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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授课内容(5篇模版)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20-44733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4 09:40: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征地拆迁授课内容

征地拆迁政策(培训资料)

授课人:*** 授课内容:《赣州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65号令)和《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地土地补偿和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决定》(赣府字【2012】30号)以及《赣州开发区关于执行市政府65号令具体问题的操作细则》。

《赣州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凡在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一级因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法。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征地拆迁补偿程序:

(1)实施征地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村、组进行公告。

(2)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项目用地;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批准房屋、土地流转;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入户或者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接触劳动教养等必须入户或者分户的除外。

2、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3、拆迁补偿

(1)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包括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区位补助两部分。

(2)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1、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宅基地文件注明的建筑面积内,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又未明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但征地方案公告后新建、扩建的住宅房屋面积不予认定。

4、返迁安置

(1)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方案确定的安置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留安置房屋购置款后,由拆迁单位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协议约定付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选择房屋安置时可以增计一个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计算: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已婚夫妻未生育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结婚的。

2、被征地农村夫妻只生育二个女儿或者一个子女,领取《纯女户证明》或者《独生子女证》的

(3)下列人员不属于房屋安置的范围:

1、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2、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原、专业干

部、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4、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5、征地公告发布前已死亡的人员;

6、因征地拆迁已经被安置过的人员,但安置房屋被拆迁的除外。

(4)房屋安置以户为单位,被拆迁户以及家庭人口的认定以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土地承包证、常住人口户籍为依据。

(5)房屋安置应当在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面积内进行,按照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安置房屋面积。

(6)安置房屋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三档累计结算安置房屋购房款:35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和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档。

(7)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被拆迁的,实行货币安置。

5、奖励与补助

(1)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安置方案规定时间内配合拆迁的进度奖及弃房奖。人均住房低于35平方米、没有违章建筑和其他妨碍征地拆迁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征地拆迁的,给予无违章建筑奖励。征地房屋内违章驾驶的主体房屋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180元人工补助费。拆迁单位应当向被拆

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农具搬迁损失费。

二、《赣州开发区关于执行市政府65号令具体问题的操作细则》

一、关于人口和户的认定

(一)安置人口的认定

安置人口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第65号令规定执行。

(二)户的认定

1、男的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允许分户,但房屋必须是合法建筑,不享受过渡费和搬家费,不能以违章建筑认定一户一宅的房屋面积安置。

2、老人原则上与一个子女居住,不另分户;但确因感情不和、事实上分开居住、且所居房屋为合法建筑的,允许分户。

3、父母与子女分开居住,且房屋属合法建筑面积的,允许分户。

二、关于无证建筑的处置

(一)违章建筑的认定:除2009年严打违章建筑以前的、属新农村建设点规划认可的无证建筑之外,其余无证建筑按违章建筑处置。

(二)对2009年严打违章建筑以前的、属新农村建设点规划认可的无证建筑,按以下原则和认定程序处理:

1、给予安置补偿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是新选址建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符合一户一宅;③实际占地在120㎡以内(超出120㎡内部分按照违章建筑处理);④房屋结构质量符

合要求;⑤实际居住使用。二是利用原有证附属房改建成住房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用地在原证范围内;③房屋结构质量符合要求;④实际居住使用。

(2)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2003年以前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实施“马路经济”、“小城镇开发”区域购买土地(以购买土地有效原始凭证或者批准有关证明材料为准);②按照规划建设,占地未超购买(或批准)使用面积,所建房屋未超过规划面积;③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质量符合要求。

2、不给予安置补偿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属违章建筑:①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②原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5㎡;③实际占地超过120㎡;④房屋结构质量不符合要求;⑤实际未居住使用。

(2)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属非法建筑一律强制拆除:①非法买卖土地新建的房屋;②以他人名义骗取批准兴建的房屋;③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3)在有证合法建筑上加建的铁皮棚、墩木棚、墩木瓦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4)对于违章建筑在政府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或弃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人工补助:①砖混、砖木有围的违章建筑按180元/㎡;②砖混、砖木无围的违章建筑按160元/㎡;③铁皮棚有围的违章建筑按95元/㎡;④铁皮棚无围的违章建筑按70元/㎡。

3、认定程序与要求

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手续和凭证资料;经村小组长、村主任、村书记核实情况并签字证明,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征地工作成员、组长签字证明,镇(街道)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再交区农办、规划、国土、城管、财政等部门审定,由负责征地拆迁的分管领导签字后,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因不符合条件,公示有异议,审核无法通过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三、关于弃房奖励标准

将市政府第65号令中50元/㎡的按时拆房、弃房奖励奖标准调整为:

(一)砖混一类以上的按80元/㎡;

(二)砖混二类、三类按70元/㎡;

(三)砖木结构按60元/㎡;

(四)土木结构按30元/㎡;

(五)铁皮棚有围按15元/㎡;

(六)铁皮棚无围按10元/㎡。

四、赣州开发区执行统一的区位补偿和货币安置购房补助,标准为:区位补偿为100元/平方米,货币安置购房补助为800元/平方米。

五、设置时限进度奖

时限进度奖(含市政府2010年65号令中规定的配合房屋丈量奖、按时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奖合并到时限进度奖中计取),具体标准为:凡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第1—1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弃 6

房的,按主房面积奖励160元/平方米;第11—2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弃房的,按主房面积奖励130元/平方米;第21—30天签订协议并搬迁弃房的,按主房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

六、补助

除《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65号令)规定的补助外,对于选择房屋安置的,安置房未到达经济适用房装修标准的,在安置房交房时按安置面积给予安置户80元/平方米的简易装修补助。

七、关于市府第65号令未明确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自来水”单项补偿按1200元进行补偿;选择公寓楼安置的,“自来水”单项补偿按1200元进行补偿,但在安置时应缴纳自来水初装等相关费用。

(二)竹子按30元/丛的标准进行补偿;杂树按5元/棵的标准进行补偿。

八、从2013年起,赣州开发区范围内一律不实行宅基地安置。

2015年3月18日

第二篇:征地拆迁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矛盾分析及对策建议

一、当前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主要表现

(一)期望值过高,征收补偿要求脱离实际。有的想拆一补多,少量补差价,甚至不补差价;有的想通过征收发财致富,进而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有的不仅要求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还要求解决诸如失地、就业、医保、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一

旦被征收人的“希望”落空,就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抵制征收,即使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致使征收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二)谋利益,违反规划,突击建房。个别村组平房能加盖到四层五层,见地就盖房,致使整个村庄已“无路可走”。暴力抗法现象也是不断发生,甚至有人在较短时间内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人为将一家人分为两户甚至更多户,以获得更多的住房安置,等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使征收工作寸步难行。虽然我办对拆迁房屋进行了摸底录像,但违规建房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是超越红线建设、改变结构和擅自加层已成既定事实,政府如果严格执行规划及建设的有关法律规定,就要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必然引起居民对抗甚至群

体事件;另一方面,如果不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又势必导致跟风,破坏整个城市规划结构,制造安全隐患。

(三)被征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被征地农民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一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被征收户难以找到工作,短期看,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费维持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于明显下降。但长远讲,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社会治安状况堪忧,部分失地农民面临返贫的风险与日俱增。

(四)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执行难。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都是为维护房屋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法人员在群体抗拆事件中的权威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仅靠政府的执行人员不足以应对如此庞大繁杂的征地拆迁工作,从而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度。

(五)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和“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还有一些极少数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群众盲目参与。

(六)历史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由于改革的不断深

入,农民已经历了多次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多,这些问 题牵涉的时间跨度长、范围广、复杂性强、难度大,难以及时处理到位。从而影响了后续拆迁工作,在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拖延、敷衍、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农民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不断重复上访。

(七)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媒体的过度聚焦和非理性报道,将群众与政府敌对起来,造成和激化了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作为拆迁工作执行者的政府被舆论完全地孤立,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不仅大大提高了执法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构建。

二、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造成的原因

1、补偿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同一个地段、同一片被征土地因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现象,相同条件的拆迁户补偿标准不一致,面积测算标准不一样,造成群众互相攀比。

2、行政行为不规范。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当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不能及时达成协议时,拆迁方为赶进度而发生随意表态、“强制拆迁”等现象,由此引起被拆迁群众的不满而上访。

3、政策执行没有连续性或“断层”现象严重,在征地拆迁方面

有些规定没有完全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来执行,与上面 政策有不符之处,而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维权意识也越来越浓,由此也引发群众的诸多诉求。

(二)被征地拆迁对象所造成的原因

1、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那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拆迁户难以找到工作,由于拆迁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久而久之,这部分人生活出现困难,却又得不到帮扶或救济,“坐吃山空”后,又只好回过头来找政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群体。

2、被拆迁群众抵触情绪较大。土地做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下岗”,失去了劳动对象,多数农民的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而换来的房屋财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活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所交往的社会关系,从而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这就使得被征地拆迁对象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

3、部分群众思想观念滞后,非理智方式抵制征地拆迁工作。少数被征地拆迁对象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在拆迁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错误的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一些村民以个人利益为纽带形成松散组织,采取集体上访、阻工闹事等极易造成社会负面影

响的方式向政府施

压,期望以破坏社会稳定的方式来引起政府对自己诉求的重视,具有很大的对抗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极大危害了社会安定。

(三)建设施工单位所造成的原因

少数建设施工单位操之过急,工作方法简单, 缺少与村组干部沟通。个别施工单位以建设工期紧张等为理由,在施工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公告和深入细致的工作,就开始进场作业施工,从而与拆迁对象形成对立,出现问题又不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导致政府被动处理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就会上访,就会维权,不仅拆迁搞不成,还极易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原因

有一些是既无合法产权来源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一些是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此类多数无证房屋都是农民群众的安身之所,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可这些又不符合现在的征地拆迁政策,农民经过几次拆迁后,久而久之,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人员不懂政策,乱发言、乱表达、乱承诺,从而造成了拆迁后群众的愿望得不到实现,在下次的拆迁中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

三、解决征地拆迁矛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完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拆迁应本着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与保证社会稳定为原则,对本地的实际现状、群众的愿望等进行深入的摸底调查,在准确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结合本地的征地拆迁标准,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探索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不仅仅解决一次性的补偿费用,而且要配套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养老、医疗、教育等长远利益问题,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

(二)依法规范操作,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时,深入村组户,实地调查确保公平、公正。按照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依法编制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对征地全过程拍照、摄像,并将影像资料存入档案,以备后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相互配合,及时沟通,迅速地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三)加大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在征地拆迁之前召开农户动员大会,发布征地公告,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

宣传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二是组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发挥他们的幅射与带头作 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三是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重点宣传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政策、标准、好处、操作程序,这样有利于消除被征地拆迁对象对拆迁的顾虑和疑惑;四是相关工作人员要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深入征地拆迁对象家中广交朋友,并一户一户面对面耐心细致,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进行感情沟通和释疑解惑,多站在拆迁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平衡好国家和拆迁户的利益,将补偿安置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四)全面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对于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要坚持领导点名接访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抽调有关部门熟悉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集中进行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排出时间表,及时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针子户”要有预案,有方法,尽最大可能去做思想工作,对拒不执行征拆的,依法使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强制执行征拆,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抢修抢建、突击装修、违规乱搭乱建、煽动阻扰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果断、坚决地予以打击。

(五)建设施工单位应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建设施工单位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内部进行组织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和目标,要制订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网 络,规定相关纪律与注意事项,出台相应的奖罚措施和拆迁户友善和谐相处,条件不成熟不要急于建设,盲目施工,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联系,防止发生不应有的事件,以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六)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还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廉洁为公,做好群众的贴心人。

第三篇:征地拆迁

王轶:协议拆迁不宜由拆迁条例规范 http://.cn2008年09月27日09:35新京报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参与了《民法典》、《物权法》起草工作,参与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课题研究。

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讨论,又有了新进展。此前,孙宪忠教授提出拆迁属行政征收,不能作为民事行为来对待;随后,乔新生教授提出拆迁应区分“为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产开发拆迁”,两种都应纳入条例规范,条例将拆迁视为民事行为的立法思路是正确的。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提出,拆迁确实应该区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但“协议拆迁”事关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来规定,不适合放在条例里;他主张,条例只规范“征收拆迁”,而且不能涉及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他还提出,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也应该明确政府只有为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要有相关配套制度作为前提。王轶教授的修改建议,是对条例现有框架的一个大的突破。

拆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

新京报:怎么给拆迁行为定性?拆迁这个词本身似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王轶:拆迁行为的确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在社会生活中间使用“拆迁行为”这个词,主要表述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取得某块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把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拆掉,进行新的建造行为,原有建筑物中的居民要重新进行安置。

这样的社会现象从现实生活中间来看主要由两种原因引起,一种原因就是政府通过发布征收决定的方式,征收了这块土地,在征收土地的行为完成以后,出现了我们所说的拆迁行为。

第二个引起的原因,比如进行商品房开发或者经营设施的建设,由地方政府出面或者开发商自己直接出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由开发商或者政府出面,跟特定土地上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然后进行拆迁。

新京报:前一种算是行政征收行为,后一种算是民事行为?

王轶:对,但问题就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面,对于导致拆迁结果的两个原因,并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区分,即没有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这也是条例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效果不是特别理想,引起很大争议的原因。

比如协议拆迁从《合同法》、《物权法》角度来讲,就是普通的买卖交易。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恰恰没有把它当做普通的买卖交易对待。依据该条例,即使是协议拆迁,拆迁人也要先从政府有关部门拿到拆迁许可证,然后和被拆迁人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旦达不成协议,按照条例,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迁的裁决。这很明显不是把协议拆迁当成普通的买卖对待。

协议拆迁不适合由《条例》规范

新京报:这两种拆迁,都应该归条例管吗?你刚才提到,协议拆迁属于民事行为,适用《民法》和《合同法》。

王轶:关键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什么位阶的立法文件。至少从现行的条例看,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应该是由法律做出规定的。什么叫民事基本制度呢?像涉及私人合法财产保障的协议拆迁制度一定是民事基本制度,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当然,这不是说协议拆迁完全不能由一个行政法规规定,但是一定要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就是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根据《立法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授权必须明确、具体,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条件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尽快制定法律代替法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在我们《合同法》、《物权法》都已经制定并且颁行的背景下,对于一个普通的买卖行为,条例对其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已经不是太大了。《合同法》、《物权法》上设定的规则完全可以适应,所以没有必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专门设定。

第三点,为什么在《立法法》上,基本的民事制度会要求放在法律里规定,而不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这跟不同位阶立法文件的起草、审议、出台的程序是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的。一部法律的起草程序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在我们今天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背景下,通常一个重要的法律草案会面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有一个反馈意见的平台。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里面都是民意代表,这些民意代表也能对法律进行充分的讨论,表达各方的利益诉求。尽管行政法规也有各种形式的论证会、讨论会,但总体来讲,在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上、规范性上,与法律还是有区别的。而且行政法规有的时候很难排除主导行政法规起草的部门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个人也觉得协议拆迁不在条例里面规定可能更好一点。“条例”只能规定征收拆迁的部分环节

新京报:这一点,你与乔新生教授的观点不一样了,他主张两种拆迁都由“条例”来规范。“条例”是不是只规范征收拆迁?该规范征收拆迁的哪些内容?

王轶:行政法规主要解决某种类型的行政权力,如何在行政管理系统内部进行分配,以及分配给某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的时候要遵循的规则是什么。从这点来讲,征收拆迁交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规定,应该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能把征收拆迁的所有问题都在这个行政法规里来规定,有些问题是不适宜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对

此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6项设有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通常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调整。

新京报:哪些不能规定?

王轶:比如《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什么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只能由法律规定。就算行政法规规定了,也必须成为可诉的对象,但这个今天操作起来又有实际的困难,所以最好不要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

另外,物权法说的很清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表明征收的权限和程序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不是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能对法律所规定的这些事项以外的事项做规定。比如由哪个行政机关来具体负责征收拆迁问题,作出征收决定的内部行政程序是什么等等。

新京报:你说不适合在“条例”里面规定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现在《物权法》也没有规定,那到底怎么界定公共利益,是通过《物权法》实施细则吗?

王轶:到今天为止围绕公共利益的讨论很多,目前形成的共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的概念,也没法做出详细的类型列举。所以现在考虑到的解决办法是什么呢?一个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具体法律时对遇到的具体类型的公共利益做出认定,这是可以的。第二,一定要让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的时候,征收决定的行为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就意味着可以由法院来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具体的判断。新京报:你是赞成用两个不同的办法分头解决。

王轶:一个是由立法机关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另一个是由法院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

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集体土地非公益性利用

新京报:按照你的思路,如果把协议拆迁完全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跟老百姓谈,是不是意味着打破了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垄断的局面?

王轶:应该说对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有影响,但还没有完全打破,要想完全打破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自由流转的问题。但协议拆迁的上述安排只是表明在某些领域内,地方政府不再是惟一的土地供给主体,对某块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也能成为土地供给主体。当然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期限之外再进行出让。

新京报:集体土地的征收也要区别开了,有国土资源部人士透露,在即将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个主要的思路,就是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非公益性的土地利用,商业开发用地要跟农民直接谈判。

王轶:这也是为了避免与《物权法》相抵触,因为《物权法》规定只有为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第一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不让流转?如果不让流转,协议拆迁也不能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第二点,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进行自由流转,一定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第三点,我们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具有经济实力的房地产企业,一定要在协议拆迁中坚持平等对待的原则。第四点要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当协议拆迁成为一个普通的买卖交易以后,这个交易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如何更好地提供服务、更好地加强监管,这个对国土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都是新的课题。

如果这四点都解决好,协议拆迁的推行就比较顺利。

新京报:如果真的把协议拆迁按照民事行为来操作,现有的法律法规能满足需要吗,还需要立新法吗?

王轶:我觉得从《合同法》、《物权法》的规范来看不需要了,关键是强调平等协商,不能不尊重我的意愿把房子拆了,把地拿走了。

新京报:有人担心真的让政府放开这块,土地财政会不会受到影响?

王轶:应该说肯定会受到影响,关键是好的影响还是坏的影响,以前有些地方政府采取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会引发社会矛盾。所以这个影响如果是积极的,就应该肯定。

新京报:有人提出让地方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流转费或者流转税,这样就能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

王轶:如果我们允许把协议拆迁认定为普通的买卖交易,当然相应的税收配套的法律制度可以适用于这个交易领域。当然可以征收税,因为在这中间有人获得收益。

争论最多的是拆迁分类和公共利益

新京报:你觉得仅就城市协议拆迁这块,什么时候有可能真正实施?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牵头做了一个课题,在课题报告里面我们提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一次会上,我们也了解到建设部早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间,就已经考虑着手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当然,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规的起草,对我们学者来讲,是一个法学研究的对象。但是对有权机关以及因为这个法律法规受影响的人来讲,它某种意义上是一个涉及当事人利益关系安排的政治决定。既然是这样,就要按照政治决定的规律做判断。

新京报:你参与讨论条例修改的时候,大家争论最多的问题是什么?

王轶:就是拆迁要不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以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观点回顾

孙宪忠教授观点

●从本质上说,拆迁是行政征收的一种,征收是强制性的,是以公共权力为依托,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的。但现行《条例》却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定性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于法不合,于理不通。

乔新生教授观点

●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两种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从事房地产开发,属于民事行为,应该坚持民事属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起草人另辟蹊径,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视为民事行为,在立法思路上可谓独具匠心。

本报记者 赵继成 王石川 北京报道

第四篇: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

一、阅读综合群众反映被野蛮拆迁,镇政府相关干部部作为。(反映、拆迁、部门)拆迁,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影响很大的事情。(拆迁、影响)野蛮拆迁频繁发生、形势多样,与一些地方政府不无关系(拆迁、频繁、政府)违法拆迁,不仅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安定(违法、权益、社会)拆迁范围的被拆迁户违章私搭乱建(范围、违法、乱建)拆迁导致社会不稳定情况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稳定、原因)拆迁纠纷矛盾的发生,主要是程序的不规范、利益的博弈(矛盾、程序、利益)拆迁模式的探索和创新,有利于避免纠纷矛盾的频繁发生(模式、创新、好处)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化、程序化和机制的透明化,有利于拆迁纠纷和矛盾的减少和化解(标准公平、程序机制透明化、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的频繁发生,与违法野蛮拆迁。腐

败不无关系(拆迁、矛盾、野蛮、腐败)

二、答题

1、用150字以内概况材料反映问题

在发展中,拆迁大量增加。但工作中违法、野蛮拆迁频繁发生,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其深层次原因与补偿不公平、程序机制不透明、职能部门不作为,甚至腐败相关联。拆迁必须保证补偿的公平、程序机制的透明,才能避免社会纠纷和矛盾的发生,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

(拆迁-问题-影响-原因-措施)

2、用200字以内,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措施,保障拆迁群众的利益

一、公开拆迁的标准、程序、办法。

二、强化拆迁的主体、管理、监督。

3、根据材料6概况原因

一是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

二是开发企业拉大旗、牟暴利。

4、用1200字以内,写文章

主题:关于实施和谐拆迁促进社会稳定的思考

开篇:自古以来就有“安居乐业”之说。但在近年,各地为了发展而实施的拆迁中所发生的强制拆迁、野蛮拆迁,有悖于“安居乐业”,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影响了加快发展。各地强制拆迁、野蛮拆迁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的博弈—政府、开发商与民争利。为此,笔者就减少和避免拆迁过程中社会纠纷和矛盾的频发,实施和谐拆迁有以下思考(180字);

对策:一是加强拆迁宣传(240字以内);二是公开拆迁标准(240字以内);三是公开拆迁程序(240字以内);四是强化拆迁监督(240字以内);

结语:综上所述,在拆迁过程中,只要以人为本,实施和谐拆迁,就一定能够避免社会纠纷和矛盾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55字)

第五篇:征地拆迁协议

征地拆迁协议

甲方:××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乙方:

工程全长 公里,在 区(县)境内长 公里,涉及、、等村镇和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相关征地拆迁工作。文件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据。

征地放线工作已经完成,甲乙双方已对工程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完成了征地线内、线外地上物等数据的核实,并达成一致意见。

甲乙双方根据 确定了征地单价,并对协议条款进行了协商,双方就征地拆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地数量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数据,该工程在 区(县)境内征地 亩。其中 区片 亩、区片 亩、区片 亩。

征地数量如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需要而增减,以实际数量为准,并以工程完工后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确定的数量为决算依据。

二、征地拆迁补偿费

㈠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征地补偿费用 区片每亩 万元,区片每亩 万元,区片 万元,征地补偿费用共计 元(大写 元整)。

㈡征地线内、线外青苗及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

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线内和线外的青苗及果园、苗圃、鱼塘、水渠、荒旱地、坟墓、树木、房屋、围墙、机井、道路、涵洞、建筑物等地上物(见附表)。

青苗及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共计 元(大写元整)。

征地补偿费用、征地线内线外青苗及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合计元(大写 元整)。

三、征地拆迁完成时间

所有青苗、地上物拆迁应在 之前完成,以保证施工单位按计划进场施工。

四、征地线外二十米系公路保护范围,禁止取土、挖坑、挖沟、挖砂、采石、爆破作业等危害公路安全的活动。

五、征地拆迁费用的拨付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征地拆迁费用的 %,即 元;待公路路基土方全部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征地拆迁费用的 %,即 元;待土地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征地数量、颁发土地使用证之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 %,即 元。

六、双方责任和义务

㈠甲方负责施放征地边线(即红线),线位应准确、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尺寸。

㈡甲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按期支付乙方征地拆迁费用。

㈢乙方负责完成土地的地籍权属确认,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证》。

㈣乙方负责按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向有关方面支付费用,且保证征地拆迁后的土地符合甲方的要求。

㈤乙方负责确保施工单位能够按期进场施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因乙方因素造成的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

㈥乙方保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文件均由乙方以乙方名义签署,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签署。否则,若因此导致甲方被涉讼或仲裁,甲方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款项给付及损失赔偿等)均由乙方承担。上述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应给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㈦征地拆迁过程中和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被征用土地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乙方保证发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费用、拆迁施工、债权债务、侵权、人身伤害等)都不涉及甲方,若因上述纠纷导致甲方被涉讼或仲裁,甲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款项给付及损失赔偿等)均由乙方承担。上述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应给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㈧甲方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因施工产生的污染、噪音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由乙方帮助协调。

㈨其他责任和义务:

七、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不成,双方同意选择甲方所在地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盖章:日期:乙方: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日期:

征地拆迁授课内容(5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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