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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20-86059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5 00:05: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前言

(一)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我国法治体系已基本建成,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各个法治领域,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法的修订上,202_年3月全国人**过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202_年8月全国人**过了《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等一系列举措彰显我国法治发展走上新的台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当前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态势,生活在公平正义、权威高效的法治环境中,是国民翘首以待的理想。同时,由于当前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也面各种临严峻的挑战,迫于社会形势的变幻莫测和对法治社会的执着追求,我们需要加大法治建设进程的步伐,就建设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司法体制进行统筹规划,进行大刀霍斧的改革,确保法治的发展不落后于社会经济步伐和迷失发展的方向。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形成的标志。法院依法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一切干涉,是法治发展的规律要求和必然趋势;法官独立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裁判权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根本要求。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当前处于急剧转型时期,法治发展面临各种严峻的挑战。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底子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毒瘤贻害严重等原因,导致在司法领域出现众多严重问题,甚至出现冤假错案,背离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规律,司法出现不中立、不独立、不公正的怪相。作为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后盾力量,法院应当断即断,敢于面对这种严峻局势,敢于承担责任,敢于重大决策。

**地处祖国大西南,又是沿海地区,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市又是**区位优势最为突出的城市。当前**市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转型明显,面临各种社会问题复杂突出,**市产生的各种问题,全国普遍存在,极具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代表性。在司法领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也面临在全国已经经过学术界、官方等激烈讨论、耳熟能详的与司法改革直接相关的问题。因此通过对**法院就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伦理、法院经费、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现状等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对**市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可以管中窥豹,起到见微知著,通观全局的作用。此次调研内容主要是我国法院都面临的共同性问题。

(二)调研思路、方法

在研究中,课题组首先通过对**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各种司法问题和当前**市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做出总结和评估,得出各种相关数据和结论;收集调研所需数据并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司法层面的各种数据包括**市人民法院从202_年至202_年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的判决书、重审案件记录、抗诉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上级法院请示记录等法律文书,202_至202_年**市人民法院财政经费状况材料、法官薪资待遇状况材料、法官任免和调动记录,202_年至202_年**市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情况、202_年至202_年政法委会议记录等等,并选取周边经济社会发展较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基层法院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对比;从学术与实务的需要着眼,根据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现状特别是司法改革层面面临的各种问题,结合所得数据论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在整个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力求客观真实,不给调研留下模糊和空白等缺陷,竭尽全力做好调研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

本课题在具体调研方法上有数据分析法、案例抽样分析法、实地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数据分析法上,主要是通过收集课题所需数据,一是课题组成员亲自采集相关数据,例如采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二是从网络上收集数据,主要是针对非法学上的数据例**兴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问题等数据材料。

案例抽样分析法是通过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审判方面的文书材料进行分析。

实地分析法主要是对**市市区公民、**市市区公民就**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领域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问卷,获取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比较分析法是通过选取其他城市基层法院在审判领域、法院经费、法官薪资待遇等数据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总结得出相关问题进行比较论证。

一、当前影响**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作为基层法院,**市人民法院与其他法院一样,面临最具困难的问题,就是在独立行使审判权领域困难重重,受到各种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的干扰致使无法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集中体现。审判权是法院专有的权力,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保障公正审判的前提,公正是行使审判权是价值所在。当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以下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1、立法层次方面,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权威彰显不够。

从法理角度上,中立性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没有中立的司法,无从居中裁判,司法公正又无从谈起;司法独立又是法院保持中立的前提,授人以柄是无法保障中立的。司法公正是我国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独立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目前我国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立法规定是较为匮乏的,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三条法律条文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文义解释上应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不排除受其他方面的干涉,所依据的法律应是普通法律,即不包括宪法,因我国没有司宪的惯例,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普通法,这样无疑致使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威受到减弱,行使审判权受到困难。

从上下级法院关系上,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从文义解释上可知我国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类似行政机构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互相独立、互不隶属,在各自的审判权限范围内行使各自的审判权,监督是通过上级法院可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等诉讼方式进行。但是在实践中我国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不仅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种现象常常在我国法院系统发生,即在案件审判方面下级法院常常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也常常指导下级法院。这种请示和指导做法变相影响法院的层级关系,很明显有违我国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言,我国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法官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只在诉讼法方面规定审判组织和合议庭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程序。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延伸,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仅有法院独立刑事审判权而没有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样达不到司法的中立、公平的状态。如果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受法院内部体制影响,这无疑会导致案件审理的亲历性和直接性受到干扰,从而导致案件的不能由法官独立裁决。

2、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运作存在冲击审判权行使的亲历性和直接性的可能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审判制度,是对特定的案件依照议决程序并最终做出案件裁决结果的的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一定程度上有防止案件错判的一面,在我国法治建设起步阶段弥补法官队伍存在良莠不齐产生的不足,制度的存在和运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的运作容易导致以下消极结果:一是导致案件的审裁分离。依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对特定案件没有进行相关的审理,直接根据案件承办人的汇报经过短暂的审委会会议讨论过程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这样无疑导致案件审理的亲历性和连贯性遭到削弱,使案件审裁分离;二是审判委员会容易削弱法官的独立性,弱化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众所周知,我国审判委员会是由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及各庭室领导若干人组成,加上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管理上沿用行政管理体系,行政色彩浓厚,因此容易在此环节产生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现象,直接对承办法官的独立性,进一步影响其独立行使裁判权力。据此可知审判委员会的运作对审判权的行使的亲历性和直接性产生一定的冲击。

3、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严重影响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是法院吸收公民参与司法活动以此实现司法民主并通过陪审员的参与来弥补审判员在特定知识的短缺和经验的匮乏,促使案件得到更公正合理的裁决。依照我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行使与法官相同的权力。在实践中由于陪审员的选任不合理不科学导致些许陪审员所具有的知识或是综合素质的不足,或是法官对审判权的垄断达不到陪审员与法官互相制衡的效果,或是陪审员权力行使的不充分等原因,导致在有陪审员参与的审理中存在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这种陪而不审的现象致使合议庭一起合意案件的规定流于形式,陪审员制度设计的目的不仅没有得到实现,而且破坏合议庭组织的完整和案件的正常审理,进一步影响我国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4、回避制度落实不力,深受律师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干扰。

法官与律师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由于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不同,二者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司法回避是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而任职回避制度则是在现有回避制度之外,再造一道防止利益冲突的隔离墙,此举对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防范司法不廉、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对司法回避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不仅有利于引导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疑虑,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实践中由于律师队伍的良莠不齐导致有些律师以金钱、人情等法外手段来干扰案件的审理,有些法官抵不住这些诱惑而做出违法的活动。我国法律对司法回避有严格规定,不仅在诉讼法对法官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也有对有亲属从事律师执业的法官进行回避的专门规定,即《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但是由于实践中我国普遍存在法官亲属从事律师执业的现象,这种夹带人伦亲情的法官与律师关系常常上演里应外合的策略,对司法公正公平产生巨大的破坏,严重干扰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主要提下以下四方面:

第一,宪法层面上强化司法的权威,使司法权成为可与其他权力相抗衡、相牵制的强大的司法权;完善法院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方式,确保层级法院审案的独立性;确保法官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革除法院系统行政化管理体系,使法官能够免除独立办案的干扰。

第二,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或是撤销审判委员会制度,避免案件审裁分离,保障承办法官拥有完整的裁决权力,落实案件承担责任机制。

第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特别是在陪审员的选任规则方面,确保陪审员对案件的审理,建立陪审员案件审理责任机制。

第四,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完善法官回避制度和律师执业规则,出台防止律师干扰司法权的法律法规。

二、当前**市在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解决的方法

1、法官选任标准要求不高

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为,法治建设起步阶段在法官的任免上较为粗陋,例如有大量法官是由复转军人或是老师甚至是医生直接任免的,而且不需要法律专业培训和考试,这种现象直到新《法官法》的颁布实施,规定法官选任需要一定的资质和条件通过考试选拨后才有所改观。但是这种无需任何法科知识背景和培训考试就可被任命为法官的体制直接导致我国法官队伍基础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在一段时间内很难消除。当前我国法官选拨法律依据是《法官法》第九条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法官任免的资格条件,需要通过职业考试和选拨考试等选拨条件,也大大改进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素质,有力地促进我国法治建设。但是从《法官法》第九条可知我国法官的任免条件并不算高,例如在历年法院人事招考中,众多法院要求的条件是高校应届生,应届生一般年龄都在二十二岁左右,年满二十三岁的要求未免是有些低的,按常态二十三岁的人仍处于人生历练的初级阶段,生活常识和经验非常有限;在从事法律工作年限要求是一年到三年及以上,从工作经验角度上一两年的工作经验对于人生工作龄期而言是很短的,而且司法裁判工作作为对人的权利和国家生活的裁断,无疑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要求是非常高的,相较于美国、德国、日本等法治发达国家在法官选任工作经验年限要求而言我国对法官选任资历的要求是较低的。

2、法官队伍管理行政化,导致法官队伍中行政色彩浓重。

我国对法官管理沿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式的管理体系,法官与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公安系统一样一起被统称为干警;在级别待遇上法官的审判职务和法官级别实行政府系统行政级别管理体系,全体干警的工资福利、考核、晋升等均按公务员管理中的做法进行,与政府部门公务员管理体系基本一致,适用的等级待遇与行政机构人员待遇一致,一样是处级、科级等行政机构人员的待遇;法官等级不同以及所处职务不同常常适用行政机构的称呼,例如院长、副院长、庭长是其他法官的领导,他们与其他法官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在法院系统中拥有与党务和政府内大致相同的文宣、组织、纪检等非业务部门,这些部门的设计和管理也与直接适用公务员管理体系。对法官队伍管理适用行政化的管理体系,无疑增加法院系统的行政色彩,促使法官之间的关系演化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造成法官官僚化、等级化、权力至上等不良现象丛生。这种管理体制对我国法官队伍建设是极其不利的,容易致使法官不能独立判断,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容易受到权力的冲击,导致法官审判权力行使受到非法干扰。

3、地方法官不独立,独立判案受到严重干扰。

在与人大关系方面,根据我国《法官法》第十一条,院长、副院长的任免是由地方人**过选举产生,这样院长须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且我国法律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在我国人大可以通过个案监督等形式对法院进行监督的。在法院系统院长、副院长又领导着法院的审判工作,无疑法官的工作属于此范围。而且我国对法官的人事管理是横向管理,即受本地人事部门管理,而不是上级部门。这样法官的审判工作间接受到人大机构的制约,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或多或少受到影响;在法官的薪资待遇方面,由于我国地方法院的财政开支直接由本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包括法官的薪资待遇也是由地方财政负责和保障。这样无论是整个法院的财政开支还是法官的薪资待遇都受制于地方财政部门,而在同一个地方法院与政府机构之间,法官与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之间避免不了要保持联系和来往,这样就产生一定的利害关系。这样法官的职业保障和法院的财政开支、法官的薪资待遇容易受到不必要的干扰,无疑使法院和法官的审判工作容易受到地方政府机构的限制。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的对策如下:

1、提高法官的准入标准。法官作为审判权的直接行使者,其自身法律知识背景和审判技能等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否则很难胜任司法审判工作,当前我国法官队伍总体上仍有良莠不齐额现象,这严重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提高法官的准备标准,可适应延长法律工作年限,提高担任法官的年龄;法官的来源上除了法院内部培养,可以具有高素质的律师、法律学者中选择。

2、强化法官职业保障,推行法官终身制。

强化法官职业保障,推行法官终身制是当前法官制度的发展趋势,使其免受因入职、升迁、生活开支问题的干扰,免除后顾之忧,给其提供一个稳定生活和职业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强化自身法律知识,审判技能、学术能力、积累生活阅历。而且还要保持品德高尚,同行政机关人员或是其他领域人员一定距离。为防止法官在生活领域或是其他的被影响和干扰,应当提高法官薪资待遇,保障期生活水平,在职位方面非经司法确认和立法机关罢免。

3、法官带头培养法律文化,强化社会法律文化氛围。

法律文化是法律得以现实的文化基础。法官作为司法人员,理应对法律有崇高的信仰,具有浓厚的法律知识。在法官任免方面,应当择优选择具有道德高尚、刚正无私、有理性法律素养、能够为法律舍生取义的人士来担任法官。除此之外,整个国家领域应该强化法律文化的培养,弘扬法律文化,提高公民法律知识,以此来推动法治的进程和实现法治国家。

三、当前**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当前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主要的问题:一是法院财政经费支出数目小,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法院的正常活动和提升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法官的生活水平要求。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如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的财政经费算是较少的,这不利于法院建设工作的提升和法官生活的保障;二是地方法院的财政经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自然法院经费就受控于地方政府。这样容易导致法院因活动经费的来源掌握在地方政府而使法院依附于其。这样法院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就容易受到政府的干扰,加剧司法权的地方化,对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造成一定危害。

解决此问题的对策主要是:一是提高法院财政经费的开支比例,加大对法院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和提供法官薪金待遇和福利水平;二是对法院财政经费体制进行改革,使法院的财政经费免受地方政府的控制,即全国法院的财经开支有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和负责,地方政府不再承担地方法院的财政经费的管理工作;三是优化法院财政经费结构,使经费开支透明化,合理化,科学化。

四、完善**法院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制约监督机制

当代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国家权力的分权和各种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制约监督机制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要举措,是完善我国司法结构,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正确处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前提条件。要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制约监督机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完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约作用。

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在我国国家生活中拥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通过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完善好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约作用,不仅可以优化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也是法院更好地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正确处理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完善监督方式。当前我国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约方式主要是每年人大会议时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以此方式对法院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方式是宏观上的监督,只能泛泛地了解法院工作,并没有对法院工作的不足和缺陷进行逐一详细地监督,因此要完善人大会议法院汇报工作机制;二是改革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体制。在人大对法院较微观的监督机制是个案监督,但是在实践中人大以个案监督方式监督法院较为鲜见,其中原因之一是个案监督程序较为匮乏,没有完整的监督程序。而且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个案监督不符合权力分配与制约的原理,因此有必要对此监督方式进行改革;三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监督法院工作,适当时可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对法院进行监督,规范好法院的各项职能和法官职权,从宏观角度监督法院工作,使人大对法院在保持高权威性、集体性的的监督同时保持事后性、间接性的监督,确保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判权,严格执法、公正裁判,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绝不应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2、完善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方式。

在我国检察院和法院拥有特殊的关系,广义上同为司法机关,只是职能类型和范围不同,检察院代表行使检察权,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一定程度上检察院肩负着对法院的监督工作,主要通过司法方式来监督法院的工作。因此有必要处理好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在什么情况下履行,如何履行等至关重要,完善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方式,在不影响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前提下履行好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一是完善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检察院监督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是通过对已结案件的抗诉才能启动监督程序,这是一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因此有必要在诉讼法中增加检察院在特殊情况下对法院的事前监督程序,例如发现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属于应该回避而不回避时可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进行监督;二是完善对法官行为的监督,落实对法官犯罪违法行为的追究责任,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官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三是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应该避免影响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以保障法院司法权力的完整性。

五、科学定位四级人民法院职能,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和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的对策和建议

按照级别分类我国法院为四级制,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为唯一一个外其他级别法院根据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有若干个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及为数最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于我国法院系统较为庞大,管辖区域辽阔,权限划分较为复杂,恰当配置各层级的职权,合理确定各层级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符合审判客观规律和现实条件的法院层级制度,事关我国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法院改革与发展。因此如何科学定位四级人民法院职能,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确保法律统一适用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据此提出的对策主要如下:

1、根据法律规律和我国地域特征设计好法院层级和法院分布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居于法律稳定性与适用统一性的要求,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要保持法律的稳定与适用的统一。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且不同区域的社会发展程度、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等具有较大的差别。致使在法律适用中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否则法律的适用因区域性差别导致制度预设的目的无法实现,但是由此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产生偏差,冲击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例如不同省区之间对盗窃数额的规定不统一,这是因为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所致,也因此很难设定一个可全国适用的数额。在此就全局性而言产生法律适用统一性与区域差别性的矛盾,而且这一矛盾伴随我国法治发展而存在,因此在层级法院职能时须根据此矛盾来设计。当前较为折中的设计方案为设计中央和地方两套法院系统,即一套是地方法院体系,基本上保持目前的省、地级市、县三级法院不变,专管省市区内的案件;一套是中央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分院组成,管辖跨省市区一审案件以及某些上诉案件。将目前民事案件由诉讼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受理改为由诉讼各方当事人共同所在地法院受理。当事人如分属不同的县,则改由这些当事人共同所在地的法院受理,依此类推跨省的则由最高法院受理,这样一来我国就形成了两套法院体系。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层级法院职能划分可参照民事案件来设计。

2、理顺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禁止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及上级法院对下级的指导。根据司法独立、中立、公正的特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关系除了通过诉讼程序对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监督外,不应再含有其他影响法院之间保持独立、中立、公正的关系所在,例如禁止下级法院就案件的审理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也禁止上级法院就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

六、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1、法官选任上实行优选制度,提升法官综合素质,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

第一,提升法官职业的门槛,择优选择专业知识丰富,品德高尚、审判技能强、社会经验丰富的人。提升法官职业门槛,有利于法官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能够很好地胜任各种审判工作。选任标准上要对法律专业知识、道德素质、审判技能、社会阅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合格后方可选任。只有经过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专业知识,方可胜任法律工作;只有品德高尚才能确保在日后的司法工作中不做出有违道德人伦的事;审判技能是法官不可或缺的职能能力,是保障审判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社会阅历丰富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公正的开展。提出法官选任要符合这些要求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官的职业水平、办案能力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多方面的锤炼,经过严格的任职条件和筛选程序,保障法官的高职业水平和专业素质,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才能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第二,提高法官职业伦理道德。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官所具有的素质之一,例如法官行为的端庄、工作态度的认真严谨、对法律的信仰和虔诚等。法官职业伦理对入选成为法官的队伍进行职业伦理的教育和强化,有利于法官能够在司法工作中安身立命,敢于献身于司法,能够使法官正确处理法关于法官之间、法官与检察官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等关系,是保障我国法官队伍能够沿着司法独立、中立、公平的方向发展的条件之一,是我国法官队伍应具有的内涵,是衡量我国法官职业化程度高低的重要尺度。提高法官职业伦理主要通过教育和感化的方式进行。

2、提升法官薪资待遇,实行职业终身制

法官是特殊的职业群体,在众多职业中拥有崇高的地位。在西方社会特别是美国法官最受尊敬的职业。无论哪一国家哪一些社会体制,凡是想建立法治国家都应善待法官,确保其拥有稳定优厚的薪资待遇,并实行职业终身制,使其免受物质生活、就业等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独立、中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很好地履行法官职责,使法官内部形成法官文化,形成法官中立、独立的团体,不依附于行动权。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的薪资待遇不容乐观,在薪资待遇方面比不上其他一些职业。因此有必要提升法官薪资待遇,对法官队伍实行职业终身制。这样才能稳固法官地位,加强法官职业的稳定。

3、优化法官考核制度,实行法官个人案件审理责任制。

优化法治考核制度,是法官职业保障的必要举措,实行法官个人案件审理责任制,是强化法官队伍对案件进行审慎、真诚、执着地审理,防止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出现不忠于法律甚至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是保障法官队伍持续、完整地保持法官所应具有的各种法官素质。

第二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孟建柱:准确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比,与民主法治的进步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我国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为此,《决定》特别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主要有两项内容:

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应该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司法管辖包括司法机关的地域管辖和案件管辖。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立,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的业务量也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闲置。应该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我国在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也在基层,加之司法队伍人数较多,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人多职数少,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不利于提升专业素质,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为此,《决定》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主要有4项改革举措:

一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序列,完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的职数比例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

二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建立初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流动、逐级遴选的机制。

建立预备法官、检察官训练制度,将完成预备法官、检察官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法官、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建立选拔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法律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机制。针对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不同级别检察院的检察官,设置不同的任职条件,实行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进一步改革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加大警察院校毕业生入警的比例。

三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选任、惩戒程序,确保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确保法官、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

四要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从职业特点看,法官、检察官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从事一段时间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从职业风险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矛盾的对抗性、敏感性增强,司法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的职业风险增大。现有的司法人员保障制度没有体现其职业特点和职业风险,不利于推动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

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

(四)深化司法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要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公开审判。庭审是审判的中心环节,是诉讼双方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主张权利的平台。庭审全程应该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有利于约束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促进诉讼参与人员依法行使权利,有利于为上诉审、监督审评判案件是否公正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客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开设“中国裁判文书网”,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

要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

要不断推进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五)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有助于与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有助于增强裁判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要扩大人民陪审员数量和来源,建立随机抽选的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提高陪审案件比例,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为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而建立的社会监督机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202_年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目前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要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科学设置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拓展监督案件范围,规范和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减刑是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假释是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分子,经有关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取保在监外医治,对其刑罚暂予在监外执行的形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短,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时间间隔短、幅度大,假释和保外就医比例高等,引起了社会舆论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必须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制度。

要从申请到裁定、决定各环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特别是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实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健全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防止漏管、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提高矫治效果。

第三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目标任务,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习近平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2_年1月18日,习近平同志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生态。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要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四项基础改革:

一是进一步把中央政策和各地探索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情况差异大。在加强改革顶层设计的同时,各地区要大胆探索、创新。各地政法机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善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中央政策和基层所盼、群众所需的对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四项改革整体效能。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才能实现预期目标。目前,有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过多,造成司法职能碎片化,既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一些试点地区配套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保障了法官检察官办案权,还促使一批业务骨干回归一线办案。要重点推进设区市和县级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整合基层法院检察院内部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三是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司法人员积极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利益调整的过程,也是观念变革的过程。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引导司法人员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对待利益调整,大力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四是进一步加强跟踪指导,推动四项改革向纵深发展。可委托第三方对重要改革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实际成效进行评估,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四项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存在问题: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领导干部中的人治现象、公民中的非法治现象、社会上轻视和无视法治的现象,在有些地方、部门、领域和群体中有所抬头和蔓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实际上被统一于党委的“一把手”,法治被“人治”所弱化,依法治国从党领导人民实行的“治国基本方略”,演变为某些地方和部门“维稳”以及发展经济的工具。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待不断完善,立法质量需要不断提高。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特殊群体利益问题,部门立法争权夺利问题依然存在。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仍未消除,一些明显带有部门或集团利益痕迹的立法,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行政部门借立法扩权卸责、立法不公等从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法律的实施。

三、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许多法律形同虚设。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法治缺乏权威,司法缺乏公信力;公民“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问题。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任务。

四、政府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频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少数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寻租、贪赃枉法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出现了一些不正确的执法倾向,如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等;粗暴执法激发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恶性事件,突出表现在征地拆迁领域。

五、司法权威不足、司法公信力缺失。具体表现为:1.裁判终局性难实现。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和保障。法裁判终局性这一重要原则面临着来自再审制度、信访制度、舆论审判等制度困扰和现实困境。公民“信访而不信法”,随着社会发展和转型,各类信访活动爆发了前所未有的“洪峰”,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部分群众宁可放弃正常的诉讼渠道,而把“信访”作为维护自身权益更为有效的途径,表明部分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缺乏信心,对司法认可度和信赖度的低下。2.判决执行率难提高。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司法裁决作出后,能得到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自觉遵从和自愿执行。目前司法裁决仍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司法裁决得不到自觉执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依然很高,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司法成本高昂。3.腐败增存量难清除。“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只有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才能赢得人民的信赖和认同,才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王岐山同志要求,要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

六、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司法行政化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判审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工作内部层层审批,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报批,影响审级独立。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具体对策:

一、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和考评制度。我国在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一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二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三要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四要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为保证实现司法公正,对绩效考评制度应当作两方面的改革。一是考虑司法的复杂性和多样化,降低数字化指标在绩效考评中的作用。二是调整、完善目前的数字化指标体系,使其更加符合司法的现实和规律。

三、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着力健全司法责任制,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健全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

四、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深化司法公开,着力推进审判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公开审判。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或依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答复。不断推进警务公开、狱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依托现代信息手段确保各项公开措施得到落实,实现以公开促公正。

五、规范大案要案的办案程序。大要案因其重要性,常常采取“特事特办”方式,法律准绳执行不严格、办案活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经常发生。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其中一个重点问题应当是关注在大要案件办理上完善办案程序制度,提高依法办案水平。第一,专案组的组织和活动应该加强规范。以成立专案组的方式体现对重要案件的专人专办和高度重视,尚无可厚非,问题在于专案组的组成和办案方式应当符合法治要求,不能以便宜行事的行政程序代替严格的司法程序。第二,建议取消设在各级公安机关内统一协调打黑活动的“打黑办公室”,使打黑活动按法定司法程序进行。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依照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此类案件性质和被追诉人员,也是推进司法权力运作机制改革需要注意解决的一个问题。第三,大要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更应当注意严格依法办案。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作出裁决,均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运行。

六、树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权威,建立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重塑司法权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理念层面如何切实落实法律至上或法治;第二个层面是制度层面的再造,即如何重新构造司法权力。具体而言,实现司法权威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优化崇尚法治的司法环境。弘扬法治精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权威,崇尚法治与司法权威的社会氛围。突出司法的裁判性和专一性,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守法律底线,确保司法公正,保护人民权益,伸张社会正义。构建法院和新闻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理解法院工作,从内心树立起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和尊重。构建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优化审判组织,科学分配审判权,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转变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与方式,变会议制为审理制;强化司法的程序性,规范诉讼模式和司法礼仪,树立司法活动的庄严与神圣。提高法院干警的队伍素质。司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司法的公正性,而司法的公正性维系于法官的高素质。因此,要严格法官职业的准入机制,强化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以消除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建立法官的高薪和任职保障机制,有效提升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待遇。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法院系统“不严不实”的问题,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形象。

七、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要扩大人民陪审员数量和来源,建立随机抽选的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要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

八、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减刑是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假释是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分子,经有关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取保在监外医治,对其刑罚暂予在监外执行的形式。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从申请到裁定、决定各环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特别是强化对裁定、决定程序的监督制约,实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网上协同办案,防止刑罚变更执行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名言佳句: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如期实现改革目标,需要处理好科学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处理好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厘清权力清单的适用边界等三方面问题。

2.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典型案例:

1.中国高度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202_年第四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将其列为司法改革的重大目标任务,并加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也依照法定程序得到了系统清理。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后,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也相继出台了各自的规范性意见,牢固树立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第四篇: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3 篇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3 篇 1

党的十八届*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面对改革大趋势,基层法院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由于没有经验可循,司法体制改革更需集思广益,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根据县委政法委通知要求,我院队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盐山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成效

盐山法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县人大的正确监督和市中院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积极参与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工作新机制,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一)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为群众畅通诉讼渠道,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立案率达**%。

一是为群众诉求敞开大门。不论案件大小,只要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范围,且当事人诉求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一律接受诉状,即刻登记立案。对材料有误或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并指导当事人及时补正。

二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案登记制扩大了法院受案范围,为配合立

案登记制的实施和缓解审判工作压力,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用足用好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一乡一庭等纠纷解决机制,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缓解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案件骤增问题。

三是依法严惩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惩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行为的相关举措,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二)以员额制法官改革为重点,推进人员分类管理

牢牢牵住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积极稳妥推进以员额法官作为重点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为实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圆满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首次确定计入员额法官工作实施方案》和《首次入额考核方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宁缺毋滥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条件,经过报名、审查、考试、考核、考察、遴选委员会审议等严格程序,公平择优遴选***名具有较好法律素养和较强履职能力的一线办案法官入额。法官员额制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了以法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建设。

二是初步完成人员分类定岗管理。根据省高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意见》,将法院人员分为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并相应确立了**%、**%、**%的员额比例,实行员额制管理。经过双向选择和业绩考核,进一步明确了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法警等审判辅助岗位人员和行政岗位人员,定人定岗,较好的完成了人员分类定岗任务。以法官为核心,以法官助理、书记员为辅助,以司法行政人员为保障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成。目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级确认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三是建立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职业保障制度。积极协调县委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建立与法院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自 20**年 10 月份开始预发增资工资,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发放到位。

(三)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重心,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

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我院严格贯彻上级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举措,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一是强化案件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出台《审判管理流程规范》,依托数字法院、移动办案和 oa 办公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网上实时监控办案流程,坚持每月评查卷宗、庭审和审判委员会专题讨论制度,对案件办理全程实行无缝隙、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完善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推行院领导带头办案和过渡期全员办案机制,出台《员额法官考核方案(试行)》,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进一步明晰审判权运行规则。

二是完善法官办案责任制,实现权责统一。严格落实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法官办案痕迹化管理,明确法官应当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严格落实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追究,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严格落实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等制度,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增强法官拒腐防变能力。

三是健全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廉洁司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权监督制

约机制,定期开展审务督查活动,出台《纪检监察全程介入审执工作规定》,实施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和廉政风险环节监督机制,由纪检组通过回访案件当事人、监督评估拍卖、列席审判委员会以及会同审判管理部门联合评查等手段,对案件办理实施提前介入、重点监控、全程监督,切实建立“告廉、问廉、访廉、督廉、查廉”监督问责机制。20**年,随机抽取 270 余件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向当事人寄送《案件回访征求意见表》600 余份,监督评估、拍卖程序 120 余件次,杜绝司法过程中的不规范、不廉洁的违规行为。

(四)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把司法公开作为法院工作新常态,健全公开机制,创新公开方式,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一是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档升级。在全省法院率先建立诉讼服务中心,整合立案导诉、司法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职能,通过服务窗口实现人性化、前置化和集约化办理,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设置专人接听“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群众提供诉语音便民服务***人次;

充实和完善便民自助服务终端系统内容,当事人可凭身份证、短信密码自助实现案件各阶段的信息查询,当事人自助查询案件信息 2100 多人次;

实行院领导代班接待当事人和中层干部轮值导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导引 2700 余人次,接受法律咨询 670 余人次,收转诉讼材料 520 余份,查阅案卷和电子卷宗 130 余卷,免费发放《诉讼指南》、《诉讼明白纸》等法律资料 1600 余份。

二是依托司法公开平台全面打造“阳光司法”。坚持把司法公开作为法院工作新常态,以“三大平台”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将 5010 件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和执行案件信息录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河北法院司法公开平台”,当

事人可通过网络自助查询;

将 1241 份案件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不断加大庭审直播力度,新建数字化法庭 2 个,依托本院庭审网络直播系统,同步直播 837 起案件的庭审实况,方便群众“围观庭审”;

全面升级数字化法庭,实现实况同步转播、庭审证据展示、同步录音录像、电子记录打印、光盘刻录备存功能,通过“每庭必录”提高审判活动透明度;

要求案件纸质卷宗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扫描生成电子卷宗 4218 卷,实现诉讼档案的数字信息化应用,方便律师和当事人查询调阅;

进一步完善我院官方网站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公开法官信息、陪审员信息、拍卖公告、评估机构、诉讼指南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运用司法公开新渠道提升审判工作透明度。注重发挥司法公开新渠道和新媒体作用,运用官网、官博、官微及时公布审判动态、执行动态、案件信息、裁判文书、庭审公告、庭审实况等内容,当事人可通过网络自助查询和获取司法服务,有效树立司法权威;

运用办公楼前全彩 led 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系统,滚动播出开庭公告 1560 件、庭审实况449件、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法律宣传片7部、工作动态50余篇,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全面的司法公开新载体;

向社会各界寄送《盐山法院》报刊、《盐山法院》画册 202_ 余份,提升审判工作透明度;

开展“司法公开集中宣传周”活动,举办公众开放日、新闻发布会、法制宣传等活动 10 余次,多渠道展示法院审判工作情况,拉近法院与群众距离;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法院旁听案件庭审 20 多件,感受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营造公开、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

(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

20**年4月,依照法定程序增选人民陪审员8名,使现有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名,满足了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法官数量两倍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

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方式、专业性较强案件相对固定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和参审范围;

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定期考核和考评通报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

构建人民陪审员参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案件执行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大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一线,熟悉社情民意,群众工作经验丰富,便于同当事人沟通交流的优势,协助法官做好调解工作,让人民陪审员用平静的心态、拉家常的方式化解各种社会矛盾。20**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 300 余件,保障了公民陪审权利。

二、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案件大幅上升和改革任务繁重带来了双重压力。盐山法院 20**年受理案件数量为 3438 件,20**年受理案件数量为 4022 件,20**年受理案件数量为 4519件,较 20**年增幅**.*%。盐山法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实有人员***人,员额法官***人,办案法官数量较以前进一步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另一方面,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对审判质效的高要求,如何既坚定不移的推进改革,又能解决好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保证法官队伍稳定,确保公正高效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是要急迫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是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真正做到“去行政化”。但在改革中,如何妥善处理法官依法独立履职与院、庭长管理

监督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改革实践操作中的难题。一方面每位法官是否有能力独立审理好重大疑难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真正做到定纷止争还有待实践检验。另一方面审判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很有可能会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同案不同判、案件审理质效下滑、廉政风险等问题。

三是个别法官的综合素养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党和人民对公正司法的要求,需要法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司法改革后法官的权力越大,责任更大,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将更高。但个别法官的专业水平、综合素质及能力与其承担的审判职责尚有一定差距。因此,加快健全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培养机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四是部分改革事项尚无经验借鉴,实践探索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司法体制改革现已迈入深水区,随着人员分类管理的进一步完善,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执行体制改革、职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推开。相应的改革机制尚无经验可以借鉴,需要法院自身逐步摸索,破解改革过程中遇到的藩篱。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建议

一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解决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完善人员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员额制法官管理,确保入额法官一律在审判一线办案,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进一步完善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和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效提升审判质效。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打造数字化法院、智慧法院,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

二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将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对审判权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对审判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促进司法公正。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官业绩的综合考评。依托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进一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

三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公正司法提供队伍保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官的选拔、遴选和交流机制,健全和完善以培养法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专业素质、职业操守等为重点的法官教育培养机制,努力提升法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从严管理,从严治院,继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和“三严三实”学习教育,打造过硬法院队伍,确保司法廉洁。

四是积极推进制度创新,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任务艰巨而紧迫。要切实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坚持顶层设计指导,探索创新,先行先试,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的机制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和落实审级制度、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3 篇 2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坚持新思想指引,高站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高度,全面擘画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福建是中央确定的全国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省委高度重视我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省委常委会、省深改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作出部署。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对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监督指导,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给予大力关心支持。省委政法委及省司法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加强组织协调,9 月 25 日省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工作小组对省法院开展改革督察。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大力支持配合,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环境,凝聚改革创新的强大合力。

我省法院于 20**年 9 月在福州、厦门、南平三地 9 个法院启动改革试点,20**年 8 月在全省法院全面推开。省法院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履行改革主体责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正确把握改革方向,坚定改革定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新需求新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成果的获得感;始终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融合、依法有据遵循规律与体现福建实际相契合,保持速度、对标高度、健全制度,锲而不舍、蹄疾步稳推进司法改革。省法院先后召开 92 次党组会和司改领导小组会研究部署,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司法改革文件220余份,开展4轮专项督察。今年以来,着眼于“巩固、深化、拓展、提

升”,部署推进***个党组重大调研课题和 53 项改革重要举措,坚持“完善提升一批、复制推广一批、创新推进一批”,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发展。全省法院多项改革创新成果入选全国法院改革典型案例或在全国复制推广。

在省委坚强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全省法院各项改革任务深入推进、全面发力、多点突破,取得显著成效。依法公正高效审判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符合审判特点和司法规律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逐步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健全完善;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稳步实施,司法效能和审判质效不断提升。今年1至8月,全省法院审执各类案件**.*万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一、二审后服判息诉率达**.*%。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进一步提升。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完成,全省现有员额法官 3***人,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分类管理逐步深化,**%以上人员力量向办案一线集中,一线办案人员较改革前增长**.*%;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员额法官平均年龄 45 周岁,本科以上学历占**.*%,具有 10 年以上办案经验的达**.*%。今年 1 至 8 月,全省员额法官人均结案 120.4 件,同比上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立案登记制改革全面实施,跨域立案全省推行,让“告状难”问题真正成为历史;攻坚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打出声威,成效显著;信息化和智慧法院建设加快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司法公开民主持续深化,人民群众有了更多公平正义获得感。

二、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基础性改革,夯实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体制基石

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改革,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基础性作用。

省法院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统筹兼顾,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全面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出台《福建法院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 31 份指导性文件,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着力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确立法官办案主体地位,推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取消层层请示、逐级审批案件的传统做法,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院庭长不再签发本人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独任法官、合议庭自主签署签发的案件裁判文书达**%以上;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强化审判委员会审判管理、审判指导和统一法律适用职能。着力把该担的责任担起来。制定审判人员依法履职“一规定”“两清单”“三指引”,厘清职责权限。坚持“入额必办案”,建立院庭长办案刚性约束和监督保障机制,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20**年 1 月以来,全省法院入额院庭长审结案件 637041 件,占结案总数的**.*%。全面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加强类案指引与质量评查,严把二审、再审关,统一司法尺度,确保裁判质量。推进业绩考评制度改革,树立正确激励导向。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明确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7 种情形,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着力把该严的监管严起来。把全面从严治党治院贯穿改革全过程,推动审判执行与队伍建设、廉政监督与执法办案、作风建设与法院管理有机融合,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数据铁笼”与“制度铁笼”有机结合,构建以院党组统一领导、审判委员会统筹管理为统领的“六位一体”新型审判管理格局,完善以作风建设、效能检查、纪律监督为主体的“大督察”工作新机制,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深入开展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以员额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为重心,将司法人员分为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并注重人员专

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全省法院共组建以法官为核心的新型审判团队 1***个。坚持以案定额。把员额向基层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倾斜,不搞“平均分配”。基层法院、中院和省法院法官员额比例向上逐级递减,思明、晋江等 6个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法院法官员额比例最高核定为**%,较好体现了三级法院职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坚持好中选优。经过严格考试考核、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人大依法任命等程序,先后三批择优遴选 4***名员额法官,既保证高素质优秀法官进入员额,又注意保护各年龄段和各层级人员的积极性。坚持有进有出。出台员额退出管理办法,有***人因转岗、辞职、退休等原因退出员额。特别是对只拿待遇不愿尽责、担当不够不敢尽责、能力不足不能负责、违纪违法惩戒问责的法官,坚决退出员额。坚持分类定责。出台人员分类定岗实施办法,让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首批招录 1***名聘用制书记员,探索引入在校大学生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实习书记员,创新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与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相同步,着眼优化协同高效,20**年9月起在9个基层法院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先行启动内设机构改革试点,优化审判职能,简化管理层级,强化司法效能。

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全面完成员额法官等级确定和按期晋升工作,逐步落实与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职业保障制度。全省法院按期晋升法官等级 1***人次,择优选升高级法官***名。落实“三类人员、两种待遇”工资改革政策,建立以工作业绩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一线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积极适应司法改革新任务新要求,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续深入推进司法能力提升行动和“四个人才工程”建设,加快高层次审判人才培养和司法人才库建设,规范法官职业操守和司法行为。加强司法人员权益保障,全面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

会,严格落实防止干预过问案件制度。

稳步推进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按照中央、省委统一部署,如期实现省以下法院人员编制和经费统一管理。20**年1月1日起,全省法院机构编制上收省级统管,各中院和基层法院院长全部由省委组织部管理。省以下法院(不含厦门,下同)全部作为省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经费纳入省级财政保障。今年省以下法院财政年初预算**.*亿元,比上年预算增长**.*%。

三、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省法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等 7 个规范性文件,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确保司法公正。

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会同检察、公安机关出台***个常见疑难罪名类案证据册和《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证据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全面试行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程”,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今年1至8月,全省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案件597 件,排除非法证据 64 件,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率达**.*%。在省委政法委统一部署下,福州中院和鼓楼、福清法院开展“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推广应用试点工作。

认真开展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福州、厦门***个基层法院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宽严得当。20**年 9 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个试点法院共审结认罪认罚案件 12004 件 13***人,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其中判处缓刑的占**.*%。

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0**年以来,全省法院依法宣告***名被告人无罪。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确保量刑公正和司法统一。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保障律师依法履职。

推进司法审判与监察程序有机衔接。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政治站位,抓好工作落实。与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出台《福建省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办法(试行)》,做好法法衔接。

四、加快推进审判执行机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到新水平

改革和信息化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省法院坚持创新引领,强化信息化支撑,改革完善体制机制,释放司法生产力,增强队伍战斗力,提高司法公信力,以高质量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着力完善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和营商环境的司法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我省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赶超目标的要求,研究制定《关于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关于为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等,健全案件审判和司法服务机制,创新府院联席互动新模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聚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完善金融案件集中管辖、纠纷预警和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执转破”等机制;聚焦精准脱贫,加大司法精准帮扶力度;聚焦污染防治,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创新完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福建样本”。

着力完善涉台、涉自贸区和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审判机制。创新推进涉台司法工作,完善特邀调解员和台胞陪审员制度,推广设立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连续成功举办十届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设立自贸区法庭和审判庭,完善涉

外、涉港澳、涉侨等审判机制,健全域外法查明机制,平潭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创新企业信息共享机制被国务院列入第四批全国复制推广的自贸改革试验成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设立福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和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构建现代海事审判体系,完善涉外海事诉讼与仲裁良性互动机制,首次发布双语《海事审判白皮书》。

着力完善行政案件跨域管辖和民生权益保障机制。20**年 9 月起,在全省范围对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更好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引入心理疏导、家事调查员等制度,推进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创新。联合省 14家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个法院成立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机构。深化涉诉信访机制改革,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远程视频接访等制度。

着力完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创新跨域立案和诉讼服务司法协作,在全国 7 家高院和***个中院推行。出台《关于深入开展精准服务便捷服务品质服务 全面推进全省法院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整合诉讼服务资源,打造诉讼服务大厅、ITC 自助服务终端、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掌上诉讼服务帮手、12368 诉讼服务热线“五位一体”的现代化、智能型诉讼服务体系,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机制改革的意见》,推进简案快审、普案标审、难案精审。全省法院设立速裁团队***个,今年 1 至 8 月,通过“分调裁”结案的占结案总数的**.*%。贯彻执行《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省法院与 27 家部门行业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个特邀调解组织、3***名特邀调解员进驻各级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全省法院以调解、撤诉方式办结各类案件116845 件。推广道路交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一键式理赔,完善金融等纠纷案

件在线化解平台,高效便捷化解纠纷。

着力完善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机制。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健全选任、参审和履职保障机制,龙岩中院等 5 个全国试点法院探索推进实质陪审等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今年 1 至 8 月,全省 6***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 62722 件。构建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监督管理“五大公开平台”,做到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全省法院全部开通互联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形成自媒体阵地集群效应。优化代表委员监督联络工作手机应用系统,运用福建法院庭审直播网、微博发布厅、视频演播室,打造“阳光司法”。截至今年8月,全省法院累计公开裁判文书189余万份,庭审直播**.*万场。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审公开情况第三方评估中,省法院位列全国高院第 7 位。

着力完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健全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上下一体、内外联动的执行管理体制和指挥系统。各地成立执行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区)委书记、政法委书记赴一线指挥督战***人 248 次。去年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听取审议执行工作专项报告,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行联动专项检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20**年 7 月率先在全国建成全省失信联合惩戒平台,截至今年9月1日,省级100家单位全面对接,联合限制、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万多次,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10 多万被执行人慑于压力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从今年 7 月起开展“亮剑八闽、百日决胜”统一行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与税务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与保险公司建成“法院 保险”合作平台,与新闻宣传部门、文明办合力推进执行攻坚宣传和文明创建,取得明显成效。今年1至8月,全省法院执结案件**.*万件,执行到位

金额**.*亿元,同比分别增长**.*%和**.*%。

着力完善信息化和智慧法院建设体系。坚持“互联网 ”“标准化 ”“数字化 ”,制定福建智慧法院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构建司法权运行现代化新模式,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科技支撑和强劲动能。建成福建智慧法院管理中心,汇集全省法院各类案件信息**.*亿余条,加强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实现从“司法数据”到“数据司法”的模式转换。全面推行网上办案和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构建“智审”业务平台,实现案件“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全省法院建成标准型科技法庭***个。省法院被评为全国“智慧法院”建设先进单位。在今年4 月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我省法院执行信息化等“四个展位”亮相,受到好评。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对标对表改革任务,对照人民群众需求期待,我们清醒看到,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仍然存在差距短板,面临一些问题困难。

一是司法改革推进不平衡,力度还需加大。有的法院对改革认识还不够到位,对改革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不够;有的法院改革思路不够开阔,司法理念、运行机制、办案方式等还跟不上、有差距;不同层级、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在推进深度、落实力度、见效程度上不够平衡。

二是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亟需根本性解决。全省法院新收案件数连续 13年呈现正增长态势,年均增幅近**%,人案矛盾日益突出。基层法院特别是有的沿海法院员额法官年人均办案量高达 300 件以上,法官办案强度和工作压力持续加大,法院干警长期超负荷加班成为常态。

三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仍需做深做细做实。新型办案机制加快推进,但有的法官还不能完全适应,“受权不敢用”;有的院庭长“不敢管”“不愿管”“不

会管”,放权与监督的关系还需理顺;适应改革的审判监督指导机制需要完善,司法不严格、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审判辅助人员缺口较大,新型办案团队高效顺畅运行受到影响;新型审判运行模式与智能化办案处在接驳换档期,增益效果有待提升。

四是综合配套改革有待大力协同推进。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应的配套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尚未落实;人财物省级统管后,涉及干部管理、经费保障、“两庭”建设和物质装备、法官职业待遇保障等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需进一步理顺落实。

六、锲而不舍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纵深发展

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全省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总体战略,把更多精力聚焦到重点难点问题上来,思想再解放、改革再深入、工作再抓实,坚定不移将改革进行到底,以优异成绩迎接改革开放 40 周年,为加快建设新福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要提升改革站位,增强新时代深化改革责任感使命感。持续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活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新思想引领司法改革新使命新征程。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决策部署作为政治任务,狠下气力推进有利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改革、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改革,以严明的纪律确保改革扎实推进。

二要狠抓改革深化,推动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构建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的司法权运行体系。深化人员分类管理改

革,完善司法职业保障,健全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机制。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立体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完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积极稳妥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加快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司法机构职能体系。

三要强化改革督察,确保目标任务落地见效。加强领导,科学统筹,务实戒虚,着力把改革重点放到解决实际问题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到大局小局一盘棋和全省法院一盘棋。加强项目化运作、清单式管理、拉链式检查,严抓实推,以钉钉子精神抓改革督察,以督促改,以察问效。

四要发挥改革效应,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紧密结合福建发展大局和特色优势,加强司法保障机制和服务举措的改革创新,及时把创新实践和改革成果转化为公正为民司法的制度规范,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经验、福建样本、福建品牌,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聚焦群众关注的痛点难点堵点,以改革精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改、马上改。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致力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大力加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专项报告,既是监督更是支持。全省法院将在省委领导和省人大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敢于担当、开拓创新,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新福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一:

有 关 用 语 说 明 个法院启动改革试点 P2 根据省委统一部署,20**年 9 月,福州中院和仓山、罗源法院,厦门中院和湖里、海沧法院,南平中院和邵武、顺昌法院等 3 个中院、6 个基层法院启动四项基础性改革试点工作。

全省法院多项改革创新成果入选全国法院改革典型案例或在全国复制推广 P3 福建法院 ITC 自助终端入选“砥砺奋进的五年”大型成就展,平潭法院创新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被列入第四批全国复制推广的自贸改革试验成果,跨域立案服务、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等做法向全国推广,“网格化 司法送达”、司法辅助事务中心、司法辅助人才培养机制等 3 项改革措施入选全国法院改革典型案例。

司法责任制 P3 是指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P3 党的十八届*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要求侦查、起诉、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必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判决结果形成都在法庭。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 P3 202_ 年 5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政法专项编制在***名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 5 个,51-***名的一般不超过 8 个,101-***名的一般不超过***个,工作任务较重或***名以上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审判业务机构并从严审批。通知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和开展内设机构改革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在 202_ 年底前形成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完成审批手续,202_ 年 3 月底前基本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

内设机构改革中,原有编制、领导职数及待遇不核减。

员额法官 P3 是指通过严格考试考核,从原有的法官队伍中遴选出的法官,员额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管理。

人员分类管理 P3 指按照审判规律和岗位职责,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分别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和员额制管理。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P4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推动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中全会提出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人财物省级统管不等于垂直管理,而是在省级平台上统筹管理。

“一规定”“两清单”“三指引” P4 即《关于案件法律文书签署签发若干规定》《福建法院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权力和职责清单(试行)》《福建法院审判组织工作指引(试行)》《福建法院法官助理工作指引(试行)》《福建法院书记员工作指引(试行)》等。

专业法官会议 P5 即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的审判执行业务咨询机构。在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合议庭对意见有重大分歧、存在法律适用难题、涉及群体性纠纷等,可按照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采纳会议意见。

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 7 种情形 P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

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位一体”新型审判管理格局 P5 指以院党组统一领导、审委会统筹管理为统领的(审管办)职能管理、(院庭长)目标管理、(审判团队)结构管理、(员额法官)自主管理、(政工部门)考核管理、(纪检监察)督查管理相结合的“六位一体”新型审判管理格局。

审判辅助人员 P5 指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专门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

新型审判团队 P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审理各类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各地法院结合实际,探索组建“1 1 1”、“1 N”、“3 N N”等多种模式的新型审判团队。

以案定额 P5 即以 20**年 6 月 30 日全省法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总数(下称总编制数)为测算基数,综合考量各法院的辖区面积、辖区人口数量、人员编制数量、近年来平均受理案件数、一线法官年人均办案数、法官年人均办案数、法院年人均办案数等 7 个因素,对全省***个法院法官员额逐一全面测算。法官员额分配主要向基层倾斜,***个基层法院、9 个中级法院和省法院法官员额所占各级法院总编制数比例分别为**.*%、**.*%、**%。基层法院中,有***个法院

员额比例核定在**%以下,6 个法院核定为**%,案件数量特别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厦门思明法院、泉州晋江法院等 6 个法院,按最高**%核定。

好中选优 P5 即采取双向选择、考核考试、差额择优、分期分批、遴选决定的方式,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突出对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全面考察入额对象近三年德、能、勤、绩、廉等表现情况。申请入额人员“近三年个人审判业绩”、“近三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及绩效量化排名”及“实际奖惩情况加减分”等客观评价分占比近**%,确保遴选公开、公平、公正。

法官助理 P6 指经所在法院院长任命,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能的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主要从事法官指派的辅助性、程序性事务。改革后,法官主要从法官助理中遴选产生。

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 P6 即通过内部集约化分流、外部社会化借力,积极探索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送达、调解、查询、电子卷宗与电子档案整理等一些可外包的审判辅助事务委托给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办理,切实减轻法官办案负担保障法官能集中精力处理审判核心事务,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 P6 即根据审判工作特点和法官履行职权的规律,建立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法官等级晋升实行“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的制度。

“三类人员,两种待遇” P6 根据中央有关工资制度改革政策,除司法警察外,人民法院内部实行“三类人员、两种待遇”,其中,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工资收入分别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一定比例,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审判辅助人员的政策办理。

“三项规程” P7 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

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是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

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 P8 2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包括我省福州、厦门***个基层法院在内的***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没有争议,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简化刑事...

第五篇:21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模版]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2_年03月26日 01 版)

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24日下午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黄文艺教授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意见和建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

习近平强调,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

习近平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

习近平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习近平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

习近平强调,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都是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要坚定不移落实到位。中央政法委和各牵头单位要规划好各项改革出台的时机、方式、节奏,不断推出一批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中央政法单位要带好头,无论是制度、方案的设计,还是配套措施的推出,都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对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要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下功夫凝聚共识,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力量。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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