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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合集五篇)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20-41644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8 03:53: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承德县财政局文件

承县政财字„2008‟15号

承德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承德县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生态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生态村)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经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承德县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生态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生态村)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生态村)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生态村)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各乡(镇)要按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生态村建设有关要求,以村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时间、内容、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管理机制、预期效益等。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新农办、文明办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实施方案的评审及批复工作。

各乡(镇)及村要足额安排配套资金,项目资金不得留硬性缺口,乡镇及村配套部分可采用现金、以物折款、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乡(镇)政府申请县相关 2 6 部门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县相关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财政所组织相关报账资料申请县财政报账。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审核报帐制管理。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新农办、文明办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审核报账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财政所要根据县财政部门统一要求,设立专帐、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履行报帐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县财政部门申请预付部分资金。预付资金最高为项目批复财政资金总额的30%。

第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各乡(镇)财政所凭相关资料到县财政部门审核报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暂不审核报帐,待其完善合格并验收后,到县财政部门报帐。

第九条 项目审核报账可采取单项完工单项审核报账及总体完工一次性审核报账两种方式。

第十条 各乡(镇)财政所凭以下资料到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帐:

1、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

2、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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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报账申请单;

4、项目建设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要求原始发货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发货票(代开发票要附有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禁止 “白条”或不合法单据审核报帐;

5、公开招标承包的项目,有具有法律效用的承包合同和工程预、决算;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招标承包的项目工程,在验收合格报帐时,财政部门要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因施工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若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再将5%的质量保证金如数拨给建设单位或承包人。

未实行承包的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行承包的工程适当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乡(镇)财政部门在申请审核报账前,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资金使用情况、举报联系方式等在项目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再申请审核报账,如有不同意见,由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审核报账

(一)不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方案或不按项目实施方案实施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资料的;

(三)未经验收或没有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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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示期内项目建设存有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四条 各乡(镇)财政所要强化对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完整的报帐资料,严格审核、及时报账。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生态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建设任务,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当年建设任务完成,县财政安排业务费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四)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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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财政 新农村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报:崔书记、李县长、许县长。

抄送:审计局、监察局、文明办、新农办。

(共印40份)承德县财政局 2008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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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新农村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省扶贫办领导:

**区**镇**村位于西长公路**段东侧,全村共辖14个村民小组,746户,3588人,耕地面积8126亩。

今年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村党支部、村委会积极响应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按照“一个中心,六大功能区”(即以村部为中心,建成公益事业区、小康家园示范区、加工服务区、主导产业开发区、规模养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布局,对全村的新农村建设进行了全面规划。

目前,已建成村部办公楼一幢,完成**小学改建,拓宽硬化村级道路9公里;建成前宅后院式小康农宅15套,已搬迁入住 15户,并被列为“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建成标准化的村级卫生所1处,文化活动中心1处,新建水塔2座,铺设自来水管道3600米,共需资金93万元,现已自筹13万元,上级部门解决25万元,尚缺资金55万元,恳请贵办帮助解决。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三篇:新农村建设资金申请报告

省扶贫办:

**区**镇**村位于西长公路**段东侧,全村共辖14个村民小组,746户,3588人,耕地面积8126亩。

年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村党支部、村委会积极响应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按照“一个中心,六大功能区”(即以村部为中心,建成公益事业区、小康家园示范区、加工服务区、主导产业开发区、规模养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布局,对全村的新农村建设进行了全面规划。目前,已建成村部办公楼一幢,完成**小学改建,拓宽硬化村级道路9公里;建成前宅后院式小康农宅15套,已搬迁入住

15户,并被列为“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建成标准化的村级卫生所1处,文化活动中心1处,新建水塔2座,铺设自来水管道3600米,共需资金93万元,现已自筹13万元,上级部门解决25万元,尚缺资金55万元,恳请贵办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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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镇**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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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2008年

9月1日

关于解决***村水利灌溉建设资金的申请报告

县水利局:

我村地处***乡东端,现有耕地面积1850亩,其中水田面积1300亩。历年来,农田灌溉用水就是大问题,除去***水库和富裕化水库能解决500亩之外,其余都是靠天吃饭。为了解决灌溉难题,我村拟对面积近50亩的钧塘进行清淤维护,以充分利用这一地下水资源,该工程如能完成可解决我村800亩水田常年用水,顺带解决芦家田村200亩。工程预计需浇注高2米、宽0.3米、长1公里混凝土墙对原有堤坝加固,清理1.5米深的於泥及修一条围绕钧塘长1.5公里的排水沟解决钧塘往后淤塞问题,工程造价共计25万元,其中我村自筹资金2.5万元,尚有近23万元的资金缺口,特恳请贵局解决建设资金为盼!。

当否,请批示!

第四篇: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06月06日 15时53分 807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农业农村

“新农村”

“补助资金”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新农办: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设立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请各县区财政局、新农办接到本通知后,认真按照有关要求,于2007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设立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各县区财政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新农办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章 扶持原则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奖补结合的原则。专项补助资金不单独使用,用于扶持项目的后期补助,前期投入以乡村集体和群众投入为主;

(二)非重复补助的原则。原则上与其他政府性资金已予以支持的项目不重复交叉投入;

(三)务求实效的原则。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项入手,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四)重点支持的原则。侧重支持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

(五)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

(六)动态管理的原则。对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立即终止扶持,收回补助资金。对考核资金使用效果较差的者,下不再安排奖补;

(七)总量控制、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补新农村建设“十镇百村“示范工程、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项目、中央财政整合资金支持新农村建设试点县配套资金项目、十强乡镇表彰奖励资金项目以及新农村宣传、培训等。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十镇百村“示范工程和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项目,分为农业生产及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村内道路建设奖补、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奖补、村内社会事业发展配套设施建设奖补等。其中农业生产及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一)农业生产及基础设施建设奖补。主要用于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和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引导示范村镇围绕现代农业建设,改善田、林、路、渠等农业生产条件,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促进农民增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0%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村内道路建设奖补。示范点村、组内串通新建道路硬化及道路旁的下水道或排水沟建设按投资总额的50%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奖补。对列入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的村,进行污水垃圾处理、改厕改圈、沼气池建设、立面整饰等。村内“四清“(清垃圾、清污泥、清路障、清私搭乱建)主要依靠乡镇、村组组织农民自行实施,镇村适当补助。村庄整治行动计划建设项目由村委员会按照农民要求最迫切、受益最直接、整治最见效的原则,有重点的选择实施项目,进行一次性打捆申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污水垃圾处理。生活污水无法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中心村或基础村建设村庄小型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每村补助3万元;进行生态净化处理的,每村补助1万元;垃圾集中收集及建垃圾池(箱),每村补助5000元。

2、改厕改圈。村内新建公共厕所,每座补助3万元;农户新建或改建三格式厕所的,每座补助300元;

3、沼气池建设。村内养殖小区建设大中型沼气池,每口奖补2万元;农户新建沼气池,每口奖补300元;实行“一池三改“(建一口沼气池与改圈、改厕、改厨相结合),另外奖补500元。

4、立面整饰。对村庄房屋外墙及四周环境进行集中联片统一整修粉饰达20户以上的,奖补2万元。

(四)整治试点村社会事业发展配套设施建设。村内兴建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农民培训学校)、农村信息站、村民理事会、农技大院、党员活动室等建设项目,每村补助1万元;中心村卫生室,每个补助1万元;中心村村级农民体育活动场所建设,每个补助1万元。

第七条 示范镇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及示范村镇的规划奖补资金使用意见,由市建委按照《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报市新农办审核,市长审批后,另行制定补助办法。

示范镇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及示范村镇的规划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十镇百村“中的示范镇新农村建设项目补助以及“十镇百村“规划奖补及培训等,已享受过规划奖补的不再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申报

(一)凡属于本办法奖补范围,有受益区农民民主议定通过的项目建设筹资筹劳方案,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均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村委会进行项目申报。

(二)申报单位填写《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并附镇村规划、项目规划说明、相关图件、村民代表意见等附件。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由县(区)新农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于每年5月底之前联合行文上报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审核,否则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 项目审批

(一)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县(区)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核,确定项目内容和奖补额度。对通过民主议定、规划详实可行、配套资金落实、群众自筹比例大、申报积极性高、实施受益面广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二)经审核后的项目由市新农办、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两次拨付。

(一)项目批准后15日内,市财政与市新农办联合印发奖补文件,将资金拔付到县(区)财政支农专户,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到帐后10日内由县(区)财政按50%的补助资金预拨给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启动资金。

(二)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验收报告和项目总结上报县区新农办、财政局初验,县区财政局、新农办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新农办,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办会同县区新农办、财政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奖补资金。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然通不过市级验收的,收回剩余的奖补资金。对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占项目投资额50%以上(含50%)或项目奖补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将实行财务审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验收组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列明中央、省级、市级、县区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内容和金额。否则,各县(区)财政局不予拨付余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县(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要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不再安排下该项目点其它项目资金。

(二)县(区)新农办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评估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汇总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项目单位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区)新农办,县(区)新农办要及早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搜集整理和工作总结,同时要引导示范村镇积极探索新农村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下达的实施计划和建设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严格按规划施工,保证建设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标准、规划、地点和资金用途。项目因故中止的,由市新农办、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

乡(镇)、村组织负责,以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等为单位,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新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县区财政安排的新农村建设补助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合肥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略)

2.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验收表(略)

第五篇: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大审计[2002]3号关于中山大学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及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1.1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控制误差率在±20 %以内。

1.2 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设计招投标规定,组织设计招标工作,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控制

2.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使用单位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等。

2.2预留金的约定,在工程合同价款中按预算控制价的8%-10%约定预留金,作为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预留金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支付。

2.3 工程变更程序

2.3.1提出变更要求

(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

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包括变更的概况、变更理由、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变更预算书及对合同价的影响等)。

(2)发包人提出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提出工程变更文件。使用部门提出变更,必须书面申请,并附工程变更文件给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3)设计院提出变更,需同时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

(4)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初审,并按有关权限和审查批准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批示。

2.3.2工程变更审查

(1)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未经投资估计、预算、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工程变更而影响项目投资控制的,由发出人自行负责。

(2)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可以采取口头通知变更,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3)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后,在监理合同业主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及时送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

(4)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配合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变更文件的内容和变更预算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权限的,审批后向承包人发布变更批示;超越审批权限的,报处“投资控制小组”审批。

2.4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2.4.1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配合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变更是否合理、变更预算是否符合定额和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增加的变更预算是否超计划、该变更预算所需要费用能否解决。

2.4.2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10万以内,或增加投资占预留金10%以内,由工程管理科负责人或各校区基建办副主任审批签发。

2.4.3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10~20万元,由工程管理科或各校区基建办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处“投资控制小组” 讨论通过后,由主管基建工程的副处长或各校区基建办主任签发。

2.4.4单项变更工程增加投资在20万元以上,或累计增加投资占预留金的80%时,由“投资控制小组” 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处长签发。

2.4.5变更工程增加投资累计超过预留金,及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的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4.6使用部门提出的变更:在工程设计阶段要充分听取使用部门的意见,在工程施工阶段要严格控制使用部门提出的变更。增加投资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增加投资5万元以上,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工程变更文件及意见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4.7改变原设计功能或变更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时,还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价格后签署补充协议。

2.5补充协议的签定

发生以下工程变更应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2.5.1发生不可预见,如基础变更增加大量工程量、主要建材钢筋、水泥价格大幅上涨等,导致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占合同价的2%及以上。

2.5.2使用部门提出功能改变并经学校批准,增加原工程内容,导致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占合同价的1%及以上。

2.5.3未包含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附属及室外工程等。

5、由处务会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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