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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卸、销售管理制度
编辑:空山新雨 识别码:20-90449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9 12:39: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报废汽车回收、拆卸、销售管理制度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销售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2_年6月16日公布的307号令和省商务厅202_年16号文件相关规定,规范我公司的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强化对报废汽车拆解和销售的监管,保障守法经营和保护环境,特制订此制度。

第一条,报废汽车的回收必须做到:

1.组织上有保障。首先要组织一直高素质的精干的业务员队伍,专职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业务员必须接受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令的学习培训。必须做到遵纪守法、熟悉业务、爱岗敬业、忠于职守。2.信息化管理。业务部门在业务运作中,首先要和公安交警,交通车管等职能部门保持联系沟通,获取车辆资讯,掌握机动车动态,及时领悟国家政策。并且和各企事业单位、运输行业等机动车拥有人,经常接触交流。把相关信息梳理汇总,输入电脑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为业务操作提供依据,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真正做到信息上下共享、内外畅通。

3.要做好宣传工作。要把国家的有关规定、奖励补贴政策,一丝不苟地向业务单位和个人进行宣讲。做到广告与口头宣传相结合,使国家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广大群众成为国家政策的受惠者。

4.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对回收的报废汽 车逐车登记。记录回收、拆解、垃圾无害化处理情况及拆解下来的零部件、材料的流向等,并且存档备案。在回收的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对于那些盗抢、嫌疑和事故纠纷车辆,坚决拒之于门外。

对于合法车辆,要主动上门,热情服务。为车主排忧解难,提供方便。

5.车辆要认真核实证件、牌照、车架号、发动机号,必须保证车证相符。要过磅检斤,造册登记。并做好拓号、照相、填表等相关事项,配合好车管民警的监销工作。

第二条,在报废车拆解过程中,必须做到:

1.严格遵照公安部1999年3月25日发布的第38号令的要求,对机动车“五大总成”一次性破坏性的拆解成废钢,使其不能够再利用。

2.车辆进场后首先拆解电池、气罐,把油液抽排干净,单存单放,防止渗漏污染,严防燃爆灾害发生。3.把拆卸的可再利用的零部件,清洗干净、登记入库、单存单放、专人保管、防锈防腐。

4.对机动车拆解的废钢,重型裁剪成炉料,轻型切割压块。有色金属入库存放。

5.拆解的垃圾要及时清理,运送到环保部门制定的消纳场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条,零部件的销售。

1.把住销售关,杜绝国家禁令的“五大总成”销售,切断源头。对于可再用的零部件,也必须加强管理,保证做价合理,挑选自由。出售时要票据齐全、登记清楚。防止营私舞弊、以次充好,坑害用户和损公肥私。2.要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把有可能造成污染的电池、汽灌、废液等物质,交给有资质的企业回收。3.把废钢、有色金属出售给有资质的钢铁企业,竞价拍卖,价高优先。

第四条,对于回收部队的退役装备和报废汽车,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56号文件和总参、总后1986参装字第62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全体员工要认真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对于违犯制度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廊坊复成报废汽车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第二篇:汽车报废回收计划书(定稿)

汽车报废回收计划书

汽车报废的原因:到达驾驶年限的机动车,车身的指标发生变化,各零部件发生老化,对安全行驶造成影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上202_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而出交通事故的,加重责任.汽车报废的有关规定: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2_]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2_]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2_]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到年限可继续用机动车。

汽车报废的步骤:首先须经车管所核准报废后,车主将报废车辆交由指定的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后,在公路规费有效期内,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其影印件,到车籍所在地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销户手续。

汽车报废分多个类型。9座以下(包括9座)的非营运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期限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缓报废10年。从第16年起,每年需定期审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开始每年审验四次。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使用期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10年。从第11年开始,每年审验两次,从第16年开始,每年审验四次。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吨的微型货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准延缓报废。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轻型货车及大型货车,使用期限为10年,可延期5年,在此期间每年审验两次。拖挂的货车只能使用8年,不得延缓报废。

单位货车的使用根据车辆的总质量而有所不同,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的货车、全挂货车使用年限为8年,不得延缓报废。1990年7月7日以后注册的总质量大于1·8吨小型的货

车和其它重工业、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并定期检验,可以处长使用,但最长不超过5年。

汽车报废的补贴:202_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2_年1月1日-202_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202_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2_年1月1日-202_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车型具体补贴标准为: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车长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四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很多城市公交车均为9米以下车型,今年的补贴政策扩大了补贴范围,将“车长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纳入补贴范围,凡是符合规定的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不分车型均可享受补贴。

此外,为鼓励汽车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还提高了补贴标准,将“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和“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辆车4000元调整为5000元。

这位负责人表示,加大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支持力度,是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该项政策的实施,一方面能够鼓励老旧汽车车主适当提前报废更新车辆,促进我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减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三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渠道,防止报废车、拼装车、总成等进入市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计工二〔1990〕767号)规定,按照《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汽更办字〔1994〕第00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内贸易部统一管理全国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第三条

报废汽车的回收部门,是各级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报废汽车由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其直属公司负责回收;地方单位和个人的报废汽车由地方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负责回收。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报废汽车。第四条

国家重点冶金企业报废汽车的回收,仍按原物资部《关于指定部分冶金企业自行回收报废汽车的批复》(〔1991〕物函再字68号)执行,经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或其所在地区的直属公司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由本企业自行回收拆解利用,但不得流入市场。第五条

回收报废汽车的单位,须经物资主管部门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报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程序:

(一)交车单位持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或证明,向回收单位交车;

(二)交车单位交售报废汽车后,由回收单位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凭证明到当地车管和稽征部门办理下户、注销养路费和换领新车牌照手续;

(三)中央各部所属企、事业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收车单位应出具盖有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或其直属公司印章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交车单位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当地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汽车更新优惠凭证。第七条

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附表一),委托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其直属公司负责发放。

汽车更新优惠凭证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第八条

各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其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主要总成不得自行拆用。个别尚有使用价值的其他小零件,交车单位出具证明后,允许交车单位拆下利用,但不得销售。第九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其金属含量计算,参照废金属计价。对所交车辆完整、零部件齐全的,价格可适当上浮,做到尽量合理。第十条

严禁报废汽车、拼装车和总成进入旧车市场。已经批准报废的汽车要及时向回收单位交车,不准再流入市场。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对回收的报废汽车要及时拆解,对解体下来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几大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禁止出售,严禁拼装整车转卖;对尚可使用的零件允许回收单位折价出售。第十一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处,没收非法交易的报废汽车、拼装车、总成及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再生管理部门或金属回收公司,应当认真填写《报废汽车回收与拆解量季报》(附表二),按时报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和当地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冶金工业部金属回收办公室和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其直属公司按前款规定填写报表,经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三条

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按总参、总后、原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军队退役、报废装备转交地方的处理办法》(〔1986〕参装字第622号)执行。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厅(局、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内贸易部备案。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物资部、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1990年12月4日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施行办法》(〔1990〕物再字421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回收报废汽车协议书

回收报废汽车协议书

甲方:太原市尖草坪区后勤服务中心 乙方:太原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甲方同意将到期报废的汽车交由乙方回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回收报废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 甲方交给乙方回收的报废汽车,必须按国务院307号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五大类总成齐全及车辆完整。2. 甲方负责提供报废汽车的有关资料:行驶证、登记证书、车牌、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等。3. 甲方交给乙方回收的报废汽车必须为车管部门显示状态正常,无查封或被盗记录。如有交通违章记录,由甲方自行负责办理。4. 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命令与本协议有冲突时,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协议并告知乙方。

二、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对接收的报废汽车,严格按照国务院

307号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回收、拆解。五大类总成必须回炉,不得回流市场,如发现有违规现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回收价格暂定为

300 /吨,实际回收价格按当时市场废钢价格折算后作适当调整。从拖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结算。

3、乙方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好汽车的报废手续,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车管所的《注销证明》,办好后交回给甲方存档。

4、乙方负责太原市区内拖运报废汽车的费用,并承担拖运期间的安全责任。

5、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太原市尖草坪区

乙方:太原市物资再生

后勤服务中心

利用有限公司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五篇:回收报废汽车协议书

回收报废汽车协议书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XXXX

乙方:XXXXXXX

甲方同意将到期报废的汽车交由乙方回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回收报废汽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交给乙方回收的报废汽车,必须按国务院307号文《报废汽车回收管

理办法》的规定,五大类总成齐全及车辆完整。

2.甲方负责提供报废汽车的有关资料:行驶证、登记证书、车牌、企业法人

代码证复印件等。

3.甲方交给乙方回收的报废汽车必须为车管部门显示状态正常,无查封或被

盗记录。如有交通违章记录,由甲方自行负责办理。

4.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命令与本协议有冲突时,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协议并告知乙方。

二、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对接收的报废汽车,严格按照国务院307号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

法》的规定进行回收、拆解。五大类总成必须回炉,不得回流市场,如发现有违规现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回收价格暂定为/吨,实际回收价格按当时市场废钢

价格折算后作适当调整。从拖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结算。

3、乙方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好汽车的报废手续,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

明》,《收购发票》和车管所的《注销证明》,办好后交回给甲方存档。

4、乙方负责广州市区内拖运报废汽车的费用,并承担拖运期间的安全责任。

5、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本协议期有效期为壹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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