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安监管危化[2008]13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安全评价单位: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和《现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评价的依据
1.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必须符合《安全评价通则》和具体导则、细则的要求。
2.关于卫生防护距离:凡国家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安全评价时应予采用;如国家、行业标准中没有具体规定的,企业(或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评价报告中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安全评价时也应予采用。
二、关于建设单位(企业)和建设项目(生产装置)的名称
1.建设单位(企业)名称:评价报告中所使用的建设单位(企业)名称,必须是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所注册的规范性名称。评价单位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时,严禁随意更改或简化建设单位(企业)名称。
2.建设项目(生产装置)名称:评价报告中所使用的建设项目(生产装置)名称,必须是建设单位(企业)在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名称。若评价对象为一个整体项目中的子项目,则该建设项目名称应为xxx(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名称)中的yyy(被评价对象名称)项目(工程、生产装置等)。评价单位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时,不得随意更改建设项目名称。
三、关于评价报告中的“前言”或“编制说明” 评价报告的“前言”或“编制说明”,应当明确具体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指出被评价企业或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原料、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用量和生产能力,界定属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生产单位或储存单位,简述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
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申请或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则申请的许可范围,不得超出评价报告中所确定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判定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和名称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99号)、《关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界定问题的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17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04号)的要求,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物品,目前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范畴。
五、关于对企业外部环境的分析评价
1.关于对现有企业的外部环境评价:对现有企业外部环境的评价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说明企业与周边企业、重要设施及居民社区等的实际距离,并评价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二是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已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说明重大危险源与周围居民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实际距离,并评价其是否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对于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同样应评价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无论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都应当分析周边环境和企业的相互影响。三是分析企业周边的道路交通情况,评价其是否满足企业应急救援的需要。上述三种情况,均须做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2.关于建设项目的外部环境评价:对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外部环境评价,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尤其是在现有厂区内部的改、扩建项目,要分析说明新、老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二是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三是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对上述三种情况,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分别进行评价,最后要做出该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要求的明确结论。
六、关于对生产工艺的介绍
评价报告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或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介绍清楚,并用工艺流程简图将过程予以表示,主要化学反应步骤,尽量用化学反应方程式表示。通过各步的化学反应方程式,显示出该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和主 要工艺操作参数。
七、关于对国家法定检测、检验项目的评价
现状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应根据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界定企业生产装置或设施中属于国家法定检测、检验的项目。对国家法定检测、检验的项目,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评价报告方可做出该项符合要求的明确结论。
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八、关于对消防的评价
对于2005年底以前已投入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且公安消防部门没有补办手续的,安全评价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在评价报告中单列一个章节对企业的消防现状进行专门评价。在消防评价结束后,应做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明确结论,且不得有任何附带条件。
九、关于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措施的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的要求,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理措施进行评价。
十、关于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分析评价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价报告,将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或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文件。因此,验收评价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都要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第二章中“安全生产条件”,逐条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对于不符合的条款,在评价结论的“隐患整改确认表”中,要明确已于何时完成整改。
十一、关于安全评价对策、措施及复查
1.现状评价报告、验收评价报告的对策措施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针对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措施,短期内整改不了的,还需提出当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保证安全生产的应急(补救)措施。
(2)企业在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还需进一步提高或改进的措施(企业目前已做到的,不需再提)。
(3)在定量评价中采取补偿系数的,还需提出相对应的应采取的补偿措施。
2.复查:现状评价报告、验收评价报告都要增加对企业或建设项目对策建议落实情况复查的内容。评价单位应根 据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针对所提出的对策建议进行逐项复查,明确指出合格项和不合格项。
十二、关于安全评价的结论
若企业对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和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或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则企业的安全风险可接受,可直接做出符合或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
若企业存在的隐患或问题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未完成整改的,评价单位要综合分析。评价报告中应当在确认企业已落实了当前正常生产情况下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应急措施,可认定企业的安全风险可接受,做出符合或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否则,应当做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
安全评价结论不得有任何附加或前置条件。
十三、关于评价报告的附件
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应按照相关的导则、细则规定准备,同时,还要结合不同的评价阶段,满足以下主要内容要求:
1.现状评价报告。
(1)涉及评价报告中的具体评价过程;(2)企业的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周边道路交通状况图;
(3)企业有关法定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报告或清单(清单应包含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检测周期和检测部门等内容,并加盖被评价单位公章);
(4)企业“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土地使用证;
(5)企业有关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6)企业隐患整改报告。2.预评价报告。
(1)建设项目经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文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当地最新地图缩印件)、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评价单位或企业绘制的示意图)、平面布置图(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图)、工艺流程及物料平衡图等;
(3)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其它可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资料(如:建设单位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3.验收评价报告。
(1)建设项目经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文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许可实施部门审批(备案)的设立审查意见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和试生产(使用)备案告知书等文件(文书)复印件;(3)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当地最新地图缩印件)、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评价单位绘制示意图)、平面布置图(项目竣工图)、工艺流程及物料平衡图等;
(5)建设项目有关法定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报告或清单(清单应包含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检测周期和检测部门等内容,并加盖被评价单位公章);
(6)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7)建设项目有关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
(8)建设单位对存在隐患和不足整改情况的报告。
十四、关于评价报告的格式
1.布局、字号、字体:应严格按照评价导则执行。2.计量单位:应采用国标,并且中英文要前后一致。
3.装订:评价报告采用热熔(胶装)方式封装,并用评价单位公章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封页。
十五、关于评价报告的审查
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主要是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导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评价对象现场情况进行科学性、符合性的审查。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一般审查结论可以为:通过、有条件通过、不予通过。
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之一。主要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的规定,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可研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对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之一。主要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参考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安全工作的资料和安全许可批复文件、试生产(使用)情况、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情况等,并对评价对象的各项安全措施和现场进行符合性检查后,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现状评价报告的审查:主要依据《安全评价通则》、《现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评价对象的各项安全措施和现场进行符合性检查后,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专家审查意见和建议,应当依据清楚、具体详实、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照针对性和重要性的不同,意见、建议可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种类型。
评价单位对专家审查意见有不同看法或意见的,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若经过讨论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当地安监部门可另行组织专家研究或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最终做出决定。
十六、关于评价报告的备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应当自专家审查修改完善、正式出具后,由被评价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安全生产许可部门和省辖市安监局备案。
上述要求,各安全评价单位要认真执行,各级安监部门 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贯彻落实。
二○○七年 月 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5〕53号
各市安监局,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相继发生了6起事故,造成15人死亡,12人受伤。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建设不到位、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得不到有效执行、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坚决抓好检维修以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
1、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副职共同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2、检维修作业前要制定详实的检维修作业方案,内容要涵盖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技术交底等,实施过程要有记录。
3、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除按企业规定的程序签批外,还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副职以上负责人签名确认,签字人对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
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取样检测分析要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等并严格执行。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数据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的,选配检测设备要与风险分析出的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必要时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
5、对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易燃易爆场所、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反应器、塔、釜、槽、罐等)的入口,必须实现视频监控,并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
6、严格控制节假日、夜间作业,特殊原因确需实施检维修作业的,厂级带班领导对落实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控制,严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并严格控制作业现场的人员数量。
7、实行重大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报告制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停车检修等重大检维修作业前,要将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实施日期、作业范围和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8、检维修作业涉及外来施工队伍的,做到“四个必须”,即必须查验外来施工队伍和外来施工人员的资质、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必须对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必须安排现场监护人员,严禁以包代管。
以上8条措施要求,中央驻鲁、省管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超过百亿或在职员工一千人以上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切实健全完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制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以母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代替。没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一律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0、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参加班组安全会议,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主要负责人用于安全生产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参加安全生产的活动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做出的决定要有记录。
11、企业要将安全管理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时报当地安监部门,并在企业显著位置公示,人员调整时要及时更新。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书面承诺安全管理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的真实性。
12、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在本企业责任制文本中,必须有主要负责人“已全文审阅”的签字并按规定发布执行。
三、开展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和设计安全诊断复查工作
13、属于危险化工工艺尚未进行自动化改造的企业,经复查认为需要进行改造的,要立即制定改造方案,尽快实施改造。对复查认为确实不需要进行改造的,有关企业要提供书面专家意见,连同市局审核意见一并上报省局。
14、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设计安全诊断的企业,经复查确认未进行设计诊断或设计诊断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进行设计诊断。
15、涉及蒸馏工艺系统的企业,要严格对照《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1〕140号)中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完善蒸馏工艺系统的安全控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四、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6、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5月底前要对辖区内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以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厂长)普遍进行一次法律法规、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事故案例等内容的教育培训。
17、企业要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和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进一步规范作业票证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18、企业要专门组织一次检维修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全员培训,培训要有计划、有记录、有考试。
为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省局确定二季度在全省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方案附后),三季度结合危险化学品重点县督查,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对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进行公开曝光。凡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山东省安监局 2015年3月31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汲取近期六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根据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自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把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第二季度监管执法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求实效”的总要求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级抽查”的分工原则,灵活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专家会诊等多种方式,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综合运用经济处罚、暂扣或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查封或扣押、停止供电、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和约谈警示等措施,推动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建设、企业检维修作业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和设计安全诊断工作、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外来施工队伍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内容。
同时检查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明确的十八条工作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自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和企业自查阶段(4月1日—4月20日)。各市安监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摸清企业数量,明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计划,统一执法标准,做好准备工作。同时,要广泛宣传,全面发动,营造氛围,要求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隐患台账,落实整改措施。
(二)集中检查阶段(4月21日—6月15日)。各市安监局要抽调执法队伍、危化科室的精干力量,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改的,督促企业当场采取处理措施;不能立即整改的,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及时复查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固定证据,履行执法程序,予以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三)督导抽查阶段(6月16日—6月30日)。上级安监部门要对下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抽查下级安监部门已经检查过的企业,并向当地安监部门通报反馈督导抽查情况。
四、工作措施
各市安监局要综合运用以下工作措施,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一)建立统计月报制度。各市安监局要于每月5日前向省安监局报送《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行政处罚明细表》(见附件2)。请各市安监局明确一名信息员,专门负责统计表报送工作,信息员姓名、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于3月31日前报送省安监局。
(二)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要坚持“重典治乱”,依法严格实施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关闭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对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特别是对违反危险作业规程的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一律从严从重或按上限处罚。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停止供电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加大非法违法信息曝光力度。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暗查暗访,对非法生产或建设、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达标、拒不接受安监部门执法检查或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予以曝光。
(四)强化督导抽查。通过督导下级安监部门、抽查有关企业,查漏补缺,推动工作进度。在集中检查阶段,各市安监局要对工作进展缓慢、执法力度偏弱、有群众举报信访线索的县级安监部门,进行不间断地督导抽查,并通报反馈督导抽查情况。在督导抽查阶段,各市安监局要对所有县级安监部门进行“全覆盖”督导抽查。省安监局将于第三季度对各市安监局和省级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五)完善检查档案。各市安监局要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大检查档案资料。检查档案应当包含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检查表(监管执法人员、企业现场负责人、专家要共同签字)、证据材料(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看验笔录、企业有关复制件等)等有关资料。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是省安监局认真研判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后作出的决策部署,是遏制化工和危化品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化工和危化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求实效”的总要求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级抽查”的分工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制定检查方案时,要与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各市自行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等工作有机衔接。
(二)规范执法行为。要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通过执法文书督促企业整改,不能以发文件或专家意见等方式代替行政执法文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敢于碰硬,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不能以责令企业整改代替行政处罚。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积极向企业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及有关新政策、新要求,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执法人员要讲纪律、守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条实施办法,改进作风,廉洁自律。
(三)认真总结经验。各市安监局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规章制度,积极推广。要树立正反两方面的典型,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请各市安监局及时向省安监局报送大检查动态信息,并于7月5日前报送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
联系方式:危化处0531-81792208,监察总队0531-81792216 电子邮箱:jczd1010@126.com
附件:1.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统计表
2.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行政处罚明细表
第三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实施细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保证本公司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保证评价工作过程和结果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及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全过程。职责
2.l办公室负责提供对安全评价工作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设施和消耗材料。
2.2办公室文秘人员负责安全评价报告的打印、装订及发放。
2.3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安全评价的原始记录和安全评价报告等档案记录。
2.4安全评价部负责安全评价的实施。
2.5安全评价人员负责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2.6质量负责人和安全评价部负责人负责评价报告的校核。
2.7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批准安全评价报告。
3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4安全评价内容
1)危险、有害因素
2)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
3)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
4)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5)安全生产条件
5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1)确定现状安全评价范围
2)收集、整理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3)确定安全评价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4)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5)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
6)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评价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被评价单位的实际需要,与被评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的范围。
7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7.1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评价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数据(参见附件1)
7.2搜集、整理生产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等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
8安全评价方法
8.1评价方法
8.1.1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以安全检查表的方法(参见附件2)为主,其他方法为辅。
8.1.2其他方面的安全评价,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
8.1.3安全评价单元划分原则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安全评价单元:
a)以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为主划分
b)以装置、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特征划分
c)可以将安全管理、外部周边情况分别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
9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9.1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a)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b)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
9.2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生产单位外部周边情况和所在地自然条件
a)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危险、有害因素对生产单位周边社区的影响
b)分析生产单位周边社区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
c)分析自然条件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
9.3安全生产条件的分析
9.3.1管理层
a)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b)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c)分析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d)分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e)分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f)分析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g)分析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h)分析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i)分析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j)分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调查处理情况
9.3.2生产层
9.3.2.1外部条件
a)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b)分析生产装置、设施是否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c)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生产单位周边社区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9.3.2.2内部安全生产条件
a)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b)分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c)分析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d)分析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继续培训和考核情况以及安全操作能力、水平;
e)分析设备、设施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配套措施;
f)分析生产工艺及其变更情况;
g)分析生产原料、辅助材料及其变更原料、辅助材料的情况;
h)分析作业场所及其变更情况和法定监测、监控情况;
i)分析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其变更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j)分析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其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k)分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l)分析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9.4固有危险程度
9.4.1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确定生产装置、设施的固有危险程度
9.4.2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确定危险目标和重大危险源
9.5预测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
10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10.1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10.2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及其依据的具体条款
10.3存在的事故隐患、隐患的风险程度(按高、中、低分类)和紧迫程度
10.4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结果(最坏、一般)
11安全生产对策及建议
11.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同时可根据国内外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
11.2提出相应整改措施的建议
11.3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意见及其建议
12安全评价结论
12.1根据安全评价结果,作出可接受程度的结论
12.2针对安全评价结果,作出采取何种措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12.3作出假设整改计划实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13安全评价报告
13.1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⒈编制说明
⒉被评价单位概况
⑴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⑵被评价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基本情况
⒊安全评价的范围
⒋安全评价程序
⒌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
⒎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的结果
⒏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后果
⒐对策措施与建议
⒑安全评价结论
13.2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⒈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过程
⒉定性、定量分析过程
⒊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的预测过程
⒋平面布置图、流程简图、防爆区域划分图以及安全评价过程制作的图表
⒌安全评价方法的确定说明和安全评价方法简介
⒍被评价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目录
⒎法定检测、检验情况的汇总表
13.3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⒈布局
⑴封面(参见式样1)
⑵封二(参见式样2)
⑶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参见式样3)
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⑸编制说明
⑹目次
⑺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⑻正文(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⑼附件
⒉字号、字体
⑴正文标题
①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
②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
⑵正文内容
①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
②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
⒊纸张、排版
⑴纸张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
⑵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
⑶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⒋印刷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⒌封页
用评价单位公章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封页
14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安全评价人员应将评价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原始记录等有关文件装入档案袋,填写报告提交凭条,将安全评价报告的电子文档和档案袋一同提交质量负责人进行校核,校核合格后由质量负责人提交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15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通知办公室文秘人员取走报告档案存档,打印装订报告。
16通知委托单位领取安全评价报告。
17记录
执行本实施细则产生并保持以下记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提交凭条
——报告发放台帐
第四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要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要点
一、前言
二、目录
三、被评价单位情况概述
(一)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包括企业是否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若不在,是否纳入政府规划搬迁计划等情况);
2.产品品种、生产能力和技术工艺(包括是否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3.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辅助工程情况,有无变化;
4.主要建(构)筑物情况(如:耐火等级、火灾危险类别等)。
(二)安全评价范围
(三)评价依据
四、评价方法及单元划分
五、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危险、有害化学品辨识;
2.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所在场所、部位;
3.生产、储存场所及生产过程危险性分析;
4.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辨识。
六、安全生产条件
1.内、外部安全防火间距;
2.生产设备、设施、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包括对工艺流
程、工艺参数、控制方式、操作条件、物料种类与理化特性、工艺布置、总图、公用工程等内容定性、定量分析);
3.全部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及完好有效情况,并对以下情况进行专项详细说明:
(1)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装设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场所装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设施的运行及完好情况;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相关设备、设施情况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符合性。
4.对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故隐患,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事故模拟,预测极端情况下事故的影响范围、最大损失,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概率,给出量化的安全状态参数值。
5.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
置和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
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职业危害管理;
(4)从业人员条件及其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5)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修定和演练情况及急救援组
织机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设备配置的符合性;
(6)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7)安全标准化运行及持续改进情况;
(8)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情况;
(9)企业现场管理情况。
七、对策措施与建议
1.提出采纳和宜采纳消除或减弱危险、危害的技术和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2.列出生产工艺系统(包括公辅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紧迫程度;
3.确认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和对策措施及建议的采纳情况。
八、安全评价结论。
安全评价结论必须明确企业当前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九、附件
(一)企业位置周边示意图;
(二)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三)工艺流程图;
(四)评价过程制作的图表;
(五)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的检测检验情况。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东安监发〔2012〕41号
发文时间:2012-06-18 16:31:02 来源: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820次 文章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监局,各危化品从业单位:
最近一段时期,由于市场原因和搬迁改造,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情况不断增多。企业停产后人员不稳,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安全管理意识下降,设备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不到位,装置内危化品处置不彻底,这些情况如不引起高度重视,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对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停产、复产事项报告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报告的原则,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报告制度:
一是间歇性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正常停产1个月以内,要于停产当日电话告知区县安监局;预计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要书面报告县区安监局。
二是连续性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因意外情况紧急停产且24小时内不能立即恢复生产的,停产后要马上报告县区安监局;紧急停产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同时报市安监局。
三是连续性生产企业计划内停产的,要提前2天按以下要求报告:计划停产15天以内的,以电话方式报告县区安监局;计划停产时间超过15天的,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区安监局。
四是停产时间较短(电话报告停产情况)的企业,复产时要提前1天电话报告复产计划;停产时间较长(书面报告停产情况)的企业,要提前3日将复产报告报县区安监局。
停产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停产原因、预计停产时间;停产期间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复产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复产时间,复产前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详细开车方案以及开车条件确认表。
二、切实加强停产及停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停产期间安全管理。要督促停产企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认真做好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要严格危化品装置停车管理,制定完善的停车方案,落实重点危险作业岗位的紧急处置措施;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严格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跟班、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并处置异常情况。第二,要做好化工装置设备设施的清理处置、维护保养和管理。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对停产装置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清空、置换设备、管道内的危险物料,将生产场所余留的危化品集中到库房统一管理,并做好库(罐)区与生产装置的安全隔断,尽量降低储量,安排专人,定期对生产储存系统实施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三,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停产时机开展员工安全操作技能、规程的培训和考核,稳定员工队伍,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二是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监管漏洞。要建立停产企业巡查、监控、管理长效机制,将停产企业(尤其是装置内危化品未处置完毕的企业)列入检查重点,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出现事故和险情。
三是做好永久性停产企业的处置工作。因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决定不再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要对危化品生产储存及使用装置进行全面清理置换,确保无危化品残留,并及时拆除危化品生产储存及使用装置。
三、全面落实停产企业复产安全条件审查
一是认真做好复产准备工作。停产企业在恢复生产前,要制定详细的开车方案和应急预案,对员工进行一次开车专项教育培训;要编制开车条件确认表对生产储存装置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严禁设备设施带病投入运行。同时,要按规定做好重大事项报告。
二是实行复产安全条件确认制度。对停产时间超过15天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间歇性生产企业实行复产条件确认制度。这些企业复产前按规定时限,向县区安监局提出书面复产报告,由县区安监局进行复产条件现场核查(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确认具备复产条件后方可允许企业恢复生产。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复产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经评价达到安全条件,并经县区安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进一步规范停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一是对暂时停产的企业,停产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由县区安监局暂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复产时经安监部门审查具备条件后,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对停产后实施资产重组、企业搬迁、装置改扩建等企业,由县区安监局暂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依法履行有关程序或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后,视情况2 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三是对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永久性停止危化品生产的企业,由县区安监局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市安监局依法予以注销。
四是对在停产期间安全许可证到期、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条件的,由企业提交推迟许可证延期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复产时再按相应规定申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许可证到期未提交推迟延期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全面开展停产企业专项检查
立即对辖区内停产企业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已停产危化品企业是否存有危化品原料及成品、半成品;生产车间及生产装置、工艺管线、储罐内是否残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的物料;特别是对遗存的剧毒化学品和存留有危险物质的气瓶、储罐、设备是否进行了彻底清理;暂时未清理完的是否落实了完善的安全措施。通过检查,摸清停产企业实际状况,发现管理不善或处置不当的,责令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或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按规定需要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立即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市安监局。
联系电话:8333927 邮箱:dysajjwhp@163.com 附件:全市停产(半停产)危化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