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进口游戏备案
进口游戏备案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工作,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主体
1、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3、申报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上述协议方可生效。
4、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参照外国网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申报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见附件一); 2.游戏主题及内容说明书; 3.游戏操作说明; 4.游戏样品:
(1)客户端游戏:提供三分份游戏客户端(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在光盘上粘贴“游戏公司-游戏名称”格式的标志),并提供上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或可在电脑上使用的模拟器地址,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4)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5.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此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6.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7.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注:若无分级材料则需提供此游戏在原产地无分级的说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8.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9.自行审核报告(要求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游戏内容进行自审自查,必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加盖公章); 10.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三、内容实质性变动申报所需材料
1.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审查申报表(见附件二); 2.对拟变动内容的自审报告(加盖公章); 3.涵盖所有拟变动内容的游戏样品及相应账号; 4.拟变动内容的具体说明;
5.拟变动内容中的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此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6.以视频形式表现所有拟变动内容的光盘。
四、申报流程
(一)将书面内容审查材料快递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十号);
(二)登录“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录入游戏基本信息并将电子版内容审查材料打包上传;
(三)文化部将在系统中发布材料补充通知,请各申报单位及时登陆系统查询进度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补全相关材料;对超期未补全材料的,将退回材料并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四)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内,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网络游戏批准单”,准予上线运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口,并说明理由。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
(三)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四)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五)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申报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附件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审查申报表
附件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审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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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浏览:4039 | 更新:2013-07-26 15:56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第2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标签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工作、以及标签资料的整理和提交事项。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预包装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定义,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三、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中完成标签备案工作,尚未获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
㈠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jpg、或 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6、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如为外文原件请随附中文翻译件),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即按规定执行;营养标签相关要求按照下文第四条执行;
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8、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㈡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相关电子文档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进口口岸施检部门进行录入。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的公章。
㈢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㈣首次进口时,进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进口食品企业凭产品报检号,从进口口岸施检部门领取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凭证。对未能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规定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处置,再行进口时仍按照首次进口办理。
㈤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企业应提交更新的标签备案电子样张,进口口岸施检部门审核合格后更新原标签备案号下的标签样张,并重新打印、发放备案凭证。㈥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与中外文标签纸质样张。获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合格与否,仍以每次进口时的入境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四、营养标签相关要求
㈠对首次进口的食品,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提交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外文资料应随附中文翻译件,上述资料应加盖企业公章。进口食品企业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㈡鉴于中外文营养标签无法完全对应,对于在原文标签上以加贴方式标注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应完全覆盖原文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
㈢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标签备案的进口食品(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食品除外)再次进口时,标签上营养标签相关内容应符合标准规定。如发现缺少营养标签、或营养标签相关内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食品企业应按第㈠条要求提供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
㈣营养标签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原料、配方、加工工艺等有变化的,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重新提交符合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重新接受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验。㈤进口食品企业提交的营养成分表经检验检疫部门符合性检验发现有不合格的,该企业应提交同一报检批中未取得营养标签备案的所有食品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即CMA)合格证书。
五、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标示食品名称、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内容如配料表信息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则应同时提供符合标准标注要求的说明书或合同,产品说明书不得与食品包装分离。
六、不合格标签整改要求
㈠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标签技术整改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当暂扣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㈡经检验不符合标签标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通过加贴方式进行整改的,必须确保所加贴标签信息内容与原标签内容(包括被覆盖的原标签信息)相符,原标签上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的,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
七、国家质检总局对公告执行有进一步补充要求下达的,即按新要求办理。
第三篇:备案流程进口报价
食品收货人备案流程(货物进口前7个工作日办理)
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四联)
2. 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有关进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 授权委托书
6. 相关收货人承诺书
7. 相关国外卫生证书复印件
中文标签备案流程(货物进口前10个工作日办理)
(一)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食品标签的样张7套。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出口及销售时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除食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均
为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份。食品标签样张为7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6份。
报关清关所需资料:
1.2.3.4.5.6.7.国外与贵司签订的合同 发票 装箱单 我司与贵司签订的合同(一式两份)进口代理协议(一式三份;海关留底一份)原产地证/普惠制原产地证 国外销售安全证书
第四篇: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
总局依法对进口肉类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获得备案单位的名单在总局网站公布。
直属局于每年5月和10月上报辖区内拟新增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和拟取消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同时附新增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申请材料,由总局统一审核并发布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
年审时,直属局对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原则上应向总局报请取消;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直属局初核后报总局审核同意后可延期一年;如果该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必须报请取消备案资格。
一、备案申请材料
㈠《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
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㈢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㈣ 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㈤《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㈦ 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㈧《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可在总局外网下载)。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方才有效,申请材料应胶印编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二、申请备案的程序
㈠ 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
㈡ 向所在地直属局提交随附材料,并同时交验原件;
㈢ 直属局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总局;
㈣ 总局复核,对合格的企业实施备案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指定口岸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三、备案申请条件
㈠ 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并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审验,注册资金应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500万元);
㈢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最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
㈣ 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㈤ 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员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机构培训合格,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㈥ 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㈦ 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公务,承诺一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及法人自动退出肉类进口行业;
㈧ 诚信经营,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㈨因违规被取消备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受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15室,预约电话:38620506
第五篇:进口保健食品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进口保健食品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一)保健食品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二)备案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产品技术要求材料
(四)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全项目检验报告
(五)产品配方材料,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及用量、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必要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原料使用依据、使用部位的说明、检验合格证明、品种鉴定报告等;
(六)产品生产工艺材料,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及说明,关键工艺控制点及说明
(七)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包括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试验评价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菌种鉴定、菌种毒力等试验报告,以及涉及兴奋剂、违禁药物成分等检测报告;
(八)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相关标准等
(九)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十)其他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十一)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十二)产品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产品境外销售以及人群食用情况的安全性报告;
(十三)产品生产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与保健食品相关的技术法规或者标准;
(十四)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
由境外注册申请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