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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20-48585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5 03:37: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

仙城管[2011]5号

仙桃市建筑渣土运输公司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安全运输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证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推行公司化管理,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具备相关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并签定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渣土运输公司的安全责任。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四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

(三)承运车辆按规定逐步安装GPS监控设备,喷印所属运输企业名称和放大车牌号;

(四)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逐步安装GPS监控平台,具有健全的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培训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论采取何种经营形式,其车辆和驾驶员必须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其驾驶、经营等证、牌均应转入企业管理,在签订车辆营运的合同中要明确管理职责、安全责任、保险及事故赔偿办法。

第六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业务知识教育培训,按规定缴纳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应当与城管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持与建设单位或

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本企业车辆不能满足运输要求的,可借用其他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由借用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加强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坚持定期综合检测制度。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车辆安全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九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强化车辆安全保险管理,所有营运车辆必须按要求实行全额保险,保齐险种,凡未参加保险或保险项目不全的车辆,企业不应安排营运。

第十条 企业应合理确定驾驶人的运输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其中计件工资在驾驶人劳动报酬中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30%。

第十一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抓好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培训、考核、教育及其驾驶证、上岗证的管理工作;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驾驶员的技术档案和行车记录卡等制度,认真记录其安全运行、装载、遵章守纪等情况。

第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对所驾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认真做

好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的自检自查,特别是制动、转向、传动系统及灯光信号装置检查,切实做到不违章开车,不冒险开车,不准开带病车,不准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第十三条 外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在仙桃市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第二篇: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

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合政[2010]11号),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全面推行公司化管理,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具备相关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并签定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渣土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四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

(三)承运车辆按规定安装GPS监控设备,喷印所属运输企业名称和放大车牌号;

(四)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安装GPS监控平台,具有健全的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培训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论采取何种经营形式,其车辆和驾驶员必须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其驾驶、经营等证、牌均应转入企业管理,在签订车辆营运的合同(协议)中要明确管理职责、安全责任、保险及事故赔偿办法。

第六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业务知识教育培训,按规定缴纳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在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前,应当与城管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卫生责任状,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本企业车辆不能满足运输要求的,可借用其他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由借用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责任。第八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加强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坚持定期综合检测制度。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车辆安全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九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强化车辆安全保险管理,所有营运车辆必须按要求实行全额保险,保齐险种。凡未参加保险或保险项目不全的车辆,企业不应安排营运。

第十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与休息制度,因生产特点需要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应当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企业应当合理确定驾驶人的运输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其中计件工资在驾驶人劳动报酬中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30%。

第十一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抓好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培训、考核、教育及其驾驶证、上岗证的管理工作;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驾驶员的技术档案和行车记录卡等制度,认真记录其安全运行、装载、遵章守纪等情况。

第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对所驾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认真做好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的自检自查,特别是制动、转向、传动系统及灯光信号装置检查。切实做到不违章开车,不冒险开车,不准开带病车,不准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第十三条 外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在合肥市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篇: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责任书

舒城县城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书

责任单位: 法人代表: 电话: 工地名称: 负责人: 电话: 工地地址: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电话:

为加强城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城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责任签订如下:

一、施工现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围墙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和公共场所,下同)施工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建材和建筑垃圾。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处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渣土承运单位三方首先联合向县城管执法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经县城管执法局现场核定并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和要求:一是施工工地出口须有30米硬化道路,上面铺设草袋并水冲,渣土车装载后车箱上面要拍实,以防车轮带泥和沿途泼撒。二是按县城管执法局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路上安排专人清扫。三是建筑垃圾倾倒地须不造成污染且周边群众同意。

三、特种车辆管理规范:履带车、铁轮车等特种车辆进出工地要用平板车拖运,严禁直接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法律责任: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车辆违反运输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 监督检查部门: 住建局

(签章)

县公安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建筑垃圾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协议书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外运。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由王宏负责,为明确双方责任特制定此协议。

甲方:浙江宝业绿城百合公寓六标段项目部 乙方: 王宏

协议期限:自2006年3月25日至2007年9月15日 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乙双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甲方在乙方进行垃圾运输、消纳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以免有公司财产损失,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3、4、甲方为乙方提供场内道路,按月给予结算(100元/车)。乙方车辆进入现场服从甲方管理,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司机持证上岗,保持车况完好,尾气排放符合标准。垃圾消纳点按甲方制定地点进行处理。

5、乙方在装车前对施工垃圾要进行洒水降尘,严禁出现装车扬尘现象。装车的时候要对垃圾进行分拣,金属、塑料等凡是有价值的东西拣出来,归项目部所有。车斗要装满但不要超载,车辆要进行苫盖,并保证苫盖严密,防止在外运的过程中造成遗洒。

6、乙方车辆要注意施工现场地埋管和架空线路。在高、中考期间晚22时至次日晨6时禁止施工,做到文明施工、不扰民。

7、乙方在进行施工垃圾外运的过程中的一切问题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第五篇: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出营运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出营运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力服务大建设,确保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车辆充足,建筑垃圾能得到及时清运,违规违法处臵现象得到根本遏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市财政补贴进行改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改装车辆)。

改装车辆是指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资格管理、推进车辆密闭改装的通告》(合政办〔2009〕50号)的要求,享受财政补贴政策集中进行密闭改装和加装GPS车载设备的本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三条 改装车辆应当优先保障合肥(含长丰、肥东、肥西三县)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需求,服从所属公司的管理,依法开展建筑垃圾运输活动。未纳入公司管理的,应当根据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尽快加入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 改装车辆不得擅自离开合肥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已在外地的,应当及时返回。

第五条 在保障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经市工程渣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办)同意,改装车辆可以临时外出营运。

每车每年累计外出营运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连续外出营运不得超过一个月。

外出营运车辆在市渣土办催告其返回时必须及时返回。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必须安装GPS监控平台,加强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对擅自外出营运的车辆,按《合肥市建筑垃圾处臵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 车主应当按照协议,保证GPS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GPS监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在二日内向市渣土办备案,并到厂家进行维修。

第八条 市渣土办、市督察支队和各区执法局(分局)应当加强GPS监控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GPS监控设备的功能,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车辆的去向,对擅自外流车辆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对擅自外出营运的车辆,经劝阻不予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扣除GPS车载设备保证金;

(二)清除出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列入诚信黑名单,市渣土办今后不予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单车许可证,并依法追缴其享受的财政补贴金;

(三)列入公司管理的改装车辆,责令该公司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其返回,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其运输、吊销运输许可证等措施;

(四)移送交警、交通部门,在车辆过户、年审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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