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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报告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20-88604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5 12:46: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报告

应当归入职业卫生档案的监测、检测、评价、申报、体检综合报告等材料:

1、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有条件的可以自己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做日常监测);

2、每年一次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只能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做);

3、每三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做每三年一次的现状评价);

4、新改扩建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完成后在试运行阶段做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5、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表和回执单。申报网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

6、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体检后,由体检机构做出的综合报告)

第二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计划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计划

1目的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相关因素的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职业危害识别检测和整改处理,有因素定期监督检测。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生产车间。

3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规标准。

4职责

1)生产经营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2)协助部门为其他各部门和生产分厂。

5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

1)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使用的物品(如原材料、辅料、成品等)的性质来识别有害成分。

2)根据生产机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成分进行识别。3)通过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来识别。

4)查阅文献资料、类比同行业进行识别。

6识别后的处理

1)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向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如未申报应及时申报或补充申报,并保留申报回执。

2)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申请逐步替代现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3)发现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里存在的危险因素,或者经常发生职业病事故的高危险化学品时,检索有无低毒或无毒的替代品。若有,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申请替代;若无,当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申请通过工程控制(如改善工艺流程和加强防护设施)、行政控制(如减少接触时间)、加强个人防护等途径来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7检测项目的确定

1)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检测项目。

2)若工作场所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出的项目,或工作场所中存在应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重点项目。

3)检测项目经所委托的检测机构现场调查确认。

8检测机构的确定

应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及检测。

9检测周期的确定

1)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出的项目每年检测一次。

2)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3)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必须按卫生监督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10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

1)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

2)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及所在地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3)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如食堂),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11检测费用列入安全措施经费开支。

12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13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2)本制度制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企管部。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相关因素的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规标准。

三、职责

(一)安环部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负责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工作,负责日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监管。

(二)各部门及各个生产车间协助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供工艺等方面的支持和方便。

(三)安环部负责联络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四、检测机构的确定

(一)日常检测由安环部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及检测。

(二)职业病危害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由安环部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三)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选择甲级、乙级和丙级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价。

五、检测周期的确定

(一)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对《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毒物,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检测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二)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检测一次。

(三)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情况下,必须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2、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七、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公示和存档

(一)安环部自收到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检测结果后5日内,将检测结果放入职业卫生检测档案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同时报彭泽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项目由管理部门履行“三同时”手续后,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交安环部一份。

(三)安环部自收到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检测结果后5日内,根据检测不同车间的结(包括与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结果),复印后分别在各车间公示板上进行检测结果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四)安环部将检测结果到各职业卫生档案中保存。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控制措施

(一)每年年初由安环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计经费的预算和计划,从经费上的保障。

(二)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委托作业现场检测时,委托时应明确具体的检测车间、工种、职业有害因素种类等信息,保证检测项目的全面。并要进行现场调查确认。

(三)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时间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江西全鑫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202_年5月28日

第四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由职业病防治院检测后,其结果还需像什么部门申报?申报后有回执吗?

现在的事情难做多了,多头管理,过去是卫生部门在管,现在是安监部门也在管(而且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下面一些文件,供参考吧: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

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2_.7.27):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五、你所讲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是已经完成了检测和评价,有两种情况:

(1)向安监部门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

(2)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要向卫生部门申报,并取得备案回执。

第五篇: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制日期:

为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小组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小组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小组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小组应制定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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