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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36084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9 13:36: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资源和能源,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依照《条例》和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对墙体材料产品中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认定证书》实行一厂一证管理。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和会议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初审工作,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认定和发证工作。

第七条 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通过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取得《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的产品可以进入墙体材料市场,在本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贴息)等扶持政策,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建设单位使用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县(市、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一)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产品的放射性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六)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控制体系及管理制度;

(七)有经过省级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

4.烧结砖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基本信息(附厂房布置示意图);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清单(附生产和检测设备购货清单);产品说明书、产品商标或者标识、代码(附图示及产品照片)等;

6.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检验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附检测人员名单及上岗证或者培训证明);岗位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原材料和产成品检(试)验记录(附近半年原材料供应量及配比明细表、近半年产品检(试)验记录);执行的产品标准;

7.州市及其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质量型式检测(验)报告。

8.《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申请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供近一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意见反馈。

以上申报材料应当列出目录,按序装订成册,A4纸大小,一式叁份。有条件的企业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电子文档。

第十条 通过县(市、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初审,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并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州(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外省市产品的认定,由产品生产企业向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程序:

(一)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州(市)或者县(市、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

(二)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者,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或者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内容。

(三)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州(市)、县(市、区)上报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必要时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查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认定不合格的,应当将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申报认定的企业对初审认定和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重新审议申请。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重新审议的结论。企业对重新审议的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受理申请认定的时间为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之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认定证书》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六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重新认定。企业法人、经营者等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报告,所在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取得《认定证书》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企业,不得以备案、确认等形式限制具有《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全省范围内的流通、使用。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对抽查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限期整改。产品抽检原则上每一个产品每年进行一次抽检。

第十九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在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企业统计报表报送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州(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于每季度末次月20日前向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上报本地区的企业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可以在产品上印制认定标识。在产品销售时,应当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认定证书》编号和批准日期、建筑工程项目名称及新型墙体材料数量,向使用方提供盖有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复印件。该资料作为建设单位申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原始凭证之一。第二十一条 建筑单位使用具有《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使用未具有《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出现将不合格产品出厂、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组织或者州(市)以上法定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中,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对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省实际,另行制定《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考核评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云墙改〔2004〕15号)和《关于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申报、考核和管理的补充通知》(云墙改〔2006〕3号)同时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正、副本)》(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扶持和推广经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省内生产企业自愿向当地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外省市的生产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产品主要销售使用地的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正常生产3个月以上;

(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规定,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等需符合国家和《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具体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3);

(四)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产品出厂检验手段;

(五)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度。第八条

申请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流程图和厂房车间现场照片);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检测设备清单(附主要生产和主要检测设备购货清单复印件);

(四)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五)具有资格的、检测技术和项目齐全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样检测(检验)报告(一年内);

(六)使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提供 废弃资源来源证明(供应合同或协议);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出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

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申报材料目录,按序装订成册,A4大小,一式六份(申请换证时为一式两份)。

第九条

检测机构按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全项抽样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条

申报企业必须对所申请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和申报认定资料负责。凡属于新产品申报的,须在申报资料中提供“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有虚假情况,责任自负”的声明。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一条

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7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并将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在收到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资料后,送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抽样检测报告技术参数以及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初步审查(其中加气混凝土砌块类申请资料送贵州省加气混凝土协会对行业规范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20日内完成认定,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应 当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颁发认定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具体工作由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监督检验中心)承担,从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人,组成专家组。评审结束后,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监督检验中心)将评审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对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到期仍未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产品设计或工艺设备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须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停止销售(使用)不合格产品。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撤销其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现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发生调整变化的,应按照新标准对产品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经国家或者省相关部门抽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二)产品进入建筑工地,现场抽查不合格次数达2次以上的;

(三)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经过法定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认定证书的;

(五)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真实材料,骗取认定证书的;

(六)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国家或者省相关部门质量抽检的。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注销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一)企业变更、撤销、破产、资产重组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

(二)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十九条

在工程建设中有下列行为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未经认定或认定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二)已知产品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三)使用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的;

第二十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认定证书的编号和有效期,并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复印件。可以在产品上印制标记的应当印制认定产品标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

办法

苏经贸环资〔2009〕245号

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各市经贸委(经委),各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家有关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二○○九年四月八日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政策,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墙体材料产品中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三条

取得《认定证书》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以在江苏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可享有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申请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申请享受国家给予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主管部门,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定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可在全省流通。

第二章

报 第六条

企业自愿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向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1、产品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2、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政策;

3、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房布置示意图);主要生产设备清单(附主要生产和主要检测设备购货清单复印件)。

4、企业组织生产的执行标准(企业标准应已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市级以上(含市级)法定检测(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6、综合利废产品还须出具《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证书》、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综合利废原料来源证明。

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出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

7、新建企业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8、产品说明书(含产品商标或标识、代码,产品合格证、产品的省级及以上建筑设计构造图集号、施工规程(规范)标准号等)。

9、近一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意见反馈。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A4大小,一式两份。

第九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在县(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设区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向设区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条 外省市产品的认定,由生产企业向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产品主要销售使用地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换证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A4大小,一式两份:

1、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市级以上(含市级)法定检测(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3、综合利废产品还须出具《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证书》、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综合利废原料来源证明。

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出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

4、近一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意见反馈。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对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二)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可委托设区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13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专家库。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每次随机抽取5人组成认定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

认定委员会主要对上报材料的书面技术资料和现场考核情况进行审查,也可以接受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委托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五条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对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查并公示;对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认定结果进行复审。认定合格的,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不合格的,应当将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认定及换证的申请受理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之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认定证书》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向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经复审合格给予换证。到期仍未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九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有所变更时,须进行重新认定。企业法人、经营者等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产品质量应当接受生产和建筑应用所在地各级质检部门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地不得以备案、确认等形式限制获证产品在全省范围内的流通。第二十一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每半年应当向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报送产销统计报表,设区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上报本地区的新型墙体材料半年报表。

第二十二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认定证书》编号和批准日期,并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复印件。可以在产品上印制标记的应当印制认定产品标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认定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认定产品的企业每年抽检面不应小于30%,并将抽查结果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抽查。

对抽检中产品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委托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暂收回《认定证书》,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复查合格后,恢复《认定证书》的使用;不整改或整改无效者,取消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省墙改管理机构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撤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认定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1、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因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2、经设区市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法定质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中检验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3、企业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和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

5、企业产品质量不接受各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

6、不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或在报表中弄虚作假的;

7、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8、经举报查实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认定委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认定的,撤销其认定委员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篇: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满足建筑工程需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2011〕21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调整升级的工作意见》(皖经信节能〔2011〕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以下简称产品确认),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规模、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审查和考核并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省墙改办负责本省建筑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组织、评审、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市、区)墙改办的确认工作;市级墙改办负责本地产品确认的材料审查、企业现场考核和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县(市、区)级墙改办负责本地产品确认的材料初审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产品确认的企业,须向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手续的证明文件、项目备案文件或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材料: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质量管理规程、生产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10个批次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记录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标准,产品标识(附彩色照片);

(四)市级以上(含)法定检测机构(具备CAL资质)出具的产品抽样型式检验报告;

(五)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出具的生产线产能核定报告;

(六)使用页岩或其它粘土质原材料的烧结类产品还应提供《采矿许可证》、林业《采伐许可证》、所在地墙改主管部门或墙改办出具的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布点的文件和烧结砖整合改造计划的书面意见等证明材料;

(七)同类产品申报增项的,只需提供达到该产品性能标准要求的市(直管县)级墙改办组织抽检的检验报告;不同类别的产品申报增项,按正常申报程序进行;

(八)生产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外省产品)。

第五条 申请换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企业,须向所在市、县(市、区)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通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到期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上一确认周期内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记录(复印件)和出厂检验报告(每月不少于一批次);

(五)上一确认周期内市级以上(含)法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样型式检验报告;市或县(市、区)墙改办组织的质量抽查的检验报告(每年不少于二份);

(六)使用页岩或其它粘土质原材料的烧结类产品还应提供《采矿许可证》、林业《采伐许可证》、所在地墙改主管部门或墙改办出具的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布点的文件和烧结砖整合改造计划的书面意见等证明材料。

(七)生产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外省产品)。

第六条 产品确认受理时间:

新申请证书的,在每月下旬集中受理,换发证书的,在每季度末月下旬集中受理,省墙改办自受理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条 产品确认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墙改办申请并填报《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提交第四或五条所列材料(一式四份);

(二)当地墙改办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审查,通过审查的,由市(直管县)级墙改办组织相关专家依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现场考核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通过考核的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墙改办;

(三)省墙改办对申报材料组织进行审核,对通过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安徽省墙改办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发放《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省墙改办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所属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公示有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和申报企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同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申报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和申报企业;

(四)经现场考核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企业须用书面形式报市(直管县)级墙改办或省墙改办,市(直管县)级墙改办或省墙改办在接到整改合格报告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超过三个月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须重新申报;

(五)申报确认的企业对初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墙改办提出重新审议申请,上一级墙改办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重新审议的结论。

第八条 烧结类产品的现场考核和质量抽检、节能类产品的质量抽检由省墙改办会同市墙改办进行。

第九条 市、县(市、区)墙改办必须对取得《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必须对取得《证书》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县(市、区)墙改办每年对所属企业质量抽查不少于一次;市(直管县)级墙改办每年对所属企业质量抽查不少于两次,对所辖县(市、区)属企业质量抽查不少于一次,并将抽样检查结果公布,同时报省墙改办;省墙改办每年对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

第十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确认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证书》。

第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申请报告,向所在地墙改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墙改办提出意见后报省墙改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墙改办注销其《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证书》的;

(三)虚开、多开新墙材产品销售发票的;

(四)出卖、出租、转借《证书》的;

(五)一个确认周期内两次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七)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八)使用国家或省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工艺、设备。

第十三条 被注销《证书》的企业,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其产品确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和冒用《证书》,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工作原则,不得循私舞弊,谋取私利,违者将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皖墙办〔201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第五篇: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8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与技术标准,对属于《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审核活动。第三条 经认定的产品,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可以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认定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可以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革节能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和监督管理。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成立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由7人以上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证照齐全。新建企业应符合当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符合用地规划和环保要求;

(二)企业生产规模与生产工艺应符合《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要求;

(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和完备的财务、质量、统计、安全规章制度;

(四)企业生产能耗低,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不造成二次污染;符合环保和节约土地、节约资源要求;无重大安全事故;

(五)企业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采用较先进的原材料配料系统,具有规范的原材料台帐、统计报表;建有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试验室;配备检测人员;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必须已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新建企业项目正式投产后,经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合格的产品才能申请认定。第八条 申报材料

凡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明;

(三)有效期内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抽样检测(验)报告;

(四)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与设备;产品说明书、产品商标或标识、代码等;

(五)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检验机构及人员、设备配备情况;材料和产成品检(试)验记录;产品标准;

(六)安全生产及环保措施;

(七)烧结页岩多孔砖、烧结页岩砌块产品除提供

(一)至

(六)项资料外,应具有产品标识,还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页岩资源储量报告、采矿许可证等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齐全,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第三章 认定内容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内容

(一)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三)审核申报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否符合《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附件1)。第十条 认定申请

(一)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省内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墙革办提出申请。

(二)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省外企业,由生产企业或代理单位直接向省墙革节能办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符合申请认定条件,产品属于《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申请材料齐全,报省墙革节能办审核认定。报省墙革节能办的材料必须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二份)、《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产品不属于《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省墙革节能办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三)委托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组织认定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报省墙革节能办审核,统一发证。

第十二条 对审查通过的企业产品,省墙革节能办自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认定证书》,并登录《湖北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产品与技术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省墙革节能办申请重新审定。

第十四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地点及法人的,应向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根据本办法第十条,提出意见,报省墙革节能办审查换证。第四章 认定证书的管理

第十五条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认定证书》由省墙革节能办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重新申请换证。

第十六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日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经复查合格给予换证。凡不按期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七条 认定委员会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各级墙革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认定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市、州、林区、直管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及处理意见报省墙革节能办。省墙革节能办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省墙革节能办暂时收回《认定证书》,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整改,待符合条件后,恢复《认定证书》的使用,不整改或整改无效者,取消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应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基本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应在每年2月18日以前,向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报送上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办将本地区上一新型墙材企业认定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总结,报送省墙革节能办。

第二十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使建筑工程造成重大事故的,取消《认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申办单位不得虚报、瞒报。违者取消《认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的《认定证书》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证书》,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认定证书》:

(一)已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的;

(二)改变产品生产工艺,已超出《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的;

(三)质量管理未执行到位,产品质量检测(验)不合格的;

(四)造成重大污染、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认定证书》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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