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城镇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城镇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客户提供的个人资料,在进行调查核实后,对客户的信用度作出的等级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镇个人是指常住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居所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员工,有稳定合法收入的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对城镇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个人申请信用等级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从事经营活动合规合法,信用状况良好,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与检查;
(四)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能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不列为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一)在金融机构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二)对贷款已核销、置换或被金融机构评为次级类(含)以下级的企业及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伙制企业的出资人;
(三)被金融机构评为次级类(含)以下贷款或为次级类(含)以下贷款担保的;
(四)五年内被法院强制执行而偿还农村信用社欠款的;(五)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或因犯罪受到法律处罚的。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成立城镇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根据各社实际情况确定小组成员的构成,可以吸收社区干部、片区民警、集贸市场管理人员等组成评定小组,农村信用社评定人员对信用等级的评定负责,承担信用等级评定不准的责任。
第八条 评定对象必须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下列资料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结婚证明等资料;
(三)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提供由供职单位出具的职务、职称和工作年限的证明等资料;
(四)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纳税证明等证明其经营合规、合法的资料;
(五)个人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资料,如工资卡(折)、个人纳税证明、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六)个人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业务发生的情况等相关资料;(七)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信贷调查人员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评定申请后,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深入申请人所在的单位、社区、市场等进行调查,收集评定对象的各类资料,严格按计分标准准确计分,对信用等级进行初步的评定,及时上报各类评定资料。
调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个人的工作、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个人社会信誉、偿贷意愿是否良好,家庭收入是否真实等。
第十条 信贷审查人员应对评定对象和评定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主要包括:评定对象主体和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评定对象有无故意隐瞒对评定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不良事项;评定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内容是否真实;信贷人员对评定对象的初评分是否公正、准确。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信用评定小组在收到上报的评定资料后,尽快组织小组成员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和核心定义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城镇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分为自然情况、职业及经营情况、家庭情况、与农村信用社关系等。
(一)自然情况是指评定对象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户籍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职业及经营情况是指评定对象的职业、在单位工作年限、职务、职称或从业年限、生产经营情况。
(三)家庭情况是指评定对象的家庭人员个人信誉、家庭人均月固定收入和支出、家庭资产负债率和家庭住房等。
(四)与农村信用社关系是指是否为农村信用社员工、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余额、业务往来及其它借款情况。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根据评定对象个人的资信情况采用记分方法评定其信用等级,总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各类评定对象均应按附件(表)中的评分指标、计分标准和计分方法进行评分,按得分将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级七个等级。
个人信用等级评分对照表
信用等级 AAA AA A BBB BB B C
信用评分 100-90 90-80 80-70 70-60 60-50 50-40 40以下
注:本表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分含下限不含上限,最高分除外。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城镇个人信用等级的核心定义:
AAA级:生产经营、劳务活动状况极佳;借款人素质和社会信誉优良;偿贷能力和意愿很强;发展前景好。
AA级:生产经营、劳务活动状况良好;借款人素质和信用记录良好;偿贷能力和意愿较强;发展前景较好。
A级:生产经营、劳务活动状况稳定;借款人素质和信用记录较好;偿贷能力和意愿次强;发展前景稳定。
BBB级: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合规;借款人素质和信用记录一般;还款能力和意愿一般;有需要关注的问题。
BB级: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不正常,偿贷能力较弱,发展前景不稳定。
B级:个人生产管理、技术水平较低,没有发展前景,偿贷能力很弱。
C级:个人行为出现违法、违规,贷款五级分类为可疑或损失类的客户。
第十六条 城镇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由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使用,不得对外公布。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对信用等级的管理,由信贷人员根据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个人行为表现等,对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信贷人员要及时向信用评定小组上报贷后检查报告,经评定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客户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已评定信用户出现下列情况,要及时下调其信用等级。(一)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90天(含),信用评分扣10-20分,下调1-2个信用等级;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或贷款已被划分为次级类,信用评分扣50分,信用等级下调至相应等级;贷款已形成呆帐贷款或被划分为可疑、损失类,信用评分扣60分,信用等级下调至相应等级。
(二)贷款使用期间,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扣10-20分,下调1-2个信用等级;将贷款挪给第三人使用的,对挪用者、使用者扣30分,下调3个信用等级,下调日起两年内不调增信用等级。
(三)个人出现违规、违法经营和偷逃税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查处、处罚,信用评分扣20-30分,信用等级下调2-3个信用等级;个人涉嫌犯罪或正受到法律处罚、司法调查的,信用评分扣60分,信用等级下调至C级,取消其以后5年内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资格。
第二十条 如客户发生重大变故,农村信用社有权提前取消客户信用等级。重大影响事件包括申请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去稳定收入来源、发生不良贷款或超出自身还款能力的担保等。
第六章 信用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分表》等资料及客户信用等级认定结果只供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时参考,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十二条 客户信用档案是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应注意保密,不得告知客户。
第二十三条 客户信用档案是农村信用社今后细分市场、细分客户,进一步为农村信用社的优质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的依据,农村信用社要定期进行认真分析。
第二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客户信用档案资料库,信用评定结果应建立台帐进行管理。信用档案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小企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及信贷管理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对小企业的内部评级。若客户要求委托评级,则按《重庆市南川区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的主要特点是:
(一)企业规模较小,这是小企业的基本特点。主要表现在注册资本、总资产、销售收入、员工数量等方面。
(二)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不够规范。表现在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经营决策流程不规范,随意性较大。企业与股东、经营者在资产、收入、费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界限,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一般不能反映真实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抗风险能力差。资本实力较弱,资产负债率较高,组织结构不合理,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投入不足,市场一旦出现不利变化,将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第四条本办法的小企业是指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或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 除经营期不足一个会计的新建企业和已停产的小企业外,其他小企业客户应按本办法评定信用等级。具体评级对象包括:
(一)已与公司建立了信用关系的小企业客户;
(二)拟与公司建立信用关系的小企业客户。
第六条 小企业信用评级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以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经营者(股东)个人素质为核心进行综合评价。主要评级指标包括:
(一)企业及领导者基本素质
(二)企业信用状况
(三)企业偿债能力
(四)企业发展能力
第七条 根据评级指标设定相应的指标值和权重(附表二),实行百分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 小企业客户评级不设AAA级。按其得分高低,依次分为AA、A、B、C共四个等级:
(一)AA级客户,基本得分在90分(含)以上,属公司重点支持的客户;
(二)A级客户,得分在80分以上(含)、90分以下(不含)的,属公司积极支持的客户;
(三)B级客户,得分在70分以上(含)、80分的以下(不含),属公司限制支持的客户;
(四)C级客户,得分在70分以下,属公司不予支持的客户;
第九条 得分在70分以上,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可直接评定为C级:
1、生产设备、技术和产品属国家明令淘汰范围;
2、资不抵债;
3、已停止生产经营;
4、存在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
第十条评级加分。若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可在10分以内酌情加分。加分后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第十一条限制条款。
(一)贷款风险分类在次级以下的,其评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二)应付贷款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评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第十二条小企业评级,信贷人员应进行实地走访,对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现金流状况进行了解,掌握企业真实财务信息并进行实地勘察核对,重点关注非财务信息,包括行业整体状况、企业社会地位、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息及家庭资信情况、各项费税的缴纳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行业状况、国家政策对市场前景和客户生产经营状况的影响等,结合评级指标进行打分测评。
第十三条 评级所需部分资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贷款卡、银行开户情况;
(三)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
(四)能反映近两年财务状况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的财务报表;
(五)企业征信报告、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征信报告;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复印件;
(七)主要供销合同、协议或业务往来证明;
(八)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及其价值证明文件(如购入发票复印件),担保承诺文件;
(九)水电费及其他公用事业费用近两年缴纳凭证;
(十)银行存款或往来结算清单;
(十一)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小企业信用等级工作由公司评级小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委员会负责信用等级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评级流程。收集资料→初评→审定。
(一)收集资料。公司信贷人员负责评级资料的收集与核查工作。
(二)初评。信贷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测评,经公司评级小组审查、公司负责人确认后,上报审定。
(三)审定。经公司信贷部门审核无误后,提交客户信用评级委员会审议,公司经理或授权分管副经理审定确认。
第十六条 小企业评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客户情况,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
(一)外部政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超能力对外担保,或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
(五)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有重大违约行为;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七)企业产品销售持续下降或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
(八)其他可能影响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XXX公司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信用联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XXX公司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小企业信用评级计分标准
2009.10
第三篇:个人信用等级评定
个人信用等级评定
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相似,个人的信用等级是对个人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的综合度量,通过基于评估指标体系的积分进行划分,依信用度高低划分AAA、AA、A、BBB、BB和B级:
1.AAA级。综合得分90以上,客户的收入水平很高,偿债意愿很强,社会地位很高,家庭环境非常优越,一般可获得60万元额度的贷款。
2.AA级。综合得分在80分至89分,客户的收入水平高,偿债意愿强,社会地位高,家庭环境非常优越,一般可获得10万的贷款授信额度。
3.A级。测评得分在70至79分之间,客户的收入水平高,偿债意愿较强,社会地位较高,家庭环境比较优越,一般可获得5万元贷款的授信额度。
4.BBB级。得分在60至69分之间,客户的收入水平中等,有偿债意愿,有一定社会地位,家庭环境良好,一般可获得1万元贷款授信额度。
5.BB级。得分在50至59之间,客户的收入水平一般,有一定偿债意愿,社会地位一般,你家庭环境一般,一般只能获得5000元授信额度。
6.B级。得分在49分以下,客户的收入水平较低,偿债意愿不强,社会地位较低,家庭环境较差,一般只能获得3000元授信额度。
(二)信用等级测评方法
1.资格。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对象要求;是否有隐瞒事实套取银行贷款及恶意透支行为;是否遵纪守法以及借款人诚实守信程度、对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还款记录等。
2.能力。包括借款人年龄、学历、职业、职务、职称等。
3.收入。包括借款人本人和家庭年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负债总额、与家庭年收入额比重、月还本付期占家庭月收入的比重等。
4.环境。包括借款人单位的行业性质、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借款人在现职年限等。
5.与银行的关系。包括是否为贷款银行客户、在银行贷款情况、借款人与银行的关系、借款人的信誉记录等。
6.测评指标。
第四篇: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来源:农银发[2000]8号
作者:中国农业银行
日期:00-02-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业银行为保证银行信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企业法人客户、合伙类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是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
(一)内部评级。是指农业银行信贷部门自行对已经或申请与农行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二)委托评级。是指农业银行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对特定范围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必须遵循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适时调整、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农业银行在评级工作中涉及企业的有关资料,未征得企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分类
第六条 除未投产的新建企业外,农业银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为:
(一)已与农业银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企业;
(二)向农业银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
(三)需要农业银行提供资信证明的企业;
(四)自愿申请或委托农业银行评估资信的企业。
第七条 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分为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综合类五类。
综合类企业指跨业综合经营企业及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 评定指标与等级
第八条 农业、工业、商贸、综合类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四大类,并设置相应的指标取值和权重(见附件)。
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农银发〔1999〕147号)执行。
第九条 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按得分高低,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AAA企业。得分为90分(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利息偿还率和到期信用偿付率指标得分均为满分,现金流量指标得分不得低于5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A级。
(二)AA级企业。得分为80分(含)~90分(不含),且资产负债率、利息偿还率指标得分均为满分,到期信用偿付率指标得分不得低于10.8分,现金流量指标得分不得低于3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评定为A级。
(三)A级企业。得分为70(含)~80分(不含),且资产负债率指标得分不得低于5分,利息偿还率指标得分不得低于8.1分,到期信用偿付率指标得分不得低于9.6分。
(四)B级企业。得分为60分(含)~70分(不含);或得分在70分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
2.资产负债率得分为5分以下;
3.利息偿还率得分在8.1分以下;
4.到期信用偿付率得分在9.6分以下。
(五)C级企业。得分为60分(不含)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设备、技术和产品属国家明令淘汰;
2.资不抵债;
3.企业已停产半年以上;
4.存在逃废银行债权的行为;
5.利息偿还率得分在2.7分以下;
6.到期信用偿付率得分在3.6分以下。
第十条 对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企业,原则上要测算企业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履约情况。若数据收集困难,则可剔除利息偿付率和到期信用偿还率指标,满分按79分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
第十一条 被评企业存在对其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如违规经营、未决诉讼、大案要案、母(子)公司经营恶化等,应酌情扣分、降低或连续降低信用等级。
第四章 内部评级规定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内部评级程序为:
(一)组织初评。开户行信贷部门组织信贷人员深入企业调查,搜集企业基本情况、技术装备情况、企业领导者及职工素质、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核实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指标和标准进行计算、评定,写出初评报告,并经开户行信贷部门审查初定和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将信用等级初评为A级(含)以上的企业和有关资料报二级分行。
(二)评审定级。二级分行信贷部门负责对信用等级初评为A级的企业评审定级;对信用等级初评为AA级、AAA级的企业,提出评审意见并经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一级分行信贷部门定级,并报总行备案。对初评不实、资料不全或企业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要退回原评级行重新调查、核实和评定。
(三)检查调整。各一级分行要对辖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评级结果不准确的,要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内部评级每年评定一次,于每年一季度完成。评定的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开户行在每季末复测一次企业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发生明显变化的企业,开户行要分析原因,加强监管,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必要时可重新评级和调整,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五条 跨行政地区设立的集团性企业信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行按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评定,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直接组织评级。
第五章 委托评级规定
第十六条 下列企业信用等级,由农业银行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评定:
(一)自愿要求向社会公开信用等级的农业银行的信贷客户;
(二)要求农业银行提供资信证明的客户;
(三)委托农业银行评估资信的客户。
第十七条 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评定的程序为:
(一)受理申请。企业提出申请,由开户行受理并逐级上报一级分行;
(二)委托评定。农业银行一级分行与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其组织信用等级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评审定级。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指标和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资料返回委托行,经委托行贷审会审议后,由贷审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等级。
(四)等级发布。农业银行一级分行将评定等级通知企业,或按照企业的书面要求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委托评级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农业银行有权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有效期内调整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对委托评级的农业银行信贷客户,开户行要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定期复测等级,加强监管,适时调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的,一经发现,农业银行应立即取消其评级资料,并实施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银行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参与或默许企业编制虚假报表以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
(二)擅自向企业透露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和评定标准;
(三)擅自向企业透露农业银行信用等级内部评级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农银发〔1997〕224号)和《关于在实施客户统一授信中做好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农银贷一〔1999〕47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性贷款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全面拓展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额度控制、灵活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第六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即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在BBB级及以上,农户信用等级在“较好”及以上);
(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从业经验;
(八)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
(九)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
(十一)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
第七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在农村信用社的结算比例、使用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的种类等因素确定。贷款总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其中:
(一)以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保证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根据不同类别抵押物的抵押率来确定。抵押担保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以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受最高额度的限制。
第八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额度分为可循环支用和不可循环支用两种方式。其中不可循环支用可一次性支用,也可分次支用。
(一)循环支用,指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已支用贷款金额在偿还后还可再次支用。
(二)不循环支用,指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多次支用借款。但已支用贷款额度在偿还后,不可再次使用。
第九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中,不循环支用且按季分期还款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含);循环支用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为2年(含)。
抵押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含);质押贷款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保证贷款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含)。
贷款额度有效期满,尚未使用的额度失效。
借款人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
第十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方式,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借款申请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应填写个人借款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贷款经办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在接到经办社通知后30天内签订借款合同和配套的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支用贷款。借款人分次支用、循环支用贷款时,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约定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约定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经办社在贷款发放后,应加强贷款管理,密切关注贷款的资产质量。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记录实时进行风险分类,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足值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日期等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八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贷款期限
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具体还款方式由经办社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法
(一)农村信用社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如借款人要求更换还款账户或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填写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申请书,向原经办社重新提供还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处理,并依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按照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一旦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如农村信用社根据相关政策、业务管理的需要必须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及相应的担保当事人;如借款人有充分理由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在双方未达成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的,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办社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一)借款人发生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行为;
(二)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且借款人无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
(三)担保物或担保人发生影响担保能力的变化,债权保护措施可以是下列一种或几种: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2.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3.按合同约定拍卖、变卖抵(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4.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5.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办社在贷后管理中如发现借款人存在下列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应停止向其发放尚未支用的贷款额度,必要时应依合同约定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
(三)个人信用等级下降;
(四)未履行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银行的债务;
(五)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
(六)拒绝或阻挠贷款经办社定期监督检查的;
(七)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经办社的;
(八)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