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因公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202_.2.2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0-90533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0 00:41: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因公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202_.2.2

一、因公出差的办理程序

1、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领导签批,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应在“出差申请单”中情况汇报一栏填写出差完成情况并书面汇报出差工作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并在“出差申请单”任务完成情况栏中签署考核意见。

4、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费用标准

1、公司职员出差实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包干,其标准如下:

(1)集团公司领导:按出差所在地区不同,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住3—5星级宾馆,误餐津贴6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2)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可住3—4星级宾馆,误餐津贴4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3)公司中层干部:住宿标准省会180元以内,非省会12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

(4)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省会80元以内,非省会6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5)市内交通费:公司职工出差途中市内公交车费实报实销。如乘车时间为夜间(晚九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可乘出租车,并注明乘车区间。如遇特殊情况,事后应写书面汇报,经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2、去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如:沈阳、长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出差人员必须住办事处,食宿由办事处承担,不享受伙食及住宿补助,如因办理业务路途较远,而中途无法返回办事处就餐,可按每天10元补助,但需持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证明。

3、(1)外出参加会议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实行费用包干,采取分项计算的方法,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10元/天市内交通费和公杂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住宿费用按标准列支,伙食补助、公杂费,市内交通费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2)外出学习人员,住宿费实行包干标准,伙食补助每天20元,外出学习途中可享受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可享受公杂费、市内交通费。

4、出差特区(深圳、珠海、海南、厦门、汕头),费用本着节约的原则伙食费60元/天。

三、几点具体规定:

1、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费包干,只享受伙食、市内交通二项补助费。

2、出差当日往返可享受全额补助(包括次日晨抵达本市)。(1)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标准。(2)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3)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4)中午12时后抵达本市按全天补助30元。

3、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4、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1)、公司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飞机,火车软卧(或软席)、轮船二等舱、出租车。如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火车软卧或乘轮船二等舱位需经董事长或总裁批准,方可报销。

(2)、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4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白天乘坐火车软座、软、硬卧不予报销。

(3)、去集团公司设有办事处的地区,连续乘车16小时以上,另外予以30元伙食补贴。

(4)、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发给夜间乘车(船)补助费30元。(5)、带车辆外出,随车送货扣除包干费中交通补助费。如随车送货后还需办理其他业务可享受交通补助费(需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5、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须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并不再享受当天伙食补助。凡同领导一起就餐,餐费已报销者均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6、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按1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如二名司机按2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司机住宿费以50元/天标准支付,小车司机按同车领导及工作人员住同档次宾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扣除2天往返时间、等候时间按每天20元给予伙食补助。

7、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的违章罚一律不准报销。

8、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趟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9、出差时借款,前帐(账)不清、后帐(账)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1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差旅费报销制度

为控制费用,提高效率,规范出差人员的审批及报销程序,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销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因工作需要出差报销的人员。

二、出差审批办法:

1、出差申请程序:因工作需要出差,无论是否借款,出差前均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明确出差任务、出行路线、逗留时间及随行人员等相关事宜,出差申请单应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若同次出差任务涉及多部门员工的,应按部门分别填制出差申请单。未经过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出差申请单由财务部留存,并作为部门费用考核依据。如要借款,应填写“领款单”,根据出差申请单确定借款金额。领款单凭出差申请单经厂长审核批准方可执行。同时财务部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2、差旅费报销程序:经批准出差办事人员,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列明事由、时间、线路后交厂长审核签字,再交财务部审核签字,按《差旅费费用报销程序》予以报销,按规定可报出租车费的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如要乘座出租车,应事前向厂长请示同意,报帐时由厂长签字认可。

二、差旅费报销原则

(1)市区内出差不论时间长短,均不发给出差补助费。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家或公司食堂就餐的,可发给误餐补助费,超出市区范围的,发出差补助费六十元每天。(2)住宿费报销条件:按出差的实际天数凭正式发票计算报销,没有正式发票的均不给报销。

(3)车费报销条件:超出市区范围的凭正式发票给予报销,没有正式发票均不给报销。(4)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15天内报帐,需延期报销的应有书面申请并有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

(5)差人出员随车(包括因工作需要随货车)乘坐到目的地,未发生车船票;只按规定报销出差各项补贴。

(6)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经批准才能乘坐飞机,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凭票报销,不在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

三、差旅费报销有关注意事项

1、报帐人须在报销单上填写清楚出差人数、姓名和职称、出差事由、起讫时间及地点。

2、差旅报销按财事字[1997]第011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差人员不准超标准住宿和坐飞机,因公确需乘坐飞机、软席卧铺或高标准住宿的,须持有经厂长在机票、软席卧铺及住宿发票背面签审后方可报销。否则一律按火车票价或住宿基本标准执行。

3、出租车票按规定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出租车的需写出情况说明并由厂长在情况说明书上签字后方可报销。

4、出差参加会议的须将会议通知附于报销单后,电话通知的须在出差事由中注明。

5、一事一单,不得将数次出差合并一单报销。

6、出差期间购买的物品、资料等,需加填费用报销单报销,不得合并在差旅费中报销。

7、订票手续费不得超过车船等票价的15%,退票费不予报销。

8、车票遗失的须书面说明情况(注明乘坐的交通工具、起迄地点、时间、票价等)并由审批厂长签字证实,由会计人员按照乘坐最低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核定金额。

四、本规定从202_年7月1日起执行。本厂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厂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3篇: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1、为保证全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差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差旅费开支的项目及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教职员工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办理外地公务,尽量控制公务出差,缩短出差时间,减少出差次数。确需因公务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准,否则,不报销差旅费。

3、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按“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限额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包干使用”的办法报销。

4、住宿费报销办法

①住宿费限额控制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80元/晚/人;地州市及外县60元/晚/人。一人出差和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标准的须经校长批准,然后据实报销。

②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③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④学校委派外出学习、培训人员的住宿费以学习、培训举办单位出示的发票为准报销,但不得超出第4条第①款的规定,若举办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按第4条③款执行。

5、交通费报销办法

①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或其它交通工具(不含租用出租车)的交通费据实报销。出差人员未经校长批准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头等舱,也不得租用出租车。

②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直辖市、省会城市每人每天30元,地县每人每天15元包干使用。

③到外地参加会议和被学校委派学习培训的人员在会期和学习培训期间不报市内交通费。

④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报市内交通费。

⑤乘坐火车的按实际乘坐火车硬卧座位票价(随票加收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10%计发个人补助费(www.)。乘坐硬座按票价(随票加收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30%计发个人补助费。

⑥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如遇航班打折,一律按打折后票价据实报销。

6、出差人员的伙食费补助办法

①县城外出差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本省地州市及以下每天每人20元,省会每天每人30元,省外每天每人40元。

②经学校研究,校长同意参加各种短期学习的培训人员,不分区域,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生活费8元。

③小专业学生外出培训和学生实习就业的带队驻点教师,往返培训点和实习就业点的旅差费按学校旅差费标准报销,驻点期间的各种补助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驻点住宿由学校与培训点和实习就业单位联系解决。

7、出差人员通讯费补助办法

①本市内出差不补通讯费,本市外省内出差每天补助15元,省外每天补助25元。②参加各种短期学习和培训的人员,除补助往返学习和培训地点两天的通讯费外,学习期间不补通讯费。

8、出差人员未按审批出差路线绕道出差的,其绕道期间多开支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用由个人自理,且不发绕道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补助费。

9、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10、外出处理公务确需开支公关费用的,必须事前报校长批准,然后凭据在相关专项经费中报销。

第二篇:教职工因公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教职工因公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职工差旅、外出学习培训等因公外出工作管理,使公出审批、报销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本着节约开支、杜绝浪费的原则,依据元财指行(202_)137号《关于转发赤峰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出差报销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要严格履行出差审批制度,教职工因公外出,必须提前到分管领导处办理出差审批手续,领取“出差审批单”,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备案。

第三条 教职工出差原则上需本人先行垫付差旅费,能使用公务卡消费的一律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出差人员需提前安排好工作,原则上3天以内的由本人自行调课或调班并在主管主任处备案由分管副校长审批;超过3天,应由分管领导安排代班或代课,由校长审批,出差人员回校后应补齐课程。

第五条

出差人员回校后必须向分管领导提交出差期间的相关笔记和资料,并在三天内到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第六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出差的要统一报销,不能分开报销。第七条

报销程序:报销人持差旅费报销单和出差期间有效票据(后附公出学习、会议通知),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室审核,再由校长审批,最后由财务室报销。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规定

第八条

按规定乘坐火车硬席(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含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到市里出差不报销住宿费(会议除外),只报往返车票,补助每人每天40元;到赤峰市内其他旗县区出差按内蒙限额320元标准80%以内据实据报销;赤峰市外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超出限额部分自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标准间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到区里、市里出差,不补助伙食费;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内、区内不补助伙食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参加会议统一用餐的不再补助伙食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赤峰市内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到赤峰市内其他旗县区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凭据报销;赤峰市以外每人每天80元,凭据报销。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七章

出差管理

第十五条

上述定额补助费均以实际出差自然天数计算。

第十六条

因工出差应直线乘车到达,顺道探亲者,车船费用不予报销,绕道的车船费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部分个人自理,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住宿包干费。

第十七条

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乘坐车船在24小时可以到达目的地的,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及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业务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其指标的分配、人员的选定,由学校指定安排。学校指定安排的进修学习、外出培训,学校报销培训费和每期来回路费一次;食宿统一安排的,按照实际情况报销;不安排食宿的,按上级规定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十九条

外出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后,必须向学校上交书面的学习小结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外出进修学习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两年内不得调离学校;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的,三年内不得调离学校;一年以上的,五年内不得调离学校。若有特殊情况调离的必须将学习期间的路费、住宿费、补助费和学费退还学校,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元宝山区马蹄营子中心校

202_年9月17日

第三篇: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刘营职中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1、为保证全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差的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差旅费开支的项目及标准,根据三财行《202_》6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2、教职员工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办理外地公务,尽量控制公务出差,缩短出差时间,减少出差次数。确需因公务出差须填报“三台县学校出差、学习、培训派遣单”,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校长批准,否则,不报销差旅费。

3、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按“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市外),住宿费限额凭据报销(市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包干使用”的办法报销。

4、住宿费报销办法

①住宿费限额控制标准:以三财行《202_》60号文件规定标准为准,据实报销。②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③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④学校委派外出学习、培训人员的住宿费以学习、培训举办单位出示的发票为准报销,但不得超出第4条第①款的规定,若举办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按第4条③款执行。

5、交通费报销办法

①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或其它交通工具(不含租用出租车)的交通费据实报销。出差人员未经校长批准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头等舱,也不得租用出租车。

②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以三财行《202_》60号文件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③到外地参加会议和被学校委派学习培训的人员在会期和学习培训期间不报市内交通费。④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报市内交通费。

6、出差人员的伙食费补助办法

①县城外出差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以三财行《202_》60号文件规定标准为准。②经学校研究,校长同意参加各种短期学习的培训人员,按照培训文件报销。

③学生外出培训和学生实习就业的带队驻点教师,往返培训点和实习就业点的旅差费按学校旅差费标准报销。驻点住宿由学校与培训点和实习就业单位联系解决。

7、出差人员公杂费报销办法

①以三财行《202_》60号文件规定标准为准。

②参加各种短期学习和培训的人员,除补助往返学习和培训地点两天的通讯费外,学习期间不报销公杂费。

8、出差人员未按审批出差路线绕道出差的,其绕道期间多开支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用由个人自理,且不发绕道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补助费。

9、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10、差旅费报销计费时间计算,上午12:00前才应回单位、上午12:00后才应离开单位,当天按半天计。

11、及时报销差旅费,原则上回校当周内报销。报销时需附上出差前审批的派遣单,会议、培训需附上相关文件,符合出差时间和起止地的正式车票、船票、机票,符合出差时间和地点的住宿发票,培训须附上培训学时证明复印件。由分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总务处报账。

未尽事宜以三财行《202_》60号文件规定标准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学校财经领导小组。

三台县刘营职业高级中学校

202_/12/24

第四篇:《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定义 4.职责 5.程序

5.1 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报销规定 5.2 路途交通费开支标准 5.3 市内交通费开支标准 5.4 住宿费开支标准 5.5 出差补助标准 5.6 行李托运费报销标准 5.7 会务组考察费用 5.8 驻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5.9 检修工程公司短期项目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5.10 物贸公司长期驻外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5.11 参加培训学习驻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5.12 参加学历教育人员报销规定

5.13 公司职工因病、工伤外出就医报销规定 5.14 公司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5.15 公司职工疗养报销规定 5.16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5.17 其他 5.18 附则 6.相关文件 7.附件 8.记录

IMP-CW-014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保证出差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职工差旅费、驻地市内交通费、参加培训学习、学历教育、职工因病、工伤外出就医、职工探亲路费及符合疗养条件的职工报销规定。3.定义

各单位负责人:指管理部室、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负责人。4.职责

见相关内容。

5.程序

5.1 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报销规定 5.1.1 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批准权限

5.1.1.1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是指,因联系技术和业务工作、工作调动、支援工作、参加各种会议、物品采购、走访、学习考察、参加对口专业的职称考试等。公司职工因工需要出差,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其批准权限为:

a、各单位负责人出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集团公司总经理不在岗时,由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管理部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到省外出差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到省内出差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b、公司职工按规定参加专业对口的职称考试,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共同批准。

c、公司职工调动、学生分配、借调外单位(含到外单位支援工作和借工),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共同批准。

d、公司职工参加本专业岗位、技能培训,或参加本专业要求的取证培训班,由本单位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共同批准。

e、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等人员需要报销差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1.1.2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时,公司领导出差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报销,其他人员出差,根据5.1.1.1条规定的批准权限,由批准人签字报销。差旅费报销实行“一人一单”,两人及以上共同填写一张报销单的,财务不予报销。5.2 路途交通费开支标准 5.2.1 乘坐飞机

5.2.1.1集团公司领导、管理部室主要负责人及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出差,可以乘坐飞机,但只能乘座经济舱,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如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经有批准权限的领导签发“工作人员乘坐飞机通知单”(格式详见本办法IMP-CW-014表1)并送交财务部,报销时由批准人在飞机票上签字方可报销。批准权限为:工作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集团公司总经理不在岗时,由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

5.2.1.2出差城市有高铁或动车到达的,工作人员出差不得乘坐飞机。

5.2.1.3新疆区域工作人员春节探亲假自行乘坐飞机的,按照航线非折扣全价机票款的50%予以报销;其他出差自行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火车硬卧价款予以报销。5.2.1.4工作人员境外出差乘座飞机的,据实报销。5.2.2 乘坐轮船

5.2.2.1集团公司领导、管理部室主要负责人及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出差,最高可乘坐二等舱。

5.2.2.2其他人员出差一律控制在三等舱以下,超出乘坐标准乘船的,超过部分费用自理。5.2.3 乘坐道路交通工具(汽车)

不分职级,均可选乘舒适、快捷的客车。5.2.4 乘坐火车

5.2.4.1集团公司领导、管理部室主要负责人及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出差、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出差,可乘坐普通火车软座、软卧;其他人员出差可乘坐普通火车硬座,如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十小时的,可购买硬席卧铺票。

5.2.4.2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均可乘坐动车或高铁的一等软座或二等软座,不得购买商务座,如自行购买商务座,按照一等软座价款予以报销。5.2.5公司职工出差,符合以上乘坐标准的车船票,据实报销,超出乘坐标准的,超过部分自行负担。需代订车票的,订票手续费每张车票按不高于10元标准,凭票报销。5.2.6公司职工趁出差之便,外出旅游或回家探亲等,其绕道车、船费,按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报销(直线车船费按本人符合乘坐的普快火车软、硬卧或轮船舱别计算),超支部分自理。如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可凭票据据实报销。但旅游和在家期间,不计发出差伙食补助。5.3 市内交通费开支标准

5.3.1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因工作时间等特殊情况要求,出发点与目的地或中转城市之间,每趟出差可报销不超过两次出租车票,出租车票必须真实有效,时间地点与出差内容一致,每次在30元以内凭据报销。

5.3.2因出差乘坐公共汽车、公共轮渡、地铁、城铁等公共交通费用,可凭单据报销。除长期驻外人员(一个月以上)可报销一次充值多次往返的公共交通费用外,其他人员不得报销公共交通充值费用。

5.3.3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车票时间与行程或工作内容必须真实一致,否则不予报销。5.4 住宿费开支标准

5.4.1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控制标准如下:

5.4.1.1一般地区: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天300元;公司内聘以上中层干部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天26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160元。

5.4.1.2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天400元;公司内聘以上中层干部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每人每天34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240元。

5.4.1.3直辖市及经济特区: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天600元;公司内聘以上中层干部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天50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上述计划单列市包括:大连、青岛、宁波;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岛;上述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直辖市、经济特区标准适用于其所辖区,其下辖县和县级市适用一般地区标准。

5.4.2一般职工住宿费控制在上述保准内报销,超支部分自理,不超支的按照节约金额的50%加发伙食补助;公司内聘以上中层干部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且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在开支保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自理;集团公司领导住宿费据实报销。

5.4.3公司司机随同集团公司领导出差的,住宿费据实报销;公司司机随同其他工作人员出差或单独出差的,按照上述住宿报销规定执行。

5.4.4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要在安全、卫生、方便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出差人员要按照各自姓名单独开具发票报销,并注明住宿天数,住宿天数没有注明的,按照实际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平均住宿费。对超支住宿费的,不得由公司领导单独签字报销。5.4.5集团公司总部工作人员到一公司或公司项目部出差,项目部设立招待所的,必须在项目部招待所住宿,发生的住宿费据实报销。

5.4.6经公司批准,参加各种类型会议的,报销时附会议通知,根据会议承办单位会议通知,会议期间收取会务费或统一安排住宿的,会务费或住宿费经批准人签字,据实报销,不统一安排住宿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5.5出差补助标准

5.5.1公司职工离开驻地因公出差的,以城市间交通费、路桥通行费或住宿费为凭据,按照实际出差天数计算(当天来回的,按照一天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凭据报销。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5.5.1.1公司职工在驻地所属行政区内,因公出差无法回驻地就餐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元。集团公司总部人员到章丘市出差的,不予补贴,在章丘外、济南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元。

5.5.1.2离开驻地所在行政区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30元。出差天数超过30天的,30天以内含30天的天数按照每人每天补助30元,超过的天数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出差补助。

5.5.1.3职工出差乘坐火车的,当日伙食补助为50元每人。

5.5.1.4乘坐火车、汽车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连续乘坐公司车辆,小车每满800公里,大客车每满600公里,•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5.5.1.5夜间(晚八点至次日晨七点)乘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公司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每人每天15元发放出差补助,国外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由公司另行制定。5.5.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已经核发出差伙食补助,非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招待费等伙食费用,由个人自理,公司不予报销。

5.5.3凡参加已有会议伙食补助的出差人员,只给予往返路途期间补助,会议期间不给予补助。

5.5.4公司设立项目部时,由公司根据项目部所在地、偏远情况等,规定其补助标准。项目部工作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已经在正常出勤和出差期间发放项目补贴的,出差时,项目补贴标准高于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执行项目补贴,报销时不发出差伙食补助;项目补贴标准低于出差伙食补贴的,报销时按照两者差额核发出差伙食补助。5.6

行李托运费报销标准

5.6.1公司职工因公出差的行李托运费,根据出差的批准权限,由批准人审核并在单据上签字报销。

5.6.2公司职工调动工作公司不予派车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可按每公里0.5元以内凭据报销,最高托运费报销额不得超过300元。5.7 会务组考察费用

公司职工参加会务组、学习班组织的旅游性考察活动,费用自理。5.8 驻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5.8.1 为加强市内交通费的管理,满足各单位市内办理业务的需要,各单位因公到驻地市内出差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凭据实报实销。

5.8.2 各单位对本部门人员日常因公市内出差,应及时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凭证(格式详见本办法IMP-CW-014表2),记录出差人员姓名、往返地点、时间及事由,报销时采用“一部门一单”制和按月报销制度,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财务部审查后报销。

5.8.3 对出差日期与票据日期不相符的,财务部不予报销。5.9 检修工程公司短期项目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检修公司承揽的电站检修、技改等项目因工期短,公司一般不单独设立项目部,同时由于集中参与检修任务的人员较多、作业期间依照出差规定处理,相对时间较长,为了节约差旅费成本支出,检修公司短期项目差旅费开支执行以下标准。5.9.1 市内交通费

短期项目人员在驻项目所在地期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公司车辆配备情况,提出核发市内交通费的范围和标准,经检修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共同审核、批准后执行,并于项目结束时统一次核发给项目负责人包干使用,个人报销时,不再核发、报销市内交通费。5.9.2 住宿费

不分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年龄、职称级别和项目所在地地区,分别以下规定执行: 5.9.2.1依照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无偿为短期项目人员提供住宿的,职工在发包方提供的住所内住宿,不再向职工个人核发住宿费。职工根据个人需要,自行外出租住房屋住宿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公司不予补偿或核发住宿费。

5.9.2.2发包方不提供住宿的,为方便集中管理,参与短期项目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住宿,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安排。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实行定额包干,项目部成员每人每天按照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按照30元的标准执行。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制单,经检修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共同审核,统一核发给项目负责人包干使用,个人差旅费报销时,不再核发住宿费用。

5.9.2.3因项目处于大、中型城市以上地区等原因,上述住宿标准确实低于市场价格水平、需要调高标准的,由项目经理事先向检修公司负责人呈报,经负责人批准,项目部成员每人每天按照60元标准、其他人员每人每天按照40元的标准执行。项目结束后,凭住宿费发票或由项目负责人制单,经检修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共同审核、批准,统一次核发给项目负责人包干使用,个人报销时,不再核发住宿费。5.9.3 通讯费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求和项目人员配置情况,事先向检修公司负责人呈报核定电话人员的范围和标准,经检修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共同批准,在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10元的限额内控制执行。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制单,经检修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共同审核,一次核发给本人,个人差旅费报销时,不再随差旅费核发电话费。5.9.4 伙食补助标准

参与短期项目人员在驻工程所在地期间的伙食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办法执行:

5.9.4.1公司为项目人员配备食堂炊具、餐饮用具,设立食堂的,购置的食堂炊具、餐饮用具由公司负担,加工食品使用的原材料费用由个人负担,在驻项目所在地期间公司不再向个人计发伙食补贴。

5.9.4.2发包方食堂向项目人员提供饮食服务的,且不向个人或公司收取管理费的,公司不再发放食堂补贴;食堂收取管理费的,由食堂出据收取管理费的证明,公司财务予以报销,公司不再发放食堂补贴。

5.9.4.3公司在项目所在地未设立食堂或发包方不提供食堂服务的,项目在济南、邹城、章丘辖区以内,并且未纳入公司基地服务范围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6元;项目在济南、邹城、章丘辖区以外,根据驻外自然(日历)天数,一般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5元;特殊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5.9.5 短期项目人员离开项目所在地出差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5.10 物贸公司长期驻外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5.10.1 长期驻外人员

物贸公司长期驻外人员是指: 5.10.1.1设备、材料等的催交催运人员。

5.10.1.2长驻港口、码头负责报关、清关、集港等工作的人员。5.10.2市内交通费

长期驻外人员在所派驻地期间,在公司不配备车辆或设备厂家不提供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市内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费不再据实报销,按每人每天5元标准计发市内交通补贴,包干使用。5.10.3 住宿费

长期驻外人员在派驻地期间,住宿费不分出差人员的年龄、职称级别和出差地区,分别以下情况执行:

5.10.3.1公司在派驻地为长期驻外人员购置、租赁场所或设备厂家无偿向催交催运人员提供住所的,公司不再核发住宿费。职工根据个人需要,自行外出租住房屋住宿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公司不予补偿或核发住宿费。

5.10.3.2长期驻外人员在住派驻地期间,公司或设备厂家不提供住所的,依据实际住宿天数,每人每天按照1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并于报销时凭住宿费发票计发给个人。5.10.4 通讯费

驻外期间,按实际驻外自然天数和10元/天的标准核定电话费,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并于报销差旅费时计发给个人。5.10.5 伙食补助标准

长期驻外人员在派驻地期间的伙食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办法执行: 5.10.5.1公司为长期驻外人员配备食堂炊具、餐饮用具,设立食堂的,购置的食堂炊具、餐饮用具由公司负担,加工食品使用的原材料费用由个人负担,在派驻地期间公司不再向个人计发伙食补贴。

5.10.5.2设备厂家食堂向长期驻外人员提供饮食服务的,且不向个人或公司收取管理费的,公司不再发放食堂补贴;食堂收取管理费的,由食堂出据收取管理费的证明,公司财务予以报销,公司不再发放食堂补贴。

5.10.5.3长期驻外人员在派驻地未设立食堂或设备厂家不提供食堂服务的,派驻地在济南、邹城、章丘辖区外,根据驻外自然(日历)天数,一般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5元;特殊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5.10.6长期驻外人员离开驻地出差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5.11 参加培训学习、驻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5.11.1 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共同批准,参加短期的技术、业务学习班、岗位培训等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等,按照下列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5.11.1.1交通费:按公司职工出差乘坐标准执行。

5.11.1.2市内交通费:培训往返途中按上述标准计发市内交通补贴,培训期间,不享受交通补贴。

5.11.1.3住宿费:报销时,附培训通知,根据主办单位收费通知,学习培训期间,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经本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签字后据实报销,不实行核发,不统一安排住宿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核发。

5.11.1.4误餐补助:根据主办单位收费通知,学习、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不享受上述误餐补助。未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时间在30日内,参照出差补助标准执行,超过30日的,超出天数(从离开工作驻地之日算起、不管中途是否回来)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计发误餐补助。

5.11.2 培训期间,参加会务组、学习班组织的旅游性考察活动,费用自理。5.12 参加学历教育人员报销规定

5.12.1经公司批准不脱产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研究生及以上)或学位教育(硕士及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5.12.1.1住宿费:学校未提供宿舍的,在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内据实报销。

5.12.1.2乘坐社会交通工具的,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往返途中参照出差标准执行,学习期间无任何补贴。

5.12.2经本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批准,职工参加六个月及以上的脱产学历教育的人员,参照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只报销首次入学、毕业返程两个单程的直线距离所发生的社会交通工具费用,并按路途计发市内交通费,路途或学习期间不享受出差补助等补贴,住宿费自行承担。

5.12.3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参加函授学习、自学考试的人员,交通费、住宿费不予报销。取得毕业证后,经人力资源部批准,按公司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5.12.4个人为晋职、晋级而自愿参加的文化实习班、补习班等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5.13 公司职工因病、工伤外出就医报销规定 5.13.1职工工伤报销规定 5.13.1.1就医批准权限

公司职工因工伤需外出就医的,需经职工医院和生产技术部同时批准,出省的经职工医院和公司总经理批准。5.13.1.2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在抢救伤者生命及康复性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所在医院与职工医院同意,可请专家会诊或转上级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生产技术部、职工医院签字后据实报销;未经同意擅自请专家会诊或转院者,费用自行承担;康复后发生的费用由伤者自行承担;工作人员因工伤经批准外出就医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与就医有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但不发放出差补助、不报销市内交通费。5.13.1.3看护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公司职工因工伤住院,需陪床护理的,原则限于1人,经职工医院和生产技术部批准,看护人员是公司在职职工的,看护期间视同出差;看护人员属非公司在职职工的,看护费每人每天15元,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元,只报销一次往返公共交通费用,未经公司批准的看护人员,公司不支付看护费。

5.13.1.4看护人员属非公司在职职工的,看护费由人力资源部制单,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按标准报销。5.13.2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报销规定

5.13.2.1经公司领导和职工医院同意,职工外出就医,差旅费用自理。

5.13.2.2工作人员因病就医,需陪床护理的,经职工医院和公司总经理批准,看护人员是公司在职职工的,看护期间视同出差;看护人员属非公司在职职工的,费用自理。5.14 公司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5.14.1 管理部室、子分公司及直属项目部负责人探亲时,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共同批准;其他职工探亲时,经各单位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同时批准,探亲路费由人力资源部签字报销。

5.14.2 公司工作人员享受公司规定的探亲假,其有关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本办法出差有关规定办理,不核发伙食补助费,不报销其他公杂费。

5.14.3 职工探亲一般不报销飞机票。除新疆区域外,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不超过直线火车硬席卧铺标准报销,多支部分自理。5.15 公司职工疗养报销规定 5.15.1批准程序

由公司职工本人提出疗养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公司工会部门批准后,由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疗养人员和时间,除省级以上劳模外,凡疗养过的职工不再重复安排疗养。5.15.2疗养期限

每期疗养期限(包括途中)为14天。5.15.3疗养路线及费用

5.15.3.1公司职工疗养购买车票、食宿、疗养路线、疗养地点可由个人自行安排,部门可协商安排夫妻同时疗养。

5.15.3.2公司职工疗养费用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其他杂费等,共计1500元,实行一次包干、超支自理的办法。疗养人员回来后,凭主要交通费单据,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到公司工会部门办理包干费报销手续。5.16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5.16.1境外住宿费

公司人员临时到一公司国外项目工地出差的,在境外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在财政部[202_]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之内予以报销。5.16.2境外伙食补助标准

5.16.2.1公司人员临时到一公司国外项目工地出差的,伙食费依照[202_]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出差20天以内的,全部发放给个人包干使用;超过20天时,除在境外往返途中,按标准发放伙食费外,在项目工地期间,伙食费补贴标准依照一公司关于该境外项目的补贴办法执行。

5.16.2.2公司人员到一公司境外项目工地支援工作或经常间歇性工作的,除在境外往返途中,按标准发放伙食费外,在项目工地期间,伙食费补贴标准依照一公司关于该境外项目的补贴办法执行。5.16.3境外公杂费

5.16.3.1是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支出等项目。公司人员到一公司境外项目工地出差的,除在境外往返途中,按标准发放公杂费外,在项目工地期间,不发放公杂费。

5.16.3.2因产品售后安装和服务、学习临时出国的,在境外期间,除在境外往返途中,按标准发放公杂费外,学习期间和设备安装期间,不按标准发放公杂费。5.17 其他

5.17.4.1公司职工参加各种会议、学习考察、产品推广、产品售后服务等因公临时出国的,在境外期间的伙食费、公杂费、国际旅费、住宿费等费用开支管理,除上述规定外,全部依照财政部[202_]73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7.4.2出国人员备用金借款:临时因公出国人员需要借支备用金的,备用金的领取和偿还,全部使用人民币进行清算,还款时因人民币汇率变动引起的汇兑净损益,由个人负担。5.18 附则

5.18.1本办法自202_年12月10日起施行。

5.18.2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修改及解释,各子分公司可以根据该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但不得超过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标准,报财务部批准后施行。6.相关文件

无 7.附件

第五篇:银行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简称“本联社”)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支出行为,保证工作需要,有效节约费用开支,根据《关于转发《**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发〔202_〕**号)和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本联社员工因公出差,按规定标准报销的乘坐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费用。包括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往返于机场的乘车费以及因公发生的合理性支出等。

第三条 差旅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厉行节约。根据本联社员工职级和出行距离,分别确定乘坐交通工具的档次和住宿标准,力求既保证工作需要,又节约费用支出。

(二)规范审批。根据本联社员工出行区域和执行标准,明确审查部门和审批权限,实现差旅费的科学管理,规范核算。

(三)简便实用。进一步明确差旅费标准和规定,按类别分品种进行整合排序,便于员工掌握和运用。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联社在职正式员工。

第二章 差旅费列支标准

第五条 乘坐交通工具(车、船、飞机)标准

(一)联社副主任级(含)以上领导(或享受同等待遇人员)公出,可乘飞机商务舱或公务舱及以下舱位、火车软卧(座)、动车一等座及以下、轮船一等舱及以下。

(二)部门经理、副经理(或享受同等待遇人员)公出,可乘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座)、动车一等座及以下、轮船二等舱。

(三)其他人员公出按其所到目的地铁路距离不同划分。铁路距离范围在500公里(含)以内,可乘火车硬卧(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如需乘坐飞机或软卧,应事先填报《乘机、火车软卧申请单》(见附件4),由本条线经理、分管副主任和联社主任签批;铁路距离范围在500公里以上,可乘坐飞机(经济舱)或硬卧。

(四)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公出的随行人员(不超过1人),可执行同行领导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

第六条 宿费标准

(一)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

1、前往广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7市区出差,联社副主任级(含)以上领导(或享受同等待遇人员)宿费标准每人每天450元;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或享受同等待遇人员)宿费标准每人每天400元;其他人员宿费标准每人每天350元。

2、除上述7市区外出差,联社副主任级(含)以上领导(或享受同等待遇人员)宿费标准每人每天400元;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或 享受同等待遇人员)宿费标准每人每天350元;其他人员宿费标准每人每天300元。

(二)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前往省外出差,其住宿费按《***工作人员省外出差住宿标准一览表(附件2)》有关标准执行。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未指定公布前,可暂按照其省会城市住宿标准执行。住宿费和出差补贴的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标准。

第七条 出差补助标准

(一)跨县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限额包干50元。

(二)跨市地区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限额包干100元。

(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限额包干180元

(四)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交通工具和伙食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包干办法,由主办单位按培训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

第八条 基层信用社职工县内出差或到联社办理业务按往返原所行乘公共汽车费用具实列支,每人/天补贴 20 元。

第九条 经联社人力资源部门批准,从辖属信用社借调或派往县外学习培训或开会,按上述对应职级条款执行。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条 对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借差旅费,特殊情况需经联社主任签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各项补助,凭其城市间交通或住宿费票据 3 计算补助天数和金额。对出差没有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票据无法计算出差天数的,视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报销差旅费补助。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经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因私绕道,其绕道车船费、机票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机票后,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享受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各项补助。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凭车、船票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宿费票据必须开具正规的住宿发票,非正规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报销时均需填写报销凭证,差旅费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见附件6),原始凭证作报销凭证的附件,要按照报销凭证项目内容完整填写,禁止涂改。

第六章 差旅费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正、副经理(或享受同等待遇)省内出差,由条线分管主任签批。员工省内出差,由部门经理签批;

第十六条 省外出差,副主任需联社主任签批,正、副经理和员工需本条线分管主任签批。

第十七条 对于“超标准”出差人员,填列差旅费超标准报销审批单(见附件5),经部门经理和分管主任签批、联社主任审批。若在规定范围以外,需要乘坐飞机或软卧出行,应事先填报《乘机、火车软卧申请单》获得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往制度办法中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联社计划资金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因公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202_.2.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