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云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0-48585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5 03:36: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云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云浮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的合法安全的场所举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等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如需要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的,须按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到县(市、区)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照,并确保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学习辅导活动与托管服务互不影响。

第四条 托管机构实行教育部门牵头、属地管理、相关部门

2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无牌无证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受托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上规模的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

第二章 设置标准及服务要求

第十条 托管机构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

(二)禁止在厂房、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或者危险建筑等类型的建筑物内开办托管机构。

(三)所在房屋建筑性质应为非住宅的民用建筑。在住宅性质的建筑内开办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四)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楼层内。

(五)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且容纳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第十一条 安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一)托管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学生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托管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三)托管机构应当在正门外、大门口、室内人员集中区域(睡室、就餐区等)以及储藏室的出入口和食堂操作间等重要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大门口应当设置对进出人员身份识别的出入口控制通道设备,监视和掌握区域内治安秩序和人员出入、活动等情况,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四)托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保安或门卫值班人员,在场所入口处放置钢叉、防暴盾牌、钢盔、警棍、防割手套等防暴器材。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托管机构的消防设计、场所设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装修材料、消防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技术标准,保障受托管学生的安全。

(一)消防设计要求。

1.托管机构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学生,其消防设计应参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包括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内

6平方米配置2具3公斤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床位50张以上的,每120平方米配置2具5公斤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应当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当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走道、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且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2.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五)装修材料要求。

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和有毒材料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的要求。

(六)消防管理要求。

1.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完善消防设施;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2.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食品卫生标准及要求:

(一)实行自行配餐的托管机构,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就餐人数人均

10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体检上岗,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每年复检一次。

(四)工作人员数量与受托的中小学生人数应当相匹配。规模在3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管理人员,之后每增加20人,至少应当增加1名工作人员。学生午休时每个睡室始终要有专门工作人员跟班看管,其他活动时间也要有专门工作人员现场看管。

(五)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向食品药品、卫生和教育等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防止事态扩大。

(六)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托管学生不受人身伤害。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迅速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

(七)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在开学后1个月内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如托管学生及接送人员有变动的,应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八)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九)鼓励托管机构为托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十)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一周书面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教育、民政部门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十一)托管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开办批文、证照、收费标准、章程、管理制度等,实行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审批和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开办托管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一)到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托管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核准通过后,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到县(市、区)教育部门递交《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报筹设表》,由教育部门组织住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到申请设立的托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经现场勘验合格后,由教育部门根据参与现场实地检查各相关部门的检查意见,出具同意筹办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

(三)独立建造的托管机构按以下要求办理消防手续: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托管机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在30

314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受托学生监护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公办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开办托管机构,不得为托管机构提供宣传广告推介平台或招生,公办教师不得在托管机构内兼职或参与有偿家教。否则,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及时修订或出台加强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篇:诸城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诸城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切实维护广 大托管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5]5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接送、看管、午休、就餐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 举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校外托管机构的公民必须品行端正,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管理经验。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并持有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二)有相对独立、固定、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的房屋以及必需的生活设施。

(三)卫生条件和安全工作符合要求。餐饮服务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遵守餐饮服务行业有关食品安全规定。

(四)工作人员数量与接受托管的中小学生人数应当相匹配。校外托管机构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规模在25人以下的,除有管理人员外,另外至少配有1名工作人员,之后每增加20人,至少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按照要求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五)校外托管机构要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三层及三层以下楼层内,并设置单独出入口;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住宅楼、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开办场地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容纳托管学生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核定;满足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和食品卫生条件;为学生提供休息、住宿场所的,要保证学生一人一床,男、女生各自独立,不得男、女同处一室;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封闭管理,安装监控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预防传染病。

(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三)就餐场所环境卫生状况、餐具消毒保洁设施要符合卫 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配餐要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 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专用 设备。

(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 品;自行配餐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 台账记录并保留1年,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不自 行配餐的,应当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 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

(七)餐饮器具、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得混用,并做到每日清洁,灭菌消毒。

第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学生发病 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必要的应急预案及突发事件处置预

案。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

报告;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保护托管学生人身 不受伤害,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辖区相关部门报告,并通 知托管学生监护人。

第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批范围进行经营,不得 擅自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使用“学校”、“教育”、“教学”、“培训”、“辅导”、“托辅”等名称, 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从事 与校外托管工作无关的其它业务。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是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章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证照和管理制度,做到亮证经营、制度上墙,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 责”的管理体制,建立起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 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政府办 公室、教育、市场监管、公安、住建、卫生计生、安监、地税、物价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办(园区管委会)等组成。成立校外 托管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第九条 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街办(园区管委会)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政府办公室:协调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街办(园区管委会)定期组织联合整治活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代表政府发布有关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文件。

(二)教育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有关管理政策的调研、制定,督促学校加强对校外托管学生的管理;负责组织学校对学 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禁止在职 教职工开办或兼职校外托管机构;定期向学校公布已经注册的校 外托管机构名单,组织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到未经许 可的校外托管机构;组织学校对校外托管学生登记造册。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办理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手续和检查工作;对校外托管机构内学 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查处校外托管机构发 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好无营业执照、无餐饮许可证的校外托管 机构的取缔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 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对从事接送 托管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按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教育

管理;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审核验收,并加强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 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 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五)住建部门:负责对城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施工建 设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城区校外托管机构使用的房 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内的传染病防 治工作,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查体、出具 健康合格证明等工作。

(七)安监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地税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 审核,依法做好税务征收和管理工作。

(九)物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进行监管。

(十)镇政府、街办(园区管委会):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 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 理、房屋质量、安全排查、整改工作;协助做好对非法校外托管 机构的取缔工作。

(十一)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校外托管 机构的排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存在安 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镇政府、街办(园区管委会)。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园区)都要制定详实的校外 托管机构管理细则,安排专人分管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工作,明 确责任分工和具体责任人。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落实 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造成校外托管机构发生安全事故或存

在重大隐患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校外托管机构,均适用 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 月31日。

附件:

1、诸城市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诸城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领导小组

附件1 诸城市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生态经济发展区管委会、高新技术

产业园管委会、密州街道办事处、龙都街道办事处、舜王街道办

事处、枳沟镇政府、贾悦镇政府、石桥子镇政府、相州镇政府、昌城镇政府、百尺河镇政府、辛兴镇政府、林家村镇政府、桃林 镇政府、皇华镇政府

附件2 诸城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许传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葛淑彬 市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赵永福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李熙良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丁海斌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陈建民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增先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察员

孙鲁安 市住建局局长

胡善清 市卫计局局长

张茂盛 市安监局局长

谭洪美 市地税局局长

孔繁欣 市物价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李熙良兼任办 公室主任。

第三篇:乐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乐昌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和看管等服务的服务机构。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由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申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由我市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如需要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辅导活动和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还应当按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

施、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市公安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派出所开展托管机构检查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在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对辖区内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逐一进行登记。加强安全知识宣传,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特别是校外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

开办者完成以上申请事项后,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报告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者按下列程序到市民政局进行申请:

(一)提供市教育局批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批复,到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市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进行受理。

(三)非营利性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性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民政局自接到开办者书面申请三十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市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其他活动,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

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之间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与其他功能分隔,且至少有1 个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3.设置厨房的,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 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使用可燃气体燃料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三)安全疏散要求

1.各房间的疏散门不少于2 个。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2.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 米,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 米,每张床铺应至少有一边设置宽度不小于0.5 米的通道;

3.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1.4 米范围不应设置踏步;

4.不得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防盗网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在内部设置易于开启的装置。

(四)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1.根据建筑的规模和性质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按规定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托管场所,每 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 米。

第十八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食品安全及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用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不制售生食类、冷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

(六)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对每餐次所有食品进行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七)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索证索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定点采购,并做好采购记录。每次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

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每年复检一次;

(二)工作人员数量与接受暂托的中小学生人数应当相匹配。规模在30 人以下的,要配备3 名以上管理人员,之后每增加20 人,至少增加1 名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病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或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学生间欺凌、打斗等伤害事件,依法保护托管学生身心不受伤害。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向所在县级教育部门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每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或报告。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托管机构做好检查或报告工作。中小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校外托管经营活动和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未报告的,由卫生计生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当事人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受托学生监护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篇:XX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XX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县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经营和管理,营造安全有序的托管环境,确保学生安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制定XX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机构

召 集 人:XX  副县长

副召集人:XX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XX  县教科局局长

XX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XX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XX  县教科局副局长

XX  县公安局副局长

XX  县住建局副局长

XX  县卫健局副局长

XX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XX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

XX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组织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日常联络工作及处理相关事宜。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二、单位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直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本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我县校外托管服务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不定期研究解决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校外托管服务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为登记为市场主体的校外托管机构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餐饮登记证,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取得相关许可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校外托管机构。

县教科局负责指导中小学校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的情况,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引导学生选择合法合规的托管机构。

县公安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防管理进行监管,维护托管场所周边治安。

县住建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房屋安全进行监督。

县卫健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进行监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烟花爆竹等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取缔未取得相关经营“证照”的校外托管机构。

三、工作机制

(一)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议,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通知及印发会议通知。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参加。

(二)开展检查督办。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阶段性工作情况,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督办,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四、议事程序

(一)议事内容。

联席会议办公室就有关工作向会议提出审议事项,提交审议事项的相关书面材料。

(二)会议日程。

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查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具体会议日程。

(三)资料准备。

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和会议通知提前7-10个工作日送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四)召开会议。

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各成员单位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对审议事项形成决议或纪要。

(五)公布决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或纪要,以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印发至各成员单位。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我县校外托管服务监管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监管有关工作。

今后,如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召集人除外)有工作变动的,原则上由原成员单位的继任领导担任,不另行文通知。

第五篇:沭阳县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沭阳县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号 014315089/2015-00729 生成日期 2015-12-5 公开日期2015-12-21 发布机构 沭阳县政府

信息分类

工商 政府 文件

通知 文件编号 沭政发〔2015〕79号

县政府关于印发沭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沭政发〔2015〕79号

县政府关于印发沭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新城(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青伊湖农场:

《沭阳县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沭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5日

沭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沭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规范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餐饮、休息、看管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泛指“托管中心”、“托管班”、“接送班”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机构)。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县范围内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政府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检举和控告,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坚持 “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配合,部门履职、联动监管”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积极引导校外托管机构规范化运营,逐步建立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条 各乡镇场(新城、街道)(以下统称各乡镇)对本辖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工作负总责。县市监局和各乡镇要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管理,不定期进行督查抽查,实施动态管控和跟踪检查,建立健全

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工作。

(一)各乡镇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负责协调辖区有关单位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托管机构管理;负责建立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台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开办主体(组织或个人)、从业人员、机构地点、房屋业主、经营面积、学生人数、学生姓名、家长联系方式、工商登记情况、消防情况、食品情况、卫生情况及建筑安全情况等,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学生托管机构基本情况;监督校外托管机构与家长依法签订学生托管协议书;建立定期检查整治机制,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各部门职责:

1.县市监局:对经营性校外托管机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承担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学生饮食安全监督检查档案;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建立进货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检查、饭菜留样等制度,规范其经营管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加强餐饮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的宣传培训,每年对学生托管机构开办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教育。2.县教育局:督促各中小学校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和安全教育,制止在职教职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托管机构的行为;负责加强对学生、家长的宣传,引导其自觉拒绝参加无证托管机构;负责制止无证托管机构到校园内宣传和

招生;开展校内托管试点,逐步扩大校内托管覆盖面。

3.县公安局: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治安重点监管场所,对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周边治安环境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加强对学生托管机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举办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清理、取缔。

4.县消防大队:负责定期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督促学生托管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齐配足消防器材设施,按要求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定期组织举行消防安全演练。

5.县住建局:督促校外托管机构使用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对存有质量隐患的,负责督促、协调相关单位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建筑物质量安全。

6.县交通局:依法查处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

7.县卫计委:协助和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制定和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对学生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许可证办理等进行监管和指导。

8.县物价局: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9.县地税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10.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托管机构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第七条 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

工商营业执照。校外托管机构收取的托管费标准,由托管双方根据市场需求和托管项目服务内容签订合同约定,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将托管服务项目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墙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安全保障委托协议,明确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是学生在托管机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 经营场所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八条 开办校外托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

(二)提供用餐服务的,要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非自行配餐的除外)、餐厅;提供休息住宿服务的,要配有合格的寝室;

(三)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配套办公设施;

(四)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完善的机构章程;

(五)配有必要的监控、应急灯、灭火器等安全技防设施;

(六)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后,分别向县卫计部门申请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向消防部门申请取得消防许可;提供用餐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住宿服务的,应向公安部门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校外托管机构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及取得相应服务资格的,不得从事文化辅导及艺体培训等其它服务行为。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

(三)就餐环境、餐(饮)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设施设备;

(六)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留存备查,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非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为学生提供安全的餐饮。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休息场所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场所的面积与接待学生数量相适应。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二)毛巾、水杯等个人物品不得混用,每日清洗、消毒。

(三)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等)定期清洗更换。

(四)场所内设紫外线消毒灯,每日进行紫外线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五)要确保休息场所内空气流通。

(六)每日对卫生间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开办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任职或兼职。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卫生、消防安全

等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传染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公共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学生服务的工作。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和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构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托管机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等行为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要建立学生交接制度,必须将晚离托管机构的学生交与监护人或其委托人员,学生没有离开托管机构之前,应当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学生休息场所实行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休息场所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休息场所的安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学生休息场所安全。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积极开展安全防范教育,经常性加强对学生进行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在托管机构休息的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第五章

应急事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卫计、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卫计、公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三条

发现传染病疫情立即向卫计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治安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开办的校外托管机构,或者被撤销许可后仍继续开办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一经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权限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局会同市监局予以查处。

(二)开展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出租、出借机构公章的;

(二)在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其它业务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条 申请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时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

第三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未及时报告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混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出现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中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如提供用餐、住宿服务,还应分别申请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并达到相关要求;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及取得相应服务资格的,不得从事文化辅导及艺体培训等其它服务行为。校外托管机构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定期安全检查、水电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安全值班等制度并认真落实,从业人员应掌握有关食品、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取得健康证明。全县

公、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开办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任职或兼职。

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办的校外托管机构,或校外托管机构存在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配合,部门履职、联动监管”的原则,各乡镇场(新城、街道)、市监、教育、公安、消防、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权限,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云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