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时间:2000-6-15 生效时间:2000-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 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生产小型锅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
具备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备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资格。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销售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
第十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生产的锅炉。
第十一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锅炉。
第十二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锅炉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经安装验收合格后,由锅炉使用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 锅炉的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受热面必须得到可靠冷却。选用的燃烧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且应当与炉型相匹配。
第二十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应当按照GB/T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搭接和角接接头。锅炉的成排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且不得采用十字焊缝。
第二十二条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小型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当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Ⅰ的规定对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接头和受压元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才能用于生。
第二十三条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0.1兆帕的小型锅炉,在制造厂保证焊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免做无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小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压力表。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水位表。
第二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出厂前应当进行1.5倍额定工作压力且不小于0.2兆帕的水压试验,保压时间20分钟,合格标准应当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九条规定。
第四章 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
第一节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第二十六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不锈钢材料。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第二十七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二十八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不得采用弹簧式安全阀,应当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
(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
(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二节 小型热水锅炉
第三十条 小型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第三十一条 小型热水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热水锅炉,其安装、检验、使用环节不纳入强制管理,但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锅炉制造资格: 一)仅承受自来水压力,无给水泵;
(二)额定出口水温不超过85℃,装有可靠的超温保护装置;
(三)采用燃油(气)或者电进行加热。
第三十三条 除第三十二条以外的其它小型热水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三节 小型蒸汽锅炉
第三十四条 小型蒸汽锅炉的设计图样应当标明锅炉设计水容量。小型蒸汽锅炉的材料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规定选取。锅炉焊缝减弱系数取Φ=0.8,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采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材料,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 小型蒸汽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T形接头。
第三十六条 焊工、焊接工艺评定、焊缝外观检查、返修应当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第三十七条 产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一)按锅炉焊缝数量或者焊缝总长度的10%(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包括在内)进行射线检测;
(二)对接接头的射线探伤应当按GB3323《钢熔化焊接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得低于AB级;
(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4兆帕的小型蒸汽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兆帕的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三十八条 小型蒸汽锅炉本体上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弹簧式安全阀。
水位表与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可以不装阀门。
第三十九条 小型蒸汽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小型蒸汽锅炉使用期限应当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予以报废。
第四节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
第四十一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材料应当符合GB3193《铝及铝合金热轧板》和GB/T3190《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的规定。铝材的许用应力按照国家标准提供的力学性能选取,其安全系数:ηb=4.0,ηs=1.5。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4毫米。
第四十二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四十三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封头应当用整块铝板制造,需拼接时不得超过两块,拼接焊缝应当采用全焊透结构,并保证焊透。
第四十四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必须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
(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最大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
(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第四十五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四十六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不得采用酸、碱进行清洗。
第五章 常压热水锅炉
第四十七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确保在运行中不承受压力。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出厂技术文件等应当满足JB/T798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2.8兆瓦。
第四十九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
第五十条 常压热水锅炉安装竣工后,验收时应当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参加,确认所安装锅炉的非承压性后,方能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五十一条 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的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常压热水锅炉严禁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的,责令其停止制造,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法生产锅炉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 制造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或者提供的出厂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制造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有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
(二)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
(三)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
(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五)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的。
第五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六)擅自超压使用锅炉的;
(七)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属本条第一项情况的,除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外,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锅炉应当责令其做报废处理。
第五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纠正;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篇: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国家局2000年第11号令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5月15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月十五日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本规定不适用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三)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符号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帐,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 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有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生产小型锅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E级以上(含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衽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
具备E级以上(含E级)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备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资格。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销售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
第十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生产的锅炉。
第十一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广柑呆安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锅炉。
第十二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锅炉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经安装验收合格后,由锅炉使用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输锅炉登记手续,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第十六条积压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锅炉的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小型才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受热面必须得到可靠冷却。选用的燃烧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且应当与炉型相匹配。
第二十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应当按照GB/T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搭接和角接接头。锅炉的成排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且不得采用十字焊缝。
第二十二条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小型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当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Ⅰ的规定对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接头和受压元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才能用于生产。
第二十三条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0.1兆帕的小型锅炉,在制造厂保证焊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免做无损检测。
第二十四条 小型锅炉至少应当装设一只压力表。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铝制锅炉至少还应当装设一只水位表。
第二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出厂前应当进行1.5倍额定工作压力且不小于0.2兆帕的水压试验,保压时间20分钟,合格标准应当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0九条规定。
第三章 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
第一节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第二十六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不锈钢材料。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第二十七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二十八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不得采用弹簧式安全阀,应当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
(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
(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小型汽水两用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二节 小型热水锅炉
第三十条 小型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应当为镇静钢。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第三十一条 小型热水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热水锅炉,其安装、检验、使用环节暂不纳入强制管理,但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锅炉制造资格:
(一)仅随自来水压力,无给水泵;
(二)额定出口水温不超过85℃,装有可靠的超温保护装置;
(三)采用燃油(气)或者电进行加热。第三十三条 除第三十二条以外的其它小型热水锅炉,每两年应当进行
一次水压试验,水村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三节 小型蒸汽锅炉
第三十四条 小型蒸汽锅炉的设计图样应当标明锅炉设计水容量。小型蒸汽锅炉的材料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规定选取。锅炉焊缝减弱系数取∮=0.8,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3毫米。
采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材料,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 小型蒸汽锅炉主焊缝不得采用T形接头。
第三十六条 焊工、焊接工艺评定、焊缝外观检查、返修应当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第三十七条 产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无损检测:
(一)按锅炉焊缝数量或焊缝总长度的10%(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包括在内)进行射线检测;
(二)对接接头的射线探伤应当按GB3323《钢熔化焊接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得低于AB级;
(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4兆帕的小型蒸汽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兆帕的锅炉,对接接头质量不低于Ⅲ级为合格。
第三十八条 小型蒸汽锅炉本体上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弹簧式安全阀。
水位表与锅筒(壳)之间的汽、水连接管上可以不装阀门。
第三十九条 小型蒸汽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小型蒸汽锅炉使用期限应当不超过8年,超过8年的予以报废。
第四节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
第四十一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材料应当符合GB3193《铝及铝合金热轧板》和GB/T3190《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的规定。铝材的许用应力按照国家标准提供的力学性能选取,其安全系数:。锅筒(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4毫米。
第四十二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锅筒(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第四十三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的封头应当用整块铝板制造,需拼接时不得超过两块,拼接焊缝应当采用全焊缝透结构,并保证焊透。
第四十四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必须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一)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容量和压力确定,且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
(二)水封装置安装时,其有效水柱高度最大不得超过4米且只允许负偏差;
(三)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第四十五条 小型铝 制承压锅炉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
试验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在水压试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
第四十六条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不得采用酸、碱进行清洗。
第五章 常压热水锅炉
第四十七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确保在运行中不承受压力。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出厂技术文件等应当满足JB/T798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2.8兆瓦。
第四十九条 常压热水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第五十条 常压热水锅炉安装竣工后,验收时应当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参加,确认所安装锅炉的非承压性后,方能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五十一条 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的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常压热水锅炉严禁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的,责令其停止制造,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法生产锅炉予以没收。
第五十四条 有本规定禁止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采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锅炉设计文件的;
(二)销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
(三)未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的;
(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五)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的。
第五十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改
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规定输锅炉使用登记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六)擅自超压使用锅炉的;
(七)对发生锅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
属本条第一项情况的,除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外,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 锅炉应当责令其做报废处理。
第五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纠正;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输程序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真空相变锅炉的管理按照常压热水锅炉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铝及铝合金热轧板》
UDC 669.71+.715-41 GB3193-82
本标准适用于铝及铝合金热轧板。
品种
1.1 牌号、状态、规格 1.1.1 产品供应的牌号和状态应符合表1的规定。
1.1.2 板材供应的规格范围如下。
厚度:5~150mm;
宽度:1 000~2 500mm;
长度:2 000~10 000mm。
1.2 包覆层
1.2.1 LF6、LD10、LY6、LY11、LY12、LY16、LC4、LC9合金板材,可带工艺包覆层供应,每面包覆层厚度不应大于板材总厚度的1.5%。经供需双方协商,对LY12和LY16合金,可供应不带工艺包覆层的板材。
1.2.2 工艺包铝的LC4、LC9合金采用LB1合金包覆;LF6、LD10、LY6、LY11、LY12合金采用LB2合金包覆。
1.3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1.3.1 板材厚、宽度和长度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3194-82《铝及铝合金板材的尺寸及允许偏差》的规定。
1.3.2 板材的不平度(即将板材自由放在平台上,板面与平台的间隙)应符合表2的规定。
1.4 标记示例
用12号硬铝制造的热轧状态,厚度为20mm,宽度为1200mm,长度为4000mm的板材标记为:
板 LY12R20×1200×4000 GB3193-82 2 技术要求
2.1 化学成分
板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3190-82《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化学成分》的规定。
2.2 机械性能
2.2.1 板材的中心层室温横向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2.2.2 合金板材的室温高向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2.3 内部质量
板材内部不允许有中心裂纹和分层。
2.4 表面质量
2.4.1 板材表面应清洁,不应有裂纹和氧化夹杂物。
2.4.2 板材表面允许有压陷、碰伤、擦伤、轧辊压痕,但其深度应不超过板材厚度允许负偏差,并保证最小厚度。
2.4.3 工艺包铝厚板允许有包覆层的脱落部分和包覆层下的气泡。
2.4.4 板材表面允许修除在厚度偏差范围内的缺陷。
试验方法
3.1 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按YB788-75《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3.2 室温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板材的室温机械性能的试验方法按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进行。
板材厚度大于12mm时,采用圆长试样;厚度小于12mm时,采用扁长试样。
3.3 内部组织试验方法:
板材内部组织试验方法按GB3247-82《铝及铝合金加工制口低倍组织检验方法》进行。
检验规则
4.1 检验和验收
板材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
4.2 组批
板材应成批担交验收,每批由同一合金、状态和同一规格板材组成。批重不限。4.3 检验项目
每批板材均应进行外形尺寸、表面质量和室温机械性能检验。
4.4 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
4.4.1 每批应取10%的板材(不少于二张),每张取一个样品做拉力试验。对于LF3、LF5、LF6、LF11、LY6、LY11、LY12、LY16、LC9、LD10合金,每批按受检板材的10%(不少于二张)测试屈服强度。
4.4.2 内部组织检验根据生产情况进行抽样。
4.5 重复试验
机械性能试验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从该不合格试样的板材上,重新切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伤脑筋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该板材应予报废。供方可对不合格试样所代表的板材区间逐张进行检验,合格者交货,不合格都报废。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板材的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3199-82《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的规定。
在已验收的板材上,应逐张打上如下标志:
a.供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印;
b.合金牌号;
c.供应状态;
d.厚度;
e.批号;
f.板材顺序号。
5.2 包装、运输、贮存
板材包装时,一律不涂油,不垫纸装箱,厚度大于30mm的板材,一律裸件交货。其他要求应符合GB3199-82的规定。
5.3 质量证明书
每批板材应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其中注明:
a.供方名称;
b.合金牌号;
c.供应状态;
d.批号;
e.规格;
f.重或张数;
g.机械性能试验结果;
h.技术监督部门检印;
i.本标准编号;
j.包装日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东北轻合金加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柱林。
本标准自1983年6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治金工业部部标准YB608-66《铝及铝合金热轧板》作废。
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3190-1996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新制定的GB/T6474-1996《变形铝及铝合金牌号表示方法》和近十多年来国内变形铝合金生产、例用方面的发展,对GB3190-82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改变了原标准的牌号表示方法,丹是化学成分与变形铝及铝合金国际牌号注册协议组织(简称国际牌号注册组织)命名的合金相同的所有合金,其牌号直接采用国际四位数字体牌号;除上述合金以外的其他合金,采用GB/T16474-1996规定的四位字符体系牌号。这样,我国变形铝及铝合金的牌号表示方法,与国际上较通用的方法基本一致。
本标准包括143个牌号,保留了GB3390-82中的62个牌号(包括被成分相近似的牌号代替的L1、L2、L3、L4、L5和L5-1等六个工业纯铝在内),L地区性并入LF5,钎接用的LQ1和LQ2系双金属,直接列入钎接板标准中,不再列入本标准。新增加的牌号中,有一部分在国内已经过研制并定型生产,如国家军用标准中的LY20、LY19、LF15、LF16、LC15、LC19和LC52等;绝大部分牌号是直接引入国际牌号注册组织命名的合金,这类合金作重要用途时,须经过研制和鉴定才能正式生产使用。
下列三个标准是密切相关的,应同时使用:
GB/T3190-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16474-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牌号表示方法
GB?T16475-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状态代号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GB3190-82。本标准表1“备注”栏中所列的牌号,在过渡期间仍可继续使用,但新编制的技术文件应使用新牌号。自然过渡,暂不限定过滤时间。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讲师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东北轻合金加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振楚、肖亚庆、黄永青、吴欣凤、刘援朝、葛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3190-1996
代替GB3190-82
范围
标准规定了变形铝及铝合金的化学成分。
本标准适用于以压力加工方法生产的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板、带、箔、棒、型、线和锻件)及其所用的铸锭和板坯。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控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6987-8 6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8005-87 铝及铝合金术语
GB/T8170-87 数值修约规则
GB/T16474-1996 变形铝及铝合金牌号表示方法
要求
3.1 化学成分
变形铝及铝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 取样
3.2.1 生产厂应按熔次,在熔体中取化学成分分析试样;对于边疆铸造,每班应至少取一次试样。
3.2.2 使用厂在加工产品上取化学成分分析试样。采样时,应尽量使样品具有代表性。采取的样品应清洗平均奖,去掉氧化皮、包覆层、脏物、油污及润滑油等,并应避免因腐蚀、氧化或污染改变样品的成分。
3.2.3 试样应取双份,一份分析,一份备查。备查试样的保存期限为:纯铝不少于半年,铝合金不少于1年。
3.3 成分分析
3.3.1 常规分析时只分析表1中有数值规定的元素,铝不作分析,另有规定者除外。如怀疑有其他元素超过了规定值,应作进一眇分析。
3.3.2 常规分析可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也可用其他准确可靠的方法。有争议时,必须采用GB/T6987或双方另行商定的方法作仲裁分析。
3.3.3 第一次分析结果不合格,允许进行第二次分析,并以第二次分析结果作为生产厂出厂、验收的判定依据。
其他
4.1 铝含量大于等99.00%时,应由计算确定,即由100.00%减去所有含量不小于0.010%的元素总和的差值而得,求和前各元素数值要表示到0.0×%。
4.2 铝含量大于等于99.90%但小于等于99.99%时,应由计算确定,即由100.00%的元素总和的差值而得,求和前各元素数值要表示到0.0××%,求和后将总和修约到0.0×%。
4.3 表1中,含水量量有上下限者为合金元素;含水量量为单个数值者,铝为最低限,其他杂质元素为最高限。“其他”一栏。
附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物件》
JB/T7985-95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常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常压锅炉)的型号编制方法、参数系列、技术要求、试验、检验、验收、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表压力为零的固定式常压热水锅炉,不适用于仅供水的茶炉。
引用标准
GB700 碳素结构钢
GB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5117 碳钢焊条
GB1300 焊接用钢丝 JB/T1620 锅炉钢结构制造技术条件
JB/T1621 工业锅炉烟箱烟箱烟囱制造技术条件
JB3271 链条炉排技术条件
ZBJ98010 往复炉排技术条件
JB/T1651 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
ZBJ98011 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GB/T2888 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声测量方法
GB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0180 工业锅炉热工试验规范
GB1576 低压锅炉水质
GB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术语
常压锅炉:锅炉本体开孔与大气相通。在任何工况下,锅炉水位线处表压力都为零的锅炉。
常压锅炉参数系列
常压锅炉的参数一般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型号编制方法
常压锅炉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
5.1 型号的第一部分由常压锅炉代号、锅型 代号、燃烧设备代号、客定热功率四段组成。
5.1.1 常压锅炉代号用“C”表示。
5.1.2 常驻压锅炉锅型代号见表2。
5.1.3 常压锅炉燃烧设备代号见表3。
5.1.4 额定热功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单们为MW。
5.1.5 第一部分应连续书写,互相衔接。
5.2 型号的第二部分表示介质参数,共分二段,中间以余线相连。
第一段表示额定出口水温度,第二段表示额定进口水温度,单位为oC。
5.3 型号的第三部分由燃料种类和设计次序二段组成,须连续书写。
5.3.1 第一段燃料种类代号见表4。
5.3.2 化 第二段以阿拉伯数字表示设计次序,与第一段连续顺序书写,原型设计无第二段。
5.4 型号编制举例
CLSG0.35-95/70-W12
表示常压锅炉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额定热功率为0.35MW,额定出口水温度95oC,额定进口水温度为70oC,燃用I类无烟煤,第二次设计的锅炉。
技术要求
6.1 基本要求
常压锅炉产品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6.2 性能
6.2.1常压锅炉热交率应符合ZBJ98011表1的规定。
6.2.2 常驻压锅炉烟尘排放应符合GB13271表1的规定。
6.2.3 常压锅炉燃烧设备、传动装置及辅机的A级噪声应符合环保有关规定。
6.3 结构
6.3.1 基本要求
6.3.1.1 常压锅炉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防腐性。
6.3.1.2 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防止汽化及过冷沸腾。6.3.1.3 常压锅炉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6.3.1.4 常压锅炉结构应全球安装、检修和清洗内部。
6.3.2 锅筒厚度不得小于4mm,炉胆厚度不得小于6mm。
6.3.3 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
6.3.4 常压锅炉的进、出水口应装设温度计、锅炉本体水位线处应装设水位计并便于观察操作。上述仪表的安装、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6.3.5 常压锅炉本体最高处应开孔。并确保直通大气。开孔当量直径不得小于下式计算值(含锅炉本体连接开口水箱连接管的直径)
Dd=20+88
式中:Dd-开孔当量直径,mm;Q-常压锅炉额定热功率,MW。
6.3.6 常压锅炉最高水位处应设置超水位溢流管,锅筒及每个回路下集箱的最低位置应装排污阀。
6.3.7 燃用气、油的名胜古迹,需装设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
6.4 制造
6.4.1 材料要求
6.4.1.1 常压锅炉所用受热面材料和焊条、焊丝,应有质量证明书。
6.4.1.2 常压锅所用钢材应符合GB700中不低于Q235的规定和GB8163的规定。
6.4.1.3 常压锅炉焊接材料采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
6.4.2 锅筒、炉胆制造
6.4.2.1 锅筒、炉胆拼接时最短长度不小于300mm;每节锅筒纵向焊缝不多于两条,且两条焊缝中心线间的外圆弧长应不小于300mm。
6.4.2.2 对接焊缝边缘偏差不得大于名义板厚的30%;且不超过2mm。
6.4.2.3 封头宜用整块钢板制造,需拼接时一般不超过两块。
6.4.2.4 筒体与平管板连接可采用填角焊缝。
6.4.2.5 成排管孔不应开在焊缝上。
6.4.2.6 锅炉筒体、封头、炉胆的制造几何尺寸偏差见表5。
6.4.3 受热面管子制造
6.4..3.1 管子对接边缘偏差不超过管子名义厚度的10%加1mm。
6.4.3.2 管子弯曲半径大于管子外径1.5倍,弯曲角度偏差不超过±1.5°。
6.4.3.3 受热面管子长度允许对接,长度大于2000mm时可由两根管子对接。
6.4.4 集箱制造
集箱长度小于2000mm时不得对接,长度大于2000mm时,可由两要管子对接,且最短一节长度应不小于500mm,对接焊缝边缘偏听偏信差不大于10%厚度加1mm。
6.4.5 烟囱、烟箱的制造应符合JB/T1621的要求。
6.4.6 常压锅炉钢结构制造应符合JB/T1620的要求。
6.4.7 焊接
6.4.7.1 焊工应进行培训。焊缝尺寸应符合图样及工艺文件的要求。
6.4.7.2 环境温度低于0°C,在下雨、下雪及大雾、露天等情况下,不得进行焊接;施焊前,焊件表面应进行清理,焊缝处的油污、铁犭等影响焊接质量的杂物应清除。
6.4.7.3 焊缝质量标焊缝高度不得低于母材。且与母材圆滑过渡,焊缝表面及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弧坑及超过0.5mm深的咬边。
6.4.8 常压锅炉总装
6.4.8.1 管板管端伸出长度:当烟温>600°C时,其伸出长度不大于1.5mm。管子伸入集箱内壁的最大长度不大于10mm。6.4.8.2 本体总装后管板平历度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6.4.8.3 筒体、封头、集箱上各种管接头的倾斜度、偏移量及法兰盘斜度均不超过2mm。
6.4.8.4 常压锅炉总装完成后,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0.2Mpa。试压时,周围空气温度不低于5°C,水温不低于露点温度。稳压时间为5分钟。试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且未发现残余变形为水压试验合格。
6.4.9 常压锅炉油漆、包装应符合JB/T1615的规定。
鉴定
7.1 新产口必须经过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生产。外厂引进产品如不改变其结构,且具有齐全的鉴定资料只需作工艺鉴定,可不做产品鉴定。
7.2 鉴定内容包括产品结构设计、工艺性能、热工性能、安全性能、环保性能、配套辅机、技术资料、产品标准化、经济技术分析等。
7.3 新产品鉴定应提供下列资料;
a、鉴定大纲;
b、锅炉总图、主要部件图、主要工艺文件;
c、设计任务书;
d、热力计算书;
e、烟风阴力计算书;
f、开口当量直径计算书;
g、水动力计算书;
h、热工试验报告;
i、烟尘排放、噪声测试报告;
j、主要零部件质检报告;
k、工艺审查报告;
l、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m、试制总结报告;
n、标准化审查报告;
o、安装使用说明书;
p、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q、以上图样文件目录。
7.4 鉴定应由省、市机械部门主持。
试验、检验、验收
8.1 对新设计或有重大改进的产品必须进行产品试验。
8.2 产品试验应包括:常压锅炉额定热功率和热效率的测定;烟尘排队放浓度和黑度的测定;噪声的测定。
8.3 试验方法
8.3.1 锅炉额定热功率及热交率按GB10180进行热工试验。
8.3.2 锅炉烟尘排队放与黑度测定按GB5468进行;噪声测定按GB/T2888进行。
8.4 检验
8.4.1 常压锅炉的制造质量应按有关标准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8.4.2 焊接质量用目测法和焊缝隙检验尺检查。
8.4.3 常压锅炉严宇航局性用水压试验检查。
8.5 每台常压锅炉须由制造单位的质量检查部门按设计图样和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方可出厂。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常压锅炉名称、型号、主要技术规范;
b、锅微、炉胆、受热面管子子、集箱的材质证明;
c、焊接材料的材质证明;
d、水压试验报告。
8.6 合格产品条件
产品关键检查项目见表6,合格率100%。
8,7 锅炉配套供应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a、常压锅炉本体;
b、配套辅机;
c、常压锅炉附件;
d、出厂技术资料。
8,8 常压锅炉制造厂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常压锅炉应在其明显位置装有固定的金属铭牌,内容应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
b、额定热功率;
c、额定出口水温度额定进口水温度;
d、制造厂名称;
e、出厂编号;
f、制造日期。
9,2 常压锅炉出厂应同时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a、常压锅炉总图、基础图、安装图、管路系统图、易损件图;
b、产澡安装使用说明书;
c、质量证明书;
d、资料总清单;
e、装箱发货清单;
9.3 常压锅炉运输时,应避免碰撞,防止损坏。
9.4 常压锅炉应避免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接触。
常压锅炉使用条件
10.1 常压锅炉安装和运行应按制造厂提供的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进行。
10.2 常压锅炉所用燃料的特性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燃料品种。
10.3 常压锅炉补给水和锅水的水质应符合GB1576的规定。
10.4 常压锅炉运行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来格按操场作规程进行操作。
10.5 常压锅炉可以安装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其他层次。
10.6 常压锅炉运行和停炉后,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腐蚀。
系统
11.1 系统中应装设防止停泵时回不溢出装置。
11.2 系统中应装设自动或手动补水装置。
11.3 系统中应有可靠的恒压措施和保证循环不膨胀的装置。
11.4 系统中应有防止停泵造成水击事故的装置。
11.5 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系统顶部产生负压现现象。
11.6 循环水泵宜采用热水泵,并保证锅炉水位线与水泵中线有足够的距离,尽量减少水泵入口管端阴力,以防止汽化。
11.7 高层建筑采用常压锅炉应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分析。11.8 除上述规定个,系统还应符合GB50041中的有关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部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提出,起草并归口。由太原常压锅炉研究所、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出西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郑州常压锅炉厂、湖南郴州空调设备总厂、西安常压集团总公司等单们参加起草。
本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坟芒、鲁自力、鹿道智、黄考明、张瑞华、刘松茂、罗克万。
附4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办理程序的规定
(1990年7月1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
1996年9月18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6号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技术监督糙政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计量,下同)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都其他组织违反讲师标准化、质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输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回强对下级技术监督生政部门办理案件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县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哉内发生的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六条 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哉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若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 的案件。
第八条 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或内发生的一般涉外案件。
第九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不属竽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都其他执法部门。
第十条 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直接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团协商解决或都报共同的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违法待业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现场处罚程序,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现场处罚终了的案件,应当真定《结案审查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以立案:
(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
(二)公民、法人或都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南昌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四)同级政府或都上级部门交办的;
(五)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十六条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第十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案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承办人员参加。
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特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
第十九条 对行政相对人作放询问调查时,强以根据需要下达《通知书》。
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行政相对人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
第二十条 现场勘检验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院检查笔录》,行政相对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都押印。
第二十一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来灭失或都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封存。
登记保存、封存应当填寂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开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都押印,并作登记保存(封存)标记。
第五章 审 理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衽集体审议制度,设立相应的案件审理组织。
审理案件的程序,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的申辨,对行下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稞;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都证据成立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技术步行行政部门不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举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审理组织的生理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贪污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显著轻微的,免予行政处罚;
(三)对查无实据的,不予处罚;
(四)对需要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员根据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明确千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送达技术监督执法文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或都帽子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都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六章 执 行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得自得停止执行。
执行情况应当记入《行政处罚决定招待笔录》。
第三十一条 到其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情况,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都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的。
第七章 结 案
第三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招待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三)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筛处罚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定出《结案报千》,向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跨行政区哉移送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外的案件;
(四)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本条所列
(三)、(四)、(五)项案件的《结案报告》以及案卷材料,应当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定出《结案报告》,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第三十八条 依法需要报上级部门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本部门审理结束后5日内上报,上级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批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必须使用统一的技术监督执行文书。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单位要遵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建立健全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定锅炉房专(兼)职负责人进行管理。
2、接班前按规定巡视检查各种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核对运行记录、清点用具,并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锅炉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4、使用锅炉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经过考核,取得《锅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锅炉管理工作。
5、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6、交接班者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正常。
7、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关问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锅炉安装前,使用单位应写出申请报告,持锅炉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全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2、锅炉安装、修理和改造应有具有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安装。锅炉安装必须接受当地锅炉安全检查部门的监督,经验收合格后,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3、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4、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结构、阀门和管路系统。
5、锅炉设备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保养,运行的常压锅炉实行定期内外部检验。
6、跑、冒、滴、漏的阀门要及时检修或更换。
7、锅炉运行时保持锅炉本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腐蚀,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锅炉房安全、卫生制度
1、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2、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等其它杂物,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4、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许锁住或拴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5、锅炉房要配有灭火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6、锅炉用煤、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7、锅炉房地面、墙壁、门窗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8、煤厂、渣场要分开使用,煤堆、渣堆要定期洒水,堆放整齐。
9、主管领导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运行记录、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锅炉工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时间准时上班,做好交接班记录,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有事请假。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努力学习锅炉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三、定期对锅炉和附属设备进行保养,随时检查暖气片和管道,保证正常供暖。
四、保证锅炉房设备及室内外的环境卫生,随时清理炉灰,确保炉内外清洁。
五、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实事求是的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追究其责任,按价赔偿。
六、积极配合门卫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看好学校财物,凡星期六日休息,和节假日要坚持同门卫值班。
第四篇:常压热水锅炉常识
1、茶水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区别什么?
茶水炉,顾名思义就是烧开水的炉子。没有系统,没有管路,只有从本体接出个热水笼头,供应开水用,这样一台炉子,不受监察。
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还必须在炉体的明显位置喷涂“常压锅炉不得承压使用和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90℃”。
常压热水锅炉不承压,而有供热管路系统,有泵有阀门,它可以用于浴室、育苗、电镀、化工等不需高温(高于100℃)的场所。但是一旦系统布置不合理,擅自把与大气连通的开孔或连通管堵塞或安装阀门,会造成热水锅炉承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2、常压热水锅炉为什么会爆炸?
对于正常使用的常压热水锅炉来说,由于不承压,温度不会超过100℃,根本不具有爆炸能量,就象家用的开水壶,就算把水全部烧干也不会发生爆炸。所有常压热水锅炉的爆炸都是因为锅炉系统被改装,常压热水锅炉变成了承压锅炉,由于常压热水锅炉没有按照承压锅炉的要求设计制造,也没有按承压锅炉配置安全附件,其承压的安全性能无法保证,就如同自己把开水壶改成压力锅,危险无法避免,爆炸才会发生。
3、如何选购常压热水锅炉?
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锅炉,并选择有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锅炉。选购时锅炉图纸、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以及锅炉铭牌应完整、清晰,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锅炉本体上应有“严禁承压使用”的警示标志。
4、如何安装常压热水锅炉?
根据沪质技监特[2003]505号《通知》要求,使用单位必须找有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完工后安装单位应当提供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系统图,经使用者验收,双方签字。在使用前,使用者应向所在镇、园区、有关经济局申报,组织质监、安管、消防、环保、卫生等行政机关联合验收,对提供的安装质量及供热系统图予以确认签字、盖章存档,然后才可投入使用。
5、如何安全使用常压热水锅炉?
1)、确保锅炉系统的非承压性,让透气管畅通。
2)、确保锅炉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压力表和温度计应该定期到计量检定部门校验,并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水位表应经常冲洗,保证能看清水位;温度控制、水位控制等装置应灵敏可靠。
3)、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后才能上岗,锅炉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不能脱岗。
4)、使用者应当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管理制度,编制操作规程。
第五篇:关于常压热水锅炉及其系统配置
刊于《暖通空调》2007年7月期
关于常压热水锅炉及其系统配置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张锡虎
摘要 阐述了常压热水锅炉用于承压供暖系统的原因,介绍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可行的几种系统配置方法,结合实际工程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工程设计中常见的若干误区。承压的供暖系统为什么要采用常压热水锅炉?
本来,常压热水锅炉即不能承压的开式热水器,仅适合于用作加热集中生活热水的热源, 因为集中生活热水系统一般需要设置热交换设备, 锅炉仅需提供一定温度的一次热媒而无需承压。
近年以来,由于各种因素,常压热水锅炉越来越多应用于采暖系统。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对承压锅炉的设置,有关规范特别是有关地方标准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严格规定。
例如:《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第134条规定,在满足其他有关要求的前提下, 出水温度≤95℃的燃油、燃气热水锅炉房, 可与住宅相连,或设在非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中;单台锅炉热功率≤7MW、出水温度≤95℃的燃油和燃气热水锅炉房,还可设在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
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2],虽然取消了原GBJ 16-87在民用建筑内设置锅炉房时对锅炉总蒸发量及单台锅炉蒸发量的限制要求,但在5.4.2条中仍规定:“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各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对承压锅炉的设置,作出了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规定。例如,北京市[3]禁止在高层、多层建筑物的顶层和中间层安装锅炉;对条件特殊确实无法单独设置,需要在多层、高层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首层安装锅炉的,必须经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批准。
而且,当采用常压热水锅炉时,可以免除受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管,并据说可 节省与监管有关的各种费用。不能承压的常压热水锅炉如何与需要承压的采暖系统匹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发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4](以下简称《监察规定》)第四条规定:“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补充:《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年版)8.11.4-4条规定:“锅炉本体连接开口水箱时,水箱必须为开式,其最高水位不能超过锅筒最高水位……”
而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应为建筑物高度决定的系统静压加系统的循环阻力。《监察规定》的“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与运行所需要的“采暖系统工作压力”,是不相容的。为此,如果一定要采用常压热水锅炉,无非是采用以下两种经过实际工程检验证明是可行的办法:
A.配置换热器,将不能承压的常压热水锅炉水循环系统与承压的建筑物采暖系统隔开。锅炉水循环系统采用较低(不超过《监察规定》所限制的压力)的开式定压水箱定压;建筑物采暖系统则需要另外配置循环水泵和定压补水装置,如系统原理图1。
常压热水锅炉 开式定压水箱 3 一次水循环泵 4 换热器 二次水循环泵
B.将不能承压的常压热水锅炉水循环系统与承压的建筑物采暖系统直接相连,锅炉仍采用较低(不超过《监察规定》所限制的压力)的开式定压水箱定压,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B-1 如果建筑物采暖系统低于开式定压水箱(例如用于平房建筑的采暖系统或锅炉设置于屋顶的采暖系统),则不需要再作其他配置,如系统原理图2。常压热水锅炉 开式定压水箱 3 循环泵 4 采暖系统
B-2 如果建筑物采暖系统高于开式定压水箱,则需要将循环泵作为循环兼加压泵,抽吸常压热水锅炉出水至系统供暖,系统回水经减压阀(或其他装置)减压后回至锅炉,减压阀(或其他装置)前的压力,应能够维持系统正常循环所需 压力。为防止停泵时高于开式定压水箱的循环水从开式水箱溢流而使系统“倒空”,需要在减压阀前或后,设置一个受水泵出口压力直接控制的“启闭阀”或与水泵电路连锁的电磁阀,停泵时迅速关闭将常压热水锅炉与采暖系统断开,如系统原理图3。常压热水锅炉 开式定压水箱 3 循环兼加压泵 4 采暖系统 5 减压装置 启闭阀(或电磁阀)
考虑到间歇采暖的系统在停止运行后会因水冷却而进入空气,最好能设置一个隔膜式气压罐,气压罐的有效调节容积,宜按照膨胀水量确定,如系统原理图4。常压热水锅炉 2 开式定压水箱 3 循环兼加压泵 4 采暖系统 5 减压装置 启闭阀(或电磁阀)7 隔膜式气压罐
上述几种办法中,方案A虽然配置比较复杂,但是具有防止燃气锅炉低温运行时冷凝腐蚀的优点,但也有由于需要换热温差而使供暖热媒温度降低需增加散热器数量的缺点。方案B-1由于使用开式定压水箱,使系统循环水含氧量较高,影响系统(特别是钢制散热器)的使用寿命。方案B-2除了方案B-1的缺点以外,还使本来用以克服系统循环阻力的、扬程较低的循环泵,变为扬程较高的加压兼循环泵而增加运行能耗。
采用常压热水锅炉,都存在水输送能耗较高而不节能的缺陷,因此应该强调尽量避免采用。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建筑设备专业技术措施》(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5]21.1.6条规定,“当热负荷较小的建筑采用常压热水锅炉供热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供热量不宜大于1.4MW;2)供水设计温度不应大于90℃;3)宜采用带换热设备的二次间接供热机组或供热系统,不宜采用需设置水泵扬升供热的系统┅┅”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6]的8.11.2~8.11.9 5 条,“关于常压热水锅炉房设计特点”的规定,也已经把问题阐述得比较清楚了。关于常压热水锅炉及其系统配置的若干误区
在实际工程应用中,常可以见到、笔者进行处理过的若干误区有: 1)设置在民用建筑外、独立建造的锅炉房内,对承压锅炉没有严格限制的条件下,也采用常压热水锅炉。
2)不论采暖系统形式,按照对供暖系统不甚了解的生产厂家提出的以常压热水锅炉为中心的系统图式, 采用千篇一律的系统配置方式。
3)由于开式定压水箱高度较低,循环泵吸入端的静压很小,在自锅炉出口至循环泵吸入口管段上,如常规配制阻力过大的管道过滤器等配件,会使循环泵吸入口形成负压而发生水击。
4)开式定压水箱与锅炉系统的连接管上配置止回阀,既不能使水箱吸收因加热而膨胀的系统循环水量,也是有关技术规定所禁止的。《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6]8.6.12条之4款就明确规定: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的连接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5)建筑物采暖系统高于开式定压水箱的系统中,不设置减压阀或其他控制避免运行时发生系统“倒空”的有效设施,致使系统高点不能进行正常的水循环。6)建筑物采暖系统高于开式定压水箱的系统中,不设置与水泵连锁的“启闭阀”或其他控制停泵时发生系统“倒空”的有效设施,致使循环兼加压泵停止运行时,系统的循环水经由开式定压水箱溢流,重新启动时需要大量补水和排除空气。
参考文献
[1] 劳动部.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局字 [1991] 8号和35号文件发布 [2] 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3]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禁止在多层和高层建筑物顶层和中间层安装锅炉的通知.市规发【2002】754号文件发布
[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第11号令发布
[5]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设备专业技术措施.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6]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