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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的财政奖励与补助办法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99913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8 00:50: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的财政奖励与补助办法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

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金融办(上市主管部门),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财金部:

为落实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的财政奖励与补助(以下简称“奖补”)政策,规范奖补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管理,根据《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2_‟5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

(一)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成功实现首发上市、上市再融资、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

(二)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市、县政府。

二、奖补条件和标准

(一)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二)在中小板或创业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三)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四)成功实现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五)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每培育1家上市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

三、奖补对象、条件的认定

(一)中小企业的认定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_‟300号)规定执行。

(二)债务融资的认定

债务融资是指经发改委核准发行的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融资券,经证监部门核准发行的公司债。

(三)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的认定

皖北地区的认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皖北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_‟16号)执行;大别山革命老区的认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_‟15号)执行。

四、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申报材料

1.上市后备中小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1)市级金融办(或上市主管部门,下统称金融办)出具的上市后备资格认定文件;

(2)与保荐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首发上市、上市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2)发行公告;

(3)募集资金验资报告;(4)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国家发改委核准文件;(2)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融资券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2)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相关材料复印件,需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二)申报及初审

1.申报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奖补资金申请书和相关材料。2.同级财政会同金融办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填写《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连同本级申请文件一并于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3.对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政府的奖励,不需申报,由省财政厅根据上市中小企业的申请材料确定。

(三)审核及拨付

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对各地上报申请予以复核,其间将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融资费用补贴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将省级承担的奖补资金转移支付到市、县(区)财政。市、县(区)财政在收到奖补资金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给有关中小企业和市、县政府。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各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单位融资担保服务相关情况。

(二)各市金融办要认真按照省政府金融办关于申报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改制培育进入辅导进程进行实质性核查,出具企业上市后备资格认定文件,并抄送省政府金融办。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直接融资的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保证各项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四)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各地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实施绩效评价。对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中小企业,省财政厅将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奖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对虚报材料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省政府金融办将取消其后备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上市扶持政策。

六、其他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现代制造研发转化基地和自主创新高地建设,不断完善科技服务体系,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支持在滨海新区注册,拟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主要是国内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 针对企业股份制改制和上市辅导等主要环节,通过贷款贴息、资金垫付和专项补贴等方式,重点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前期费用负担较重的问题,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上市融资发展步伐,着力培育自主创新主体。

第四条 给予拟上市股份制改制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给予因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动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股份制改制企业,可申请最高202_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1年。

第五条 给予贷款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贴支持。对给予贴息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可按照贴息贷款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专项用于贷款担保的相关支出。

第六条 给予拟上市企业上市前期费用资金垫付支持。对于已正式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在证券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拟上市企业,按照企业规模、资产状况,及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前期费用资金垫付支持,垫付期限一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企业成功上市后,须将所获得的垫付资金全额归还;企业未完成上市或取消上市计划,可将所获得的垫付资金全额归还,也可将垫付资金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投资。

第七条 给予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企业前期费用补贴支持。对已通过审核程序并成功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新区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会计、律师、保荐、登记托管等相关前期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专项补贴。

第八条 设立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资金规模1亿元,滚动使用,由新区财政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在有关资金预算中调剂安排。

第九条 新区金融服务局负责受理企业申报,由新区发改委、科委、经信委、国资委和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评审组负责审核,报滨海新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新区财政局按照新区政府审批文件和有关程序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拨付。贴息、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拟上市企业、挂牌企业和担保公司;垫付资金由新区财政局按照与企业签订的《资金垫付协议》先期拨付给拟上市企业,企业成功上市后,收回全部垫付资金;如需将垫付资金转为股权投资,须按照《资金垫付协议》的约定和有关程序,将垫付资金转为政府指定投资平台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须按季向新区金融服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上市进展报告及相关资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对未按《资金垫付协议》及时归还垫付资金也拒不履行股权投资变更手续的企业,按《资金垫付协议》的有关约定,依法追索垫付资金和赔偿款,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欺骗手段骗取资金支持,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2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补贴资金拨付、垫付资金返还和转股权投资等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有关责任人,由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滨海新区各有关单位须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合理制定上市规划,配合新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培育拟上市企业资源,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各项支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29日起施行,202_年3月29日废止。

第三篇: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流程比较

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流程比较

创业板

创业板简介: 创业板市场,是指专门协助高成长的新兴创新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筹资并进行资本运作的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创业板市场有时也称二板市场,另类股票市场,增长型股票市场等。它与大型成熟上市公司的主板市场不同,是一个前瞻性市场,注重于公司的发展前景与增长潜力。其上市标准要低于成熟的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因此更加注重公司的信息披露。在中国发展创业板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同时,这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

源自:http://wenku.baidu.com/view/716486e1524de518964b7dc7.html

创业板上市流程:创业板上市流程概览;

创业板上市流程要点

创业板上市流程概览:(1)尽职调查(前期)

(2)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3)发行上市辅导(4)申请文件制作

(5)保荐机构内核、推荐

(6)证监会初审

(7)反馈意见、专项核查(8)发审委审核(9)证监会核准发行(10)路演、询价、定价(11)股票发行、上市(12)持续督导

创业板上市流程要点:

(一)前期尽职调查

1.尽职调查的有关主体:调查与自我调查相结合 a.企业

b.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坦诚相见)

c.有关主管部门(上市办、深交所)

2.尽职调查的目的: a.自我了解,摸清家底

b.自我诊断,正确决策

注意: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第31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改制与辅导

1.改制

a.选定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分工协作)

b.尽职调查;确定改制方案 c.引进战略投资者

d.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改制

e.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第一次监事会

f.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30日内 2.辅导

a.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b.信息披露(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c.履行辅导程序(授课20小时、6次以上)d.派出机构验收

(三)申报与核准

1.申报

a.预制作申报材料。

b.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等 c.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d.完善并递交申报材料。证监会收文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上会前,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核准

a.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的意见。投资征求发改委意见。] b.回复反馈意见。积极配合,如实回复。预审员出具初审报告。[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3个月内。] c.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

d.等候发行(发行核准)。已获核准的等候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出具批文;未获核准的自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

(四)发行与上市

1.核准发行。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核准后、发行前,如有重大事项,应暂缓或暂停发行,并报告证监会、披露。

2.刊登招股说明书。创业板招股说明书新规则:

a.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第39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b.强化控股股东责任:“第40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签字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控股股东。)c.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第46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报刊公告网址、网站披露全文。

3.路演、询价、薄记、定价 4.股票公开发行。(细致核对)5.募集资金到账。(第27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挂牌上市。(敲钟仪式)7.发行情况反馈。(主承销商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

(五)持续督导

1.时间:发行当年和其后3个完整会计。

2.内容:信息披露(含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的临时公告等)、募集资金的使用等所有规范运作情况及重大事项。

3.目的:风险防范、促进可持续性发展。

4.实质:要求保荐机构承担长久保荐责任,并继续为企业提供持续服务。

注意:强化保荐人的持续督导责任:“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源自:http://wenku.baidu.com/view/846ca55f3b3567ec102d8a2c.html

中小企业板

中小企业板简介:中小企业板,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深交所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重点为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平台,是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瓶颈的重要探索。相对于现有的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在交易、信息披露、指数设立等方面,都将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一般而言,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起点要求较高,并且有连续盈利(如3年)的要求,而创业板作为主要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在这些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可以预见,中小企业板作为创业板的一个过渡形式,在创立初期可能更接近于主板市场,并逐渐向创业板市场靠拢。

源自:http://wenku.baidu.com/view/3122a287bceb19e8b8f6baf3.html

中小企业板上市流程:

(一)改制阶段 1.各有关机构的工作内容

拟改制企业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统筹,小组由公司抽调办公室、财务及熟悉公司历史、生产经营情况的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

a.全面协调企业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各中介机构的关系,并全面督察工作进程;

b.配合会计师及评估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盈利预测编制及资产评估工作;

c.与中介机构合作,处理上市有关法律事务,包括编写公司章程、承销协议、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发起人协议等;

d.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和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完成各类董事会决议、公司文件、申请主管机关批文,并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及公关活动。

2.确定方案

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向发行人提交审慎调查提纲,由企业根据提纲的要求提供文件资料。通过审慎调查,全面了解企业各方面的情况,确定改制方案。

3.分工协调会

中介机构经过审慎调查阶段对公司了解,发行人与券商将召集所有中介机构参加的分工协调会。协调会由券商主持,就发行上市的重大问题,如股份公司设立方案、资产重组方案、股本结构、则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盈利预测等事项进行讨论。协调会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

4.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根据协调会确定的工作进程,确定各中介机构工作的时间表,各中介机构按照上述时间表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对初步方案进一步分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各种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5.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及资产折股方案的确认,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

国有企业相关投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国有股权的处置方案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确认。

6.准备文件

企业筹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向市体改办提出正式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公司设立申请书;(2)主管部门同意公司设立意见书;(3)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4)发起人协议书;(5)公司章程;(6)公司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7)资金运作可行性研究报告;(8)资产评估报告;(9)资产评估确认书;(10)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书;(11)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12)发起人货币出资验资证明;(13)固定资产立项批准书;(14)三年财务审计及未来一年业绩预测报告。(注意:以全额货币发起设立的,可免报上述第8、9、10、11项文件和第14项中年财务审计报告。)市体改办初核后出具意见转报省体改办审批。7.召开创立大会,选董事会和监事会

省体改对上述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如无问题获得省政府同意股份公司成立的批文,公司组织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股份公司成立,颁发营业执照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天内,公司组织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省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工商局在30日内作出决定,获得营业执照。

(二)辅导阶段

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限一年。

1.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b.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c.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作;

d.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e.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f.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g.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h.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2.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材料:

a.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b.辅导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c.辅导计划;(包括辅导的目的、内容、方式、步骤、要求等)

d.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

e.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辅导费用由辅导双方本着公开、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在辅导协议中列明,辅导双方均不得以保证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为条件。

辅导有效期为三年。即本次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向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超过三年,则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三)申报材料制作及申报阶段

1.申报材料制作

股份公司成立运行一年后,经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条件的,可以制作正式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主承销商与各中介机构分工制作,然后由主承销商汇总并出具推荐函,最后由主承销商完成内核后并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将为招股说明书有关内容提供法律及专业依据。

2.申报材料上报(1)初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在30日初审意见函告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知中国证监会。

(2)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3)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四)股票发行及上市阶段

1.股票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后,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的批文。2.刊登招股说明书,通过媒体或巡回进行路演,按照发行方案发行股票。3.刊登上市公告书,在交易所安排下完成挂牌上市交易。

源自:http://wenku.baidu.com/view/067a5522af45b307e8719710.html

第四篇: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法律问题分析

民建支部第三届民建北京非公经济法制论坛

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法律问题分析

撰稿人:王涛

引言

目前,我国1000多万家企业中的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由于“主板”上市条件高、股权柜台交易不允许、产权交易所转让价太低、股权协议转让不规范、公司回购股权只能注销、海外上市成本高操作难、其他渠道(如信托、融资租赁、委贷、典当、保理等)企业又不熟悉等原因,这些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多而不畅,其中的80%缺乏资金,30%资金十分紧缺。因此,推出“中小企业板”,将民营中小企业纳入资本市场,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和意义。

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存在着因发展的模式和基础等不同造成的特有问题,在推出中小企业板块上市融资时,必须解决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技术入股”、“管理层持股”、“内部职工股”等问题。

一、技术入股须经认定并明确关系

高科技企业中,技术研发的日益重要,使技术人员价值凸显,在产业链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技术入股方式的出现,则使高科技公司中最核心人群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和确认。

技术入股的技术,是指专利、计算机软件和非专利技术成果。所谓非专利技术,指的是特定、完整并在短时间内能够传授给所属技术领域里的一般技术人员的成熟技术成果。而未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技术人员人身难以分离的技术能力和经验,则不得作为技术出资的标的。

除专利技术以外,计算机软件也可以作为入股的技术资本,但事前需要经过信息产业部门的认定。非专利技术中属高科技成果的则须经技术成果主管部门鉴

民建支部第三届民建北京非公经济法制论坛

定或者登记。所有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所有权人应当对该项技术成果拥有合法的处置权利,应保证合作方对该项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技术入股的确定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对需要入股的技术作出认定,并确定其具有的价值,此部分主要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另一部分为技术入股的工商注册登记,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属于高新技术的,需要通过第一部分的认定。而对于证明充分的非高新技术,可以在备齐相关材料的情况下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提请登记。

根据规定,技术入股高新科技企业时,所有涉及到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进行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其技术入股注册登记前,均需通过科技部门的认定。而在入股问题上,技术入股高新科技企业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5%。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也可区别对待,最高可以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60%。

目前,企业尤其是新创科技企业对于股权认定并不是很在意,往往在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出现所有权的争端。这里面的因素多种多样,包括技术持有方与合作方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有可能是合作各方在创业初期以开创事业为重,忽略或仅以口头承诺约定各方权益,当然也不排除有人图谋从中作梗的情况。

因此,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涉及到技术出资和入股的企业,在成立之初,一定要尽量明确各方关系,既包括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也包括签订技术合作或转让的相关协议与证明;

(二)公司章程应当就技术成果的转让事宜作出规定,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技术成果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办理技术成果财产权的法定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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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技术成果入股的,必须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技术成果入股的,须经股东协商确定该技术成果的入股比例或作价值,或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四)技术成果协商作价或评估作价后,应当经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对管理层的四种股权激励模式

中小企业创立时一般资产较小,其原始资本往往都是发起人、股东及其关联人、第一批募集资金的个人股东的投入。公司管理层与原始资本是结合在一起的,一般来讲,管理层就是由每个拥有资本的管理者组成的。

由于管理股对鼓励更多人创业有着积极的意义,202_年1月18日,深圳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中,就鼓励设立管理股,第一次提出科技型企业可以设立管理股,并规定管理股和技术股的比例由企业股东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约定,市工商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实际上,管理股在很多企业已经实行,如联想集团就把一部分股票给了并非技术人员的柳传志。但是,在设立管理股时,过分地强调“人和”而忽略“资和”是不可取的,过于的“人和”容易影响公司的发展,不利于新的股东加入,尤其是纯资本性质的基金的加入。而资本又与技术人员相结合,忽略“人和”强调“资和”同样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因此,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就是一个非常可取的利益分配机制。

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是企业家人力资本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股权激励模式:

(一)业绩股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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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为提取激励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规定:“公司能否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奖励多少,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作出安排”;“公司发生设立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行为,应当在公开文件中披露有关的决策程序、实际决策情况以及激励基金的发放情况,并在财务报表附注相关部分对会计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业绩股票是指公司根据业绩水平,以股票作为长期激励形式支付给管理层。公司在年初设定业绩目标,如果年末达到目标,则公司为管理层提取一定的激励基金用以购买本公司股票。由于管理层所获得的激励基金必须购买为本公司股票且在任职期间不能转让,因此该模式有一定的长期激励约束效用。

管理层购买股票的方式有两种。多数公司采用按当时市价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例如“佛山照明”;也有公司借增发之机由管理层直接购买,例如“中远发展”。

(二)虚拟股票模式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在期初授予管理层一定数量的虚拟股票单位,并以授予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或一定程度折扣)作为将来的行权价。若将来股票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管理层将获得虚拟股票溢价带来的收入,这一收入由公司支付。在这种方式中,管理层并不真正持有股票,有效地解决了美式股票期权中的股票来源问题。“上海贝岭”的“虚拟股票计划”是采用这一激励模式的典型。

(三)武汉模式

此种模式由于在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普遍采用,在业界通常被称为“武汉模式”,其实质是用经营者年薪的一部分购买流通股。

(四)强制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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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强制持股模式算是一种激励模式,而不仅仅是一种约束方式。此模式是指公司强制管理层购买一定数量的该公司股票并加以锁定。由于经营者自身持有公司股票,一旦公司业绩下降、股价下跌,经营者就要完全承担损失,从而给经营者以相对程度的压力和约束。

三、内部职工股的规范化解决之道

中小企业以及高科技民营企业与普通的国有企业不同,在企业成长壮大的过程中面临资金和技术的双重压力,而对它们来说,内部职工定向认购公司股份往往成为最有效的资金解决之道,但是,因此形成的内部职工股也最容易成为日后其发行上市的障碍。

职工股分为两种,其中一种是公司职工股,是指本公司职工在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按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按照《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司职工股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职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3年后(有的是6个月后),即可安排上市流通。如“寰岛实业”(000691)的内部职工股已经于202_年上市;“海南高速”(000886)的内部职工股已经于202_年上市;“国栋建设”(600321)于202_年3月上市流通。

另一种是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和公司职工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了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被称为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作为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发行的股份被称为内部职工股。如“浙江海越”(600387)是自202_年底证监会对内部职工股处理标准作修订后,首家发行含有内部职工股股票的公司。

1993年,国务院正式发文明确规定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1998年又规定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至此,内部职工股和公司职工股都成为历史。内部职工股具有人身性质,只能为公司内部职工所持有,但是在发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大量的违规或者不规范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内部职工股超范围发行、私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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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登记管理的不规范。例如“中恒集团”(原名梧州集团)爆出职工股重大黑洞,其中,有两名不是中恒集团企业职工的自然人持有公司内部职工股分别高达37.5万股和35万股;浙江海越公司在发行时总股本13800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2500万股,占总股本的18.11%,但是由于公司内部职工仅303人,公司职工无力认购批准发行的全部内部职工股,因此将内部职工股的认购范围扩大到发起人单位及定向募集社会法人股股东单位职工,超范围比例占到内部职工股总数的90.5%,且在认购的3年内发生了转让。

对此,我们认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最近对《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的规定办理。对于符合内部职工股审批与发行规定的公司,其内部职工股可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对于1992年5月15日至1993年4月3日批准设立的、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定向募集公司以及1993年4月3日至1993年7月1日擅自批准设立的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其内部职工股可依据有关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文件规定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19日,对于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公司,其中符合2.5%规定的内部职工股,可依据有关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上市流通;超出规定比例的其余部分的内部职工股由现有股东继续持有,暂不上市流通。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解决内部职工股问题,在具体操作上有两种方式可供参照。

(一)集中托管—“浙江海越”内部职工股规范后上市的例子非常典型。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时,公司募集内部职工2500万股,发行对象是公司职工、公司发起人单位职工以及募集法人股单位职工,内部职工股股东共3535人。截至202_年12月31日,公司登记在册的内部职工股股东为3036人,累计发生转让的内部职工股股份为1849.8万股,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73.99%。“浙江海越”的内部职工股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如超范围发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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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后3年内发生转让且转让超范围(共计333.7万股发生了转让行为且部分转让超出了公司内部职工范围)、未及时进行股份集中托管(公司股份的集中托管直至202_年11月才进行)、托管后进行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共计31笔,过户股数为1076500股,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4.306%,其中13笔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此外,内部职工股的认购过程中还存在部分职工超额认购的情况。公司内部职工股至1993年8月31日才认购出资完毕,与定向募集设立时的招股说明书不符。

针对这些问题,“浙江海越”的做法是委托浙江省股权托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行集中托管。目前,其全部股份均已办理了集中托管。对于公司设立后逾期发行的共计395.95万股内部职工股,公司已通过募集自愿锁定股份内部职工股股东的方式进行锁定处理,该等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满3年后仍不流通。公司的上述处理方案已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同意。集中托管为“浙江海越”的上市扫除了障碍,使其成为自202_年底中国证监会修改内部职工股处理标准之后,首家含有内部职工股股票的IPO公司。

(二)设置民事信托。民事信托可以说是实现职工、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一条捷径。

其具体的操作方式为:首先,依据《信托法》,由持有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股东与一个“适格的主体”(通常为公司的法人股东)签订信托约定书,约定信托目的、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的实现形式及方法、信托期限、信托管理机构、信托规则和信托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事项,明确信托的内部职工股权益与“适格主体”的资产相区分,该权益始终仍归属职工本人,“适格主体”应单独设账,并由信托管理委员会单独管理有关的信托的分红等事务;然后,设立信托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的《信托规则》、《信托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信托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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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民事信托的方式,将原本分散在职工手中的股权集中起来,增强了公司股权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重大决策的制定,而又不会损害公司职工股东的切身利益,可谓“一箭三雕”。

小结

中小企业欲上市融资,就应对自己有个清醒的认识,找准自己的定位,了解所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有一个正确的解决方案,这样才有可能顺利实现上市融资计划。

第五篇:某公司政府补助奖励办法

※※※公司

申请获取政府补助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司所属各企业、部门利用政府各项优惠政策,通过申报获得政府项目奖补资金及税费专项减免等方式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并与企业经营发展相关的各类政府补助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安全、环保、项目建设、税收返还等类型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获取政府补助资金对应的奖励范围为各部门参与资金申报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奖励额度以上级公司文件为准。第五条 奖励金额原则上根据取得政府补贴金额的1%计算,最低1000元,奖励上限10万元。

第六条 奖励资金到账后,奖补事项主办部门负责与相关参与部门协商,根据部门贡献度、参与人员范围、工作量大小、奖励额度等形成奖金分配方案。

奖金分配方案应由参与奖补事项的有关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七条 奖励金额低于1万元的报企业管理部审核,奖励金额高于(含)1万元的报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党委会)审议。第八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审议(审核)通过的奖励方案,由企业管理部依据会议决定或审核结果编制奖金分配表,经企管部负责人、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签后交财务部审核兑现。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的财政奖励与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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