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g工资计算
海威公司的工资计算方法简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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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威公司劳动工资统计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使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劳资统计部门所上报的各类工资统计报表。
第二条 主要人员统计指标:
1、从业人员: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参加社会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在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人员。不包括不在岗职工及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2、在岗职工:指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所有长期合同制职工。
3、专业技术人员:指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翻译人员、统计人员、图书、档案人员、政工人员等。
4、长期职工: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同于长期职工。
5、临时职工: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此外,内部合同工及未转正的电视中专毕业人员均属于临时工。
6、离岗休养职工: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已办理离岗休养手续尚未正式办理社会退休手续的职工。
7、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指本单位聘用、留用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包括留用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聘用的外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8、不在岗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本单位保留人事档案关系的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第三条平均人数指标
1、月均人数=(本月末+上月末)/2;
2、累均人数=N个月月均人数之合 / N 第四条 主要劳动报酬指标
1、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全部劳动力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劳动报酬。
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在岗职工”指标相对应,指工资关系在原单位的员工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年工工资、加班工资、职务补助、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过节费、交通费、住房补贴。
3、计时工资:企业工资及岗位工资。
4、计件工资:只填报在临时工相对应栏中,包括临时工的工资及奖金。
5、奖金:只指本企业长期合同制职工所发的各类奖金。
6、津贴补贴:包括年工工资、职务补助、各项补贴、副食补贴、住房补贴、施工津贴、电话补助。
7、加班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众休息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8、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与“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指标相对应,指支付给此类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9、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指单位给不在岗职工支付的生活补贴费用,不包括待岗职工工资。第五条 主要福利费指标
1、支付给个人的医疗卫生费补贴:指单位发给个人的医疗补贴。
2、独生子女费、奶费、托儿补助:指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独生子女补贴、奶费和按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托儿补助。
3、冬季取暖补贴:指冬季发给职工的煤火费(现金)。第六条 工资外收入指标
1、劳务费:指由于从事本职工作范围以外的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动报酬。
2、防暑降温费:指单位支付给个人的防暑降温费或清凉饮料费。
3、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指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第七条 主要从业人员变动指标
1、录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指从大学、专科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及技工学校毕业后直接有单位录用的人员。
2、本系统其他单位调入、调出:指公司间内部单位调动人员,不包含临时工。
3、终止、解除合同: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后,因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一般指临时工。
4、增加、减少反聘人员及其他:指单位聘用的已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第八条 人员调动表需注明人员调往单位名称,不填写作为人员中转的公司总部。第九条 注意表格间数字的相关联系,确保报表数字的平衡。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北京海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部分员工购房补贴发放办法(暂行)
(京海威办字[2004]23号)
第一条 根据一公局[2003]35号文《关于印发〈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职工购房补贴申领办法(暂行)〉的通知》精神,从企业长远发展和实施人才战略的总体目标出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公司正式员工;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公司正式员工购房补贴申领办法另行通知。第三条 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补贴额=300元×(100+工龄×2+科级任职年限×1+处级 任职年限×2+局级任职年限×3)% 工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按年计算;任职年限以文件任命日期为准计算;
第四条 发放时间为:自员工到公司参加工作次月起,由公司按月造表计入其“购房补贴”帐户;
第五条 1999年~2003年期间参加工作应予补发的购房补贴,由公司造表进行台帐登记,计入员工“购房补贴”帐户;
第六条 购房补贴的申领手续: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五年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公司,由公司领导工作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公司发放。
第七条 对以下人员和情况不予发放购房补贴:
1、已调出本公司的人员,其购房补贴不予发放;
2、对于不服从公司或项目工作安排的人员,经公司核实情况属实的,自通知报到之日起停发其购房补贴,待该员工重新上岗再计算发放,其中间断期间不予补发;
3、对于未经公司和项目同意,擅自离职或离岗的人员,其购房补贴不予发放;
4、由于员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其购房补贴不予发放;
5、受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员工,处罚期间不给予购房补贴;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公司正式员工,是指与路桥集团公路一局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威公司员工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
公司总部自2004年01月01日起全面实行岗位工资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管理工作,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公司员工请假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休假制度规定
(一)职休假
凡北京海威公司正式员工,参加工作时间满五年以上的,每年可以休假五天;满十年以上的,可以休假十天;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休假十四天。休假时间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使用,每年最多分三次休完,公司总部由各部室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各项目由项目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职休假时间截至到次年三月底;项目当年或完工放假的,可先计算职休假时间,再计算放假时间;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其职休假、探亲假时间可合并使用;休假期间公司总部员工岗薪预薪部分、项目员工的基本岗薪、各种补贴照发。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享受职休假:
1、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职休假。
2、放长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职休假。
(二)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休假的、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除上述假期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享受岗薪预薪部分、各种补贴。
6、原则上探亲假要一次休完,探亲路费报销只享受一次。
(三)婚假
1、员工在公司或项目住地结婚的,给予三天的婚假;员工去外地(双方父母处)结婚的,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天数,但最多不超过十天。
2、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可增加奖励假七天。
3、在规定的婚假及路程所需天数期间,岗薪预薪部分、各种补贴照发,超过规定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四)产假
1、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晚育(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女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岗薪预薪部分的奖励,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4、女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生产休假。
5、女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奖励假期间,岗薪预薪部分、各种补贴照发。
(五)丧假
员工的父母、夫妻、祖父、祖母、子女及岳父母、公婆伤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给予三天的丧假,如在外地需要员工办理丧事的另加路程实际需要天数,但最多不超过10天,在丧假及路程假期内,岗薪预薪部分、各种补贴照发。
(六)病假
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按工龄计发病假工资:
工龄不满两年者发岗薪预薪部分的60%,满两年不满四年发岗薪预薪部分70%,满四年不满六年发岗薪预薪部分的80%,满六年不满八年发岗薪预薪部分的90%,满八年以上发岗薪预薪部分的100%;各种补贴照发。
(七)事假
员工因私事不到岗请假为事假,事假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各种补贴照发。
二、请假手续
1、员工休假、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公司总部员工请假一天须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须经公司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条》交经理办公室进行考勤登记,特殊情况应在当天上午十点之前电话请假,再补办手续;项目员工休、请假由项目经理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公司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执行。
2、员工请病假,须向考勤管理部门提交病假证明。病假三天之内,应出具一局职工医院或同级医院的证明;病假三天以上,应出具一局职工医院或合同医院的证明,各项目也可根据驻地具体情况而定,没有病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3、员工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而不能到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三、其他规定
1、公司总部员工日工资=员工岗薪预薪部分/21;项目员工日工资由项目按有关文件自行确定。
2、员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时,其工资在扣减完各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的收入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3、员工在病假期间,其月工资在扣减完各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的收入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员工连续病假满三个月者,从次月起按医疗期待遇,其生活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发放,在扣减完各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员工在事假期间,其月工资不足以支付各种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员工本人支付,否则视为停止缴费。
6、超过规定产假时间需继续休假的女工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继续休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三金自负。
7、公司总部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要先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由部门经理和公司经理批准;没有《加班申请单》,不做加班统计。员工加班工资以日工资为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员工因岗位职责内规定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其工资不享受加班待遇。
8、参加学校家长会的员工应持有学校的《家长会通知单》,并办理离岗手续,原则上时间为半天。
9、本规定自2004年01月01日起实施,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3倍工资如何计算
节假日工资计算
1.如果一个人的月工资是: 2175元,那么他的日工资是2175(元/每月)/21.75(天/月)=100元/天, 而不是2175(元/每月)/30(天/月)=72.5元/天.2.如果一个人的日工资是: 100元/日,那么他的月工资是2175元,而不是100元*30天=3000元/月.因为每月3000元的工资,对应的日工资是137.93元。
3.如果一个人的月工资是: 2175元,那么他的每个工作日的日工资是100元, 每个周末日的工资是0元,每个节假日的工资也是0元.4.如果这个人在某个月的一个周末加班了一天, 按照劳动法,)这个周末他应得到的工资 = 周末日的工资(0元)+200%*100元的加班工资(200元).这样在这个月的工资总额是: 2175+200元.)如果只得到200%*(2175/30天)= 200%*72.5元的加班工资.他在这个的工资是2715+145元,则单位方面违反劳动法.4.如果这个人在十月一日加班了一天, 按照劳动法,)这个十月一日他应得到的工资 = 十月一日的工资(0元)+300%*100元的加班工资(300元).这样在这个十月份的工资总额是: 2175+300元.)如果只得到300%*(2175/30天)= 300%*72.5元的加班工资.他在这个十月份的工资总额是217.5元,则单位方面违反劳动法..
第三篇: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折算方式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104天是52个双休日),日工资=月薪÷21.75天,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算出日薪与时薪后,再分别乘上3倍(法定节假日)或两倍(正常公休),就是当天应得的加班工资。
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2日、3日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如果基本工资为1600/21.75=73.56/8=9
分析几种不同的工资计算方法
案例:某工厂实行的是固定月薪制,某员工固定月薪为600元,2005/8应出勤23天,实 际该员工请假4天,实际出勤天数为19天,平时晚上加班21个小时;请问薪资如何计算;目前针对固定月薪制工资计算方法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
A:(固定月薪/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0.92*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C:固定月薪/20.92*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按照A方法:其工资为:600/23*19+600/20.92/8*1.5*21=608.58
按照B方法:其工资为:600-600/20.92*4+600/20.92/8*1.5*21=598.21按照C方法:其工资为:600/20.92*19+600/20.92/8*1.5*21=657.86
可以看出同样的一个案例如果采取不同的薪资计算方法其工资金额相关很大;
现在比较一下各种计算方法的优缺点:
假设一:假设该员工请了21天假,也没有加班,即该员工实际出勤了2天,那么按照B的方法计算:
600-600/20.92*21=-2.29元;
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按照B的计算方法,该员工虽然上了2天班,但是他的工资却是负数;假设二:现在假设该员工该月没有加班,而且只请了一天的假,即实际出勤天数为22天,那么按照C的计算方法:其工资为:600/20.92*22=631元>600元;
分析:如果该员工没有请假,也没有加班,那么他本月的实际工资就应该是600元,如果按照C的计算方法来算,该员工请假了一天,他所得的工资反而还高于全勤的情况;(如果出全勤则只有600元工资)
如果按照B的方法:其工资为:600-600/20.92*1=571.32
假设三:该员工请了3天假,也没有加班,即实际出勤了20天,按照C计算方法,其工资为:600/20.92*20=573.61,分析:可以看出该员工同样是没有加班,如果采用C种计算方法请了3天假反而还比按照B种计算方法只请一天假的工资还要高许多;
结论(并非最终结论):
1、从公式B本来来看: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0.92*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只要缺勤天数大于等于21天,其工资就会为负数(如果在没有任何加班的情况下)
2、从C公式本身来看:C:固定月薪/20.92*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在有请假的情况下只要实际出勤天数大于等于21天,其工资反而会大于固定月薪(如果在没有任何加班的情况下)
3、B/C两种计算方法均有其各自的缺陷,所以本人以为在遇到固定月薪计算工资时 最好采用A种计算方法。
就业“五险一金”详解
关于五险一金:什么是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龋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1、《劳动法》第44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也就是说:(1)公司在日常安排加班: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调休来不支付加班费。
(2)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如果能安排调休,就应优先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时,才应支付200%的加班工资。所以:公司“周末加班只能调休”,如果调休时间能保证的话,不违反《劳动法》。(因为:周末的休息时间是职工缓解一周劳累的时间,此时安排加班如不能好好休息,将严重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不同于日常加班,所以:以补休为优先选择。)
(3)如果是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加班:必须支付300%的加班费,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
3、公司把“加班一两个小时根本不算加班”:是错误的,违反了《劳动法》第41 条: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制,因此,任何超过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
至于周末加班只能调休的做法,并不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即单位即可以采取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做法,也可以采用补休的做法。但如果平时加班时间较多,却始终不肯发加班工资的做法就是违法的了,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梭,请求干部并查处,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
第四篇:工资计算基数
工资计算基数,你真明白几个?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加班费、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这些林林总总的费用都与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有关,但是分别有不同的计算口径。本期我们通过一个模拟案例,为你汇总劳动关系中各种各样的基数计算题。2008年7月,小张大学毕业后到北京某公司任职,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另外每月有固定发放的交通、伙食补贴500元。2009年7月,小张得到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3000元。2010年1月起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调整为2800元,加上交通、伙食补贴每月实际发放3300元。2010年元旦小张加班一天。1月小张得到一次性奖金2500元。2010年5月,小张再次得到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2000元。2010年5月31日,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小张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当年小张未休年休假。那么,小张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加班费基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代通知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数应当如何计算呢?
社保个人缴费基数: 本人上月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企业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企业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每年4月1日起,凡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与职工将按照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所以每年2月-3月单位将与每位员工就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签字确认。
小张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每月工资为3000元,加上一次性奖金3000元,计算出月平均工资为3250元,这就是小张2010年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社保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目前北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以及3元的大病统筹个人部分,单位承担10%;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失业保险个人为0.2%,单位承担1%。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据此,小张2010年每月社保个人缴费金额为334.5元。
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是指“基本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是“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需注意,部分省市对加班费基数计算方法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根据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 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指出:“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据此,计算小张2010年元旦加班费基数时,尽管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800元,但仍应将每月固定发放的交通、伙食补贴500元也计算在内,但当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2500元可剔除,即他的月加班工资基数应为3300元。
月加班工资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天)=日工资基数
根据计算,可以得出小张的日工资基数为151.72元。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所以小张2010年元旦加班工资为455.17元。
顺便说一下,很多地方规定病事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也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大致相同,但是计算方法不一样。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经济补偿基数: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说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工资口径包括企业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2010年5月,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基数呢?小张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三次发放的奖金总共是45455.17元,平均工资为3787.93元,这就是小张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基数。
按小张在公司工作一年又11个月,应支付小张二个月的经济补偿7575.86元。
代通知金: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据此,2010年5月31日,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代通知金”为他本人上个月的工资包括一次性奖金5300元。
但需注意,一些地方对此有特别规定,如上海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另外,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第四十条规定三种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合同或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可不支付“代通知金”。
未休年休假月工资基数: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数与经济补偿基数不同,要剔除加班工资。小张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工资包括三次奖金剔除加班费是45000元,平均工资为3750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日工资收入为172.41元,这就是计算他未休年休假日工资基数。
小张的全年休假日期是5天。针对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年休假如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做出了规定。
(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小张在公司工作至2009年5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151天÷365天)×5天-0天=2.07天,所以小张200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按2天计算。
根据规定,公司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小张未休年休假月工资基数即为3750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即每天日工资收入为172.41元,每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为344.82元,小张200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按2天计算,公司应付689.64元。
第五篇:请假工资计算
请假工资计算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请假工资计算。因此,“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
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
“制度计薪日”即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月计薪天数、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2.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请假应扣工资的计算:
实际请假的工作时间(小时)×小时工资
实际请假的工作时间(天数)×日工资
基本工资/当月天数*(当月天数-请假天数)不合理;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范文《请假工资计算》。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他的问题不少企业管理人员可能都存在,虽然他关于请假怎么扣工资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说得并不正确,但确实提出了一个问题。
关于请假怎么扣工资,这个劳动法有详细的规定,并在上述两篇专栏文章中有详细的叙述,在这里,只是简单的说明一下:
请事假是工人未提供劳动,可以不支付工资,但不能倒扣工资,所以,只能不发当天工资,请病假的时候,还需要按劳动法支付一定的最低生活费,体现人性化。
而加班如果发生在平时或者是周六日,可以不用支付工资,倒班就行了。如果不能安排倒班,由于工人是在已经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超额提供的劳动,所以,要额外支付比正常工资更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在周一至周五为1.5倍工资,在周六日为2倍工资。
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更是工人牺牲个人休息与家人团聚的时间,为企业提供劳动,所以,要给予3倍加班工资,并且不能倒休,因为国家法定假日,如春节、元旦等,一旦错过是无法替代的。
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一方面要充分地学习劳动法,因为,违反的成本是很高的,劳动仲裁没有任何门槛;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只有以人为本的管理才能够持久,只有真正为工人着想,工人才会为企业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