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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20-39798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22:47: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

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加强和规范我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筹用于与旅游相关并符合全市旅游发展需要的项目。

第三条

符合北京市旅游整体规划及本办法支持范围的区县重点项目,可以申请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四条 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

第五条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分为:

(一)旅游产业功能区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重要旅游产业功能区域的整体促进;

(二)重点旅游产业项目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在其所属领域内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四)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业发展的产业项目。

第六条 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分为:

(一)宣传促销资金。指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国内外活动宣传促销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活动、重要展会及会展等所发生的费用。

2.国内外广告宣传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媒体推广平台、宣传推广网络的建设,以及为宣传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在国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和开展宣传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3.旅游宣传品制作资金。主要用于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发生的宣传品制作费用。

4.重大旅游品牌活动资金。主要用于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有效宣传北京旅游整体形象、有利于打造北京世界旅游 城市的品牌活动;

(二)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资金。指用于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研究、编制及相关组织方面的费用,包括旅游资源调查、旅游数据统计、旅游法规、旅游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费用。

(三)旅游行业管理资金。旅游行业人员培训以及旅游产业项目研究、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及相关制度建设等相关管理费用。

(四)旅游市场治理资金。主要用于优化旅游市场环境、取缔非法旅游经营等方面的费用。

(五)区域旅游合作资金。主要用于加强与国际、国内旅游资源的交流而开展的旅游合作等方面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业发展的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分为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及政府奖励三种形式;企业申请项目或盈利性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政府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

1.项目补助资金。城区及近郊区县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远郊区县及旅游集散镇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全市旅游规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以给予全额补助;补贴额度参考评审结 果,结合本市财力及旅游功能提升要求予以安排,项目补贴资金应单独核算并按照申报用途范围使用。

2.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单位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在本市地域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建设及相关活动的,可以申请对发生的利息进行的全额或部分补贴,支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阶段提交自评总结报告并通过北京市旅游委或区县旅游管理部门验收后予以支付;企业收到贷款贴息后需单独核算。

3.政府奖励资金。对于具有全市示范性和带动性、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推动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打造北京国际旅游城市等方面作用显著的旅游产业项目给予奖励,按照不超过符合旅游发展方向投资总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额度2000万元。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北京市旅游委或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通过市旅游委或区县旅游管理部门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部分不能通过验收的,削减或取消本项目的政府奖励资金,预拨奖励资金由财政收回。

(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以项目补贴方式为主。按照北京市相关预算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批。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补 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为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的资格,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与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统筹全市旅游发展资金需求,审核批复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依据北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按照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市级及区县项目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涉及区县转移支付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同时抄送市旅游委。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四)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五)对专项资金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批复。第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委职责

(一)根据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编报本部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批复项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组织本部门项目实施,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四)按照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

(五)负责组织对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接受财政及审计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措施。

(六)按照绩效考评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本区县旅游规划及职能定位,结合自身财力,在以区县财政局资金保障为主的基础上,初步审核本区县申 6 请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项目,会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联合上报申请报告。

(二)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市旅游委的项目批复,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将支持区县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三)监督检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北京市财政局。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十四条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本区县旅游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本区县申请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助项目,并会同区县财政局联合上报申请报告。

(二)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按照项目批复要求,确保本部门申报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实施单位,做好本区域内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及相关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汇总相关项目执行情况报送北京市旅游委及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汇总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反馈北京市旅游委。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职责

(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同时附加相关立项材料依据;(二)按照项目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于支持市级旅游发展项目的资金纳入北京市旅游委预算,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用于支持区县旅游项目的补助资金,按照《市级对区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的申报与审批。

(一)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与审批

市级项目由北京市旅游委组织申报;区县旅游产业项目由区县财政局及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及北京市旅游委,申报项目纳入市级旅游产业项目库。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项目采取联合评审方式,即市旅游产业立项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同时进行。市旅游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旅游产业项目立项评审,对项目的可行性、绩效性、安全性及实施条件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项目通过立项审核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资金的合理性进行评估、论证;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其中包括财政投资评审意 见),同时报送北京市旅游委及北京市财政局。

市旅游委根据评审报告及旅游产业规划等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北京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结合联合评审结果及初审意见,进行资金审核并安排预算。市级项目资金列入北京市旅游委年度预算,区县项目资金实行财政转移支付。

北京市旅游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资金预算批复下达项目批复,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期限、工程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并监督落实。

(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申报与审批

北京市旅游委及各区县根据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其中区县确需申请市级资金用于行业发展的,由区县财政局与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联合上报,市旅游委根据申请报告及旅游产业规划等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申报项目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重要项目需提供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以上申报材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申报单位负责审核。没有提交所需资料以及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申请的,不予受理。北京市财政局对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送北京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区县项目可由区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及评审结果安排项目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批复预算,市级项目资金列入北京市旅游委年度预算,区县项目资金实行财政转移支付。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北京市旅游委及区县财政局收到北京市财政局下达预算的通知后,按照项目支出管理办法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时拨付,不得挪作他用。资金到位后,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和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原则上项目应于当年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结余的资金按资金管理办法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或区县相关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调整。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按照预算管理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执行结果。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市、区旅游管理部门编列决算,由同级财政审批;用于支持区县旅游发展资金的执行结果,由区县财政局和区县旅游管理部门会审后于下一年度6月底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旅游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重点项目纳入事前评估,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根据要求限期整改。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有关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委另行制定,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原《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2‟24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第二篇: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财文[2006]273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2006-12-1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创意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人负责。

(二)负责建立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编制文化创意产业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

(三)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

(四)预算批复后,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五)编制决算。

(六)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依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资助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区县政府职责:

(一)根据本区县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本区县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区县申报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区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

(一)根据各部门承担的政府职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部门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系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附相关立项材料依据。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制作和交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广告会展、古玩及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行业。其中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自主创新的、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项目是支持的重点。同时,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也可从中列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六)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及奖励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向相关的委办局或区县申报,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根据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工作整体规划及重点工作审核遴选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是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实施绩效考评的项目,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二月份公布下一项目指南,发布重点项目公告。每年五月份,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后,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入选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随决算,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决定》(湘发[XX]13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引导为主,保证重点,统筹安排,注重效益。

第五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补助全省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可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的旅游规划编制。

(二)旅游项目建设。用于补助全省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当地旅游产业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景区(点)旅游建设项目,其中重点支持国家4a以上(含4a)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建设项目。

(三)旅游宣传促销。用于补助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主题促销、网络促销、重大活动策划、境内外参展、广告宣传、宣传品设计与制作、省内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以及补助重点旅游企业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四)旅游教育、信息化建设及科研。用于补助旅游行业人才培养、旅游信息化建设、全省性的旅游课题调研等。

(五)旅游商品开发。用于补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

(六)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用于补助游客中心、旅游标识、旅游厕所、旅行社营业网点建设等。

(七)入境游及国内游奖励资金。按照《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湘财外[XX]48号)执行。

(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政办函[XX]12号)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九)支持旅行社发展。按照《关于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湘旅联字[XX]2号)执行。

(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按照《湖南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XX]47

号)执行。

(十一)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开发。用于补助“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或旅游扶贫项目。

(十二)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用于补助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湖滨旅游项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十三)其它有利于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管理程序

第六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联合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同时抄报上一级旅游局、财政局备案。省直有关

旅游企业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二)申请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应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本级政府的立项批复和规划编制合同等。

申请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应向省旅游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申请资金用于宣传促销,应向省旅游局提交宣传促销策划方案和财务结算资料。

第七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及省直有关旅游企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交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省旅游局提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下拨到各市

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已拨付的资金由省旅游局追回上交省级财政,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申请

资格。

第十二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如有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海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

海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关于率先形成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新格局的实施意见》(京海发„2012‟4号)和《关于调整区文化发展工作领导体系的通知》(京海办发„2013‟1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海淀文化发展繁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提升地区文化软实力为目标,主要用于盘活区域文化资源,繁荣文化生产和消费,扶持公益文化事业做大做强,提升居民文化幸福指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海淀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事业项目和具有一定公益性的产业项目,注重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注重提高资金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支持领域主要包括:

(一)文化设施配套类。用于解决地区文化设施布局不均衡、高端文化设施不足等问题,支持街道、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支持驻区单位、企业的文化设施对社会开放,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的美术馆、博物馆等的配套及运营。

(二)文化服务类。支持海淀区演出联盟等社团组织、驻区文化单位为辖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对区属单位提供的文化服务项目提供支持。

(三)文化活动类。支持在海淀区举办的创新性活动或有利于提升海淀文化形象的品牌活动;支持文化惠民工程、文化精品工程;支持街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等。

(四)文艺创作类。支持海淀和中关村题材的各类文艺作品和公益宣传品等的创作和推广。

(五)文化研究类。支持对海淀文化的历史积淀、本质内涵、发展战略、应用对策等内容进行挖掘和研究的项目;支持文化市场、文化产业发展课题研究。

(六)文化平台类。支持文化联盟、文化协会发展,支持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展示交易等公共平台的建设运营。

(七)其他类。支持其他有助于海淀文化发展繁荣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包括公开征集项目和宣传、文化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一)公开征集项目以项目补贴、奖励等为主要支持方式,适时采取股权投资等使用方式。

1.补贴主要面向即将或正在实施、尚未完成的文化项目,以及申报市级或国家级文化项目的前期培育辅导等。支持额度根据项目投入、产生效益、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单位项目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区属部门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2.奖励主要面向已经实施完成且取得良好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支持额度根据项目规模、产生效益、影响力与美誉度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对海淀文化事业发展具有突出影响和特殊贡献的项目,其支持方式和额度由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另行议定。

(二)宣传、文化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支持方式,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另行确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原则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并就其经营所得在海淀区纳税。

(二)一个企事业单位单一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个项目支持。

(三)同一项目已经获取区政府其他资金扶持的,不得再重复申请本项资金支持。

(四)根据部门工作职能,应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如项目的评审费用等,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六)其他按有关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审批 第八条 区财政局每年年底根据区委、区政府下一年的工作重点,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分配方案,确定下一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经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纳入下一财政预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遵循“分工负责、分类审批”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进行分项管理,具体包括:

(一)公开征集项目类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确定的公开征集方案,参照《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行规发„2012‟11号),组织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统一受理平台上申报,评审后将拟定的项目支持方案经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审批;

(二)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由其部门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分别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使用;

(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审批。

第十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各支持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的征集、论证等工作,并做好项目资金的管理。对于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单独明确的重点项目,必须组织专家或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支持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管理协议或项目承诺书,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每支持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超出专项资金预算,需跨支付的项目,需提前报财政部门备案。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项目内容的,或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海淀区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支持资金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积极防范风险,并按项目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总结验收,区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支持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财政局、海淀区委宣传部、海淀区文化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印发

第五篇:松阳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松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效提高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着力保障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0号)、《松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松政办发〔2016〕1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阳县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设立和省财政切块下达,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粮食生产发展、高效生产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现代农业提升发展等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上级资金的,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现代农业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资金管理活动。

第四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坚持“指标控制、分项预算、滚动实施、跟踪绩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等工作。县农业局负责研究制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具体负责项目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

重点支持领域。

按照“四化同步”发展要求,深入实施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绿色农业强县建设,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治理方式转变,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保供增收惠民生,建立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资源保护体系,具体包括:

(一)粮食生产发展。支持粮油政策性补贴和粮食生产

功能区建设,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加强以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的农田基础设施、生产及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护,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及社会化服务发展,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畜牧生产发展。持续推进新型畜牧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畜牧产业转型升级和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畜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推动畜牧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

(三)生态循环农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新型农作制度、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绿色防控等技术模式的推广应用,农业投入品及包装物回收利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农药安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检测、监测和监管等。

(四)农机化与智慧农业。全面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设施增地”,支持发展农机化和智慧农业,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加大农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农机化、设施化、信息化融合发展,积极推进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五)农业科技与现代种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农业技术集成应用,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现代种业发展,积极推进育繁推一体化建设,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等。

(六)现代农业提升发展。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对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以及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七)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工作。第八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其中:

对公益类政策,应围绕县定的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全县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指标控制使用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竞争类政策,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并积极探索和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由县农业局在预算编报时间内向县财政局申报。申报时能明确具体项目的,要报送项目内容、申报依据、完成时间、资金总额、分财务计划及支出项目、资金来源构成、绩效目标等细化内容。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县农业局提出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部门预算草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按不同情况分别下达: 列入预算且细化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下达。

列入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即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县农业局要及时提供相关文件,结合实际,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分配资金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由县财政局直接下达资金到用款单位。

上级部门下达的现代农业专项资金视不同情况分别下达。专项转移资金文件下达时指定具体项目的,由县农业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后下达。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只明确使用方向和用途、没有明确具体项目的,即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参照“二次分配”程序执行。指定用途的,参照

前项执行,待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将项目预算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后再下达。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农业项目储备库制度。县农业局、县财政局根据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筛选确定一批拟建项目进入农业项目储备库。农业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在分配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时,对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资金项目以及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四条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应按照资金预算并结合上级部门下达的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立项、公示、下达计划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山林)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核实,县农业局、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使用合法凭证,规范支付方式,并做到账证、账实相符,大额资金均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同时要积极配

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的拨付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县财政局应当及时对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规定需由上级部门验收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按照县农业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在项目资金分配、验收拨付等环节有产生结余资金的情况下,按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分两类情况执行:

(一)结余资金可结转至下年使用。阶段性项目,当年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可继续结转下年使用,并根据项目进度申报下一项目预算;项目当年已实施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转资金;项目因故当年未实施,需要推迟到下执行形成的。

(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收缴、调剂、变更使用。项目已完成的结余资金;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而形成的结余资金;某一个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连续两年未动用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会同项目实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根据省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求,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做好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并总结取得的经验和成效。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由县农业局组织,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形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松阳县政府网、松

阳农业信息网等相关平台上公开现代农业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等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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