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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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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5]87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逐步取代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旧版票据使用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

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具体种类、适用范围、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由省财政厅另行发布。

三、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工作进度确定启用时间和范围,并组织相关执收单位认真清理旧版票据。

四、执收单位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5]858号)的有关规定。

五、正常情况下,《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由计算机填开。在遇停电、机器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可以手工填开,但必须填写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属于集中汇缴或减征的,必须在其右上角“集中汇缴”或“减征”字样后的方框内打“√”标记。

附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中《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管工作。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未经省财政厅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财务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

第五条 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人出具填开规范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未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由省财政厅制定。

第七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见附件)是指为适应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需要而设臵的通用性票据。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银行盖章后退缴款人作缴款凭证;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现金缴款的,由银行留存);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五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六联:执收单位的存根。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联次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前款规定用途使用,但下列情形第五联不作收据使用,由执收单位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销后,与存根联一同留存备查。

(一)执收单位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政府非税收入的;

(二)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又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人办理缴款结算凭证使用的;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划解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人向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直接缴款;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当场收取现款后,集中汇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划解上下级分成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未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从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划解至财政专户。

第八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是指为适应某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特殊需要而设臵的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各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市、县需要为某项政府非税收入设立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由票据使用单位向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可设臵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定额收据”和“政府非税收入非定额收据”两种。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具体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由省财政厅制定。各种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必须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

第三章 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等,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查确定。除确定的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票据印刷通知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承印的票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建立健全票据印制、入库、出库、盘存、运输等规章制度,确保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入库、出库、结存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对财政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定期对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协议的承印企业,应与之及时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和核销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财政部门逐级发放,分级管理。即省财政厅将票据发放到各市财政局,再由各市财政局发放到所辖县财政局;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票据;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票据。

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均不得越权核发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年度用票计划申报制度。执收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年度用票计划;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汇总本级各执收单位下年度用票计划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和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申报用票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执收单位首次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依据。经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凭《购领证》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款机构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执收单位再次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应出示《购领证》,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对执收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经核查无误,且确定其所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已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已审核票据存根退执收单位保存,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对审核不合格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查明原因、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在启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重号、少联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由其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执收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禁止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灭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书面报告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登报申明作废。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已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十八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执收单位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已被取消的执收单位,应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执收单位购领尚未使用的已取消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明文规定已废止的票据,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执收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转让、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购领证》。

第五章 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发放、购领、核销、保管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使用、缴销、保管等制度,设立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登记薄,定期向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购领证》、票据登记薄,由执收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执收单位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必须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刷、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工本费专项用于票据印制、仓储、运输及废止票据的损失弥补等,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实行无偿供应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二)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伪造、使用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农村公益事业筹资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收费收据》,以及暂不列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其他财政票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二篇: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乱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中《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管工作。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未经省财政厅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财务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

第五条

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人出具填开规范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未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由省财政厅制定。

第七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为适应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需要而设置的通用性票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银行盖章后退缴款人作缴款凭证;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现金缴款的,由银行留存);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五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六联:执收单位的存根。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联次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前款规定用途使用,但下列情形第五联不作收据使用,由执收单位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销后,与存根联一同留存备查。

(一)执收单位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政府非税收入的;

(二)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又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人办理缴款结算凭证使用的;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划解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人向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直接缴款;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当场收取现款后,集中汇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划解上下级分成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未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从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划解至财政专户。

第八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是指为适应某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特殊需要而设置的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各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市、县需要为某项政府非税收入设立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由票据使用单位向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可设置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定额收据”和“政府非税收入非定额收据”两种。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具体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由省财政厅制定。各种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必须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

第三章 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等,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查确定。除确定的印刷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票据印刷通知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承印的票据转移到其他企业印制。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建立健全票据印制、入库、出库、盘存、运输等规章制度,确保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入库、出库、结存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应当对财政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定期对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协议的承印企业,应与之及时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和核销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财政部门逐级发放,分级管理。即省财政厅将票据发放到各市财政局,再由各市财政局发放到所辖县财政局;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票据;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票据。

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均不得越权核发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用票计划申报制度。执收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用票计划;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汇总本级各执收单位下用票计划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和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申报用票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执收单位首次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依据。经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凭《购领证》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款机构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执收单位再次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应出示《购领证》,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对执收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经核查无误,且确定其所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已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已审核票据存根退执收单位保存,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对审核不合格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查明原因、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在启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重号、少联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由其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执收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禁止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灭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书面报告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登报申明作废。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已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十八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执收单位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已被取消的执收单位,应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执收单位购领尚未使用的已取消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明文规定已废止的票据,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执收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转让、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购领证》。

第五章 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发放、购领、核销、保管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使用、缴销、保管等制度,设立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登记薄,定期向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购领证》、票据登记薄,由执收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执收单位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必须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安全。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刷、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工本费专项用于票据印制、仓储、运输及废止票据的损失弥补等,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实行无偿供应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二)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伪造、使用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农村公益事业筹资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据》、《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收费收据》,以及暂不列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其他财政票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三篇: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审计、价格、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收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

(四)彩票公益金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彩票资金分配比例收取;

(五)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六)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收取;尚不具备直接收取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收取。

第八条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和期限。

委托其他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

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均可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代收机构。

代收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代收机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

第十三条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到指定的代收机构将有关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执收单位依法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代收机构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

第十四条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的待结算资金,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经确认为误收、多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十七条政府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中央和省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滞留、截留。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定,并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印刷企业定点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二条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三条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领购。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保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安全。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禁止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中的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或者擅自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并在20日内依法处理,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有关部门认为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受理,并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日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

(五)滞留、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违反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违反规定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伪造或者擅自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派驻省外的机构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05]858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划解、退还等结算业务,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以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项目政策界定,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执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当地金融机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的归集、记录、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二章 代理银行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均可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与代理银行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的名称、地址以及负责人姓名;

(二)代理银行主办行(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的开户行)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姓名;

(三)代理银行代收网点的名称、地址;

(四)代理收款方式;

(五)代收资金划转和对帐方式;

(六)服务质量要求;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委托代理协议书》要求,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三章 收入收缴

第九条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见附件1),直接将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集中汇缴是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现款在5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汇总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十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缴款人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合法凭证,也是银行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禁涂改。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中接到要素齐全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予受理,不得拒收。

第十一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省内使用。同城结算的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清算资金,异地的视同汇兑凭证办理。

第十三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银行盖章后退缴款人作缴款凭证;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现金缴款的,由银行留存);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五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六联:执收单位的存根。

第十四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付款期为5天(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超过付款期的凭证无效。《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缴纳现金。采取转账方式缴款且缴款人开户银行是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款项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该行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采取转账方式缴款且缴款人开户银行不是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以及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款项缴入缴款人或者执收单位选择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 实行直接缴款的,执收单位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款人持《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持第一至四联到缴款人开户银行缴款。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按照就近缴款原则,缴款人持第一至四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缴款。

受理银行收到缴款人提交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应当认真审查: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票据联数是否齐全;是否在付款期内;是否按规定加盖了印章;缴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现金缴付的,不填写缴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受理银行为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还应审核《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校验码是否正确。经审查无误,并确定缴款人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在第一联、第四联凭证上加盖章戳交给缴款人,以第二联作借方凭证;缴款人将加盖银行章戳后的第四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款项到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后,需在第五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当场收取现款。执收单位按收入项目汇总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在规定时间内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 省外以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应在汇款用途栏简要注明“执收单位名称和缴款项目”(其字数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每周四(节假日除外)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每周四营业终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余额为零。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应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汇总填制《一般缴款书》(式样见附件2)解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科目使用、级次划分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国库备案。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按照执收单位、收入项目,汇总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每周四划解财政专户,并向财政专户传递相关明细信息。

第十九条 受理银行是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由受理银行按规定录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信息。受理银行不是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由受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提交执收单位或缴款人选择的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收到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以第三联凭证作贷方凭证,并按规定录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信息。省外以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款的,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在款项到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后,应通知执收单位,并根据其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补录相关信息。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应及时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传递有关电子信息,按执收单位分项目报送日报、旬报和月报。

第四章 收入退还

第二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后,需要退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还:

(一)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还的;

(二)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款项需要退还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退还,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分别处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国库会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退还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式样见附件3),代理银行据此办理收入退还结算。政府非税收入退还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缴款人为个人的,经批准可退还现金。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付款银行交给付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付款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人交执收单位。退还现金时,收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不填写,但收款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第一、二联背面填写本人身份证号码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财政部门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须认真审核,付款银行审核无误后付款。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理银行违反规定向外签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的,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核算操作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五篇: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学校非税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扬州市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

3、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缴验、销毁等手续。会计室是学校各类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所有票据的购入、发放、管理及缴销。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票据检查、销毁工作。

4、学校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发票、收据,不得使用不合法发票、收据,学校财务机构一律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出不合法发票、收据,并有义务追究不合法发票、收据的来源。

5、学校所有票据由会计室统一向市财政局领购票据,并及时登记《扬州市财政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

6、票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票据领用人与票据管理人应在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分清责任,票据领用时,应先清点。

7、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填开,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杜绝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票据不得转让、出借或代开。按规定内容填开票据,内容完整、真实、规范,印章齐全,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原处。

8、票据开具人员在使用完毕后,应在每本票据存根联封面上注明票据开具项目、金额、作废号码。凡整本未使用完的票据,空白部分应作废处理,不得跨使用。会计人员应及时将票据分类,做好清点和核对工作,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票号从小到大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9、按照市财政局的相关要求,在指定时间向市财政局相关部门缴验票据,同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组织的年检和稽查。

10、会计室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后销毁。

11、款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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