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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0-54972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9 09:28: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属于抢险救灾的;

(五)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六)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

(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在建工程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九)由于建设地点偏僻,施工现场条件恶劣,工程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等原因,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三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

第四条 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直接发包的工程除属于抢险救灾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者报送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二)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招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及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拟直接发包 的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三)招标办应当自接到发包人《申请及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指定经办人对发包人及拟直接发包工程的实际情况、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拟定承包人及拟选派项目经理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后报招标办负责人复核。招标办负责人复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同级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

(四)直接发包申请被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招标办向发包人发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批准亘接发包通知书》(以厂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发包人与拟定承包人应当自上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 发包人需要对拟直接发包工程编制预算的,应当委托具有应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七条 承包人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资源和能力。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的行政处罚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比照直接发包程序办理,且该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第九条 招标办完成直接发包合同备案后,应当将直接发包工程的报建表、申请及审批表(含有关证明材料)、通知书、台同等资料装订成册,并归档。

第十条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报建手续,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直接发包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苏建招(1997)8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议标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基本信息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编

出 版 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ISBN: 9787112053223

出版时间: 2003-03-01

版次: 1

页数: 220

装帧:平装

开本: 16开

所属分类: 图书>建筑>房屋建筑设备

内容简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讲述了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施行。1996年我部批准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监[1996]577号文)同时废止。

图书目录

说明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

第一章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第二章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

第三章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投标文件投标凼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九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十章 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

五、中标通知书

第三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第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具体评审因素和标准为:

(一)投标报价(≥70 分)

在以下四种方法中,招标人可以选择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也可以选择四种方法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

评标基准价 =A×K,K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8%。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7≤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 =A×K1×Q1+B×K2×Q2 Q2=1-Q1, Q1、Q2 取值一般均应≥30%;K1 的取值范围为 95%~98%;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 88%~100%。Q1、K1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 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四: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说明:

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3.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 1%,扣减一定的分值(不低于 0.3 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4.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二)施工组织设计(≤20分)

招标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标准:

方法一:对施工组织设计仅进行合格性评审,不评分。方法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要点,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以下内容可以设臵评审要点: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臵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臵;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6.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 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9.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10.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11.材料样品。说明:

1.当采用方法二时,招标人应当分别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各项评审要点的得分,其中评审要点 8 至 11项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属必要时由招标人列入评审要点。材料样品评分分值控制在1 分以内。

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除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重大偏差外,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不应低于70%。

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2.招标人可以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 2 分以内。评标委员会拟定答辩题目时,应同时明确答案及得分点。

(三)投标人业绩(≤1分)

可以对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进行加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个类似及以上工程的分值,以及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加分依据(一般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

本办法所称“类似工程”的含义与附件一相同。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在招标文件中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

(四)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或奖项(不得同时计取)1.市场信用评价(3-5分)

招标人可以将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信用动态考评得分作为评分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纳入评分体系中。

2.奖项(≤2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国优(指鲁班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与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联合评审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协会评审的“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评审的“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审的“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 0.3 分,有效期1年;省优最高加 1 分,有效期2年;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 最高加 1.5 分,有效期3年;“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最高加 1.2 分,有效期3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加 0.1 分,省级最高加 0.3 分,有效期均为2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1个最高奖项计分。

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

(五)投标报价合理性(≤2 分)

该项评审因素是否设立,由各市自主确定,以下评审方法供参考:

1.分别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

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5个时,取去掉其中最高和最低综合单价金额后的算术平均值);

2.将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合价偏差金额在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一定幅度(一般为评标价的0.5%-1%)以上的,有一项扣0.1分,最多扣2 分。

说明:

1.本项指标用于对投标报价中不合理报价的评价; 2.计算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时,招标文件除可以选择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以外,也可以选择已经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作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

3.评标委员会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辅助评审。第八条 国有资金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要求特别高的,在评标方法上提倡实行两阶段评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一次性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

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技术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先评审技术标(包括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技术标评审采取合格制或者评分制,只有技术标评审合格或者技术标得分排前几名的投标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超过12个的,取前9名;投标人为9-11个的,取前7名;投标人为8个及以下的,取前5名)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

第二阶段:商务标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的,在第二阶段仅根据商务标的评审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阶段对技术标进行评分的,技术标评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九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有效投标文件中,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法,投标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仅以投标报价作为评审因素。除特殊情况外,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招标人可以选择综合评估法“

(一)投标报价”中的方法一或者方法二或者方法三,也可以选择综合评估法“

(一)投标报价”中的方法

一、方法二和方法三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计算出评标基准价。评标委员会在有效投标中按照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至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第十一条 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按以下方法进行评标:

(一)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举行开标会。

(二)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只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商务条款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名单。名单确定后,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复会,并当场公布评审结果。

(三)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招标人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四)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3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

(五)招标人将投标人资格审查、承诺文件审查和中签结果等信息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评标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方案)等编制工程预算价;在工程预算价的基础上总价下浮一定比率作为发包价。其下浮比率:建筑工程一般下浮5~10%,装修、安装工程6~ 12%,市政工程6~14%,园林绿化工程6~16%,其他工程6~12%。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上述下浮比率作适当动态调整。

(二)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可以选择外,不得再选择其他可选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三)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预算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格式等内容。

(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只需提供资格申请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商务文件,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五)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等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小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评标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因投标人的评标价、综合得分相同而影响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及其它情形应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第十四条 非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

办法》的通知(苏建招(2006)372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现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六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八条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包括必选条件和可选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更改涉及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还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明确。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企业及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情况;

(三)在建工程一览表;

(四)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

(五)拟分包企业情况;

(六)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声明(格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的情况。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时间应视工程情况及资审内容多少确定,应当给投标申请人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留出合理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六)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七)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人必选的必要合格条件外,招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必要条件的条件。

小型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一般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较大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可选条件中,只要企业或项目经理承担过、获得过即可,不应当增加个数要求;上述条件中的获奖条件还应当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二年,市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一年;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有效期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部级“优秀项目经理”的有效期为三年,省级的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只选择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选必要合格条件而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在该种情况下,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允许招标人再增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以达到减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的目的。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慎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

如果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9家为止。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后,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若招标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直至将原来设定的全部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全部取消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仍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终止。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已经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投标申请人。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二十条 对于所有工程,提倡招标人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规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举行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并将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告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单位。

随机抽签活动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随机抽签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第二十二条 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人首先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除上述条件外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评分排名办法”,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以及将要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排名法”的适用范围和评审内容进行细化,出台“评分排名法”的实施细则。

“评分排名法”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业绩:包括企业承担类似工程情况,企业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企业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

(二)项目经理业绩:包括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

(三)企业信誉: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

(四)项目经理信誉:项目经理获得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潜在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确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向非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写出资格预审报告,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潜在投标人确定的方法及过程,投标申请人未被确定为潜在投标人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11号令)进行处理。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存在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二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资格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已经确定个别潜在投标人无法满足相应条件,或者个别潜在投标人确认将不参加投标,招标人不能以此为由补充名额,允许其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1000万元之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400万元之间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一般和较大工程的规模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有关项目经理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按建设部建市[2003]8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类似工程”,是指工程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使用功能或特殊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并在招标公告以及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有效期,从发证或发文之日起算起。若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以发文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二条 资格预审过程中的有关证书、文件等业绩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核实。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 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工程将设计、施工分成两个阶段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分别发布设计、施工招标公告,进行两次资格预审,其中施工阶段的资格预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招标人还可以将设计、施工两个阶段的招标公告合并发布,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一次资格预审,招标人需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增加相应的设计招标条件要求,并且明确只有参加设计阶段投标且递交了合格的设计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加施工阶段的投标。

第三十四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省建设厅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印发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法(2004)95号文)同时废止。

江苏省建设厅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第五篇:闽建筑[2011]42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履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备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不再另行提供。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

第四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及本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三)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

(五)施工工期及提前奖励、拖延惩罚办法。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监管系统》()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同)进行。网上申报内容与书面申报内容不一致的,以书面申报为准。

第六条书面申报施工合同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发包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下同)。

(一)网上申报表3份(由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打印生成,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招标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供投标报价签署页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工程量清单核对与中标价格调整情况复印件各1份;

直接发包的工程,还应当提交施工合同价签署页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价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从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

第七条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在网上申报质量安全监督的同时,发包人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施工-2-

合同数据,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含预算软件格式合同价电子文档);

(二)发包人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交施工合同备案书面材料。备案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受理时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

(三)备案施工合同材料档案应保存至工程价款结清后一年。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承包人应当每月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填报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补充协议、工程价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与使用、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审核金额与支付情况等施工合同履约情况以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

发包人、监理单位可登陆系统查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如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合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规定备案的;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五)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经备案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

(六)未按第四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网上申报数据与备案施工合同书面材料不一致的;

(八)拖欠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的;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十)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一)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二)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十三)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十四)其他违背合同备案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制度,适时通报施工合同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企业动态监管的依据。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第九条第一款

(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行为的,应登陆合同备案系统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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