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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检疫申报制度(五篇材料)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20-101435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9 12:49: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屠宰检疫申报制度

屠宰检疫申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202_年第6号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1.进入本厂的屠宰的动物,必须附有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耳标、脚环)。本厂动物接收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动物健康状况、佩戴免疫情况,收到检疫证明,并统计记录管理。发现个别动物似有染疫动物的,应立即向本厂质量负责人员报告,并向驻厂官方兽医报告处置。

2.加强动物宰前管理,肉品检验人员每4小时间巡回检查一次待宰动物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3.屠宰动物前至少3小时,当日带班肉品检验负责人必须向驻厂官方兽医提出屠宰动物检疫申请,并按规定填写“检疫申报单”。并凭当日“准宰通知书”向屠宰车间负责人提经宰前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数量。没有准宰通知书,任何人员不能开始屠宰活动。

4.急宰的动物,凭驻厂官方兽医开据的“急宰通知单”急宰,5.加强屠宰过程质量控制,头蹄、胴体、内脏、复验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肉品质量检验,给复检合格的肉品,按规定加盖肉品检验印章,出据肉品检验合格证。等驻厂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出据合格证后,登记出厂情况。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篇:检疫申报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公司饲养的羊在本市内出售,提前向通辽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公司饲养的羊迁移出市外,应将羊运至指定地点,向通辽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我养殖专业合作社所饲养的动物经驻场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4、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5、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第三篇:屠宰检疫责任书

篇一: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1)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及相关规定,宝马镇畜牧兽医站结合工作实际,特安排许大春同志负责本辖区动物屠宰场(点)检疫。

一、屠宰检疫职责

1、负责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受理;

2、负责监督动物装载工具的卸后消毒;

3、负责入场(点)动物的检疫及验证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观察圈,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负责“瘦肉精”自检监督关:即监督业主履行“瘦肉精”自检义务,官方兽医必须现场监督。

5、负责动物屠宰前的检疫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待宰间,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实施检疫,即实施同步检疫:做到摘除三腺及病变的组织、器官、摘除耳标、“瘦肉精”监测;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7、发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异常或疑似疫情按程序立即上报;

8、按收费标准收取动物产品检疫费、场地消毒费;

9、如实规范填写检疫记录、“瘦肉精”监测记录、消毒记录,并将检疫头数及结果上报分所。

10、负责市场家禽宰杀点的屠宰检疫工作

11、负责指导、督促并搞好鲜销市场的消毒工作和负责鲜销市场的监督检查,配合上级督查等具体工作。

12、凡是官方兽医不负责任,检疫头数不如实上报,造成生猪漏检、逃检,一经核实,按流失规费十倍的标准扣发该官方兽医的绩效工资。

二、屠宰检疫规程

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

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2、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3、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1)、头蹄及体表检查;(2)、内脏检查;(3)、胴体检查;(4)、旋毛虫检查;(5)、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4、结果处理(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2)、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a、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b、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c、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d、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5.检疫记录 5.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5.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瘦肉精”自检监督、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出证等环节记录。

5.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三、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2、本责任书在二○一四内有效。

阆中市宝马镇畜牧兽医站

站 长(签章):

检疫员(签章):

监督方: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洪山分所

所 长(签章):

二0一 四 年一月一日

注:该责任书一式二份,乡镇站和检疫员各保存一份

篇二:202_定点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202_年曾都区动物屠宰场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动物屠宰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及畜产品安全进行监管。

2、做好检疫工作,落实查证验物制度,做到出厂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做好检疫记录台账,严把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动物屠宰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按照要求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

5、制度健全。包括:检疫申报制度、消毒制度、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同步检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6、记录完整。包括:检疫申报记录、疫情报告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及报告记录、耳标及产地检疫证明回收。

7、检疫工作室张贴法律法规、检疫管理制度、检疫程序、岗位 责任制、投诉电话,悬挂执法标志。

二、定点屠宰场的责任:

1、动物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制度健全。包括: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隔离观察制度、“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制度。

4、记录完整。包括:消毒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待宰急宰记录、动物隔离观察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及报告记录。

5、按照规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并做好登记、存档。

6、按规定和要求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7、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

8、场内设置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休息 室,检疫工作室。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屠宰场各一份,一份交区 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监 管 单 位: 代表签字:

动物屠宰厂(场):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篇三:动物检疫责任书

动物检疫工作责任书

为了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行为,明确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工作职责,严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畜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动物检疫并登记。2.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

3.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隔山开证。

5.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理。

6.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7.切实加强检疫票据、检疫印章管理,严防检疫票据丢失现象的发生,如遇丢失,当事人应负责赔偿该票据的面值金额,禁止将检疫印章转交他人管理使用。

8.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肉食品安全等工作。

9.如畜牧兽医(检疫人员)技术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不到位、违规检疫、出具不合格票证等违法情况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0.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长期有效。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各执一份。

动物卫生监督所 乡(镇)兽医站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 月 日

篇四:202_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市区动物卫生检疫站)202_动物屠宰场监管责任书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切实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本着“让领导放心,以群众满意”的工作方针,力求让百姓吃上质优,放心的动物产品,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区动物卫生检疫站与本辖区内动物屠宰企业签订动物产品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屠宰场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确保合法经营和肉品安全。

二、屠宰场企业负责人为动物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一旦出现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屠宰场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三、屠宰场必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实施屠宰。

四、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入场准入制度,待宰动物必须凭免疫耳标,有效检疫证明入场屠宰。

五、屠宰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六、官方兽医依照农业部规定,对屠宰动物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工作,屠宰场应给予积极配合。

七、屠宰企业屠宰动物应当提前6小时向驻场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对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实施屠宰,对未经检疫屠宰的动物我市区动物卫生检疫站将依照相关法律严肃处理,对出场销售的动物产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屠宰企业自行承担。

八、屠宰企业在做好入场动物“瘦肉精”自检工作的同时,必须对检测的动物逐一建立详细的“瘦肉精”检测档案及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九、官方兽医实行“一岗双责制”,依法对屠宰场的瘦肉精自检进行现场监管,对无场方“瘦肉精”检测报告单及无证、无标的动物一律禁止屠宰。

十、官方兽医对屠宰的动物要回收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回收的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按月存档保存。

十一、对病死动物及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屠宰场不得随意转移、藏匿和销售,必须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屠宰场由专人负责落实屠宰场地、器具和待宰圈舍的每日清洗消毒制度,每天屠宰结束后,作好消毒工作,并定期更换使用有效的消毒药,确保消毒灭源的效果。

十三、屠宰场不得屠宰、加工下列动物及产品:

(一)与封锁区内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染疫的;

(三)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经现场检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五)依法应当检疫而不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六)依法应当报批报验而未经报批报验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十四、屠宰场必须保证动物产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动物检疫标志后出场销售。

十五、发现患有疫病及疑似疫病的动物,屠宰场应及时向xx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畜牧站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也不得随意发布动物疫情。

十六、屠宰场必须协助驻场官方兽医做好驻场“瘦肉精” 检测监督、检疫监督工作及有关监测检疫记录登记工作。

十七、屠宰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依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查处。

十八、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留存一份,报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责任期为一年。

年 月 日

篇五: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书

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了全面提高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防止“瘦肉精”事件及非法对肉品注水、注胶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确保肉品及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特与定点屠宰企业制定安全责任书。

具体内容如下:

1、明确职责。各屠宰厂负责人是肉品及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对企业员工进行肉品质量安全教育。

2、诚实守信。做为当地人民政府许可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3、严格生猪(畜禽)及猪肉(畜禽肉品)的进出厂手续,建立当日屠宰工作台帐,必须做到逐头登记。搞好屠宰厂的卫生管理,待宰间要经常冲洗,屠宰车间及其周围要及时打扫,消毒灭菌,保持干净卫生。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外调入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车辆消毒证明等。

4、严格执行宰前静养制度,观察生猪健康状况,要对静养圈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毒灭菌。

5、严格检验。宰前、宰后配合动检部门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不得流入市场。

6、强化管理。加强肉品运输管理,使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专用密闭运输工具,不得敞运。必须将肉品吊挂运输,避免肉品在运输途中二次污染,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7、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猪进行隔离处理,对死猪、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猪肉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若发现疫情,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上报,对隐患不报、酿成事故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篇:屠宰检疫培训材料

屠宰检疫材料

一、动物检疫的概念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和检疫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

二、动物检疫的特点

(1)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2)具有强制性;

(3)须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实施;

(4)须按照法定的检疫项目和检疫对象进行检查;(5)须按照法定检疫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6)须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检疫结果;(7)须出具法定的检疫证、章及标志。

三、屠宰检疫应遵循的规定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的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四、动物检疫的分类

根据实施检疫的环节,动物检疫分类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五、动物检疫的方法和现场操作必备的器具

(1)动物检疫常用的方法有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2)动物检验现场操作必备的器具有检疫箱、体温计、听诊器、刀、剪刀、采样工具、容器等,且应保持器具干净、无毒。

六、《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有哪些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旋毛虫病共13种。

七、生猪屠宰检疫的程序

1、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2、检疫申报;

3、宰前检查;

4、同步检疫; 5检疫结果处理;

6、检疫记录。

(1)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检查待宰动物的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2)检疫申报:检疫申报的方式可采取申报点申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3)宰前检查

屠宰动物宰前检查应当在屠宰前2小时内进行,官方兽医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实施临床检查。《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六种。宰前检查的主要方法就是通常所指的“三观一检”,“三观”就是群体检查,对畜禽临床进行初步检查,其目的是通过观察畜禽群体在静态、动态、饮食等状态方面的表现是否正常,体温、脉搏、呼吸是否在正常生理指标范围内,对整个群体的健康状态作出初步评价,并从大群体中将可疑患病动物筛选出来。“一检”就是个体检查,即对从群体检查中剔除的疑似患病动物进行详细检查。宰前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按照国家规定处理。(4)同步检疫

A、同步检疫的基本方法有视检、剖检、触检和嗅检。

a、视检:指观察胴体皮肤、肌肉、胸腹膜、脂肪、骨骼、关节、天然孔及各种器官的色泽、形态大小、组织性状等是否正常。

b、剖检:用检疫工具剖开胴体、淋巴结和内脏器官的受检部位,观察有无病理变化和寄生虫。

c、触检:指借助检疫刀具触压或用手触摸,以判定器官、组织的弹性和软硬度。

d、嗅检:指用嗅觉器官来检查肉品和内脏是否有其他异味。B、同步检疫的必须检疫项目:头蹄及体表检查、内脏检查、胴体检查和旋毛虫检查、复检。

a、头蹄及体表检查: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泡、溃疡、烂斑等。剖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囊尾蚴。

b、内脏检查:检查心、肝、肺和胃、肠、脾。

心的检查:心注意有无出血、纤维素、心肌变性坏死和心瓣膜熬生物等。

肺的检查: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缩、气肿、水肿、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

肝的检查:检查肝有无淤血、肿胀、变性、坏死、硬化、纤

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

胃的检查:检查胃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等。

脾的检查: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粘连等情况。

c、胴体的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胸腔以及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和其他异常等。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必要时剖检骼内淋巴结和颌下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剖检腰肌,检查有无囊尾蚴。肾脏注意剥离被膜而不切开,检查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d、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肌一小块,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e、瘦肉精的检查:目前瘦肉精的检测有三种试纸卡,分别是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f、复检就是对上述检查的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5)、检查结果处理:屠宰检疫结果分为2种,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检疫合格的肉品上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其他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检疫记录:检疫记录包括进场登记台账、肉品检疫合格台账、无害化处理台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瘦肉精抽检台账等。各种记录都要完整,列入存档,最低要保持12个月以上。

八、如何从皮肤上鉴别猪瘟、猪丹毒和猪肺疫三种疾病

1、猪瘟:全身点状出血变化,耳根、腹部、四肢内侧等处皮肤,有暗红色小点出血或融合性红斑,指压不退色。

2、猪丹毒:急性型在耳、腹、及腿内侧的皮肤出现红斑,红斑的大小和形状不一,指压退色,指去复原。亚急性型在颈肩、胸、背及四肢等处皮肤出现疹块,多呈方形、棱形、圆形或不规则形;疹块的色泽为紫色,触摸时比正常的皮肤硬。

3、猪肺疫:皮肤有紫斑或小出血点。

九、猪瘟、猪丹毒、猪局部炭疽、猪副伤寒的淋巴结炎病变的主要区别。

1、猪瘟:猪瘟淋巴结是出血性炎症,淋巴结切面上周边出血,呈大理石样斑纹。

2、猪丹毒:猪丹毒淋巴结是卡他性炎症,淋巴结肿胀,切面多透明液流溢,有细小的充血点。

3、猪局部炭疽:猪局部炭疽淋巴结是出血性坏死性炎症,淋巴结周围组织明显水肿,淋巴结多肿大,呈暗红色或砖红色。

4、猪副伤寒:猪副伤寒的淋巴结是急性增生性炎症,淋巴结肿大,切面呈灰白色脑髓样质变。

十、黄疸和黄脂肉如何鉴别

黄疸和黄脂肉通常是感官检查和实验室化学检验两方面加以鉴别。

1、黄脂肉:主要由饲料或脂肪代谢障碍引起,与遗传无关,黄染的部位仅见脂肪,尤其皮下脂肪。肝胆无病变,吊挂24小时后黄色变浅或消失。

2、黄疸:由疾病引起胆汁代谢障碍而造成的,全身皮肤、脂肪、粘膜、肌膜、关节囊液均显黄色,肝胆多有病变,如肝硬变、实质性肝变,胆管阻塞,放置时间越久,颜色越深。

3、黄脂肉若系饲料源性者,若无其他不良气味,是可以食用的。黄疸肉完全不能作食用的。

十一、猪囊尾蚴(米猪肉)

猪囊尾蚴主要寄生在咬肌、膈肌、腰肌、股部内侧肌、心肌等部位,是由有钩绦虫的幼虫——猪囊尾蚴引起人、猪共患寄生虫病。成虫寄生在人的小肠;幼虫寄生在猪的肌肉组织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幼虫也能寄生在人的肌肉和脑中,引起严重的疾病。

猪肺疫与猪蓝耳混合感染

猪丹毒

黄脂肉

黄疸肉

猪瘟

猪囊尾蚴(米猪肉)

第五篇:屠宰检疫流程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

1宰前检疫

1.1查证验物

1.1.1查证向畜主索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口蹄疫非疫区证明》。

1.1.2验物核对生猪数量,了解途中发病、死亡情况,并查验免疫标识。

1.2消毒

消毒包括运输车辆出入口消毒池消毒、卸车前带猪消毒和卸车后空车消毒。

1.2.1消毒池消毒每天生猪运输车辆进场前对消毒池进行清洗并配制好消毒药物浓度,以保证出入车辆轮胎的消毒。

1.2.2卸车前带猪消毒为了减少生猪体表携带的病原微生物进入待宰问,在查证验物程序完成后对生猪及运载车辆进行全面消毒,之后方可卸猪。

1.2.3卸车后空车消毒卸车后还必须经过空车消毒,并凭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离开屠宰场。

1.3盐酸克伦特罗抽样检测

1.3.1抽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生猪屠宰前必须由屠宰企业进行“瘦肉精”抽样(尿样)检测。经过抽检的生猪方可进入待宰间待宰。为了防止注水肉的发生,确保上市肉品及时、合格,每天早上8点到下午6点为进场时间,进场后保持8-10小时的静养时间。

1.5巡检及送宰检疫

1.5.1巡检生猪待宰期间,值班检疫员每1h进行巡查一次,发现病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1.5.2送宰检疫屠宰前对生猪进行最后一次全面检查,防止遗漏的可疑病猪进入屠宰车间。

1.6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经过以上五个流程,检疫(验)合格的生猪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准许屠宰,不合格的生猪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急宰、缓宰、销毁等处理措施,杜绝一切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车间。2宰后检疫

生猪宰后检疫的程序一般包括头部检疫、皮肤检疫、内脏检疫、寄生虫检疫、肉尸检疫、复检盖印和签发检疫合格证明等岗位。

2.1头部检疫,剖检两侧颌下淋巴结和外咬肌,主要检查局部炭疽和囊虫病,并视检鼻盘、唇、齿龈、咽喉黏膜和扁桃体等情况。

2.2皮肤检疫,皮肤检疫主要是观察皮肤的色泽,有无出血斑(点)、疹块、充血、荨麻疹等情况。如全身皮肤发黄提示黄染、黄疸,皮肤出血点提示猪瘟,全身皮肤充血和特征性疹块提示猪丹毒等。

2.3内脏检疫,胃肠检验:视检胃肠浆膜,剖检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胃肠黏膜。脾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肝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实质和胆囊。肺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肺实质。心脏检验:视检心包及心外膜,并确定肌僵程度。剖开心室视检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特别注意二尖瓣情况。

2.4寄生虫检疫,主要检查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由每头猪左右横膈膜肌采取不少于30g肉样两块(编上与胴体同一号码),撕去肌膜,剪取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低倍显微镜下检查。发现虫体或包囊,根据编号进一步检查同一动物胴体、头部和心脏。

2.5肉尸检疫,肉尸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放血程度、肌肉、脂肪、淋巴结和肾脏等方面检疫。首先判定放血程度,视检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胸腔、腹腔、关节、筋腱。摘除肾上腺,剖检颈浅背(肩前)侧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腹股沟深(或骼内)淋巴结,必要时,增检颈深后淋巴结和胭淋巴结。

2.6摘除甲状腺。

2.7复检盖印,在加盖检疫合格验章前对肉尸进行全面的检查,防止漏检、错检,合格的加盖检疫验章。

2.8签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2.9宰后检疫结果处理,对于宰后检疫合格的猪胴体加盖检疫合格验章及签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于检疫不合格的病猪、残猪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剔除、高温、销毁及工业用等处理。详细做好检疫结果记录,包括各个岗位的检疫情况,病猪的主要病变、诊断结果及处理情况,并保存资料两年以上。

3屠宰后待宰猪仓的管理

由于生猪来源广泛,健康情况复杂,虽然已经过宰前检疫三个环节的消毒,但待宰猪仓往往还会有病原微生物存在,因此对待宰猪仓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工作是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3.I清洗

每天宰完猪后立刻对待宰猪仓进行全面的清洗工作,包括清理粪便,清洗待宰圈、墙壁、通道、排水道等。

3.2消毒

在清洗工作完成后对待宰猪仓进行全面的消毒,消毒药的浓度按使用说明书配制,建议交替使用消毒药物,以求达到最佳消毒效果。

3.3空仓

清洗和消毒工作完成后至早上8点钟,禁止生猪进入待宰猪仓,8点钟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屠宰检疫申报制度(五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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