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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案例分析答案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21927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11:34: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案例分析答案

北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答案:

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②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③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 ④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⑤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室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 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⑥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北京事业单位考试网http://bj.offcn.com/html/shiyedanwei/

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当场缴纳的40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案例一答案: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被告某汽车修配厂未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鉴定、批准、检验合格、开具准予生产的证明,也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发经营汽车的营业执照,私自组装汽车并出售,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告张某明知该汽车是私自组装,属违法商品,仍然代其出售,也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判令代理人张某与被代理人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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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事业单位考试案例分析(二)

2006公务员考试案例分析题详解

1.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2年4月6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李某逮捕,同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李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04年5月10日李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000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问:①李某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②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③李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④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2.段某,男,46岁,某单位人事科长。段某在当人事科长期间,于1983年4月15日,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招工指标中,利用职权私自安插其亲友5人。对此,本单位职工潘某向上级纪检部门写信揭发,使段某受到通报批评,其私自安插的5人也被除名。之后,段某借调整工资之机,捏造、散布潘某有流氓行为,致使潘某未升级。潘某向纪律检查机关提出控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段某撤职的行政处分。

问:处分段某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3..毕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毕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毕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日。问:(1)毕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4.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厅、局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几年前就开始实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且主要领导互相兼职。对此一些人很是想不通,认为这是党政不分、党的权力过度集中的表现,会影响行政监察的作用谈谈你的看法。

5.今年1997年,北京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的支持下,面向社会招考副司局高级公务员。此项举措引起社会轰动,应考者不绝。而且许多是中央政府机关干部和具有硕士、博士学历的应考者。

试问:北京市采取的是何种方式的干部录用制度?有何优点?

参考答案

1.【答案要点】①李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2002年7月2 日,从这一天算起二年内李某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②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首先,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县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县人民检察院,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

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③李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

④关于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和第30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二,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2)项、第15条第(1)、(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案中,应采用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并为李某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

2.【答案要点】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段某打击报复控告人,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公然侵犯,理当受到处分。

3.【答案要点】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毕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4.【答案要点】

监察部是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监察机构,对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全面性的监督。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察委员会是党组织中专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机构。两者有明确的分工,监督对象、性质也不同。因此案例中的论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同时还要结合我国政治、行政现状考虑这个问题。

首先,我国当前党政职能尚未安全分开,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受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因此党政不分在我国现在还很常见。但这种行政体制是

过渡型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行政体制向成熟型过渡后,党政职能分工会明确下来。另外,比起行政处分,在我国,党纪处分更有威慑力,加之大多数公务员,特别是领导人员多数是党员,在我国当前腐败、违纪现象大量出现的情况下将政党监督与行政监察结合在一起,可以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行政监督的威慑力。

5.【答案要点】北京市是采用考任制方式,面向社会进行招考,而产生的行政领导者。考任制,即由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它的长处在于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可以广开才源、拓宽视野,同时有效防止任人惟亲。

1.小王曾是某部委的一名公务员,因种种原因而辞职下海,奋斗几载后,觉得还是部委机关工作条件好并且适合自己,于是他又准备报考公务员。而小李目前是一名公务员,从事机要工作,长期以来想到某企业任职,但是受到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阻挠,一直未成功。请问他们各自能否成功?需要什么条件?

答案;1.答案要点:小王与小李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功。

小王曾是公务员,辞职后又想回到公务员系统,他的报考需经原来部委任免机关之批准,取得报考资格后,才能参加新一轮的竞争,只要考试通过且各项手续齐全,他就会重新成为一名公务员。

小李因从事机要工作,涉及保密问题,他的离开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符合某些条件。按规定,小李应当离开机密岗位到保密期限以后,才可以离开机关到某企业任职。因此,调离一方面是主观同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会有限制,所以,小王、小李经过努力,达到一定要求、符合一定条件后,都是可以成功的。

第三篇:北京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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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013顺义区教委公开招聘410名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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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山区教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招聘303人公告(北京生源师范类毕业生)北京印刷学院关于公开招聘财务处副处长的公告

2013年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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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12事业单位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二

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2002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02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屈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篇:2014年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

航帆网祝大家学习愉快

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已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

1.下列关于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说法正确的是()。

A.归国家所有

B.归本村集体所有

C.村民个人享有所有权

D.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2.县级人民政府对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

A.行政许可

B.行政授权

C.行政确认

D.物权行为

3.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

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B.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

D.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

4.经过复议后,谁有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A.如果维持原决定,申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如果维持原决定,崔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改变原决定,吴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D.如果改变原决定,土地管理员刘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5.如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此事应如何处理?()

A.受理,因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不受理,因土地权属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C.受理,可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权属纠纷

D.受理,但只解决行政纠纷,对于权属纠纷,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BD。解析: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答案】C。解析=《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见行政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

3.【答案】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批准行为的主体是乡政府,而其行使的职权是土地管理权。县政府是上一级政府,而县土地局是主管土地行政的政府工作部门,都可以作复议机关。本题中,不可能由乡政府自己复议,由法制局复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4.【答案】A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因为申某、崔某作为复议申请人要求改变原行政许可,如果复议维持原决定,二人自可提起行政诉讼。而依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许可,吴某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ABC项可选。

5.【答案】A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

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本案中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属于实质上是对吴、申、崔三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裁决,因此法院可以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因此C也正确。

2006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6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6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

2006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9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9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1.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明为何仍因具有新颖性而被授予专利权?()

A.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内公开B.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际上公开使用C.因该发明的核心技术在论文中被透露未经甲公司同意

D.因该发明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A.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B.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但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C.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2010年5月7日前制造该专利产品

D.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

3.丁公司实施甲公司发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A.构成侵权行为

B.不构成侵权行为

C.2009年5月7日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D.2009年7月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4.甲公司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申请诉前禁令

B.申请诉前先予执行

C.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D.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5.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甲公司所在地法院

B.丙公司所在地法院

C.丁公司所在地法院

D.丙公司研制样品生产地法院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C。解析:《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C项正确。

2.【答案】D。解析:《专利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答案】C。解析:《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2009年5月7日甲公司取得专利权。因此,C项正确。

4.【答案】ACD。解析:《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A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先于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据此,B项措施不适用。根据该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在起诉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故D项正确。

5.【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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