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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有奖举报以来的情况汇报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0-102509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6 18:32: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开展有奖举报以来的情况汇报

开展安全隐患有奖举报以来的情况汇报

区纪检委效能室:

分局开展实施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工作以来,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组,做到层层抓落实,件件有回应。并且广泛动员群众参与,把安全隐患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初始阶段。

主要做法:

分局从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入手,大力加强服务群众能力建设。

一是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话号码为“0351-7175315”,接受来自群众对自身权益维护和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履行质监工作职能,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二是明确岗位工作责任制。通过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由局办公室负责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汇总上报,各科队负责调查、落实的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将投诉、举报受理履职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三是实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直接上门的投诉、举报和咨询,凡我局第一个被问到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凡属于该人职责范围的,应主动解答和办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及时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

四是严格执行限时办结要求。对一般情况下的投诉、举报,要求相关科、队在三日内负责处理完毕,及时回复当事人或邀请当事人亲监现场处理。

五是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要求在处理后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处理情况。同时对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线索也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六是实施节假日值班制度。为及时处理节假日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群众投诉、举报,我局实行节日值班制度。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和登记,及时请示带班领导并协调值班科队处理。

经验做法:

通过市质监局建立食品风险监测体系和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安全隐患的提前预警。

食品监管方面:作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者,分局按照“通过风险监测实现超前预警,通过市场准入实现事前把关,通过日常监管实现过程监督”的工作路径,切实保障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

特种设备监管方面,与群众日常生活联系紧密的是电梯。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是电梯超过检验期不检验、发生故障等。针对这些问题,分局将发生严重问题的维保单位要被列入“黑名单”,并将其上报市质监局,要求停止其电梯安装维保业务,并申请发证机关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资格。

存在问题:

开展安全有奖举报工作以来,尚未进行过对举报人的兑奖。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有奖举报制度

福兴驾校行风整治有奖举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净化驾培行业环境,维护驾校形象,经灵武市“福兴驾校行风整治”活动小组研究决定对违规违纪、吃拿卡要行为实行有奖举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1.以考试包过的名义或者考试分车、调库,可以找考官托关系等名义收取学员烟酒、财物的

2.在测试中向考场工作人员行贿违规测试的

3.教练员向学员索取价值超过10元以上的物品,或者每天让学员摊派钱凑份子吃饭,买烟等行为的。

4.以预约考试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或以考试结束庆祝为借口要求学员请客吃饭、喝酒唱歌的

5.教练员态度恶劣、辱骂学员,脏话连篇,甚至动手打人的 6.有语言勾引调戏女学员或肢体上故意接触猥亵女学员的 二.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 福兴驾校行风整治小组组长:***

福兴驾校行风整治小组副组长***

2.来访举报:

福兴总公司北门办事处

福兴驾校办公楼二楼校长室

三奖励标准: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根据违纪情节在15日之内奖励举报人500元或本校科目二考场“买三送一测试票”一张,对举报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提高奖励标准。四.保护承诺

请举报人提供具体线索和相关证据(第三方证人或视频),并告知联系方式。依法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扰、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我校将在合理规定之内保证举报人顺利练车,顺利考试。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扰乱驾校秩序,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驾校一年内不予安排练车考试,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福兴驾校行风整治领导小组 202_年8月12日

第三篇:计划生育举报有奖制度

文章标题:计划生育举报有奖制度

一、举报的范围和内容

在街道范围内出现的下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

⒈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怀孕的;

⒉年以后计划生育外生育,区、街道计生部门未掌握的对象;

⒊瞒报计划外生育报成计划内生育的;

⒋非法收养、送养小孩的;

⒌生育后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或谎报婴幼儿死亡的;

⒍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摘取宫内节育器的;

⒎计划生育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的;

⒏为育龄人员提供假证明,办假手续的(包括给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人员办理生育证明的,给未落实节育措施的人开具落实节育措施证明的);

⒐为计划外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及非法接生的。

二、举报的奖励标准及有关规定

⒈举报人对所举报的人和事必须实事求是。

⒉对举报人绝对保密。

⒊对举报计划外怀孕的,经调查情况属实,每例奖元;对举报计划外生育或瞒报计划外生育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每例奖元;对举报其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和事,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⒋区、街计生部门已掌握的,不予奖励。

⒌奖励经费由街道办事处和被查处人所在单位承担。

三、举报电话

区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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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医院有奖举报制度

***医院有奖举报制度

1.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暗示索要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

2.非法采供血,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问题。

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耗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红包、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4.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或介绍科室购买医疗设备、器械、器材等,收取红包、回扣或提成的。

5.科室出现乱收费、乱涨价、私收费、经举报核实后,对当事人按多收金额的2–5倍进行处罚,并扣罚科室负责人当月岗位津贴。

6.科室或个人不能巧立名目,擅自或私自收取病人现金,除医院规定的押金外,经举报核实后,按收费金额的5~10倍进行处罚。

7.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8.财务人员严守财经纪律,做到账项相符,帐物相符,各种辅助检查申请单附的收费收据,收费人员必须签字盖章。当日收取的现金和预交金及时存入银行,不得挪用或私自借用借支。

9.院前急救收取的药品费、抢救费、检查费、车费等费用,回院后及时统一交财务部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10.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病人帐上记账开药的,经举报核实后,除返还药费外,要向病人当面赔情道歉,并给予药费5倍的处罚。

以上举报内容经核实,按照举报的重要程度和危害程度,依据相关制度给予当事人不良积分,并对举报人给予50–202_元不等的奖金。

第五篇:粮食局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用粮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各类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粮食部门举报危害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的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制度。

第四条 举报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从事粮食购销、储存等活动的;

(二)应建立而未建立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责任体系或未固定专门科室、明确工作人员的粮食收储企业;

(三)未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的收储企业;

(四)未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及出库检验制度的收储企业;

(五)粮食入库后未落实“一符三专四落实”的;

(六)未按照“一、三、七”查仓制度,对库存粮食进行粮温、水分、虫情检查和储存品质检测的;

(七)未做好储粮药剂保管和使用记录或未按规定使用储粮药剂的;

(八)其他危害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认定为举报有功人员并申领举报奖励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认定有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尚未对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和造成的损失情况,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所举报的情况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奖励100元。

(二)所举报的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奖励200元。

(三)所举报的情况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奖励1000元。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由市粮食局负责认定举报有功人员和奖励金额。

第八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

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市粮食局指定产业发展科为举报受理机构,公布举报电话xxxxxxx,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强化监督。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粮食局财务科负责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管理奖励经费,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xx年x月x日

开展有奖举报以来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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