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招标流程对时间要求
招标流程对时间要求
一、公告
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日。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财政部令第18号
3、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4、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5、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二、文件修改及提交
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对发生变更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8、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9、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三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0、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代理资格有要求的,供应商自获得代理资格到开标日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评标
12、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1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14、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15、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16、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四、定标
17、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五日内,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18、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9、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七部委第12号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五、合同
2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2、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3、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六、自行招标
24、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5、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2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七、投诉质疑
27、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8、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9、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0、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31、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2、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八、代理资格有效期
3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34、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3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3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37、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38、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九、代理机构考核
39、财政部门应针对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十五个工作日前通知代理机构。
40、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连同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给组织考核工作的财政部门。
41、考核小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打分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得分由高到低对所考核代理机构进行排序;形成考核报告,并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
十、其它
42、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43、要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采购清单和调整方案正式公布前,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的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在十日内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操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公开招标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制标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年度委托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审定采购人提供资料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填写采购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及设备技术参数需求表,向采购中心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应及时对采购单位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发现明显错误或带有明显排斥、倾向性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的,与采购人磋商并依法予以纠正后,由采购人确认(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采购人不予纠正的,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发布采购预备招标公告
(一)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采购中心在编制招标文件期间,可以发布预备招标公告,就采购标准是否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1、对可能存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和不合理条款;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政府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预备招标公告的其他采购项目。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是否进行预备招标公告。
(三)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预告。预备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中心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及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技术和商务要求,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在预告期间,采购中心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四、编制招标文件
(一)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中心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招标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
属于国家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其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投标人须知、合同书范本、投标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四)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
为投标适用条件;
2、指定品牌、参考品牌或供应商;
3、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五)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有多家投标人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六)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1、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的;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论证小组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评审标准及办法、合同范本等进行论证,并
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达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竞争。
项目论证会信息及项目基本内容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以广泛征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七)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五、发布招标公告
(一)招标文件经确认后,采购中心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预定开标、评审的时间和场地一旦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因故确需变更或取消的,须提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定下次开标、评审的时间、场地。
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公示文件的具体内容。
(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不得少于20天。
(三)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招标答疑及澄清修改
(一)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采购中
心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15天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天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七、组建评审专家小组
(一)采购中心应依法组建评审专家小组。
(二)评审专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或5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评审专家小组原则上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由采购人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小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五)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1人担任,采购人 的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小组组长。
八、接受投标
(一)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供应商经登记备案并递交投标文件后即成为该招标项目的有效投标人,可行使投标人的法定权利,并履行投标人应尽的责任义务。
(三)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九、开标
(一)会前准备
1、采购中心确定1名项目招标负责人和2名工作人员参加开标会议。
2、采购中心提前1天通知财政、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公开招标会议。若财政、监察等部门不派人参加,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载明原因。
3、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开标现场,将入场登记表(加盖公章)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公布开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开标室、报名点,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及截止时间等信息。
4、开标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起,检查开标室的投影仪是否工作正常、核对电子时钟准确性,检查主席台上主持人、监督部门、记录人的座牌和会标等的布置情况和监督人员到位情况。及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领取监督证、代理证、采购人代表证,并负责分发给相应人员。同时,接待投标人等相关人员,并做好签到及投标文件的签收等工作。
若有3家以上供应商签到参与投标,可以开标。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即流标,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开标会议
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议(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采购中心会议主持人宣布招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主持人、监管人员、工作人员和供应商,以及评审原则和办法、中选条件等事项;供应商可当场对上述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提出意见,采购中心对所提需回避的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后,该人员必须回避。
2、开标时,可按约定由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投标人授权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就全部投标文件的密
封情况进行检查。无异议后供应商签字认可。
3、主持人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参与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的公开报价顺序。
4、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报价内容,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众唱标。
5、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开标唱读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均以公开唱读为准。
6、供应商公开报价后退场,等待专家评审结果。等待期间,供应商通讯必须保持畅通。
十、评审
(一)事前准备
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到专家评审室,做好专家接待和签到等相关工作。
2、评审专家到达后,凭手机短信或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评审区等候室休息。待评审专家到齐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当场启封《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审专家身份,确认无误后,在已组成的专家小组中推选出一位专家任组长,并督促专家签署《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发放存物柜钥匙,评审专家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个人物品存放至存物柜,然后进入评审室。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2名工作人员,做好专家评审信息传递、资料收回保密、维护现场秩序和提供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专家评审
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小组组长主持。在评审中,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评审专家小组组长宣布纪律和工作规则,评审专家签署《攀枝花市评审专家承诺书》。
2、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在履行独立评审权利义务的同时,不得发表有失公正和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得相互串通和压制他人意见,不得将个人倾向性意见诱导、暗示或强加于他人认同。
3、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评审专家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笔误、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须经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一致同意。
4、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对招标文件规定与
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应当拒绝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或 采购中心说明有关情况。
5、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与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依法出具评审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约定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6、对中标候选人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评审专家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7、采购中心应当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8、评审现场监督。评审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中心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
9、参加评审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应当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保密。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依法作废标处理。
对出现废标情形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中心可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财政部门一般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成采购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十一、定标
(一)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专家小组评审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替补候选人的设定和使用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十二、发布中标公告
(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选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内投标人有质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满,各方对中选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举证不成
立的,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采购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二)在采购合同履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退还。
十五、合同履行协调(非必经程序)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由采购中心进行协调。采购中心协调的内容和结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超出或改变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条款。
对协调不成或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六、出具拨款函
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所列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并向采购中心报送一份《政府采购验收单》(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中心确认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后,向采购人出具《拨款函》。
十七、资料归档 采购工作结束后7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和项目招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将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按照《攀枝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归档。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邀请招标操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邀请招标的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邀请招标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制标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年度委托代理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审定采购人提供资料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填写采购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及设备技术参数需求表,向采购中心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应及时对采购单位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发现明显错误或带有明显排斥、倾向性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的,与采购人磋商并依法予以纠正后,由采购人确认(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采购人不予纠正的,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发布采购预备招标公告
(一)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采购中心在编制招标文件期间,可以发布预备招标公告,就采购标准是否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1、对可能存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和不合理条款;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政府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预备招标公告的其他采购项目。
(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是否进行预备招标公告。
(三)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预告。预备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中心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及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技术和商务要求,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在预告期间,采购中心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四、编制邀请招标文件
(一)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中心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招标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
属于国家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其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投标人须知、合同书范本、投标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四)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
为投标适用条件;
2、指定品牌、参考品牌或供应商;
3、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五)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有多家投标人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六)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1、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的;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论证小组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评审标准及办法、合同范本等进行论证,并
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达到充分有效的公平竞争。
项目论证会信息及项目基本内容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以广泛征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七)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五、发布邀请招标公告
(一)邀请招标文件经确认后,采购中心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预定开标、评审的时间和场地一旦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因故确需变更或取消的,须提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定下次开标、评审的时间、场地。
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公示文件的具体内容。
(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不得少于20天。
(三)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确定被邀请投标的供应商
采购中心应当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邀请参与投标的供应商:
对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资格预审程序按以下操 作执行:
(一)采购中心按《四川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邀请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可与邀请招标公告发布同步进行)。
(二)邀请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资格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受邀供应商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预审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中心应当组织评审专家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从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与招标文件。
七、招标答疑及澄清修改
(一)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采购中
心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15天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 式通知采购中心。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天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组建评审专家小组
(一)采购中心应依法组建评审专家小组。
(二)评审专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或5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评审专家小组原则上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由采购人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小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五)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1名人员担任,采
购人的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小组组长。
九、接受投标
(一)受邀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供应商经登记备案并递交投标文件后即成为该招标项目的有效投标人,可行使投标人的法定权利,并履行投标人应尽的责任义务。
(三)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十、开标
(一)会前准备
1、采购中心确定1名项目招标负责人和2名工作人员参加开标会议。
2、采购中心提前1天通知财政、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邀请招标会议。若财政、监察等部门不派人参加,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载明原因。
3、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开标现场,将入场登记表(加盖公章)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公布开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开标室、报名点,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及截止时间等信息。
4、开标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起,检查开标室的投影仪是否工作正常、核对电子时钟准确性,检查主席台上主持人、监督部门、记录人的座牌和会标等的布置情况和监督人员到位情况。及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领取监督证、代理证、采购人代表证,并负责分发给相应人员。同时,接待投标人等相关人员,并做好签到及投标文件的签收等工作。
若有3家以上供应商签到参与投标,可以开标。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即流标,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开标会议
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议(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不参加)。开标会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采购中心会议主持人宣布招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主持人、监管人员、工作人员和供应商,以及评审原则和办法、中选条件等事项;供应商可当场对上述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提出意见,采购中心对所提需回避的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后,该人员必须回避。
2、开标时,可按约定由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投标人授权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就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无异议后供应商签字认可。
3、主持人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参与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的公开报价顺序。
4、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报价内容,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众唱标。
5、开标会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上记录唱标内容,并当场公示。如开标记录表上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提出。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唱标人、投标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开标唱读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均以公开唱读为准。
6、供应商公开报价后退场,等待专家评审结果。等待期间,供应商通讯必须保持畅通。
十一、评审
(一)事前准备
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到专家评审室,做好专家接待和签到等相关工作。
2、评审专家到达后,凭手机短信或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评审区等候室休息。待评审专家到齐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当场启封《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审专家身份,确认无误后,在已组成的专家小组中推选出一位专家任组长,督促专家签署《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发放存物柜钥匙,评审专家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个人物品存放至存物柜,然后进入评审室。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2名工作人员,做好专家评审信息传递、资料收回保密、维护现场秩序和提供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专家评审
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小组组长主持。在评审中,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评审专家小组组长宣布纪律和工作规则,评审专家签署《攀枝花市评审专家承诺书》。
2、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在履行独立评审权利义务的同时,不得发表有失公正和不负责任的言论,不得相互串通和压制他人意见,不得将个人倾向性意见诱导、暗示或强加于他人认同。
3、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评审专家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笔误、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须经评审专家小组成员一致同意。
4、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对招标文件规定与
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应当拒绝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或 采购中心说明有关情况。
5、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与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依法出具评审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约定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6、对中标候选人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评审专家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7、采购中心应当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8、评审现场监督。评审时,应实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人员应当是采购人、采购中心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
9、参加评审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应当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保密。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依法作废标处理。
对出现废标情形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中心可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财政部门一般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成采购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十二、定标
(一)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专家小组评审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替补候选人的设定和使用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十三、发布中标公告
(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选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内投标人有质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满,各方对中选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举证不成
立的,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采购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
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二)在采购合同履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退还。
十六、合同履行协调(非必经程序)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由采购中心进行协调。采购中心协调的内容和结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超出或改变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条款。
对协调不成或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七、出具拨款函
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所列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并向采购中心报送一份《政府采购验收单》(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中心确认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后,向采购人出具《拨款函》。
十八、资料归档
采购工作结束后7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和项目招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将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按照《攀枝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归档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竞争性谈判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制标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年度委托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审定采购人提供资料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填写采购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及设备技术参数需求表,向采购中心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
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应及时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发现明显错误或带有明显排斥、倾向性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的,与采购人磋商并依法予以纠正后,由采购人确认(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采购人不予纠正的,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编制招标文件 项目制标负责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在认真做好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调查等)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制作具体项目谈判招标文件(含谈判公告)初稿。
谈判招标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标公告;
(二)竞争性谈判须知;
(三)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四)谈判原则和程序;
(五)评分标准;
(六)合同主要条款;
(七)投标文件格式等。
四、征求意见
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原则上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或咨询专家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征集的专家或供应商意见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五、标书审核、签发、备案
谈判文件(含招标公告)初稿经内部初审,交采购人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后,由采购中心统一签发,并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发布招标公告
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谈判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文件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七、答疑、澄清及更正
若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及澄清截止时间内,有供应商对招标项目中涉及的技术指标、参数等存
在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回复答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回复时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所提异议正确合理,经采购人和采购小组确认后,应由项目制标负责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如因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原因,对已发布的采购文件的相关参数或事项更正的,发布更正公告操作同上)
八、组建谈判专家小组
(一)采购中心应依法组建谈判专家小组。
(二)谈判专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谈判专家小组原则上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由采购人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谈判专家小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涉及谈判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五)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1人担任,采购人的纪检(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谈判专家小组组长。
九、接受投标
(一)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供应商经登记备案并递交投标文件后即成为该招标项目的有效投标人,可行使投标人的法定权利,并履行投标人应尽的责任义务。
(三)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十、开标
(一)会前准备
1、采购中心确定1名项目招标负责人和2名工作人员参加招标会议。
2、采购中心提前1天通知财政、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谈判招标会议。若财政、监察等部门不派人参加,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载明原因。
3、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开标现场,将入场登记表(加盖公章)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公布开标、谈判的采购项目开标室、报名点,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及截止时间等信息。
4、开标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起,检查开标室的投影仪是否工作正常、核对电子时钟准确性,检查主席台上主持人、监督部门、记录人的坐牌和会标等的布置情况和监督人员到位情况。及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领取监督证、代理证、采购人代表证,并负责分发给相应人员。同时,接待投标人等相关人员,并做好签到及投标文件的签收等工作。
5、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到专家评审室,做好专家接待和签到等相关工作。
6、谈判专家到达后,凭手机短信或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评审区等候室休息。待评审专家到齐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当场启封《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审专家身份,确认无误后,在已组成的专家小组中推选出一位专家任组长,督促专家签署《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发放存物柜钥匙,评审专家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个人物品存放至存物柜,然后进入谈判现场。
若有3家以上供应商签到参与竞标,可以组织竞争招标谈判。若参与竞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中止招标谈判,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开标会议
1、采购中心会议主持人宣布谈判会议开始,介绍参加
本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主持人、监管人员、谈判专家小组成员、工作人员和供应商以及谈判原则和办法、中标条件等事项;供应商可当场对上述人员是否需要回避提出意见,采购中心对所提需回避的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后,该人员必须回避。
2、开标时,可按约定由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投标人授权代表,作为全体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就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无异议后供应商签字认可。
3、主持人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参与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的公开报价顺序。无异议后供应商签字认可。
4、供应商退场,等待专家谈判。等待期间,供应商通讯必须保持畅通。
十一、组织实施谈判
(一)谈判前准备
1、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场拆封投标文件,谈判专家小组验证各参与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的身份。参与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身份与投标文件不符的,或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谈判专家小组有权拒绝该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谈判前,采购中心不得公布各参与供应商的报价。
经符合性检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时,会议主持人宣布谈判活动终止,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若合格供应商达到3家以上,进行下一程序。
2、谈判专家小组对合格投标文件进行阅读和比较,初步了解各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方案特点,做好谈判准备。
(二)第一轮谈判
谈判专家小组按已确定的谈判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将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方面进行谈判,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专家小组一致确定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按谈判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在第一轮谈判中谈判专家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对谈判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二轮谈判。
(三)谈判文件修正
第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专家小组进行合议。根据第一轮谈判掌握的情况,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通知供应商集中,将谈判专家小组调整修改后的采购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给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
参与供应商根据第一轮谈判的情况和谈判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投标文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签字(或盖章)后密封送交谈判专家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谈判。修正文件与原招标文件同具法律效力。
(四)第二轮谈判
谈判专家小组就修正后的招标文件与响应投标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按谈判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二轮谈判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谈判专家小组对谈判文件再次进行修正后进行第三轮谈判。以此类推。
(五)确定谈判结果
谈判结束后,谈判专家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密封后递交谈判专家小组。
谈判专家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参与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谈判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等标准,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谈判专家小组必须写出完整的谈判报告,经所有谈判专家小组成员及监督员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谈判过程由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发布中选公告
经谈判专家小组依法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中心于次
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选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十三、受理采购质疑(非必经流程)
公示期内投标人有质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示期满后,各方对中选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举证不成立的,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退还供应商保证金
采购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履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退还。
十六、合同履行协调(非必经程序)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由采购中心进行协调。采购中心协调的内容和结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超出或改变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条款。
对协调不成或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七、出具拨款函
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所列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并向采购中心报送一份《政府采购验收单》(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中心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后,向采购人出具《拨款函》。
十八、资料归档 采购工作结束后7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和项目招标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将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按照《攀枝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归档。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询价采购操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询价采购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制标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年度委托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审定采购人提供资料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填写采购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及设备技术参数需求表,向采购中心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负责人应及时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发现明显错误或带有明显排斥、倾向性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的,与采购人磋商并依法予以纠正后,由采购人确认(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采购人不予纠正的,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编制询价招标文件
项目制标负责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特点,在认真做好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市场调查等)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制作具体项目询价文件初稿。询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及有关业绩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询价项目的名称、规格、技术参数、数量。
(三)报名起止时间、答疑截止时间、提交报价文件的
时间和地点。
(四)对报价文件的要求。
(五)询价保证金交纳方式和金额。
(六)询价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
(七)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
(八)验收及付款方式。
(九)合同样本。
(十)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四、标书审核、签发、备案
询价文件(含招标公告)初稿经内部初审,交采购人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后,由采购中心统一签发,并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公告的发布及报名
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询价公告,询价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询价文件自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预定开标、评审的时间和场地一旦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因故确需变更或取消的,须提前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定下次开标、评审的时间、场地。
项目制标负责人严格按照询价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受理项目报名,仔细审核潜在竞标人提交的报名资料。
供应商按询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一次报价密封
文件,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采购中心要做好工作保密,妥善保管报名资料,不得向其他人透露已获取询价文件的潜在竞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六、组织询价答疑
询价答疑,一般采用信函(包括传真)形式,回复答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传真等),回复时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答疑回复函也同时在发布原询价公告的媒体上刊登(备案手续与发布招标信息同)。再次答疑同上。
七、组建询价评审专家小组
(一)采购中心应依法组建询价评审专家小组。
(二)询价评审专家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询价评审专家小组原则上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组建,其中专家成员由采购人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询价评审专家小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五)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1人担任,采购人 的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小组组长。
八、开标
(一)会前准备
1、采购中心确定1名项目招标负责人和1名工作人员参加询价会议。
2、采购中心提前1天通知财政、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公开招标会议。若财政、监察等部门不派人参加,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载明原因。
3、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询价现场,将入场登记表(加盖公章)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公布开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开标室、报名点,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及截止时间等信息。
4、开标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起,检查开标室的投影仪是否工作正常、核对电子时钟准确性,检查主席台上主持人、监督部门、记录人的座牌和会标等的布置情况和监督人员到位情况。及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领取监督证、代理证、采购人代表证,并负责分发给相应人员。同时,接待投标人等相关人员,并做好签到及投标文件的签收等工作。
若有3家以上供应商签到参与投标,可以组织询价采购。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中止询价,并及时将情况报 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询价开标
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询价。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开标会由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主持。评审专家小组不参加开标会。
2、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3、参加询价的供应商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收取后,要做好保证金的保存,并确保其安全。
4、主持人宣读询价会场纪律,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
5、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当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没有问题后签字认可。
6、主持人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参与供应商代表或委托授权人的询价顺序。供应商公开报价后退场,等待专家评审结果。等待期间,供应商通讯必须保持畅通。
九、专家评审
(一)事前准备
1、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到专家评审室,做好专家接待和签到等相关工作。
2、评审专家到达后,凭手机短信或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评审区等候室休息。待评审专家到齐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当场启封《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审专家身份,确认无误后,在已组成的专家小组中推选出一位专家任组长,并督促专家签署《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发放存物柜钥匙,评审专家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个人物品存放至存物柜,然后进入评审室。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2名工作人员,做好专家评审信息传递、资料收回保密、维护现场秩序和提供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专家评审
1、评审专家小组组长宣布询价纪律和工作规则。
2、评审专家小组对合格投标文件进行阅读和比较,初步了解各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方案特点,做好询价准备。
3、评审专家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整个过程由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文字记录,评审专家小组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案。
十、发布成交公告
(一)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内投标人有质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十一、发出成交通知书
公示期满,各方对中选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举证不成立的,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二、退还保证金
采购中心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履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十三、合同履行协调(非必经程序)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由采购中心进行协调。采购中心协调的内容和结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超出或改变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对协调不成或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四、出具拨款函
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所列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
方法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并向采购中心报送一份《政府采购验收单》(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中心确认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后,向采购人出具《拨款函》。
十五、资料归档
采购工作结束后7日内,采购中心项目制标工作人员和项目招标工作人员应将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按照《攀枝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归档。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单一来源采购操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攀枝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到市财政局审批的《攀枝花市协议供货采购计划申报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及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数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确定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编号和项目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年度委托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委托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编制招标文件
1、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并制作具体项目邀请谈判的函。
2、谈判邀请函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内容、供应商报价须知、应提交的资料等内容。
3、采购中心谈判邀请函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4、谈判邀请函经内部审核、采购人确认(签字、加盖公章)后,由采购中心统一签发。
三、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方案确定后,由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明确参加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料。招标文件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答疑、澄清及更正
若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及澄清截止时间内,有供应商对单一来源招标项目中涉及的技术指标、参数等存在异议,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回复答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所提改变采购方式的意见正确合理,经采购人和采购小组确认后,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确定是否改变采购方式。
五、组建谈判专家小组
1、采购中心应依法组建谈判专家小组。谈判专家小组由采购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谈判专家小组原则上在谈判前一个工作日内组建,谈判专家小组的专家成员由采购人从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
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涉及评审专家的产生和管理等事项,均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包括对特殊采购项目直接确定专家成员的审批等事宜。
4、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指派1人担任,采购人的监察代表或相关部门代表随同列席。
六、接受投标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送达,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七、开标
(一)会前准备
1、采购中心确定1名项目招标负责人和2名工作人员参加招标会议。
2、采购中心提前1天通知财政、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谈判招标会议。若财政、监察等部门不派人参加,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载明原因。
3、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开标现场,将入场登记表(加盖公章)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公布开标、谈判的采购项目开标室,并发布相关采购信息。
4、谈判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起,检查开标室的投影仪是否工作正常、核对电子时钟准确性,检查主席台上主持人、监督部门、记录人的坐牌和会标等的布置情况和监督人员到位情况。及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处领取监督证、代理证、采购人代表证,并负责分发给相应人员。同时,接待投标人等相关人员,并做好签到及投标文件的签收等工作。
5、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到专家评审室,做好专家接待和签到等相关工作。
6、谈判专家到达后,凭手机短信或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评审区等候室休息。待评审专家到齐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当场启封《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审专家身份,确认无误后,在已组成的专家小组中推选出一位专家任组长,督促专家签署《攀枝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评审专家发放存物柜钥匙,评审专家须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个人物品存放至存物柜,然后进入谈判现场。
(二)组织谈判
1、谈判专家小组成员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遵循物有所值和价格合理的原则,集中与供应商进行商谈。
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最终报价不高于政府采购预算的,谈判
专家小组确认采购成交,出具成交报告。经谈判专家小组所有成员及监督员签字后,提交采购中心。
3、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数量和服务不能满足采购要求、最终报价高于政府采购预算,经谈判不能达成一致,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继续谈判;采购人不能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或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作谈判失败处理。
4、若对出现供应商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谈判专家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九、发出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谈判结束后,采购中心于次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公告结束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退还投标保证金
在采购合同履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退还。
十一、合同履行协调(非必经程序)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由采购中心进行协调。对协调不成或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出具拨款函
供货完成后,采购人必须及时按照采购合同所列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采购中心在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验收单(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向采购人出具《拨款函》。
十三、资料归档
采购工作结束后7日内,采购中心应将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按照《攀枝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篇:招标流程对时间要求
招标流程对时间要求
一、公告
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日。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财政部令第18号
3、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4、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5、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二、文件修改及提交
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对发生变更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8、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9、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三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0、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代理资格有要求的,供应商自获得代理资格到开标日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评标
12、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1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14、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15、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16、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四、定标
17、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五日内,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18、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9、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七部委第12号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五、合同
2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2、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3、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六、自行招标
24、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5、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2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七、投诉质疑
27、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8、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9、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0、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31、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2、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八、代理资格有效期
3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34、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3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3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37、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38、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九、代理机构考核
39、财政部门应针对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十五个工作日前通知代理机构。
40、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连同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给组织考核工作的财政部门。
41、考核小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打分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得分由高到低对所考核代理机构进行排序;形成考核报告,并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
十、其它
42、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43、要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采购清单和调整方案正式公布前,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指定的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在十日内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篇:招标要求
第三章 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招标内容:西安市儿童医院输血管理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
二、技术要求:
软件的技术规格要求
(一)一体化
保证与现有系统的融合达到数据由采集、存储、整理、分析到提取、应用的一体化,数据之间必须相互关联,相互制约;本次招标系统与原有系统的数据可以双向读写,以便提高应用的效率,及数据的严谨性、一致性,减少维护量。
(二)数据完整性、一致性
现有软件与本次招标软件一库管理,即与现有运行系统共用一个数据库,从而降低医院的运行成本及后期的维护成本。
(三)易用性
软件系统应考虑实用性与先进性相结合,要体现出易于理解掌握、操作简单、提示清晰、逻辑性强,直观简洁、帮助信息丰富,而且要针对医院输入项目的特点对输入顺序专门定制,保证操作人员以最快速度和最少的击键次数完成工作。
(四)安全性
1、严格的权限管理,授权到按钮级。
2、详尽的日志记录,记录操作员的每一步操作步骤。
3、客户端地址绑定,具有客户端权限管理机制。
4、多重数据加密,保证数据安全可靠。
5、分布式数据库设计,减少数据风险。
6、备份与恢复。
(五)稳定性
投标方须具有大型数据库系统开发的经验,应用系统运行稳定。
(六)灵活性、维护性
提供维护所需要的技术支持工具,开放技术平台,以利于医院专业人员的维护。
(七)扩展性
系统支持先进的、标准化的集成平台,和医院的其他软件在集成平台上无缝衔接,使双方软件都能顺利运行。
(八)维护与管理 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建立日志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及各种操作规程。系统维护应包括工作参数修改、数据字典维护、用户权限控制、操作口令或密码设置和修改、数据安全性操作、数据备份和恢复、故障排除等。
(九)二次开发
投标方应必须完成为满足采购人实际应用需求所必须的应用软件客户化开发工作,应用软件功能扩充、修改、维护工作。软件模块及功能需求
随着我国在安全输血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安全输血已倍受人们的关注。目前绝大部分血站都实现了站内的信息化管理,实现了从血源、体检、采血、检验、成分、出库的管理,更好地保证了血液采集和检验的安全性,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必须要建立从采血到用血的管理,实现整个血液链的追溯,实现血站对临床合理用血的指导,输血反应的分析、血液的统一调剂等。而现在大部分医院血库都是手工管理,工作量大、容易出错。因此引进一套符合临床输血规范的输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医院HIS的联网越来越紧迫。
《医院输血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输血安全为首要条件,以《临床输血规范》为准责,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实现输血科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同时能够通过无缝接口和医院HIS系统实现交互,确保血液由采集到临床应用的血液链的完整,同时使血液制品流动具备更高的可追溯性。
以下是本次采购软件模块详细功能要求:
1、系统授权
通过授权机制实现对系统使用权限的管理,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2、基础项目
基础项目管理用于对系统运行所必须的字典信息进行初始化或系统运行所必须的参数进行管理,基础项目管理应包括:参数设置、部门信息、人员信息、血液品种、血液规格、库存报警、配血结果、申请用血职称、输血目的、血型、血型结果、血液供应商等信息的处理。
3、输血申请
临床输血申请的填写和审核。
可通过所见即所得样式,勾选输血申请相关内容后,下达输血申请单;通过医生工作站无缝接口,一键发送输血医嘱后,提交输血申请;输血科通过系统进行接收确认后扣除病人费用。
4、血液样本接收
对临床科室采集的血液样本进行接收确认,可支持条码扫描,保证病人、标本信息的统一和准确性。
5、输血前检查
对患者血样进行血型复检、RH、抗筛、蛋白球试验的登记。
6、新生儿溶血管理 记录新生儿溶血情况。
7、科室配血管理
能够记录患者配血结果,将患者的住院信息、患者申请信息、患者血型复核信息、配血信息、血液出库信息溶为一体,将所有的功能要点在一个界面展现,避免多个页面跳换来操作。
8、血液供应入库
血站供应血液的入库处理,可以进行XML数据导入,即将血站供应的血液的XML文件进行导入,避免操作人员进行单条录入,减少入库时间,以提高效率。
9、血样管理
能够保留一周的患者血样;可查看当前需要进行管理的血样信息;可以新增其他需要管理的血样。
10、供应入库审核
在血液入库后对血液产品的血型进行复检确认的业务的处理。
11、血液出库
血液出库包括:科室发血管理、血液其它出库2个功能点,其中科室发血管理用于临床用血申请的发血处理,血液其它出库用于如报废等业务处理。
12、退血管理
退血管理功能实现临床血液发出后的退回。
13、报废管理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血液产品,医院可进行报废出库操作。
14、血袋回收登记 可回收已使用的血袋;已发血袋自动生成相关信息;可进行登记、发物流等操作。便于对血液在医院内部整个环节进行追溯。
15、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包括:血液库存明细、科室用血统计、用血信息报表、工作量统计表、患者用血查询、患者费用查询、输血前检查统计、用血分类汇总、输血反应统计、报废统计、血液出库明细、血液出库汇总、患者用血明细、血液入库明细、血液详细记录单、用血情况统计、病人输血资料统计、配血结果和血液报废明细统计等功能。
三、硬件设备参数要求 品牌:国产自主知名品牌; 外型:标准2U机架式服务器;
处理器:1颗Intel XeonE5-2609v2(2.5GHz/4c)/6.4GT/10M处理器; 芯片组:Intel C600芯片组;
内存:64GB DDR3内存,板载内存插槽≥20个;
硬盘:3块500GB SATA 2.5"(企业级)硬盘,标配8盘位,最大可扩展支持热插拔硬盘≥24个;
RAID:八通道高性能 SAS RAID卡 RS0805(512M缓存),支持RAID0、1、5、10、50、6等;
网络:≥2个高性能千兆网口,支持IOAT2/VMDQ网络加速技术,支持网络唤醒,网络冗余,负载均衡等网络高级特性,提供1个独立千兆管理网口;
管理芯片:主板集成智能管理芯片,提供远程管理、远程诊断功能以及KVM OVER
IP
功
能,支
持
IPMI2.0I/O插槽:≥3个PCI-E3.0×
16、≥3个PCI-E3.0×8;
电源及外设:700W 1+1冗余高效铂金电源,Slim DVD-RW光驱,机架安装导轨及电源线;
质量认证:通过ISO9001、ISO14001、28001、3C、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认证,并提供证书复印件;
提供简体中文版服务器管理软件,中文版备份还原软件(自主知识产权并提供证书复印件)。
服务器操作系统:windows server 2003
;
第四篇:招标流程
一、资格预审
1、发布招标公告5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资格预审申请书2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时间)
3、资格审查1工作日,并发布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结果通知书
4、发布招标文件5天
5、自发布招标文件后20工作日后开标
6、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起3日内公告中标候选人,网上中标结果公示不
得少于3日
7、中标通知书领取
8、签订施工合同(中标通知领取后一周内协商合同,一月内签订合同)
9、合同备案
备注:走招标办
1、合同洽谈发包方案三份主动和业主联系
2、招标公告①代理合同-----人员表安排里面—签名要一致
②发改委批文
③发包方案三份(地点、标段划分、说明)
④资金落实证明(XX银行多少钱,用于工程建设)
⑤图纸审查合格证明注(土建 外装要审5000
平方米以内不用审)
⑥招标公告及附件(需要招标人盖章)
(电子东西)人员表初步发包方案招标公告及附件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控制价:10天前公布
控制价出来后(甲方盖章、招标办盖章、造价师盖章)
二、资格后审
1、发布招标公告5工作日(同时发放招标文件不得少于5天)
2、自发布招标文件开始20日后开标
3、网上中标结果公示3天
4、中标通知书领取
5、签订施工合同(中标通知领取后一周内协商合同,一月内签订合同)
6、合同备案 其他内容: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篇:招标流程
招 标 流 程
一、各组织机构的名称及职责:
(一)“招标人”,是指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
(二)“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
(三)“经办机构”,指招标人委托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四)“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例如:海虹、先锋环宇、陕西万泽、盛鑫、振湘、环宇心智等等,近一年一些地区招标取消了代理机构由各地政府直接组织进行医疗机构的药品招标)
(五)“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也称作 “监督委员会”
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卫生局、监察局、纠风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保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职责:
1、拟定《实施方案》
2、指导、协调招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依照《实施方案》完成招标采购全部工作。
3、组建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并进行严格管理。监督委员会各部门的职责:
1、监察局、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受理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检举和控告,依法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2、发改委: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当事人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3、经贸委:负责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财政局:根据《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会同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专户和药品收支两条线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的组织、动员和政策引导,对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6、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所签合同的行政监督,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药品管理法》、《合同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监督,并对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8、社保局:依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会同卫生、物价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招标委员会”
由卫生局主管领导、省直及县市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组成。招标委员一般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情况下都由卫生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医疗机构院长(站长)担任。招标委员会工作人员从省直医疗机构药剂科工作人员中抽调。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药品招标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职责:
1、确定招标具体工作流程。
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集中招标业务。通过集体评议,确定集中招标采购的中介服务机构。
3、审核确定医疗机构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专家进入评标专家库,并通过随机方式参加评标委员会;决定评标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评标细则;审定成交候选品种。
4、审定投标单位资质。
5、汇总医疗机构报来的药品品种、规格、拟购数量,交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书;
6、审定集中招标采购相关文件。确定采购目录、评标标准、评标方法、采购方式、工作进度计划和交易结算等重大事宜。
7、负责集中招标采购相关事宜的业务决策,并协助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
8、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9、向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10、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职责。
(七)“评标委员会”
由参与招标的医疗机构推选药剂、临床医生及医院管理专家(其中,药剂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经招标委员会讨论后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建评标专家库。评标前一天由招标委员会代表在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按专家类别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专家组成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职责:
1、负责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决定中标品牌;
2、对评标办法和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3、撰写评标报告,经所有评委签字后生效。
二、招标具体流程:
第一步:确定招标采购药品目录
第二步: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步:编制招标文件
确定这以上三步的机构是招标委员会,也就是说我们在招标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招标目录的确定是由招标委员会决定的。
药品招标目录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由各医疗机构上报招标委员会临床所需药品采购目录,招标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报上来的药品名称、品规及拟购数量制定药品招标目录,这种情况下制定的招标目录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往往就不能做增补了,给增补机会的也需医疗机构特殊提单才可增补,而在这种情况下做目录增补往往是很困难的。所以说各区域负责人要注意本区域内上一采购周期即将结束的地区要在下一次采购工作开始之前多方了解本次采购的时间及采购目录是如何确定的,只有进入了采购目录,我们才有机会进行下一步的每项工作。此种确定招标目录的方式是近时期各地招标存在的最多的一种。尤其是受医保限定较严重的区域。
第二种情况:在招标公告发布同时发布本次招标的采购目录,这个目录是招标委员会直接采用的上一医院在销品种目录,这只是一个初步的采购目录,招标委员会会给各投标人几天的机会进行目录的增补,只要符合招标采购范围的品种都可进行增补,增补目录的要求往往只需要一份产品说明书就可,只是个别地区才会需要厂家及产品的全套资质文件做目录增补。
还有一种情况:招标公告规定本次招标采购的范围(就像平时我们所说的呼吸科、肿瘤科、血液科等范围的限定)或者直接给我们一个大的范围就是全部临床用药,只要符合条件的直接就可以参与投标,无需目录的增补。
以上就是采购目录确定的几种方式
第四步: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招标人、投标人、经办机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招标中介)、招标范围、采购周期、领取“用户名”“密码”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资料递交截止时间、文件澄清时间、资质文件审查时间、报价时间、开标时间、提出质疑时间、确标时间、发布中标结果的时间、招标网址及联系电话等等。招标公告发布就代表招标工作正式启动。
第五步:领取“用户名”“密码”
如果是委托经营企业投标的生产企业就不用领取用户名及密码,只有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人自己参与投标的才需进行此步。
第六步:报送资质证明文件,网上维护
如果是委托经营企业投标的,这一步也是由经营企业来完成的,生产企业所要做的就是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资质文件递到委托的投标人手中(这就要求各区域负责人要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尽早落实投标人,一定要给商务部预留出准备招标文件及文件补充的时间,因为商务部在准备投标文件的过程中不可能一点错误都不会发生的)。还要强调一点同一生产厂家的同一投标品种(细化到规格)除东北个别
区域以外,投标人均仅限1家,所以说各区域负责人在选择投标人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此投标人配送能力问题及能否转配送的问题。还有一点是确定所投产品的规格及包装,是否有必要所有规格包装的产品都要参与投标,还是选择每种规格的1种或2种包装参与投标。因为产品包装的实用性也列为评标优先考虑因素。
第七步:招标文件的澄清
一般会出现专利产品和GMP产品放在了同一质量层次;议价产品放到了竞价产品组等。第八步:资格审查
产品资审:在资审阶段,产品目录会被分为几个组,例如:市场调节价目录组、政府定价目录组、不限价不竞价目录组也称议价目录组等。评标(议价)药品按层次划分:第一质量层次:包括专利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简称专利药品);第二质量层次:包括进口药品、失去专利保护的药品;第三质量层次:国家发改委单独定价药品和其它药品进行评标(议价);第四质量层次:GMP产品(有时也列入第三层次当中)
投标人资审: 一是针对投标人是经营企业的,一些地区在招标过程中直接指定合格的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在委托经营企业投标时只能在指定的合格的配送企业中选定投标人,二是做为投标人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近两年无违规操作或无其它不良记录的方可参与投标。投标人及其生产或经营的药品是合法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方可通过资格审查。资审不通过,我们就不能进行下一步的报价工作。重中之重还是要慎重选择我们的投标人。
第九步:合格投标人报价
报价几种形式:
1、只给一次报价机会,竞价产品现在一般选择2~3家入围,这个时候就要求我们必须掌握竟品的投标或报价信息,也可以参照竟品周边中标区域价格进行报价。
2、2~3次报价机会:报价过程中一般是按照10选5、5选3、3选2的步骤进行,这也要求我们时刻关注每一轮报价动向。
3、指定产品基准价进行报价,不能高于基准价进行报价,基准价的形成一般是参照省近两年中标最低价格或平均价格作为基准价,另一种是采用周边省市近两年最低中标价格或平均价格作为基准价。
现在各地逐渐采用了第三种报价方式,一般都会采用最低中标价格作为基准价,这就要求我们在未开发区域投标过程中要注意,一些中小城市的低价位中标的情况下要及时作出废标或弃标的决定,以免影响已开发区域及周边省市的招标价格。
同一通用名不同规格及包装的产品现在基本上都按照差比价原则进行报价。(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我们桉柠蒎成人装和儿童装如果按差比价原则核算价格,儿童装价格就要吃亏,报价的过程中如果按差比价原则指定了儿童装的价格,能申诉我们就要尽量申诉,不能申诉或申诉不成功我们就要看指定的价格能否有空间操作,价格过低我们就要及时放弃投标或作出废标的决定,以免影响其它区域儿童装的价格。第十步:开标
公布参与招标的投标人、生产企业、品名品规、投标报价等等。开标表示产品有资格参与评标了。第十一步:评标
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应为9至17人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1/2。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有关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的监督下,从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按照采购活动的特点和需要分层随机抽取。抽取时,除了考虑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构成外,还考虑采购量大、有特殊用药需求的招标人有一定数量的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从抽取评标专家到开始评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在抽取评标专家时,还抽取足够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在评标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将予以更换。评标专家名单在定标前是严格保密的。正常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入围品种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只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优先考虑的因素:
1)药品质量和产品包装的实用性;
2)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生产管理经验、质量保证能力和品牌知名度;
3)配送企业的经营规模、质量保证和及时配送能力、仓储设施情况和涉及货架交货、退货、换货的服务水平。
4)投标人在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与否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二步:议价
现在大多数地区都按差比价规则进行比价,投标人确认差比价后价格进行议价谈判。
议价优先考虑的因素
(1)药品质量和产品包装的实用性;
(2)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生产管理经验、质量保证能力和品牌知名度;
(3)药品配送企业的商业信誉、经营规模、质量保证和及时配送能力、仓储设施情况和涉及货架交货、退货、换货的服务水平;
(4)供应商在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与否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议价方式:
一种是采取面多面议价的方式:评标专家与投标人面多面进行议价,投标人要对评标专家阐明进行议价品种的特点及报价的依据,评标专家根据投标人的阐述确定产品能否入围及入围的价格,这一关很重要,这就要求我们选定的投标人一定要对我们的产品了解透彻,才能说服评标专家。
二是采取定票淘汰制。比如评标委员会有9名评标专家组成,9名专家对每一个议价产品进行评审投票,所得通过票数是5票或5票以上就表示此产品入围。这一关也很重要,要看我们的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的关系如何。
第十三步:确定入围品种
(一)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要求,考虑到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用药特点,患者不同需求,临床用药连续性等情况,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以低价位中标。
(二)通用名相同的同一质量层次、剂型、品规上,一般选择2~3家入围药品为中标候选品种,确定过程中一般是按照10选5、5选3、3选2的步骤进行,供招标人选择(当中标候选品种因违规被取缔时,中标候选品种依次递补,价格按原中标价执行)。
(三)对同通用名、同一质量层次不足3个投标人的药品,按照合理比价的原则,采取专家议价的方式定标,供招标人选择。(独家品种也包含此列中)
第十四步:招标人确认中标品种
一般情况下医院都是采取的在销品种优先采购的原则,没有采购记录的品种按照入围品种价格由低到高的方式进行采购,第一配送品种无能力配送的情况下才能选择第一替补品种。
另一种情况: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品种,结合本单位的临床用药目录和采购计划,确认1~2个中标品种,纳入本单位药品购销合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医院勾标,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我们的产品没有价格优势的情况下如果在勾标这一环节中做的好,我们的产品也会纳入医院的采购目录中。
第十五步:发出中标通知书
(1)招标人定标后,经办机构将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中标通知书等方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是药品购销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步: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1)招标人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以招标文件规定日期为准),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2)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的履行
(1)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同,招标人有理由取消该投标人的所有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确定其它入围品种中评分最高的投标人替代中标。
(2)中标人必须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如果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终止采购其所有中标品种。
最后总结一下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重要环节:
1、招标目录的确定:药品招标目录无论是哪一种确定方式,我们都要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了解到目录确定的方式,以便及时进行目录的增补。即便目录已经确定了,我们也不要放弃,目录的确定是由招标委员会决定的,必要时我们可以动用一些政府部门关系进行补充。
2、投标人的选择:各区域要以最快的速度选定投标人,以便商务部做好前期文件的准备工作,还要注意投标人配送能力问题及能否转配送的问题,投标人的选择也决定在进行评标、议标过程中优势的问题。因为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的规模不同评分标准也不同。
3、报价阶段的跟踪:各区域一定要先做好报价的前期准备工作及预测报价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能完全放任投标人去报价,即使不能确定具体的报价价格,也要与投标人协定一个报价的范围。
4、入围品种的确标工作:主要是我们的银耳孢糖这个产品,竞价入围品种现在都不是独家中标,一般会选择2~3家,不要认为中标了就都可以销售了,实际上还有一个确标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医院都是采取的在销品种优先采购的原则,没有采购记录的品种按照入围品种价格由低到高的方式进行采购,第一配送品种无能力配送的情况下才能选择第一替补品种。医疗机构在销医疗机构我们没有理由会勾不上标,未销医疗机构勾标工作虽然困难一些,也要尽可能勾标成功,这就要看我们选定的投标人及经销商能力的问题了。独家中标品种同样也需进行确标工作,过了确标期,即使我们中标了也只能作为替补品种。
5、执标期中标区域的开发:主要针对未开发的中标区域。我们一定要保证中标区域在执标期内的开发,其销售与否直接影响到下一采购周期的招投标工作,往往有了销售采购记录后直接就列入下一采购周期目录当中,反之我们又会在目录增补这同一问题上去做大量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