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G01填报说明(12.3)
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反映填报机构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分项列示。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0001号
3.填报机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境内分支机构汇总数据(月报)为月后7日、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3日、合并报表数据(季报)为季后40日。
月报遇“劳动节”顺延一天、“国庆节”顺延三天。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6.数据单位:万元。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分别按人民币、外币折人民币、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除权益类项目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权益类项目按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时期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按相应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本表中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指其营业场所在境内的金 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指其营业场所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包括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邮储银行和民营银行也在商业银行项目中填报。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指除境内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本表中各“减项”应以正数反映。资产 [1.现金]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2.贵金属]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价值。[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外国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以及超额准备金存款等。不含存放中央银行财政性款项。
[4.存放同业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本项目按“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5.应收利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发放贷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投资等生息资产应收的利息。[6.贷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但不包含填报机构填报在本表[7.贸易融资]和[8.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中的款项。
[7.贸易融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提供的各类与国际、国内贸易结算工具相关的融资或信用便利业务,主要包括打包贷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议付信用证和福费廷等业务。不包含本表中[8.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中业务内容。打包贷款指借款单位在接到开来信用证后,因货物装运前需要短期资金而由填报机构提供的融资。
进口押汇指填报机构以信用证项下经进口商承兑的进口跟单汇票作抵押向国外议付行偿付的款项。
出口押汇指填报机构对出口单位交来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证(出口跟单汇票)议付的款项。
议付信用证款项指填报机构接受国内信用证收益人的申请,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向其议付信用证的款项。
福费廷是指业务填报机构无追索权地购买由银行承兑/承付或保付的远期汇票,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业务。
[8.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客户办理的商业票据贴现和对金融机构办理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所融出的资金。在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处理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若该项业务的风险已经完全转移到买入方,则买入方增加本项目余额, 卖出方减少本项目余额;若该项业务的风险仍然在卖出方,则卖出方不得减少本项目余额,业务金额计入“卖出回购款项”项目,买入方计入“买入返售资产”项目中。
[9.其他贷款] 本项目暂不报送。[10.拆放同业]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拆借及借款给境内外金融机构的款项,其中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调出调剂资金”。本项目按“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11.其他应收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应收利息以外应收取的其他各类应收及暂付款项。[12.投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购入的各种能够变现有价证券,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及实业投资。本项目按“债券”、“股票”、“其他”分别列示。
[12.1债券] 本项目是指填报机构持有的境内外其他机构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及票据、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境外融资性票据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有的“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填报在此项目中。
[12.3.1 长期股权投资] 本项目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合营企业的概念详见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13.买入返售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返售协议下先买入再按合同约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本项目一方面按“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外非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分别列示;另一方面则按买入返售的品种(债券、票据、贷款和其他)进行分类。
[14.长期待摊费用]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15.固定资产原价]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填报机构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16.累计折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17.固定资产净值]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18.固定资产清理]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19.在建工程]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购建或改良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良工程等所发生的支出。填报机构购入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项目反映。为在建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也在本项目反映。
[20.无形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以扣除折旧 摊销后的净值填报。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21.抵债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和财产权利抵债资产账面价值。
[22.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3.其他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上述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与财政性存款轧差后,若为资产方余额则填报在此项目,若为负债方余额则填报在[47.其他负债]项目中。
填报机构在报送“境内合计”口径数据时,与境外分支机构的往来数据,轧差后若为借方余额,填报在此项目,若为贷方余额,则填报在[47.其他负债]项目中。
[23.1 投资性房地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拥有产权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可以以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填报机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何种计量模式向监管人员报备,当计量模式发生变动时也需向监管人员报备。如果以成本模式计量,本项目以扣除摊销或折旧后的净值填报;如果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本项目应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23.2 衍生金融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但不包括作为有效套期的衍生工具。
[23.3 商誉] 本项目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本项目应扣除商誉中的已摊销部分,填报商誉的净值。
[23.4投资同业存单]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由其他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的余额。[24.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填报机构根据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对各类资产计提的所有类别资产减值准备的总额。填报机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充足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本项目以正值填报。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26.单位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存入的存款,以及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社会保障基金、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机构等的协议存款。单位保证金存款在[34.存入保证金]中反映。
[27.储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的个人存款。个人保证金存款在[34.存入保证金]中反映。[28.向中央银行借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包括与央行进行的再贴现业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支农再贷款。
[29.同业存放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本项目按“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30.同业拆入]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及借入的款项,其中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调入调剂资金”。本项目按“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31.卖出回购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回购协议下按照先卖出再按合同约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本项目一方面按“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外非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分别列示。另一方面则按买入返售的品种(债券、票据、贷款和其他)进行分类。
[32.汇出汇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办理银行汇票等业务所发生的收付款项以及汇出的汇款。[33.应解汇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收到的其他行委托银行解付或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及个人的汇款或其他临时性款项。[34.存入保证金]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为客户对第三方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担保业务时,为保证客户能够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要求客户将一定数量的资金事先存入特定账户而形成的资金。保证金常见如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等。
[35.其他存款] 本项目暂不报送。[36.应付利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的存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及各种借款发生的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填报机构发行到期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所发生的应付利息,不在本项目反映,填列在“应付债券”项目。
[37.应交税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如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38.应付职工薪酬]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付给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也称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各种薪酬。不包括在职工薪酬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项目反映。
[40.应付股利]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41.其他应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应付利息、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债券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43.递延收益]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收益,如贴现利息收入等。
[44.预计负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填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46.应付债券]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本金及应付利息。填报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拆后形成的负债成份在本项目核算。
[47.其他负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上述各项负债的其他负债。委托资金与委托贷款的差额(通常应为正值)、转贷款资金填报在此项目中。
[47.1 衍生金融负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负债,但不包括作为有效套期的衍生工具。
[47.2发行同业存单]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发行的同业存单的余额。[48.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50.少数股东权益]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非全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填报机构的份额。[52.实收资本]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收到的投资人实际投入的资本总额。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填报在本项目。[53.资本公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填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53.1重估储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后,计入资本公积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正差额。
[54.盈余公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从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55.一般风险准备]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56.信托赔偿准备] 本项目反映从事信托业务的填报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失的风险准备。
[57.未分配利润]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57.1本年利润]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总额。[58.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将其境外经营的资产负债表折算为人民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所发生的折算差额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外国银行分行将“外币资本类折算差额”记入本项目。
附注项目 [61.各项存款] 填报机构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存款。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存款、私营及个体存款、事业单位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金融控股公司存款、向个人或企业发行的大额存单、保险公司存放、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住房公积金机构存款、外汇储备贷款资金、保证金存款、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等。
[62.各项贷款] 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63.生息资产] 是指填报机构以收取利息为条件(或隐含利息条件,即虽不收取利息,但其价值却受实际利率影响,如买入的零息债券)对外融出或存放资金而形成的资产。生息资产以账面余额填报,不扣减已计提的相应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各项贷款、拆放同业、债券投资、买入返售资产以及其他能够产生利息收入的资产(收入在利润表中计入“利息收入”或“债券投资利息收入”项下的资产均应计入此项目)。
注:免息期内的信用卡透支不计入生息资产,只有超出免息期并且未停止计息的信用卡透支才填入“63.生息资产”项中。
[64.付息负债] 是指填报机构以支付利息为条件(或隐含利息条件,即虽不支付利息,但其价值却受实际利率影响,如发行零息债券)对外融入或吸收资金而形成的负债。主要包括:各项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存放款项、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存入保证金、应付债券以及其他产生利息支出的负债(支出在利润表中计入“利息支出”项下的负债均应计入此项目)。
[25a.境外分行资产合计(法人和并表口径下填报)] 反映填报机构所有境外分行资产的总和,不同境外分行间无需轧差。仅在法人和并表口径下填报,如报送境内口径报表则填0。如无境外分行,此项填0。
[49a.境外分行负债合计(法人和并表口径下填报)] 反映填报机构所有境外分行负债的总和,不同境外分行间无需轧差。仅在法人和并表口径下填报,如报送境内口径报表则填0。如无境外分行,此项填0。
[25b.境内附属公司资产合计(并表口径下填报)] 反映填报机构所有境内附属公司资产的总和,不同附属公司间无需轧差。仅在报送并表口径时填报,如报送境内/法人口径报表则填0。如无境内附属公司,此项填0。
[49b.境内附属公司负债合计(并表口径下填报)] 反映填报机构所有境内附属公司负债的总和,不同附属公司间无需轧差。仅在报送并表口径时填报,如报送境内/法人口径报表则填0。如无境内附属公司,此项填0。
[25c.境外附属公司资产合计(并表口径下填报)] 反映填报机构所有境外附属公司资产的总和,不同附属公司间无需轧差。仅在报送并表口径时填报,如报送境内/法人口径报表则填0。如无境外附属公司,此项填0。
[49c.境外附属公司负债合计(并表口径下填报)] 反映填报机构所有境外附属公司负债的总和,不同附属公司间无需轧差。仅在报送并表口径时填报,如报送境内/法人口径报表则填0。如无境外附属公司,此项填0。
特定项目注解
注:1.填报机构购买的金融机构(非本机构)发行的保本类理财产品计入“4.存放同业款项”,购买的非保本理财产品计入“投资”中的“12.3其他”项。
2.填报机构发行的保本类理财产品中由金融机构(非本机构)购买的部分计入“29.同业存放款项”,由普通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购买的部分视为“结构性存款”计入存款相关科目。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不在本表填报。
3.发行的优先股计入“52.实收资本”。
4.同业代付业务中,委托行应当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填入“7.贸易融资”,受托行应将代付款项填入“10.拆放同业”。
5.农信社与省联社或其他农信社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填入同业相关项目(拆放同业或存放同业、存放同业或同业存放、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等)。6.外国银行分行与总行或其他分行间的资金往来视为“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不作轧差处理。
第四部分:核对关系
[4.]=[4.1]+[4.2]+[4.3]+[4.4]+[4.5]+[4.6]; [10.]=[10.1]+[10.2]+[10.3]+[10.4]+[10.5]+[10.6]; [12.]=[12.1]+[12.2]+[12.3];
[13.]=[13.1]+[13.2]+[13.3]+[13.4]+[13.5]+[13.6]+[13.7]+[13.8]; [13.]=[13.9.1]+[13.9.2]+[13.9.3]+[13.9.4]; [17.]=[15.]-[16.];
[25.]=[1.]+[2.]+[3.]+[4.]+[5.]+[6.]+[7.]+[8.]+[10.]+[11.]+[12.]+[13.]+[14.]+[17.]+[18.]+[19.]+[20.]+[21.]+[22.]+[23.]-[24.];
[25.]=[60.] [29.]=[29.1]+[29.2]+[29.3]+[29.5]+[29.6]; [30.]=[30.1]+[30.2]+[30.3]+[30.4]+[30.5]+[30.6];
[31.]=[31.1]+[31.2]+[31.3]+[31.4]+[31.5]+[31.6]+[31.7]+[31.8]; [31.]=[31.9.1]+[31.9.2]+[31.9.3]+[31.9.4];
[49.]=[26.]+[27.]+[28.]+[29.]+[30.]+[31.]+[32.]+[33.]+[34.]+[36.]+[37.]+[38.]+ [40.]+[41.]+[43.]+[44.]+[46.]+[47.]+[48.];
[59.]=[52.]+[53.]+ [54.]+[55.]+[56.]+[57.]+[58.]; [60.]=[49.]+[50.]+[59.] [61.]≥[26.]+[27.]; [62.]≥[6.];
[63.]≤[25.]+[24.],仅适用于C列 [64.]≤[49.],仅适用于C列
[C]=[A]+[B];本校验关系适用于[1.]、[2.]、[3.]、[5.]、[6.]、[7.]、[8.]、[10.]、[12.]、[12.3.1]、[13.]、[14.]、[17.]、[18.]、[19.]、[20.]、[21.]、[22.]、[23.1]、[23.2]、[23.3]、[23.4]、[24.]、[26.]、[27.]、[28.]、[30.]、[31.]、[32.]、[33.]、[34.]、[36.]、[37.]、[38.]、[40.]、[43.]、[44.]、[46.]、[47.1]、[47.2]、[48.]、[61.]、[62.]行。
第二篇:填报说明
有关指标解释
(1)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和登记证书上名称一致。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单独填写书面审查报告书。
(2)组织机构代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无组织机构号码的填“无”
(3)社会保险证登记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编号。
(4)单位登记地址:与登记证书上所载地址一致。
(5)单位实际经营地址: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6)“年末从业人数总数”指在单位从事有报酬劳动或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类用人单位的“年末从业人员总数”是指国家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用工数的总和。表栏中1=2+3+4+5=2+9+10+14+15+16+17
(7)“国家编制人员”: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类用人单位国家编制内人员,此项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类用人单位填写,其余用人单位填“0”。
(8)“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9)“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总数”:指依法通过劳务派遣协议使用的人员。表栏中5=6+7。
(10)“本省劳务派遣人员数”:指户籍为本省的劳务派遣人员。
(11)“外省劳务派遣人员数”:指户籍为外省的劳务派遣人员。
(12)“城镇失业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原固定工。
(13)“农村劳动力总数”:指年末从业人员总数中农民工总数,如此
1类人员为表栏中第14项“在业人员”性质,则在第14项中统计,表栏中10=11+12+13。
(14)“在业人员”:指聘用和其它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下岗人员、内退人员、借用人员等具备双重劳动关系性质的人员
(15)“在学人员”:指用人单位接纳高等学校、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院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以及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形式。
(16)“离退休人员”:本单位聘用的离休或退休人员。
(17)“未成年工数”:指年末从业人员总数中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8)“最低月工资”:指单位职工中工资最低的人员的月工资数额,不包括表栏中第4、16、17项人员的工资。
(19)“标准工时制”: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以及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作制。
(20)“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指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取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1)“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2)“特殊工时审批文号”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实行不定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文号。
第三篇:填报说明
信息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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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表
1.先点击修改 曾用名:没有的写“无”。
2.照片格式:尺寸26(宽)×32mm(高)之内,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分辨率150dpi以上,照片小于60KB
3、出生地:下拉菜单选项填至县级;籍贯:下拉菜单选项填至县级。
4、参加工作时间:按照发文时间填写,可参考教工花名册。
5、教职工来源:200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教师在“招聘”下拉菜单填写“应届毕业生”,转正的特岗教师填写“特岗留任”,其他老师填写“调入”。
6、是否在编:填写“是”;未转正特岗教师填写“否”,在用人形式栏内填写“其他”。
7、签订合同:填写“1-聘用合同”
8、教职工类别:工人填写“工勤人员”,其他所有教师填写“专任教师”。
9、在岗情况:全部填写“在岗”。包括提前离岗的都填写在岗。
10、是否师范类专业毕业:按照第一学历选填,后取得的学历不算。
11、是否免费师范生:按实际情况选填。
12、是否是特岗教师:所有特岗包括转正特岗填“中央特岗”。
二、学习经历
1、点击新增选项,从高中开始填,高中所学专业填写“普通”两字,中专学历的临夏师范填写“普师”两字,其他中专以所学专业为准;
2、学历层次:填写“无”。
3、在学单位类别:根据高中或中专在下拉菜单选择“全日制中学”或“全日制中专”。学习方式:填写“不脱产,不离岗”。
4、第一学历大专、本科的点击增加,按大专、本科、研究生依次填写。
三、工作经历 点击增加;
1、以文件分配到的所在单位开始依次填写,月份不能间断。
2、任职岗位:教师填写“教育教学”,工人填写“后勤岗位”。
3、单位性质类别:下拉菜单选择“20事业单位”子菜单中的“26中小学校”。
四、岗位聘任 点击增加;
1、全体教师填写“教师岗位”,工人填写“工勤技能岗位”。
2、岗位等级:中学高级教师全部填写“专业技术岗位七级”,中级职称教师全部填写“专业技术岗位十级”,初级职称全部填写“专业技术岗位十二级”;职称未评定人员全部填写“未评(试用期)”。
3、聘任开始年月:取得职称的填写“聘任时间”,职称未评人员填写“工作时间”。
4、是否兼任其他岗位:全部填写“否”。
5、党政职务:副科级以上干部填写,非科级干部均填写“0-无”。
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点击增加;
1、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按照自己职称选填;未评填写“0-无” 2聘任开始年月:以聘任证或聘任文件时间为准。
六、教师资格 点击增加;
1、只填写必填选项(带*)
六、教育教学
点击增加;从2013年春季开始,每加一条,点击增加(如:2013年春季填完,再点击增加,填2013年秋季,以此类推)。
七、科研项目
点击增加。申报并参与国家级、省级课题的人员填写,没有参与课题研究人员不填。(有多项成果的继续点击增加)
八、科技著作
点击增加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有多项成果的继续点击增加)
九、科技论文
点击增加。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有多项成果的继续点击增加)
十、专利成果
有国家专利局、国家科技协会、工商管理部门颁发证书的填写,没有的不要填。
十一、教学科研获奖
点击增加。获得科研证书或者奖励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有多项成果的继续点击增加)
十二、入选人才项目
点击增加。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有多项成果的继续点击增加)
十三、国内培训
点击增加。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依次点击增加)
十四、海外研修 点击增加。
十五、技能及证书 点击增加。
证书信息:此项目只选择语言证书;证书名称填写:按普通话相应等级填写。其他的不要选。
技能信息:指拿到国家考试中心颁发的四六级证,选填语言技能。大学期间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选填计算机技能。(没有国家考试中心颁发的四六级证,国家计算机等级证的不要填写。)
温馨提示:以上全国教师管理系统项目多、内容复杂,请各位老师认真对照填报说明填写,仔细阅读填报说明。
工作经历以学区为单位填写,不用填每个学校(同一学区)
第四篇:填报说明
填报说明:
一、本表采用Excel格式,只统计当期新开工项目和在本统计期有到位资金的续建项目。
二、报送时间及方法:由引进项目单位填写,于当月末(报表提前至12月20日)电子版报送。
三、下列选项,用对应的阿拉伯数字在表中填写:
(一)产业分类:
1、第一产业
2、第二产业
3、第三产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划分的门类行业类别执行)
(二)投资领域:
1、石油、化工
2、农林牧渔
3、能源、矿业开发及冶炼加工
4、轻工、农副产品加工
5、文化旅游
6、纺织
7、机械电子
8、建材
9、基础设施
10、商贸、物流
11、房地产
12、环保、节能
13、其它
(三)企业类别:
1、外省企业
2、中央石油企业
3、其他中央(含部委)企业
4、外资企业
(四)企业性质: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其他非公经济及控股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五)企业规模:
1、中小微型企业
2、大型企业(根据国家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四、引进方所属地州、区内(跨地区)投资方所属地州:填写到地州一级。
五、区外投资方所属省份:填写到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
六、项目签约会展名称:乌洽会、亚欧博览会、西洽会、西博会等会展。
七、签约日期、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到年月(格式如2012.03)。
八、合同签约金额:指与投资方签订的合同中项目投资金额。
九、项目总投资:指按照项目合同确定的建设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额。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包含铺底流动资金在内的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
十、投资方投资额:指合同中约定的由统计区域外投资人出资的数额。
十一、实际到位资金:指本统计期间内由统计区域外投资人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
十二、累计到位资金:项目开工建设以来截至本统计期间,由统计区域外投资人实际投入的累计到位资金数额。
十三、本统计期内固定资产投资:指本统计期内到位资金中,由统计区域外投资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
十四、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年利润、年上缴税金、新增就业人数:只对规模以上(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竣工投产后预计实现的数额进行统计,可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内容填报。
十五、备注:项目有增资(扩建)或减资情况的要在此栏中予以说明。
十六、在建项目:指已经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各类建设项目,包含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十七、新开工项目:指本实施并发生资金投入的项目。凡本统计期内已签约但尚未发生资金投入的项目,均视为未执行项目,不列入本期统计范围。
十八、续建项目:指本以前开工建设结转到本年继续执行,并在本统计期内发生资金投入的项目。
注:各引资单位按照表格形式只填报当年新引进项目情况。
第五篇:工作计划填报说明
全年综合计划编制说明
一、说明:
1、关键考核指标为任务目标的一级节点,没有关键考核指标的任务目标一律为不合格,任务目标要求必须予以量化。
2、月度工作目标为关键考核指标的分解项,即二级节点,要求明确阶段性的目标。
二、编制要求:
1、持续性工作必须持续分解,形成连贯的操作流程,如在分解持续性工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空缺段,必须进行详细说明。
2、如一项分解工作持续推进时间长达2个月(及以上),必须说明原因。
3、编制时,责任状、岗位职责等要求的常态工作,如无特别时间节点要求,计划完成时间一律填写为2014-12-31;一项工作预计6月份完成,则仅需分解到1-6月,剩余月份用“/”符号标注。
4、常态工作必须分解到每月,并每月提出量化目标,如部门周例会、条线专题会议等每月必须开展工作,要明确开展时间,如每周五召开周例会、每月14日、28日召开条线例会。一项工作建立方案后,对其实施过程也要编制详细实施目标,尤其是针对各项指标,要求每月拿出具体成果。
5、编制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部署报告将节点提前,但不允许延后,且必须保质保量。
6、责任人、配合单位填写中,属于本中心或本部门人员一律填
写入责任人一栏,如需本中心或本部门以外人员配合写入配合人一栏。
7、相关计划编制后,要求本中心每周维护,尤其是对董事长要求进行增补(分管副总、产业集团总经理突出要求也可以纳入到此表中)。除纪要增补外,如需对既定计划进行调整需与控股集团综合管理中心进行对接。
8、计划编制分四个方面:1)责任状;2)职责;3)工作部署报告(董事长年会工作报告、控股集团工作部署报告、控股集团转型升级报告、各产业集团年会报告);4)董事长会议纪要(及时增补)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