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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共五则)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20-55080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30 09:17: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住建部《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住建部发布《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新闻中心-中国网 news.china.com.cn 时间: 2012-12-05 发表评论>> 中国网12月5日讯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今日发布《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应具备四个条件,试点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区、镇。以下是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 智慧城市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行中的综合应用,整合信息资源,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指导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实施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区、镇。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 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是完成当地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

二、申报

第五条 由申报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六条 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已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

(二)已完成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编制;

(三)已有明确的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保障渠道,如已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组织管理。第七条 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签章)。

(二)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纲要应体现以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建设与宜居、管理与服务、产业与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控制指标和重点项目。

(三)智慧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具体内容:

1.基本概况。包括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现状,社会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情况等。2.可行性分析。包括创建国家智慧城市的需求分析、基础条件和优势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3.创建目标和任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照《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提出合理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建设期限和工作计划。

4.技术方案。支撑创建目标的实现和服务功能的技术路线、措施和平台建设方案。5.组织保障条件。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相关政策和资金筹措方式等。6.相关附件。

三、评审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成国家智慧城市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由城市规划、市政、公共服务、园林绿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负责智慧城市创建的技术指导和验收评定。

第九条 评审程序包括材料审查、实地考查、综合评审等环节。评审专家组从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组成。

(一)材料审查。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二)实地考查。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城市进行实地考查,考查内容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建设与应用水平、保障体系和建设基础等,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综合评审。专家组通过查看申报材料、听取工作和试点实施方案汇报、听取实地考查意见和综合评议等程序,对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条 综合评审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的试点城市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

四、创建过程管理和验收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政府签订国家智慧城市创建任务书,明确创建目标、创建周期和建设任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承担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创建工作行政责任人,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实施工作。第十三条 试点城市在创建期内,每年12月3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年度自评价报告,说明预定目标的执行情况。根据年度自评价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实地考查建设工作进展,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创建期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创建任务书组织验收。对验收通过的试点城市(区、镇)进行评定,评定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二星和三星。未通过验收的允许进行一次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组织复验收。

第十五条 评定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核定后,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命名其相应等级的国家智慧城市(区、镇)。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篇:住建部公布首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住建部公布首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1月29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召开的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创建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公布了首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与第一批试点城市(区、县、镇)代表及其上级人民政府签订了共同推进智慧城市创建协议。

经过地方城市申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专家综合评审等程序,首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共90个,其中地级市37个,区(县)50个,镇3个,试点城市将经过3-5年的创建期,建设部将组织评估,对评估通过的试点城市(区、镇)进行评定,评定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和三星。

会议认为,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新经济模式形成、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将集约、低碳、生态、智慧等先进理念融合到城镇化的具体过程中是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最紧迫的课题之一。住房城乡建设部积极探索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创新手段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服务民生,让城市生活更美好。于是,智慧城市(区、镇)应运而生。

试点城市通过智慧城市(区、镇)的实践,从政府和市长角度,促使城市“不得病”、“少得病”和“快治病”,保障城市健康和谐发展;从企业角度,利用智慧城市技术手段,提升企业自身运营效力、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竞争力;从百姓角度,让百姓感受到智慧城市带来的“便民”、“利民”和“惠民”,给百姓生活方式带来更好的变化。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高起点构架智慧城市的顶层设计,高标准构建智慧型的城市基础设施,高规格建立智慧型城市发展协调机制,高效率推进智慧城市的示范作用,通过试点探索、总结、提炼创新的城镇化发展模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总结发言时强调,智慧城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城镇化战略部署的具体任务,也是扩大内需、启动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的新要求,各省和试点城市要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文件要求,切实、高效推进试点工作;在创建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第一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北京市

北京东城区、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未来科技城、北京市丽泽商务区

天津市天津津南新区、天津市生态城河北省石家庄市、秦皇岛市、廊坊市、邯郸市、迁安市、北戴河新区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朔州市平鲁区

乌海市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大连生态科技新城吉林省辽源市、磐石市

黑龙江省

肇东市、肇源县、桦南县

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

江苏省

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南京河西新城、苏州工业园区、盐城市城南新区、昆山市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市张浦镇

浙江省

温州市、金华市、诸暨市、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镇海区

安徽省

芜湖市、铜陵市、蚌埠市、淮南市

福建省南平市、平潭市、福州市苍山区江西省萍乡市、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山东省东营市、威海市、德州市、新泰市、寿光市、昌邑市、肥城市、济南西区河南省郑州市、鹤壁市、漯河市、济源市、新郑市、洛阳新区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江岸区湖南省株洲市、韶山市、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浏阳市柏加镇、长沙市梅溪湖国际服务区广东省

海南省 万宁市 重庆市 重庆市南岸区、重庆市两江新区

四川省

雅安市、成都市温江区、郫县

贵州省铜仁市、六盘水市、贵阳市乌当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咸阳市、杨凌示范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奎屯市

第三篇:住建部公布2013年103个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住建部公布2013年103个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2013年08月06日 09:19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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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昨天对外公布2013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确定103个城市(区、县、镇)为2013国家智慧城市试点。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要针对本地区新型城镇化推进中的实际问题,制订出智慧城市创建目标,做好顶层设计;制订创建任务和重点项目的时间节点;创新体制机制,明确责任和考核制度,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同时,要高度重视信息整合和共享协同,抓好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和公共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各应用系统效能;注重城市发展中的应用体系建设,突出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标志性成果。

据了解,智慧城市是在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形成的一种新型信息化的城市形态。

附件:2013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名单

一、市、区(83个)

北京市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市

武清区、河西区

重庆市

永川区、江北区

河北省

唐山市曹妃甸区

山西省

阳泉市、大同市城区、晋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

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石拐区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安达市

吉林省

四平市、榆树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辽宁省

营口市、庄河市、大连市普湾新区

山东省

烟台市、曲阜市、济宁市任城区、青岛市崂山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中德生态园

江苏省

南通市、丹阳市、苏州吴中太湖新城、宿迁市洋河新城、昆山市

安徽省

阜阳市、黄山市、淮北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国港口生态工业园区浙江省

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含海曙区、梅山保税港区、鄞州区咸祥镇)福建省

莆田市、泉州台商投资区

江西省

新余市、樟树市、共青城市

河南省

许昌市、舞钢市、灵宝市

湖北省

黄冈市、咸宁市、宜昌市、襄阳市

湖南省

岳阳市岳阳楼区

广东省

肇庆市端州区、东莞市东城区、中山翠亨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柳州市(含鱼峰区)、桂林市、贵港市、云南省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贵州省

贵阳市、遵义市(含仁怀市、湄潭县)、毕节市、凯里市

甘肃省

兰州市、金昌市、白银市、陇南市、敦煌市

四川省

绵阳市、遂宁市、崇州市

西藏自治区

林芝地区

宝鸡市、渭南市、延安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石嘴山市(含大武口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伊宁市

二、县、镇(20个)

北京市

房山区长阳镇

河北省

唐山市滦南县、保定市博野县

山西省

朔州市怀仁县

吉林省

白山市抚松县、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

山东省

潍坊市昌乐县、平度市明村镇

江苏省

徐州市丰县、连云港市东海县

安徽省

六安市霍山县

宁波市宁海县、临安市昌化镇

江西省

上饶市婺源县

湖南省

长沙市长沙县、郴州市永兴县、郴州市嘉禾县、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

贵州省

六盘水市盘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永宁县

三、2012年试点扩大范围(9个)

常州市试点新增新北区

武汉市试点新增蔡甸区,2012年试点含江岸区

沈阳市:新增沈河区、铁西区、沈北新区,2012年已批复浑南新区

南京市:新增高淳区、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2012年已批复河西新城区(建邺区)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新增洋湖生态新城和滨江商务新城,2012年试点含梅溪湖区佛山市:新增南海区,2012年已批复顺德区、顺德区乐从镇

第四篇: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由住建部科技部联合启动

第三批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由住建部科技部联合启动

8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2014年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启动2014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

两部委联合发文共同启动国家智慧城市试点,被看作是国家层面部委间协同推进我国智慧城市建设的实质性举措,是在以往各部门分别实施试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策及资源整合效果的最新探索。申报期间,两部委将联合组织国家智慧城市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把关评审,共同决定试点城市名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和科技主管部门也将协同完成对申报城市的申报组织、初审及推荐工作。

本次申报将不限定申请名额,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城市推荐,最后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择优录取。文件要求,申报城市应在明确当地城镇化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分析面临问题的基础上,做好智慧城市顶层设计,参照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指标体系设置项目,将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公共基础数据库和智慧社区纳入重点建设项目,并明确各项目建设运营模式,编写申报书、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和项目投融资方案。

本次申报重点关注申报城市在项目投融资方面的准备情况,将项目资金准备情况列入重要考核指标,对具有良好资金支持的项目将在综合评审中给予加分。

在城市试点之外,本次申报工作新增了专项试点,鼓励智慧城市领域内的行业领先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在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及典型应用、智慧社区(园区)、城市网格化管理服务、“多规融合”平台、城镇排水防涝、地下管线安全等领域进行专项试点申报。文件要求,申报主体应分析领域发展方向、目标及面临问题,做好专项试点顶层设计,编制专项试点申报书和实施方案。同时,申报项目应具有较好的落地实施效果,在申报时需提供2个以上示范地,保证试点项目质量和示范水平。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9月底前完成专项申报初审并上报住建部;10月底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完成城市试点初审并报送两部委;由两部委组织综合评审。预计于11月底公布本试点名单。

智慧城市作为一种新的城市发展模式,是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整合信息资源、统筹业务应用系统,促进城市在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服务上的科学发展。住建部将智慧城市建设重点放在城镇化建设,于2012年启动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先后公布两批共193个试点。数据显示,这些试点共涉及重点项目近2600个,投资总额超万亿元人民币。科技部与国家标准委也于2013年9月底选择了20个城市开展智慧城市技术与标准试点示范赛文节能

工作。

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城市政府表达出申报第三批智慧城市试点的明确意向。另悉,为提高我国智慧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推进试点城市重点项目建设,住建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将于2014年8月-10月期间举办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系列培训。第一期培训于8月27日开始,主要为智慧城市申报培训,面向申报本次试点的城市、企业。目前,培训会报名参会城市已超过100个。

赛文节能

第五篇:住建部管理办法

住建部建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不具有操作性)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住建部《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共五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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