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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电源线盘和电焊机的通知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20-90409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9 00:46: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电源线盘和电焊机的通知

天能、天伟电石厂

关于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电源线盘和电焊机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用电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现要求如下:

1、电工每季度对全公司漏电保护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确保完好、有效,填写《漏电保护器安全检查表》。

2、每月对电焊机进行一次绝缘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填写《电焊机绝缘检测表》。

3、任何单位使用的电源线盘需经过机务队电工班检测(每1年检测一次),确保完好,在线盘上张贴合格标签,使用无合格标签的电源线盘按违章处理。

特此通知,请严格执行!

安保办

202_年8月21日

第二篇:浅析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

浅析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

低压漏电保护器是为了防止低压触电事故而制造的一种保护设备,如果在低压电网中发生绝缘损坏、漏电或触电事故,它便可以立即发出信号警报或迅速切断电源,而保护人身安全和进行绝缘监督,从而保护设备。有人认为,有了漏电保护器,已是万全之策,什么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统统放在脑后。请注意!漏电保护器不是万能保护。

一、安装注意事项

1.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干燥处,避免雨淋、灰尘和有害气体的侵蚀。用作总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应装在配电盘前,以便操作和观察;用作终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可与电度表、保险盒装于同一表箱内,漏电保护器应装于保险盒下方,接线不得颠倒反接,并应垂直安装,压线螺母要拧紧。

2.电子式漏电保护器的电源进线应从交流接触器主触点前端引取,电源进线最好用闸刀开关控制。

3.零序电流互感器应尽量远离有磁场的电器,如交流接触器、电流互感器、载流母线等,相距不得小于20cm。

4.配电变压器的中性点应良好接地,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

5.零线严禁重复接地;用电设备可同时设置接地保护,但不能设置接零保护。

二、使用注意事项

1.漏电保护器安装完毕后,首先应认真检查接线是否有误。确认正确后方可通电。

2.发现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方能恢复通电。严禁强行通电,更不能将其退出运行,以确保用电安全。

3.漏电保护器要定期试验,一般每星期试验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4.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电流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支路的动作电流必须低于总路的动作电流。

三、可采取的预防措施

1、强化员工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操作知识水平和自我安全防护意识。

2、安装了漏电保护器,工作也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穿戴好劳保用品,不可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3、漏电保护器一般不应单独使用,只适用于低压线路或手持电动工具,作为附加的保护装置。

4、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立即检查动作原因,事故排除后才能恢复送电。

第三篇: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1日,劳动部

漏电保护器是一种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电气安全防护装置,近几年已广泛推广使用,提高了我国生产企业安全用电水平。为确保漏电保护器的安全可靠性能,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四条 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凡执行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条 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手段、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 生产企业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应履行产品认证手续,并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第七条 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对出厂的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 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并具有认证标志,方可销售。销售单位对其经销的产品应有销售服务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商店经销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选用原则

第十条 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一条 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第十三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其它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四条 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酿造等行业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五条 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第十六条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第十七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一般应选用电流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

第十八条 当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动作的选择性。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2倍。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即不误动作)的条件下,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较小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极二线或二极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

第二十二条 在需要考虑过载保护或有防火要求时,应选用具有过电流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三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汽较大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保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密闭型漏电保护器。第二十四条 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应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动力配电箱;建筑施工与临时作业场所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临时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插头(座)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箱。

第四章 安装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

第二十六条 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七条 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安装时应注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第二十八条 在第14条规定的场所,必须设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一台漏电保护器同时保护二台以上的设备(或工具)。

第二十九条 在安装不带过电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时,应另外安装过电流保护装置。采用熔断器作为短路保护时,熔断器的安秒特性与漏电保护器的通断能力应满足选择性要求。第三十条 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安装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负责在用漏电保护器的常规检测。常规检测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测的项目为绝缘电阻、试验装置性能和动作特性等。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安全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对在用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应有明确的分工。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动作情况,包括正常动作、误动作、拒动作等,都要记录和统计分析。

第三十四条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对电工应进行有关漏电保护器知识的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漏电保护器的原理、结构、性能、安装使用要求、检查测试方法、安全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回路中的漏电保护器停送电操作,应按倒闸操作程序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第三十六条 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根据动作的原因排除了故障,方能进行合闸操作。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

第三十七条 使用者应掌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要求、保护范围、操作及定期检查的方法。使用者不得自行装拆、检修漏电保护器。

第三十八条 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必须更换合格的漏电保护器。第三十九条 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

第四十条 检查漏电保护器时,应注意操作试验按钮的时间不能太长,次数不能太多,以免烧坏内部元件。

第四十一条 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检修后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经过专业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检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报废销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回收利用。

第五章 监督检验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对管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建档建卡,对生产企业的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实施监察。对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劳动部门认可的特种电器安全检验机构,应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实施对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项目为:验证绝缘电阻和介电性能;验证动作特性;验证试验装置的性能;验证温升;验证过电流保护特性(仅适用于具有该项功能的漏电保护器);验证辅助电源中断时漏电保护器的性能等。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由劳动部门责令停产停销或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凡因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或不按照本规定安装使用而造成火灾、爆炸、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应追究生产或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地方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监督实施。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漏电保护器分析的论文

摘要:从几个不同的典型用电场所,分析漏电保护器作用的局限性,并论述应如何正确选用和安装漏电保护器及采取与之相结合的等电位联结安全措施。

关键词:漏电保护器作用局限性等电位联结

引言

八十年代以前,我国仍沿用前苏联模式一以零序保护作为接地故障保护。这种方式所检测的电流为零序电流,其可以用于包括TN-C系统在内的所有系统,但保护整定值必须大于N线和PEN线中流过的三相不平衡电流、谐波电流以及正常泄漏电流之和,其值约数十至数百安。这么大的整定值只能保护线路绝缘,而不能有效地防人身电击或接地电弧引起的电气火灾。八十年代后,采用了漏电保护器(以下简称RCD),它所检测的是剩余电流,即被保护回路内相线和中性线电流瞬时值的代数和(其中包括中性线中的三相不平衡电流和谐波电流),此电流即为正常的泄漏电流和故障时的接地故障电流。为此,RCD的整定值,即其额定动作电流In,只需躲开正常泄漏电流值即可,此值以毫安计,所以RCD能十分灵敏地切断保护回路的接地故障,还可用作防直接接触电击的后备保护。这在我国多年对RCD的实际使用中已得到了证明。然而,在对RCD的进一步使用中,应注意到它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1RCD作用的局限性

1.1RCD不能防止从别处传导来的故障电压引起的电击事故

RCD对接地故障电流有很高的灵敏度,能在数十毫秒的时间内切断以毫安计的故障电流,即使接触电压高达220V,高灵敏度的RCD也能快速切断使人免遭电击的危险,这是众所周知的。但RCD只能对其保护范围内的接地故障起作用,而不能防止从别处传导来的故障电压引起的电击事故,见图1。

图1中乙户安装了RCD,,而相邻的甲户却是安装了熔断器(RD)来作为保护,在使用的过程中,若甲户随意将熔丝截面加大,并且使用电器不经心而导致电气设备绝缘损坏,由于故障电流不能使熔丝及时熔断而切断故障,此时故障电压通过PE线传导至乙户的用电设备上,由于RCD不动作,致使乙户存在了引起电击事故的不安全隐患。这种例子在当前的城市用电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是不存在的。然而,在我国的乡镇,尤其是农村,笔者在调查中看到,因经济条件相差较大,加之用电设计不规范,此种现象则普遍存在,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2有些场所和设备是不宜装设RCD

在某些供给数据处理设备的线路,其电源线路上常装的抗干扰的大容量滤电容器,见图2所示。

图2中电容器的一端是通过设备外壳和PE线接地的,其对地电容电流为:

按上两式计算,当C大于0.22F时,正常工作的电容电流将超过15同mA,额定动作电流In为30mA的RCD可能误动,因其额定不动作电流Ino=(1/2)In=15mA。实际上电容器的初始充电电流远大于此,即若安装RCD为使它不误动,滤波电容的容量必须远小于0.22F,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数据处理设备的防电击不能采用RCD。国际电工委员会在IEC364-4-707中为数据处理设备的电气安全制订了专门的标准。

1.3有些场所是不允许装设RCD

如医院的胸腔手术台,是不允许装设RCD的。因为新型的手术台是一种用电的医疗电气设备,其正常泄愤电流只允许为0.01mA,发生接地故障时泄漏电流仅允许为0.05mA,而RCD的灵敏度远不能满足这一要求,相反,它可能发生的误动却能引起供电中断而发生医疗事故。还有一些用电设备及场所不宜装设RCD,在这里就不再一一叙述了。

2RCD的选用和安装

2.1RCD的选用

虽RCD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的功能优势却不能抹杀。为了防止接地故障引起电击和火灾事故,除断电将引起更严重后果的设备和线路外,全部电器装置都应按要求置于接地故障保护之下。末端插座回路不可避免地要接用一些移动式、手握式电气设备,这些最易发生接地故障,发生电击的危险也最大,为保证用电安全,不论那种接地系统,末端插座回路上都应装设RCD,并且它应为高灵敏度的普通型RCD,其额定动作电流In不大于30mA,.5倍In电流时的动用时间不大于0.04s。它既能防止电击(包括直接接触电击),也能防止电

弧性接地故障火灾。对固定式设备的过流保护若不能满足在5s内切断接地故障的要求也应装设此种RCD。而当建筑物电源总进线上的过流保护若不能在5s内切断接地故障时,应装设带少许延时的S(选择)型RCD,以保证与下级RCD的选择性,其In宜为100~500mA;且5倍In电流时的动作时间不大于0.15s。此S型RCD用以保护全部电气装置,但主要用于防接地故障引起的火灾,同时也作为插座回路RCD的后备。

2.2RCD的安装

对S型和普通型两级RCD的安装位置见图3所示。

图3中为某一住宅楼,每户配电箱的插座回路装一普通型的RCD,用于防火的S型RCD只在全楼电源总进线上安装。对大型电气装置可再加一级RCD,其In值和切断时间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

对TT系统因接地故障电流小,必须装设RCD来防止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事故。IEC标准规定TT系统电气装置若只装一个RCD,则此RCD必须装设在电源总进线上,以确保整个电气装置都在其保护之下。而对TN系统电气装置电源总进线上的过流保护电器若能在5s内切断装置内发生的接地故障,可不在电源总进线上装设RCD。

3结论

RCD以其高灵敏的动作性能,能作为直接接触电击保护的后备措施。例如当人体不慎触及破损的灯头或插头的带220V的相线端子时,它也能迅速切断电源,使人免遭电击的危险。但这只是在绝缘外壳破损时的后备措施而不是正规的保护措施,不能由此误认为安装RCD后电气设备可以不接地,也可不作总等电位联结。综上所述可知,RCD尚非尽善尽美,它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拒动,和其他保护电器一样,并不完全可靠,如果作了接地,尤其是

作了等电位联结,其作用在于降低接触电压,则可使受电击的人往往免于致死。另外,如果绝缘损坏,使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带电压,设备接地可以为故障电流提供通路,RCD可在人体接触带电外壳前切断故障,从而使人体免遭一次电击危险,可见,不作接地和等电位联结是很危险的,两者应结合应用,相辅相成,从而获得最好的保护效果。

参考文献:

[1]IEC/TC64,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S].[2]曾保全,住宅接地设计的几个问题[J],建筑电气,202_,(4):9-11.[3]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S].[4]JGJ/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S].

第五篇:34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202_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安监总政法 202_ 13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213条 废止劳动部关于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 劳安字 【1990】16号

中文名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通 过安监总政法 202_ 135号 法 规《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目 的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四条 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凡执行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条 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手段、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 生产企业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应履行产品认证手续,并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第七条 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对出厂的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 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并具有认证标志,方可销售。销售单位对其经销的产品应有销售服务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商店经销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选用原则

第十条 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一条 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三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其它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第十四条 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酿造等行业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五条 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第十六条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第十七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一般应选用电流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

第十八条 当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动作的选择性。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2倍。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即不误动作)的条件下,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较小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极二线或二极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

第二十二条 在需要考虑过载保护或有防火要求时,应选用具有过电流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三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汽较大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保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密闭型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四条 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应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动力配电箱;建筑施工与临时作业场所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临时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插头(座)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箱。

第四章 安装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

第二十六条 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七条 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安装时应注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八条 在第14条规定的场所,必须设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一台漏电保护器同时保护二台以上的设备(或工具)。

第二十九条 在安装不带过电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时,应另外安装过电流保护装置。采用熔断器作为短路保护时,熔断器的安秒特性与漏电保护器的通断能力应满足选择性要求。

第三十条 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安装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负责在用漏电保护器的常规检测。常规检测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测的项目为绝缘电阻、试验装置性能和动作特性等。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安全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在用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应有明确的分工。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动作情况,包括正常动作、误动作、拒动作等,都要记录和统计分析。

第三十四条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对电工应进行有关漏电保护器知识的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漏电保护器的原理、结构、性能、安装使用要求、检查测试方法、安全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回路中的漏电保护器停送电操作,应按倒闸操作程序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三十六条 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根据动作的原因排除了故障,方能进行合闸操作。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

第三十七条 使用者应掌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要求、保护范围、操作及定期检查的方法。使用者不得自行装拆、检修漏电保护器。

第三十八条 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必须更换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第三十九条 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

第四十条 检查漏电保护器时,应注意操作试验按钮的时间不能太长,次数不能太多,以免烧坏内部元件。

第四十一条 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检修后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经过专业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检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报废销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回收利用。

第五章 监督检验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对管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建档建卡,对生产企业的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实施监察。对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劳动部门认可的特种电器安全检验机构,应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实施对漏电保护器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项目为:验证绝缘电阻和介电性能;验证动作特性;验证试验装置的性能;验证温升;验证过电流保护特性(仅适用于具有该项功能的漏电保护器);验证辅助电源中断时漏电保护器的性能等。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由劳动部门责令停产停销或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凡因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或不按照本规定安装使用而造成火灾、爆炸、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应追究生产或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地方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监督实施。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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