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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20-43563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8 03:33: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

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

佛府[2001]023号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各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报佛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不涉及耕地的,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四)需要征地的要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的农用地,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可直接发出用地文件。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拒不接受补偿和拒不签订协议的,由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二篇: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

第一部分

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部分

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 2 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五、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六、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七、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八、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九、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

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 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第三部分 农用地转用审批及程序

一、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需另行报批。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以减少手续。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后组织实施。

二、审查报批的条件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

(一)、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此外给类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也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

(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

1、由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以上两项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

A、征收土地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关于土地征收的程序办理。

B、建设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涉及农用地的或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转用告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转用地块;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拟转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

(二)知情确认。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转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转用土地的类型、位置、面积、质量等内容;

(三)组卷报批。由区县国土资源局报区县政府,并由区县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

(四)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供地。

需要作出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政府很少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农用地而上报农用地转用,在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时候,才会发生单独的农用地转用。

四、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五、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1、农用地报批程序

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

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

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

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

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

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

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材料:

①市政府(行署)《关于×××市(县)××××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②县(市)政府《关于××××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③市(县)政府关于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

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

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

⑦土地勘测定界图;

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

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

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

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投资计划;

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

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⑨土地勘测定界图;

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务院和省审批的,其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一同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市地审批的,须附市地同意调整规划的意见;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需建设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 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第三篇:农用地转用概念

(一)农用地转用概念

1.农用地转用概念。(掌握)

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物权法》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农用地转用也就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将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2.农用地转用的条件(熟悉)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②土地利用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包括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③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④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②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③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例题:下列关于农用地转用,说法正确的是()。

A.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B.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

C.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D.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农用地的行为

E.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答案:AC

解析: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第四篇: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2007-11-10

1、农用地报批程序

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

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

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

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

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

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

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材料:

①市政府(行署)《关于×××市(县)××××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②县(市)政府《关于××××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③市(县)政府关于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

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

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

⑦土地勘测定界图;

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

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

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

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投资计划;

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

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⑨土地勘测定界图;

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务院和省审批的,其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一同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市地审批的,须附市地同意调整规划的意见;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需建设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第五篇: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概述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因此,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与农用地转用相关的的几个基本概念

1.批次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按批次形式(而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批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2.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按项目单独编制方案,单独上报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一书四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报中的核心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具体根据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选择编写。

二、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纳入土地利用计划;

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用地;

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三、农用地转用的权限

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业公共设施和农民宅基地等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涉及到征收的项目用地,可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4.国家重点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5.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或者土地征用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1.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其它城市的市区建设项目;

2.县级城市所在的城镇及其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镇建设项目;

(三)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审批权限

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建设项目。

四、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填写《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法53)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5.其它相关资料。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执行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二)受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对申请用地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上报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时间内拟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对同时实施土地征收、规划修改的建设项目,一并拟定《土地征收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单独选址项目同时提供《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一书四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村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地(包括土地征收),由县、市人民政府分批次提出申请。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涉及农转用(包括土地征收),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单独选址项目按项目上报。

(四)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方案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五、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处理

一般的建设项目用地都要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土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都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

农用地转用属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而征收土地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作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佛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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