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7〕10号)(模版)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银监发〔2007〕10号 【发布日期】2007-01-22 【生效日期】2007-0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银监发〔2007〕10号)
各银监局: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现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组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为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工作,进一步明确组建标准、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提高市场准入效率,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和文件,现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程序
(一)筹建工作程序
1.确认组建对象。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帮助组织推动,银行业监管部门给予具体政策指导,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组建条件确定组建对象。
2.成立筹建工作小组。选择5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有投资意向,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威望,明确承诺作为组建发起人的农民和小企业法人代表,组成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工作小组(推举组长1名),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
3.开展组建可行性研究。筹建工作小组应对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分析研究,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拟定筹建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领导组织、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管理架构、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理事、经理配备和从业人员配置等事项。
5.确定发起人。筹建工作小组应制定募股方案和发起人认股说明书,按照公开、公正和自愿的原则征集发起人。如遇特殊情况,发起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6.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在申请筹建前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拟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名称。
7.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且符合要求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分局同意受理后,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申报前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等)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审批;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负责受理。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最长期限为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收回筹建批准文件。
(二)开业工作程序
1.筹资验资。银监局批准筹建后,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完成股金认购。发起人认缴全部股款后,筹建工作小组应聘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按期提交验资报告。
2.选举社员代表。社员超过100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选举不少于31名社员代表组成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应按社员数量比例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中选举产生。
3.提名理事、经理和监事拟任人选。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监事和经理拟任人选由筹建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银监分局沟通后向创立大会提名。5名及以上社员联名可以向筹建工作小组推荐人选。
4.召开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召开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基本管理制度,选举理事、监事。召开理事会选举理事长,通过理事会议事规则,聘任经理、聘用工作人员。召开监事会选举监事长,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理事、经理和监事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候选人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倍。
不设理事会的,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经理,经理在征求监事会意见后聘用工作人员。
5.申请开业。各项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6.领证注册。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核准开业后,筹建工作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决定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开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取得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筹建工作小组应事先向开业审批决定机关报告开业日期。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农村资金互助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开业核准文件和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审核内容
(一)筹建
1.筹建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的分析合理可行;
3.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募集资金、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落实措施合法合规、切实可行;
4.发起人符合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条件,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签订程序合法有效;
5.发起人认股说明书内容齐全、翔实,信息披露恰当;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开业
1.开业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章程(草案)的内容完备且合法合规;
3.社员符合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条件;
4.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合规;
5.验资报告合法合规,附件齐全;
6.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和要素齐全且合法合规;
8.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理事、理事长、经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10.从业人员符合要求;
11.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齐全;
1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有关要求
(一)机构名称。农村资金互助社冠名为:“××县(市)××乡(镇)××(字号)农村资金互助社”或“××县(市)××村××(字号)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发起人资格。符合入股条件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可以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起人。
农民发起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的乡(镇)、行政村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要求。
农村小企业发起人的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要求。
(三)设立方式。农村资金互助社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金应当实行平价方式。筹建工作小组制定的发起人认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股金认购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四)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单个农民或农村小企业持股比例均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应经银监分局批准。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监局批准。
(五)理事长、经理任职资格。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在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六)申请材料报送格式及要求。申请书的主送机关为决定机关,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分局”。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报送银监分局,另一份报送银监局;开业材料一份,报送银监分局,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材料报送银监局。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规格,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并装订成册,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
(七)试点期间,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人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快组建的申报和审核速度,从申请筹建开始至挂牌开业原则上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试点期间应将试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工作方案、筹建和开业批复报银监会备案。
附件: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等预测)、风险控制能力。
3.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领导组织、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架构、理事和经理配备、从业人员配备、选址方案(地址、营业场所取得方式、面积、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计划)、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4.发起人认股说明书。内容包括本次股金发行概况(股权设置、入股起点金额、股金总额)、认购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
5.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1)农村小企业发起人名录包括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股金数、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情况。
(2)农民发起人名录包括每个农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拟认购股金数(签字册、委托书与名录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时现场审查,在审核报告中反映)。
6.农村小企业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营业执照复印件。
7.农村小企业关于对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关系、提供资料真实性以及向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
8.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和联系地址(邮编)。
二、开业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发起人认购股金、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资本充足率、章程情况,创立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聘任经理,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情况是否符合开业条件。
2.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对拟任职理事、经理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
3.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4.章程(草案)。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农村小企业社员资格的审验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农村小企业社员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近2年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入股社员名册及其出资额(农村小企业要有住所和法人代码)和出资比例、验资事项说明;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社员名册、农民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存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时进行现场审验,不须报送受理决定机关。
6.拟任职理事、经理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拟任职务)以及相关资格证明资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应如实填列,筹建工作小组应加盖公章)。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理事、经理要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是否能够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
除理事长外,其他理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7.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8.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拟从事岗位、工作经历、学历等)。
9.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10.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
(1)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2)审议通过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3)审议通过选举理事、监事、选举或聘任经理的决议;
(4)审议通过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审议通过理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6)选举理事长的决议;
(7)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8)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该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占应到人员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比例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理事、监事,选举或聘任经理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比例,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到会社员或代表签名,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应由理事、监事签名。
11.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12.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13.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和联系地址(邮编)。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
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为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工作,进一步明确组建标准、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提高市场准入效率,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和文件,现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程序
(一)筹建工作程序
1.确认组建对象。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帮助组织推动,银行业监管部门给予具体政策指导,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组建条件确定组建对象。
2.成立筹建工作小组。选择5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有投资意向,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威望,明确承诺作为组建发起人的农民和小企业法人代表,组成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工作小组(推举组长1名),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
3.开展组建可行性研究。筹建工作小组应对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分析研究,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拟定筹建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领导组织、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管理架构、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理事、经理配备和从业人员配置等事项。
5.确定发起人。筹建工作小组应制定募股方案和发起人认股说明书,按照公开、公正和自愿的原则征集发起人。如遇特殊情况,发起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6.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在申请筹建前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拟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名称。
7.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且符合要求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分局同意受理后,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申报前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等)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审批;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负责受理。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最长期限为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收回筹建批准文件。
(二)开业工作程序
1.筹资验资。银监局批准筹建后,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完成股金认购。发起人认缴全部股款后,筹建工作小组应聘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按期提交验资报告。
2.选举社员代表。社员超过100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选举不少于31名社员代表组成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应按社员数量比例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中选举产生。
3.提名理事、经理和监事拟任人选。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监事和经理拟任人选由筹建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银监分局沟通后向创立大会提名。5名及以上社员
联名可以向筹建工作小组推荐人选。
4.召开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召开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基本管理制度,选举理事、监事。召开理事会选举理事长,通过理事会议事规则,聘任经理、聘用工作人员。召开监事会选举监事长,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理事、经理和监事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候选人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倍。
不设理事会的,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经理,经理在征求监事会意见后聘用工作人员。
5.申请开业。各项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6.领证注册。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核准开业后,筹建工作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决定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开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取得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筹建工作小组应事先向开业审批决定机关报告开业日期。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农村资金互助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开业核准文件和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审核内容
(一)筹建
1.筹建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的分析合理可行;
3.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募集资金、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落实措施合法合规、切实可行;
4.发起人符合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条件,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签订程序合法有效;
5.发起人认股说明书内容齐全、翔实,信息披露恰当;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开业
1.开业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章程(草案)的内容完备且合法合规;
3.社员符合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条件;
4.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合规;
5.验资报告合法合规,附件齐全;
6.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和要素齐全且合法合规;
8.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理事、理事长、经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10.从业人员符合要求;
11.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齐全;
1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有关要求
(一)机构名称。农村资金互助社冠名为:“××县(市)××乡(镇)××(字号)农村资金互助社”或“××县(市)××村××(字号)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发起人资格。符合入股条件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可以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起人。
农民发起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的乡(镇)、行政村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要求。
农村小企业发起人的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上一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要求。
(三)设立方式。农村资金互助社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金应当实行平价方式。筹建工作小组制定的发起人认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股金认购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四)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单个农民或农村小企业持股比例均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应经银监分局批准。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监局批准。
(五)理事长、经理任职资格。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在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六)申请材料报送格式及要求。申请书的主送机关为决定机关,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分局”。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报送银监分局,另一份报送银监局;开业材料一份,报送银监分局,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材料报送银监局。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规格,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并装订成册,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
(七)试点期间,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人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快组建的申报和审核速度,从申请筹建开始至挂牌开业原则上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试点期间应将试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工作方案、筹建和开业批复报银监会备案。
附件:农村资金互助社申报文件目录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等预测)、风险控制能力。
3.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领导组织、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架构、理事和经理配备、从业人员配备、选址方案(地址、营业场所取得方式、面积、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计划)、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4.发起人认股说明书。内容包括本次股金发行概况(股权设置、入股起点金额、股金总额)、认购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
5.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1)农村小企业发起人名录包括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股金数、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上一盈利状况、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情况。
(2)农民发起人名录包括每个农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拟认购股金数(签字册、委托书与名录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时现场审查,在审核报告中反映)。
6.农村小企业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营业执照复印件。
7.农村小企业关于对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关系、提供资料真实性以及向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
8.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和联系地址(邮编)。
二、开业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发起人认购股金、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资本充足率、章程情况,创立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聘任经理,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情况是否符合开业条件。
2.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对拟任职理事、经理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
3.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4.章程(草案)。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农村小企业社员资格的审验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农村小企业社员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状况、近2年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入股社员名册及其出资额(农村小企业要有住所和法人代码)和出资比例、验资事项说明;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社员名册、农民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存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时进行现场审验,不须报送受理决定机关。
6.拟任职理事、经理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拟任职务)以及相关资格证明资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应如实填列,筹建工作小组应加盖公章)。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理事、经理要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是否能够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
除理事长外,其他理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7.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8.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拟从事岗位、工作经历、学历等)。
9.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10.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
(1)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2)审议通过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3)审议通过选举理事、监事、选举或聘任经理的决议;
(4)审议通过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审议通过理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6)选举理事长的决议;
(7)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8)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该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占应到人员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比例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理事、监事,选举或聘任经理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比例,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到会社员或代表签名,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应由理事、监事签名。
11.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12.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13.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和联系地址(邮编)。
第三篇: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为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工作,进一步明确组建标准、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提高市场准入效率,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和文件,现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程序
(一)筹建工作程序
1.确认组建对象。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帮助组织推动,银行业监管部门给予具体政策指导,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确
定的组建条件确定组建对象。
2.成立筹建工作小组。选择5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有投资意向,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威望,明确承诺作为组建发起人的农民和小企业法人代表,组成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工作小组(推举组长1名),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3.开展组建可行性研究。筹建工作小组应对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分析研究,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4.拟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拟定筹建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领导组织、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管理架构、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理事、经理配备和从业人员配置
等事项。
5.确定发起人。筹建工作小组应制定募股方案和发起人认股说明书,按照公开、公正和自愿的原则征集发起人。如遇特殊情况,发起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6.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在申请筹建前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拟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名称。7.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且符合要求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分局同意受理后,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申报前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等)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审批;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负责受理。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最长期限为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收回筹建批准文件。
(二)开业工作程序
1.筹资验资。银监局批准筹建后,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完成股金认购。发起人认缴全部股款后,筹建工作小组应聘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按期提交验资报告。
2.选举社员代表。社员超过100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选举不少于31名社员代表组成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应按社员数量比例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中选举产生。3.提名理事、经理和监事拟任人选。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监事和经理拟任人选由筹建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银监分局沟通后向创立大会提名。5名及以上社员联名可以向筹建工作小
组推荐人选。
4.召开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召开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基本管理制度,选举理事、监事。召开理事会选举理事长,通过理事会议事规则,聘任经理、聘用工作人员。召开监事会选举监事长,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理事、经理和监事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候选人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倍。
不设理事会的,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经理,经理在征求监事会意见后聘用工作人员。
5.申请开业。各项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
核准的书面决定。
6.领证注册。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核准开业后,筹建工作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决定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开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取得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筹建工作小组应事先向开业
审批决定机关报告开业日期。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农村资金互助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开业核准文件和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审核内容
(一)筹建
1.筹建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的分析合理可行; 3.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募集资金、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落实措施合法合规、切实可行;
4.发起人符合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条件,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签订程序合法有效;
5.发起人认股说明书内容齐全、翔实,信息披露恰当;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开业
1.开业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2.章程(草案)的内容完备且合法合规; 3.社员符合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条件;
4.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合规; 5.验资报告合法合规,附件齐全;
6.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和要素齐全且合法合规; 8.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
要求;
9.理事、理事长、经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10.从业人员符合要求;
11.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齐全; 1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有关要求
(一)机构名称。农村资金互助社冠名为:“××县(市)××乡(镇)××(字号)农村资金互助社”或“××县(市)××村××(字号)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发起人资格。符合入股条件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可以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起人。农民发起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的乡(镇)、行政村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要求。
农村小企业发起人的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上一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要求。
(三)设立方式。农村资金互助社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金应当实行平价方式。筹建工作小组制定的发起人认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股金认购坚持公开、公平和
公正原则。
(四)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单个农民或农村小企业持股比例均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应经银监分局批准。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
助社,由银监局批准。
(五)理事长、经理任职资格。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在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
考试。
(六)申请材料报送格式及要求。申请书的主送机关为决定机关,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分局”。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报送银监分局,另一份报送银监局;开业材料一份,报送银监分局,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材料报送银监局。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规格,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并装订成册,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
(七)试点期间,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人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快组建的申报和审核速度,从申请筹建开始至挂牌开业原则上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试点期间应将试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工作方案、筹建和开业批复报银监会备案。附件:农村资金互助社申报文件目录
附件: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等预测)、风险
控制能力。
3.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领导组织、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架构、理事和经理配备、从业人员配备、选址方案(地址、营业场所取得方式、面积、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计划)、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
安排等。
4.发起人认股说明书。内容包括本次股金发行概况(股权设置、入股起点金额、股金总额)、认购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
5.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1)农村小企业发起人名录包括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股金数、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上一盈利状况、归还
金融机构贷款情况。(2)农民发起人名录包括每个农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拟认购股金数(签字册、委托书与名录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时现场审查,在审核报告中反映)。
6.农村小企业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营业执照复印件。7.农村小企业关于对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关系、提供资料真实性以及向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
8.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和联系地址(邮编)。
二、开业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发起人认购股金、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资本充足率、章程情况,创立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聘任经理,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情况是
否符合开业条件。
2.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对拟任职理事、经理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
示。
3.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
符合开业要求等。
4.章程(草案)。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农村小企业社员资格的审验情况。(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农村小企业社员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状况、近2年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入股社员名册及其出资额(农村小企业要有住所和法人代码)和出资比例、验资事项说明;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
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社员名册、农民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存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时进行现场审验,不须报送受理决定机关。
6.拟任职理事、经理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拟任职务)以及相关资
格证明资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应如实填列,筹建工作小
组应加盖公章)。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3)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
印件。
(5)个人承诺书(理事、经理要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是否能够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除理事长外,其他理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7.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8.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拟从事岗位、工作经历、学历等)。
9.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10.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的有关决议:
(1)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2)审议通过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3)审议通过选举理事、监事、选举或聘任经理的决议;(4)审议通过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5)审议通过理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6)选举理事长的决议;(7)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8)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该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占应到人员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比例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理事、监事,选举或聘任经理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比例,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到会社员或代表签名,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应由理事、监事签名。11.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12.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13.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和联系地址(邮编)。
第四篇:1附件 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5〕58号
附件
统一法人社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
(一)筹建工作小组关于筹建统一法人社的请示。内容包括 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和验收整改情况、净资产处置、发起人基本情况、筹建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统一法人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 统一法人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机构、客户、农业贷款比率、不良贷款比例、新增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
(三)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 资本数额、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份)认购,组织管理架构(社员代表(股东)大会、理(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置及构成)、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内设机构、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四)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合并为统 一法人社的决议。审议通过的内容包括与辖内其他农村信用社新 设合并为统一法人社,新设立的统一法人社承继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债务;清产核资和净资产处置方案并委托筹建工作小组统一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和确认净资产;清产核资评估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县联社职工股金和农村信用社的社员股金在量化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转为统一法人社股金(份);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律文件等内容(决议内容可分开)。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应由理事签名。
(五)发起人认股说明书。内容包括统一法人社股金(份)概况(股权设置、每股票面金额、发行定价、股金(份)总数)、发起人条件、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基本情况(业务、内部控制、法人治理和财务会计等)、统一法人社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认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股金(份)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
统一法人社发起人为原县联社职工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且发起人不在新认购股金(份)的,可以不上报发起人认股说明书,并对申报材料涉及认股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六)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 人入股金额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1.企业法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发起人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资格股和投资股数、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近两年盈利、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最大十户自然人名录;
3.自然人分类汇总表。按职工、非职工自然人分类。、每类包括人数、资格股、投资股金额、转增、新认购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名录,包括每个发起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拟认购资格股和投资股数(自然人名录和委托书存于统一法人社,由受理机关现场审验,不须报送决定机关)。
(七)筹建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八)农村信用社资产评估、认定和净资产处置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资产评估认定的对象、目的、原则,评估基准日,清产核资基本方法、清产核资程序、净资产处理意见,工作安排等。
(九)清产核资报告。聘请中介机构清产核资的,应包括《清 产核资报告书》、《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中介机构资质证明(从事清产核资工作应有审计资格、从事整体资产评估有资产评估资格)、参与审计评估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十)净资产的确认书和筹建工作小组的净资产处置报告。
(十一)清产核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评价、验收方法 及过程、验收重点、存在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要求附验收小组人员名单。
(十二)筹建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验收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的 落实情况。涉及净资产调整的,应当重新调整和确认净资产。
(十三)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和境内金融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四)境内非金融企业法人和境内金融机构关于对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与设立后统一法人社不发生违规关联关系、提供资料真实性以及向境内银行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
(十五)辖内农村信用社近三年的汇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清产核资后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十六)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十七)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开业
(一)筹建工作小组关于统一法人社开业的请示。内容包括 发起人认购股金(份)情况、统一法人社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章程草案、创立大会、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等方面筹建工作情况的落实意见以及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对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要逐人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
(三)筹建工作小组的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四)章程草案。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包括对法人社员(股东)投资资格的特殊审验内容;
2.附件
(1)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企业法人社员(股东)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社员(股东)权益性投资比例、净资产比例、两年盈利状况、近3年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入股社员(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企业法人要有住所和企业法人代码)和出资比例、验资事项说明;
(2)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社员(股东)的两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
(3)企业法人社员(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4)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自然人社员(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企业法人社员(股东)的两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于统一法人社,由受理机关验收时现场审验,不须报送决定机关。
(六)拟任职的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1.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应如实填列,筹建工作小组、银监分局审核后应加盖公章);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任职资格谈话记录; 4.离任审计报告;
5.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个案审核人员通过任职资格考试的证明;
7.个人承诺书(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除理(董)事长、副理(董)事长外,其他理(董)事拟任人选可不提供本条第2、3、4、6款内容。
(七)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八)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包括人员数量、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
(九)职能部门设置、职责方案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
(十)分支机构名录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二)公安、消防部门对统一法人社营业场所出具的防盗、报警、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三)创立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1. 创立大会暨社员代表(股东)大会决议(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创立大会及社员代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决议;
(3)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4)审议通过支持“三农”发展和明确今后三年农业贷款 比例的决议;
(5)关于选举理(董)事的决议;(6)关于选举非职工监事的决议。2. 理(董)事会的决议
(1)审议通过理(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2)选举理(董)事长的决议;
(3)审议通过部门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4)聘任主任、副主任、财务负责人、信贷负责人及审计(稽核)负责人的决议。
3. 监事会的决议
(1)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2)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4.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实到社员代表(股东)和应到 社员代表(股东)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或本人所持投票权(股份数)以及实到社员代表(股东)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或本人所持投票权(股份数)占应到代表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或本人所持投票权(股份数)的比例、通过相关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投票权数(股份数)及其比例,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投票权数(股份数)及比例。社员代表(股东)大会、理(董)事会决议应由理(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十四)公司治理结构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办法、人事劳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信贷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
(十五)组织结构图。
(十六)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内容包括市场定位、发展战略、经营理念、整体经营目标(资产负债、盈利、机构、客户、不良贷款比例、新增不良贷款比例、农业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和专项准备分年计提情况)、发展计划(业务开发、产品开发、人员培训计划和扩充计划、技术开发和创新、机构建设计划、再融资计划、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拟定业务发展计划的条件、实施上述计划面临的主要困难和业务发展趋势预测。
(十七)已经开办外汇业务的县联社,应该在所有文件和章程中进行明确,并提供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资本金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十八)筹建批复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九)实行律师见证制度的应提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篇: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
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8.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符合申请筹建标准后,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
1.增资扩股和验资。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股金转增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
2.筹备工作小组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 3.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代表大会,下同)、职工代表大会。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发起人、股东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 4.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
6.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审核要点
(一)申请筹建材料审核 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3.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占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
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 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 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 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
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一)机构名称
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县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农村商业银行”。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名+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字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计划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计划单列市名+县或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人,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联社。(三)设立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采取平价发行的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 1.股权设置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2.股东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以上,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以上、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入股管理。(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3.持股比例
(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
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在社员退股前,由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六)法人治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
1.关于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应有1一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计入董事会总人数中。在首届董事会中应设有独立董事。申请开业时独立董事暂时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于开业一年内补充。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2.关于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业时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人股东持股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加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可以在开业后逐步建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及人员构成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比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应积极向社会招聘引进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业时,其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的任职资格由银监会负责;副监事长、营业部总经理、信贷、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行长和支行副行长由银监局负责审核。(八)银监局负责或授权银监分局负责审批原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储蓄所变更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许可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设立、凭证印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即启用新的印章、凭证,自行制作独立的行徽、标识。(九)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
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人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申请书主送机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机关为银监局和银监分局。申请书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初审,银监会负责审批和核准。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关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3.申请材料一式4份,银监会2份,银监局1份,银监分局1份。
4、银监局上报《审核报告》(《组建工作验收报告》作为附件)一式两份正式文件。
(十)银监局及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指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严把受理和审查关,确保组建质量。各银监局统一整理归纳辖区内组建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则上不接待申请单位直接咨询。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书,不得道程序违规操作。
附: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申请筹建(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是否符合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条件、清产核资及验收整改落实情况、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拟设立机构发起人情况及出资比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和已获批准的业务范围。(此为主报告,下列其他材料作为此文件的附件)(二)筹建工作方案。其内容包括:
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增资扩股方案;法人治理框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下专业委员会设置及具体构成);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修订;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当地经济金融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 2.农村信用社基本情况;
3.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4.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三年的业务发展目标、财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其中资本充足率申报时比率按《农村信用社风险评级及预警指标体系》规定的公式及央行票据发行、兑付规定的加权风险资产测算口径计算审核;三年规划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规定的公式进行测算;
5.开业后金融风险分析,如支付危机、资产质量恶化、亏损、资本充足率不足等。
(四)定向募股说明书。其内容包括:
本次增资扩股概要(股权设置、每股票面金额、发行定价、股权设置、股份发行总数)、认购人的资格、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内部控制、法人治理和财务会计等);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募集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募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购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等。
(五)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同意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决议。其内容包括:
1.同意取消法人资格与辖内其他农村信用社新设合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2.新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承继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债务; 3.通过清产核资和净资产处置方案,委托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确认净资产及净资产分配意见(清产核资报告中的委托人应与此一致);
4.清产核资评估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
5.县联社职工股金和农村信用社股金在量化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转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
6.委托授权农村信用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出席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及相关会议的法律文件。(六)发起人协议书。其内容包括:
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股份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在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投票权受到限制)、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以委托原农村信用社主任在发起人协议上签字。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上签字。自然人签字册与委托书存于县联社,银监局验收时现场审查,在验收报告中反映,不报送银监会。法人股东签字册作为申请材料报送)。
发起人协议书附件: 1.发起人;
(1)法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发起人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资格股和投资股数、净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近二年盈利、归还银行贷款情况;(2)最大十户自然人名录;
(3)自然人发起人分类汇表。按职工、社会自然人分类。每类包括人数、资格股、投资股金额、转增、新认购金额、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名录,包括每个发起人身份证号码、住所、拟认购资格股和投资股数。自然人名录留存于县联社,银监局验收时现场审查,不报送银监会。2.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有权机关决定对外投资的决议; 4.企业法人基本情况说明; 5.如企业法人关联企业有向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境内其他银行机构入股的,发起人应出具“关联企业向境内银行机构投资入股情况”的声明,内容包括:
(1)关联企业向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情况,包括关联企业名称及投资金额、合并投资金额与比例。
(2)关联企业向境内银行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没有关联企业入股境内银行机构的发起人,不需要出具声明,但在《发起人协议》中签署有主动声明的义务。
(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八)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工作方案;
(九)净资产确认书,由中介机构、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三方签字确认;(十)筹备工作小组出具的关于净资产分配的报告;(十一)县全辖最近二年的监管报告;
(十二)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包括《清产核资报告书》、《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
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中有依据地方性文件操作的,附相关文件复印件。附:中介机构资质证明(从事清产核资工作应有审计资格、从事整体资产评估有资产评估资格)、参与审计评估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十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文件扉页注明筹备工作小组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邮政地址。
二、申请开业
(一)开业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筹建过程,对股份募集、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章程、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经营方针及发展计划(含农业贷款比例)、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等各项筹建工作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内容。
(二)筹建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完成、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内容。(三)章程草案。
(四)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报告及决议。
1.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2)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3)审议通过支持“三农”发展和明确今后三年农业贷款比例的决议;(4)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5)关于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的决议;(6)关于选举股东监事的决议。2.董事会决议:
(1)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2)审议通过部门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3)选举董事长的决议;
(4)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信贷及审计(稽核)负责人的决议。3.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4.监事会决议:
(1)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2)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符合规范的法律程序。决议书应有决议编号、实到代表人数以及代表的投票权与股份数(农村合作银行为代表的投票权、农村商业银行为代表的股份数)和应到股东代表人数(代表的投票权或股份数)及实到代表人数占应到代表人数(代表的投资权或股份数)的比例、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票数(股份数)及比例。
股东大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的,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由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的,由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签到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存放于申请单位;由律师或公证人员审查,不作为申请材料上报。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监事)签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签名。5.法律意见书。
律师对股东大会代表产生的过程及合法性、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股东决议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见证,发表意见。附见证律师资质证书与律师事务所执照。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高管人员名单一览表。
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拟任职务、董事代表的股权类别。(六)监事会成员名单一览表及简历。
(七)职能部门设置、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职责方案。组织结构图。(八)分支机构名称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九)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包括人员数量、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办法。其内容包括:
“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下专门委员会职责、财务管理办法、人事劳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信贷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办法。
(十一)经营发展规划。
要求对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明确目标、认清差距、做好规划、稳步提高”,详细阐述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规划、财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规划以及转换经营机制等四部分内容:
1、业务发展规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农业贷款比例、存贷规模、市场份额、金融创新、资产组合。
2、财务发展规划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利润分配方案、分红计划。
3、风险管理规划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如不良贷款三年下降目标、新增不良贷款控制指标、资本充足率三年达标规划、实施五级分类方案、专项准备提取方案等),4、转换经营机制。逐步完善法人治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高管人员及普通员工素质、信息披露。经营发展规划要求以真实数据为基础,计算当前各项经营指标,提出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并能逐年检验评估。(十二)开办外汇、银行卡业务和增加外汇资本金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没有开办的予以说明。
(十三)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对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关于农业贷款比例监管目标的文件;农村商业银行应在开业申请、章程及业务发展规划中明确支农贷款比例。
(十四)法人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五)公安、消防部门对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六)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在内容段应包括对法人股东投资资格的特殊审验内容。2.附件:
附件(一),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法人股东投资资格一览表(逐笔列示净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比例、两年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等要素)、法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要有住所和企业法人代码)、最大十户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自然人股东投资情况分类汇总表(自然人名册不需要上报银监会人验资事项说明。
附件(二),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股东基本情况说明及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附件(三),验资机构和验资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附件(四),法人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
(十八)筹备工作小组关于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要对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规定的相关条件逐人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和情况)。
(十九)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1.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要如实填列,并加盖申请人和受理机关公章);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拟任人的资格证明:(1)身份证复印件;(2)专业技术职务复印件;
(3)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4.对拟任人的任职资格谈话记录; 5.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6.个案审核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任职资格考试证明;
7.拟任人承诺书(对个人有无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不良记录以及诚信和公正勤勉履职承诺的声明);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董事拟任人可不提供本条第2、3、4、5、6款内容。(二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文件扉页登记筹备工作小组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邮政地址。
附2: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
为指导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指引。清产核资工作应遵循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但由于农村信用社性质为合作制企业,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带有终止清算性质,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全适用的,筹备工作小组、中介机构应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就相关内容制定具体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一)清产核资的根本目的,是全面审计评估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状况,摸清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通过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以保障农村信用社原社员、职工及增资扩股后新股东各方的合法利益,清产核资应全面准确清查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正确评估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包括资产损失风险和管理风险。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落实防范化解措施,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的健康平稳运行打好基础。
(二)清产核资工作必须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整体资产评估由具备整体资产评估资格的事务所进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报告。
(三)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是中介机构完全独立、重新进行的清查审计工作,不是对农村信用社自查工作的认定。即使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法人时已自行进行了清产核资,此次仍应聘请中介机构重新独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农村信用社自行清产核资结果可作为中介机构工作的辅助。清产核资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现行政策进行。当前政策未明确或政策之间有冲突的地方,由省改革领导小组明确意见。
(四)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程序为:1.按会计核算要求清查审计农村信用社表内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2.按风险管理及审慎性要求对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连带责任进行整体资产评估;3.认定净资产;4.净资产分配。
(五)清产核资的范围为联社及所辖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委托人为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与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决议一致)。清产核资以联社为单位编制清产核资报告和附件。对未统一法人地方,清产核资报告中应有每个法人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认定结果(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数额),以体现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
(六)清产核资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外勤工作开始前的上季末。清产核资进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清产核资结果到筹建受理之日一年内有效。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超过九个月的,会计师事务应对前半年期间的重大经营事项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国发[2003]15号文件所明确的扶持政策,如央行票据,在基准日后拿到的,不计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在开业审批计算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时加以考虑。央行票据在基准日之前拿到的,计入清产核资范围。
(七)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出具《清产核资报告》、《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与《净资产确认书》。
《清产核资报告》包括清产核资工作依据;逐科目分类详细描述清产核资采用的审查方法和过程,各项目的清查确认结果(以县联社所辖社内合并轧差数作为确认数)、账务调整理由、账务调整分录,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农村信用社管理存在缺陷。《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表内外所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处理各项损失和增减值,逐科目分类披露风险状况。《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向社会增资扩股的依据。《净资产确认书》以《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净资产确认值。《清产核资报告》与《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应包括比较合并资产负债表、比较汇总资产负债表(均以联社为单位)。报告的附件内容为按科目(或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清查评估明确表,明细表的详略程度及要素按评估有关要求填列。重要的项目要求逐笔编制明细表,一般的项目可分类别汇总编制明细表(按照下文各项目的具体要求)。(八)清产核资只作评估而不做真实的调账,但必须与真实调账的依据一致。有关真实调账何时进行,在农村信用社自主决定范围内的,如账务核算错误,由农村信用社自行纠正;需要商财务主管部门(如税务部门)的,协商一致后再作真实调账。调账不要求在清产核资结束之时马上进行,可以在开业前或开业当年决算前完成。(九)中介机构工作结束后,筹备工作小组应组织力量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复查;银监局组织进行验收。组建单位应针对复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整改。应当注意,中介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不能代替监管机构在准入阶段对申请单位风险性及合规性的审查,银监局应对清产核资过程是否审慎完整、评估结果是否公允反映了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状况、是否充分披露了资产损失及风险状况、是否采取了能充分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固定资产评估是否存在虚增、净资产处置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二、资产项目的清查评估
资产清查评估的重点是充分准确反映贷款、抵债资产、投资、票据业务的风险及实际价值,冲销各项损失、充分计提各项准备、剔除虚收利息,审慎进行固定资产评估。
(一)现金。实地盘点检查日库存现金,并倒推评估日库存现金是否与账面数相符。如发生现金盘亏、盘盈,应相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收入)。现金明细账按查实数确认。
(二)存放央行款项。
1.按人民银行对账单确认存放央行款项余额。
2.按规定计算应缴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的,应作出披露。(三)存放同业款项。指农村信用社存放在银行用于清算、结算的款项。1.按存放单位作出分类披露。其中存放县联社的单独披露,作合并内部往来项处理。2.按同业对账单确认存放同业款项余额。3.核定存放同业业务的性质,属于拆放同业行为的应调整到拆放同业科目。
(四)拆放同业。1.县联社辖内调剂资金单独披露,作合并内部往来项处理。2.逐笔登录拆出资金。发出函证,就拆借合同要素、拆借逾期原因及还款保证等内容实行独立调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未回函的应查明原因,督促回函。3.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拆放行为的有效性及账务的准确性。4.评价拆借风险。按照拆借行为的真实性、拆借对象的资信程度、拆借资金的逾期时间、逾期原因及还款保证等进行评价。拆借一旦逾期,就意味着高风险。期后到期的,应注明是否已收回。
(五)信贷资产。信贷资产审计评估是清产核资的关键内容,其核心为风险评价。鉴于信贷资产风险评估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各地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另行专门制定清产核资中信贷资产评估的操作细则。1.工作要求
信贷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的总体要求是摸清家底、暴露风险、妥善处理。(1)信贷资产按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与呆账贷款分类评估。已实行五级分类的地方,按五级分类进行评估,同时与“一逾两呆”口径对接,按“一逾两呆”科目作出说明。
(2)信贷资产实行分类审计评估。金额越大、风险越大的贷款,就要实施越深入、越充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对前十户贷款、单户贷款比例达到资本总额一定比例(如3%一5%)的贷款下户调查;对大额贷款逐笔分析风险,逐笔实施实质性审查,逐笔在附表中登记反映(大额的标准根据农村信用社规模由各地自行确定);对较大金额贷款逐笔清查审计,分类汇总进行分析评估。对小额贷款审计结合符合性与实质性审查,可以采取抽查方式,但抽查面应达到一定比例。2.工作步骤
(1)中介机构就贷款情况严格进行独立函证。中介机构应对所有贷款发出函证。大额贷款、借款人风险较大贷款回函率及回函认证率应作具体统计,逐笔追踪。未回函贷款及回函不认证的贷款,应查清未回函及回函不认证的原因,督促回函。对通过函证不能审计的贷款,应追加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2)清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参考《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贷款五级分类》制定具体标准,正确划分贷款形态。基准日后至外勤工作结束前的期后事项可以作为贷款形态认定的重要参考。期后到期的贷款,应在评估附注中说明是否已收回。期后已收回的不良贷款在评估中予以说明。
(3)评价贷款风险及损失情况。参考《贷款五级分类》制定具体贷款风险评价标准和方法,评估贷款风险和损失情况。对不符合贷款管理要求的贷款,如无效担保、无效抵押、超诉讼时效贷款、违规贷款等,应详细提示。①对完全不能收回的贷款,当前在正常、逾期或呆滞贷款核算的,转入到呆账贷款核算。②对损失率超过50%的贷款,评估可能的损失比率。③对损失难以断定的不良贷款,按风险成因及风险大小分类披露风险状况。
(4)呆账贷款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标准,履行了呆账核销程序的呆账,从资产方核销,同时核减呆账准备,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未履行呆账核销程序的,按100%提取呆账准备,不在清产核资时核销,待符合呆账条件,履行核销程序后再从税前扣除。
核销呆账和提取呆账准备,下列两种会汁核算处理方法均可:一是将补提呆账准备在其他营业列支,通过本年利润结转到未分配利润项目,从而减少净资产;二是核销呆账或提取呆账准备时,直接减少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历年积累项目,从而减少净资产。无论采取何种会计核算方法,应保持相关税务政策前后衔接一致。
(六)待处理抵债资产。1.清查核算范围的准确性。符合待处理抵债资产核算界限的不良贷款,如协议、法院判决、仲裁,方可转入抵债资产科目核算。2.了解抵债资产入账基础及所属权状况。3.评估抵债资产损失程度。抵债资产的变现损失部分,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毁损、评估减值的,按减值额相应足额计提减值准备。4.抵债资产重估的一般不得评估增值。如果重估增值的应有充分依据,详细说明,例如房地产应两证齐全,并提足各项税费。5.在附表中分类反映抵债资产状况。
(七)长短期投资。审查的核心是安全性和真实性。投资按类别划分为债券投资及股权投资,其中债券投资按品种再划分为国债、金融债。按交易方式分为在银行间拆借市场购买,在证券市场自主购买或委托购买、在场外协议购买。按托管地分为在证券登记公司托管和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期后已到期的,应注明是否已收回。
1.债券投资。了解债券交易方式,以证券登记公司和国债登记公司的对账单作为核实债券投资是否真实的唯一依据。在登记公司真实有券的,核实是否被券商用于抵押回购。由于债券市场价格下跌造成浮动亏损的,应予披露,并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股权投资。了解投资行为发生时间、投资对象和投资性质,评价风险,已经损失的作减值处理。
3.农村信用社入股县联社资金单独披露,作合并内部往来处理。(八)呆账准备。
1.呆账准备在资产减值时已冲销的,应充分补提。即按评估后基数(广泛的计提范围)的1%提足一般呆账准备。此项必须提足。
2.按已损失的贷款金额(含呆账及损失率超过50%的呆滞贷款)提取专项准备。此项必须提足。对应方可以减少未分配利润或减少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等公共积累项目。
3.在提取上述2项后,公共积累仍有盈余的,再按正常贷款1%、逾期贷款25%、呆滞贷款50%提取专项准备(已提取专项准备的呆账贷款及损失率超过50%的呆滞贷款从基数中扣除)。如果已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可直接按五级分类标准计提专项准备。(参见《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公共积累余额不足以充分提取专项准备的,一般将公共积累加除公益金)全部计提作为专项准备,公共积累为零,净资产分配时只保留原股金与公益金,不再作其他分配。如果决定足额提取专项准备,使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应慎重考虑增资扩股与其他补贴增加的资本额,申请开业时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
(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计算贷款应收利息及拆放同业应收利息。辖内联社调剂资金、存放央行款项、存放同业不计应收利息。
1.贷款应收利息。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借款合同逐笔计算到基准日(或结息日)。应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在附表中,应收利息作为贷款的一项要素登记。2.拆放同业应收利息。按拆放资金余额及合法利率逐笔计算至基准日。拆出资金本金逾期的不计算应收利息。
(十)其他应收款。审核科目核算范围的正确性;审查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及风险,有疑问的应发函询证。债权已经悬空或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作为减值处理。(十一)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清查评估可以按账面值评估也可以采取重估法。在此次清产核资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审计后按账面值评估的原则。
1.固定资产审计:
(1)核查账实相符。(2)清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是否准确,属于低值易耗品的,转到表外管理(参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3)审计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否准确,不准确的予以调整。(4)清查固定资产所有权。固定资产没有所有权证的,应立即补办。如手续暂时不能办完,应开具证明和其他方法落实所有权。不能落实所有权的,不得进行重估。中介机构应就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状况应作出披露。(5)固定资产减值的,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地方政府扶持注入的固定资产或土地,应对真实价值进行审计,并落实相关手续。2.固定资产重估
由于固定资产价值较高,资产重估对净资产的影响很大,各地应充分关注通过固定资产重估而人为调高净资产,使不符合组建标准的农村信用社虚增净资产的问题。
如果决定对固定资产实施重估,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固定资产重估的范围,以及相关依据。(2)权利落实的固定资产评估可采用现行市场法、重置成本法等,评估增值部分,在增加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的同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其增加值,经规定程序报批后转入相关科目核算。(3)产权和使用权未落实的固定资产不予评估增值,但重估价值低于账面值的,应重估减值。(4)职工宿舍、食堂等属于职工福利的不予评占增值。经过房改,所有权已经转移到职工的宿舍从固定资产中剔除;所有权即将转移到职工的宿舍按房改价格评估。(5)逾期使用和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净值评占。(6)固定资产评估的会计税务处理,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由各地商税务部门具体决定。(十二)在建工程。审核在建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是否完备,投资的所有权是否确定。原则上按账面值作为评占值。
(十三)无形资产。认定土地使用权。已领有土地使用证,并在有效期内的,按土地证记载的数量确认土地数量;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应办理有关手续,补办证明。明确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现行市价法重估增值,也可以按账面成本法不进行重估增值。通过交易获得,但暂不能办理手续、未明确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暂付款项按账面值评估,不得评估增值。
(十四)递延资产。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要核实递延资产的归属及总额,审查已摊销金额的准确性。
(十五)票据业务。贴现与应收承兑汇票(预计资产),与负债方的预计负债、保证金等项目对应审查。
1.贴现。是否存在逾期未兑付的问题,风险状况如何。
2.应收承兑汇票。(1)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票据管理的操作风险进行测试;(2)审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3)对票据承兑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价;(4)对利用票据套取资金的状况进行审查;(5)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不能收回资金的,逾期金额多少,是否已在逾期贷款中反映。(十六)表外科目。
1.对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对外担保、开出信用证进行全面清理,确认担保责任,评估担保风险。
2.全面清查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丢失的,应切实查明原因及去向。3.对表外应收利息、表外低值易耗品管理进行审查。低值易耗品不得纳入表内增加净资产,不予重估。
三、负债项目的清查评估
负债审查的重点是应付账款是否充分提足,各项负债是否真实合规。
(一)各项存款。1.对重要的存款实行函证。2.清查存款种类及余额,分类登记造册。
(二)同业存放与同业拆入。1.就同业拆入资金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实行独立函证。2.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拆入行为的有效性及账务的准确牲。3.评价拆入行为的合规性。4.联社辖内调剂的单独反映。
(三)应付账款,包括存款应付利息、同业拆入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应付利息。1.存款应付利息的计算。计提范围包括活期储蓄、活期存款、定期储蓄、定期存款等各项存款。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至基准日(或20日)。应付利息可按逐笔积数法、分档汇总计算法、按固定付息率计提法三种方法核算。采取后两种方法的,计提金额不得少于按逐笔积数法的应付利息金额。
2.拆入资金应付利息按拆借合同记载的金额、利率计算,并与拆出方进行函证核对。对核对不符合的,应查实处理。3.长期借款应付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提。
(四)其他应付款。
1、审查应付款项债权人的真实性,查清应付款项的性质,审核科目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准确性。债权人不真实的应查明债务的来源。对应该支付但未入账的应付款项,作相应调增。
2、在清产核资中按政策规定补提的款项,应说明政策依据,并附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
(五)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等其他负债。1.主要是对账务准确性进行清查,并对照相关制度核实计提是否准确。2.股东分红在应付利润中予以提取。
四、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清查评估
对所有者权益的清查。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含法定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当资产负债评估发生变动时,账面所有者权益会相应发生调整。调整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即为评估后的净资产。(一)实收资本与股本金。
1.实收资本为农村信用社结转1993年前各项基金形成的公共积累,评估后应作为公共积累,转到盈余公积处理,不保留作为合作银行股本。
2.股本金为农村信用社股东缴纳的货币资金。(1)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审查是否存在存款化股金。(2)确认股东的入股金额、入股时间及入股方式。(3)查清历次股权变更的时间、金额及入股价格。
(二)资本公积。审查资本公积形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核实金额。
(三)盈余公积。1.按历次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审核法定盈余公积及一般盈余公积的形成及使用,正确计算法定盈余公积及一般盈余公积的余额。2.对历年提取的公益金,应按当地、当时统一规定的比例进行审查,提取不足的应予补足。(四)未分配利润。1.资产负债清查评估过程中对损益进行增减,相应影响本年利润的,相应调整本科目。2.按分红政策提取股金分红,转入应付利润。3.对当年收入费用是否准确、是否充分计提进行财务清查。
五、净资产分配(一)界定概念
1.净资产:净资产等于整体资产评估确认的所有者权益,为整体资产评估后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包括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含: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其中资产方应已经剔除各项损失、提足损失准备,负债方应已经按权责发生制提足各项应付款项。2,公共积累:指股金以外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中含: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项目。
3.公益金:盈余公积中为职工利益提取的公积金,本质上属于职工,应在所有者权益项目评估时按规定提足。
4.风险准备金:净资产分配时在法定准备金以外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属于公积金性质,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盈本公积科目核算。风险准备是针对资产中风险难以准确预计,且没有明确计提依据的风险资产,按审慎要求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没有固定的比例要求。(二)净资产分配
1.净资产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全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确认。净资产分配不再调整资产、负债项目。净资产分配的核心意义是调整农村信用社老股东、职工以及合作银行新股东在拟设立合作银行之间的利益。具体分配办法由筹备工作小组提出方案。净资产小于股本总额的,只保留股本金和公益金,对损失挂账应落实弥补化解措施。
2.净资产确认书。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工作结束后,由中介机构按《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出具《净资产确认书》,由农村信用社、筹备领导小组、中介机构三方签章确认。主要内容:(1)账面所有者权益构成;(2)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构成,与账面所有者权益有调整的,说明调整原因;(3)净资产分配项目,有股金增值的,增值比例;(4)期后重大影响事项;如政策扶持措施注入资金等。
在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之后,即清产核资基准日后,有国家扶持政策或者地方扶持政策到位的。在筹备工作小组出具的《净资产分配意见》中的净资产分配项目后,单列一段说明扶持政策的项目和金额;以及对净资产的影响。3.净资产分配的内容与顺序:
(1)按农村信用社股本1:1留下原股金。(2)按清查确认值留下公益金。
(3)从公共积累中自由提取风险准备金,在盈余公积科目下核算。根据表内外资产风险在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减值准备已经提足之后,针对其他风险资产的损失程度自主提取,列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盈余公积核算。
农村信用社历年国家减免税明确为国家扶持基金的部分,如果在提取呆账准备后仍有剩余的,全部转入盈余公积项下的风险准备金,不得分配给职工和折股量化给股东。国发[2003]15号文件明确的失行票据等扶持政策到位后,如果形成净资产大于股金与公益金的部分,全部转为风险准备金,不得分配给职工和折股量化给股东。(4)从公共积累中,补提公益金,作为保障职工权益,运用于职工的资金。此外,按规定可在其他应付款等项目核算,如医疗、养老、住房所需补提的资金,提取后列入负债方其他应付款或应付福利费项下,该项目提取必须依照正式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公共积累有剩余的前提下进行。注:(3)、(4)顺序可以互换。
(5)上述两项提取后有公共积累仍有剩余的,作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净资产,折算到原股金增值。
(6)净资产分配后,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股金有增值的,在自愿基础上按增值后的金额转作合作银行的股本。
整个净资产分配过程只作账务处理,不得分配或套取现金。
4.国发[2003]15号文有关公共积累处理与评估后净资产分配的关系。两者是一致的。国发[2003]15号文有关农村信用社积累处理,是指农村信用社账面积累的处理,包括提足股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风险准备金,对原股金增值。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是指评估后净资产的分配,有关提足股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呆账准备(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等项目已经在清产核资对资产方与负债方评估时从账面公共积累予以列支,评估后净资产分配时不再包括这几个项目。参考文件:
下列文件供制定清产核资方案时参考,但不是全部文件依据。其中部分文件可直接作为清产核资的依据;部分文件(主要是现场检查类)由于法律效力有限,不能作为清产核资的直接依据,但这些文件以风险管理为主要内容,可为清产核资提供专业指导,各地在制定清产核资方案时予以参考。1.《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
3.《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银发[2000]303号
4.《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银监办通[2003]107号 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债券投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银监办通[2003]35号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检查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52号
8.《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