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
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
鲁工商个规字〔2013〕153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支持、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我省家庭农场登记工作,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及其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依法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3、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
4、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第二条 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登记及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办理工商登记后,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的股东。农村家庭成员超过5人,可以以自然人身份登记“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转型升级采取公司等组织形式登记的,可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原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经发证机关确认可继续经营。
登记机关应加强对申请家庭农场业户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以便于其选择利于经营、便民惠民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家庭农场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家庭农场登记。委托权限、主体类型等应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家庭农场可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联用,但其申请行业和组织形式表述应符合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商标作为字号,或以字号申请商标注册。
第五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住所)可以是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址。
第六条 家庭农场可以在从事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的基础上,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家庭农场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也可依申请按具体项目核定,涉及前置许可的,要先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多种形式、方式出资,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的,其出资采用自行申报制;其他组织形式举办的,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登记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经营土地、林地的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在未取得批准前,可先行办理筹建登记。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形式登记的家庭农场设立登记按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执行。
第九条 家庭农场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家庭农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的家庭农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应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家庭农场规范经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副本的有效期应按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期限核定。
第十三条 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免收注册登记费、验照年检费和工本费。
第十四条 家庭农场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活动,符合条件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从事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地农业等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5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出台新的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办法后,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篇: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最新印发)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工商个规字〔2016〕2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农委):
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登记注册便利化要求,支持全省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近期我们对《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农业厅 2016年9月14日
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我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山地、滩涂、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申请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
(二)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
(三)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期限应在五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经管)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第三条 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组织形式,可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
第四条 家庭农场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依法办理家庭农场登记。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包含“家庭农场”字样,也可以登记为“家庭养殖场”、“家庭牧场”等。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其中合伙企业应在名称后标注“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个部分依次组成。
“家庭农场”字样前可以另行使用行业表述用语,但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
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自有商标作为字号。
第六条 家庭农场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登记制,可以以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或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居)地址进行登记。
第七条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也可依申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具体项目。
家庭农场主营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并可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家庭农场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经相关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其中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八条 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出资,其出资形式、方式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 家庭农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同登记类型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
家庭农场年报、公示、抽查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备案管理及政策扶持等。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符合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及认定标准的家庭农场,可以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所属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活动,符合条件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鼓励家庭农场党组织“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农场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局、省农业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3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家庭农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3年5月16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农
业厅印发的《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6年9月14日印发)
第三篇: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3]1号文件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登记要求和操作规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根据农业部农办经[2013]6号文件精神,重点鼓励引导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办理注册登记: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从事蔬菜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养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兔年存栏1000只以上;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第四条 家庭农场类型。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凭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七条 家庭农场注册资金(本)。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出资形式投资农场企业。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注册家庭农场的,资金数额由申请人(合伙人)自主确定。
第八条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申请人可以申请农业(种、养殖业)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加工,销售同类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农产品运输贮藏,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家庭农场附带经营农家餐饮、家庭旅馆等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家庭农场名称预先核准后,需要先到食品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再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家庭农场登记提交申请材料。家庭农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除本办法规定外,根据不同类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交材料规范执行。申请人申请家庭农场登记注册时,属承包土地的,应出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和留存复印件;属流转土地的,应出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和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管)备案。建立同级工商部门与农业部门协作机制,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定期互通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旗县农业局 社旗县工商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四篇:家庭农场登记承诺书
家庭农场登记承诺书
申请人申请办理(填写名称)家庭农场登记,拥有种(养)殖经营规模如下(根据有关文件详细描述规模情况):。
现承诺本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及其他经营条件、经营模式符合家庭农场有关规定,若出现不符合家庭农场规定情形的,将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五篇:家庭农场注册登记
我市首家以企业形式登记的家庭农场在兴城诞生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前,我市首家以企业形式登记的家庭农场在兴城成立。
4月25日,缙云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来到位于东渡镇梨仓村的德强蔬菜专业合作社,给合作社负责人麻虎强发放了工商营业执照。
德强蔬菜专业合作社是省示范性专业合作社,也是小仙都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内种植规模最大、品种最多、设施最先进的蔬菜专业合作社,有水果、蔬菜品种五十多个,总面积超过500亩,常年雇佣劳动力80余人,是远近闻名的农业大户。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这一政策的出台极大触动了麻虎强,在缙云县政府的积极扶持和多方协调下,他向缙云县工商部门提出了注册家庭农场的申请,并很快得到了批准。
缙云县工商局副局长 丁晓民:我们“家庭农场”这个概念提出来以后,对农村养殖大户、种植大户对这块登记有非常大的需求,所以说我想还是加大对这块的指导,做好登记的绿色通道,方便登记。第二个是加强对已经登记的家庭农场做好扶持的服务,比方说家庭农场的一些品牌服务。
有了家庭农场这块牌子,麻虎强更加坚定了把农场做大做强的信心。
缙云县德强蔬菜专业合作社负责人 麻虎强:现在我们在尝试蔬菜配送这块服务,争取把我的基地打造成一个综合性的家庭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