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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含五篇)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20-101435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9 12:50: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厂区道路交通安全行为,预防和减少厂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区域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都应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制止和报告的权利。

第三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和相关方都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道路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遵守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自觉性。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厂区道路是指公司行政管辖范围内自建自管的道路、厂房间通道、广场和停车场、车辆作业现场以及其它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车辆,是指在厂区内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特种车辆以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上道路行驶的可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三)特种车辆是指叉车、铲车、吊车、槽车和其他履带式车辆。

(四)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管辖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由公司相应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专门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相关方以及在公司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与人员。

第七条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八条 公司安委会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生产管理处、综合办公室、物流供应处和水泥部负责核定进入厂区车辆总量,监督检查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提出交通安全管理绩效考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区域和门卫区域进出厂车辆的管理,对停车区域予以标识,确保车辆进出、停放规范有序;生产管理处负责下达和执行公司指令,完善和维护厂区道路、交通设施、路线标识、警示标识等,协调中、夜班厂区范围内(包括停车场)行车和停放的秩序;物流供应处负责所有运输原燃材料和产品的运输车辆在厂区范围内(包括停车场)行车和停放的秩序;水泥部负责站台周边车辆停放排队区域和装车区域的秩序。矿山部负责石灰石拉运车辆在矿区内的装车秩序和安全管理,及时维修上山道路和采场道路,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在生产低碱水泥期间按质量要求做好配号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细化分管领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厂区用车数量,按照规定办理车辆备案手续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合理安排行车时间和路线,并对承运单位车辆实施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对分管区域、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状况以及本单位所属车辆、驾驶人员和职工遵章守纪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按期对本单位所属车辆按规定进行检审验和维护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处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随时督查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实际状况,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发生违章行为的人员、车辆的公司业务

第十三条

在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厂区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厂区道路养护施工时,施工单位在道路上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形成的沟、井、坎、穴,在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加盖牢固的覆盖物,夜间须设置警示红灯或反光标志;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等有效证件。

(三)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及公司出入证。

(四)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五)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六)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七)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八)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九)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十)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不得向车外抛物。

(十二)不准穿拖鞋或赤脚、戴耳机或耳塞驾驶车辆。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闲谈、打手机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十四)任何人不得在厂区内学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技术,不准驾驶机动

车在厂区道路上试车。

第十六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处报告,公司安全环保处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

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本县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机动车辆使用,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事情紧急时由生产管理处(调度室)统一调度。需外出执行任务、修理等必须经公司分管领

导批准。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水泥、商品熟料的承运商必须与公司主管部门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严格遵守厂区交通标志、标线规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指示或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车辆进出厂区大门,应严格遵守公司门卫管理制度,具体要求

如下:

(一)严禁车辆携带各类危险品进厂;

(二)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三)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废旧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凭证方

可放行出厂;

(四)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五)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公司宿舍区道路上通行,必须由其监护人对其进行带领;

(六)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域。

(七)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按规定从东、西物流大门出入,禁止从行政大门(中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中大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

货混载。

(八)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

排行走、穿越绿化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厂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有权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

施。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限速行驶。具体规定如下:

1、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

2、厂区主干线10公里/小时;

3、弯道、特殊路段、生产区域5公里/小时;

4、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车辆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应按标志、标记规

定行驶。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在厂区内停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

光灯,并在来车方安全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范围;

(二)提货、卸货车辆应依次停放在提货、卸货场地停车线内,没有停车线的,靠道路右侧依次排列,不得乱停乱放;

(三)非机动车必须存放在各单位的指定区域。对违规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的车辆,公司安全环保处有权予以处罚;

(四)弯道、T型路口、十字路口、消防通道、生产通道、工业管道下方、管道支架旁边和等有明显危险标识的设施附近禁止车辆停放。

第二十五条

在厂区进行运输、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厂区道路畅通和整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凭申请报告、工程合同、施工方案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处审批、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

(一)因生产需要,占道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有其它妨碍交通安

全活动的;

(二)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重型车辆等特种车辆需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

(三)因生产、施工、维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

第二十六条

车辆载运危险、化学物品的,应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运输方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相关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确保行驶安全。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操作,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厂区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送散体物资、液体物料和其它废弃物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密闭、捆绑、湿化等有效措施,装载物料不得超出车厢板,粉粒物料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容器,所有车辆必须做到不漏料、不蹭地、不溢洒,确保道路整洁无损。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

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和调度人员,并逐级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或综合办公室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如实向安全环保处或交警部门调查人员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提供有

关情况。

第四章

惩处

第三十条

公司厂区道路行驶的车辆和行人,违反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制度对其实施惩处,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对公司所属人员的惩处种类:

1、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

2、经济处罚;

3、留用察看并承担经济责任;

4、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对公司车辆所属单位的惩处种类:

1、通报批评;

2、考核。

(三)对外来车辆及人员的惩处种类:

1、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

2、暂扣并予以经济处罚;

3、勒令停止拉运并予以

经济处罚。

(四)对外来车辆责任单位的惩处种类:

1、扣除违约金;

2、限制入厂或禁入厂区;

3、核减业务量;

4、勒令退出。

第三十二条

违规惩处细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者200~1000元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

1、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无照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车辆的;

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丢失、被吊销或暂扣期间人员驾驶的;

4、涂改、伪造、冒用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5、唆使、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

6、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7、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

8、严重堵塞交通的;

9、提货、卸货车辆在质检区、计量区、提卸货现场乱停乱放或有其它扰乱秩序行

为的;

10、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保险的;

11、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

12、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未办理准运证或未按规定进行运输作业的;

13、车辆违规载人的;

14、造成交通事故后不及时停车、保护事故现场或逃逸的;

15、碾压、撞毁公司设施,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

16、运输车辆单位或个人遇交通管理人员检查不配合、拒不出示相关证件,以及有其它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的;

17、随意卸车造成混料或卸至堆料区以外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200元:

1、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水泥品种标识号牌和不放置检查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2、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

3、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或交通指挥的;

4、在装卸区域强行插队、装车、卸车的或不按规定位置区域卸车的;

5、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6、逆向行驶的;

7、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不按要求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8、车辆发生故障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车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

9、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10、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11、在禁止掉头的路段掉头行驶的;

12、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13、遇有行进方向道路交通阻塞时,没有依次排队等候仍然强行借道通行的;

14、自卸车货箱未落下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100元:

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分道行车或不按规定方向排队的;

2、在禁停路段停靠车辆的;

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4、在检修区域或人员密集区域,不按规定减速、停车的或不避让行人、非机动车的;

5、故意遮盖车辆号牌或号牌辨认不清的;

6、不按规定拖挂车辆的;

7、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8、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9、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10、在厂内生产区域驾驶摩托车的;

11、电动车、助力车、三轮车载人的;

12、箱体密闭不严或装载量过大,溢洒污染厂区环境的;

13、与公司生产、检修、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并予以经济处罚50元:

1、小车不按规定停车的;

2、车辆行驶过程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3、厂区通行证摆放不明显,不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和相关证件的;

4、不按规定让行的;

5、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6、行车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穿拖鞋、光膀子等影响安全文明驾驶的;

7、横排行走或穿越绿化带者;

8、带领小孩进入主生产区域的。

9、驾驶员和行人乱扔垃圾的,乱扔酒瓶、滤清器、废旧轮胎者加倍处罚。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或责任单位1000~5000元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1、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车辆通行的;

2、不按批准的路段、施工面积、工期,占用、挖掘道路或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的;

3、擅自挖掘损坏道路的或损坏交通设施的。

(六)运输车辆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坏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视其情节给予500元~1000元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七)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责任者为本公司员工的,还要给予留用察看的惩处。

(八)公司车辆驾驶员因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准驾证件,要求重新申办的,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本制度,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能续办理,但

办理的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九)车辆驾驶员一月内连续三次违章或半年内累计五次违章或造成一定影响的,考核车辆所属单位1000~10000元,并通报批评。对车辆实施限制入厂或禁入厂区、核减业务量,直至勒令退出公司市场。

(十)利用机动车辆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活动的,扣押其所驾驶车辆,并移交地方公安部门处理。

(十一)运输原煤、水泥、粉煤灰、水渣、红粘土、石膏的车辆在厂区内从水箱中往外放水者,每次处罚1000至202_元。运送石灰石、采矿废石、粘土的车辆在厂区内从水箱中往外放水者,每次处罚100至200元。

(十二)凡公司厂区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直接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予以协助。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者为本公司员工的,还要视责任轻重,对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惩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追究其所属单位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个人将机动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赔偿。

4、不按规定让行的;

5、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6、行车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穿拖鞋、光膀子等影响安全文明驾驶的;

7、横排行走或穿越绿化带者;

8、带领小孩进入主生产区域的。

9、驾驶员和行人乱扔垃圾的,乱扔酒瓶、滤清

器、废旧轮胎者加倍处罚。

第五章

评价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交通安全管理评价标准体系,对各管理部门、生产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绩效实施评价,纳入绩效考评,并与评先评优挂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每半年对受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状况实施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公司领导,在公司安委会上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对分管区域及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状况长期得不到明显改善、职工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人数比较多或性质比较严重、业务主管部门或用车单位不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公司将从严考核责任单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所属车辆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考核车辆所属单位5000~20000元,并通报批评,在评先评优中

对责任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车辆及当事人,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违规处理通知书,公司财务处从运输费用中扣除,并将违规事实反馈车辆与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肇事车辆及其所在单位、管理单位以及重大违章行为、严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者,实行交通安全责任连带考核。对交通安全违章行为和事故,要分别追究直接责任者、业务主管单位、车辆服务单位和车辆所在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管理流程

第三十九条

每年初公司安全委员会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考核指标和工作事项。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与承运单位、供应商、用户签订业务合同(协议)时,要同步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四十条

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

突出问题。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通报交通安全动态,安排部署下一阶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用车单位要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交通

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本单位指定的驾驶员名单和车辆年度检审验情况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各业务主管部门每月末要将分管业务承运车辆及人员遵章守纪情况抄报安全环保处。安全环保处要根据各业务部门抄报意见,对厂区交通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相应部

门。

第四十二条公司设立交通安全举报电话***(移动)和09385822070(固定),受理交通违章、违规、事故逃逸、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等事项的举报。对于群众举报的事项,业务主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处要安排专人按照流程进行核查。对查证属实的违规、违法行为者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对举

报人员实施奖励。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省、市政府和上级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和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机修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车辆管理中心与安全管理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车辆管理中心负责公司内部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车辆管理中心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各分厂、部门负责各自公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七条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 1

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八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九条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管理中心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条公司各分厂、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车辆管理中心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本县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必须到公司车辆管理中心或有关领导的认可,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二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装有危险品的车辆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严禁人货混载。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

序。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十七条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十八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公司办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一条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第二十三条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

产区。

第二十四条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行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办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有公司综合办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六条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证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生产部门出具的出门条可放行。

第二十八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第二十九条禁止骑摩托车上班,如特殊情况必须与综合办签订安全协议,但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条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三十一条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第三十二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三章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进入生活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限速5公里/小时)行驶和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辆在生活区占道停放,影响消防通道:

1、凡住宿区职工拥有的私家车、走亲访友的车辆停入厂外停车场,应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进入宿舍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

3、严禁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行宿舍区。

4、禁止三轮摩托车、货车、农用三轮货车驶入宿舍区。如有特殊情况者,包括施工方临时性使用车辆须公司综合办同意方可进入。

第三十四条在公司办公大楼停放机动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指挥,按规定停放,禁止机动车辆从绿化带间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四章考核

第三十六条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出入生产区机动车辆,按规定须持有业务单。

7、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8、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9、进入厂区不戴安全帽的司机

第三十七条违反以下规定的,除对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外,对公司员工违反该规定,考核该员工所在单位每项200元,单位正职100元、副职80元:

1、驾驶机动车辆偷运公司物资出厂的;

2、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3、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综合办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三篇:太钢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厂区道路通行效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厂区道路是指公司行政管辖范围内自建自管的道路、厂房间通道、广场和停车场、车辆作业现场以及其它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制度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含电动车、助力车和自行车)。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管辖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并悬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由公司相应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专门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各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前述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在公司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六条 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交通安全管理政策,领导和指导本级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核定进入厂区车辆总量,监督检查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提出交通安全管理绩效考评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交通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完善厂区道路、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等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与缺陷。

第九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分管领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车数量,按照规定办理车辆备案手续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合理安排行车时间和路线,并对承运单位车辆实施管理、考核。

第十条 各子(分)公司、二级单位负责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分管区域、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状况以及本单位所用车辆、驾驶人员和职工遵章守纪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管理典型经验、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宣传报道、舆论监督工作。

效能监察部门负责对交通安全管理开展效能监察。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厂区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进入公司主厂区内(围墙以内)的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办理厂区通行证,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本规定。厂

区通行证须摆放在明显位置。交通管理人员检查时,车辆驾驶员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严格遵守厂区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规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指示或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五条 公司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厂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有权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十六条 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为40公里;

(二)带挂货运汽车为30公里;

(三)摩托车为30公里;

(四)助力车、电动车为15公里;

(五)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为10公里;

(六)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为20公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为15公里。

车辆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应按标志、标记规定行驶。

第十七条 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公安、护卫车队、救护车、生产指挥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指示灯信号的限制,其它车辆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第十八条 车辆、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遇有栏杆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闪亮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有停车线的,在线外右侧依次停车等候,没有停车线的,应在道路口5米以外右侧依次停车等候。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须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厂区内停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

动的应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安全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范围;

(二)提货、卸货车辆应依次停放在提货、卸货点停车线内,没有停车线的,靠道路右侧依次排列,不得乱停乱放;

(三)非机动车必须存放在各单位的停车场或院内。

对违规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发生故障不能自行移开的车辆,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将车辆移至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或指定的地点停放;

(四)弯道、T型路口、十字路口、消防通道、生产通道、工业管道下方、管道支架旁边和煤气脱水器等有明显危险标识的设施附近禁止车辆停放。

第二十条 在厂区进行运输、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厂区道路畅通和整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凭申请报告、工程合同、施工方案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

(一)因生产需要,占道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有其它妨碍交通安全活动的;

(二)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重型车辆等特种车辆需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

(三)因生产、施工、维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

第二十一条 车辆载运危险、化学物品的,应由车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运输方案,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确保行驶安全。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操作,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厂区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送散体物资、液体物料和其它废弃物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密闭、捆绑、湿化等有效措施,装载物料不得超出车厢板,铁屑废料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容器,所有车辆必须做到不漏洒、不刮地、不外溢,确保道路整洁无损。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巡查的交通管理人员。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 惩 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规定的人员,依照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及本制度规定,对责任单位实施考核,对责任者实施惩处并纳入单位内部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厂区道路行驶的车辆和行人,违反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级交通管理人员应遵循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制度对其实施惩处,相关违规信息进入公司交通安全信息考核系统。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对公司所属人员及车辆的惩处种类:

1、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

2、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用察看;

6、解除劳动合同;

7、暂扣或吊销厂区通行证;

8、限制入厂或禁入厂区。

(二)对公司车辆产权单位的惩处种类:

1、通报批评;

2、考核。

(三)对外来车辆及人员的惩处种类:

1、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

2、暂扣或吊销入厂证。

(四)对外来车辆责任单位的惩处种类:

1、扣除违约金;

2、限制入厂或禁入厂区;

3、核减业务量;

4、勒令退出。

第二十七条 违规惩处细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的惩处,或扣除200~1000元违约金,也可以并处暂扣厂区通行证三个月至六个月,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1、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车辆的;

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丢失、被吊销或暂扣期间人员驾驶的;

4、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的;

5、涂改、伪造、冒用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太钢厂区通行证的;

6、唆使、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太钢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

7、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8、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

9、严重堵塞交通的;

10、提货、卸货车辆在质检区、计量区、提卸货现场乱停乱放或有其它扰乱秩序行为的;

11、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保险的;

12、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

13、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未办理准运证或未按规定进行运输作业的;

14、车辆违规载人或在厂区从事营运活动的;

15、造成交通事故后不及时停车、保护事故现场或逃逸的;

16、给公司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17、运输车辆单位或个人遇交通管理人员检查不配合、拒不出示相关证件,以及有其它不服从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警告、记过的惩处,或扣除违约金200~500元,并处吊销厂区通行证:

1、假冒、转借厂区通行证的;

2、使用过期厂区通行证的;

3、未按规定使用厂区通行证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者警告、记过的惩处,扣除违约金200元,也可以并处暂扣厂区通行证一个月至三个月:

1、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放置检查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2、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

3、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或交通指挥手势的;

4、驾车穿插、超越护卫车队或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公安、救护车的;

5、在铁路道口不按规定停车造成交通堵塞的;

6、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7、逆向行驶的;

8、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不按要求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9、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车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

10、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11、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12、在禁止掉头的路段掉头行驶的;

13、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14、遇有行进方向道路交通阻塞时,不依次排队等候仍然强行借道通行的;

15、非(集团)公司产权车辆在车门私自喷涂太钢字样,假冒(集团)公司产权车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警告的惩处,扣除违约金100元,也可以并处暂扣厂区通行证一个月至二个月:

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2、在禁停路段停靠车辆的;

3、压越单、双黄实线行驶的;

4、不按规定分道行车的;

5、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6、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非机动车的;

7、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8、故意遮盖车辆号牌或号牌辨认不清的;

9、不按规定拖挂车辆的;

10、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11、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12、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13、摩托车载人的;

14、电动车、助力车载人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的惩处,或扣除违约金50元,也可以并处暂扣厂区通行证一个月:

1、不按规定停车的;

2、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3、厂区通行证摆放不明显,不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和相关证件的;

4、不按规定让行的;

5、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6、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7、机动车驾驶室内不按规定张贴物品,影响驾驶视线和妨碍操作的;

8、驾驶的车辆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

9、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信号的;

10、驾车使用通讯工具、收听耳机、抽烟、穿拖鞋、打赤膊等影响安全文明驾驶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的惩处,考核责任单位1000~5000元,同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1、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

2、不按批准的路段、施工面积、工期,占用、挖掘道路或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3、擅自挖掘损坏道路的或损坏交通设施的。

(七)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栽种植物或设置宣传牌、管线围墙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单位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扣除200元~1000元违约金,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单位负担。

(八)运输车辆改装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扣除违约金500~1000元;运输车辆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漏撒、损坏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视其情节扣除500元~1000元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九)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吊销其厂区通行证,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可以给予责任者留用察看的惩处。

(十)公司车辆驾驶员因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厂区通行证,要求重新申办的,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本制度,经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能续办理厂区通行证。

(十一)车辆驾驶员一月内连续三次违章或半年内累计五次违章或造成一定影响的,考核车辆产权单位1000~10000元,并通报批评。对车辆实施限制入厂或禁入厂区、核减业务量,直至勒令退出集团公司市场。

(十二)未经批准的大型设备(含三起)车辆擅自在厂区组织运输的,扣除运输业主500~1000元违约金。

(十三)利用机动车辆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活动的,吊销其厂区通行证,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公司厂区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直接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予以协助,并暂扣或吊销该车辆厂区通行证。视责任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惩处。

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交通安全管理评价标准体系,对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各子(分)公司、二级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绩效实施评价,纳入行政一把手绩效考评,并与评先评优挂钩。

第三十条 公司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受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状况实施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综合评价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交通安全实行预算式管理,选择可量化的控制指标评判交通安全管理绩效。对经评价未完成预算指标的单位,将纳入经济责任制实施考核。

第三十二条 对分管区域及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状况长期得不到明显改善、职工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人数比较多或性质比较严重、业务主管部门或用车单位不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公司将从严考核责任单位。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产权车辆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考核车辆产权单位5000~20000元,并通报批评,在评先评优中对责任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车辆及当事人,由公司交通管理人员出具违规处理通知书,从抵押金中扣除违约金,并将违规事实反馈车辆与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肇事车辆及其所在单位、管理单位以及重大违章行为、严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者,实行交通安全责任连带考核。对交通安全违章行为和事故,要分别追究直接责任者、业务主管单位、车辆服务单位和车辆所在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管理流程

第三十六条 每年初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与各二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考核指标和工作事项。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与承运单位、供应商、用户签订业务合同(协议)时,要同步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季召开一次交通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每月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例会,通报交通安全动态,安排部署下一阶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二级交安委要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要将进入主厂区车辆及人员备案信息抄报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各二级交安委和业务主管部门每周末要将分管业务承运车辆及人员遵章守纪情况抄报保卫部。公司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要根据各业务部门抄报意见,对厂区交通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相应部门。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立交通安全举报电话3017900,受理交通违章、违规、事故逃逸、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等事项的举报。对于群众举报的事项,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按照流程进行核查。对查证属实的不合规行为者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对举报人员实施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第四篇: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管理组织第1条为了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

理工作。

第2条对车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厂

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第3条企业厂区内各处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标准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还应按《安全色光通用规则》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

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6条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交通道路第7条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

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第8条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

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第9条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

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第10条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11条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四节车辆第12条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

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13条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主管部门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规定》进行管理,定期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第14条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五节车辆驾驶第15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

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16条厂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方可行驶。

第17条厂管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行驶。

第18条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拐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

10—15千米/小时。

第19条厂内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试车” 照

牌。

第六节车辆装载第20条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所载货物不得超长、超宽、超

高。

2、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3、装载危险化学物品,按本规定中有关要求执行。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电瓶车、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第七节非机动车、个人车辆、行人第21条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

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第22条个人自备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不得进入生产区。

第23条个人车辆、三轮车、摩托车、助动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24条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

马路。

第25条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

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26条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

行。

第五篇: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BGS—Z—1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行政办公室保卫组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 安全消防环保科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各自公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部门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七条 公司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九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行政办公室报告,公司行政办公室保卫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经营部分别派遣,须到本市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行政办公室保卫组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二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三条 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装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险品的槽车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第十五条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2.5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十七条 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十八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 时,必须经公司办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一条 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 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第二十三条 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第二十四条 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行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行政办公室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 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以公司办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六条 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条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生产部门出具的出门条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 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物流门出入,禁止从人流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人流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办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

第二十八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第二十九条 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条 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三十一条 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第三十二条 除执行装运液氨的液氨槽车可进入氨罐区外,其他一切车辆严禁进入液氨罐区。如因抢险需要进入罐区的车辆,必须加装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进入罐区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及应急抢险时 车辆的通行。

第三十三条 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三章 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进入非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和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辆在生活区占道停放,影响消防通道:

1、凡住宿区职工拥有的私家车、公用车、走亲访友的车辆公司停车场未建之前,所有车辆应靠边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进入宿舍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

3、严禁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行宿舍区。

4、禁止三轮摩托车、货车、农用三轮货车驶入宿舍区。如有特殊情况者,包括施工方临时性使用车辆须公司安全保卫部同意方可进入。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办公大楼前停放机动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指挥,按规定停放,禁止机动车辆从绿化带间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六条 儿童以及不能辩论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公司道路上通行,必须由其监护人对其进行带领。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出入生产区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办理通行证、准字牌的;

7、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8、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除对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外,1、施工单位人员违反的单位或私营业主给予考核,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部门或全部金额;对公司员工违反该规定,考核该员工所在单位每项200元,单位正职100元、副职80元:

2、驾驶机动车辆偷运公司物资出厂的;

3、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4、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行政办公室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含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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