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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茶业协会推荐品牌[5篇模版]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20-45623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9 03:47: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茶业协会推荐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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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茶业协会推荐品牌

北京市茶业协会推荐品牌

北京春伦茶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目前春伦茶业门店位于北京马连道街京华茶城143号,办公地址位于海淀区北蜂窝路中盛大厦101室。公司隶属于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它是中国茶叶行业百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茉莉花茶加工技术研发专业中心。福建春伦茶业集团位于闽江沿岸城门经济开发区,主要生产各种“春伦”牌茉莉花茶、绿茶、铁观音、大红袍、红茶、白茶、茶饮料、保健茶以及高、中档礼品茶等。年生产能力230万公斤,年销售量在200万公斤以上。在福州地区设有600亩的生态旅游观光生态园、茉莉花茶科普示范基地和7000亩的茉莉花基地,在闽东、闽北高山地区建立了27000多亩的绿色有机茶园基地。“春伦”牌系列产品现已进入沃尔玛、家乐福等超市,销往西北、东南、西南、华东、北京、天津、上海、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并出口美国、俄罗斯、东南亚、日本等国家,已形成较成熟的世界范围销售网络。

北京春伦茶业有限公司成立两年多来,坚持“以诚信为本,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谋发展”的理念,获得了广大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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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汉中茶业协会章程

汉中市茶业协会章程

(2013年元月9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汉中市茶业协会(Hanzhong Tea Association),简称“汉中茶协”英文缩写为“H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汉中市辖区内从事茶及茶产品生产、流通、科研教学、消费领域以及与茶产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本协会属民间社会经济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贯彻市委、市政府发展茶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继续抓好茶叶品牌整合,积极宣传打造汉中仙毫品牌;调整汉中茶园品种结构;全力开拓市场,扩大市场营销;发展茶经济,做大做强汉中茶产业;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反映茶叶行业的愿望和要求,依法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科学技术与生产、流通、企业管理相结合,提高我市茶叶质量,争创名牌、扩展国内外市场,促进茶叶产业化经营;真正起到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实现汉中茶叶科学、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汉中市农业局和汉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又是汉中市科协团体会员单位,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汉中市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3楼市茶叶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管理职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全市茶叶生产、科研、流通等经营活动行使协调指导、监督管理、行业自律职能,促进茶叶产业化经营;(二)制定全市茶叶行业的行约行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营造参与市场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三)调查研究国内外茶产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分析全市茶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参与政府制定茶产业发展规划、发展方针、政策、制度和办法等;(四)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制定的茶产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茶叶行业省级标准、地方品牌标准的起草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搞好茶叶标准化生产和茶产品质量监督;(五)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全市茶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法、激励和奖励制度;(六)积极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茶叶学术和发展战略研讨;开展行业技术、职能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普及茶叶科技知识;组织产品质量、包装、卫生、企业管理检查评比活动,提高行业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汉中茶叶集团化、产业化、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七)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反映茶叶种植、加工、品牌使用、包装、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新情况,反映会员要求和建议,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和联合,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社团、企业及个人业务联系,组织开展营销、技术合作与交流,推动全市茶产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

(八)建立汉中茶叶信息网络,收集、分析、整理、传递国内外茶产业经济信息、科技信息、市场动态信息,办好《汉中茶业》简报及汉中茶叶信息网站,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九)负责汉中茶叶市场营销和汉中仙毫品牌宣传推介的整体策划及实施,组织企业开展茶产品展览、展示、展销、评比、专题讲座,宣传汉中茶产品,弘扬汉中茶文化;

(十)搞好汉中茶业协会二个专业委员会(标准化生产专业委员会、市场营销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承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组织机构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承认并自愿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三)凡在本行业或茶叶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四)凡申请加入本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的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是市茶业协会认定的“汉中仙毫”定点生产、经营企业。

(五)凡直接或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的人员,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六)其他知名人士、热爱茶产业的人士。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通报理事会;(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授予团体标志牌。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情况和建议,介绍、推荐新会员。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对二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和二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出,并通报各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汉中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协会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热爱茶叶行业工作,在茶叶行业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为便于开展工作,协会会长、副会长原则上由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领导兼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或指定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本协会会长工作;(二)在本协会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期间,受会长或理事会委托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培训;(三)捐赠;(四)政府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兴办经济实体收入;(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一)为实现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活动的支出;(二)本协会专职人员报酬;(三)本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支出;(四)印刷各种资料及刊物的费用;(五)工作人员差旅费;(六)本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决算于每个 会计结束后报请理事会审核,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会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修订案经2013年元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陕西省茶业协会章程

陕西省茶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陕西省茶业协会(Shaanxi Province Tea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陕西茶协(TLA SHAANXI)。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一)是由陕西省茶叶行业生产、流通、科研、教学、消费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省性行业组织。

(三)本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本行业企业提供服务,以法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努力推动全省茶叶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西七路85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全省茶叶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三)调查分析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协助省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茶叶行业发展规划;

(四)向省有关部门反映茶叶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新情况和存在问题,提供制订行业规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经济联合;

(六)组织收集、加工、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信息,开展市场分析、咨询服务,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编辑、出版会刊《陕西茶叶产业》;

(七)积极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化经营,组织技术交流 , 开展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组织技术技能竞赛,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接受省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产品质量、包装、卫生、企业管理等检查活动;

(八)通过展览、展示、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编写书籍 等活动,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让更多消费者了解;

(九)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国内外茶叶生产 经营企业的交流活动。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承认并自愿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三)凡在本行业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四)凡直接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的人员,可申 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的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三年年八月十五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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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创茶业兴品牌显农村新气象

1、创茶业兴品牌 显农村新气象

2、建设美好家园 创造幸福生活

3、坚持多予少取放活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4、统筹农村农业发展 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5、大力发展主导产业 拓宽农民致富门路

6、大区域经济 促进新农村建设

7、发展地区优势产业 增加农民收入渠道

8、加快发展循环农业 构建环境优美农村

9、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10、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纵深推进农业产业化

11、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培育壮大主导产业

12、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13、抓住加快发展战略先机,全面推进西部农业建设

14、发挥产业优势 推进乡县共建

15、开展环境整治 创建绿色家园

16、发展新产业 塑造新风貌 打造新品牌

17、坚持科学发展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创造新业绩

18、抢抓机遇振奋精神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

19、坚持科学发展建设现代农业

20、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21、突出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22、坚持工业化致富农民,城市化带动农村,产业化提升农业,走新型“三农”发展之路

23、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互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24、鼓励农民创业,扩大农民就业,拓宽增收渠道,富裕农民生活

25、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26、加快发展循环农业大力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27、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

28、推进农村科技创新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29、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30、改善农村环境提升农民素质促进农业发展

31、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化进程

第五篇:北京市门球协会办公室

第七期

北京市门球协会办公室2009年 7 月4 日

中国门协秘书长古桥视察

房山区门球工作

4月8日中国门协秘书长古桥到房山区视察门球工作。首先视察了区草坪门球场建设,然后听取了区门协工作情况汇报。房山区现有门球人口2000余人,基层门协组织10个,门球会员1394名,标准门球场地70余块,其中草坪门球场10块,老中青少门球队150余支,从事门球事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近200名,培养了国家级裁判员74名,教练员120余名,工作有计划,月月有赛事,全区平均每天参加门球健身活动的达1000人以上。区少儿队曾两次荣获全国少儿赛亚军。区代表队两次代表北京市参加全国冠军赛决赛。古桥同志对房山区的门球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指出这是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的结果。并表示中国门协将继续全方位支持基层门球运动的深入发展。

(摘自《房山门球简讯》第五期)

海淀区老年人门球协会成立二十周年

庆祝活动圆满结束

海淀区老年人门球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华诞的庆祝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组织有50 多个队600余老年人参加的门球竞赛活动;

第二阶段召开庆祝大会。会上总结海淀区老年人门球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工作开展情况,青龙桥街道办事处、清华大学、周家巷门球队、清香玉1

俱乐部等单位从不同角度介绍了海淀区开展门球活动的情况。

二十年来海淀区老年人门球运动发展很快。现有门球场100余块,其中草坪门球场14块,门球队伍300余支,门球队员3000余人。历年来举办了〞三八杯〝18次,〞〞海淀杯〝20次,〞红叶杯〝18次,参赛队数2642队次,还多次组队参加北京市和全国的赛事,涌现出一批为门球运动普及和发展做出无私奉献的老同志。海淀区老年人门协决心通过20年庆祝活动,肯定成绩,找出差距,采取措施,再创辉煌。

(海淀区老年人门协供稿)

丰台区门球协会召开座谈会

研究讨论组织竞技队问题

3月5日上午,丰台区门协召开座谈会,主要研究竞技队问题。参加座谈会的区门协所辖9个门球片(分会)的负责人,区门协领导和市门协有关负责人出席了座谈会。座谈会就如何组建竞技队,怎样选好教练、培养队员,怎样抓好训练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最后区门协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

一、首先以分会(片)为基础,组建竞技队;

二、抓好八次技术指标的训练和考核;

三、考察好教练员和队员;

四、区门协适时搞调研,在各基层单位组队的基础上组建区竞技队;

五、场地协调和经费问题,适当倾向竞技队。

(摘自丰台区《门球工作简报》第一期)

报:中国门协两份市体总两份《门球之苑》两份

市门协会长、副会长、常委

发:各团体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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