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战略和市科委“科技登山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通过建设张江园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优化张江园区的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园区各孵化机构的科技创新服务能级和水平,以此加强创业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并促进其快速发展和成长,特制定《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
(二)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政府相关拨款和专项资金;
(三)资金运作的增值部分和存款利息;
(四)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对张江乃至浦东和上海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和促进的孵化服务平台和科技项目,经有关部门评审和认定,孵化资金在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开发利用、市场拓展、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四条(资金划分)
孵化资金划分为以下专项:
(一)孵化器建设资金;
(二)企业国内外市场拓展资助资金;
(三)知识产权转化资助资金;
(四)科委创业孵化专项拨款张江配比部分;
(五)经批准的促进张江科技创新的其他专项支出资金。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孵化资金统一纳入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体系。
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孵化资金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资金拨付、跟踪监理等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同时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并定期向张江园区办书面汇报资金拨付及项目运作情况。
孵化资金帐户设在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专款专用。
第六条(项目审批权限)
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授权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按照以上第四条所列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受理申请、组织评审通过后拨付相应经费。
第七条(申请及拨付程序)
1、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制定年度孵化资金预算并报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确定年度总额度,并提取3%作为资金管理费用。
2、创业中心向园区发布年度孵化资金申请信息。
3、园区企业和各孵化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创业中心报送孵化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情况等材料。
4、创业中心受理材料并进行初审后,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统一评审并确定项目资助金额,同时在网上进行公示,并报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5、创业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任务合同书,园区办同时予以拨付相关经费。
6、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7、创业中心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理并组织到期验收。
8、创业中心进行年度总结并向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提交年度报告,同时对下一年度使用提出建议。
第八条(监督检查)
孵化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附件)
1、关于加强张江园区孵化器建设的实施办法
2、关于支持张江园区企业进行国内外市场开拓的操作办法
3、关于促进张江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的操作办法
4、资金申请表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10月8日
第二篇:张江高科技园区简介
张江高科技园区简介
1992年7月,国家级高新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园,面积约25平方公里。1999年,上海市委、市府实施“聚焦张江”战略。2006年,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成为核心园。2011年11月,上海市政府批准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张江园区总面积扩大为75.9平方公里。主要包括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北区和中区、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和银行卡产业园。
张江园区位于浦东新区的中心位置,与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和上海迪士尼乐园毗邻,距离上海浦东国际机场15分钟车程。毗邻上海城市内环线,中环线、外环线、罗山路、龙东大道等城市立体交通大动脉贯穿其中,地铁2号线以及规划建设中的11号线、13号线、18号线、21号线和迪士尼接驳线形成了3横2纵的轨道交通体系。
2012年是张江园区着力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一年。张江园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不断提升,大项目引进、开工有较大突破,园区环境进一步优化,整体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努力发挥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发动机效应。2012年,张江园区获得“全国信息技术与生物医药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一、经济发展持续加速
(一)总量增长
2012年,张江园区经济体量不断增大,实现经营总收入3922.4亿元,同比增长22.2%;工业总产值2083.9亿元,同比增长19.8%;固定资产投资204亿元,同比增长1.9%;税收收入189.2亿元,同比增长10.6%;合同外资11.2亿美元,同比增长6.4%。
(二)能级提升
总部经济加速发展。2012年园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新增2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数量增至43家,占上海市总量的10%,浦东新区总量的21%。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浦东新区国内大企业总部。总部项目增资对外资引进提供有力支撑,仅空气化工、液化空气、诺华、道康宁等4家总部企业增资额就占合同外资总额的48%。IBM、GE、HP、罗氏、杜邦、霍尼韦尔、陶氏化学等一批国际顶尖的科技类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陆续落地,张江正逐步成为真正意义上以国际一流科技型企业总部及研发中心领衔的科技高地和创新集聚地。
优质高端项目持续落户。引进了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若干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矽感科技、昊信光电、爱德万、超导科技、延锋江森精密磨具、上海电信创新孵化基地、靶向治疗和抗体药物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东方支付等。
二、园区开发建设加速
(一)重点项目加快推进
2012年5月集中开工仪式确定的拟开工项目79个,总建筑量440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约260亿元。截至年底,已开工53个,涉及建筑量300万平方米,投资44亿元。商飞研发中心、HP、上海烟草、盛大彩虹城、复星医药、蒂森克虏伯一期、国际医学中心等重点项目按节点加速推进。园区“二次开发”试点不断深化,已竣工项目1个,在建项目8个,拟建项目3个。
(二)新兴重点区域加紧启动
截至2012年底,张江中区累计开工地块18个,涉及建筑总量72万平方米,已建成25万平方米,上海科技大学12月份开工,中科院新技术基地、蛋白质科学研究、惠生、莲花、挚信资本、炬芯科技等项目加紧推进中。张江南区加快配套道路、河道基础设施建设及动拆迁等前期工作。康桥工业区威上电子一期、延康汽车零部件项目及国际医学园区西门子医疗器械三期、科文斯等项目加紧推进中。
(三)园区环境加速优化
加大产城融合力度,启动一批商办、休闲项目建设,打造园区宜居环境。诺贝尔湖公园改造项目已开工,曙光绿地正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张江体育休闲中心改建、康桥1万平方米健康中心等项目正在按节点推进中;地铁2号线金科路站周边42万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加紧前期准备,康桥永乐街和秀沿路商业街项目,国际医学园区酒店式公寓及商业街等项目积极推进中。
三、创新要素集聚加速
(一)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集聚
2012年园区累计认定外资研发机构126家,占新区总量的69%,占全市总量的36%,累计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21家,占全市总量的50%;累计认定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43家,占新区总量的41%。2012年园区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7家,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达到387家,占全市总量的10%;新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101项,占全市总量的16%。2012年园区有34家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张江示范区加速创新企业。
(二)自主创新水平有效提升
2012年,张江高科技园区专利授权3187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2021件;软件、著作权授权809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110件。目前园区拥有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9家、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3家,专利示范、试点、培育试点企业48家。在完成创建工作基础上,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积极推进园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创新人才加快集聚
目前,园区留学归国人员5000余人,外籍从业人员3300人,合计外向型人才逾8000人,占园区就业总人口比重超过5%。园区已有83人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占全国3%,其中创业类41人,占全国7.7%,占上海市70%;68人入选上海“千人计划”,占上海市22%,占浦东新区70%,其中创业类37人,占全市60%;8人入选浦东“百人计划”,占总量的72%。
服务人才高地建设,深入推进“两个1000”工程。张江园区年内新增人才公寓800套、共12万平方米;创业工坊一期24套、2000平方米物业出租率已达80%。
四、科技金融融合加速
(一)加快金融机构及资本集聚
吸引风险投资入驻,据不完全统计,园区80余家企业累计获得风险投资逾22亿元,有效推进了科技企业技术成果产业化。园区已集聚各类金融机构180余家。张江金融广场初具规模,包括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担保、投资、银行等25家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办公面积近2万平方米。
(二)初步形成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格局
推进企业上市,2012年园区新增3家公司上市,目前园区已有上市企业31家,另有80余家上市后备企业;华岭集成电路、科新生物、点客信息、白虹软件、宇昂新材料5家园区企业成功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另有25家企业在进行上板准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2月15日正式开业,截至2012年12月底,共有48家企业挂牌,成交2482万股,成交金额超过1亿元。
(三)加大债权融资力度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全年新发生担保业务59笔、担保发生额近3亿元,中期票据业务6.7亿元,年担保总额近9.7亿元;积极开拓授信合作渠道,目前有12家银行给予总计29.3亿元以上的担保授信额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成6笔合计5810万元;通过绿色通道,对园区千人计划企业贷款担保近亿元。启动张江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拓展融资思路,重点解决轻资产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三篇:关于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
关于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
2008-7-25
关于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
(暂行)
张江(集团)公司,各基地公司:
第一条(背景)为进一步提升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张江创建科技部“火炬创新试验城区”和实施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工作,以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打造“张江科技城”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张江园区孵化器的建设,把孵化器建设作为推动张江园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载体,根据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系指位于张江区域的、由国家、市、区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实体独资或合资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等企业必备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导向)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张江高科技园区积极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重点支持以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重点、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发展导向、面向海外留学生创业的专业孵化器的建设。
第四条(组织机构)成立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规划、研讨并决定有关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的重大事项,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园区的孵化器建设,具体包括:对内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的重要精神,对园区孵化器进行日常管理并做好相应的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对园区孵化器的认定、考评、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对外对口国家、市有关孵化器管理部门,吸引相应的孵化器建设资源。
第五条(认定标准)申报张江园区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张江高科技园区设立的、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建立标准的引进、孵化、毕业流程和完备的孵化企业基础数据库,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孵化企业孵化方案和成长档案。
(三)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场地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场地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孵化器应建立标准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等特殊产业可延长至5年),孵化期内项目孵化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
(四)孵化器管理人员70%以上应具有相应的工作背景和专业要求,管理人员专业人才结构合理,专业型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通过购买专业服务或引进专业的海内外孵化器管理人员或团队来对孵化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五)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费用的平均水平。
(六)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关系。
(七)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可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八)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孵化企业)孵化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张江申报纳税;
(二)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产业导向;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状况清晰;
(四)符合环境评价要求;
(五)注册并在园区实地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
(六)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下,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
(七)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效益显著;
(八)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具备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条件;
(九)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对技术或产品定位清晰,并具备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团队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第七条(毕业企业)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毕业:
(一)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20万元,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500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产品销售利税率20%以上。
(二)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三)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4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0%,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四)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软件、IC设计企业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
(五)至少拥有一项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产品或具有行业特色技术服务。
(六)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七)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
(八)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并且每年考核合格的,无不良记录的。
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第八条(支持政策——孵化器)每年在张江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孵化器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1、对通过认定的孵化器,园区将协助其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2、对园区通过认定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与10万的无偿资助,用于孵化器宣传资料、建立在孵企业成长档案和孵化器管理人员上岗培训,孵化器不得改变该资金的使用用途。
3、为体现孵化器的孵化成效,提取在园区各个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形成的新区财力增量部分的30%,作为对孵化器的补贴,用于弥补孵化器物理空间的空置费、物业费、运营费用等。
4、由孵化器投资建设、运营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园区的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参照新区有关政策和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有关办法进行资助。
第九条(支持政策——孵化企业)
1、所有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有关科技企业的扶持政策,张江园区经认定的创新企业同样享受。
2、对孵化企业用房租金第一年按评估认可的租金水平予以100%补贴,第二年减半补贴,第三年再减半补贴,补贴面积每家不超过200平方,经审核同意孵化期延长至5年的孵化企业,在第三年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延长二年。
3、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有关市场开拓补贴、知识产权转化资助两个办法优先考虑园区孵化企业(参照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4、孵化企业如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园区将在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优先给与股权方式匹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认定工作)园区孵化器、孵化企业、毕业企业认定工作由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已被认定为国家和上海市级孵化器的,可免予张江园区孵化器资格认定,在报送有关资料备案后同样享受园区相应政策,鼓励条件成熟的园区孵化器申报市和国家级孵化器。
第十一条(考评)对通过认定的孵化器、孵化企业实行考评制度;孵化器考评内容包括:提供的服务覆盖率、满意率、孵化企业成活率、毕业率、成长性以及自主创新成果情况。考评优秀者将进行表彰,对考评不合格者将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如仍不达标,则取消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绩效评估)
1、对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2、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再做调整。
第十三条(服务)孵化器应树立服务创新、创新服务的理念,并努力建设并完善以下功能:
1、创业企业市场拓展服务功能
2、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功能
3、产业培育功能
4、投融资服务功能
5、创新创业文化营造功能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办法暂行三年。
2、本办法由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篇:《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管理办.
《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解读
2008年11月24日
一、管理办法讲解:
一个总则八项制度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介绍
一、管理办法讲解:
《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分 第一章 总则(四条)
第二章 试点企业备案(四条)第三章 检疫审批(五条)第四章 报检和查验(五条)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七条)第六章 附则(二条)
一个总则九项制度
1、一个总则:
1.1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支持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进境研发自用生物材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1.2 进境生物材料名录(第二条、第四条)
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83号令)规定: 医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各种实验动物、模式生物;
各种动物的血液、血浆、细胞、组织,实验动物胚胎、遗传物质;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和土壤; 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
来源于动物的酶、蛋白质、抗体、DNA、RNA等各种提取物。在进境生物材料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上海检验检疫局公布《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名录》(附1)。
1.3适用范围(第三条)
适用于试点企业进口研发自用生物材料。
非研发自用的进境生物材料或进口企业不是试点企业的,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九项制度
2.1备案制度(第五条)
企业申请,遵循自愿原则,向浦东检验检疫局提交《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改革试点企业申请书》。申请时,企业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进口生物材料承诺书”(附2); 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管理体系文件、内部生物安全管理文件;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进口实验动物时需要); 实验室平面图;
符合国内标准的2级及2级以上生物安全等级证明或与国内标准等效的国外生物安全等级证明等。
2.2考核制度(第七条、第八条)
浦东检验检疫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派考核小组对提出申请的企业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进行现场考核。
上海检验检疫局对通过考核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并颁发试点企业证书(附3),备案有效期为1年。备案期内,试点企业进口生物材料按照本办法管理,并免于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的现场考核。
2.3 诚信自律制度(第六条、第十九条)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硬件设施良好的实验场所,有完善的内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进境生物材料使用记录完整,诚实守信且无检验检疫违规记录等。
企业对其进境生物材料的生物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企业生物安全第一负责人为企业法人代表。
2.4 检疫审批制度(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2.4.1 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境生物材料,进口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进境之前向卫监处办理《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向动监处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目录见《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名录》(附1)。
2.4.2 卫监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的审批;动监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初审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时限总计7个工作日。
2.4.3 除特许审批外,一般不要求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网上申报即可申请。
2.4.4 对试点企业进口生物材料(除特许审批外)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实施一次审批,6个月有效期内分批核销的制度。2.4.5特许检疫审批流程:
如需引进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和土壤,以及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引进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经上海检验检疫局组织考核,确定符合有关规定,并由上海检验检疫局主管局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特许检疫审批。2.5 报检制度(第十四、十五条)
2.5.1 试点企业可选择自理报检或通过其指定的代理单位报检进境生物材料。指定的代理单位应具有报检资质,相对固定,一年内不得变更两次。
2.5.2 试点企业报检时,应当持《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试点企业备案证书》等相关单证到浦东局报检。浦东局受理报检后,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2.6 现场查验制度(第十六、十七、十八条)2.6.1试点企业取得进境生物材料后,应到浦东局指定的查验场所接受检验检疫,未经浦东局允许不得擅自拆卸进境生物材料并使用。(查验点地址:浦东申江路2289号近川桥路,电话:58995978、58995381)
2.6.2浦东局应及时对试点企业进口的生物材料实施检验检疫,审核相关材料,核对货证是否相符,货物状态是否完好。如需要,可取样送实验室作进一步检测,检测期间生物材料应封存、不得使用。(有关动物血浆必须做相关病毒检测,需收费)
2.6.3 经查验合格的,浦东局做放行处理。查验不合格的,浦东局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填报重大业务事项报上海局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2.7 台帐核销制度(第二十、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张江高科技园区进境生物材料试点企业实验室生物安全考核要求》建立健全相关防护设施,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人员配备;对进境生物材料应当做到专人管理,专门标识,单独放置,并建立专门台帐记录进境生物材料的使用情况;相关废弃物在遗弃前必须经高温高压消毒处理,并做好记录,以确保进境生物材料在运输和使用中不对人类、动植物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试点企业不得将进境的生物材料移作其他用或以赠送、买卖、交换等转移所有权的方式给其他企业。因科研需要,需要使用其他单位进口的生物材料的或需要将进境的生物材料移至其他单位实验室使用的,应事先征得浦东局的许可,同时企业应做好进境生物材料流转台帐。
2.8 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浦东局对其受理报检的进境生物材料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企业使用入境生物材料的场所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详细记录监督管理情况。
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审核试点企业的诚信承诺书执行情况; 审核试点企业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审核试点企业实验室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审核进境生物材料的储藏、使用、废弃物处理等环节是否达到安全要求; 审核进境生物材料使用情况记录,是否按照审批用途使用; 实验动物的隔离检疫情况等。
2.9 行政处罚制度(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对在查验和监督管理中发现试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浦东局可视违规情况给予试点企业警告、情节严重的报局相关业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直接取消试点企业资格。
浦东局应当将进境生物材料的查验、监督管理、企业诚信情况定期向局相关业务部门报告。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介绍 考核依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
进境生物材料种类繁多,形态各异,风险不一。《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中的传染性物质危险性分级标准,将病原体分为4个危险等级,2004年第424号国务院令发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根据该条例,国家按照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3.1 一级实验室基本要求
3.1.1 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iosafety level, BSL)以《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为准,浦东新区社发局受理。3.1.2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
3.1.3每个实验室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
3.1.4在实验室门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个人便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设置
3.1.5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防滑,不得铺设地毯
3.1.6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实验室中的橱柜和实验台应牢固。橱柜、实验台彼此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便于清洁。
3.1.7实验室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应设置纱窗
3.1.8实验室内应保证工作照明,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强光 3.1.9应有适当的消毒设备 3.2 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
3.2.1 应包含一级实验室基本要求
3.2.2实验室门应带锁并可自动关闭。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
3.2.3应有足够的存储空间摆放物品以方便使用。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还应当有供长期使用的存储空间
3.2.4在实验室内应使用专门的工作服;应戴乳胶手套
3.2.5在实验室内应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并按期检查和验证,以保证符合要求 3.2.6应在实验室内配备生物安全柜
3.2.7应设洗眼设施,必要时应有喷淋装置
3.2.8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必要时,重要设备如培养箱、生物安全柜等设备用电源
3.2.9实验室出口应有在黑暗中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3.3 动物实验室基本要求
3.3.1建筑物内动物设施应与开放的人员活动区分开
3.3.2应安装自动闭门器,当有实验动物时应保持锁闭状态 3.3.3如果有地漏,应始终用水或消毒剂液封 3.3.4动物笼具的洗涤应满足清洁要求 3.3.5出入口应设缓冲间
3.3.6动物实验室的门应当具有可视窗,可以自动关闭,并有适当的火灾报警器 3.4 实验室内部管理基本要求 3.4.1有实验室安全负责人
3.4.2有基本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实验室防护服、面部及身体保护装置、手套、鞋等 3.4.3应根据实验对象、研究内容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程序 3.4.4特殊生物材料的确认(包括适当的标识要求)、安全存放与处置及监控、防失窃程序 3.4.5应建立生物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包含紧急程序、事件记录内容
3.4.6进口生物材料的储存、使用记录、废弃物处理和处置记录应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3.4.7实验室的每个出口和入口应可分辨,入口处应有标记,标记应包括国际通用的危险标志(如:生物危险标志、火险标志和放射性标志)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的标记
3.4.8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3.4.9食品、饮料及类似物品只应在指定的区域中准备和食用。食品和饮料只应存放于非实验室区域内指定的专用处。实验室内禁止吸烟
3.4.10在工作区内不应配带戒指、耳环、腕表、手镯、项链和其他珠宝。不得在工作区内使用化妆品和处理隐形眼镜
3.4.11利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直接弃置于耐扎容器内并不得超过容积的2/3 3.4.12操作实验动物应穿戴耐抓咬、防水个人防护服和手套;应戴适当的面部、眼部防护装置,必要时,增加呼吸防护;应在生物安全柜内操作。摘除手套后一定要彻底洗手
3.4.13不允许积存垃圾和实验室废弃物。已装满的容器应定期运走。在去污染或最终处置之前,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通常在实验室区内 3.4.14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通过高压消毒或其他被认可的技术处理,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
3.4.15消毒处理后的实验室废弃物应交由符合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做好记录 3.5实验室常规防护要求 3.5.1管理要求
3.5.1.1实验室负责人应制定规定和程序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3.5.1.2危险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危害评估、安全调查记录和所采取的相应行动记录应按有关规定的期限保存并可查阅。
3.5.1.3儿童不应被批准或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动物不得带入实验室。
3.5.2人员防护要求
3.5.2.1实验室内工作必需穿防护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到非工作区(如餐厅、图书室和办公室)之前要脱掉工作服。所有工作服或在实验室处理或由洗衣房清洗,不准带回家。3.5.2.2接触传染性材料和接触污染表面时要戴乳胶手套。完成传染性材料工作之后需经过消毒处理,方可脱掉手套。待处理的手套不能接触清洁表面(微机键盘、电话等),不能丢弃至实验室外面。脱掉手套后要洗手。如果手套破损,先消毒后脱掉。3.5.2.3必要时必须戴安全眼镜、口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3.5.2.4在工作区内不应配带戒指、耳环、腕表、手镯、项链和其他珠宝。3.5.2.5食品、饮料及类似物品只应在指定的区域中准备和食用。食品和饮料只应存放于非实验室区域内指定的专用处。
3.5.2.6实验室应时常监测生物安全柜以确保其设计性能能够符合相关要求,应保存检查记录和任何功能性测试结果。在安全柜上应有作为检查证明的标记。3.5.3实验操作要求
3.5.3.1严禁用嘴吸取试验液体,严禁将实验材料置于口内。
3.5.3.2禁止用手对任何利器剪、弯、折断、重新戴套或从注射器上移去针头。3.5.3.3工作台面至少每天消毒一次。发生具有潜在危害性的材料溢出以及在每天工作结束之后,都必须清除工作台面的污染。对漏出的样本清除时应使用经核准的安全预防措施、安全方法和个人防护装备。
3.5.3.4所有受到污染的材料、标本在废弃或清洁再利用之前,必须清除污染。污染的液体在排放到生活污水管道以前必须清除污染。废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或焚烧。污染的仪器在送出检修、打包、运输之前都要给予消毒。3.5.3.5需要带出实验室的手写文件必须保证在实验室内没有受到污染。3.5.3.6样本容器应当坚固,正确地用盖子或塞子盖好后应无泄漏。在容器外部不能有残留物。容器上应当正确地粘贴标签以便于识别。
第五篇: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引导和支持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体系的健康发展,提升其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优化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和集聚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创业苗圃
第三条(支持对象)
创业苗圃是指获得上海市科技创业苗圃试点批复,并符合园区孵化器相关要求,纳入园区孵化器管理服务范围的机构。
第四条(支持政策)
对获得上海市试点资格并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科技创业苗圃,在市项目资助经费的基础上给以1:1配套,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孵化器
第五条(支持对象)
孵化器是指获得为国家级或上海市级(上海市新建)孵化器批复,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
(一)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场地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含);专业型孵化器场地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含),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含);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含);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孵化器已出租面积的75%以上(含);鼓励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专业孵化器;
(二)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孵化器管理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在30%以上,其余人员必须在三年内完成相关培训),可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专业服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孵化器应为入孵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办公场地;鼓励孵化器提供创业苗圃和加速器等综合服务;
(四)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支持政策)
通过政府采购孵化器服务的方式,鼓励孵化器加大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力度,根据孵化器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四章 孵化企业
第七条(支持对象)
孵化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出资部分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新能源、新材料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和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二年(含);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符合环境评价和节能减排要求;创业企业股东以自然人为主;
(三)在孵时间一般不超过42个月(含),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新能源、新材料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含);
(四)单一在孵企业入住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含),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含)。
第八条(支持政策)
(一)连续三年对孵化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采用小额研发费用定额资助与大额研发费用审核后资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二)其他政策见本办法第七章《委托管理》条款。
第五章 毕业企业
第九条(毕业标准)
申请毕业的企业必须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每年复审合格,无不良记录,且必须满足以下任何两个条件:
(一)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
(三)孵化企业进行增资,且增资后注册资金超过孵化企业条件;
(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或小巨人培育企业;
(五)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包括OTC)。
第十条(支持政策)
对于符合毕业企业标准的孵化企业,毕业后销售总部和研发总部设在园区的,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六章 加速器及加速企业
第十一条(支持对象)
加速器是指获得上海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试点批复,并符合园区孵化器相关要求,纳入园区孵化器日常管理服务范围的机构。
第十二条(支持政策——加速器)
鼓励加速器培育上市企业,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包括OTC挂牌企业),奖励加速器运营方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加速企业条件)
加速企业需是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年均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科技型企业,且持续增长(复合增长30%以上);
(二)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园区的产业导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支持政策——加速企业)
加速企业在正常还贷后,利息和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
第七章 委托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内容)
(一)对于“十一五”期间政策享受未到期的,由园区管委会按原支持力度以项目方式给予支持,直至其享受结束。
(二)根据总体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每年新增一定量的物理空间,由园区管委会委托相关孵化器进行管理。
(三)对于不纳入委托管理范围的孵化器,经审核通过的仍可享受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其他相关政策。
第八章 高端人才
第十六条(支持政策)
对已列入国家及上海市“千人计划”、浦东“百人计划”的高端人才参与创业的园区企业,园区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其申请贷款提供担保。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贷款可免于反担保;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可免于抵押等有形资产的反担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落实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订单、知识产权等。
第九章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
第十七条(支持政策)
(一)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为“股交中心”)或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园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其中,改制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挂牌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园区企业参与股交中心挂牌后完成首次融资的,分别给予融资服务机构和股交中心融资额1%的奖励。
(三)园区企业在股交中心挂牌期间,对其所缴纳的监管费、信息披露费予以补贴,每年补贴1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股交中心或新三板改制费用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融资服务机构进行改制辅导;
2、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3、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请股交中心或新三板挂牌费用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融资服务机构签定推荐挂牌协议;
2、已得到股交中心、新三板挂牌的证明文件。
第十章 公开上市发行
第十九条(支持对象)
公开上市发行是指参与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证券公开发行市场等证券资本市场融资。
第二十条(支持政策)
(一)对进入国内上市程序的园区企业,根据股改结束、材料报会和成功发行等三个阶段分别给予60、120、120万元人民币补助。
(二)对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园区企业,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按每家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根据“张江在线”(www.zhangjiang.net)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第二十二条(日常管理)
园区管委会为孵化器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规划、管理园区孵化服务体系建设,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园区管委会将定期审核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和预孵化项目、孵化企业、加速企业,审核方式、过程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自享受起,应在园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执行原则)
(一)“十一五”期间已认定的园区孵化器,若达不到第三章《孵化器》第五条的要求,须在两年内调整到位,若两年后仍不达标,将取消享受相关政策。
(二)对于政策享受期满,但未达到毕业企业标准的,视为肄业,将不再享受孵化企业和毕业企业的相关政策。
(三)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