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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过程中试乘发生交通事故,销售商是否承担责任范文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0-102081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3 12:46: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买车过程中试乘发生交通事故,销售商是否承担责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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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过程中试乘发生交通事故,销售商是否承担责任

买车过程中试乘发生交通事故,销售商是否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八条

【解释条款】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许多经销商为了开展促销活动,允许顾客在购买汽车前进行试乘,满意后再下订单。试乘具有非营运性、无偿性、合意性的特点,经销商作为试乘服务提供者,应履行提供合适的试乘车辆、配备专业的驾驶人员、选择安全的试乘路线、提供合适试驾场地、试乘车辆必须有号牌并投有交强险的义务,如果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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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时,由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时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试乘不等同于试驾、好意同乘。试乘由经销商指定人员驾驶,而试驾由购车人自己驾驶。好意同乘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试乘具有营利性。

【具体案例】

试乘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负担

近年来,试乘试驾活动已成为汽车销售商的常规销售手段,也是消费者购车前必不可少的环节,却逐渐成为交通事故发生的隐患,因赔偿责任主体等争议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愈加增多。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签订《试乘试驾同意书》等类似协议系双方间成立提供/接受试乘试驾服务的合同关系,试乘试驾活动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司法审判中灵活应用“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这一法谚理念,在利益与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点认定汽车销售商与试驾者共同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更为合理。积极引导汽车销售商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在组织试乘试驾活动过程中应承担详尽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等基本义务,且不得拟定免除自身责任、排除试驾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助于保障试驾者及第三人人身及财产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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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任**

被告(被上诉人)姚**

被告(上诉人)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

202_年9月23日上午11时50分许,被告姚某在参加被告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销公司”)的试乘试驾活动中,驾驶被告**汽销公司名下牌号为沪xx轿车沿浦东新区御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69号向左掉头时,撞到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原告车损人伤。被告姚**的试驾路线由被告**汽销公司指定,并有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副驾驶员位置上于试驾途中进行相应操控提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姚**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住上海市曙光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人民币56,653.20元。202_年1月5日,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任传标因车祸致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已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八级伤残。给予休息期12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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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原告任**为来沪务工人员,在上海御桥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事搬运工作,农村户籍。原告任**育有三个子女。沪xx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姚**、**汽销公司之间签有一份《试乘试驾同意书》。

原告任**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太平保险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住宿费、物损费等损失120,660元,请求判令被告姚**、**汽销公司连带赔偿超出交强险的其余损失147,270元。

被告姚**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支付过原告医疗费27,000元、现金800元。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汽销公司辩称:被告姚**自愿参加公司的试乘试驾活动,并签订了相关协议,姚**为交通事故涉诉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公司仅为车辆的所有人,根据我国侵权法的规定,公司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在事故发生后,其支付过原告的部分医疗费。

被告太平保险xx公司辩称:沪xx轿车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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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的各项赔偿金额过高,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住宿费、物损费等有异议。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且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了认定,故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保险xx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损失部分的责任主体,应从肇事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方面加以判断。被告姚**、**汽销公司是试乘试驾关系,根据《试乘试驾同意书》,**汽销公司将车辆交给姚乐试驾期间,姚**必须服从永达星田汽销公司的一切指示,并按规定的试驾路线行驶。姚**是车辆的直接操作者,**汽销公司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另一方面,**汽销公司从举办试乘试驾活动中推广销售车辆、获取潜在客户,其商业利益是明显的。姚**则在试驾中体验相关车辆的操控性能并获得直观感受,亦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利益。作为商业活动的利益享有者,应承担合理的风险。**汽销公司称其与姚**在《试乘试驾同意书》中约定,对试驾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试驾者负责。法院认为,该格式条款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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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汽销公司自身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且**汽销公司与姚**之间对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亦不能对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被告**汽销公司认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之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姚**、**汽销公司共同支配、操控了本案肇事车辆,并获取各自的运行利益,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传标120,660元;

二、被告姚**、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62,322.73元;

三、驳回原告任**的其余诉讼请求。

**汽销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称其与姚**在《试乘试驾同意书》中约定,对试驾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试驾者负责,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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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评案】

本案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前,承办法官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等,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后,则可以直接引用该解释第八条规定,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  律师事务所考勤 http://s.yingle.com/y/ws/955900.html 关于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规范文本)http://s.yingle.com/y/ws/955899.html

 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提纲 http://s.yingle.com/y/ws/955898.html

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http://s.yingle.com/y/ws/955897.html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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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

http://s.yingle.com/y/ws/955895.html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表

http://s.yingle.com/y/ws/955894.html

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93.html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92.html

 拍卖公证书格式(现场监督类公证书)http://s.yingle.com/y/ws/955891.html

  仲裁反申请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90.html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作所,范本二)http://s.yingle.com/y/ws/955889.html

  保全视听资料 http://s.yingle.com/y/ws/955888.html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证书格式(现场监督类公证书)http://s.yingle.com/y/ws/955887.html

 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86.html

 工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85.html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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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83.html

 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介绍信

http://s.yingle.com/y/ws/955882.html

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81.html

 招标公证书格式(现场监督类公证书)http://s.yingle.com/y/ws/955880.html

 律师见证书(范本二)http://s.yingle.com/y/ws/955879.html

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http://s.yingle.com/y/ws/955878.html

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需求方案汇总表 http://s.yingle.com/y/ws/955877.html

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http://s.yingle.com/y/ws/955876.html

 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75.html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74.html

 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规则

http://s.yingle.com/y/ws/955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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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水产品新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http://s.yingle.com/y/ws/955872.html

 地方税减免申请审批表(范本二)http://s.yingle.com/y/ws/955871.html

 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规则

http://s.yingle.com/y/ws/955870.html

 关于建设成品油仓储设施的申请

http://s.yingle.com/y/ws/955869.html

 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http://s.yingle.com/y/ws/955868.html

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审查意见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67.html

 某某律师事务所关于某某公司某某年度股票发行招股说明书的验证笔录 http://s.yingle.com/y/ws/955866.html

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http://s.yingle.com/y/ws/955865.html

 水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64.html

 国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http://s.yingle.com/y/ws/955863.html

  律师催告函 http://s.yingle.com/y/ws/955862.html 律师事务所劳保 http://s.yingle.com/y/ws/955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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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http://s.yingle.com/y/ws/955860.html

 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

http://s.yingle.com/y/ws/955859.html

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 http://s.yingle.com/y/ws/955858.html

 案件移送函(农业行政处罚)http://s.yingle.com/y/ws/955857.html

 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委托鉴定用)http://s.yingle.com/y/ws/955856.html

 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暂行规定 http://s.yingle.com/y/ws/955855.html

 查处(协助查处)违法用地告知函 http://s.yingle.com/y/ws/955854.html

  没收违法所得 http://s.yingle.com/y/ws/955853.html 国土所

http://s.yingle.com/y/ws/955852.html

 涉外经济公证申请表

http://s.yingle.com/y/ws/955851.html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

http://s.yingle.com/y/ws/955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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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某公安局传唤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49.html

 律师事务所受理刑事案件批办单

http://s.yingle.com/y/ws/955848.html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范本二)http://s.yingle.com/y/ws/955847.html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46.html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45.html

 专利案件登记保存笔录

http://s.yingle.com/y/ws/955844.html

  回避申请书(仲裁)http://s.yingle.com/y/ws/955843.html 企业法

(范

一)http://s.yingle.com/y/ws/955842.html

 国内民事公证申请表

http://s.yingle.com/y/ws/955841.html

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范本二)http://s.yingle.com/y/ws/955840.html

 律师事务所案件讨论业务学习制度 http://s.yingle.com/y/ws/955839.html

 食盐准运证 http://s.yingle.com/y/ws/955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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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http://s.yingle.com/y/ws/955837.html

 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二审指定原审被告补充证据期限,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 http://s.yingle.com/y/ws/955836.html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35.html

 某某某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34.html

 某某某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33.html

 人民检察院解除扣押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32.html

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http://s.yingle.com/y/ws/955831.html

 人民检察院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30.html

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聘请律师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29.html

 人民检察院拘留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28.html

 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 http://s.yingle.com/y/ws/955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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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26.html

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25.html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24.html

    减刑申请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23.html 保证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22.html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21.html 某某某

http://s.yingle.com/y/ws/955820.html

 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19.html

 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http://s.yingle.com/y/ws/955818.html

 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17.html

 人民检察院询问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16.html

 某某某公安局询问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15.html

 罪犯处罚审批表 http://s.yingle.com/y/ws/955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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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13.html 行政

http://s.yingle.com/y/ws/955812.html

 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http://s.yingle.com/y/ws/955811.html

 询问笔录(农业行政处罚)http://s.yingle.com/y/ws/955810.html

 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09.html

 抽样取证凭证(农业行政处罚)http://s.yingle.com/y/ws/955808.html

 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http://s.yingle.com/y/ws/955807.html

 某某某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06.html

 复议申请书(范本二)http://s.yingle.com/y/ws/955805.html

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04.html

 某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查封(扣押)执行笔录 http://s.yingle.com/y/ws/955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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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复议用,范本一)http://s.yingle.com/y/ws/955802.html

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http://s.yingle.com/y/ws/955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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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驾校学员练习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驾校学员练习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话说新时代的文盲是不懂英语、不会开车、不会用电脑,近年来,驾校报名火热,驾校报名费涨的飞快。驾校学员练习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本文整理了一则案例,相信在案例中能够找到你想要的答案,详情请看下文。

[案情介绍]

王某,今年在上海一所驾驶学校报名学车。但在一次驾驶练习的过程中,意外地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在驾车过程中撞上了其他的行人,造成了他人的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王某被认定为负全责。尽管教练在当时采取了措施,仍未避免事故的发生,这起交通事故应该承由谁担责任?王某还是教练,还是驾校?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学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学员的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故意行为的结果,或者是当事人重大过失的结果,而教练员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或者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没有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发生,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教练员的责任但是,教练员教授学员驾驶技术,是履行职务行为,学员在学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教练员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教练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应由驾校承担。因此,本案例中驾校应对此次交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教练人员在教授驾驶技术的时候,应当尽到应有的义务。由于学习驾驶的人员并不具备独立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因此,即使实际的驾驶操作是由学习驾驶的人完成的,其行为的后果也应当由都练员来承担。这是一项新的规定,即在新的驾驶培训机制条件下,由教练人员承担学员的赔偿责任。“代负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的确立,其主要目的在于强化教练人员的责任意识。在学员尚未取得驾驶资格,学员的驾驶行为处于教练人员的严格指导下,而且教练人员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控制机动车的条件下,认定学员的违法行为和赔偿责任由教练人员承担,从法理上讲也是成立的。

2、驾校对于其雇佣的教练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因为教练和驾校之间是雇佣关系,教练教授驾驶技术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即驾校承担。事后驾校可以向有过错的教练追偿。

综上,驾校学员在练习时发生交通事故,除非是故意而为,一般都是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的,教练员在带教时,要十分注意,要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否则出了事故将会承担责任。

第三篇:借用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出借人是否承担责任?(精选)

[案例索引]

一审:xx省**人民法院202_新民初字第244号

[案 情]

原告熊本梅、刘玉倩。

被告汪松林,**,肖新稳。

202_年12月26日20时许,原告熊本梅、刘玉倩,租用被告**驾驶的车辆去武汉机场接人,返回至**省道213线一弯道会车时,由于车速过快,不慎翻入路边沟中,造成被

告**及二原告受伤。**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二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共花医疗费86710.75元,其他费用2830元。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0000元。另,豫s33355轿车系被告**从被告汪松林处借来。被告**取得b型驾驶证,事故发生当天未饮酒,身体未有不适情况。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租用被告**车辆,其即有义务保障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由于被告**驾驶车速过快,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无偿借用被告汪松林车辆,自借用时起,其已是该车辆的实际控制人,被告汪松林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肖新稳与被告汪松林已实际履行买卖车辆合同,只是未有按照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汪松林,被告肖新稳不承担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29738.8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评析]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但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关系较多,法律责任较难认定。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要弄清出借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我国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致。认为出借人承担责任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借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借人承担的是公平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出借人应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几种观点均有不妥之处,理由如下:

首先,无过错责任是针对实际作业人员的责任认定原则。持无过错责任说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之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和《道交法》所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仅仅是对车辆实际运行人的归责方法,仅针对从事具体相关作业人员而言,是对实际作业人员即驾驶人致人损害时责任认定的依据,而不能当然地理解为车辆所有人或出借人在不驾驶车辆时也适用同样的归责原则,不能任意扩大解释至车辆所有人(当然如果是职务或雇佣行为另当别论)。

其次,出借人适用公平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但是法律对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即必须是各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赔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由双方分担部分责任。在借用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且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形少之又少。而且既然仅仅是借用,也就谈不上是为了车主的利益,这样车主既非实际加害人,又非受益人,公平原则的适用显然没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曾经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垫付的法律义务。但从法律上分析,垫付责任不是最终的责任,仅仅是在驾驶员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才适用并可追偿。《道交法》已经没有类似车辆所有人垫付的内容,先行垫付或赔偿责任改由保险公司或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垫付只是从尽快救死扶伤、扶助弱者的道义角度出发,并不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赔偿责任,因而不是公平原则或其他归责原则的法律体现。

第三,出借人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侵害人就其所致的侵害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它在我国的立法中仅见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即建筑物或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坠落致人损害的情况,未见有扩大解释。出借人首先不是直接侵害人,不适用此种情况,况且对无偿出借人而言,他只要对借用人的驾驶资格等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应该被认定为无过错,而

不是被推定为有过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判断车辆出借人即本案被告汪松林是否应承担责任所适用的只能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其出借机动车辆行为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出借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亦即只要出借人不存在出借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出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将车辆出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及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

全驾驶要求的人等情况,出借人依法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共同过失或过失直接结合)或过错按份赔偿责任(过失间接结合)。本案中出借人汪松林既不是实际侵权人,也不构成共同故意和共同危险;其出借行为既没有构成过失,亦与借用人的驾驶“过失”无直接联系,故不应对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第四篇:劝酒人应对醉酒人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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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人应对醉酒人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杨靖

近来在在我国发生多起醉酒后驾车交通肇事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事故。案件发生后,曾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热烈争议,不仅对案件性质即该定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争论不下,又对定罪量刑时肇事司机主管心理把握上难以定夺。如此问题众多且难成定论。我无意在对上述问题进行争辩,在我看来,酒醉作为一种生理反应是醉酒者即肇事司机可以充分预知的,其对后果明确知晓,而其在醉酒后依然驾驶危险物——汽车高速行驶,无论其对发生如此惨烈事故是多么的后悔,但其在事发之前和当时是罪恶的,在他醉酒后驾车之时,已经注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当他选择自行驾车而弃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的时候,其已经选择了轻视他人权利,自私轻为的罪恶路径。这种潜在的危险一旦发生就构成对社会安定和他人合法权益得严重威胁和挑战,因此,从社会情感出发,对此种人应当依法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并严厉惩罚。

当然,上述观点只是我一家之言,虽然学界也不乏相似论述。不过,在此问题之外,我更想对问题进行深入得探讨,求本溯源,问问责任到底在谁,同时对此应该怎么办?

前不久,我看到人大某位同仁写文章,提出如果诸君一起喝酒,假设A君酒醉,且其酒醉系其他诸君劝酒致醉,则其他诸君因此负有对A君的看护义务,简称为劝酒人的照顾义务。这一提法从情理角度看有合理性和实践的必要性。这种积极性可以作为本文论述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

众所周知,人一旦喝醉,理智急剧下降,在法律上说就是认识和控制能力不足。醉酒者很常见,有撒泼骂街的,有痛苦流涕的,有埋头大睡的,有痛陈家史的,等等。其实上述症状的发生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对公共社会秩序得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挑衅。可怕得是喝醉之后丧失理智有从事危险行动的,正如酒后驾车交通肇事的。回到劝酒人的照顾义务,我们不禁要问,当某人被他人劝醉后驾车离去,除过醉酒人自行承担相应事故责任、受害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第三者责任险外,该劝酒者是否应当就其先行为之过错承担责任呢?简单的说,就是B君把A君灌醉了,A君要驾车离去,B君送A君上车离去,或者仅就在酒桌上告别,而A君在驾车离去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劝酒的B君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劝酒是酒桌习俗,自古有之。不好说什么时候劝酒之风最盛,但当下民众席间喝酒,自然不免劝酒之声,尤以公务场合,私交场合为盛。不客气的说,劝酒除了让喝酒人尽兴外,多多少少包含了劝酒人的挑衅以及胁迫。海量当大官,情谊深一口闷,劝酒实质上是一种文质彬彬的意志强制。好比敲诈勒索,受害人心理害怕,表面上却笑脸相迎交钱纳物,自然是哑巴有口难言黄连之苦。那么,喝酒人在劝酒人的胁迫与意志强制下,逐渐以致最终丧失认识和控制能力,并在此醉酒期间所为之一切行为,当与劝酒人有密切相关。且该相关主要以义务为内容。一旦喝酒人成为醉酒人,并因醉酒间接或直接引发责任事故,那么只要劝酒人未尽必要照顾义务,则对该责任事故承担不可推卸之责任。

所谓必要,是指劝酒人在醉酒人失去行为能力后当妥善安置其休息、康复,达到排除其从事危险行为的可能的程度。对于自行驾车的醉酒人而言,劝酒人就负有协助其到达目的地的义务。劝酒人在把喝酒人灌醉后,弃之不管,而醉酒人在前赴目的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劝酒人理当负责。

劝酒人劝醉喝酒人,喝酒人因之失去行为能力,发生事故,第一顺序赔偿义务人当然是醉酒人及其保险人,而作为被劝醉人,作为劝酒人间具有过错性质的间接故意行为的受害人,醉酒者有对劝酒人就其强迫意志造成损失的追偿权利。劝酒人劝酒与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之间虽无因果关系,但是作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劝酒人劝酒的结果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是造成喝酒人丧失行为能力,同时又过于自信放任醉酒人驾车引发事故,应当说劝酒人的间接故意与醉酒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从保险人和醉酒人处获赔之后,醉酒人当有权向劝酒人就其过错要求承担责任。

当然,这里有一个实践上的困难。即很难认定喝酒人在接受劝酒时的主观心理,因为并不排除喝酒人主动喝酒将自己灌醉的可能。这时,劝酒人并非实质劝酒人,醉酒人须对其醉酒行为负责,当然也应对其放任醉酒后驾车行为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同时要注意,除非发生强迫人身自由的情形,即强制灌酒等,这种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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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乱相”的宪政维度

刘建昆

城市管理当今中国最具争议的一个法律部门。城市管理中公权力运用与公民权利保障发生冲突的问题,经常为世人诟病。然而从另外的层面上来看,城市管理(包括城管执法)中所展现出来的纷纭“乱相”,其实是与宪政层面上的其他两个方面密不可分:

一、公有财产及其分级管理的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争议语境中城市管理,其最本质的特征即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公共设施、公物的管理和保护。这两个条款,是宪法中关于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公物管理权及公物警察权的基本条款。

在发达国家,无不实行公物的分级管理体制。以最为典型的公物——道路为例,法国道路分为“国有道路、省有道路、市镇道路”,“1930年的一个法律把大约40,000公里的省道和市镇道路的所有权移转于国家。1972年的一个法律规定大约55,000公里的国有道路可以移作为省道”。我国公路法也采用了公路分级管理体制。这些立法例表明,作为公有财产的公物,应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公物划分给中央和各地分别行使其管理权,是公物法上的一个重要内容。反观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作为基本原则,这一规定实际上也给公物的分级管理留下了拓展的空间,在域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凡举重要公物的管理及其警察权保护,多以法律定之,如法国的《海岸法》,日本的《下水道法》,台湾地区《共同管道法》,诸如此类。但是遗憾的是,除了《公路法》,我国大量的公物例如城市公园,广场,市区道路、市政设施等,根据现有法律(包括国务院和建设部的法规),难以确定区分其级别,这些公物的管理体制依据多是基于地方自定的规则、惯例而不是法律。由此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各级政府在公物管理权的行使上,十分混乱。同样,作为与公物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公物警察权制度,也因此异彩纷呈。各级各地纷纷制定相应的城市“相对最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各种规定,然而受地方立法权限的限制,这些规定从保护范围到保护手段,距离科学化相去甚远。

实施公物分级管理体制,必须要在宪政层面上确认公有财产产权的分级所权,以此建立公物的分级管理制度,并且规定公物分级管理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即地方各级在哪一个层面上,在哪一个范围内可以自行制定公物管理权和公务物警察权的规则,在具体实施中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二、单一体制下地方自治的维度。

实行地方自治,可以开发人民智识,促进地方文明开化,提高民众自主能力。然而在我国现行“单一制”体制下,地方自治缺乏法定权力的空间,由此在公物法带来的一个实际问题就是,尽管地方各级实际掌握、管理和保护着大量的公物,但是这种掌握、管理和保护很难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公物分级管理的制度十分混乱。可以说,我国城管制度的乱相,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地方与中央的权责不清有很大的联系。

在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公的设施是管理一项重要自治权力。根据日本的自治法,公的设施是指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为增进居民福利而建造的供居民利用的设施。“关于公的设施的管理,除法律和政令有特别规定的,必须由地方公共团体议会条例对其作出规定。原因在于:居民利用、使用公的设施时,有关使用申请程序、使用条件等事项必须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前让居民知晓,给予居民使用上的便利。同时,还有必要排除违反便利居民目的的运营管理方式。地方公共团体制定有关公的设施管理条例时,应规定的事项包括:利用公的设施的许可、利用费的金领和收取方法及利用费的减免、利用的限制、公的设施管理的委托、罚则等。”在台湾地区,城市管理中如摊贩管理、市区道路挖掘的公物警察等,也均属自治事项,各地方可以制定各种自治条例。

可以说,即便是中央在产权层面上对城市公共设施等公物的管理和保护有了立法,中央也不可能对地方的管理事物大包大揽,其具体的执行和管理、保护,有必须下放到地方各级政府。从实务的上看,在一定程度上,城市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确是是一种地方事权。然而,与财政税收上“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中国式自治悖论一样,目前城市公物管理和保护的放,同样出现的“乱”的迹象。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究竟什么样的地方自治制度才是适合中国的?

笔者曾经偶尔看到台湾地区某地方议员讨论当地摊贩问题和违章建筑问题的速记录,一个深切的感觉是,没有真正意义上地方民主的滋养,是形成不了真正的地方自治的;尤其在城管执法方面,当完善的中央立法与独立的地方治权这两种重要支撑均不存在的情况下,恐怕还要乱上一段时间。

第五篇:在小区内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在小区内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王小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小区里,虽然车速不快,但是同小区的一大妈因年纪大,反应慢,还是被摩托车的反光镜带住摔伤了,对此王小姐被人索赔医药费用,她希望知道本次事故是

否属于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律师答复:本次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必须在道路上。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概念要比一般人认识到的“ 道路”要狭隘,小区中的道路虽然也可以通

行,但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者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比如说大卖场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如果是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单位内道路,比如

厂矿内用于厂区物质运送,职工通行的道路就不是交通事故中所指的道路。校园的道路、农村的机耕路、已建成但尚未验收的公路也不属于本类道路。

王小姐和大妈之间的事故发生在居民小区中,理当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道路”,他们之间的人身伤害事故按照普通的侵权事故进行处理。如果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参照交通事故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

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

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买车过程中试乘发生交通事故,销售商是否承担责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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