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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0-44734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4 09:45: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谈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浅谈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

模式

2010年12月06日

浅谈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一、研究背景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2008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住房保障已成为一项关系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民生问题,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在今后的一定时期内将成为各级政府安居工作的重点。同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管理又是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因此,为了加快保障性住房的落实,中央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用以指导各级地方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实现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保障性住房是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由政府主导建设分配租售的住房项目,现阶段主要是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做好这项工作既可保障部分居民无法完全由住房商品化解决住房需求这一社会问题,同时住房使用对象基本确定,分配销售过程未完全市场化,又可防止像普通商品那样受社会经济增长速度影响而出售率低的积压房现象,项目本身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将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提供就业岗位;是建设领域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工作,研究探索保障房建设模式十分必要。

二、研究过程

1.保障性住房的作用

在政策鼓励的基础上建设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将有助于实现住房保障产品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和市场化。

1)有利于完善机构职能。

促进保障住房建设管理体系的系统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离不开政府主导的作用,即通过政策性的管理措施将住房保障目标与实现目标的载体紧密结合。作为住房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部门,住房保障机构应该是宏观上对既定政策的贯彻执行,主要承担保障房建设的长期规划、标准指导、计划安排、统筹协调、过程监督和日常管理以及向特定对象提供住房产品等职能。

2)有利于发挥市场优势。

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这些单位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程,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同时,住房保障机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对项目的造价、形式、功能、质量和进度以及使用和移交等要素事前进行指标约定,将以往作为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由全程重点转为前期重点,实现了由比较初级的项目过程管理向高级的项目合同管理的转变。管理方式的质变,必将促进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效能的提高。

3)有利于逐步实现住房保障项目建设的标准化。

项目建设的标准化就是将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各项目要素进行标准化分类储备。在有建设要求时,针对项目特点进行不同项目控制要素的采集,并通过有效的组织方式实现项目建设预定目标。住房保障项目类型丰富,有住宅工程项目、市政配套工程项目、功能性公建配套项目、社会服务功能项目等。功能要求多样,需要满足居住功能、生活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交通组织功能、教育服务功能、医疗服务功能、商业服务功能等。

2.我国现有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试点工作正在积极展开。各地的保障房建设的模式呈现出多样性,目前收到较多关注的模式有:

1)政府主导的供给模式

该模式的代表性地区为重庆。重庆市明确提出公租房“姓公不姓私”,由政府向占比1/2的中低收入人口提供租赁房。重庆土地储备主要控制在政府而不是开发商手中。

2)多种融资方式并举的供给模式

该模式的代表性地区为上海和天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方案在两地相继出台。以天津为例,除了积极探索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募集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外,还利用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支持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建设,积极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沟通,争取将社会保障金引入天津市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与供给矛盾日益凸显,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方面确实卓有成效。但是,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起步较晚,还存在着保障对象定位模糊、覆盖面狭窄、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问题。

3.现阶段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存在的问题

1)由于保障性住房的主要供应对象是城市的低收入人群,目前保障性住房是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主。我国采取的比较多的是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一般在城市的某些地方划出特定区域集中建设。从表面看,这种建设方式便于操作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过于集中的建设方式会引发很多相关的问题。

2)由于保障性住房大部分远离市中心,且居住者多为低收入群体,也使得中低收入者居住空间向着边缘化发展,同时加剧低收入群体的空间聚集现象,强化不同社会阶层在空间上的分化,造成城市居住空间的分异。

3)由于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的重要途径,因此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是其基本价值理念。如果着眼于将不同收入阶层混合居住,可以通过中高收入群体的影响,改变低收入群体的行为模式,使住宅质量和城市邻里的生活环境质量都得到提升;通过高收入居民的社会观念影响,可以使低收入居民的就业难度降低;同时高收入群体的更明显、更严格的社会行为准则可以规范每个混居邻里成员,从而降低区域犯罪率;最终低收入居民可以得益于更多的就业机会、教育设施、安全性和更好的地区社会服务。

4)住房准入退出机制不健全。住房保障实施过程中,面临着无法准确界定住房保障对象和对象认定缺乏科学标准等问题,主要原因:一是住房档案系统不健全,大部分城市基本上没有建立住房档案,或即使某一时期建立也没有实施动态管理。由于基础信息数据不全、住房档案信息不健全,导致难以准确界定住房保障对象。二是个人收入和信用制度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建立全面、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这不仅造成收人核定及准人确认的难度大,而且就业、收人变化时更难适时、准确地进行复核和清出,造成住房“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困难。5)防止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平民窟问题。现在的社会现实是,保障性住房尚未铺开,房子已经形成了穷人和富人之间的空间隔离器。房价从某种程度已经成了过滤器,低收入群体受到了高房价的排斥。

6)住房保障缺乏法律硬约束。目前,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只有住建部等有关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较低,远远不能满足发展需要。由于缺乏法律的硬约束,地方在执行保障政策过程中往往出现落实不到位现象,导致政策实际效果差。现实中,很多地方出于眼前的经济利益考虑,对划拨土地、减免税费、资金投入积极性不高,住房保障政策往往落实不到位。同时,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还存在着协调问题。部门职权不同,政策目标、办事程序需要协调,由于缺乏法律硬约束,在制定和落实政策时要保持高度统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经济适用住房中行政性收费减免,人防费减免普遍实施不到位;由于低收人家庭还贷能力差,许多购房者得不到住房贷款等等。

三、研究结论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解决住房民生问题最切实有效的途径,是保障广大中低收入群众切身利益最直接、最关键的环节。所以一定采取措施推进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设。

1.设置整合的政府执行机构, 强化政府工作职责。

政府肩负着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职责, 理应成为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通过整合的公共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目标制定相关政策, 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 同时监督并引导开发商和平价购房者这两大对立团体实现合作双赢。2.转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给方式。

目前我省集中兴建的保障性住房以经济适用房为主, 主要采取划分经济适用房独立地块进行开发建设的方式。为提高城市土地经济效益, 这些地块多位于低价低廉的城市边缘地区。虽然低收入群体在空间资源分配中受益, 但与其他商品用房在用地空间上形成分隔。为转变现有的保障性住房土地供给方式, 可以在商品住房项目中强制要求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同时按保障性住房建成面积比例给予减免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优惠政策。3.进行多样化的建筑设计。

在保证建设质量统一的前提下, 进行多样化的外观和户型设计, 既可以避免失去对中等收入人群的吸引力, 又可以使低收入人群不至于产生自卑感, 减少不同群体间的心理距离。多样化的住宅户型设计是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居住需求的关键, 是混合居住社区形成的物质基础, 同时还可降低开发商的市场风险。4.制定针对中低收入购房者的补贴政策。

通过严格审查申请者资格条件, 并规定此类财政补贴来自没有设置住宅项目所上缴的补偿金(最终会被转移到富裕的购房者), 以体现社会公平。对于中低收入家庭, 其购房所需贷款可获得租税折减, 减轻其财政负担。5.加强社区建设。

在社区建设中, 首先做好空间规划, 满足不同群体间交往与沟通行为的空间要求, 提供公共、半公共、半私密的多层次交往空间。其次,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 强化社区功能以丰富的社区活动为载体, 促进居民之间的接触和交流, 培育共同的社会观念和行为模式, 缩小居民间的社会距离。6.切实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完善收入审核和收入变动的监测机制。目前情况下,收入标准难以真实准确可靠地审核,这也是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屡遭社会舆论抨击的最主要原因。要尽快建立起个人收入的监测机制,以便与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相适应,一旦保障对象收入增加,就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令其退出。7.建立公共住房档案信息系统。

建立住房档案信息系统是实施住房保障另一个基本依据。要对全市家庭和个人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家庭住房情况登记备案制度,对政府保障住房的分配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目前,厦门市在这方面已开展探索,取得了一定经验。

8.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模式中, 建筑企业和建筑咨询企业应该发挥更多的作用。

无论是代建制还是总包模式, 都需要建筑企业和咨询企业发挥更大的能动作用, 参与其中。这两种模式可以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减少中间环节, 同时使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的控制力增强。相对于传统建筑市场的僧多粥少,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或许能成为建筑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四.结束语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 并且处于需要大规模建设的时期。在这个阶段进行建设模式的探讨和尝试, 对于今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在此过程中, 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的方式在客观上加剧了低收入群体的空间聚集。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观政策背景下, 保障性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混合建设的方式,不仅有助于降低住区内低收入阶层居民和其他低收入阶层居民的社会距离, 而且有助于缓解低收入阶层居民的自我孤立和自我隔离问题以及有可能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可以说,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观政策背景下,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应以促进社会和谐和低收入阶层的提升为目标, 建立与其他商品房混合建设的方式, 推进社会整合。

参考文献: [1]焦怡雪.促进居中融合的保障性住房混合建设方式探讨[J].城市发展研究, 2007(2): 45 46.[2] 田 野, 栗德祥, 毕向阳.不同阶层居民混合居住及其可行性分析[J].建筑学报, 2006(5): 58 59.[3]孙忆敏.我国大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探讨[J].规划师, 2008(11): 21.[4]冯念一, 陆建忠.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的思考[J].房地经济, 2007(7): 85 86.[5]孙延风, 黄巧敏.解析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从和谐经济学角度看厦门的实践[J].中国统计, 2007(9): 2122.[6]濮慧娟.保障性住房设计特色[J].上海建设科技, 2009(10): 1112.[7]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8]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9]马强, 姜丽美.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趋向分析[J].技术经济, 2006(6): 84-86.[10]【专题研究】保障性住房的模式选择与政策支持 CF40研究部 2010年9月

第二篇: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就是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流通等具体实践中形成的制度。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既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又是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目标。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与改善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土地公有”的制度下,住房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殊属性,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同时,住房消费具有巨大的外部性,从社会学角度看,一个居民是否拥有良好或社会所认同的最基本的居住条件,会影响其道德水平、社会行为规范,乃至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更好落实调控房价的政策。目前,我国商品房市场房价收入比已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大量低收入家庭甚至部分中等收入家庭无力承担过高房价,房地产业已聚集巨大风险。这不仅严重影响居民消费预期和投资环境,阻碍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顺利推进,而且将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挤占中低收入阶层的生存空间。在这种背景下,2010年4月以来,政府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土地等宏观调控工具,连续出台“国十一条”、“国五条”、“国八条”等重磅调控政策,但房价上涨压力依然存在,调控形势依然严峻。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调控政策,能够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供给数量,抑制居民对商品房的刚性需求,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抑制商品房房价的进一步上涨,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快速持续发展。长期以来,内需不振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一方面让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者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居者有其屋”,不必为高昂的商品房而节衣缩食、苦苦积蓄,这就为他们增强消费信心、释放消费需求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其辐射带动作用和杠杆作用非常明显。政府主导的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可以给畸形发展的商品房市场降温,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更多企业和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规模加强保障房建设,可以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第三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模式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模式:REIT是新融资工具

激励不当与地方政府融资不足的问题,正在通过新的融资协议逐步解决,包括建筑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建设-移交协议、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融 资、保险资金投资以及使用住房公积金。与以往相比,我们预期地方政府将全力实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官方目标,但部分财政赤字高、基建项目融资负担重的地区可 能继续落后。

近月来,为抑制房价的迅速攀升和应对部分城市房价过高,中国政府已加大对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关注,并将之作为弥补房地产投资预期放缓的一个手段。今年建 设58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官方目标,已经由地方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订协议,国家高级领导人对此坚定地予以肯定。地方官员已被督促将融资途径多元化、确保充足的土地供应、分房时遵循公平的指导原则,并获通知建设保障性住房将成为其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本文将对保障性住房的新融资模式、活跃在该行业的市 场参与者以及商品房市场和原材料需求由此所受的影响进行论述。

保障性住房的分类

在中国,“保障性住房”包含多个住房类别,它是提供给符合地方政府所制定标准(如收入、总资产、婚姻状况和目前生活条件等)的居民的一种社会保障形 式。各个城市自行制定保障性住房标准。例如上海三口或以上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人民币34800元,人均资产须少于人民币90000元。家庭成员 须在过去5年内未曾向家庭以外出售或转让住房。

保障性住房大致可分为四类:

经济适用房

单位面积一般限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且按低于市场的价格(通常较同类普通住房低20%至30%)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适用房的所有人通常在住 满一段时期(通常为5年)以及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前不得出售或出租他们的住房,但按原价卖回给地方住房主管机关除外。经济适用房通常会优先分配给因市区重建 项目而拆迁的家庭。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可能会由地方政府直接、由工作单位或(在通常情况下)由商业开发商进行。此类开发商可免费获得土地,并可获得50%的 所有其他税收减免,但须遵守售价和建筑标准方面的指引。开发商的利润率通常限制在3%至4%,而普通商品房的利润率一般为15%至20%。

廉租房

归政府所有,以较低的租金(有时低至可比较市场租金水平的1/10)出租予城市特困人口的住房(面积小于50平方米)。此类住房的建设资金主要来自地 方政府预算,但鉴于近期的预算限制,来自中央政府的财政转拨已成为整体融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廉租房的所有权为国有,不可出售。2009年7月,政府扩 大了廉租房的建设规模,以满足更多人的需求,其中包括不符合正常居住标准的应届毕业生和农民工。相对于市场租金水平,此类人群在租金方面享有的折价一般不 会太高。

限价房

政府最近推出的一个住房救助项目,主要面向城市中等收入家庭,其单位面积限制在90平方米以内。限价房的价格上限由地方政府在将土地售予开发商时确 定,价格水平通常介于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之间。和经济适用房项目一样,买方须达到预定的标准,并须遵守类似的转售限制条件。

棚户区安置房

棚户区居民是中国保障性住房计划覆盖的主要群体。中国大部分的棚户区位于城区。在改造过程中拆迁的家庭可获得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者经济补偿。

为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央政府宣布在未来几年间由地方政府官员直接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此等利益调整的效果似乎已在各地显现。尤其是,北京和上 海等一线城市均已颁布政策,要求提高保障性住房用地在商品房项目用地中所占的比例:上海由0提高到5%,北京则由15%提高到30%。

各种融资模式

中央政府今年制定了更激进的开工目标,其用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预算已达到632亿元(按年增长14.8%),其中616亿元为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作出 的移转性支付。然而,据中国国内部分专家估计,2010年仅是廉租房建设资金就可能达到人民币4,500亿元,其中多数融资负担将继续由地方政府承担。

根据国家方针,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来源于:1.地方政府预算;2.住房公积金(针对职工的免税强制性住房储蓄计划)净收益;3.土地使用税的10%(扣除开支);4.中央政府拨款及廉租房所得净收入。其他资金来源可包括银行贷款、房地产发展商注资及发行债券。

尽管按国家政策,地方政府土地使用税净收入的10%应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但由于对“净”额的解释并无定论,故建设资金出现缺口。

廉租房集资困难最大

在四类主要保障性住房当中,廉租房建设面临的资金困境最严峻。除承诺在长时间内维持低水平的租金收益外,地方政府还须放弃卖地收益,且一般还须承担建 设成本。相比之下,经济适用房及限价房在建成后即可出售,还能依靠开发商注资及银行贷款获得大部分资金。选作重建的棚户区一般位于市区内,地价相对较高,可按更高容积率进行重建。因此,地方政府一般有能力承担建设所需的净投资。

地方政府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地方政府收入中有超过20%~30%来自土地出让金,这意味着政府缺乏为保障性住房提供大量可按市价售予以高端市场为目标的民营开发商的土地 的动力(保障性住房完工率见图3)。随着地价上涨(如2009年土地出让金增加43.2%至人民币1.42万亿元,估计占地方政府收入的 30.5%),近几年这种现象变得越发明显。

新的融资模式

鉴于土地销售放缓,且中央继续对地方政府投资工具的借贷实施限制,地方政府若要筹措足够资金以完成今年的目标,将面临巨大压力。

建设-移交协议

建筑公司不仅有机会承担项目开发,还负责提供项目资金。根据建设-移交协议,建筑公司将垫付项目资金,而项目所有人(一般为市政府)将于项目竣工后两至三年偿还建筑费用和利息。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新的融资工具

2010年初,在上海及天津试行保障性住房抵押REIT的提案,据称已提交国务院审批。据新闻报道,REIT试点计划将主要以银行为核心投资者。市场 揣测,鉴于目前5年以上贷款的名义贷款利率维持在5.94%,为使机构投资者介入股票式REIT所有权,回报可能需要达到8%。我们认为REIT将成为保 障性住房在财务上可行的潜在资金来源。国内专家已提出若干提高收益的可能方案,包括1.在REIT架构内绑定其他高收益地方政府房地产资产 ;2.向投资者提供政府补助;3.为投资REIT产生的收入提供优惠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成立于1994年,是一项强制性购房储蓄计划,旨在通过由基金提供按揭贷款补贴,为普通工资阶层提供帮助。使用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性住房的 试行计划已于28个城市启动,贷款批授总额预计为人民币500亿元。根据新政策,地方政府可动用住房公积金盈余资本。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2008年 底的住房公积金盈余资本为人民币3,193亿元。鉴于住房公积金内的闲置资金庞大,盈余资本可有效用于为政策性住房提供建设资金,以及以贷款安排利息的形 式提供额外回报。

保险公司

2010年9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保险公司在房地产最多投资其资产的10%。倘若以2010年7月底4.57万亿的保险总资产计算,则 约有4500亿元资金可流入房地产行业。尽管保险商的房地产投资可能涉及保障性住房以及退休和商用物业,我们认为,鉴于飞速增长(5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 24.2%)的保费收入需流入长期投资,保险业可能成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为何私营开发商积极参与?

最近,中国国内媒体纷纷报道,重点以商品房为主的房地产开发商计划大力进军保障性住房市场。部分原因是响应政府进一步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承诺。除商品房 开发商外,众多建筑公司甚至矿业公司也纷纷宣布计划,准备在保障性住房市场占据一席之地。保障性住房项目与商品房项目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其中之一就是前 者的市场需求几乎有保障,有效将开发商较建筑公司在销售和市场环节增加的价值降至最低。因此,我们预期经济适用房市场的发展将与商品房市场迥然不同,特别 是,经济适用房市场的参与者将更加多元化。

对于主要以商品房为主的开发商而言,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利润率远低于商品房,但在目前房地产市场萎靡的环境下,却能提供若干恰逢其时的好处。

增强商誉

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利润率非常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开发商的一项社会责任。随着政府履行为社会大众提供适当的保障性住房解决方案的承诺变得越来越迫切,开发商开始热衷于参与政策性住房项目,以增强商誉并巩固与决策者的关系。

更多的贷款渠道

除贷款更容易、贷款渠道更多以及审批更快之外,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回报远高于表面看来的水平。

为住房市场的结构性改革做准备

自中国政府由2010年4月份起实施房地产调控措施以来,开发商、购房者及投机商一直在观察市场是否会迎来反弹,特别是政府落实减缓房地产市场发展的 决心。迄今为止,政府坚定实施有关政策,并明确重申打击投机活动的目标。因商品房价格已达到多数人无法承担的水平,保障性住房市场的需求空前加大。在商品 房市场繁荣时期对开发商而言的鸡肋,如今已成为销售有保障的香饽饽。

资本要求低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资本要求远低于商品房。住房项目成本的第一大要素土地由政府视政策性住房的类型提供,政府将为项目提供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政府负责廉租房、公租房以及安置房的所有开发成本,并放弃限价房及经济适用房的部分地价)。

税务激励

除政府提供的各种激励之外,保障性住房还可享受大量的税务优惠。例如,目前征缴的土地增值税乃按照四个利润率范围确定(30%~60%);保障性住房 的低利润率可能会由节税部分抵消,因为税款会降低开发项目的整体利润率。一些城市已将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1%,以进一步鼓励开发商参与。

建筑公司

传统的房地产开发商并非是对保障性住房感兴趣的惟一群体,建筑公司也积极参与其中。上文所述的建设-移交协议将为建筑公司带来更高的利润率。此外,由 于政府包销整个项目,建筑公司不负责竣工单位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基于这些原因,保障性住房建设将为建筑公司提供激励(更高利润)和优势(因设计简单和标准 化,且毋须推广和销售,开发商的附加值被降至最低),进而令其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主要参与者。

保障性住房:社会问题的重点

2010年5月,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全国各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以在2010年开始建设300万套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另外,将 兴建280万套临时安置房。国家领导人已在多个场合重申建设580万套保障性住房这一总目标,2010年8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讲话中也强调加 快把保障性住房重大民生工程建设好。决策者进一步计划在2009年至2011年间建设1300万套保障性住房,预计总投资为人民币9000亿元。

由于城市生活条件极其不平等(并在近期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中加剧),保障性住房已上升为中国首要的社会问题。中国一线城市的购房成本是主要城市平均 家庭收入水平的11~12倍,而纽约和伦敦则约为7倍。尽管全国的总体水平并不高,但决策者仍留意快速的城市化迁移以及能为民工、毕业生和其他低收入购房 者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有限的问题。香港和新加坡等邻近商业中心的购房成本相对于家庭收入的比率也升至12倍,但它们推行的公共住房计划分别覆盖各自人口总数 的47.5%和80%以上。

2000年至2009年期间,经济适用房(按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保障性住房)的投资金额占住房投资总额的比例由14.2%跌至仅4.4%。2010年 前7个月,由于商品房投资大幅回升,该比例进一步降至3.1%。若假设中国低至中低收入家庭符合资格购买特定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目前约需7700万套保障 性住房。然而,中国现有的保障性住房库存估计约为1300万套。在所有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即使政府达成并继续在未来10年每年建造约600万套保 障性住房的目标,在下个10年结束时,中国仍面临保障性住房短缺的问题。因此,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的势头显然会继续加大,而部分开发商将会把在该行业尚处 于初步发展阶段时进入作为当务之急。

第四篇:关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问题研究

姓 名 谭 虎 专 业 投 资 学 研究方向 房地产投资 指导教师 陈 柏 东 学院名称 金融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引言

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下,在现行市场经济背景下,住房难问题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之一,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重点。由此,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积金政策等一系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出台,是我国应对这一问题,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大决策,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诸如政府思路不清晰,制度不健全,监管不严格等,由此导致保障性住房政策成果不显著,百姓无法切实得到实惠。目前,保障性住房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重视,但研究多集中在如何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方面,而在新的投资环境和政策下企业与政府所面临的问题研究较少,本文试图以住建部和国务院的十二五规划为出发点,重点研究新政策下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在土地公给和资金运用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政府投融资的具体渠道和办法,实现由“有住房”到“有房住”的转变,以期能够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展历程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棚改房构成,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早在1995年,《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出台就标志着“安居工程”在我国全面起步,其计划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安居工程住房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这一阶段我国住房的主要模式为“集资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两种方式,同时实物分房还没有完全取消,经济适用房开始进入保障房体系。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标志着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已经全面建立起来。2001年底开始,以大连市为代表的部分城市提出了经营城市的理念,以出让土地获取政府收入,导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积极性逐步减弱。从2002年开始,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占房地产投资比例大幅下降。2003年,国务院18号文把房地产业作为了拉动经济增长的支柱性产业,普通商品住房同时也取代了经济适用房作为了市场的供应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障

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不足。2005 年更达到了历史最低点,仅为3%(2005 年经济适用房投资额为519 亿,同期房地产开发投资15909亿元),一些城市甚至停止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2007年国务院提出了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和基本框架,即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2006-2010年)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2010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要求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已经逐步趋于完善。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展现状

2010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590万套,基本建成370万套,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764.86亿元,增长38.9%,超额完成年初计划。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力度,2007-2009年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分别为51亿元、181.9亿元和550.6亿元,增速明显。

在中央的十二五规划中,住建部对2011 年保障房建设、供应结构做出了明确的安排,并与地方政府签订责任书,大大强化了保障房执行力度。保障房建设的目标在于,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导合理消费,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将保障房建设规划提升至3600 万套,大约是过去10年建设规模的两倍;同时,每年还将改造农村危房150万户以上。计划至2015 年末,保障房能覆盖到总人口的20%左右。2011年全国就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比上年增长70%以上,创历年之最。截至2011年7月底,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建设721.8万套,开工率72%。以湖北省为例,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开

工率已达99.98%,仅有54套保障房还未开工。

2011年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2010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2010年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供地计划18.47万公顷,实际完成12.54万公顷,比2009年住房供地增加4.9万公顷,同比增长64.1%。保障性安居工程(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实际用地3.24万公顷,占全年住房实际用地比例为25.9%,其中保障性住房实际用地2.64万公顷,占全部住房用地比例为21.1%;商品住房(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和大户型高档商品住房,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中剔除了限价房和公租房)实际用地9.3万公顷,占比74.1%。

今年的1000万套保障住房,约200万套住房是产权型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400万套属于棚户区改造,也是产权型的;还有400万套是廉租房和公租房(其中廉租房180万套,公租房220万套)。总投资约1.3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补贴1030亿。据测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资金可以自求平衡,即通过销售收回投资并有一定的利润。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存在一定困难。除了中央财政补助1030亿,还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的10%,大体也是1000亿,还有公积金增值收益四五百亿,合计可以落实2500亿左右。另外还有2500亿,需要各地自己想办法筹集。

三、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

1、资金短缺

目前住房保障资金以土地收入为主或者以公共收益为主的方式,其资金规模都会随着房地产的变化而产生很大的波动,从而不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比如2008 年,房地产市场不稳定,很多政府土地流拍,厦门市依然按照2007 年的发展趋势制订发展规划。2007 年厦门的土地出让收益是300亿,而2008年为50亿,2009年第一季度只有300万。这样住房保障的资金就面临很大的困境。不考虑土地出让金(因为土地出让金来源具有不确定性,且是陆续到位,而不能一次性到位),2011年已筹集资金也已经完全能保证保障房开工建设。不过2012年如果不补充新的资金来源,资金缺口可能达到3000亿,如考虑2011年-2012年每年约有1000-1200亿土地出让净收益可以用于保障房,2012年资金缺口也在1000亿左右。同时,住房保障领域的各种配套金融税收政策还没有跟进,也没有鼓励企业参与社会化的相关措施,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这便给政府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2、土地供给不足

回顾 2007 年-2010 年保障房土地供给完成情况,基本上每年完成率都在80%以

下,2010 年甚至只完成 67.8%!保障房土地出让始终低于计划,其原因,我们认为,一方面是来自商品房市场的挤压,部分本来安排建保障房的地块被高价出让,另一方面可能是收储进度低于预期,部分地块拆迁、平整和补偿等进度未按计划完成。供地低于预期,直接导致保障房实际供给会低于预期。

四、对策

第一、对2011年保障房建设,住建部预计需要1.3-1.4万亿。其中,400万套棚改房在5000亿元左右,200万套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建设资金约需5000 亿元,380万套公租房和廉租房预算资金约4000亿。目前已经有较为明确来源的资金有4634 亿:中央财政补助1030亿、公积金贷款500 亿,国开行贷款1000 亿,地方土地出让金陆续提取约1200 亿,公积金增值收益预计400 亿,中央代发国债504 亿等。在充分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的基础上,目前地方到位资金已经足以保证完成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的开工,而资金短缺将在2012年出现。虽然我国政府掌握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拥有高储蓄率,财力相比其他一些国家政府来说,还是比较充足的。然而,简单地依靠政府投资以期望中国的经济走出困境,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依靠政府投资为主,广泛的动员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振兴经济。

首先,200万套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可全部由社会资金参与。由于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最终将用于出售给个人,资金回款有保障,特别是两限房,由于有一定利润保障,企业参与热情相对较高,政府可以通过适当修改土地出让条件或者通过配建的方式,以牺牲较小的经济利益即可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其次,对于棚改房,可以分别出售、租赁给原住户,甚至有部分将向社会出售。由于大部分最后会通过出售回笼资金,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缺口3400亿完全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建成出售之后偿还本金。再次,如果公租房政府能通过税费优惠等措施,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并长期持有经营,则政府仅需负担160万套廉租房筹建,所需资金约1800亿,其他均可以通过贴息等方式吸引到社会资金参与。

除此之外,在实施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方式之外,还可以考虑建立保障房的预售制度、建立社会资金参与的退出机制(特别是参与公租房经营)以及扩大贴息范围或者通过配建适当的商业等方式,提高保障房利润率水平,充分吸引保险、信托和银行贷款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

第二、据测算,2011年开工的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共需要土地4.13万公顷,较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用地增加27.5%,其中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需要土地9333公顷,廉租房和公租房需要土地13333公顷,棚户区改造住房需要土地18667公顷。要切实加强保障房的土地供给,防止出现过去4 年来土地出让计划屡屡低于预期的情况发生,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利用闲置土地来增加保障房建设的土地供给,拥有丰富土地储备的央企应该出让闲置土地以供保障房建设,政府回收废弃与浪费土地等。

第三、在法律法规方面也应该切实加强。出台法律严格限制炒卖组屋,确保组屋政策的顺利实施,从法律制度层面来保障住房,包括资金投入、土地供应政策、机构和人员配备等。同时也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金融、税收、土地的等等支持政策。中国现

在的土地供应非常随意,政府不愿意拿出土地来建设保障性住房。如果在法律制度中予以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就有了明确的保障机制。

五、结束语

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才刚刚起步,在政策执行中避免不了的会出现一些漏洞和困难,而产生与初衷不一致的结果。但保障性住房政策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是不可忽略的正确举措,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方案,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健康、高效、快速向前发展,最终实现居者有其房的目标。

六、参考文献

1、张瑞雪.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建议[J].河南建材,2009年第6期

2、文林峰.中国保障性住房现状[J].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研究中心

3、中国指数研究院(上海).2011保障房白皮书[N].2011.4

4、陈晓波.完善制度安排,保障房可不差钱——保障房专题研究[N].行业研究报告,2011.6

5、陈工,苑德宇.我国公共投资挤占私人投资了吗?[J]《财政研究》,2009年第12期

6、谢建新,陈 晖.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及规划设计探讨.[J] 深圳土木与建筑,2009.3

第五篇:我国保障性住房供求分析

我国保障性住房供求分析

第一章 保障性住房的概述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它就有较强的公共性,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房相对的一个概念,它不是完全按经济支付能力,按市场价格取得的,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体系。

保障性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型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普通租赁房﹑租赁公寓)﹑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乔房政策安置房)等。由于安置房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性,理应由政府供给,现实中也不存争议,本文讨论的保障性住房仅限于前两类,安置性住房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在保障性住房体系共建中有若干理论问题急需解决,本文下面将对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保障性住房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是准公共产品。住房从经济的意义上讲是可以实现安排他的,具有竞争性,因此,符合古典经济学私人消费品的定义。但住房与其他一般的消费品不一样,它的特点是价格高,初次投资大,经久耐用,如果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办法来配置资源,其结果很可能是富人住很好的住房,而穷人则住不起。由于住房也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从社会伦理和人权的角度看,人人都有居住权,当按市场原则个人无法取得基本的住房权时,政府有义务提供最基本的居住场所。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是社会住房体系两大组成部分,各有不同的分工作用。保障性住房提供的唯一的功能是保障基本居住权实现。而商品房则具有多样化的功能,包括更高要求的居住权﹑投资增值﹑积累财富﹑炫耀等。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的供求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一)保障性住房供求现状

保障性住房供求失衡,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保障性住房供给严重不足。以廉租房为例,1998 年至今,我国所有城市新提供的廉租房占住房总数不到 1%。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 GDP 的政绩观没有根本转变,保障性住房供给数量不足成为落实城市廉租住房制度的“拦路虎”。

近几年,由于金融危机、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存在,我国普通百姓生活质量受到影响,不断上涨的商品房价使得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更加突出。我国在探索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然而,对于庞大的保障性住房需求而言,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仍显得不足,我国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我国住房市场的刚性需求很强,但随着房价不断上涨,不少老百姓却没有在市场购买商品房的能力。在我国今年的住房市场发展过程中,商品房发展较快,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发展显得十分滞后,致使住房市场的结构体系畸形,供求失衡和房价过快上涨,已成为当前社会较突出的矛盾之一。

(二)保障性住房供求失衡的原因

1.保障性住房供给量不足

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作为惠及民生的工程,少不了公共财政的支持,公共财政的绝对支持是住房

保障体系实施的坚实后盾。目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渠道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保障和社会捐赠等。虽然资金渠道比较多,但是资金数量不多,导致保障房建设达不到规定目标的要求,使保障房供给不足。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一般由政府行政划拨,在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下,必然导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减少,因为保障房具有公益性,利润极低。为减少损失,地方政府会出现供地不积极的情况。有时即使拨地也会选择比较偏僻、交通不便的地方用来建设保障性住房。没有了土地,保障房的建设则是无从谈起。

2.保障性住房需求量持续增大

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对住房的需求量在短时期内都会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之上。特别是一些大城市,由于人口基数大,外来务工人员多,所以需要大量保障性住房来安置低收入居民。以北京为例,近期调研显示为了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北京需在“十二五”期间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房100万套,其中包括公租房30万套,限价房和经适房20万套,定向安置房50万套。过去北京投资1035亿元建保障房,实际解决35万户住房问题,今后五年北京要解决100万户的住房问题,据此反推可知,人口基数大是保障性住房需求量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符合保障房购房条件的购房者变相加大了保障房需求量。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具体运行之中由于政府对中低收入水平线界定模糊、对资格材料审查把关不严、对购房者准入监管不严,使得大量不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有机可乘,利用经济适用房进行投资得利,大量中低收入者仍然买不起房,这就相当于变相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的需求量。

第三章 针对改善保障房建设供不应求的建议

(一)加大保障房建设资金投入,保障供给

公共财政的绝对支持是住房保障体系实施的坚实后盾,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不能缺少政府财政的支持。只有保证建设开发在财政支付能力的承受范围能力之内,才能保证保障房体质长期稳定的运行。

针对建设所需的资金问题 ,首先, 应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加强资金运作监管,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充足的房源供应。应将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更大一部分作为廉租房建设资金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加大对廉租房建设的支持资金。如2008年第四季度追加的1000 亿中央投资中,有 100 亿用于廉租房的建设和各类棚户区的改造,这就很有利于保障房建设。其次 ,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的有效使用 ,也可适当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专项资金。最后,应积极探索融资渠道,如发行债券等,加强金融机构对保障房假设的支持。

(二)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界定,明确需求

保障性住房严重供不应求,其中一个原因是有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者将自己混入住房保障对象之中,导致了保障性住房需求量的增加。因此,界定保障性住房受助者能够缓解紧张的保障房需求。

住房保障对象的界定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障标准和范围,另一方面是保障对象界定。前者随着地区经济的发展而变化,总体原则是保障对象由窄而宽,由低而高。在保障标准和范围确定后,保障对象实际上就是家庭收入划分的问题。应加强信用制度的建设,对于居民收入的调查与申报要严格管理,虽然工作量大,但应搞清居民的实际收入,将其“隐形”收入也纳入审查之中。同时还应明确对象,中等收入、中低收入、低收入的划分标准在东部沿海地区、中不欠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

达的西部地区是不一样的。

划分的方法通常有两种 ,一是不同地区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进行定量分类 ,这种方法计算较为复杂;二是根据当年的商品房房价水平,分城市每年计算并公布可享受不同层次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家庭收入线。

参考世界上住房购置费与家庭收入比为13-15的情况,我国应该按15来分类,每户居住面积100平米可基本满足需求,即一个家庭六年总收入高于100平米的现行房价时,应进入购置商品房的行列,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则应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一个家庭20年的收入仍然小于100平米的现行房价时,则应享受廉租房待遇,保证50%的工薪阶层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三)完善保障房退出机制,保障供给

1.保障房退出机制的现状

相对而言,廉租房推出较为简便,只要租房者收入超过了相应标准或自购了住房,则自动推出廉租房系统。但经济适用房由于是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一定的投资增值功能,经济适用房的推出较为复杂。由于经济适用房是以低于市场价值购买取得的,政府以各种方式进行了补贴,政府提供经济适用房的目的本不是帮助购房者实现资产增值,而是保障其居住。因此,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政府应视为共同持有人,并且对经济适用房的增值应享有分配权。

目前,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如下: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规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仍应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2.解决现行经济适用房退出机制困境的出路-共有产权制度

住房的退出,一方面是实际使用的退出,另一方面是资源的获利退出。实际使用的退出是一种形式上的退出,如不能从产权方面进行约束,经济适用房的房主在实际使用退出后仍可将其进行出租。所以,要解决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关键是资源获利的退出,即平衡政府与购房者的利益。而产权是解决利益分配的基础,因此,有必要从法律或制度上明确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

确定共有产权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公共财政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用现代产权法则,建立政府与受助购房者按份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共有产权,作为住房保障的一种形式,我国共有产权住房在少数城市已经进行试点,但目前还没有正式在全国普及及实施。我国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的基本含义是,以土地出让方式建设的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有限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其基本形式是,凡存在政府提供补贴的住房,均未按分共有住房,由政府和受助购房者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和相应的权利,政府和受助购房者按规定共同申请领取房屋共有产权证,标明房屋所有人为政府和受助者以及两者的产权比例。政府拥有的产权可以授权住房保障机构持有并行使相关权利。

3.共有产权如何加快退出

传统的经济适用房的退出管理规定只限制了5年内经济适用房不允许直接上市,对5年后上市的相关收益的交纳规定比较模糊,使得政府管理处于一种被动地位,导致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共有产权制度下经济适用房的政府和购房者的产权比例明确,政府可以发挥主动作用。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通过建立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信息系统,一方面负责对政府拥有部分产权的经济适用房的上市

交易进行监管,即受助家庭要将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时,首先应该在系统上进行登记,监管机构收到信息后考虑是否要回购以及以何种价格进行回购;另一方面,受助家庭要申请购买全部产权时也要通过监管机构的信息系统进行申请,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与受助者进行价格结算。

第四章 结语

党的政策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观测落实以人文本的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今日的中国,住房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越了其作为生存与居住保障条件的固有功能,而具有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意义。很多人奋斗多年,就是为了能有个安身之所。然而伴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居高不下的房价让很多城市的居民只能望房兴叹。因此,为了保障居民生活和维持社会稳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面对着不断增高的保障性住房需求,只有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同时着手,才能逐渐改变现在保障房供需失衡的状况,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需求,这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周立.保障性住房怎样才能多建一些[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7-11-06.[2]邵明.与市场接轨让经济适用房展现良性发展前景[N].中国建设报,2008-11-23.[3]邱磊.积极探索经济适用房的内循环模式[J].时代经贸,2007-5-13.[4]汪利娜.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演变及思考[J]现代城市研究,2009(12).[5]忠仁.新加坡住房保障的启示[J].江南论坛,2008(1).

浅谈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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