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国土资源部转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20-56812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9 15:33: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土资源部转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国土资源部转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8)257号)

作者: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7-4-9 来源:未知

国土资发(1998)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所在地城市、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报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40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万~1∶5万)2份,其他与省级规划相同。需报国务院审批尚未报预审的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尽快上报预审;经过预审的,要按预审意见抓紧修改,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

国土资源部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为了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本办法。

一、审查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组织规划审查工作,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

二、审查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重点

(一)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与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相符,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和21世纪人口高峰期对耕地的需求,是否体现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林地、草地的要求,是否体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实施措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五)协调情况。农用地与各类建设用地安排是否相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是否与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衔接到位。

(六)规划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规划时,应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组织评审,做好部门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二)申报

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各40份,规划图件2份。

国务院收到报件后,将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批转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

(三)审查

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国务院将该规划退回报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国土资源部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国土资源部应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

(四)批复

国土资源部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五、其他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附> 需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名单

------------------------------------------

| 分 类 | 城 市 名 称 |

|----------|-----------------------------|

| 省(自治区)政府 | 武汉、沈阳、广州、>尔滨、南京、西安、成都、长春、太原、|

|所在地城市土地利用 |济南、郑州、兰州、杭州、昆明、长沙、石家庄、贵阳、南昌、乌|

|总体规划 |鲁木齐、呼和浩特、福州、合肥、南

二、西

二、银川、海口、拉萨|

|----------|-----------------------------|

| 人口大于100万的| |

|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大连、青岛、淄博、鞍山、抚顺、唐山、吉林、齐齐>尔、徐州 | |划 | |

|----------|-----------------------------|

| | 邯郸、洛阳、无锡、大同、深圳、苏洲、本溪、淮南、汕头、伊| | 其他应报国务院审 |春、烟台、大庆、柳州、常州、鸡西、包头、枣庄、阜新、>波、|

|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荆州、张家口、锦州、株州、牡丹江、潍坊、平顶山、鹤岗、襄 |

|划 |樊、新乡、丹东、衡阳、佳木斯、厦门、湛江、辽阳、黄石、临 | | |沂、保定、淮北、开封、焦作、泰安、安阳、湘潭、新疆生产建设| | |兵团 |

1998年12月29日

第二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3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已经2009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九年二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二十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篇: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

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

浙土资发[2008]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内容要求》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九日

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

为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加强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辖区内的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对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大纲,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初审。

一、成果报送要求

规划大纲报送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大纲评审请示(5份);

2、规划大纲及说明(20份);

3、规划大纲图件(2份,包括:市(县)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市(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布局示意图、中心城市和省级中心镇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图等);

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意见(20份);

5、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县级规划大纲的初审意见(20份);

6、上述成果的电子文档(文字材料采用WORD文档、EXCEL表格格式,图件采用JPG格式)光盘(2份)。

二、评审的组织

评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组织,成立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评审小组由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和人员组成。

三、评审的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

(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

(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相关文件;

(四)国家和省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当地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六)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

(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意见。

四、评审的重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应体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二)规划基数。规划应采用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确保基础数据和图件的真实、准确、全面、可靠。

(三)规划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应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建设占用耕地供需分析应科学合理,土地集约利用指标、土地生态环境指标应纳入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各项指标应符合上级规划调控的要求。在上级尚未下达规划控制指标前,应严格把握好

“三个基本原则”,即: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变,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控制标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明显提高。

(四)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规划应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体现“城镇建设用地扩大与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缩小相挂钩”的原则,建设用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与县市域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应有效衔接,重点项目用地应有保障。

(五)分区空间管制。规划应提出土地利用用途分区及分区管制政策建议,提出中心城市(城区)建设用地发展的方向和规划控制范围,对特殊保护和限定的区域划定范围,应考虑建设用地适宜性,与相关规划做好协调。

(六)上一轮规划实施评价和规划创新。规划应认真总结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经验,以及对其他地区编制规划有借鉴之处。

(七)规划大纲文本、说明的内容应符合要求,规划图内容和编绘方法科学合理。

五、评审的程序

(一)送审

市级规划大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县级规划大纲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审查

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明确评审通过、原则通过或不予通过。

规划重点内容符合要求的,评审通过;指导思想明确、控制指标合理,其他规划内容基本符合要求的,原则通过;各项规划重点内容大部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

(三)批复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规划处依据评审意见提出批复建议,报厅领导审定批复。属评审通过或原则通过,但需对规划大纲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编制单位应按审查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大纲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大纲,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初审通过并修改完善后报国土资源部评审。

六、大纲的效力

(一)规划成果编制的依据

编制规划大纲是对规划前期工作成果的归纳和总结,是加强规划编制公众参与、部门协调的必要阶段,通过评审的规划大纲是规划成果编制的重要依据。

(二)乡级规划试点的前提

为积极推进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在县级规划大纲通过评审后的规划编制期间,各县(市、区)可选择若干乡(镇)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作为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试点单位。在通过评审的县级规划大纲框架内,按照现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变,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控制标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原则,以及符合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要求的条件下,可以先行评审乡级试点规划。

乡级试点规划通过评审后,确实存在在现行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无法安排的用地需求,可以在通过评审的新一轮规划框架内,确保当地现行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土地利用计划不突破、不涉及违法用地和标准农田的前提下,对现行规划作局部修改。附件: 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内容要求

为积极推进我省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新一轮规划编制期间规划局部修改工作,根据《国务院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42号)精神,各县(市、区)应在前期研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部门沟通和协调,在完成规划成果之前,编制规划大纲。现对规划大纲编制内容提出如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贯彻实施省委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转变用地观念,创新用地模式,注重开源节流,落实共同责任,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促进我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原则

――必须严格保护耕地。坚持从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态文明出发,把基础性、战略性资源放在首位,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努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必须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以供给引导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划定城乡扩展边界,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必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加快各业各类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防止用地浪费,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必须统筹安排各业各类土地利用。充分体现规划大纲的长远性、综合性和战略性,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以人为本和“五个统筹”,协调各业各类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土地开发新格局的形成。――必须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总结规划实施管理的经验和创新,强化土地规划制度建设,落实规划实施共同责任,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二、总体要求

(一)明确规划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分析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结构特点,评价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明确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确定规划的战略目标和具体目标。

(二)制定框架性方案

通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多方案比较,初步拟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控制范围、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调整(补划)方案、补充耕地对策、集约用地水平提高方案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排序,充分体现规划大纲对规划成果编制的指导作用。

(三)提出重点任务

围绕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的实现,提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城乡用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耕地补充、节约集约用地以及分区管制等方面的重点任务。

(四)研究保障措施

在总结上一轮规划实施管理经验和创新的基础上,研究规划实施的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不断完善计划管理、预审管理、农转用规划审查管理制度,规范规划修编调整制度,强化规划公告和监督制度,落实规划责任考核和评估制度,推进科技创新和队伍建设,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具体要求

1、规划基数:

(1)以经验收合格的土地更新调查数据为基础,统一变更到2005年10月31日数据为底数,再进行规划基数的调整确认工作,确保基础数据和图件的真实、准确、全面、可靠;

(2)人口数据、城市化水平、城镇人均用地指标,可以使用规划部门的数据进行分析;

(3)在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利用土地更新调查成果图重新补画2005年城镇建成区范围,重新调整2005年城镇建成区面积、农村居民点用地和独立工矿用地,做好与城镇总体规划的衔接。

(4)已发现但未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应调查清楚并上图表示,处理情况需单独列表说明。

(5)可以合并农用地中的三级类,并对标准农田作补充调查。

2、规划背景:

分析区域内自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土地利用现状、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土地供需形势和多方案比较等分析的内容。

3、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1)控制指标的类型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分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和指导性控制指标。

约束性控制指标有: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指导性控制指标有: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益指标、土地生态环境指标等。

(2)控制指标的说明

各项指标应符合上级规划调控的要求。在上级尚未下达规划控制指标前,必须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变,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控制标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明显提高。

――耕地保有量。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应以上一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为基数,扣除(加上)规划实施中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买入(卖出)面积、上级追加的预留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面积、核减(追加)生态退耕面积、调出(调入)易地补充耕地面积(均以批准文件为准)后的数据为控制指标。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各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应在上一轮下达的保护面积基础上扣除(加上)省政府同意的跨县(市、区)易地代保面积、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易地补划(建)后的数据为控制指标。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减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提高的前提下,根据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生产力布局等区域性、阶段性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地预测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其中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按现行国标核定人均用地指标的基础上确定,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等各类工业区块用地应纳入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

4、基本农田保护:

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突出对标准农田的重点保护,促使基本农田保护由单纯的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生态型保护转变。应统筹考虑区域内基本农田易地代保、标准农田补划(建),明确提出规划期间可以(需要)代保(委托)的基本农田、标准农田补划(建)的潜力、面积和布局,使基本农田易地代保、标准农田易地补划(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进行。

5、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强化规划对城乡建设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的整体调控作用。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尽量利用低丘缓坡非耕地、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

坚持“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在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逐步缩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城乡居民点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中心村建设和旧村改造力度,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应提出中心村、基层村、撤并村建设的标准。

做好中心城市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提出中心城市、各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建设用地控制范围的建议。

提出规划期间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议。

6、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要拓宽耕地占补平衡的途径,提出补充耕地的对策,加大土地整理尤其是农村居民点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积极开展优质园地整治,提出规划期间重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建议,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必须安排在城镇、集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区外。

7、土地利用分区管制:

按照“保护利用―重点建设―优化利用―限制建设”的次序对各类用地按规划主导用途划定不同土地空间调控区域,提出不同的管制规则建议。

纳入保护利用范畴优先划定的是: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泄滞洪区、生态廊道、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等。纳入重点建设范畴划定的是:城镇和中心村新增建设用地范围、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范围。

纳入优化利用范畴划定的是:城镇现状建成区(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块现状建设用地)、保留型村庄等。

其他类用地纳入限制建设范畴最后划定。

8、加强公众参与和部门协调:

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方法,与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衔接,尤其是做好与县(市)域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总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基础工作和实施措施等五方面的衔接。

9、加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具体要求详见《县(市)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南(试行)》和《县(市)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10、注重上下协调,前期工作县、乡同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参与县级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在规划基数调整、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协调、专题研究等前期工作中,做到县、乡同步。

四、大纲的主要成果

(一)规划文本

主要内容有:

1、规划背景

2、规划总则

包括规划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期限、范围

3、规划目标与主要控制指标

4、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与结构优化

5、主要用地规划建议

6、土地利用用途分区和管制规则

7、预期规划实施成效和创新

8、附表

包括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表、建设用地需求预测多方案汇总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多方案汇总表、城镇建设用地“两规”衔接情

况表、重点保护区一览表、重点建设项目一览表、重点开发整理项目一览表等。

(二)规划说明

主要内容有:

1、规划基础数据的说明;

2、建设用地供需平衡,各部门协调和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3、规划多方案比较及供选方案评价;

4、前期工作成果的修改完善情况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规划图件

规划图件应有:

1、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土地利用现状图应反映规划基数。

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布局示意图。

3、县级土地利用用途分区管制图。

4、县级中心城市和省级中心镇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图(1:20000―1:50000)

五、规划编制机构和规划编制费用

为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同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各市、县规划编制任务应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投标方式、程序要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投标单位必须符合《浙江省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机构评选推荐标准》(《浙江省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机构评选推荐标准》另发)。禁止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业务。被投诉经证实转包规划编制业务或完成业务成果质量低劣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其编制任务。为保证规划编制质量,每个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机构在每个设区的市承担的编制任务不得超过2个。

为确保规划编制各阶段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费可参照城乡规划编制经费标准。

第四篇: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要点

一、文本内容审查:《规划大纲》及《说明》内容是否齐备,结构是否合理,表达是否规范、简练、准确,是否突出了地方特色。

《大纲》内容:1.对现行规划评估;2.规划背景与供需形势分析;3.土地利用战略;4.规划主要目标的落实(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安排等);5.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6.规划实施的措施等。

二、规划指标落实情况审查: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是否与市级规划下达的指标一致,空间上是否得到衔接协调,并把指标进行了分解落实。

三、用地结构及布局的落实情况: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布局调整及落实情况;建设用地的结构及布局情况。

四、城镇用地安排:中心城区的合理规模;中心镇的用地安排;合理确定城镇用地扩展边界(扩展边界大小与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与能调出基本农田的数量相适应;与农村居民点相适应;与城市的发展方向相适应)。

五、产业集聚区的用地安排:各类重点项目的数量及布局考虑。

六、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体现农村居民点的整理及整合。

七、节约集约用地措施,规模控制及各类项目都要体现节约集约。

八、按国土资发〔2009〕10号文,合理转换基数。

九、图件审查:图件要素表达是否齐全,主次是否分明,编绘方法是否正确;图面是否整洁清晰,图件比例尺是否适当。

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图、土地规划整理复垦开发图和基本农田保护等其它专题及分析图。

第五篇: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

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确保我省按时保质完成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库、上报和汇交,现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是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基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专题向政府领导汇报,把规划数据库建设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一项十分重要的业务来抓。要按照国土资发〔2011〕3号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确定专人负责具体抓,层层明确责任和任务,落实经费,尽快建好数据库,确保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报批、备案和实施。未按时完成数据库建库工作的,暂缓受理该地区建设用地报批。

二、加快推进,确保建库质量

目前,我省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基本编制完成,但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稍显滞后,与国土资源部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规划编制技术单位,对照市(地)级、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1028)(以下简称规划数据库标准)及国土资发〔2011〕3号文件要求,开展各级数据库建库工作,按时保质完成规划数据库建库、上报和汇交。各市州务必在今年7月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数据库报省厅备案。

三、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规划数据库建库要求高、时间紧,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针对规划数据库建库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组织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要重点抓好乡(镇)规划数据库建设,对乡级(包括城关镇)规划数据库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根据数据库建库要求,我省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必须采用正版软件,提交的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的数据格式应满足MapGIS系统平台运行要求。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土资源部转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