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五分钟法学院】不当冤大头,这些情况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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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钟法学院】不当冤大头,这些情况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近年来,业主维权行为在各地愈演愈烈,有一些甚至走到了对簿公堂地步,不过结果往往都是铩羽而归。要想在维权中立于不败之地,什么情况下可以业主可以拒付物业费、哪些情况下又不可以拒交一定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内容去履行义务,也就是说业主需要交纳的物业费的标准和范围,都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去认定,对于超出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业主没有义务履行,物业企业也没有收取的正当理由。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2、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业主可坚决予以拒绝;
5、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7、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8、购买二手房,买卖双方没有相关的约定,业主可以拒交物业公司向其催讨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法妞问答 www.teniu.cc
参考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可以拒绝交纳不当多收部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哪些物业费业主不能拒交?
1、未居住使用不可拒交物业费
物业费一般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法妞问答 www.teniu.cc
护费用等。所以,就算你买了房没有入住,同样不能拒交小区的物业费(物业明确指出不交钥匙可以不交物业费的除外)。
2、未签物业合同不可拒交物业费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与物业管理公司协议中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缴费。
3、没用到已约定物业服务不可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4、房屋出租后不可拒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使用人不交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5、有约定的现业主不可拒交前业主所欠物业费。
买卖双方早已约定欠下的物业费由现业主交纳,现业主不可拒交前业主所欠物业费。因此房屋产权发生变动后,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须及时补交,否则将影响新业主的正常居住。
第二篇:业主拒交物业费理由解答
业主拒交物业费理由解答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我们熟练掌握物业管理知识,和业主真诚沟通,认真工作,用心做好服务,化解矛盾,满足业主的需求,避免减少不必要纠纷,提高物业收费率。本文汇总了业主拒交物业费理由解答供物业管理企业参考。
1、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缴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
2、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的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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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法不责众跟风拒交物业费。
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具有自然的诱惑力,不交费可能被跟风的业主认为是一种可以取巧的机会;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踊跃行事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且不能拒交。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4、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此种情况,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物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管理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证或保险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管理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的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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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6、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拒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业主不能据此而不缴纳物业费。
7、拒支付滞纳金。
对于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滞纳金数额过高的,会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
8、以未签物业合同拒交物业费。
《物权法》第78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4款都规定www.teniu.cc 催天下 让失信人寸步难行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议事规则,就对全体业主具有拘束力。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9、因开发遗留的问题拒交物业费。
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像保安的巡查、保洁的清扫、垃圾清运、治安联防、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特种设备的检测、绿化的种植养护等等,都离不开物业服务。没有物业费的收入,将直接造成物业企业利润减少,甚至难以经营。降低物业管理服务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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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业主拒交物业费的7个常见误区
业主拒交物业费的7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没入住就不交物业费
小赵购买的新楼马上就要交房了,可每天的工作忙得焦头烂额,下周又要出差,这一走就是几个月.不巧的是,小赵的太太上个月公派留学去了美国.交房的事倒是可以交给老妈,可物业费小赵想暂时不交,毕竟自己和太太这段时间都不会入住,没有享受他们(物业)的服务.政策解读: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律师说法:
从物业费含盖的内容来看,小赵理解的服务有一定的局限,因为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都是物业管理的组成部分.所以小赵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缴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误区二:未签物业合同不交物业费
艾某经营的网吧坐落于某市的一小区内.2003年7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约定进行了物业服务,可艾某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签物业合同,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艾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611元。
政策解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律师说法:
不管小区业主本人是否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只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了合同,甚至几方之间均未签立合同但物业已提供服务,就该对物业已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偿,否则诉诸法律法院也将判居民败诉.误区三: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交物业费
某花园的一位胡姓业主反映: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混乱,卫生状况很差,盗窃案件频频发生,业主们有意见,采取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表达不满,还有100多个业主联合签名要求更换物业,可是,物业公司反而把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告上法庭,不仅要其补交所有物业管理费,还要追加滞纳金.政策解读:
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小区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应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小区.律师说法:
建议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至于物业管理收费出现纠纷,可以通过业委会与物业之间的沟通来解决,一旦进入了司法程序,业主也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法庭提供因为服务质量不到位导致拒缴物业管理费的证据,最后由法庭裁决.误区四:对社区大环境不满意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许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要求超出了合理范围.他们认为物业公司只要收了钱,就应对业主的一切损失负责.比如,业主王先生住在顺义樱花园三区,距离首都机场很近,所以经常有飞机在小区上空经过.轰隆隆的声音吵得他们根本无法休息.王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他有权不交钱.还有业主反映自己所住小区周围公交车少,银行少等问题,许多业主都要求物业来解决,甚至有人提出物业雇用的保安应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政策解读:
物业费是否交纳所对应的义务是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是否已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其应尽之合同义务和责任.而业主所提出的相关服务项目问题,尤其是与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相关的问题,因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不能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合法抗辩理由
律师说法:
业主的要求就是少花钱多办事,做到物有所值甚至是物超所值.但具体到服务上,有许多软性的东西很难做到,而且众口难调.这个问题实际上已超出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能力范围.机场是以前就存在的,业主如果无法承受它的噪声当初完全可以不买这里的房子.物业总不能去建议拆掉机场.对于该小区周围公交车少,银行少等问题,许多业主都要求物业来解决,甚至有人提出物业雇用的保安应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这些都是不对的 误区五:法不责众跟风不交费
北京市某小区,刚开始有两三家业主不交费,物业一般不会采取强制性措施.但是这两三家不交物业费会给已经交了的业主起到不好的“模范带头”作用,许多本就不愿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看到别人不交也没事,就开始模仿.你不交不是没事吗,我也不交,这种影响就像传染病,有很多业主跟风.但久而久之,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不交费的行列,物业费就更加难收.政策解读:
物业和业主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物业的管理工作,业主达到房产的保值,增值;而物业可以通过管理树立自己的品牌.如果因不交物业费而造成物业服务跟不上,最后导致房产贬值的话,业主的利益就会有更大的损失.律师说法:
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具有自然的诱惑力,不交费可能被跟风的业主认为是一种可以取巧的机会;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踊跃行事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交了费不等于认可了物业的服务,业主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改善服务.不交费,按法律规定都没有资格当业主委员会委员,如果因此造成小区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那业主连轰走自己不满意的物业公司都无法做到,还会被物业告上法庭.误区六:对物业公司捆绑式服务不满不交物业费
为了收取物业费,某些物业公司以停水停电,拒绝向业主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等方式,催迫业主缴纳物业费,这种“捆绑服务”方式现在被普遍复制.业主张女士因为邻家移门纠纷,拒绝缴纳物业费,今年她孩子上小区幼儿园,被告知必须出具物业公司的完费证明,才能享受业主优惠待遇,他们称之为“捆绑式服务”.而业主认为优惠待遇是开发商在合同上承诺的,物业无权干涉.业主李先生因为物业费纠纷被拒绝使用小区内的健身房,对于物业公司的这种“捆绑在物业费上的服务”,李先生认为健身房是全体业主所有的,有权利使用.但目前他没有办法,法律诉讼的成本太高.可以说,物业公司“捆绑式收费”正在成为集中反映的问题,同时还有物业公司普遍效仿.政策解读:
根据有关规定,会所等设施从原则上讲不能收费,但因维修,养护需要费用,业委会可以委托物业公司进行收费管理,费用归全体业主支配.如协商不成,业主可以通过法律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物业公司也可以起诉业主,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律师说法:
一般而言,小区内的健身房,俱乐部,游泳馆属于配套设施,摊入了小区的建设成本,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按照“我的东西,我使用”的原则,业主有权利使用这些设施.业主采取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抵制物业管理服务的某些做法,是不成熟的行为.若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正常的手段,合法合理地解决.误区七: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
杨小姐居住在宣武区某小区.近日她在一进楼的门洞处看到一则健身俱乐部的广告,而在看到这则广告之前,她觉得物业公司根本就没有权利这么做,既然你们经营能挣到钱,我们大家不交物业费好了.与上面相似的一个事例,一小区业主因大堂被擅自出售,物业管理用房被私自出租,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产生纠纷,拒绝缴纳物业费.政策解读:
《物业收费办法》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律师说法:
物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纠正.但业主不能据此不缴纳物业费.
第四篇: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法律那些事儿: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案例回顾:
耿某购买了一套B小区的房子一套,并于2009年8月28日办理了入住手续,B小区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物业公司”)管理。耿某从入住之日起只缴纳了2009年9月10日至2010年9月9日的物业管理费。从2010年低至2014年就未再向物业公司交纳过物业费。无奈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耿某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费共计11886.8元并按照欠费数额的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耿某之所以不愿意交纳物业费,其答辩理由如下: 1.2010年至2012年的物业费,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2.物业公司所依据的物业协议是办理入住手续时要求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没有就协议内容逐一与业主协商,该协议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3.诉称房屋是经济适用房,物业费标准过高;
4.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绿化面积较低,很多树出现枯死状态,公共区域地面坍塌,部分业主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物业都没有解决,物业公司也有违约,无权主张违约金。
那么,业主是否有权拒交物业费呢?耿某的意见肯定也代表了部分业主的意见,这些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呢?
法律视角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物业管理条例》:“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以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无论前期物业协议还是后期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只要是在双方自愿情况下达成,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全体业主都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然而格式条款并非就无效,只有违反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有关规定的才会导致不发生法律效力。就本案而言,物业协议条款明显属于格式条款,但耿某简单认为格式条款就应当无效的说法显然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耿某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显然并不属于物业公司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可由其向其他责任人另行主张。
而对于耿某主张的物业服务质量低的问题,其提出的物业服务瑕疵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也并非是物业公司单方面的因素,故其要求减免物业费缺乏证据和法律支持,而物业公司也有一定的改进空间,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认定耿某应当支持物业费,但并不属于恶意违约,对物业公司要求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所以,在此敬告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不能以消极地拒绝缴纳物业费来对抗,这样既无合法依据也非明智之举,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得不偿失。
第五篇:业主赌气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业主败诉
业主赌气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业主败诉
[ 发布日期:2013-03-04 22:37:28 | 浏览:995次 ]
业主因为水管爆裂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来维修,物业公司将业主门反锁,把业主的用电断了。业主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拒绝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到法院。日前,裕安区法院审结了此案,认为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业主应承担缴费义务。
原告六安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4月16日安徽星辰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星汇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朱某入住后与原告签订了《前期星汇苑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公共照明费的义务。自2007年1月至今,共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840元,公共照明费180元,合计2020元。被告以物业费交至2009年6月份、水管破裂等理由,自2007年(除2009年1-6月)至今未交物业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前期星汇苑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缴纳管理费的义务。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六安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用2020元。(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