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
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
(一)——基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调查和数据高鸣 郭芸芸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稳步发展,企业数量和规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发展带动能力显著增强。特别是2012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文件”),厘清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加快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迎来了新的发展“黄金期”。农业产业化龙头文件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信贷方面提供便利。文件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而且包括拟上市公司,还进一步包括了一些地区龙头和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广大龙头企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强化质量管理,创建知名品牌,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展现出快速发展的新特征。
一、发展概况据农业部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达41.7万个,比2015年底增长8.01%。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3.03万个,同期增长了1.27%。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约为9.73万亿元,增长了5.91%,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1%;大中型企业增速加快,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同比增长了4.5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约为4.23万亿元,增长了3.94%。图1农业部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分布图2016年,农业部公布了第七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总共为1131个。其中,山东省共计有85个,位居首位,第二名是四川省(58个),河南省和江苏省并列第三(55个)。有13个省份的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高于40个,还有7个省份的数量介于30-40个之间。从地区的分布来看,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传统农业大省。例如,经济发达省份的浙江和广东等省份,传统农业大省的四川和河南等省。这些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明显,对周边地区经济辐射力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一端与广大农户链接,在另一端与流通商或消费者链接,充当着农产品供需市场的桥梁,同时也是产业化经营的营运中心、技术创新主体和市场开拓者,在经营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着关键枢纽的作用。图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营业收入分布图根据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的833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含流通性农业企业)数据显示,高于45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有103家,营业收入为15亿元-45亿元之间的龙头企业为150家,而2亿元-15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数量最多(444家),8000万-2亿元营业收入的龙头企业数量为101家,低于8000万营业收入的仅有35家。从中可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集中在2亿元-15亿元,占比53.3%。2016年,江西省正邦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达到706亿元,成为最高营业收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于100亿元营业收入的企业数量为50家,占比6%,高于50亿元营业收入的企业数量为89家,占比10.68%。在课题组统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0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4.5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10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46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0强中,其营业收入均高于100亿元。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布局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格局,要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链中的火车头作用,还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其规模特征进行科学引导,针对其经营规模和所处阶段进行扶持。另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说,进一步强化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做大做强,是顺应市场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图3部分地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利润对比图图3是对部分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进行对比,通过对比可以看到,吉林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润率相对较高,达到了14.22%;安徽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平均利润为4147.65万元,利润率为2.60%;湖南省是传统的中部农业大省,2016年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利润为8693.59万元,利润占比2.34%;江苏为东部沿海省份,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而该省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利润为8232万元,利润占比2.67%;山东作为农业强省,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好,农业企业走出去水平较高,该省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利润为2.32亿元,利润占比6.16%;陕西为中国的西部省份,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利润占比为5.63%。各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与其产业结构布局和农业经济基础紧密相关。此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作用突出,也为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了多种类的社会化服务。数据显示,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提供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农产品市场供应量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2/3以上,有效保障了市场供应。
二、区域经营状况分析当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基本形式。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通过与农户的契约关系,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一体化经营,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解决生产、加工、销售相脱节、农户小生产和大市场相矛盾的状况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不同的经济区域,呈现不同的发展水平。为推进各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资源禀赋条件,开展了不同内容的管理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规划等。例如,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等文件,安徽省主办名牌农产品评选,湖北省组建了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进行担保,江苏省开通网络和组织技术交流等工作,广东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农地流转等。表1 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布表注:数据根据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整理得出。根据对833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析结果,有286家龙头企业位于东部沿海地区,占比34.33%;有337家龙头企业位于中部地区,占比40.46%;有212家龙头企业位于西部地区,占比25.45%。从数量上可以看出,中部传统农业省份等地区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明显的量的优势,并明显高于东部和西部地区。图4 100亿元以上营业收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布占比图图4是营业收入为100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布情况,从中可以看出,东部沿海地区有31个龙头企业的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占比63%;中部地区有13个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占比27%;西部地区有5个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的龙头企业,占比10%。结合表1和图4可知,尽管东部沿海地区的龙头企业数量不及中部地区,但是营业收入高于100亿元的龙头企业数量远远大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这也进一步的反映了我国中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多,但规模相对较小的现象。与之相反,东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少于中部,但规模体量较大。西部地区无论从数量或者体量上都与东部和中部地区有差距。
三、类型与品牌化发展分析在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类型多样,在不同行业中表现突出,充分发挥了对农业发展的引领作用。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生产方面表现尤为亮眼。粮食生产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致力于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的生产布局,改善农产品的供给结构,引导优势区调优调精、非优势区调减转向,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部分。图5 涉农类上市公司的类型分布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农业上市公司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要部分。截至2017年,我国上市公司合计3034家企业,涉农类(不包含茶类)企业合计为121家,占比约4%。其中涉农制造业69家,农业52家。在我国的农业上市公司中,食品制造业占涉农类上市公司的31%,食品加工业同样占比31%,两类农业企业占所有涉农类上市企业的62%,这表明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分布在食品行业。另外,农业种植业占比13%,仅次于食品制造业与食品加工业,这主要集中在粮食、油料等品种的种植;牧业养殖业占比12%,渔业养殖业占比8%,林业种植业占比3%。随着“互联网+农业”的快速发展和休闲农业的推广,相关服务业企业蓬勃发展,占比2%。从产业链划分来看,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产业链中游(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和下游(食品加工业),占比70.49%。而国外农业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上游(农药、化肥、种子和饲料等)和下游,例如种子企业孟山都、粮油加工企业路易达孚等。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分布在全国20多个省市区。其中,山东省最多,共有7家;其次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6家;湖南省和广东排名第三,分别为5家;另外北京的农业上市公司有4家。从以上地区可知,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中南地区、华东地区等,而我国传统农业大省的农业上市公司数量较少,集团性不同业务增加,这也进一步表明农业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已经逐渐脱离传统农作物和农产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服务“三农”方面,尤其是在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引领小农进入现代农业生产轨道的方面作用突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有几种主要的发展模式,表现为“企业+农户”模式、“企业+中介组织+农户”模式、“企业+中介组织联合+农户”模式、“协会+企业+中介组织联合体+农户”模式,现阶段,“协会+企业+中介组织联合体+农户”模式逐渐成为主流模式,在实行农业规模化生产的省份作用尤其明显。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的演变过程主要与交易费用和规模效益有很大关系,交易费用的降低,提高了产业链中各要素的配置效率,农业技术进步与分工明细则提高了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经营主体获得了较高的规模效益。农户和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体,农户与企业关系的演变是农业产业化演进的基础,政府在演进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黑龙江省为例,全省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龙头企业达到55家,其中超过百亿元的有4家,部分油脂类的公司全年收入超过300亿元。2016年以来,全省新建亿元以上的项目376个,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约282亿元,其中152个项目建成投产,新增农产品加工能力超过320万吨。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起到了引领小农户发展的作用。截止到2017年,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了引领了1600多个合作社加行业协会,共有耕地面积9600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54%。其中,带动小农户320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7%,小农户户均增收2460元。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2016年11月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4个省(区、市)56个县(市、区)60个村3254个农户的专项调查,不考虑自家用工折扣和土地折租,经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的农户稻谷种植亩均收益达到1224.34元。图6以黑龙江为例,调研该省国家级农业产化龙头企业,并进一步分析其经营类型。调研发现,黑龙江省粮食生产及加工种类的企业占多数,其次是油类和饲料类,其他类型产业数量相对较少,这与该地区粮食生产大省的定位一致。精准定位地区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地差异化培育企业有助于提高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图6 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类型结构图在品牌化建设和标准化生产方面,龙头企业发展迅速。根据《中国农业发展报告2017》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认证、检疫、质检等方面投入约为189亿元,增长了7.29%;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企业数量增长达11.78%,产品数量增长约为9.84%;超过70%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了HACCP、ISO9000等质量体系认证,超过50%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了省级以上名牌、著名(驰名)商标荣誉。此外,2016年农产品转化增值能力稳步提升,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与主要农产品原料采购总额之比达到2.58∶1。相较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三标一品”建设方面更显成果。截止到2017年,以黑龙江为例,黑龙江全省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6个,地理标志农产品40个。乡村振兴需要产业兴旺,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是主线,要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仍需加强。
四、未来展望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对部分省份入榜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6年和2017年营业收入进行了比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营业收入都呈现正增长。安徽省、河北、湖北、吉林、辽宁、陕西增长率分别为:7.99%、7.69%、12.89%、3.44%、3.45%、6.50%。图7 部分省份2016-2017年龙头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我国“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其中重要的内容,被寄予厚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呈现数量增加、类型多元、规模适度、产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显著提升的新态势。随着我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指向更加具体,基本形成了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重塑新型城乡关系,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优先发展提出了新要求。这些重大战略部署核安排,对加快农业产业兴旺,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体系做出了明确指引和要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力量必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特别是对农业发展质量、乡村绿色发展提出了要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与市场联结密切,发展较为成熟的一种农业经营主体形态,在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模式正在不断创新,龙头企业如何走好自身的发展之路,如何处理与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的合作关系是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面临的相同课题。农业企业对比于其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比较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产业链,发展能力较强,是适应市场能力最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未来的发展中,它仍然要肩负带领农户走向市场,拓展农业产业链,带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使命。因此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中还要多方位发力,共同促进其健康成长。
一、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为目标,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动力,各省市应尊重经济规律,为企业提供成长成熟的环境,因地制宜培养具有本地特色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据其不同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扶持政策。
二、坚持市场导向,重视品牌培养。培育新型主体的主要目标是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品牌化建设与农产品质量提升息息相关,重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品牌化培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于品牌创建进行支持。
三、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培育体系。通过完善财政税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等多种方式,给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
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环保理念。随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应该有所提高,政府要加强生态保护的监管力度,企业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作者单位:高鸣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郭芸芸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
(二)中国农业新闻网 2018-02-23 09:02:00 ——基于农民合作社的调查和数据彭超 杨久栋201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也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起步和发展壮大的“黄金十年”。这10年,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机遇期,合作社数量持续增长,业务领域持续拓宽,发展质量不断提高。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96.9万家,是2012年的2.86倍,是2007年的76倍,特别是近5年年均增速达到37.2%。农民合作社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各类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涵盖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阶段,连接了农业经营的收购、营销、储运各环节,融合农村产业一产、二产、三产各业态,基本克服了农户家庭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困难,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随着农民合作社内部组织不断健全,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民入社经营和增产增收能力显著增强。全国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46.8%,社均成员约60户。特别是涌现出了一批合作效益良好,农户收益显著、运行机制合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农民合作社组织,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并带动了农业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与创新。
一、发展概况在资源环境条件制约凸显、农产品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等一系列的挑战下,农民合作社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实践者,适应市场新需求,运用互联网+、绿色发展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了新动能。农民合作社资产、营收已经达到相当规模。根据农民日报社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的579家典型农民合作社的数据显示,2016年农民合作社营业收入社均约为1857.52万元,分配利润达到196.02万元(主要以国家级示范社为蓝本)。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体系对695个农民合作社的典型调查,合作社的社均资产为1234.13万元,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为社均576.52万元,流动资产(现金、存款、应收款项以及种子、化肥、燃料等存货)为社均347.25万元,农业资产(存栏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为社均261.61万元。接受调查的农民合作社社均负债298.94万元,其中,银行欠款154.26万元,亲戚朋友等个人借款90.45万元,此外还有民间借贷、村委会垫资以及部分应付账款、工资等。企业年度经营社均成本为843.56万元,工资性开支为82.99万元,雇工成本66.95万元。农民合作社表现出了较强的带农增收能力。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合作社当中,能够带动入社农户户均增收2000-4000元的合作社达到40.2%,6000元以上的达到24.9%,2000元以下的18.1%,4000-6000元的达到16.9%。
二、经营状况分析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不断丰富,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农民合作社在生产要素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形成了规模经济效应,逐步聚合与延伸农业产业,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既帮助农民解决了单家独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划算的问题,又帮助农户提高了市场谈判地位,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既可以作为生产主体,又可以是服务主体,还能够联结其他经营主体。从产业门类上看,根据固定观察点体系合作社调查,从事粮油种植的农民合作社占26.6%,从事蔬菜种植、畜禽养殖的农民合作社各占24.5%,还有24.2%的农民合作社从事瓜果种植,从事农机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占比为11.9%。而从事花卉行业、水产品和林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比例较低。从事的行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社占比为37.3%。从农民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服务上看,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的合作社最多,比重为87.7%,另有83.7%的合作社为社团提供农业技术培训服务,还有78.8%的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从整体上看,合作社在良种引进和推广服务方面稍显不足(占比仅为28.3%)。另外,在农产品加工服务上面也略有欠缺(占比41.9%)。在电子商务方面,专业合作社使用互联网购买生产资料、农产品和使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农产品的行为均高于预期。无论是使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生产资料还是使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均要高于未使用互联网购买和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使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农民合作社数量要比使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生产资料的农民合作社数量高出5.3个百分点。虽然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广度上有所提高,但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深度上仍处于较低水平,即专业合作社使用互联网购买或销售过农产品、生产资料的比重不高。在参与调研的365家专业合作社中,使用互联网购买过农产品、生产资料比重不足30%的合作社占到调查总体的78.7%,使用互联网销售过农产品、生产资料比重不足30%的农民合作社占到调查总体的77.8%。具体情况如图(3)和图(4)所示:在对使用过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农产品的合作社统计分析后发现,农民合作社使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或农产品的途径主要集中在自建门户网站电商平台、自建手机APP电商平台以及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社通过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网销的比重最大,有效占比约为69.1%。通过自建门户网站电商平台和自建手机APP电商平台的合作社数量基本持平,有效占比均在31%左右。影响专业合作社参与电子商务的因素较多,对专业合作社从没有进行过“网购”或“网销”的原因统计分析后发现,相关物流服务不完善、不懂电商平台使用和“网销”技巧以及市场费用、推广费用较高等不同程度上制约着专业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近年来,农民合作社从事产业门类、经营业态由过去单一的生产服务,向生产、供销、信用业务综合合作演变。据估计,超过一半的农民合作社提供产加销一体服务,服务总值达1.1万亿元。部分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为成员提供融资服务,有效缓解了农户融资难问题。有的农民合作社与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贷款公司合作,引入外部信贷资源,发展供应链金融,解决成员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还有向社际联合发展的态势。据估计,基层自发成立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已经超过1万家。这些联合社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品牌化发展分析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展转化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随着我国居民食物消费结构升级,城乡居民不仅要求“吃得饱”,还越来越关注“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健康”等美好生活的要素,对农业多功能性和多元化产品供给提出了深刻要求。面对市场需求的新变化,部分农民合作社组织农民发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开展质量认证,打造产品品牌。目前,已经有43.7%的农民合作社实施了标准化的生产和服务,但仍有56.3%的农民合作社没有实施标准化的生产和服务。有29.6%的农民合作社拥有自主品牌,有14.5%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品牌。有65.5%的农民合作社注册了商标,有15.4%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注册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有49.9%的农民合作社有产品已通过国家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有23.7%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有两种以上产品通过国家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社会责任随着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农民合作社作为主要农业生产服务的重要力量,不仅担负着带动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责任,农民合作社根植农村,也是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保护农村资源环境的重要主体。更重要的是,农民合作社是重要的农产品提供者,肩负着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城乡居民食品安全的重任。可以说,和一般经营主体相比,农民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多,也更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农民合作社大多建立了相关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70.0%的合作社建立了农产品生产记录,67.4%的合作社有能力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66.7%的合作社能够规范使用农业化学品投入。然而,能够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合作社只有38.2%,这是未来需要提高的重要领域,也是政策支持可以考虑的方向。在带农增收方面,大部分农民合作社都能够通过分红、二次利润返还等方式带农增收。参与调查的合作社中,有71.7%近三年进行过分红,有48.3%实施过对社员农户的二次利润返还。在应用绿色技术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除了发展有机生产,减施农药和化肥之外,农民合作社还采取了其他的环保措施。例如,参与调查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把49.5%的秸秆粉碎还田,15.1%的秸秆用于畜禽饲料过腹还田,还有11.6%将秸秆作为生活燃料。在提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方面,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建设并且扶难济困。参与调查的农民合作社中,有47.5%的合作社提供过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有33.1%的合作社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作出过贡献,有64.2%的合作社为社区内的困难群众提供过帮助。但是,也应当看到,有15.1%的合作社在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方面投入不足。在全社会脱贫攻坚战中,“合作社+贫困户”成为各地产业扶贫的主要模式之一,通过吸收贫困农户入股,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成为产业脱贫的重要组织载体,成效显著。
五、未来展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其写入党章作为中央部署的七大国家战略之一。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农”工作提供了总指导、总思想、总要求。2017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就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了具体部署。2018年一号文件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重要指南。这些重大战略部署,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从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一系列制度,为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为支撑、规章制度为配套的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国家相继修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了合作社登记办法、年度公示报告、规范有序开展信用合作等配套制度,19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以项目制补贴和税收优惠为两翼,信贷担保为保障,示范评定、基础设施、人才培养等为配套的合作社扶持政策体系。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支持、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等6个方面,进一步系统构建了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体系。2015年开始,国家从农资综合补贴存粮中拿出20%合并过去的规模经营主体补贴和农业补贴的增量部分等,用于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重点解决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07-201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118亿元,年均增长21.5%,各级农业部门认定示范社超过18万家、联合社达到7200多家。我国已经初步设计以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为顶层制度,各级地方政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分层对接的多层级指导服务体系。201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了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依法推进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合力。大多数地方陆续建立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湖北、安徽、江苏等地成立了指导服务合作社的专门机构,加强对不规范和涉嫌违法合作社的风险排查、清理整顿。各地打造省、市、县三级辅导员队伍,开展“千人带万社”、“专家一对一”等结对帮扶,为合作社提供全方位服务。各级政府落实国务院“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农民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展望未来乡村振兴的历史进程,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织载体和经济力量,在实现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发展有机衔接、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产业体系等方面,必将承担更多的功能,发挥主力军的作用。首先,在带动农户方面,农民合作社将在生产合作、购销合作、信用合作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功能,引导小农户更好地纳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其次,在规模实力发展方面,农民合作社将进一步做大做强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各类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将会以新的发展阶段,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将会在流通加工、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再其次,金融服务将成为农民合作社拓展功能的重要领域。金融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核心,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于金融信贷担保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然而,当前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的金融服务仅仅停留在赊销农资等初步低水平的金融活动上,仅有25.0%的合作社能够为社员提供融资担保,也只有26.4%的合作社能够提供内部信用合作,而能够承担金融中介功能的合作社比例仅为7.0%。新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增的金融、担保等的条款,将为农民合作社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和强有力的法律支持。随着农村信用评价体系的健全,农业供应链金融、信贷担保联盟等将会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将成为众多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的中介载体。最后,农民合作社经营指导和政策扶持将更加科学化。随着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农业大数据已具雏形,农民合作社的统计调查手段也将进一步优化。
第二篇: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
从主体总量、发展质量、产业结构、区域分布、存活率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对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深入分析,把握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全国的位次,总结发展规律,了解主体存活能力及活跃水平,发现薄弱环节及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定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
随着中国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已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调查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盈利能力、资金来源、市场导向、产品认证、品牌建设、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通过我对廊坊市新型农业园区的调查我发现。其经营者大多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积极参与技术培训,拥有一定的非农工作经历。与此同时,他们在融资、土地获得、服务体系、政策效率、后继人才等方面仍面临困难和挑战。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是现阶段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
一般而言,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由改革初期相对同质性的家庭经营农户占主导的格局向现阶段的多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转变。这种多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同的是,农户(家庭农场)仍然是中
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但是,随着中国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加快,中国农户群体开始逐渐分化,农业经营者分化为传统农户、专业种植与养殖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半工半农型农户和非农农户五种主要类型。其中,专业种植与养殖户,被称为专业大户,是指以农业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为主,初步实现规模经营的农户。有学者认为,与大规模的机械化农场相比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农场)更加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是在现有城市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
业隐性失业、收入低下、产业升级困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路所在。
通过我对廊坊市新型农业园区的调查,我发现。尽管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分配机制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但从本质上看,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和带动效应,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较充足的资金来源市场导向性强注重品牌建设。结合调查所得的资料和数据,本文给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分析:
(一)经营规模较大,呈现辐射带动效应
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如果说农业专业大户是以其土地经营规模大为主要标志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它们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创新,实现了社员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经营规模化,这将是中国小农基础上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的重要方向。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数平均约为130位,最多的合作社达到了1157位,社员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18.6亩,而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规模的中位数水平是850亩农机、植保等服务型合作社服务规模的中位数水平是1420亩。
就农业企业而言,90.9%的被调查农业企业拥有生产基地基地规模的中位数水平为516亩。农业企业通过“公司十农户”或“公司十基地十农户”等联结方式,不仅稳定了原料供应而且带动了周边农户。调查数据反映,农业企业带动农户数的平均水平为2044户,中位数水平为1000户,带动农户最多的农业企业带动了11000户农户,创造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盈利能力较强,资金来源呈现多元
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比一般传统农户明显要强。以农业专业大户为例,2011年人均农业净收益的平均水平就已达到4.4万元,而同期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9258元。此外,得益于制度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盈利能力也十分可观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11年净收益平均为273.9万元,农业企业为149.7万元。较强的盈利能力不仅有利于农业经营者收入的增加,而且增强了其对农业的投入能力。在被调查的农业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分别有77.6%和55.4%的样本其农业投入资金主要是靠自有资金,相对而言由于农业企业经营规模大,并且大多涉及农产品产后加工环节
资金需求量更大,主要依靠自有资金投入的样本比例就较低只有14%。
(三)市场导向明显,销售渠道各有千秋
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加面向市场,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并且参与市场竞争。数据分析表明,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78.69%的产品是针对市场需求生产的,这一比例在被调查的农业企业中提高到了84.32%。在产品销售渠道方面,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有千秋但相互间的差异也比较明显。
(四)重视品牌建设,产品认证比例较高
调查结果显示,拥有自己的农产品品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比例达到了61.8%。其中,拥有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合作社比例超过了35%。农业企业拥有各级产品品牌的比例更高,其中获得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比例高达65.9%。相对而言由于品牌建设需要较大投入,农业专业大户往往以加入合作社或参与订单农业的方式分享品牌效应。但是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着不少发展瓶颈与难题。
一、资金土地约束农业服务体系滞后;
二、支农政策脱节政策落实效率不高;
三、后继人才缺乏退出进入机制缺失。
总结: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是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
基本思路是,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市场取向改革转变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方式,营造农业创业与就业的良好环境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
第四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2017年06月12日08:38 农产品期货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坚持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
(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
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秧、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发挥供销、农垦等系统的优势,强化为农民服务。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五)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验,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资金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的有效机制。鼓励地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七)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农户家庭农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
(八)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
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县(市、区、旗)根据实际情况,在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第五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有效化解这些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就是适应发展现代农业需要,着力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实现“两个转变”。
专业大户
农机专业服务大户的主要特点:具有强烈的科技兴机理念。具有坚定的依机致富信念。具有优秀的服务农民的品质。
农机大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组织化程度不高,信息来源少 二是文化水平偏低,应用能力差 三是发展极不均衡,行业差距大
加快农机专业服务大户发展对策和建议:
1、统一思想认识,牢固确立农机专业服务大户的主体地位 2、建立扶持机制 3、突出培育重点。4、完善信息服务 5、启动培训工程 6、维护合法权益
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发展的现状
1、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平稳增长
2、第三产业发展迅速
3、劳动者报酬和农民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
4、各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
乡镇企业发展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1、资金紧张,融资困难
2、技术相对落后
3、员工素质不高,优秀人才缺乏
4、管理水平不高,效率低下
5、信息化建设滞后
推进新时期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拓宽乡镇企业融资渠道
2、提高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3、改善人才管理机制
4、提高乡镇企业管理水平
5、促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
6、乡镇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要加快
7、加强领导,健全监督机制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因素分析:土地流转困难;生产资金不足;家庭农场界定缺乏统一标准;家庭农场经营结构单一;家庭农场主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社会化服务体系亟待完善
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协作互进建设;尽快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促进家庭农场经营结构的多样化;提升农场主的综合素质;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家庭农场的优势特点
1、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2、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3、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推广难题:
1、中国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的定义。
2、难以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缺乏更新设备和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
3、融资难
4、土地流转不规范,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
实施建议:
1、探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同时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3、加紧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
4、应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家庭农场经营存在的问题
主体地位不明确
经营缺乏统一规划
经营需要政策的扶持
资金来源需要改善
经营风险管理有待提高
经营急需人才
经营缺乏配套措施
对策:
1、政府层面:第一,赋予家庭农场法律地位、市场地位,使得家庭农场“三位一体”。
第二,进行统一规划。
第三,制定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
2、家庭农场行业层面:第一,我国目前已经有农民合作社,这是一种家庭农场抱团的形式,也为家庭农场行业日后行业组织建立的雏形。第二,家庭农场可以成立一些专业的服务性公司。第三,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对产业链利润的分享。第四,通过特色化经营和控制同业数量,弱化同业竞争。第五,发展非农业项目。
3、家庭农场层面
第一,强化家庭农场主自身素质。第二,引入技术人才。第三,实现市场化运营。
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的主体之一,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产业组织形式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㈠是组织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㈡是以种养业为主,深加工不足。㈢是以提供服务为主,利益共享不足。㈣是发展环境仍不宽松,做大做强十分困难㈤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对合作社认识不到位。合作社管理不规范。合作社的社员素质不高。合作社资金运转困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要采取切实措施
第一,坚持标准,重视质量。第二,认真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保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第三,加强指导,用好扶持政策。第四,加强监督 真正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力和权利 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权 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的职能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实体的税费负担问题 解决运作支撑力度不足的问题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人才缺乏问题 对如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制定激励发展措施
强化规范化建设)强化科技特色
健全部门机制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