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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20-39202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09:56: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油气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油气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2007-11-22 | 作者: | 来源: 国土资源报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咨询】【马***】

一、审批事项

油气采矿权延注销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7.《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2003〕

136)8.《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9.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

2.履行了法定的采矿权人义务。

3.资料齐全,符合采矿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要求。

4.完成相关资料汇交工作。

5.缴清了相关费用。

6.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⑴《采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一式3份);

⑵ 采矿项目完成报告或者采矿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⑶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⑷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⑸ 申请材料清单。

1.报件接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2、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变更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

3、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经审查批准准予注销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注销通知书》。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注销通知》。

八、收费事项

不收费

九、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40个工作日。【咨询】【马***】

十、示范文本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doc

第二篇:对外合作油气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对外合作油气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对外合作油气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131号)

6.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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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条件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

2、履行了法定的采矿权人义务。

3、资料齐全,符合采矿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要求。

4、完成相关资料汇交工作。

5、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

6、缴清了相关费用。

六、申报资料

⑴《采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一式3份);

⑵ 采矿项目完成报告或者采矿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⑶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⑷ 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⑸ 申请材料清单

七、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资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并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日期,审批所需时间等有关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2、依法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注销登记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

3、结果告知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八、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4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示范文本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doc 【咨询:马***】【E-mail推荐522675258@qq.com】【来源http://szglzx.com.cn】

第三篇:油气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推荐)

油气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2007-11-12 |【咨询】【马***】 | 来源: 国土资源报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一、审批事项

油气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6.《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7.《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8.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履行了法定的采矿权人义务。

3、资料齐全,符合采矿权延续的有关规定要求。

六、申报资料

⑴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⑵ 申请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及采矿许可证(原件);

⑶ 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或关于剩余储量的说明(加盖公章原件,3份);

⑷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要加盖公章);

⑸ 采矿权报告(加盖公章原件,3份);

⑹ 报盘;

⑺ 申请材料清单。

七、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资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并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日期,审批所需时间等有关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2.依法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延续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

3.结果告知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八、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时限为4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一)收费种类

1.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缴费方式

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领取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应在30日内按规定要求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后(随机和批量收费),持缴费收据和领取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通知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上述款项汇入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阜成门支行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 号:7112010***3 【咨询】【马***】

十、示范文本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doc

第四篇:采矿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采矿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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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7.《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8.《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原件)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8.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9.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经审查决定准予注销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注销通知书》。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通知》。

附件:

采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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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以用户需求为导向 积极推进地质资料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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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2 | 【咨询】【马***】 | 来源: 中国地质调查局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一、审批事项

对外合作油气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对外合作勘查许可证申请注销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131号)

8.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

2.履行了法定的采矿权人义务;

3.资料齐全,符合探矿权注销的有关规定要求;

4.完成相关资料汇交工作;

5.缴清了相关费用;

6.终止合同文件;

6、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⑴ 《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一式3份);

⑵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3份);

⑶ 勘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份);

⑷ 合同书和合同书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⑸ 终止合同文件(复印件,1份);

⑹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3份);

⑺ 申请材料清单。

七、办理程序

【咨询】【马***】

1.申请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申请材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并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日期,审批所需时间等有关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2.依法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注销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3.结果报告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合作探矿权注销的,申请人签字后领取《不予办理探矿登记的通知》,并将申报资料领回。

准予办理合作探矿注销的,国土资源部向探矿权申请人发领证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30日内,凭领证通知书和缴款收据,签字后领取探矿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4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和不予注销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示范文本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doc 【咨询】【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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