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资质
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84号 202_年度第一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资质及初审、复审公告
202_-11-16 10:32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2_年度第一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具体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1)。
二、招标时间
从202_年11月起,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将对上述招标商品进行配额招标,具体商品招标公告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2_年部分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应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或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相关商品的出口规模。
2、生产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4.自202_年1月1日起,镁砂、滑石、矾土企业的产品原料须来自具有合法采矿资格的开采企业。
5.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2、3、4款要求的生产企业所供产品。
6.202_年-202_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除上述标准外,投标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1、镁砂
A.轻重烧镁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202_-202_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202_-202_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202_年出口量达到10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00吨。
B.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202_-202_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202_-202_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吨。
C.未煅烧的水镁石
(1)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2)该商品202_年-202_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吨,或202_年1-6月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实际出口,或202_年-202_年年均供货量达20000吨。
D.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
(1)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2)该商品202_年有出口实绩,或202_年1-6月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实际出口。
2.滑石块(粉)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2_-202_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2_-202_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2_吨。
3.矾土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2_-202_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2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2_-202_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4.碳化硅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2_-202_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6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600美元/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2_-202_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600美元/吨。
5.甘草及甘草制品
(1)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2)具体品种条件如下:
A.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2_-202_年8月期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委托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或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西部地区企业30万美元)。
B.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2_-202_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吨的生产企业。
C.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2_-202_年8月期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供货值22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企业,或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20万美元(西部地区企业6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注:202_年度第一次招标暂不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做硬性考核,自202_年度第二次招标时再执行统一的注册资本标准。
四、为促进招标商品出口配额合理有效使用,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在202_年度一次性合并划转有关商品出口业绩和年度未使用的出口配额:
(一)允许合并划转的几种情况。
1、原企业更名、改制后的划转
2、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划转
3、同属一个集团的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划转
4、相互参股控股企业间的合并划转
5、企业间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后的合并划转
(二)企业须符合的条件。
1、受让企业须符合有关商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出口业绩和供货业绩条款除外);
2、出让企业须在202_年招标中具有投标资格;
3、对
(一)中第2、3种情况,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0%;对第4种情况,受让企业对出让企业的参股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企业须提供的文件。
1、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合并划转的文件;
2、对
(一)中第1种情况,申请企业须提供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的批复文件和变更名称的工商证明;
对
(一)中第2、3、4种情况,申请企业须提供企业间相互隶属关系、股份组成以及相互参股控股的证明文件。
对
(一)中第5种情况,申请企业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的出资和验资报告、企业间进行资产并购的协议。
3、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须签署双方同意合并划转出口业绩及当年未使用配额的书面协议。协议须注明合并划转的原因以及出让方放弃有关招标商品的投标资格、出口业绩和当年未使用的出口配额,并声明不再经营招标商品的实际出口业务,不再追索和业绩相关的权益。该协议须双方共同签字盖章。
4、上述文件必须提供正本,招标办公室复印后退还企业。
(四)完成合并划转后,出让方即放弃和业绩有关的所有权益,受让方可凭合并后的业绩申请投标资格。此后,招标委员会不再受理企业已经合并业绩的再次拆分。
五、202_年度第一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202_-202_年具有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鉴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已于202_年6-7月对本地区有关地方、中央管理企业202_-202_年上述商品出口及供货等情况进行了初审,本次只需对新增加的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企业进行初审。
凡202_-202_年8月具有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2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3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加盖联合年检合格印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2_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D.镁砂、滑石、矾土产品矿源企业的合法开采证明。
E、流通企业须提供供货企业符合B、C、D款要求的环保、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购货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证明。
上述提供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3)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集,与招标办公室一同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向有关招标办公室完整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新增合格企业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合法开采证明复印件。
(4)资格初审于202_年11月26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
1.有关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资格复审于202_年12月3日前结束。复审结束次日,招标办公室将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委员会。
4、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责成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生产企业须参加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复审合格企业顺利投标,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信息提交至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有关投标网络问题请及时咨询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商 务 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二篇:ICP资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省内增值电信业务)
一、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二、应提交的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公司概况。包括:
(1)公司基本情况。
(2)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情况:须提供不少于10名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应至少有2名人员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提供其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以上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表(具体格式见附件3)。
(3)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场地情况:须提供经营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信息服务业务不少于80平方米、呼叫中心业务不少于150平方米)。
(4)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设施情况:须提供已购或预购的设施、设备清单。
4、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财务会计报告(最近一年的)或者验资报告(最近两年出具的)复印件。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增值电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申请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申请者应建立信息安全联络员制度,设立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申请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的至少配备2名,申请经营信息服务业务的至少配备1名)。对于信息安全联络员或者联系方式有变动的,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报告。
(2)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申请者应提交完整的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职责、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考核制度、有害信息发现处置机制、有害信息投诉受理处置机制、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信息安全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制度、网站备案管理专人专岗工作机制。
(3)信息安全技术手段要求。申请者应提交落实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用户日志60日留存、网站备案动态管理等要求的实施方案材料。若申请者在申请许可时尚未进行实质性系统建设,则应做出同步建设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的承诺,并提交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等材料。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1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12、拟开展的电信业务中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填写经营性ICP备案表。
13、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时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从事以上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保证书)。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式两份),不需提交前款第2项、第9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0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办材料要求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续办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内容包括:申请续办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电信业务经营报告。内容包括:本经营期内的业务发展情况(含服务项目、用户数量、业务收入等)、业务接入及收费标准情况、客户服务及投诉处理情况、下一经营期的发展计划等。
第三篇:ISP资质
ISP资质
工信部开闸审批IDC/ISP资质,鼓励民营资本竞争,202_年12月1日消息,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刚刚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通告中显示,今后将开发IDC及ISP资质办理的审批,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进入IDC和ISP资质运营领域。有业内人士向速途网表示:“工信部开闸审批IDC/ISP资质,对我国电信业发展影响重大,同时也是民营资本进入电信领域的重大机遇
本文内容涵盖ISP资质办理申请、ISP资质年检、ISP资质证备案、续期及变更等多方面内容,在细节上,详细地讲解了各个业务项的办理说明,如材料、条件、流程、时间安排、费用等。如您对ISP资质证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汉唐信通。
一、ISP资质备案
ISP资质备案条件
申请ISP资质证备案条件: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即全网ISP资质、跨地区ISP资质、移动网ISP资质的持证单位均需要办理。
ISP资质备案材料
办理全国省市ISP资质备案的申办材料: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持有全国跨地区ISP资质、全网 ISP资质的单位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全网或者地网ISP资质备案材料:
1、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移动网ISP资质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此类的地网ISP资质备案材料;
2、申请ISP资质备案需要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权结构等有关全网ISP资质备案材料;
4、在当地省市、地区开展移动网ISP资质业务的方案。
ISP资质备案流程
1、备案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由局行政服务窗口负责查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把关;
3、申请地网ISP资质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者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受理申请的,对申请资料交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内容审核;
5、审核过程中,业务处室对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说明理由并交行政服务窗口一次告知移动网ISP资质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相关业务处室将处室意见交局长或分管局长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将行政许可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交行政服务窗口,由服务窗口送达办理ISP资质备案申请人。
二、申请ISP资质办理介绍
如何办理全国ISP资质?ISP资质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和条件:
1、申请ISP资质办理条件
ISP资质申请单位具备的条件:(全国ISP资质办理条件均统一)
①ISP资质申请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机构
②.ISP资质申请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配备
③办理地网ISP资质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④有移动网ISP资质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⑤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省市ISP资质材料
⑥涉及到全网ISP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⑦国家规定的其他申请全网ISP资质证办理条件
2、办理ISP资质材料
办理全国ISP资质的单位应该具备的材料如下:(全国ISP资质申请材料均统一)①
第四篇:资质常见问题
三、工程设计资质
1.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报材料依据申请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企业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延续申请的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2_]20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其中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详见第十四条。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1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的,除按上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其他同意设立的证明;
(2)外商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工程设计的企业、个人注册证明、银行资信证明,或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之一出具的企业、个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业绩、信誉证明。
3.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
4.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申请延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申请延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报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前已持有的行业、专业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可以是有限公司吗?
答:可以。
6.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吗?答:不可以。
7.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核定为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答:不可以。已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的企业若需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应先注销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再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且只能从乙级开始申请。
8.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
9.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2_](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10.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11.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12.一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二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不可以。一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一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13.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
答:不需要。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
14.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答:暂不考核。
15.目前有些专业虽然已经开始了注册考试或已经取得了执业资格,但国家还没有启动注册,这些专业的技术人员应该如何考核?
答: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和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非注册人员考核,不需要填写在《申请表》的注册人员一览表中。这类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即可。作为主导专业的,还需提供个人业绩。
16.资质申报中所有人员的年龄是否必须在60周岁及以下?
答: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
17.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答:可以。除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身份、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18.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否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其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第五篇:资质造假
装修公司如何利用资质造假
现在有些装修公司自己不办资质,而是利用其他公司的资质。这样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承包部门不是整个的装修公司,而是设计部、工程部或者业务部一部、业务部二部等,一般是诸如此类的。
第二种是使用其他有正规资质的公司名义。而这个挂靠公司只要愿意支付给那个正规资质公司工程总额的3%~5%,那么这个资质是稳挂的,所以装修者必须看清公司的资质。有无资质证明也是判断装修公司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条件,一般来讲,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装修公司就可以承接家庭装修了。
另外,查验资质证明时也要看正本副本,不要只看复印件,因为投诉当中相当一部分是冒用、假造别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使用私刻公章的情况。南宁品达装饰。
公司网址: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骋望骊都B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