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甲 方(投保人):
乙 方(保险公司):
使用说明
一、保险公司与个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投保人亲自签订,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如实提供保险产品的详细说明、常用术语解释,对于格式条款要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方式解释。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六、本文本仅适用于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使用。
【律师提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只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其他文件参见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
甲 方(投保人):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 方(保险公司):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第一条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
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律师提示】:保险费一般是分期支付,保险合同中应当约定分期缴付的时间和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了宽限期限没有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发生保险事故的,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四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律师提示】: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不过投保人可以视需要决定是否复效。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
(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
(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律师提示】:以上几种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合同中尽量约定明确,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和方式要确定,最好是约定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律师提示】:保险人的除外责任通常是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突发事件或者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律师提示】: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者患病后要及时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保留好相关凭据,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才能据此理赔。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三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律师提示】:被保险人索赔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事故证明、损失清单、有关费用要列明。
第十六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律师提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投保人要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些规定体现了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
同。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律师提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明确受益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以及收益顺序。变更受益人的,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律师提示】:投保人基本信息有变化,要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自担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律师提示】:五年不行使会导致实体权利消灭,受益人必须及时行使请求权。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 双方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律师提示】:仲裁约定要明确。从有利于诉讼的角度出发,管辖法院也最好约定,一般来说合同的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保险合同一般约定由保险单签发地的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签章)
****年**月**日 年
月
日
【律师提示】:协议需要注明签订时间,以证明该时间是合同生效时间,避免合同因没有签署时间而未生效的法律风险。
第二篇: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九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章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一章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是本公司按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60周岁前,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应填妥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按当时被保险人年龄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三章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章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章 批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六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解决:
(1)通过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释义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第三篇: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共)
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
(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
(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附件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费率表(保额千元)┌──────┬───────────┬─────────┬─────────┐
││趸 交│ 十 年 交│ 二十年交│
├──────┼─────┬─────┼────┬────┼────┬────┤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0│48.7 │35.7 │6.9│5.1│4.3│3.2│
├──────┼─────┼─────┼────┼────┼────┼────┤
│l│ 47.9│ 34.6│ 6.8 │ 4.9 │ 4.2 │ 3.1 │
├──────┼─────┼─────┼────┼────┼────┼────┤
│2│ 47.8│ 34.3│ 6.8 │ 4.9 │ 4.2 │ 3.0 │
├──────┼─────┼─────┼────┼────┼────┼────┤
│3│ 48.3│ 34.5│ 6.8 │ 4.9 │ 4.3 │ 3.1 │
├──────┼─────┼─────┼────┼────┼────┼────┤
│4│ 49.2│ 35.0│ 7.0 │ 5.0 │ 4.4 │ 3.1 │
├──────┼─────┼─────┼────┼────┼────┼────┤
│5│ 50.4│ 35.8│ 7.1 │ 5.1 │ 4.5 │ 3.2 │
├──────┼─────┼─────┼────┼────┼────┼────┤
│6│ 51.8│ 36.8│ 7.3 │ 5.2 │ 4.6 │ 3.3 │
├──────┼─────┼─────┼────┼────┼────┼────┤
│7│ 53.4│ 38.0│ 7.6 │ 5.4 │ 4.7 │ 3.4 │
├──────┼─────┼─────┼────┼────┼────┼────┤
│8│ 55.2│ 39.3│ 7.8 │ 5.6 │ 4.9 │ 3.5 │
├──────┼─────┼─────┼────┼────┼────┼────┤
│9│ 57.2│ 40.7│ 8.1 │ 5.8 │ 5.1 │ 3.6 │
├──────┼─────┼─────┼────┼────┼────┼────┤
│10│ 59.3│ 42.3│ 8.4 │6.0│5.3│ 3.8 │
├──────┼─────┼─────┼────┼────┼────┼────┤
│11│ 61.7│ 44.0│ 8.8 │ 6.2 │ 5.5 │ 3.9 │
├──────┼─────┼─────┼────┼────┼────┼────┤
│12│ 64.2│ 45.8│ 9. 1│ 6.5 │ 5.7 │ 4.1 │
├──────┼─────┼─────┼────┼────┼────┼────┤
│13│ 66.8│ 47.7│ 9.5 │ 6.8 │ 6.0 │ 4.3 │
├──────┼─────┼─────┼────┼────┼────┼────┤
│14│ 69.5│ 49.8│ 9.9 │ 7.1 │ 6.2 │ 4.5 │
├──────┼─────┼─────┼────┼────┼────┼────┤
│15│ 72.4│ 51.9│ 10.3 │ 7.4 │ 6.5 │ 4.7 │
├──────┼─────┼─────┼────┼────┼────┼────┤
│16│ 75.4│ 54.1│ 10.7 │ 7.7 │ 6.8 │ 4.9 │
├──────┼─────┼─────┼────┼────┼────┼────┤
│17│ 78.7│ 56.5│ 11.2 │ 8.1 │ 7.1 │ 5.1 │
├──────┼─────┼─────┼────┼────┼────┼────┤
│18│ 82.4│ 58.9│ 11.8 │ 8.4 │ 7.4 │ 5.3 │
├──────┼─────┼─────┼────┼────┼────┼────┤
│19│ 86.3│ 61.5│ 12.3 │ 8.8 │ 7.8 │ 5.6 │
├──────┼─────┼─────┼────┼────┼────┼────┤
│20│ 90.3│ 64.2│ 12.9 │ 9.2 │ 8.2 │ 5.8 │
├──────┼─────┼─────┼────┼────┼────┼────┤
│21│ 94.6│ 67.0│ 13.5 │ 9.6 │ 8.6 │ 6.1 │
├──────┼─────┼─────┼────┼────┼────┼────┤
│22│ 98.9│ 70.0│ 14.2 │ 10.1 │ 9.0 │ 6.4 │
├──────┼─────┼─────┼────┼────┼────┼────┤
│23│ 103.5 │ 73.1│ 14.8 │ 10.5 │ 9.5 │ 6.7 │
└──────┴─────┴─────┴────┴────┴────┴────┘
┌──────┬──────────┬─────────┬─────────┐
││趸 交│ 十 年 交│ 二十年交│
├──────┼─────┬────┼────┬────┼────┬────┤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24│108.3│ 76.4 │ 15.6 │ 11.0 │9.9│7.0│
├──────┼─────┼────┼────┼────┼────┼────┤
│25│113.3│ 79.8 │ 16.3 │ 11.5 │10.4│7.4│
├──────┼─────┼────┼────┼────┼────┼────┤
│26│118.6│ 83.5 │ 17.1 │ 12.1 │11.0│7.7│
├──────┼─────┼────┼────┼────┼────┼────┤
│27│124.1│ 87.3 │ 17.9 │ 12.7 │11.5│8.1│
├──────┼─────┼────┼────┼────┼────┼────┤
│28│129.8│ 91.4 │ 18.8 │ 13.3 │12.1│8.6│
├──────┼─────┼────┼────┼────┼────┼────┤
│29│135.7│ 95.5 │ 19.7 │ 13.9 │12.7│9.0│
├──────┼─────┼────┼────┼────┼────┼────┤
│30│141.9│ 99.8 │ 20.7 │ 14.6 │13.4│9.4│
├──────┼─────┼────┼────┼────┼────┼────┤
│31│148.4│ 104.2│ 21.7 │ 15.3 │14.1│9.9│
├──────┼─────┼────┼────┼────┼────┼────┤
│32│155.3│ 108.8│ 22.7 │ 16.0 │14.8│10.4│
├──────┼─────┼────┼────┼────┼────┼────┤
│33│162.5│ 113.6│ 23.9 │ 16.7 │15.6│11.0│
├──────┼─────┼────┼────┼────┼────┼────┤
│34│169.9│ 118.6│ 25.1 │ 17.6 │16.5│11.5│
├──────┼─────┼────┼────┼────┼────┼────┤
│35│177.6│ 124.0│ 26.3 │ 18.4 │17.4│12.2│
├──────┼─────┼────┼────┼────┼────┼────┤
│36│185.6│ 129.8│ 27.6 │ 19.4 │18.3│12.9│
├──────┼─────┼────┼────┼────┼────┼────┤
│37│194.0│ 136.1│ 29.0 │ 20.4 │19.4│13.6│
├──────┼─────┼────┼────┼────┼────┼────┤
│38│202.9│ 142.8│ 30.5 │ 21.5 │20.5│14.5│
├──────┼─────┼────┼────┼────┼────┼────┤
│39│212.0│ 149.8│ 32.1 │ 22.7 │21.7│15.4│
├──────┼─────┼────┼────┼────┼────┼────┤
│40│221.3│ 157.1│ 33.7 │ 24.0 │22.9│16.4│
├──────┼─────┼────┼────┼────┼────┼────┤
│41│230.5│ 164.4│ 35.3 │ 25.3 │24.2│17.4│
├──────┼─────┼────┼────┼────┼────┼────┤
│42│240.0│ 172.0│ 37.1 │ 26.7 │25.7│18.5│
├──────┼─────┼────┼────┼────┼────┼────┤
│43│249.9│ 180.0│ 38.9 │ 28.2 │27.2│19.8│
├──────┼─────┼────┼────┼────┼────┼────┤
│44│260.1│ 188.2│ 40.8 │ 29.8 │28.9│21.1│
├──────┼─────┼────┼────┼────┼────┼────┤
│45│270.7│ 196.8│ 42.9 │ 31.5 │30.8│22.6│
├──────┼─────┼────┼────┼────┼────┼────┤
│46│281.8│ 205.6│ 45.1 │ 33.3 │32.9│24.3│
├──────┼─────┼────┼────┼────┼────┼────┤
│47│293.5│ 214.7│ 47.6 │ 35.2 │35.4│26.2│
├──────┼─────┼────┼────┼────┼────┼────┤
│48│305.9│ 224.1│ 50.3 │ 37.4 │38.2│28.4│
├──────┼─────┼────┼────┼────┼────┼────┤
│49│318.7│ 233.8│ 53.2 │ 39.6 │41.5│30.8│
├──────┼─────┼────┼────┼────┼────┼────┤
│50│332.1│ 243.7│ 56.4 │ 42.1 │45.3│33.8│
└──────┴─────┴────┴────┴────┴────┴────┘
┌─────┬───────┬───────┬───────┐
││趸 交│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
│51│346.4│254.1│60.0 │44.8 │││
├─────┼───┼───┼───┼───┼───┼───┤
│52│361.5│265.0│64.2 │47.9 │││
├─────┼───┼───┼───┼───┼───┼───┤
│53│377.7│276.6│69.0 │51.5 │││
├─────┼───┼───┼───┼───┼───┼───┤
│54│394.4│289.2│74.6 │55.7 │││
├─────┼───┼───┼───┼───┼───┼───┤
│55│412.1│302.8│81.3 │60.9 │││
├─────┼───┼───┼───┼───┼───┼───┤
│56│430.8│318.0│89.5 │67.5 │││
├─────┼───┼───┼───┼───┼───┼───┤
│57│450.9│334.9│100.0│76.1 │││
├─────┼───┼───┼───┼───┼───┼───┤
│58│472.9│354.1│114.1│88.0 │││
├─────┼───┼───┼───┼───┼───┼───┤
│59│496.4│375.2│134.0│105.4│││
├─────┼───┼───┼───┼───┼───┼───┤
│60│522.3│398.9│164.9│134.0│││
└─────┴───┴───┴───┴───┴───┴───┘
第四篇:防重大疾病
安全教育专题
防
重
大
疾
病
保卫科 制
重大疾病案例
1、在初中的时候有一女同学,学习一直在年级排名第一,父母都是下岗工人,家庭经济情况较差。有一段时间这名女同学经常因感冒发烧请假。后来学校一起组织捐款我们才知道,她去医院检查患有白血病,家里根本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虽然老师、同学、社会都捐了钱,但是根本不足以支付医疗与后期疗养的费用,最后听说她也是因为得不到很好的治疗而过世了。
2、表姐的儿子跟我同岁,从小到大的关系超级好,就跟一个人一样,但是不幸发生了,就在14岁的时候不幸换上了白血病,因为当时还小,也不太懂什么是白血病,现在才在表姐的身上看到了什么是白血病——白血病可以让一个小小康家庭陷入经济的困境,可以让家人几乎倾家荡产,可以让家人变卖所有可以变卖的东西去医治他,但是付出了这些并不一定能够留住年轻的生命,年轻的生命离开了,留给父母的除了伤心还有巨额的债务……
3、有一个公务员,福利待遇都挺好的,可是就在去年,也就是他35岁的时候,查出来患了肝癌,动了两次手术,总共花费21万元,但是我们都知道,根据社保的相关规定,很多进口药都是不在报销范围之类的,所以他只报销4万,其余的17万都是他们家的积蓄以及外借凑来的,所以说真的如果说是重大疾病的话,社保起到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而商业保险就刚好起到了补充作用。
疾病产生的原因
一、错误的饮食结构和生活习惯
1、不合理的饮食结构
2、酸性体质对健康的危害
二、重治疗轻预防的传统观念
1、关注疾病,对症下药
2、迷信广告、迷信偏方、迷信保健品
饮食结构的改变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饮食结构基本以素食为主,那时的疾病主要表现在营养不良、缺乏蛋白质,例如肝炎、肺炎、肾炎、气管炎等。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饮食结构也随之变为以荤食为主,疾病表现为营养过剩,出现大面积的“三高”人群——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心脑血管疾病发病时间提前至三十岁左右,重大疾病发病率随之上升 工作压力的改变
改革开放以前企业的工作重点是抓劳动纪律,抓产品数量,大家工作的时候做私活的人很多,下班决不做上班的事,上班时间能够不干私活就已经是很好了。但是现在企业的工作重点是抓经济效益、抓市场竞争和产品及服务创新,职工上班与下班的区别越来越不明显,下班将工作带回家的人越来越多,现代人大面积出现亚健康病征,抵抗力普遍下降,疾病的发病率随之上升。
常见大病的成因及预防
1、恶性肿瘤(癌症)
癌症的产生原因可能和食物及环境污染有关,也可能与某些病毒微生物有关,甚至与正常细胞的突变有关。癌细胞因不断地生长扩张,吸收人体大部分的养分,如果没有及早的治疗,通常难以痊愈。
2、心肌梗塞
现代人生活节奏加快,饮食结构不合理,缺乏身体锻炼等因素,使得急性心肌梗塞呈现发病率较高,发病年轻化的特点。
3、脑中风
脑中风是急性闹血管病的中医名称,西医又称脑卒,中,脑血管意外,是指脑部动脉或支配脑的颈部动脉发生病变,从而引起颅内血液循环障碍,脑组织受损的一种疾病。临床上常以猝然昏倒,不省人事、或伴有口角歪斜、言语不利、偏瘫,甚至会造成患者在短时间内死亡。
4、糖尿病
糖尿病是一种“富贵病”,患者大多生活富裕,体态丰。糖尿病既是内分泌疾病‘又是慢性代谢性疾病。
临床上常会导致患者体内糖代谢紊乱,微血管损害,肾脏病变,动脉硬化,还会导致患者昏迷或神经病变。
5、尿毒症
尿毒症不是一种独立的疾病名称,而是各种肾脏疾患(包括肾炎、肾盂肾炎等)进行恶化,发展到终末期,导致肾功能严重损害的一系列综合症状,是各种肾脏疾患最为严重的后果,如心衰竭,昏迷等。
6、暴发性肝炎
发病前多有诱因:如起病后未适当休息,营养不良,饮酒或服用损害肝脏药物,妊娠或合并感染。部分病人可发展为肝硬化,更有甚者可发展成肝癌。
7、瘫痪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 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慢性肝病
指末期肝衰竭,其症状必须包括下列各点:持续性黄疸病;食道静脉曲张;腹 水(肿);肝性脑病。
常见大病的预防
◆恶性肿瘤的预防
1、不偏食,少吃肥肉脂肪及回锅油;
2、不狼吞虎咽,同类食物不摄取过量;
3、不食用太咸、太热的食物或大量冷饮;
4、不食用烧焦、烤焦、发霉或化学污染的致癌食物;
5、不吸烟、少喝酒;
6、不过分暴晒强烈阳光;
7、不随便服用荷尔蒙或不必要的药物;
8、不过度疲劳,有足够的休息、睡眠时间;
9、定期体检。
◆心肌梗塞的预防
1、减少对脂肪的摄取。提倡每周至少吃2次鱼,可获取w3脂肪酸;每日 摄盐量控制于5克以内,坚持每天进食一定数量的瓜果及蔬菜。
2、不吸烟并防被动吸烟。
3、体力活动不可缺。
4、调节血脂。应注意提升好血脂水平;降减导致动脉粥样硬化的甘油三酯及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
5、释放压抑或紧张情绪。
6、关注睡眠。良好又充裕的睡眠,可使呼吸及心跳趋缓,是心脏自我保护的措施。
7、适当多食坚果果仁。
◆脑中风的预防
1、控制体重。
2、控制食盐的摄取量。如调味品、腌制品、腊味、罐头和速食面等尽量少用;
3、控制情绪,保持轻松愉快的心情;
4、节制烟酒;
5、适量运动。
◆糖尿病的预防
1、防止和纠正肥胖,避免摄入高脂肪和过多甜食;
2、饮食成分要合理,多食蔬菜及富含粗纤维食物,食物总热量中,碳水化合物占555%~60%;蛋白质占15%~20jj;;脂肪低于30‰
3、加强运动锻炼。
4、改变不良生活方式,戒烟酒。
5、定期检测空腹血糖和餐后2小时血糖,一旦有升高趋势,要做糖耐量试验。
◆尿毒症的预防
尿毒症患者,禁食下列食物:奶类:牛奶及奶制品(牛奶可视病人的进食状况而调整摄取量)。肉类:内脏、蛋黄。豆类及其制品:黄豆、毛豆、绿豆、红豆、蚕豆、碗豆、豆腐、豆干、豆浆等。面筋制品:面筋、面肠等。
干果类:瓜子、花生、核桃、腰果、栗子、杏仁等。浓缩食品:浓肉汤、鸡精、牛肉精。饮料:矿泉水、咖啡(茶适量)。其他:酵母。
◆暴发性肝炎的预防
防止急性肝炎转为慢性肝炎:
1、病人症状较轻,不出现黄疸,仅有短期疲乏或食欲不佳,容易被忽视,若治疗不及时,可以不自觉地就转变成慢性。
2、急性期休息要够。
3、要重视合并症的治疗:忽略了其他病的治疗,都会加重肝脏负担,使其受到损害。
疾病预防小常识
1、调适寒温。气候多变,老幼病弱者应随时增减衣服,不宜过早脱去冬衣,以免受寒,老年心脑血管者更要注意。
2、早睡早起,运动身体。睡眠不足会降低人体的免疫功能,亦易激动生火,招致外感内伤。
3、保持心境平和。春季忌怒,处事勿过于急躁,要时常保持心境平和。
4、戒烟、少喝酒及咖啡。吸烟最易损害呼吸道表面屏障,诱发疾病发作。烟酒及咖啡都会刺激神经兴奋,有些人想借以“消除紧张和疲劳”,其实反而削弱了人体的抗病力。
5、远离过敏源,远离人群密集场所。
6、饮食宜清淡富营养而易消化,少吃油腻煎炸及辛辣刺激的食品。总之,气候多变,对人生理和心理过程影响较大,改变生活方式,才能维护身心健康。
预防流行性疾病
随着气温的时高时低,细菌、病毒也开始生长繁殖,因此也是疾病多发的季节,尤其是一些传染病,如流感、麻疹、流脑、结膜炎、腮腺炎等。另外,气温气压变化较大,一些慢性疾病和精神方面的疾病也容易复发。那么怎样做好防病保健呢?
首先要有防病意识和坚强的信念。在思想上做好防病的准备,提前了解疾病的防治知识,如遇气候突变带来身体不适时,要静心养气,防止旧病复发,要坚持服药,相信自己能抗击病症。其次是预防接种,可去医院或防疫站注射疫苗,如流感疫苗、流脑疫苗等。第三,日常调摄方面要多加注意。多开窗户,保持室内空气新鲜,保证充足的睡眠,饮用泡有贯众的水(取贯众500克洗净,放入水桶中,每周换药一次),也可在室内放置薄荷油以静化空气。如果家中有流感病人可用食醋熏蒸,每周二次,可以预防其他人患感冒。另外,每天按摩足三里、风池、迎香等穴位也有预防疾病的作用,而且还能增强机体的抵抗力。
第五篇:重大疾病申请书
重大疾病申请书
重大疾病申请书一:重大疾病救助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叫xxx,现年x岁,是xx镇xx村第x组村民。我家有x口人,婆母、丈夫、我和儿子。我于xx年x月患了严重的乳腺方面的疾病,先后在xx、xx等城市就医,现已经花去医疗费xx多元。目前仍在化疗之中,化疗一次得花五千元。丈夫xxx,身小力薄,在建筑队打工,靠给人家提泥挣一点力气钱。婆母今年已经八十岁了,身体也不好,患有胃病,也是经常吃药。我的儿子xx于xxxx年x月考入了高中,上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在家。就这样,我家现在仅靠x亩薄地和丈夫出卖劳动力得到的收入维持生活,特别是我还要继续化疗,需要大量的钱。眼下我已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借债三万六千元。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我真是不敢想象。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饭吃不下,觉睡不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党,想到了政府,想到了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织上的资助,以帮我继续看病。我不胜受恩感激,我扶老携幼向组织上致谢。
此致
敬礼
>重大疾病申请书二:重大疾病补助申请书>>(179字)
尊敬的领导:
我叫***,家住*****(你的情况)。因家庭****(说你的困难),已于**年**月被批准为低保户。
几天前我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诊断为高血压、等病症。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所限,低保金只能维持生活,不能进行相应的治疗,而我(写写你对你的家庭的重要性,如果不能及时治疗,延误病情对家庭的后果等困难),特向国家申请医疗救助金。
申请人:***
(日期)
>重大疾病申请书三:重大疾病补助申请书>>(341字)
尊敬的领导:
我叫**,家中5口人。现住农村。房屋是20XX年住房改革时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房面积为46.1平方米。我家收入只有207元,家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我的家庭情况是:我本人,20XX年生,慢性气管炎哮喘病,长年有病。曾在建筑陶瓷厂上班,于20XX年病退。工厂给生活费207元,再无其它收入。
妻子,王秀芝,20XX年生,没有参加过工作,没有任何收入。儿子,唐明军,20XX年生,先天性呆傻,无工作无收入。我还有一女儿叫唐明凤,20XX年生。现已出嫁。住河北小区X楼X门X室。在唐山第九瓷厂上班,月工资451元。其夫,是同厂的下岗工人。厂子开下岗生活费251元。她有一个女儿,2周。她家生活也很困难,不能给我生活费用。
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