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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管理业务流程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0-43659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8 15:47: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管理业务流程

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管理业务流程

一、业务目标

.规范工程项目分包招标行为,保证分包工程质量,合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 企业经济效益;

.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业务风险

.工程项目分包招标不规范导致项目质量出现缺陷、工程进度滞后、出现劳务 纠纷以及不合理分包成本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信誉与经济损失;

.采购过程不合法或违反有关的规定,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或信誉损 失。

二、业务范围

该子流程主要描述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关于工程 项目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招标管理的相关流程,主要包括分包招标政策管理、工 程分包计划的制定与审批、发标管理、评标与定标管理、分包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等。

四、业务流程描述

1、分包招标政策管理

1.1 为了规范工程分包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股份公司各 级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1.2 股份公司建筑事业部是股份公司房屋建筑项目施工分包招标工作管理机 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对施工分包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负责制订股份公司施工分包招标管理办法及招标文件范本并由股份公司 授权代表股份公司对股份公司的房屋建筑项目进行分包招标。

1.3 各级子(分)公司要依据股份公司施工分包招议标管理办法制订符合本企 业实际的施工分包招议标管理实施细则。

1.4 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分)公司要成立施工分包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小组由 分包管理、工程技术、商务合约、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成员应为5 人以上的单数。工程分包计划的制定与审核

2.1 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本工程的特 点及施工组织进度安排制定《工程劳务、专业分包计划表》,主要包括拟 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估算工程量、预计工期、预计进场时间等内 容,报送本公司分包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备案。

2.2 施工过程中,需分包的各分项工程在开工前规定的时间内,由股份公司及 各级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依据经审批的《工程劳务、专业分包计划表 编制该分项工程的《工程劳务、专业分包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分包内 容、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等,由项目经理部计划岗复核签字后,报送公司 分包主管部门审批签字。发放投标邀请

3.1 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分)公司分包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经理部报送的《工程 劳务、专业分包申请表》,从合格劳务、专业分包商名录中推荐三家以上

单位经招标工作小组考察审核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商务合约部门负责起草后经招标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接受投标

4.1 投标人按照《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递送标书,公司分包主 管部门整理、保管投标书。开标和评标

5.1.公司分包主管部门根据公司规定组织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主要 由公司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和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组成。

5.2.评标小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遵循公开、透 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分包招标开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和评审,并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及存档。

5.2.1.评标小组进行询标工作,分别找投标方澄清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理解。有关问题主要包括:对分包范围工作内容的理解;对施工方案的理解包 括施工技术、设备投入等内容;分析价格组成是否合理;了解对方管理 人员和设备力量的配备情况等。

5.2.2.根据同类型项目市场价格对各家报价进行分析比较,通过谈判确定价格。

5.2.3.澄清工作应做书面记录,评标小组成员和投标人分别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5.2.4.评标小组成员分别按照评标办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加权平均后计算出有效标的分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评标内容包括对 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投标业绩及实力、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劳动力 组织的评分和评定。

5.3.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写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其中“评 标小组评审结果”、“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三 栏需要所有评标小组成员共同填写。确定中标人

6.1 分包主管部门将《评标报告》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确定最终

的分包项目中标人。

6.2 由分包主管部门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通知书必须经招标人、招 标小组盖章确认后生效。分包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7.1.公司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分包 合同管理流程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及管理内容。

7.2.公司商务合约部门负责起草施工分包合同文本。当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分包 合同时,一般采用公司分包合同文本格式,地方主管部门要求使用当地标 准文本的采用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本。

7.3.公司实行合同评审制度。公司商务合约部门负责牵头施工分包合同的评审 工作,组织分包管理、财务、资金、工程、安全等部门参与合同的审核会 签。

7.4.合同审批程序

7.4.1.申报。各级公司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分包合同,填写“分包 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

7.4.2.审核。公司被授权主管人或者有关人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对送审 的分包合同进行审阅。

7.4.3.会签。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会签

7.4.4.批准。分包合同审核会签后,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正式签订。

7.4.5.签订。公司所有分包合同均由总经理签订,或由授权的公司分管合约的 副总经理签订,在未经总经理授权情况下,任何项目部、任何人均无权 签订合同。

7.4.6.分包合同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法人章后生效。商务合约部负责对生效 的合同进行编号归档。《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签订及用印情况台账》更新参 见合同管理业务流程3.2.2。

五、相关制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六、主要控制点工程分包计划的制定与审批发出邀请申请与接受投标开标和评标管理中标人的确定与审核分包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七、检查资料工程劳务、专业分包计划表工程劳务、专业分包申请表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6 开标和评标记录 7 评标报告

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签订及用印情况台账》

八、业务流程图(略)

第二篇: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中分包合同的管理

作者:李军

摘要:近年来,随着施工企业业务的不断扩展以及自身劳动力不足的状况,引入劳务分包单位已成为施工企业发展和解决劳动力不足的必然选择。因此,如何科学引入劳务分包单位,做好分包单位的合同管理成为工程项目施工中一项重要工作。本文重点探讨项目施工管理中如何做好分包单位的合同管理以达到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1、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的条件

符合公司规定的相关准入条件,办理了劳务分包准入证的分包单位,根据公司统一的招标程序进行招标择优选择。

劳务招标时,劳务分包单位需提供企业资质文件(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核和复印件(盖公司公章)一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套(盖公司公章),公司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等。

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劳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人进行签字盖章。

2、劳务分包合同签订

2.1 合同范围的约定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般采用公司统一的合同文本格式,主要针对劳务施工的范围、作业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建筑结构、装饰、安装方面的具体工序项目,包括每工序项目作业的内容,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

同时完成约定项目及工作内容需支付的劳务承包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等都要进行详细的约定。比如完成内墙抹灰工序时,项目部需组织现场工长、技术人员以及安全、质量、成本合同等方面的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工程部签发内墙抹灰工序合第1页

格通知书,确认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项目部依据工序合格通知书以及完成的当月内墙抹灰项目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劳务分包验工计价和支付。2.2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与管理

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合同履约担保,是为了保证主债权的实现设置的一种权利质押,它不同于违约金和质量保证金,它对合同的有效履行,控制或降低合同风险具有重要作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缴纳的比例(金额)、缴纳时间、缴纳方式以及动用和返还的条件,特别注意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是否返息及计算利息,以免发生纠纷。

在实际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管理中,考虑到劳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资金压力,一般缴纳比例为合同总价的10%,缴纳一般采用现金分期缴纳的方式比较普遍,首先在合同签订时,劳务分包单位先行缴纳5%的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在其今后每期劳务费计价中预以扣回。

公司或项目部需制定便于操作的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管理、动用和返还程序,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权范围。在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动用保证金情形时,必须取得有力的违约证据或劳务分包单位的书面认可,比如在工程施工工期方面,劳务分包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内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达时间,承包单位应该及时向劳务分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劳务分包单位予以书面签认,待劳务分包单位工作内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依据书面验收的时间和当初签认的书面通知,对工期延后造成的损失按合同约定在保证金中可以直接扣除。

同时,必须注意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约定的时间期限内及时办理剩余款项返还事宜,不得无故拖延,办理返还款项时办理人要有合法的、与合同相符的有效证件,手续齐全,程序规范。2.3权责利益

合同签订时,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权责利益范围,以免发生履约不清,责权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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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时,该哪方提供施工生产用的垂直运输设备,设备的数量、设备类型规格及提供的周期等等必须明确,特别是在进行深基础和高层施工中尤为重要,如本身该提供塔吊的只提供汽车吊,本身该提供50米臂长塔吊的只提供40米臂长的等等情形,此类设备的配置对劳务工作的效率影响较大,如果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很难认定是否违约。

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各自的义务必须明确,这是合同的重心。承包单位作为工程施工的主体需要提供的服务,比如施工图纸的提供时间、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劳务费的按时支付等等必须在合同中要进行明确,确保合同公平、公正、合理;劳务分包单位作为工程施工劳务服务提供者,在劳务工提供时间、数量以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期及环保、劳务工管理及工资支付管理等方面需进行明确约定,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3.1 合同交底

合同交底是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在开工前应尽快组织劳务分包单位相关人员、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合同交底。向涉及工程施工及管理的有关人员陈述合同的基本情况、合同执行计划、各职能部门的执行要点、双方义务及责权利益,特别要针对工程施工的工期、质量、安全及涉及的工作范围要重点详细的进行交底,最后形成书面交底记录。3.2 安全质量的控制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要及时的将分包单位涉及的工作项目施工图纸发放给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技术主管人员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对分包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安全质量交底,同时应该安排安全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方面的培训教育,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质量意识。劳务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质量方面知识的书面考试,考试合格人员方可上岗。特殊作业人员如电焊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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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操作工、司机等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上岗操作证,项目部要对上岗人员进行压证备案。

施工中,项目部现场工长和技术管理人员要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一些特殊工序项目要有技术人员旁站指导,需要隐蔽的部位,隐蔽前要安排专职质量工程师和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特别是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的,应勒令其进行整改或返工,直到验收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以保证质量消灭在工序施工过程中。3.3 对材料、半成品、机械设备的管理

劳务分包合同中一般约定材料的消耗率,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劳务单位使用材料实行限量供应,对超耗部分材料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在劳务分包计价中直接扣回。

在施工中,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供的机具设备要注重使用和爱护,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生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的状况,按照合同约定按原值进行赔偿。

同时,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人员树立成品保护意识,劳务分包单位需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混凝土浇筑后采取覆盖、地砖铺设好后应设立防护围挡措施等等,以确保成品的完好,杜绝返工或重复维护,保证工程竣工顺利交验。3.4 安全质量、工期的控制

近些年,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期方面。由于目前建筑劳务市场竞争激烈,劳务分包单位的利润较低,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很多劳务单位在项目施工中不按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方案进行施工,简化施工工艺和流程,节省劳动力,最后导致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下降甚至不合格情况发生,因此,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管理要注重劳务人员的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完善奖惩措施,做到事前要预防、事中要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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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工程项目招标和分包专项治理的自查报告

关于工程项目招标和分包专项治理的自查报告

关于工程项目招标和分包专项治理的

自查报告

依据XXX文件精神,我项目部对文件中专项治理重点提出的具体内容逐条目地进行了对照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自纠工作基本情况

由于我项目属于《通知》中的“施工项目”,现针对施工项目专项治理重点内容作出汇报:

1、分包制度建设方面

项目部实施的工程分包均是在XXX文件精神的指导下进行的。从前期分包策划、分包立项、分包商资格审查、分包商的选择、合同签订到合同生效后的分包合同管理、履约、计量、结算等工作内容均按公司规定的分包管理办法执行。

2、工程分包招标方面

在进行分包商的选择前对其企业资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其是否为公司的合格分包商;对其施工管理方式、作业人员技能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承包该工程。分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本工程的分包商。评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不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定标不严等问题。

关于工程项目招标和分包专项治理的自查报告

3、分包合同签订方面

根据审批权限,由经理部或项目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分包合同采用公司统一劳务分包合同格式,并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对部门条款进行细化或调整。分包合同内容对施工内容、费用构成、施工单价及总价、工期要求、计量支付方式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并在合同后附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所有分包商资质情况均可满足施工需求,不存在分包给个人及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等问题。

4、分包项目履约管理方面

在进行工程分包以后,项目部对分包商实施了有效的管控,禁止其将其所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转包,确保了履约质量。项目部定期上报“分包队伍管理评价表”和“分包商业绩考核表”,对分包商履约行为实施动态管理。在分包实施过程中,对分包商现场作业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进行管控。自签订分包合同至今,未发生分包商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及因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等会影响社会稳定等不良现象。分包商安全措施均是在项目部的指导控制下进行的,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措施到位,保障得力。

5、分包结算方面

在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部始终坚持“先结算、后支付”的原则,杜绝超结、超付现象,每笔结算都按公司要

关于工程项目招标和分包专项治理的自查报告

求扣除合计10%的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定期向经理部工管部上报当期分包台帐。每期结算手续都是严格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审批、结算、支付的。对于已退场的分包队伍及时进行了竣工清算,消除了法律隐患。

6、财务资金管理使用方面

财务资金使用制度健全,备用金管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规范。在资金日常管理过程中,避免出现使用大额现金支付的情况,尽可能地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虽然偶尔出现支付滞后的情况,但可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不存在乱借款、乱设银行账户以及存在利用假发票、假合同、假结算套取资金等问题;项目部日常报销和资金支付采用联签制度,多层审核,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7、质量安全生产方面

项目部成立之初就成立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持领导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我项目自XXX年XX月份开工以来,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8、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出借资质问题

我项目部始终坚持经理部的领导,各项工作均在经理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未发生出借企业资质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本次对照XXXX文件中专项治理重点提出的具体内容

关于工程项目招标和分包专项治理的自查报告

进行的自纠自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某些工作在落实过程中不注意保存书面资料,存在资料缺失现象。

三、整改方案

针对此次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部分资料缺失的问题,项目部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查补相关缺失资料,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注意保存书面资料的意识,以备上级部门审查和预防因原始资料缺失出现的责任不清的现象。

四、工作建议

无。

项目负责人:

XXXX工程项目部

XXX年XX月XXX日

第四篇:关于工程项目分包和转包

关于工程项目分包和转包

依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任何工程项目都不得转包。工程建设项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分包。根据《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对分包主要介绍如下:

⑴分包的定义

水利工程分包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但仍需履行并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⑵分包的范围

①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非主体工程经业主确认可进行分包。

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②承揽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必须具有与所分包承建的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③工程分包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劳务作业分包由承包人与分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⑶分包的条件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①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③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⑷分包应履行的职责

①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技术、经济条款。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发包人备案。

②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要对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③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④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对分包项目所进行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的监督和管理。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⑤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工程进行分包。

11、几点注意

⑴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进行。当前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机制十分健全,要求我们必须规范操作。除严格按程序实施外,还要尽可能与当地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协调配合。

⑵完善评标标准。除按各个专业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标标准外,还要尽可能细化标准,争取有所突破。

⑶准确把握转包与劳务分包界限。按原建设部有关规定,主要区别在于承包人在项目管理上职责是否到位。

第五篇: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部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局《在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部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在我部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部(定义如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述),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机械作业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或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部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

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工程局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局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局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工程局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第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发包方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项目部各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工程局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

按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审批权限如下:

(一)不超过50万元的,发包方自审,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

(二)5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的,经发包人自审通过后,由分公司终审,分公司领导批准。

(三)200万元及以上的,先按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和程序审查通过后,由工程局终审,局领导批准:

(四)20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

(五)超过500万元的,由局长批准。第十三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确定分包商; 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的事项,发包方才能正式办理。

上述常规审查事项发包方可分项送审,批准后分步办理;归并送审的,批准后也要分步办理。

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

(一)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

(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

(三)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四)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以工程预付款的。

对特别事项发包方应依其所属的工程分包项目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按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常规审批权限审查通过后,再报上一级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应分别填制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特别事项报审表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格式由经营管理部规范。

各级审查工作由该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及其它有关部门参与。逐级审查的,在中间审查通过后,应有该级行政第一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批准人批准后的上述各项文件除返回发包方外,还应送上级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局终审的,由局经营管理部备存。

第三章 选择分包商

第十六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

(二)发包方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分包方投标或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七)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选择分包商工作由发包方组织,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第十七条

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尤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由其报价竞标。条件具备的,可选择在我局工程分包施工中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分包商,通过议标方式,与分包商分别协商,从中选优。

第十八条

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是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三)税务登记证;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六)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发包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作好资质审查记录。

第十九条

应设立工程分包竞标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分管经营管理的领导负责,有一定施工经验的经营、工程技术、设备物资和财务人员参加。须上报审批的工程分包,应通知上级审查部门派员参加,以利上报后的审查;上级审查部门认为可以按上报的评审资料审查的,可以不派员参加,但应及时通知发包方。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二)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三)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上级审查部门派员除外)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第二十二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

(一)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

(二)进度控制和工期;

(三)技术和质量标准;

(四)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

(五)合同价格;

(六)双方职责;

(七)结算和支付;

(八)交工验收;

(九)质量保证期;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少应与我局和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字前汇到发包方的开户银行帐号上。

第二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量保证金。发包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占结算工程款的比例,至少应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第二十六条

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发包方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

第二十六条

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总体上控制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中标价范围内,取合理低价成交。与工程承包合同中标价格相比,工程项目分包采用单价承包的,其主要单价不应倒挂,估算的合同总价不应倒挂;采用总价承包的,承包总价不应倒挂。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按完成工程量(产量)结算;承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倒挂的原则确定。第三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

(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合同谈判,必须有代表人和主管商务、技术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质量、安全、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作为发包方工作备忘),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合同谈判结束后,发包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对合同草案,在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

(四)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发包和承包双方单位公章。根据我局体制和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除工程局局长特别授权外,凡按本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由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单位公章,由发包方全面负责履行。

(五)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工程局指定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

第二十六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

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应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无论是哪一级审查批准的,都必须报送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二)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凡需经项目部、分局或工程局审查的,都必须报送工程局备案(径送局经营管理部)。合同终止时,发包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述各备案部门。

第五章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三)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工程项目工序分包、作业分包的施工组织、与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第二十九条

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督查:

(一)关键部位施工;

(二)基础部位施工;

(三)需要覆盖的隐蔽结构施工;

(四)重要的工序作业;

(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

(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

第三十条

为保证不降低我局履约项目的整体水平,不降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施工安全的要求,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我局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六章

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三十一条

支付的条件

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为:

(一)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

(二)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三)分包商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结算报表)等支付申请;

(四)我部工程技术(计量)部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已审签和确认;

(五)我部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格签证;

(六)工程分包已完部分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已从业主处获得批复、确认;

(七)经营管理部门对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确认;

(八)分包商获款手续与支付凭证齐备,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控制关口。只要缺一条件,即不能给付。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

第三十二条

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

(一)按一定时段(如按月)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段一般应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时段相同,并在业主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给付。每次结算和支付,发包方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结算和支付。

(二)完工结算和支付。在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进行。期限由工程分包合同规定。

(三)最终结算和支付。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我部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最终的支付在我部与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后进行。

第三十三条

结算程序:

(一)分包商编制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表。报表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

(二)我部对结算报表进行审查。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审查并签章确认,经营管理部门最终对应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查,并签章确认。

(三)我部经营管理负责人复核审查。

(四)我部行政第一责任人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我部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返回分包商,并由经营管理部门分送有关部门备用。第三十四条

支付程序:

(一)分包商依据发包方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填制工程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帐单。帐单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

(二)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由财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章确认:

1、我部所供材料款;

2、我部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

3、应返还我部的预付款;

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5、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

6、有偿使用我部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7、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我部赔偿的费用。财务部门最终对实际应给付款项进行核实,并签章确认。

(三)我部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复核审查、批准。我部规定支付款项超过一定限额需由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的应从其规定。

(四)财务部门凭批准的应给付款金额向分包商支付。

第七章

工程分包统计和资料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均应按照工程局关于报送分包商结算统计报表的规定,建立工程分包统计台帐,进行工程分包统计,并逐级按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内容是我部在建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对于产生于工程分包施工全过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由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直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向业主移交。

项目部应将上述责任分解落实到本工程各发包方,并通过工程分包合同落实到分包商。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任务完工或合同终止后,我部必须对分包商履约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的效果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索赔、结算等),并将评价报项目部。评价报告经项目部签署评价意见后报局经营管理部(分局管理项目部由分局上报)。

第八章

劳务用工

第三十八条

工程施工所需劳务应首先在本部职工中选用。出现短缺,对于重要的劳务作业且所需劳务数量较多时,应采用劳务作业分包;对于零星、短期、临时且分散的用工,可以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务用工应签订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有劳务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对违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用工的价格应参照当地劳务市场价格和供求情况,通过公平竞争,合理确定。

第九章

廉政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第四十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切实加大在源头和关口前沿的反腐力度,在工程分包中,实行工程分包廉政合同(以下简称廉政合同)制度。

第四十一条

凡我部和分包商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必须首先签订廉政合同。在遇有分包商拒签廉政合同的,不得在工程分包合同上签章(即不允许拒签廉政合同的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

第四十二条

廉政合同和相应的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和签字人应相同。

第四十三条

廉政合同的内容、格式由工程局纪检监察部门规范,其范本另行下发。我部和分包商签订廉政合同时,可对廉政保证和违约责任条款做出具体约定。实行招标选择分包商并有招标文件的,应就廉政合同有关事项写入招标文件;选定中标分包商,并与其签订廉政合同时,则不得对廉政合同事项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四条

廉政合同应报送双方纪检监察部门一份,并应与工程分包合同一起按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

签订双方履行廉政合同时,均应接受各自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对工程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给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带来不良影响,给工程局经济、资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不仅限于此)之一的给予必要的处罚和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而擅自决定分包的;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商的;

(三)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而进行工程分包的;

(四)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多结多付工程款的;

(五)不依据合同和不按程序结算和支付的;

(六)借工程分包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种支付凭证的;

(七)虚开工程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或得回扣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取好处,获取间接或直接经济利益的;

(九)亲属借壳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

(十)不签订廉政合同或不履行廉政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十一)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其他违法、违约和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亲属”是指与本人有下列关系的人员: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本文执行前已经办理的工程分包管理事项,凡关连延伸,亦应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完善、改进或补办。本文执行前已签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期尚存一年及以上的,应尽量说服分包商与我部补签廉政合同;对不同意签定的,将影响其在我局在建工程承担其他工程分包任务的竞争力。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主管部门为我部经营管理部,协管部门为生产技术部、质量安全部。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桂林南山水利枢纽工程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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