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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精选)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20-84738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5 12:25: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精选)

项目名称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商务部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_年第23号)

办理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材料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许可程序

一、企业申请;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三、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审定通过报部领导批准;

四、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并发放《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告知方式商务部公告及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85093745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第二篇: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许可(本站推荐)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许可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与成品油零售许可。” 办理条件: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申请材料: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江西省成品油批发经营申报表》(附表7);

(二)《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八)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七)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十)《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外,其余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篇:成品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成品油(含燃料油、原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许可依据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21条、第23条、第28条、第29条及《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和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二、许可范围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改扩建等。

三、申报资料

(一)申请批发经营提交的资料

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在企业注册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十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计量器具验收文件;

6、企业设立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及油库部局规划的说明文件;

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线或公路运输车量或一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8、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

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仓储经营提交的资料

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在企业注册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计量器具验收文件;

5、企业设立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及油库部局规划的说明文件;

6、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线或公路运输车量或一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7、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三)申请零售经营提交的资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省级商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4、提交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加油站机器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及其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鉴定证书》;

7、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9、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0、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成品油(含燃料油、原油)经营企业变更提交的资料(1)企业名称变更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2)企业地址变更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和法使用权证明;

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更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3)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变更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五)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提交的资料

1、《山东省新、(迁、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加油站可行性分析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见加油站的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加油站外观设计图;

6、加油站地理位置图;

7、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贸委指定单位测量);

8、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9、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10、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建设的书面文件。

11、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的预核准提报的资料

1、《山东省新(迁、改扩)油库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油库的可行性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油库的书面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拟建油库的地理位置图;

6、拟建由库的平面设计图;

7、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迁建、改扩建油库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9、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建设的书面文件;

1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六份由区县主管部门向市经信委报送。

四、许可程序

窗口审查资料,现场勘察,确认后报省审批。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之内报省。

六、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

(一)依据

1、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六章;

2、《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第十三条;

(二)有关措施(略):根据不同违规行为,分别对应采取限期整改、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撤销经营资格等监管措施。

第四篇:江西省成品油经营许可操作手册

江西省成品油经营许可操作手册(试行)

一、成品油经营资格网点规划确认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质,应在符合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布局下,办理成品油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手续。一般情况下,省商务厅每季度下发一次规划确认文件,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一)申请新建、迁建、扩建仓储或加油站规划确认

企业申请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含点、船,下同)规划确认,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印章及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①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的请示。

②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经营方案,油库建设可行性分析报告等(企业盖章有效)。

③企业填写《江西省新建加油站(点)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表一),或《江西省加油站(点)扩、迁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表二),或《江西省成品油仓储经营新建扩建、迁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表三)。

④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⑤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盖章,责任人签字。

⑥审查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迁建网点规划确认,除提交与申报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规划部门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成品油经营用地的规划确认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行文上报省商务厅,进行网点规划的确认。提交材料:

①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该土地作为加油站用地的请示文件。

②《江西省新建加油站(点)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或《江西省加油站(点)扩、迁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或《江西省成品油仓储经营新建、扩建、迁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

③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盖章,责任人签字。

④审查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开工备案

申领成品油经营资质企业需在规划确认有效期内到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加油站、油库建设开工备案,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工备案通知书(表四),逾期未开工建设,原规划取消作废。开工备案应提供材料:

①省商务厅下发的有效期内的规划确认文件。②设计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③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④国土部门签发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⑤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 ⑥环保部门签发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 ⑦审查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竣工验收

加油站和油库建设完工后,企业应向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省商务厅网点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成品油经营企业规范。并将并与验收结束后填写验收登记表(表

五、表六)报省商务厅。

四、成品油经营许可

企业申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印章及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

①设区市商务部门出具的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文件。

②省商务厅下发的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③《江西省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表六)或《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表五),《江西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表七)。

④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同时附协议企业资质证明。

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及企业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⑧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⑨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⑩安监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⑩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⑩加油站(点、船)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⑩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①迁建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地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

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逐级上报商务主管部门、由省商务厅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在《江西省成品油信息监管平台》上公示,同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注销应提交的材料:

①《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表八)。②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③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⑤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提交材料:

①设区市商务部门出具的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请示文件;

②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

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表九); ④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⑥油库或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企业地址变更 企业地址变更提交材料

①设区市商务部门出具的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请示文件;

②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

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④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⑤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注: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按照迁建手续办理。)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交材料

①设区市商务部门出具的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请示文件;

②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供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④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主体变更程序 加油站或油库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时:

①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②新的经营单位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

七、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要求(一)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①申报企业认真填写各类审批表,所列项目均需填写完整、清晰。

②形成目录并按要求备齐相关资料;

③要认真核对企业上报资料的有效证照、证明的原件。

④所有申报材料要按顺序用A4纸规格装订成册。

(二)规范印章的使用

①凡审批表中所涉及的印章均须为该单位的行政章,不得为“项目审批章”、“项目专用章”等。

②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经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加盖行政章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对章必须是“与原件相符/XX市(县)xx委(局)”的格式。

(三)规范报送程序

①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成品油经营许可或变更项目,经初审后须派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相关人员代为报送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否则我厅不予受理。

(四)严格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未取得成品油网点规划确认和经营许可的企业,擅自施工建设加油站或油库,我厅将不予受理补报程序。

第五篇:成品油市场经营许可检查方案

区财贸办

成品油市场经营许可检查方案

为有效防范我区成品油零售企业擅自(新、迁、改、扩)加油站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市经贸委《关于对全市加油站进行经营许可检查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区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方案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地点

5月11日 天平、道朗、夏张、马庄 5月12日 粥店、山口、黄前、下港 5月13日 祝阳、范镇、角峪、化马湾 5月15日 徂徕、房村、良庄

二、参加人员

财办分工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工商、安监、消防各一人。

三、检查内容

1、是否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等其他证件(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加油站经营;

2、是否存在擅自新、扩、迁建加油站现象

3、加油站周边安全距离、站内设施之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检查要求

1、各乡镇(办事处)要督促辖区内加油站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要把检查工作和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 量结合起来,切实推进我区成品油流通体系现代化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建设。

2、本次检查重点对居民居住区、城市商业区、集贸市场、工矿区附近的加油站进行重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手续不全、没有建立完整档案材料、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及擅自改迁、改建违法经营行为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经营问题突出的加油站者责令停业整顿,对严重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加油站,依法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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