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 25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五)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名,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名;
(六)近三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市城乡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城乡建委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书。
第七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入渝登记备案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八条 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有效期内在我市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逾期未提交年度复核申报材料的,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
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城乡建委。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入渝登记备案证书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
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报市城乡建委审核;企业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将入渝登记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取得入渝登记备案证后,应进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诚信档案系统注册,将企业及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数据录入诚信档案系统,接受诚信评价动态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国家及本市的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市城乡建委和工程所在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委对入渝从事工程造价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动态监管。凡发现有不符合入渝登记备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其入渝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
责,对其所辖区域内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人员、管理、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抓好管理。
第十五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依法接受建设、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劳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渝登记备案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入渝登记备案,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渝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入渝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城乡建委。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书》,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证书;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
(三)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六)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城乡建委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告诫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
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予以取消入渝登记备案资格,并将相关情况抄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被取消入渝登记备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5
日起施行。
第二篇: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
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
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 251 号)、《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2号)。
二、提交材料
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用A4纸单面打印或复印,按下列规定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提交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同时提供原件,核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返还原件;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所有材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如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可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
(一)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
2、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6、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7、分支机构为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交纳的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及证明材料(包括分支机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由相应社保中心核对盖章认可的《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
8、分支机构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
9、在分支机构执业的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身份证、人事代理合同、劳动合同复印件(分支机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材料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与分支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以及由该人事代理机构核对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
10、其它相关资料。
(二)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在渝承接业务后,应及时报送本企业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qsgczjxx.org)“信息采集应用平台”进行网上报送。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入渝登记备案证书,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变更审核表》;
2、市外工程造价企业的变更申请书;
(1)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工程造价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履历表;
(2)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变更:工程造价企业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履历表、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复印件;
(3)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变更: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四)市外工程造价企业遗失入渝登记备案证,应在重庆市市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向市城乡建委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1、《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书遗失补办审核表》;
2、入渝登记备案证书遗失补办申请书;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4、原登记备案证书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申请延续复核: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在我市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逾期未提交复核申报材料的,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三、办理程序
(一)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6号窗口接件并核验原件;
(二)市城乡建委组织相关处、站室初审、审查、复核、会审、公示、审批并公告;
(三)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3号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
市城乡建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工作(专家评审、集体会审、网上公示及补充完善资料时间除外)。
五、申报地点
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6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8
六、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委建管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咨询电话:63672795
第三篇: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外地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外地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外地企业总院(总公司)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外地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一次性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备案后方可依法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外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三)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五)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场地套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六)外地设计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其注册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七)外地勘察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10年以上,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八)除以上条件外,外地企业备案人员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备案总人数的1/5;
2、设立了驻渝分支机构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备案人员,应由企业总院(总公司)人员常驻,若常驻人员不足时,可聘用重庆本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聘用人数不得超过备案人数的1/5,且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
3、企业总院(总公司)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作为备案人员;
4、凡在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应为备案人员。
第七条 申请入渝登记备案的外地企业,应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第八条 入渝备案登记证实行复核制度,外地企业须在备案有效期届满60日内到市-23 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八)被市内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九)复核不合格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十)参与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十一)对已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未办理项目登记或虚报、瞒报、漏报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十二)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期间,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视造成后果严重程度,1至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外地企业备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清出重庆市场。被清出的备案人员,自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一)所完成的单项工程违反3条及以上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外地企业或备案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规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计入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抄告其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11〕40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复核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复核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
二、提交材料
已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复核所需提交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除申请表单独提交外,其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申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复核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复核申请表》(网上填报信息并用A4纸网上打印,一式两份);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复核介绍信(原件);
(三)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应包含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内容)(原件);
(四)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企业入渝备案人员的社保证明、用工劳动合同(社保应提供备案期间延续不间断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应有明细内容,并附社保局核实部门电话。社保证明提供原件;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新增人员仍按《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提交材料”之
(一)的相关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七)企业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后,本在渝所承揽工程项目的中标确认书(或分包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八)《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接件并核验原件;
(二)市城乡建委组织相关处、站室初审、审查、复核、会审、公示、审批并公告;
(三)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工作(网上公示、补充完善材料时间除外)。
五、申报地点
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1
六、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委建管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
咨询电话:63670053
注:2013年1月21日前企业申请复核时,由此下载《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复核申请表》,待2013年1月21日网上系统完善后再通过密码锁补充网上信息,提交上报。
第五篇: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渝备案登记
发布日期: 2008-6-18信息来源:
A: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单项工程登记备案
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二、提交材料
(一)由企业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重庆市外地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表》一式二份(登录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进入“建筑管理”下载。网址:);
(二)所申请备案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或分包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进渝承接工程任务的介绍信(原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企业自中标通知书下发或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
(二)申报窗口收到申请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告知,未告知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次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
B: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一、提交资料
(一)由企业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登陆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进入“建筑管理”下载,网址:);
(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介绍信(原件);
(三)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受权委托书(原件);
(五)企业在本市在建工程情况报告和5个在本市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在本市的办公经营场地或基地、在岗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符合本指南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资料提交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
(二)申报窗口到申请后,应发现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告知,未告知的从受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次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施工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明》。
申报窗口: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1
承办机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