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村村规民约
村村规民约
经2012年 月 日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总则
为了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土地管理
第一条:全村村民必须坚决执行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
第二条: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坪、荒地建杂房、厕所和猪圈并经批准入册的,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
第三条: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杜绝取土卖泥等改变粮田用途性质的挖田、挖土等行为,不得浪费土地。
第四条:缺房户需要建房的,本人写好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和国土管理局批准,再经村委会定好房屋基地的方位,才能允许建房。
第五条: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建房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并罚款500元以上。已经建成的,原则上要拆除,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安排使用、统一基础设施“,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集体的宅基地”四统一“管理。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先拆后批政策和限额用地制度。
第二章 计划生育
第一条: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全村计划生育实行村两委负总责,村两委干部、党员联包责任制度,村计生协会协助并监督执行。
第二条:村民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独生子女户,在审批宅基地时按两人计算。
(一)、独生子女及二女户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奖劢500元。
(二)村集体协助村民办理以下奖扶政策,农村居民,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或生育政策的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发给计生奖劢扶助金720-840元;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发给120-15元生活补助金。
第三条、凡批准生育子女的,生育后3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要放环。违法生育父母必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后,凭镇计生办证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并按时参加每年二次的“三查”服务。对不按规定参加“三查”服务的,收取违约金3000元,同时承担造成的一切费用。党员干部年终评为不合格。
第四条、对购买、使用假B超单及找人代查孕的夫妇视情节轻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收取违约金2000元,并在此二年内每次必须回镇参加“三查“服务。
第五条、违法生育的对象,除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必须上交村资源补偿费2000-5000元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并承担应得的县、镇奖励损失;违法生育户5年内,违法生育子女14周岁内不准享受村、组一切待遇;违法生育户3年内停办各类审批手续。
第六条、包庇、窝藏违法生育对象,处罚1000元。
第七条、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不再安排生育。
第八条、严禁胎儿性别鉴定,对安排生育对象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经调查属实的,取消二胎生育指标,并不再安排生育。
第九条、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村优惠政策待遇的夫妇,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条、育龄妇女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生合同》,定期与村委会联系,告知其联系电话、详细地址及婚育情况。
第十一条、村里收取的违约金,资源补偿费作为村里“生育关怀“基金,全额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十二条、对违法生育未缴纳征收社会扶养费及资源补偿费的,不得安排屋基和享受村集体经济分配及各种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党员组长以上村干部,若直系亲属违法生育的,暂停职务,负责处理完毕后再行使职务,党员年终取消评选资格。
第三章 公共卫生 清洁家园
为加强村容、村貌的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约:
第一条、村成立 “环境卫生保洁工作领导小组”及“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监督小组”,由村两委主要干部担任组长或副组长。
第二条、全体村民应树立 “ 卫生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 ”、“肮脏可耻、清洁光荣”的思想,积极配合并参与“村环境卫生保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卫生工作。
第三条、全村实行包干区管理,划分为若干区块,每个区块确定一名两委干部为责任人、一名老人协会成员为义务监督员。
第四条、党员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负责做好各户房前屋后“三包”工作,若党员自身未带头做好房前屋后保洁或发现党员包干的农户有两户以上存在脏、乱、差现象,而且又未做工作的,年终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农户必须自觉搞好家居卫生,做到人畜分离,集中圈养,不得散养,对死禽死畜要进行深埋。
第六条、自觉保持好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做到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柴草不乱放,将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七条、各农户必须自觉维护道路、水利设施的贯通,不得将垃圾、农药瓶和田埂草倒入道路、河流、水渠、湖泊或水塘中,一律堆放在指定地点。不在路道上以其它形式侵占路面。
第八条、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卫生。
第九条、凡发现危害和破坏公共卫生设施的人和事要积极制止并及时向村报告。一经查实,将以一罚十处置,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条、村卫生保洁员要认真履行清扫管理责任,村民要积极配合卫生清洁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有责任、有义务对村保洁员提出建议和批评,保洁员需认真听取建议及批评,并及时改善自身工作质量;保洁员有责任、有义务对村民提出建议和批评,村民需认真听取,并自觉提高或改正自身的环境卫生保洁意识和作为。
第十二条、村保洁员及村民需配合镇、村对本村的卫生巡视和检查,有义务向镇、村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改善本村环境卫生状况。
第十三条、各户要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卫生居住环境,为本村评比镇“环境卫生先进村”荣誉称号贡献力量,积极争取村及镇“环境卫生示范户”称号。
第四章 水利和村公共设施
第一条:我村山塘水库和各大小山塘,所储水源都属于村或队集体所有。承包水库、放鱼人员有保护水源储存,灌溉农田的责任,任何个人不准擅自乱开水闸放水。
第二条: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实施,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并处罚款200至500元。
第三条: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同时处罚500至1000元。
第五章 森林保护 消防安全
一、森林保护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森林保护工作,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自觉遵守森林消防的有关法律法规,珍惜和保护本村的森林资源,敢于同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每个村民都有预防森林火灾的义务,积极参与村部署的护林联防工作,形成森林消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农林业生产性用火应向村委会报告,经村委会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禁止在林区烧香、上坟烧纸钱、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烧蜂窝等野外用火。违者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处理:
1、处以50至500元罚款;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义务宣传森林消防一周。
第四条、一旦发现火情,村民应立即向村委会报告,并在村委会的组织下自觉投入扑救。禁止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第五条、每个村民要积极举报森林火灾肇事者,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第六条、每个村民要保护森林消防设施,严禁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森林消防
标志、宣传牌、宣传标语等。
第七条、村民在自留山,责任山采伐林木和毛竹,要依法审批,凭证采伐。第八条、对乱砍滥伐林木的处罚;林木胸径六公分以下的每根处罚款20元。林木胸径六公分以上的,每根处罚款50-100元,并没收赃物。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严禁村民在封禁山上毁材开荒,一经发毁坏材木,按滥伐林木处罚,乱开荒按面积每平方米15元,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村居消防
第十条: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在户内,及公共场所,并定期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一条:加强村居消防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塘、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十二条:对村内、户内电线定期检查,损坏的要及时请电工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三条:加强对村民龙其是少年儿童的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六章 社会治安、精神文明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五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六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七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八条、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重者报送司法机关处理。轻者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精神文明
第一条、慈孝文化源远流长,慈孝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也是家庭和睦的基础、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加强“慈孝下各 关爱老人”开展慈孝文化宣传。开展“孝德工程”
建设,广泛弘扬慈孝传统美德、助推村风文明。
第三条、每年以村组为单位与各户签订孝顺协议,把慈孝协议履行情况作为宅基地审批、集体福利享受、入党及党员评议和村级干部竞选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做好“尊老敬老”,并建立奖励和督促约束机制。同时,成立“孝行乡村”工作督查小组,定期到老人家中征求赡养情况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村里每年开展一次村级“孝星”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党员孝星”、“助老之星”、“好婆婆”、“好媳妇”、“幸福老人”等先进典型,张榜公布,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表彰。
第六条:提倡讲文明,树新风;讲礼貌,尊老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助残济贫;美化村容,绿化村庄;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七条:设立村“慈孝基金”鼓励和发动村民捐资。捐资主要用于对困难户、遇意外事故不幸户、70岁以上老人等救助及重阳老人节慰问等。
第八条:提倡节俭办婚丧事。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反对大操大办。不得违法违规修建大坟。
第七章 发展生产
第一条:杨梅等水果发展是我村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为确保杨梅等水果健康发展,各村民必须做到“一个严,五个不”即:
1、严格标准化生产规程指导生产操作;
2、不使用违禁农药化肥;
3、不超标使用农药化肥;
4、不超时期使用限制使用的农药化肥;
5、不使用植物激素来提升果品产量和采收期;
6、不将不合格果品装箱销售。
第二条:农产品,特别是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必须按农业部门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否则任何村民都有权检举,并报上级农产品质检部门,村里将对其进行墙报曝光。
第八章 符则
第一条:本村规民约,如有不尽事项,由村委会会同村党支部提出修改意见,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另作修改补充。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民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县 村民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第二篇:**村村规民约
**村村规民约
为打造文明村庄,把风景村建设成为:生态优美村、民主和谐村,经风景村村民委员会全体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一、爱国爱乡、诚信友善
要热爱祖国、热爱家乡,人人讲诚信、待人要友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二、遵纪守法、维护治安
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公民义务、响应政府号召,遵守公德、见义勇为,共创平安、共享法治。
三、邻里和睦、尊老爱幼
村民之间要和睦相处、互帮互助,扶危济困,尊敬老人、赡养父母,养育子女、关爱未成年人。开展志愿服务,扶残助残关爱残疾人。
四、倡导新风、勤劳节俭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破除陈规陋习,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参与邪教组织。
五、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
不扰乱公共秩序,不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电、交通、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七、关心集体,支持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村民会议,服从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八、支持“三线三边”环境治理,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污秽物,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在公共设施和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不在村道、主道、道路两边搭建违章建筑,不堆放废土、生活垃圾、杂物等,车辆不准占用道路停放,确保道路整洁畅通。
九、维护村容村貌,依法使用宅基地,不乱搭乱建,服从统一规划,自觉拆除一切违章建筑。
十、美化家园、文明和谐
讲究卫生、治理环境、净化村庄,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乡宣
第三篇:**村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2012年10月10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民约法如下: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章制度,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不打架斗段,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4、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不随意放养猪、牛、羊。
5、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6、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7、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听、看、传播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8、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9、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10、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1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12、以上村民约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望广大村民群众自觉遵守,未尽事宜由村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另行议定遵照执行。
第四篇:x村村规民约
**** 村村规民约
(本村规民约经2014年10月 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总 则
为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精神文明
第一条 所有村民必须树立爱国爱集体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诚信,家庭和睦,邻里友善,积极建设新农村。
第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三条 红白喜事办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第四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不看、不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和相关活动。
第五条 提倡邻里团结、尊老爱幼、夫妻和睦,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六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学子,经过国家考试并已录取就读的:
1、初中升高中硬上线考取南山中学、绵阳中学的学子一次性给予500元助学奖励;
2、高中升大学硬上线考取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学子一次性给予1000元助学奖励。
第二章 土地管理
第七条 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凡未经批准占用集体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并另作处理。
第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沙、取土等。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土政策,村民每人应享受宅基地30平方米,1人按2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独生子女多10平方米)。村民享受宅基地按第一次分配享受,因离婚、再婚等各种原因不得再次享受宅基地分配。
第十一条 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自留地和责任地。
第十二条 国家征收各社集体土地,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0%作为村集体提留,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三条 村民需要建房的,本人写好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由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批准,再经镇村根据规划确定的房屋宅基地具体方位,才能按照规划严格方位和风貌下基础建房。
第十四条 严禁未经批准建房、原地改建和批少建多。未经 2
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和影响电力、水利设施建房和不按指定地点修建房屋、打晒场、建围墙者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新建住房的住户必须撤除原房屋,宅基地收归集体。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建房,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2米,乡道不少于10米。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
第十七条 五保户死亡之后或者已入住敬老院,其承包田地、山林、房屋等财产收归集体所有。
第三章 计划生育与户口管理
第十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符合照顾再生育的必须经申报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凡已婚育龄妇女应做好上环等避孕措施,按违法生育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证怀孕和生育。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无证怀孕的,依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无证生育的,除向上级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向村委会诚信金 元,用于本村公益事业。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和诚信金而上户的,父母双方将永不得享受一切集体分配。
第二十条 本村育龄妇女外出走亲访友或短期务工者,必须向村社报告,并按时接受“三查”,确因不能参加妇检的,应提 3
前向村委会书面请假,事后及时补检。出门长期务工者每年三查前向村委会寄回在务工当地计生部门的检查证明。
第二十一条 除计划内新生儿和初婚婚迁正常上户外,原则上不接纳外来户口。对于再婚者所带的子女,原则上只允许一个子女户口迁入或出生入户,如有特殊原因,由全体村民根据国家政策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第二轮土地长期承包30年不变,凡在1998年8月31日前,因婚迁到本地入户的男女,后又因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男女,在分配上只认第一个配偶,享受生产队分配及国家优惠政策。
凡在1998年8月31日后,因离婚又再婚的男女家庭第二配偶户口需迁入,并要求参加生产队分配的(只限本人),经群众大会讨论同意后,必须向生产队缴纳公益事业建设费5万元整,村委会再收1.5万元公益性管理费,款项必须一次性缴清方可参加分配。如第二次离婚又需再婚的男女家庭第三配偶户口需迁入各社,并要求参加生产队分配的,前配偶户口未有迁出的,一律不得迁入本社并参加一切集体分配。
凡在1998年8月31日后,因初婚迁入的男女,按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界线,迁入者应在原户口所在地享受土地承包政策。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户口未迁出,但长期人户分离,出于人道主义,男、女方离婚后,暂未再婚者,只能享受该社五年生活补助费(是指该社其他社员也在领取的情况下),之后,无论户口在否,一律不再享受生产队一切待遇(包括宅基地)。如遇国家土地政策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婚龄女青年到异地结婚,常年居住在男方家里,又与一、二轮土地承包完全脱节或半脱节,户口未随人迁出,自动成为空挂户,不参加生产队一切分配,并收回宅基地。
第四章 公共卫生
第二十四条 加强食品安全意识,设家宴50人以上必须及时上报村委会,由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报镇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户执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的规定,村社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凡检查不合格的农户,给予全村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六条 保持村容清洁卫生,各户房前屋后堆放整齐,不准在村内公路和村公共场所等堆放杂物,乱倒垃圾,乱排污水,违者必须限期予以清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病的牲畜,不能进行买卖,对于病死的牲畜根据畜牧部门要求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理。否则,按照法律法规报经相关部门给予重惩。
第二十八条 低保户、五保户等享受国家特殊政策村民,应积极参加村集体活动、劳动等,服从组织安排,相应组织号召。凡是参与项目阻工、强揽强要或一年中累计2次以上拒绝参加集体劳动及其他活动者等,取消其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五章 水利和村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我村藕塘水库和各大小山塘,所储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水库、放鱼人员有保护水源储存,灌溉农田的责任,任何人不准擅自乱开闸放水。
第三十条 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设施,违者须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爱护公路、人人有责。严禁在公路上取土、挖石、挖坑、挖沟、打场晒粮、堆放杂物、栓牛及损毁路边水沟和行道树,违者须恢复公路、水路原貌,损坏公路树木由损坏者负责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交通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须限期恢复原状,对于故意损坏者要追加罚款并全村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森林和防火
第三十三条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一旦发现野外火源,村民要设法在第一时间里向村支两委报告,接到火警的人员要在最短时间内号召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
第三十四条 村民野外发生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予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村民要爱护森林,砍伐树木必须凭证砍伐,严禁批少砍多,无证砍伐,损坏幼树。严禁在封山育林区放牧、放火、烧山。严禁外地人上山埋坟。
第三十六条 凡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林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夜间盗伐林木者,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我村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违者全村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社会治安
第三十八条 村民有义务参加夜间巡逻守护。
凡故意毁坏、盗窃、偷摸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追究回原物外,还视其情节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村民不得从事火三轮营运,若出现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凡聚众闹事、煽动纠纷、故意殴打他人,造成直接损伤的,除赔偿医疗费用外,损失和损坏财物,应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为确保人身安全,保证正常供电,不准擅自接电源,由此造成的故障和损失,除照价赔偿,还要给予一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圈好看好牲畜是每个村民的职责,特别是犬只必须拴养。因禽畜管理不善,损坏集体或他人身体、经济作物或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畜禽主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三条 自觉遵守信访条例,村民的诉求要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合理。遇到问题、困难、不清楚的政策要向村支两委、镇政府逐级反映,不得越级上访、无理取闹、散布谣言,不要听人蛊惑煽动,造成严重的社会稳定安全问题。对于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l、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取消该户享受或者暂缓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居)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八章 结束
第四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村移风易俗村规民约
茅楼村移风易俗村规民约(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乡村文明行动进一步深化移风易俗工作要求,破除农村陈规陋习,倡树文明新风,积极引导形成喜事新办,厚养薄葬,勤俭节约,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不断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经村“两委”,村监委及村老人协会,村妇联,村民小组组长等多方联席会议研究商议,制订本村移风易俗村民规民约,并需提请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带头倡导厚养薄葬的孝德理念,老人在世时,多尽孝道;老人逝世后,从俭办丧、文明祭奠,让逝者欣慰,让生者无憾。
二、操办丧事遵守“五个不超”:
1、丧事殡期原则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经审批后绝不超过5天(包括亡故和出殡当天);
2、摆放的花圈(包括电子花圈)、花篮、花匾总数不超过10个(对);
3、出殡鼓乐队、唱班总人数不超过20人;
4、火化时往返殡仪馆的车辆和出殡(送殡)车辆不超过10辆;
5、丧事活动期间平时用餐仅限于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且不超过8桌(每桌限10人,餐标不超300元),不变相搞流水席,倡导不置办出殡酒席,如需置办,酒席总数不超过20桌(每桌限10人,餐标不超1000元)。
三、操办丧事遵守“五个禁止”:
1、禁止在广场、道路、学校、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搭建灵堂灵棚、摆放花圈花篮、念经做道场、唱诗班等丧事活动。宗教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喇叭、音响或其他扩音设备。晚上宗教活动时间应在9点30分之前结束。
2、禁止在丧事活动中施放(悬挂)白气球、租用非法改装的花车(鼓乐车)、使用电子花圈车(电子屏幕车)、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或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具以及其他丧葬陋习行为;
3、禁止火化、出殡、回山沿路燃放烟花爆竹(除在家出殡时、骨灰入葬后各放500响以内爆竹一串外)、烧撒纸钱、播放哀乐、吹号奏乐,以及禁止在家守灵期间、祭扫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制造、销售用于丧事活动的花塔和超标准的花圈、花篮、花匾(其中花圈直径不得超过1米、花篮高度不得超过1.2米、花匾长和宽度不得超过1米)以及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送丧人员扬幡挂符;
5、禁止新建、翻新、修复私坟和骨灰装棺再葬。
四、本村党员干部、村“两委”干部、居住在本村的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街道、部门单位聘用人员在殡葬活动中,除执行“五个不超”、“五个禁止”外,还要遵守“五个规定”:
1、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借机敛财;
2、不准使用公务车辆或安排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参与办丧、送殡活动;
3、出殡酒席置办总数不超过15桌(每桌限10人);
4、除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姻亲外,不准参加丧事期间的平时用餐、出殡酒席和守夜活动,不参加违规办丧的吊唁活动;
5、操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及子女的丧事活动时,要严格执行操办丧事报告制度。
五、承诺在办丧过程中严格遵守“五个不超”、“五个禁止”、“五个规定”;若违反承诺,则处罚如下:
1、一年内不得享受本村宅基地审批等相关优惠政策;
2、党员违规办丧的,除以上处罚外,建议评议党员评为不合格党员,将其党籍迁入街道联合党支部接受教育。
六、带头做丧葬礼俗整治的宣传者、劝导者、践行者、监督者,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抵制陈规陋习和封建迷信,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为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做出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茅楼村移风易俗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潘胜锋
常务副组长:傅玉林(具体)副
组
长:姜祥尧
成 员:傅岳松
傅建永
姜文岳
瞿志香
姜云生
姜建光
候寿增
茅楼村两委会
2018年5月15日
乌牛街道茅楼村红白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在婚丧嫁娶中的作用,破除婚丧嫁娶的中铺张浪费、愚昧落后的陋习,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乌牛街道茅楼村成立村级红白理事会,并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红白理事会在村委会和各级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红白理事会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理事若干人。
第四条 红白理事会在业务上接受街道红白理事会指导小组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认真贯彻各级政府在婚丧嫁娶中的政策、法令和规定,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六条 主动热情地为婚丧事做好服务。
(一)操办婚事具体原则
1、理事会要坚决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事,协助婚姻登记机关认真做好婚姻登记,严禁早婚私婚。
2、婚事坚持新事新办,废除陈规陋习,倡导举办集体婚礼或有意义的义务植树、联欢会等,既要气氛热烈又要文明节俭。
3、不准讲排场、摆阔气,不准相互攀比,不准借用公车办婚事,不能举债办婚事。
(二)操办丧事具体原则。
1、要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协助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抓好本村的殡葬工作。
2、操办丧事坚持从简原则,反对大操大办。
3、坟墓必须建在村统一规划的墓地区域内,不得随意乱葬乱埋。
4、丧事规模以寄托哀思、葬好亡者为原则,宜小不宜大。
第四章 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 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对红白事的承办在与事主交换意见后,由会长组织按本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八条 本村红白理事会要自觉接受上级指导,并向街道红白理事会指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九条 红白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纪律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及规定,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第十一条 不收受婚丧事主赠送的钱物。
第十二条 不在婚丧事主家大吃大喝。
第十三条 对婚丧事主一视同仁,不搞优亲厚友。
茅楼村红白理事会成员名单
会
长:姜云生 副会长:姜建光 成员:傅佐和
傅佐榕
侯金生
候寿增
瞿志香
傅锡银
虞显贵
姜爱林
傅宝鹏
傅辰龙(网格员)姜秀雅
茅楼村委会
2018年5月15日
茅楼村移风易俗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理 事 长:孙建南
副理事长:孙国贤 成员:孙国联
孙国栋
陈飞云
孙昌荣
孙万斌
杨良兰茅楼村移风易俗领导小组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