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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小编推荐)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47540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9 09:35: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小编推荐)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会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参加园区公积金A或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或B计划)的会员(含退休会员)按照本细则规定享有门诊、大病住院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非住院大病门诊项目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的会员(含退休会员)按照本细则规定享有大病住院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非住院大病门诊项目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会员患病时,须持《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证》、《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医疗保险病历卡》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卡》到园区公积金定点医疗保险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诊或配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条件

第四条 会员自公积金个人专户设立,并按规定正常缴纳公积金的次月起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会员发生中断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从正常缴纳公积金的最后一个月的次月起,暂停按本细则规定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会员在补缴公积金所对应的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公积金,自缴纳公积金之月起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退休会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会员年满55周岁);

(2)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用人单位和会员本人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

(三)会员医疗专户累计存款达到当年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医疗最低存款额的;

(四)会员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及公积金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

第八条 公积金医疗最低存款是为了保证会员退休后的基本医疗需求,其来源为:

(一)会员医疗专户累计存储额;

(二)会员普通专户(特别专户)填补医疗专户存储额;(三)会员用现金补足最低存款额部分。

第九条 会员补足医疗最低存款时,如其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及公积金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男满30年、女满25年,需同时按退休之年的上年度的园区公积金平均缴费基数、应补足的年限及大病统筹专户的入帐比例,补交大病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条 参加C计划的会员其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需按退休之年的上年度的园区公积金平均缴费基数、应补足的年限及大病统筹专户的入帐比例,一次性补交大病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 会员按照《园区公积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参照苏州市区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在扣除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及留足个人帐户储存额后,余下的款额可用于填补公积金医疗最低存款,不足部分,需由会员用现金补足。

第十二条 二○○四年一月一日前园区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已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可按本细则规定享有门诊、大病住院保险、大病补充保险、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需按《关于公布苏州工业园区退休职工公积金医疗保险金补足办法的通知》规定一次性补足至上述规定年限的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方可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会员门诊医疗或配药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门诊医疗保险的项目范围详见附件一《园区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

第十四条 会员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专户全额支付。医疗专户存款用完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会员自理。

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项目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疫苗预防接种项目,列入会员医疗保险门诊结付范围。会员健康体检及疫苗预防接种,须到园区健康体检及疫苗预防接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项目详见附件四《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健康体检项目范围》;疫苗预防接种项目详见附件五《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疫苗预防接种项目》。会员健康体检及疫苗预防接种费用列支医疗专户的比例同本细则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退休会员每医疗结算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在其医疗专户中可支用的额度,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已退休人员,其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可列支额度,由“中心”在每年4月初记入其医疗专户,所需款额在公积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第十七条 退休会员医疗专户年度支用额如有节余的,可以结转至下年度使用。退休会员在退休当年留足医疗最低存款额的,其医疗专户存款按规定的年度支用额使用完后,以后年度的门诊支用额度从公积金大病统筹基金中列支。

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

会员大病住院医疗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范围为:会员因病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房、康复病房、120病区及类似病房的住院)治疗的一次性医药(不含自购和外购药)、诊疗、手术及住院费。大病住院医疗保险项目的范围详见附件一《园区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第十九条 会员因大病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根据不同等级医院,分别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含本数)的部分由会员个人自理,也可视同门诊医疗费用。各级起付标准如下:

(一)三类综合医院:会员600元,退休会员500元;

(二)二类综合医院:会员500元,退休会员400元;(三)乡镇等基层医院:会员400元,退休会员300元;

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70%,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第二十条 会员每一住院病程费用的结付,根据以下等级,按累进级差比例在公积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退休会员按同比例增加5%执行:

第1级 起付点至20000元部分,结付85%;

第2级 2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结付90%。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会员因病情需要进行市内医院转院的,按高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医疗结算年度内累计大病住院、非大病住院特定门诊(Ⅱ)及部分自费医疗项目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的费用,大病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非住院大病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会员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的药品费用可从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分为(Ⅰ)及(Ⅱ)类,详见附件二《园区公积金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项目》。

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Ⅰ)类项目的药品费用,按年度限额结算,年度限额为3000元(含同时患两种以上疾病),由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0%,会员个人自理10%。

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Ⅱ)类项目的医疗费用,按年度限额结算,年度限额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计算,由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0%,会员个人自理10%。

第二十四条 会员患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疾病的,应填写《会员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审核表》,并由诊断认定医院出具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由“中心”为其建立相关的医疗档案。会员按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发生的相关药品费用方能按本细则结付。

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园区公积金开设会员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设立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所有会员(含退休人员)必须参加本保险。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的范围同本细则的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理付基数,以园区大病住院保险理付基数的上限10万元(不含本数)为起点数,不设理付上限。本保险以医疗结算年度为核算年度,符合本保险责任范围的,累计理付基数在起点数以上的结算年度内的大病住院医疗、非大病住院特定门诊(Ⅱ)、部分自费医疗项目可支付医疗费用,统一按理付基数95%的比例理付。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的保费由会员自理。保费按月缴交,每月每人2.5元。参加公积金A计划的会员由“中心”从其普通专户或医疗专户存款中扣缴;参加公积金B计划的会员从其医疗专户中扣缴;参加公积金C计划的会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会员由“中心”从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扣缴。

部分自费医疗项目医疗保险

第二十九条 会员部分自费医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结付:会员因门诊发生的部分自费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按照本细则门诊医疗保险的办法理付;会员因住院发生的部分自费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按《园区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规定的比例承担自负比例外,其余的部分按照本细则大病住院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理付。

第三十条 会员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组织器官(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血管支架和体内臵放材料),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生在实施安装前10天提出书面意见,并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医疗保险人工组织器官治疗审批表》。报“中心”审核。为其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证明(并附进货发票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部分自费医疗项目范围详见附件一《园区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

会员转外就医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病经苏州市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或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由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该院医务科审核,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可转外就诊。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转外就医规定办理手续的,须于转院就医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转外就医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3个月。转外就医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向“中心”申请办理续延手续。

第三十四条 转外就医按照转上不转下、限定在定点医院的原则,一般只限于南京或上海具有专科权威的公办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特殊情况需事先报“中心”审批。

会员居外就医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员或退休会员因长期居住外地工作或生活,需申请居外医疗的,应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医疗保险居外医疗申请表》,并递交有关居外证明,经“中心”审核,并由“中心”建立会员居外就医档案后,可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的会员,应由用人单位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园区公积金单位驻外地工作会员名册汇总表》及《园区公积金单位驻外地工作会员医疗保险居外医疗申请表》,报“中心”审核并建立会员居外就医档案的,可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三十七条 居外就医会员如病情需要转往当地其它公办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办理转院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三十八条 会员医疗专户、公积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可列支的诊疗、服务设施和药品范围详见附件一《园区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附件三《园区公积金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项目药品目录》及《苏州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三十九条 会员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规定的门诊及购药费用可直接从会员个人帐户(公积金会员卡)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会员个人现金支付。住院、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费用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除由会员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其余费用由“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按规定应由会员支付后到“中心”现金结算的项目除外)。

第四十条 会员转外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会员转外就医住院治愈出院后三个月内,持出院记录、住院费用发票及住院诊疗、药品费用清单等材料申请结算。申请结算时,需持《会员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中心”审核后,给予现金结付。

第四十一条

会员居外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会员在经办理居外就医审批手续的有效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申请结算时,应持本人的病历卡及其他证明材料(同本细则第四十条),经“中心”审核后,给予现金结付。

第四十二条

会员短期外出期间发生急症,应到当地乡镇(街道)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申请结算时,需持急症病历卡及其它证明材料(同本细则第四十条),经“中心”审核后,给予现金结付。

第四十三条 “中心”在办理会员申请结付医疗费用时,如对申报材料的详实性和真实性有疑问时,应进行查询或调查,也可要求会员提供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会员应予配合。

第四十四条 会员除急诊和急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非定点药店发生的费用,一律由其本人自理。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与“中心”和会员个人结算医疗费用时,应当同时向付费方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用药的明细清单。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中心”实行按月结算。“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的结算单据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结付95%,其余的5%待年终考核检查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拔付。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行为的,除追回违规费用外,由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次及二次以上整改效果不明显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由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查验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发生冒名就医、配药的;

(二)以医保药品换取自费药、保健品、生活用品等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行为;

(三)分解处方或超量配药的;

(四)非法获取和使用医保专用处方,骗取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违禁药品的;

(六)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未经审批自立收费项目等多收多记医疗费用,增加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或会员负担的;

(七)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八)任意延长会员住院时间、分解住院等以医谋私损害会员利益,增加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九)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等行为骗取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十)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公积金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十一)其它严重违反公积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除追回应收的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或不合理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不属于享受公积金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公积金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少报会员工资总额而少缴公积金医疗保险费的;

(三)虚报、重报医疗费用的;

(四)将不符合健康条件的人员临时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公积金医疗保险的;

(五)未及时办理变更会员公积金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影响会员医疗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违反公积金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会员及退休人员发生以下行为的,除追回违规费用,由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及停止使用公积金会员卡、停止医疗费用结算3至6个月;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他人会员卡就医配药,骗取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短期内大量重复、超服剂量配药、造成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及停止使用会员卡、停止医疗费用结算3个月;

(三)利用公积金医保政策,大量配药,转手倒卖,用以牟利,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及停止使用会员卡、停止医疗费用结算6个月 ;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人员串通,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及停止使用会员卡、停止医疗费用结算6个月;

(五)将本人会员卡借给他人使用,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及停止使用会员卡、停止医疗费用结算6个月。

第五十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发生以下行为的,由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与会员或定点单位串通,将不应由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费用列入基金结付的;

(三)征缴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及审核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积金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会员利益的行为。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医疗结算年度均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五十二条

会员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门诊费、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保费,可参照本细则门诊医疗保险办法从其父母医疗专户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

失业会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医疗保险待遇按《园区公积金失业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积金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指会员进入园区前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及二○○四年一月一日前会员在园区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第五十五条 公积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健康体检及疫苗预防接种定点医疗机构,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

第五十六条 会员用现金补足医疗最低存款及大病保险基金款额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七条

长期居住外地是指长期(60天以上)居住在苏州市城区以外的会员,包括异地安臵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长驻外地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篇: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会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所有公积金会员均可按照本细则享有公积金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

第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和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会员有本条

(一)、(二)款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会员有本条

(三)款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六条

会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应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七条

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会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会员所在的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

第八条

会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会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十一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会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会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会员治疗工伤应当在公积金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定点医院确认需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院提供证明,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可办理转外就医手续。会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江苏省及苏州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在伤残等级十级及以上的,可全额由公积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伤残等级十级以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会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员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会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处理。伤残等级十级及以上的会员到定点医院进行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的,可全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

会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会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苏州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以及30%。

第十五条

会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会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园区公积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会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会员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园区公积金。

第十六条

会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及会员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公积金。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经会员本人提出,工伤会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参照省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会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会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参照省、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会员,应当与用人单位、“中心”鉴定三方协议,终止享受其它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关闭、撤销的,如有下列情况的,应从清算资产中优先提留支付下列有关费用:

(一)一至四级工伤会员,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由单位缴纳的公积金;

(二)五至十级工伤会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省、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会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苏州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因工死亡会员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生前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会员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苏州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会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会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一)、(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会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会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会员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二十三条

会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二十四条

会员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会员因工伤害或职业病确诊后的规定时间内,携下列材料向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园区公积金会员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工伤会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事故调查材料:

(1)属于“生产性伤亡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调查材料;

(2)属于“机动车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书;

(3)属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发病现场情况说明、医院抢救和死亡证明;

(4)属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原工伤认定材料和现伤情与原工伤有关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需提供单位的出差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6)属于其他工伤范围的,需提供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事故现场堪查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会员劳动鉴定结论或因工死亡认定后,应当向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携下列材料到“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手续:

(一)《园区公积金会员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苏州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

(二)《园区公积金会员工伤待遇给付通知书》;

(三)由机动车事故造成伤害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事故认定书》;

(四)在定点医院进行工伤治疗的费用发票、病历、出院记录及费用明细清单;

(五)经批准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填写《园区公积金工亡会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审批表》。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仍具备供养条件的证明;

(六)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七)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因工伤残保险卡》;

(八)会员工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填写《园区公积金会员工伤退出工作岗位定期伤残抚恤金审批表》。

第二十七条

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会员和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遗属,应当每半年提供一份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抚恤金。工伤会员死亡的,用人单位或亲属应在30天内报告“中心”,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终止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供养直系亲属伤残抚恤金、评定护理等级伤残会员的护理费,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根据苏州市上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由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第三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病,其范围、名称按照《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生部等四部委1987年11月5日发布)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执行,职业病的诊断按照《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卫生部1984年3月16日颁布实施)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第二十条提及的停工留薪期是指会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会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所称的会员本人工资,是指会员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份平均)。会员工资的计算,以其公积金缴费基数为依据。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苏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高于苏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第三十四条

工伤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时,可向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会员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会员及其直系亲属如有虚报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理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篇:苏州工业园区[模版]

苏州工业园区有关资料

苏州工业园区于199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5月实施启动。行政区划288平方公里,其中,中新合作区80平方公里,下辖娄葑、唯亭、胜浦等三个镇,户籍人口31.5万(常住人口61万)。苏州工业园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工业园区和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创新型、生态型新城区。

园区广泛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成功经验,以超前规划引领发展、以完善建设保障发展、以生态优化提升内涵品位,明确“凡是符合改革方向的可在园区先行,一时看不准的也可在园区试行”,为园区创造了“不特有特、比特更特”的发展环境。开发建设一直保持着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态势,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幅超过30%,累计上交各类税收近1030亿元(含海关收入),引进合同外资34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55亿美元、注册内资1356亿元,创造就业岗位51万个。2008年,园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01.5亿元,地方一般预算收入95.1亿元,进出口总额625亿美元,其中出口311亿美元,新增注册外资30.2亿美元,到帐外资18亿美元,综合发展指数位居全国国家级开发区第二位。目前,园区土地和人口分别占全市3.4%和5%,SO2和COD排放总量分别占1%和2%,但完成的GDP、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固定资产投资则占到全市的15%左右,注册外资、到帐外资和进出口总额占到25%左右,已成为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近年来园区发展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转型发展初显成效。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更 1

加注重资源集约、生态环保与民生和谐,转型发展起步较早、力度较大、步伐较快、成效较好。先进产业高度集聚,79家世界500强企业在区内投资了126个项目,全区投资上亿美元项目100个,其中10亿美元以上项目6个,欧美项目占比达49%,并在IC、TFT-LCD、汽车及航空零部件等方面形成了具有一定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经济结构明显优化,积极推进“腾笼换凤”、“优二进三”、“退低进高”工程,连续三年新增科技项目与服务业项目超过制造业项目,2008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比上年提高了0.8个和

2.1个百分点,国际知名品牌服务业项目日益增加,形成了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综合保税区等一批新的功能亮点。发展质量持续提高,万元GDP能耗0.36吨标准煤,万元GDP的COD、SO2排放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18和1/40,资源集约、生态环保等走在了全国开发区的前列。

2.创新活力显著增强。积极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加大政策资金重点聚焦力度,科技三项经费连续三年翻番增长,R&D投入占GDP比重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2008年达3.9%。创新资源日益丰富,国际科技园、生物纳米园、创意产业园、中新生态科技城、独墅湖高教区等创新载体建设集群推进,总面积达300万平方米,其中建成面积150万平方米,形成了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等9大国家级创新基地。创新功能加快完善,建成了IC设计、软件评测、生物医药、动漫影视等10多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集聚各类创投机构达52家,创投资金规模超160亿元,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风险创投、产业投资、融资担保资金扶持体系。创新主体快速集聚,拥有各类研发机构131个、高新技术企业384家,中科院创

新工程三期—中科纳米所揭牌投运,全国第三个国家级创新园——国家纳米技术国际创新园挂牌成立,100余项国家级科技攻关项目在区内实施,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均以每年50%以上速度增长,创新型园区建设实现跨越发展。

3.东部新城快速崛起。主动融入苏州中心城市发展,高标准推进环金鸡湖金融商贸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综合保税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板块建设,东部新城初具雏形。基础设施功能更加完备,园区从一开始就秉承“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与“执法从严”、“适度超前”的开发理念,按照“九通一平”标准高质量完成了主要基础设施的开发。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680亿元,动迁民房5万多户,建成道路478公里,铺设管网1633公里,集中建设了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供热厂等源厂设施,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不断增强。重点实事工程全面推进,累计开工建设各类建筑5266万平方米,竣工3529万平方米,国际博览中心、科技文化艺术中心等地标工程相继建成,多幢超高层建筑开始启动,城市大型地下商业载体—星海街地下商业广场、综合性商业地产项目—时代广场、水上摩天轮主题公园、滨水国际化娱乐休闲街区—月光码头等重点商贸工程快速推进,利福国际、九龙仓、新鸿基等知名品牌与总部项目纷纷落户。城市环境面貌日益优化,金鸡湖大型激光音乐喷泉、李公堤夜景灯光工程先后建成,东环路改造初见成效,累计新增绿地3421万平方米,绿地覆盖率超45%,区域环境整体通过ISO14000认证,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并创造了环保基础设施全覆盖、绿色乡镇全覆盖、ISO14001贯标企业最密集等多个全国开发区之最,生态环境更加优美。

4.中新合作持续深化。始终高举中新合作旗帜,深入推进中外经济技术互利合作,被两国领导人誉为中新合作典范。借鉴新加坡经验取得积极成效,累计派出2000多人次赴新加坡学习培训,先后编制实施了80余项新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确立了全新的“亲商、亲民、亲环境”理念,优化了“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服务体系,构建了“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规范的法制化环境,初步建立了“精简、统一、效能”的服务型政府。先行先试探索不断加强。率先在全国开发区中设立了首家保税物流中心(B型)、首个SZV空陆联程通关模式、首个中外合作办学试点,并成为全国首个综合保税区、首批出口加工区及首个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等。全国首个国际电子产品交易基地获批建设,全国首个“虚拟口岸直通放行”模式开始运作,与太仓港“区港联动”也全面实施,极大地优化提升了投资软环境。园区经验加快辐射,国家商务部去年专门发文推广园区发展和借鉴新加坡软件的经验,江苏省南北共建项目—苏宿工业园开发初见成效,“借鉴创新、圆融共赢”的园区经验成为苏州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三大法宝之一。

5.各项事业和谐共进。始终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统筹推进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城乡发展更趋协调,大力发展镇域经济,加快推进老镇区改造、新镇区建设以及燃气入户等实事工程,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3.77万元和1.5万元。社会事业更趋繁荣,教育现代化水平跃居全省前列,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内已有10所海内外高校正式运作、师生规模近4万。此外,社区工作站模式成功运作,邻里中心功能不断拓展,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实现全覆盖,居民生活便利度和舒适度不断提升。党的建设更趋加强,重视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社区党建工作,基层党建实现了“全覆盖”。重视加强廉政建设,通过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监督网络,重点规范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建筑有形市场招投标与土地公开拍卖等各项制度,有效提高了党风廉政建设水平。

权威评价:

2004年6月,胡锦涛在苏州工业园区成立十周年之际会见李光耀时表示:“希望中新双方把工业园区合作的成功经验,运用到新的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合作成果,努力把中新互利友好合作关系提高到新的更高的水平。”

2007年11月,温家宝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演讲时指出:苏州工业园区不仅成为中新合作的亮点,也成为中国工业园区中的亮点。

2004年5月,新加坡李显龙总理表示:“苏州工业园是新中之间最重要和值得骄傲的合作项目。”

美国《新闻周刊》、《远东经济评论》和《华尔界日报》分别载文将苏州列为全球九大新兴技术城市之

一、全球经济高科技前哨城市,并突出强调了园区所起的巨大作用。

法国《信息报》称园区为一个新硅谷。

英国《企业测位》报告书中把苏州工业园区列为亚洲顶级工业区。

日本《产经新闻》投资动向调查显示,拥有苏州工业园区的大苏州地区已成为日本企业生产基地外迁首选之地。

第四篇: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工业园区于199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5月实施启动,行政区划面积278平方公里,其中,中新合作区80平方公里,下辖四个街道,常住人口约76.2万。

2013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900亿元,增长9.4%;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06.9亿元,增长11.8%;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78.5亿元,增长16.2%;实际利用外资19.6亿美元,完成进出口总额804.6亿美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42.2亿元,均保持稳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4.9万元、3.09万元,增长9.2%、12%。

今年以来,园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效益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转中求好”总基调,突出创新引领,致力改革突破,经济社会保持持续健康较好发展态势,1-5月,全区实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03亿元,同比增长11%;规模以上工业产值1530亿元;进出口总额319亿美元,增长1.6%;实际利用外资12.1亿美元,保持稳定;固定资产投资266亿元,保持较大规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7.3亿元,增长15.7%。

目前,园区以占苏州市3.4%的土地、5.2%的人口创造了15%左右的经济总量,并连续多年名列“中国城市最具竞争力开发区”排序榜首,综合发展指数位居国家级开发区第二位,在国家级高新区排名居全省第一位。

近年来,园区在转型发展方面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1、推进产业优化升级。积极抢抓全球产业布局调整机遇,大力开展择商选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效。提升高端制造能级,累计吸引外资项目超5000个,实际利用外资247亿美元,其中91家世界500强企业在区内投资了150个项目;全区投资上亿美元项目136个,其中10亿美元以上项目7个,在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等方面形成了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产业集群,首期投资30亿美元的三星高世代液晶面板项目竣工投产。壮大新兴产业规模,实施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云计算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计划,2013年实现新兴产业产值2213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56.3%,成为全国唯一的“国家纳米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提升集约发展水平,坚持集约节约发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有效利用,万元GDP能耗为0.272吨标准煤,COD和SO2排放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18和1/40,生态环保指标连续4年列全国开发区首位,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2、聚焦科技自主创新。以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为主阵地,大力推进“科技跨越计划”和“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园区。丰富创新资源,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3.29%(科技部火炬中心口径为5%),累计建成各类科技载体超380万平方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20多个、国家级创新基地20多个,国际科技园、创意产业园、中新生态科技城、苏州纳米城等创新集群基本形成。集聚创新主体,每年新增科技项目约500个,拥有各类研发机构356个、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68家;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国家纳米技术国际创新园等国家级创新工程加快推进;苏州纳米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入选全国首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利申请年均增长50%,其中发明专利占比约50%,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40件;上市公司总数达11家。发展科技金融,国内首个“千人计划”创投中心暨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加快建设,管理资金规模超430亿元,国内规模最大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国创母基金)运作顺利,一批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机构、小贷公司、科技金融超市、融资租赁公司落户,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3、加快建设综合商务城。按照苏州中心城市“一核四城”发展定位,加快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繁荣。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坚持以高起点规划引领高水平开发,金融商贸区、科教创新区、国际商务区、旅游度假区等重点板块加快建设,东方之门、苏州中心、中南中心等多幢地标建筑加快推进,环金鸡湖区域正在成为苏州新的商业商务和文化中心,园区成为全

国首个“国家商务旅游示范区”,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获批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倍增发展服务产业,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2013年达39.7%;集聚金融和准金融机构超500家,其中外资金融机构26家,成为“省商贸金融集聚示范区”;2013年实现服务外包合同额39亿美元、离岸外包执行金额26亿美元,分别增长45%、47%,成为“中国服务外包十强园区”;国际商务区获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启动实施了数字城管、智能公交、智慧环保、智慧医疗等一批重点信息化项目,政务信息化、社会信息化、公众信息化、企业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入选全国首批智慧城市试点,成为全国首个“数字城市建设示范区”、全省首个“两化融合示范区”。不断优化城市环境,积极实施美化亮化绿化工程,建成白塘植物园等一批开放式生态公园,绿地覆盖率达45%,加强对阳澄湖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区域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97.4,整体通过ISO14000认证。

4、大力构筑人才高地。积极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强化人才支撑。加强招校引研工作,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引进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加拿大滑铁卢大学、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等一批世界名校资源,24所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入驻,在校学生规模超7.5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近2万人,成为全国唯一的“国家高等教育国际化示范区”。加速集聚高端人才,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工程成功评选七届,共评选出606个领军项目;累计95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88人入选“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计划”,138人入选“姑苏创新创业领军工程”,均居苏州首位。在园区就业的外籍人才近6000名,累计引进外国专家1000多名,4000名海外归国人才创办了400多家企业,大专以上人才总量列国家级开发区第一位,被评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不断优化人才环境,创新设立了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培训管理中心,重点加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和人才的服务;专门设立2亿元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留学人员联谊会、博士联谊会等高层次人才组织建设为抓手,努力从创业扶持、薪酬待遇、住房优惠、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多方面为人才创造一流的环境。

5、持续改善社会民生。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重要位置,努力使全体居民更好地分享园区开发成果。快区域一体化发展进程加,推进撤镇建街道改革,“老镇城市更新、动迁社区改造提升、社区干部培训”三大计划扎实推进;累计动迁民房5.72万户,建设动迁房1300多万平方米。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教育均衡发展,率先实现教育一体化管理,教育现代化水平跃居全省前列;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建了一批学校、医院、保障房等民生工程;社区建设不断加强,建立了以邻里中心和社区工作站为依托的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系,提高居民群众的归宿感、满意度。不断提升文化软实力,积极弘扬开放包容、现代时尚、精致和谐、创新创优的园区圆融文化,文化艺术中心、美术馆、文化馆等一批文化亮点项目纷纷落成,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成为苏州市首批文明城市示范城区。

6、注重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先行先试探索,不断增创发展优势。持续深化中新合作,坚持“合作中有特色、学习中有发展、借鉴中有创新”,推动中新双方合作迈上新台阶,园区获得了第一届新加坡“通商中国”企业奖,园区成为首个中新社会管理合作试点单位。不断加强改革探索,在物流通关、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和生态环保等方面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和“唯一”,例如:全国首个综合保税区、首个“服务贸易创新示范基地”、首个“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首个“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较好地发挥了改革开放“试验田”功能。持续壮大国资实力,着力优化调整国资产业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人才结构,创新市场运作模式,推进国企股权多元化、资产证券化,国企总资产超1500亿元。加快辐射园区经验,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园区—相城合作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苏宿工业园在全省南北共建工业园区考核中名列第一,苏通科技产业园首期基础设施建设提前完成,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援建项目加快推进,苏滁现代产业园稳步推进,辐

射带动能力得到增强。全面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社区党建工作,基层党建实现“有效覆盖”,湖西社区党委获“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园区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当前,园区进入了加快转型升级、推进二次创业的关键时期。下一步,园区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持续深化中新合作,坚持高端引领,强化创新驱动,提升质量效益,聚焦新人才、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进一步赋予园区经验新内涵、营造核心竞争新优势、构筑科学发展新高地,确保实现平稳较好增长,更加注重创新协调发展,在巩固提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成果基础上,全力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推向新阶段,加快把园区打造成为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交相辉映、东方文明和西方文化相互融合、经济繁荣与生活宜居相得益彰的新天堂,积极争当苏南现代化建设先导区。

一是致力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弘扬园区经验,深化中新合作,加强先行先试探索,大力推进“开放创新综合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行政管理职能转型、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二是致力促进高端集聚。实施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及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云计算等产业发展计划,加快构筑高端产业发展新格局;以国际商务区、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金鸡湖5A景区、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等为依托,加快打造长三角科技金融服务集聚区、苏南总部经济集聚区;以集聚“国家千人”、“省双创”、“市姑苏”、“园区领军”等高端人才为重点,加快建设国际化人才示范区。

三是致力提升创新能力。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区域发展的核心战略,更加注重技术溢出、人才溢出,推进协同创新,着力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实施自主品牌企业培育计划,不断提高区域科技进步贡献率、人均劳动生产率、每万人劳动力中研发人员数和高技能人员数,努力争创开放创新示范区。

四是致力优化生态环境。按照“生态宜居、紧凑集约、低碳节能、智慧智能”的要求,提升城市规划设计、承载能力、建设水准。坚持形象提升与内涵建设并举,推进“退二进三”、“腾笼换鸟”,促进资源精细开发、深度整合、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水体整治、河道疏浚、扬尘治理、绿化美化等工程,创新城市管理,营造优美环境,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园区。

五是致力改善社会民生。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切实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积极推进居民收入倍增。加大财政倾斜力度,切实办好惠民实事,加快打造住有宜居、劳有厚得、学有优教、病有良医、老有颐养“五有工程”,构建均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服务、住房保障和养老服务“六大体系”,让群众更好分享园区发展成果。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2014年6月

第五篇:《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公积金收缴范围:园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园区公积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员工缴纳的公积金纳入公积金各基金专户,按规定专项用于员工各类社会保障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园区公积金基金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公积金登记

第六条属于《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规定范围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工商注册登记或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中心”申请办理园区公积金登记手续。

第七条园区公积金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纳园区公积金的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缴费单位的,应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中心”申请办理园区公积金登记时,应填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单位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申办的公积金登记,核对受理材料的完备情况,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登记证》。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相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材料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公积金登记手续。“中心”审核后,收回原登记证,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发放《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登记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园区公积金

缴费义务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或自上级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中心”办理注销园区公积金登记手续。

第三章公积金缴纳

第十二条园区公积金按照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分类,分设相应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各用人单位除按单位全部员工月缴费基数的0.2%统一缴纳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外,分类综合缴费比例如下:

(一)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4%,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22%的比例对等缴交。

(二)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36%,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18%的比例对等缴交。

(三)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8%,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各按14%的比例对等缴交。

第十三条A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三)普通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6%;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

(四)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

(五)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

第十四条B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1%。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

(三)特别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6%;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5%;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

(四)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五)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

第十五条C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特别二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8%。

(二)特别专户: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4%。

(三)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四)大病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

第十六条园区公积金另设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公积金工伤保险费计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园区公积金月缴交额上限,由“中心”参考园区工资指导理事会公布的园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制定,经征求公积金理事会意见,报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公布。员工公积金月缴交额达到上限时,其按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所得的超出部分,可不作为当月公积金缴交。

第十八条公积金月缴交额下限,由“中心”按公积金养老、医疗最低存款额计算确定,经征求公积金理事会意见,报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公布。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如其每月缴交的公积金额低于月缴交额下限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补足。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员工缴纳的公积金不计征税、费。

第四章申报和缴费程序

第二十条参加A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需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并缴纳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参加B、C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可按下列办法之一,申报缴纳公积金:

(一)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并缴纳公积金。

(二)按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月缴纳公积金。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0日前,根据本单位员工上一工资收入总额,计算出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本结算(本年4月至次年3月)缴费基数,每月定额缴纳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应向“中心”提供《园区公积金缴费清册》及《园区公积金缴费清册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加时,应办理申报手续,并应向“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一)《园区公积金会员增加表》;

(二)新增员工劳动合同;

(三)《园区公积金会员基本情况表》;

(四)新增员工的《园区公积金关系转移单》或园区外转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减少时,应办理申报手续,并向“中心”提供《园区公积金会员减少表》。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须自本单位发薪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月缴纳公积金。员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缴纳公积金,可通过银行转帐;也可与“中心”及银行签订有关的托收协议,委托银行直接托收。

第二十七条“中心”在收到用人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后,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园区公积金缴款专用凭证(代收据)》,作为用人单位缴款的入帐依据。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如不能在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及时缴纳公积金,可给予14个工作日的缓交期,期间加收规定的公积金利息。超过缓交期后缴纳公积金的,除加收利息外,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濒临破产、法定整顿以及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其它特殊条件的单位,暂无能力缴纳单位应缴的公积金时,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缴交期内,提交缓缴书面申请,经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单位,须订立还款计划,按期缴清所欠公积金。在批准的缓缴期间按公积金利率收取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条本规定实施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自员工起薪之月起,办理补缴手续。补缴的月缴费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上一员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的平均数确定。员工工收入不足一年的,按折算成全年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中心”应当按定期向社会公告公积金收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为缴费单位保密。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公积金收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三十四条“中心”受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公积金收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公积金收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缴或少缴公积金的单位,可按《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园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公积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缴费基数,指员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员工(会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异地分支机构是指用人单位在园区行政区域外设立,其员工劳动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的企业、营销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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