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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办理流程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0-48258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3 09:28: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许可证办理流程

许可证办理流程

(食品、烟草、食盐、出版物、动物检疫)

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步骤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工商机关现场核查。

第三步:领取《准予许可通知书》,十日内凭通知书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直接领取许可证。

注册食品公司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办公用的电脑、食品展示柜);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承诺书

(十)8项制度

(十一)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注册食品贸易公司流程:

1、核准公司名称,取得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准本以上所需材料

3、提交以上材料后,约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核查场地

4、取得场地核查表

5、正式受理,等待领证

6、领证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流程

1.申请

为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提供了多种申请渠道。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格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领取。已经建立烟草专卖管理所的地区,还可以通过专卖管理所申请。

应提交材料

(一)新办许可证。新成立的烟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申请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的企业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企业,应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烟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应提交国家局或省级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国家局同意其生产或进出口的批准文件。

2.受理

受理过程中,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

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决定

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局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供材料并填写审批表;

A、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性质、营业场所面积、经营出版物范围、发行方式等内容,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B、申请人填写出版物经营单位审批表;

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正本备验)和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D、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房屋租赁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F、从业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备验);

G、经营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提供相关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正本备验)和用于电子出版物经营的设备清单。

(2)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验,对审验合格者颁发《出版物发行(零售、投递、出租)许可证》;不同意申办的,说明理由。

办理南京食盐专卖许可证的流程

办事规程:

一、申请条件

(一)持有零售食品、副食品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了解盐业法规知识,经营食盐可以做到按法定渠道进货。

二、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或填报县级盐政管理(稽查)所提供的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3张)

三、办理程序

(一)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盐政管理所提交申报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食盐零售许可证。(对县级卫生部门对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有专项要求的,通知其按要求办理。)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函复申请人。

办理南京动物检验检疫证的流程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同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随附单证。

2、受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收到随附单证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

履行受理手续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递交申请。

3、审核、批准

动植司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审批工作自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篇:进口许可证办理流程

进口许可证办理流程: 1.在省级外经贸委或许可证局5C2室申办电子钥匙。

2.录入保存并上报许可证电子数据。

3.送交书面资料,在申请表右上角写清申领单号后六位。

4.及时查询网上申领状态:一审不通过时可点击申领单号查看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并再次上报;二审通过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取证,取证时将许可证号写在取证联右上角。

5.取证人员缴费后在进口许可证登记表上逐行签名,凭取证联、介绍信和身份证取证。具体请点击详细情况

6.换证录入时请在备注栏加注原许可证号,即“03AAXXXXXX换证”。

具体商品

汽车及其关键件

一、电子数据:

1.录入:

申领单号(共21位)在录入保存后自动产生,将后六位写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右上角。

收货人(包括括号方式)、贸易方式、外汇来源、商品用途、商品编码应与《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严格一致,不得更改。

出口国、原产地国国别如须更改须出具外贸合同复印件。

报关口岸仅限天津新港0202、大连0900、黄埔5200、皇岗5301、上海2200、满洲里0600六个口岸。

规格、等级栏应与《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一致,不需再录入商品名称里已出现的内容,如排气量等。

数量应与《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一致。“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可报关12次,如果在12次内不能完成进口,可分为若干份许可证,其数量之和必须等于《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数量。

价格可在10%范围内浮动。

发证机关栏在下拉列表中选择“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备注栏:如换证需填写原许可证证号如“03AA123456换证”字样。

配额编号栏填写《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第3栏“配额证明编号”,如“0601-2003-12345”(其中“-”用半角方式)。

附加说明信息栏内容不显示在进口许可证证面上。

2.保存。

3.上报。

4.查询反馈信息:一审不通过时按照反馈意见重新修改再上报;二审通过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可取证。

二、书面资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联、《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一式四联,如为代理进口需提供代理协议正本。

换证书面资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原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复印件,如更改进口商须出具双方签字盖章的委托代理协议。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联)和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可从网站主页面“相关软件下载”处下载。

进口商栏须盖章。

成品油

一、电子数据:

1.录入:

申领单号在录入保存后自动产生,将后六位写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右上角。

收货人(进口用户)、贸易方式、外汇来源、商品用途、商品编码、数量应与《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严格一致,不得更改。“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可报关12次,如果在12次内不能完成进口,可分为若干份许可证,其数量之和必须等于《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数量。

发证机关栏在下拉列表中选择“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备注栏:换证填写原许可证证号如“03AA123456换证”。

配额编号栏填写《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第2栏“进口配额证明号”

配额来源栏填写《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第20栏或第21栏明示的配额来源,其4位代码可从配额来源代码列表中查到。

附加说明信息栏内容不显示在进口许可证证面上。

2.保存。

3.上报。

4.查询反馈信息

二、书面资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

换证书面资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原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复印件,如更改进口商须出具委托代理协议。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和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可从网站主页面“相关软件下载”处下载。

进口商栏须盖章。

天然橡胶

一、电子数据:

1.录入:

申领单号在录入保存后自动产生,将后六位写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右上角。

收货人、贸易方式、商品用途、数量应与《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严格一致,不得更改。“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可报关12次,如果在12次内不能完成进口,可分为若干份许可证,其数量之和必须等于《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的数量。

发证机关栏在下拉列表中选择“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备注栏:换证填写原许可证证号如“03AA123456换证”。

配额编号栏填写《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第3栏“配额证号”。

配额来源栏填写《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第20栏“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表示的配额来源。

附加说明信息栏内容不显示在进口许可证证面上。

2.保存。

3.上报。

4.查询反馈信息:一审不通过时按照反馈意见修改上报;二审通过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可取证。

二、书面资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

换证书面资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 表、原进口许可证、《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如更改进口商须出具委托代理协议。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和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可从网站主页面“相关软件下载”处下载。

进口商栏须盖章。

轮 胎

一、电子数据:

1.录入:

申领单号在录入保存后自动产生,将后六位写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右上角。

收货人(进口用户)、贸易方式、外汇来源、商品用途、商品编码、数量应与《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严格一致,不得更改。“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可报关12次,如果在12次内不能完成进口,可分为若干份许可证,其数量之和必须等于《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数量。

发证机关栏在下拉列表中选择“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备注栏:换证填写原许可证证号如“03AA123456换证”。

配额编号栏填写《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第2栏“进口配额证明号”

配额来源栏填写《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第20栏或第21栏明示的配额来源,其4位代码可从配额来源代码列表中查到。

附加说明信息栏内容不显示在进口许可证证面上。

2.保存。

3.上报。

4.查询反馈信息:一审不通过时按照反馈意见修改上报;二审通过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可取证。

二、书面资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

换证书面资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原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复印件,如更改进口商须出具委托代理协议。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和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可从网站主页面“相关软件下载”处下载。

进口商栏须盖章。

化学品

一、电子数据:

1.录入:

申领单号在录入保存后自动产生,将后六位写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右上角。

申领单各项须与批复单(易制毒化学品)或核准单(监控化学品)严格一致,不得更改。“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可报关12次,如果在12次内不能完成进口,可分为若干份许可证,其数量之和必须等于批复单(易制毒化学品)或核准单(监控化学品)的数量。

发证机关栏在下拉列表中选择“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备注栏:换证填写原许可证证号如“03AA123456换证”。

配额编号栏填写批复单(易制毒化学品)或核准单(监控化学品)文号,须完整准确。

附加说明信息栏内容不显示在进口许可证证面上。

2.保存。

3.上报。

4.查询反馈信息:一审不通过时按照反馈意见修改上报;二审通过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可取证。

二、书面资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批复单(易制毒化学品)或核准单(监控化学品)、合同。

换证书面资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 表、原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和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可从网站主页面“相关软件下载”处下载。

进口商栏须盖章。

光盘生产设备

一、电子数据:

1.录入:

申领单号在录入保存后自动产生,将后六位写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右上角。

申领单各项须与《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设备清单严格一致,不得更改。

是否一批一证栏选择“否”;如果数量为1则选择“是”。

发证机关栏在下拉列表中选择“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备注栏: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第3栏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号。换证填写原许可证证号如“03AA123456换证”。

配额编号栏填写新闻出版署文件的文号,须完整准确。

配额来源栏无需填写。

附加说明信息栏内容不显示在进口许可证证面上。

2.保存。

3.上报。

4.查询反馈信息:一审不通过时按照反馈意见修改上报;二审通过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可取证。

二、书面资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新闻出版署文件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外资企业除新闻出版署文件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外还须提供设备清单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商务部批准证书复印件、进口合同复印件。

换证书面资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原进口许可证、新闻出版署文件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设备清单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和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可从网站主页面“相关软件下载”处下载。

进口商栏须盖章。

消耗臭氧层物质

一、电子数据:

1.录入:

申领单号在录入保存后自动产生,将后六位写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右上角。

申领单各项须与《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审批单》严格一致,不得更改。

发证机关栏在下拉列表中选择“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备注栏:换证填写原许可证证号如“03AA123456换证”。

是否一批一证栏选择“是”。

附加说明信息栏内容不显示在进口许可证证面上。

2.保存。

3.上报。

4.查询反馈信息:一审不通过时按照反馈意见修改上报;二审通过的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可取证。

二、书面资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审批单》。

换证书面资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原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和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可从网站主页面“相关软件下载”处下载。

进口商栏须盖章。

第三篇: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四篇:拆迁许可证办理流程

拆迁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迁办)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综合开发建设项目拆迁,需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范围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属于土地出让的,应当有土地出让与授让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附1:2000拟拆迁房屋现状图,用红线标出拆迁四至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

(5)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补偿安置方式和费用、安置补贴标准和补偿费计算方法(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及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评估明细表),属于产权调换的,应当附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6)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7)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需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具体内容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中的第4、5条);(3)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4)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拆迁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房屋拆迁许可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不予受理专用印章。拆迁人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并在复印件的空白处加盖已核对专用章。

3、审查核准

(1)区、县拆迁办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①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有效; 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具备拆迁资格;

③拆迁计划中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应当符合规定,拟拆迁范围与规划确定的范围应当一致;

④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房屋评估报告内容规范,补偿安置方式、安置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应当符合规定; 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经落实; ⑥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符合有关规定;

⑦现场查勘拆迁范围、房屋产权、类别、面积、用途等现状情况与提供的资料应当一致; ⑧其它应该审查的内容。

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作好记录,经办人签字。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拆迁人调整资料,待调整后重新申报。调整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县拆迁办负责人在《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呈报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拆迁办核准。市拆迁办对区、县拆迁办上报的《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由市拆迁办主管领导签署核准意见。准予拆迁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五篇:办理消防许可证流程

办理消防许可证的步骤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解释说明:凡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场所,申办消防安全许可证时,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不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三日内办理完毕,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五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的范围: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酒吧;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洗浴中心场所;室内游艺、游乐场所;其他公共娱乐场所。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用办理消防许可证,但是要办理消防备案;300平方米以上就需要办理消防许可证。由当地公安消防局或支队办理。

第一步:消防建审资料

1.平面图纸,加盖装修单位设计资质章;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名称复印件; 4.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审核申报表》;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998年后建筑物); 8.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土地以及建筑物所有权合法证明资料;

第二步:消防验收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3.消防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场所及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消防电气)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5.竣工图纸;

6.《验收申报表》;

7.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消防培训证书;

9.四个能力建设标示化(包括检查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能力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三步:消防开业检查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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