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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益保障(含五篇)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20-67683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5 15:35: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警察权益保障

警察权益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应该说警察的执法环境有所改善,但是并非处于一种完全良性的状态。抗拒、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有所抬头,而且暴力程度加剧。我们不仅应该关注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成果,也应该关注警察权益的维护。

一、解析警察权益的内涵

(一)权益是中心词,而警察是对权益范围和属性的限定

(二)警察具有普通公民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警察权益是警察作为公务员所享有的权益

判断警察个体的行为是警察行为(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决定其权益是否属于警察权益范畴的重要前提。

判定具体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对于警察来说,不能仅以是否在工作时间内为标准。因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也应履行职责。

执法实践当中,应从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两个方面进行衡量和判别。从实质标准来看,警察行为的界限应当纵观警察个体的行为与其警察职权的关联性。如果其行为与行使警察职权无任何联系,纯属涉及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和感情方面的行为,则不是警察行为而是个人行为。从形式标准衡量,就是看警察是否表明警察身份,这是认定警察行为的关键所在。警察既是一种身份,又是一种职务,只要表明警察身份,履行相应的义务,就可以判定为警察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依照国家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人民警察法》明确提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对此,《刑法》专设了妨害公务罪。

(三)警察权益是国家特别赋予警察所享有的权益,其内容具有特定性

以公民权利为基础和参照,鉴于警察职业和执行警察公务的特定条件,作为具有特殊执法身份和地位的警察,其权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生命健康权

基于人的生命之最高价值的理念,人人都享有最为重要的生命健康权,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任意剥夺,警察也不例外。警察对自己生命的保护,不仅是保障自己的生存,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司法特别保护权

作为普通公民的警察个体,其权益同其他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但被赋予特殊重要职责的警察,应考虑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其权益又必须受到特殊法律的特别保护。违法犯罪分子对警察的侵害,其行为不仅仅是指向警察个体本身,执法民警所代表的政府形象和执法权威同样受到藐视和损害。所以,对伤害警察行为的处罚,各国都作了较为严厉的规定。

3、人格尊严权

人格权是与个人的人格价值有着内在联系的权利,普遍受到宪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的保障。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遭到侵害后也理应获得法律救济。救济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

4、伤亡抚恤权

警察已成为和平年代最具危险性的职业群体。他们用鲜血和生命为代价,捍卫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换来了社会和百姓的安宁。根据《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公伤亡后,警察及其家属享受与现役军人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5、获得工作报酬权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6、接受教育培训权

7、休息休假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权利有法定权利和非法定权利之分,警察权益是一种法定权利

警察权益是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所享有的权益,是一种法定权利,其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要看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一个正常合法的警察行为要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要求。即使一个“微不足道”的程序瑕疵,都会造成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障碍。

现举例说明这一点。

二、中国警察现状:高强度工作与公信力缺乏

1、警力严重不足

2、大量工作为非警务活动

3、工作时间长、强度大

4、身心与心理健康问题严重

5、工作危险性高,积劳成疾者多

6、财政投入不足,经费难以保障

7、执法指标催生“执法犯法”

8、权力过大,难以监督

例:《我省“警察压力调查”》

三、我省公安机关维权机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

《福建省公安机关维护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工作规则》(简称《工作规则》)

(一)维权机构设置

《工作规则》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维权委”及“维权办”。

“维权办”为专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警务督察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维权日常事务。

(二)维权职责范围

《工作规则》所称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民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时或之后因行使职权而涉及本人及家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财产等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工作规则》规定维权范围主要是:

1、遭受暴力袭击,人身、财产受到侵害。

2、遭到无端阻扰、围攻、侮辱、谩骂、诽谤,受到伤害情节比较严重的。

3、遭到不实投诉、诬告陷害、报复造成伤害的。

4、遭到威胁、恐吓、骚扰、纠缠,无法正常执行职务的。

5、被新闻媒体歪曲事实或互联网上被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

6、受到不当法律追究、纪律处分或其他无执法过错被追究的

7、其他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维权工作程序

《工作规则》规定的维权工作程序是:公安民警认为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本人及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可以书面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维权委提出维权申请。是否受理,应在15日内答复申请人(与我们公安民警有关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维权委受理维权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重大、疑难、复杂的维权事项,由维权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申请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受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权委申请复查。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

(四)公安民警执行职务应遵守的规定

《工作规则》规定公安民警执行职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1、根据不同的警情,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务装备。

2、按照有关警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工作,防止和减少人身伤害。

3、注意观察现场情况,正确评估执法危险程度,根据现场情况和条件采取适当的措施。

4、遇有自身无法完成任务或者可能遭致人身重大伤害的情形时,除法律规定必须履行职责以及不采取措施将使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紧急情况外,应当中止或暂缓执行任务,密切关注态势,立即向上级报告,等待增援。

《工作规则》特别规定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中,遇到自行处置有困难的,应当在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和减少自身伤害的同时,尽可能收集、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或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报告,请求援助。

四、福建省维权典型案例

(一)从严打击暴力抗法袭警案

(二)妥善处置酒后闹事案

(三)关注互联网维权工作

五、透视国外警察权益保障

警察,是一个古老的职业,自从有了国家就有了警察,警察是和会公众的保护神。然而,这个令人敬畏的职业却在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境遇。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警察已成为一种颇具吸引力的职业。

绝对权威:

设想一下,警察执法若无权威,单在枪支横行的美国,警察岂不成了持枪犯罪绝好的“活靶”?但美国警察遇袭伤亡率却远低于中国。在美国,按法律规定,警察执勤中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可对可疑人员采取较强烈的强制措施,如当警察在公路上截住普通违章车辆时,只要他有充足的理由怀疑,就可以举起手枪,喝令车内人高举双手或抱住后脑走出车门,然后对其进行搜查。如果对方是无辜的,他们也只能表示无奈,而不能因此投诉警察滥用权力。美国警察作为国家法律执行者,在执行公务时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没有半点讨价还价的余地。

例如当警察处理交通违章时,当事者若不服气,可以事后凭警察争辩,更不能伴有任何肢体动作,否则会被认为有防碍执行公务和袭警的嫌疑,轻者被带上手铐,送进监狱,重者会遭到警察的枪击而丧命。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警察执行公务给予了较大的法律保障。在英国,根据相关警察法的规定,警察完全有权就某一罪行对任何人进行讯问。与此同时,《英国警察法》也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时,不得虚假回答或提供导致警察发生错误的陈述,若发生了此类情况,被讯问者就会因为导致警察浪费警力而构成伪证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按英国1967年刑事法规定,一个正执行职务的警察若合理地认为有人故意妨碍他对另一个人实行合法地逮捕或拘留,他可对该人实施无证逮捕。“敢抵抗,就开枪”

P75 对于

讨论:《泰安袭警》――《看天下》2011、1总第162期 我国的警种划分比较细,但是在实际的出警中又会出现一种警察职能泛化的现象。而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又充满刚性,因此容易使警察在实际中无所适从,例如什么警察可以配枪、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等等,在实践中都曾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而这些在泰安袭警案中也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一、脆弱的警察(问题)

和美国大片中那些动辄拔枪的警察不同,中国的基层民警腰上,很难看到露在牛皮外套外的手枪把。人们对配枪感到不安,当泰安警察因为没有配枪殉职之后,大家又忽然感到,警察还是应该有枪的。

持枪的警察可能因为滥用武器给公民带来伤害,赤手空拳的警察难以保护公民的安全,怎么办?

二、案例(泰安袭警:无枪警察VS持枪歹徒)2011、1、4

四、感触(爱恨交织――警察的那把枪)

《寻枪》陆川

五、传说中的三大“黑枪基地”

化隆:与公安打“地道战” 松桃:国民党败兵传下造枪术 合浦:离公安局千米之遥的制枪村

六、公安部人士谈涉枪犯罪

(一)五类人群对枪支有需求

一个是黑恶势力,哪个黑恶势力手中有枪,就会占上风。第二个是地下赌场的看场保镖,地下赌场是非法的,经营需要枪来威慑。

第三个是藏区。藏区人民有打猎的习惯,身上有枪是他们的传统喜好。

第四个是矿老板。矿区是比较复杂的,为了争好的矿坑口,枪对他们来说也很具有威慑力。第五个是贩毒团伙。

(二)八成黑枪系自制和走私

(三)枪支贩运都是走快递公司

七、国外警察用枪纵览

世界各国的警察分两类,一类是大陆派警察,以德国、法国的警察为代表,他们的警察都配备枪支等高端武器。另一类是海洋派警察,以英国为代表,严格限制配枪。但在越来越多的犯罪者携带性能良好的武器、袭警事件又屡屡发生的情况下,既要确保警察和公众的安全,又要减少误伤,已经成为困扰世界许多国家警方的难题。

(略)

我们应该寻求一种警察职责代价和权益保障的最佳平衡,而在这其中有两个关键性因素:一是执法环境的改善;二是警务保障的加强。

袭警罪? 袭警罪在一些国家早有类似规定,比如美国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人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向对方采取行动。

第二篇: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策略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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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策略探微

【摘要】警察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屡遭侵害,直接影响着国家法律的权威性,进而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局面。该文在分析警察执法权益内涵以及执法权益遭受侵害主要情形的基础上,提出了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主要措施,以期能为相关行业界保护警察执法权益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益 侵害 原因 保障

警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是我国刑事和行政执法的主力军,是人民的守护神,理应受到人民的敬仰和爱戴。然而近年来,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权益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警察执法权益被损害,直接影响着国家法律的权威性,进而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局面。由此看来,解决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加强完善现有执法权益保障措施,已经成为业界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

要研究以及保障警察执法权益,必须先了解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关于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学术界当前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基于对这些成果的归纳,笔者认为警察执法权益主要是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享有的与职责、职权有关的权利和利益。由于警察自身的特殊性,其权益在内容和属性上体现了多重性。这种多重性主要包括下述几方面:一是作为普通公民应享有的权益,如:名誉权、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人格权、休息权以及获得安全保障权、社会福利权、劳动报酬权等。二是作为公务员应享有的权益。如:执行公务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不能抗拒和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不被陷害和诬告;未经法定程序或无法定事由,不可受到降职、免职、处分甚至辞退;参与相关业务培训等。三是作为特殊公务员应享有的权益。如:使用警械和武器权、紧急情况处置权、对交通工具有优先使用权、获得特殊救助与抚恤权、职务防卫权等;四是作为特殊公务员的延伸权益。这种权益主要体现为:其一,在依法执行公务后不遭受报复、威胁、诬陷、诬告、恶意投诉以及新闻媒体虚假报道等;其二,与警察关系密切的家庭、亲属及其他人,不因其依法执行公务而受到报复、侵扰、威胁的权利;其三,在因公伤亡后,家属应当享有国家法律规定及特殊规定的伤亡抚恤权利。

警察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情形

近年来,警察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并屡次出现于报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暴力袭警事件不断发生,给广大民警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据公安部统计,1981年至2011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0414人,因公负伤157046人。“十一五”期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182人,因公负伤15734人,平均每年400多名民警因公牺牲,3000余名民警因公负伤。①对于这一现象,可以用“警察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来概括。二是妨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事件越来越多,致使警察机关的执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三是恶意投诉、陷害、诬告等行为也逐渐增多,这些行为通常是当事人出于报复或为了洗清自身嫌疑而对警察的执法方式或执法程序予以不实投诉,致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四是威胁恐吓与警察密切相关的家庭、亲属等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许多不法分子为了阻止民警的依法执法行为,也常采取这种手段,严重影响了警察家属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加强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主要策略

完善相关立法,依法保护警察执法权益。鉴于当前我国在立法上对警察执法权益保护不力的现状,要使得警察的执法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相关立法的完善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因为只有把权益的保护归集到法律的范畴中,才是最具权威性的保护。关于相关立法的完善,应将现有法律规定中比较模糊、不具体且缺乏操作性的条文进行修改,使之明确具体。首先,应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暴力袭警罪、诬告陷害警察罪等。实践证明,当前妨害公务罪并不能有效保护警察的执法权益,如果说适用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这会使得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受保护的正当性更加被淡化。其次,应对实施规定予以细化,将袭警、扰警、违警、谤警、辱警等违法行为列入妨害公务罪范畴内。同时,还可从保护对象上适当扩大妨害公务罪的范围,也即是把非执法过程中的警察、协警及警察家属等纳入其中,让其受到类似保护。但是,在扩大这类保护对象时,必须严格设定条件。此外,有必要加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细化,以更好地震慑轻微伤害警察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次,要对《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完善,使得保障警察的生命权、名誉权、健康权、休息权、警械装备使用权等权益内容更为明确具体。再次,加强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保护实施细则》的制定,强化警察的薪酬福利、奖励、保险、教育培训等保护性条款,使其不合理、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得到改变,力求形成权、责对等的法律。最后,为了有效地保护警察执法权益,还必须完善警察警械、武器和防护装备的配备规定,特别基层民警在进行巡逻、侦查、追捕、设卡等工作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携带、使用枪支和警械装备,保证民警攻防能力和维护自身安全的能力有效提高。

改善警察装备,增强警察执法防卫能力。当前警械装备技术含量低,配置落后,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不了警察的执法安全。因此在完善警察执法权益方面法律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改善警察的执法装备,首先是对一些常用性和实用性的武器装备,如防弹背心要着力解决,以提高警察在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时所需的防卫能力,如果没有必要的警械装备,民警的执法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嫌疑人;其次是在警械装备的科技含量上,也应有所改善。目前袭警行为主要表现为推搡、棒殴、撕咬、刀砍等,针对这一现状,应提高装备的科技含量,让侵害执法权益的人员暂时失去暴力袭击的能力,有利于减少警察的伤亡。如催吐剂、催泪剂以及染色弹、电击枪等。这些警械相对来说重量较轻、体积较小,便于携带,而且能够有效地抵御违法人员暴力行为。再次是在取证设备方面也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如在巡逻车上加装一些实时摄录设备,或集录音、录像为一体的微型设备等,通过对这些器械的运用,既可以为处理、打击侵犯执法权益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同时通过同步摄录当事人袭警的整个过程,能够使袭警违法人员当场受到震慑,达到侵权行为遏制效果。

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警察执法权益频繁受损和社会舆论有着一定的联系。大众传媒具有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倘若它不公正、不客观地报道警察执法活动,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袭警违法行为,助长了他们对警察的不良看法,同时使得警察的积极性和使命感受到打击,自尊受到严重伤害,进而恶化了群众和警察相互间的关系。②因此大众传媒作为舆论引导的重要媒介,应当对警察执法活动给予公正、客观地报道。尤其是对警察的执政为公行为应给予深度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树立警察的良好形象提供坚实的后盾。从宣传的形式来讲,应主要以正面报道为主,通过对警察“为民、奉献、廉洁、公正”的先进事迹进行宣扬,加强他们在人民心中的权威地位,努力形成警为民、警爱民、民助警、民拥警的良好局面。此外关于故意投诉警察的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以及在众目睽睽之下恶意袭击、殴打伤害警察的事件,媒体应着重加强报道并将其处理结果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报道,以此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要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让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赢得人民的支持和重视。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尤其是一些大众媒体的失真报道,要进行澄清并追究媒体的法律责任。只有在正确舆论的大力引导下,警察的为民付出才能得到广大人民认可,从而也会减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受侵害事件的发生。

提高自身执法素质,密切警民关系。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频繁发生,不仅与外部环境有关,而且与自身因素也存在一定的关联。因此在完善警察权益立法保护等外部环境的同时,还必须提高自身执法素质,密切警民关系。一是在执法理念上,应当视“法律至上”,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并把保护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应当采取亲民、人性化的方式文明执法、值勤。二是加强防范意识,强化警务技能训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工作中,力求做到擒拿斗打样样能行,在执法中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增强安全执法能力。三是加强相关法律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和用法,倘若警察都不能依法执法,让百姓做到守法更是不可能的事情。总之在新时期,警察的执法权益要得到有效保护,必须自身做到法律知识丰富、业务技能熟练,做到和谐执法,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冷静沉着、善于沟通、合理处置,避免权益遭到侵害和严重伤亡的后果。

结语

当前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已呈愈演愈烈之势,要摆脱警察执法权益保护不力的困境,必须加强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措施。只有通过完善现有相关立法,改善警察装备,加强舆论宣传及提高自身执法素质等一系列措施,才能有效地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益,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后盾。

注释

①许韬,刘锦城:“法治语境下的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新论”,《世纪桥》,2012年第1期。

②谢昀:“谁来保护警察的权益—北京警察学院警察权益保护研究中心成立暨警察权益保护研讨会综述”,《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第三篇:警察权益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遇到不法侵害时,缺乏明确的保护规定,以法护警方面存在软弱现象。公安执法与其它行政执法有着明显不同,人民警察具有管理社会治安职能,具有突出的强制力。《人民警察法》中第二、三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义务纪律,而在第五章警务保障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太笼统,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容易被行为人钻空子,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当警察受到伤害时,现有法律无力对加害警察的犯罪予以重处,无法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这只会对人民警察造成更大伤害。一些公安战线上的老同志在谈及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事情时,都会有这样的感叹:“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侵害民警权益并不十分突出,而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却因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09年10月08日 星期四 23:44 内容提要:近年来,暴力袭警等严重阻碍警察执法过程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警察执法权益严重受损。如何保障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确保警察执法过程的顺利,维护警察职业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已成为当前公安队伍管理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以暴力袭警为切入点,对我国警察执法权益受侵犯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做出了深入分析,并有力的阐述了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了警察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及对策。

关键词:暴力袭警 警察执法权益 保障问题 研究

警察不同于其他国家公职人员,他们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人民一方平安的人民战士,时刻奋斗在保卫国家安危、维护人民利益的最前线。因此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执法权益不容侵犯。然而,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阻碍甚至遭受暴力袭击,受伤甚至牺牲的现象屡见不鲜,且日益严重,这必将给警察执法和社会治安稳定带来负面效应,已不得不引起人们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基本状况

(一)、关于暴力袭警的现状

袭警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中,遭到不法分子及有关当事人的人格侮辱和人身伤害的事件。暴力袭警是指以威胁、谩骂、殴打及围攻等方式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事后暴力报复等违法行为。

民警在执法中遭遇的暴力袭警行为,直接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据公安部统计,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自2001年至2005年,公安民警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或遭到暴力袭击,牺牲的有300余人,受伤的达1.7万余人.2006年,共发生阻碍执法、暴力袭警案件4713起,全国有16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5005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2007年共处理侵犯警察执法权益人员12813人次。2008年,全国发生民警侵害案件7719起,共处理侵害警察执法权益人员11821人次。

近年来基层公安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受到不法行为人故意刁难、侮辱谩骂、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甚至殴打的案(事)件频发,藐视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问题突出。更有甚者,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一些人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 2008年7月1日,上海杨佳袭警案中,杨佳持刀袭击9名民警和一名保安,造成6死4伤。2008年9月21日,因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被执勤交警查扣,犯罪嫌疑人孙洪财到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哈拉海交警中队办公室要车,中队长徐国辉当即予以拒绝。孙洪财持刀行凶,徐国辉的颈部、腹部被刺伤。2009年5月12日晚,安徽临泉县关庙派出所民警程文杰与协勤人员盘查可疑车辆时,嫌疑人故意撞翻警车,逃离现场,致使两人牺牲。

(二)、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基本情况

民警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权及与之相应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休息权、劳动保障和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权利的总称。是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应包括:执行公务时警察的人格不容侮辱和侵犯;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和执行公务后不容受到诬告陷害;家庭和亲属不容受到侵扰或打击报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人身不容受到伤害、非法阻挠和围攻;其他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等。

警察的执法权益与每一个普通的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存在显著不同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警察执法权益不仅仅是其个人的某种权益,而是具有了公共权益的性质。警察的天职就是打击犯罪,保人民平安,就是捍卫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尊严,杂而是最大的政治,也是最真诚的亲民行为。但近年来,当前一线民警频繁遭受严重不法侵害,如公开暴力袭击民警,诬告诬赖民警,故意侮辱、谩骂民警,侵犯民警执法权、司法特别保护权和休息权等现象已表明:警察执法权益屡遭侵害,警察的执法权威不断遇到挑战。不断发生并升级的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现象,确实到了令人堪忧的地步。

当前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自己本人或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采用暴力攻击、谩骂侮辱、恐吓威胁等方法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重威胁到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二是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一定目的,不实甚至恶意投诉举报、诽谤侮辱民警。三是一些地方领导非法干预,指令民警越权参加非警务活动;四是民警的工作任务重,精神压力大,休息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务实政府财政拮据,公安业务经费紧张,警务装备不足,民警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工资津贴以及医疗保险,抚恤费被拖欠;六是民警执行公务,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强制措施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出现意外事件,或者执法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义务和纪律问题,依法理应予以纪律处分,却被定罪量刑,赔偿经济损失。

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国家公权受到侵害。警察执法权属于国家公权的范畴,是实现警察职能,履行警察职责的重要保障。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饱含着国家法律的尊严,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藐视,挑战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破坏的是法治国家所必须具有的法律秩序。

其次,公安民警的尊严和形象遭到蔑视,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使得普通百姓丧失了对国家法治秩序的信赖和敬仰,丧失了起码的安全感。有的市民诘问道:“警察连自己都保不住,我们还指望什么呢?”这是与我们创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再次,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严重干扰了正常警务工作秩序和警察的生活秩序,给民警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精神压力、心理负担和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使民警的执法思想受到较大地冲击,一些民警觉得从警无荣誉感,执法积极性受到很大挫伤,丧失了锐气和斗志,致使社会的安全、公正丧失了最基本的保护。

二、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

(一)、暴力袭警对警察执法权益构成的侵害

公安民警肩负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任,时刻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不怕艰难险阻,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乃至生命。然而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日益增多,使得警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工作、生存空间令人堪忧,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只要我们常常翻阅报纸或听新闻,几乎天天有公安民警牺牲的消息。总结归纳,暴力袭警对警察执法权益构成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正常执法受到干扰,民警生命受到威胁

据统计,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被暴力袭击现象屡见不鲜,民警被打伤、打死事件的比例逐年上升,民警人格受到不同程度侮辱更是无以数计。据统计建国以来全国有9000余名民警牺牲,10余万名民警负伤,可谓“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另据公安部公布数据表明:2008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牺牲170人,因公负伤3212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阻碍而牺牲的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据透露,造成民警伤亡的原因,主要是民警在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和交通违章时遭到暴力阻碍。

2、诬告陷害投诉多,民警工作易受挫。

近年来对民警诬告、陷害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实甚至恶意投诉举报、诽谤侮辱民警。无效和恶意投诉的增多,对各地公安工作带来了非常消极的负面影响。这在侵权行为中占有相当一部分的比例。据江苏省公安厅统计,2006年,全省共受理的9210件群众投诉中,投诉属实的554件,不实的7818件,占受理总数的91.8%。在这些不实的投诉中,有的是给民警“泼脏水”,实施报复,侵害警察名誉权;有的是对警察有偏见,认为警察执法不公,故意诋毁;更有一些不务正业的人“闲着逗闷子”,以捉弄警察为乐。这不仅严重干扰着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同时也给受害民警的精神和精力上带来双重负担。

3、文明执法被称软弱,公安民警忍辱负重

公安机关管理实践中,片面强调“文明执法”、“树形象”而忽视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权益保护,以至于许多人把警察的“文明执法”理解为“软弱执法”。一些袭警者公然叫嚣:“警察有什么了不起”、“打的就是警察”。2006年4月25日,吉林省德惠市街头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一名违章的姐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痛打两名交警,15分钟内扇了交警40个耳光,而交警在整个事件中居然“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理由是害怕群众误解。袭警事件的频发不仅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且还大大降低了民众的安全感。老百姓中流传着这样的说法:“袭警问题如此严重,他们自身都难保,老百姓还能指望什么?”一些警察感慨地说:“我们警察现在都成弱势群体了。”

(二)、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公安行政执法中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立法缺位,缺乏法律支撑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遇到不法侵害时,缺乏明确的保护规定,以法护警方面存在软弱现象。公安执法与其它行政执法有着明显不同,人民警察具有管理社会治安职能,具有突出的强制力。《人民警察法》中第二、三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义务纪律,而在第五章警务保障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太笼统,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容易被行为人钻空子,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当警察受到伤害时,现有法律无力对加害警察的犯罪予以重处,无法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这只会对人民警察造成更大伤害。一些公安战线上的老同志在谈及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事情时,都会有这样的感叹:“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侵害民警权益并不十分突出,而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却因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

2,社会矛盾日趋尖锐,舆论误导侵犯权益

我国社会矛盾增多,冲突加剧,易使处于矛盾冲突最前沿的民警受到围攻殴打。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批城市贫困人口得不到有效救助和就业指导培训,自谋出路不畅,这就必然使社会问题集中化、规模化。偷盗、抢夺、诈骗等犯罪率将上升,且由于失业人口较为年轻,社会控制难度加大,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将会呈上升趋势,存在着大量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暴力冲突的因素,一旦处置不慎或不当,身处执法一线的民警受到身体伤害在所难免。随着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和社会管理职能任务的加重,警察作为执法主体的职业特点自然引发了越来越多社会公众的对立情绪,安全风险加大。舆论导向、媒体宣传也对警察的执法权益产生一定的侵害。社会法制水平不高,新闻媒体对警察正当执法权益需要加强保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弱化了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对公众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引导,甚至一些涉警案件被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或个人通过报刊、互联网等途径传播、热炒后,警察个人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尽毁,警民关系恶化,影响了警民的良性互动。

3、公安经费保障不足,“以罚养警”现象普遍

经费保障事关公安机关“战斗力”,是公安机关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公安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完善,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职能的发挥。长期以来,“以罚养警”的行为使得警察执法质量下降,给群众留下不好的印象。一些基层领导囿于经费不足的窘迫和无奈,甚至发出了“向经费要警力”的呼唤。另外,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对民警防护装备的经费投入明显不足,防护装备短缺;一些单位担心枪支警械丢失和滥用,管严卡死,不方便民警取用。

4、民警自身问题多,执法权益难保障

一方面,公安队伍数量庞大,人员素质高低不一:有的敌情观念差,警惕性不高、安全意识差;还有的警务实战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差;有的滥用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特权思想严重;有的法制意识淡薄,依法执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执法权益能力弱。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训练流于形式,训战严重脱节,对新经验、新战术没有及时转化为训练内容生成战斗力,缺乏战术素养;二是法制观念差,不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甚至图一时之快,采取“合理不合法”的手段“以恶制恶”,导致执法的随意性,以至于产生执法犯法的现象;三是受“熟人社会”的影响,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从而侵害群众权益,败坏警察形象,影响警民关系;四是消极应对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甚至“马放南山,刀枪入库”,执法执勤时不佩戴任何警用装备,使袭警者有机可乘。

(三)、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重要性

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不仅关系到人民警察的自身安全,而且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职责的正常履行,无论是对警察的执法权益、还是公安机关甚至国家的执法权威,都是极大的伤害、藐视和亵渎,如不及时打击处理,必将助长违法分子蔑视和挑战国家法律的反社会心理,进而人民群众所寄予希望的由人民警察来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这种愿望也将落空。这种袭警行为,真正受害的不仅是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警察,最终受到侵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位基层民警说“很多有过被袭经历的警察事后都产生了心理阴影,执法时都畏首畏尾,不敢像以前一样生龙活虎的往前冲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杨忠民教授不止一次听到出租车司机说,你们警察连自己都保不住,我们老百姓还能指望什么呢?

残酷的斗争现实、血淋淋的案例提醒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笼罩在时时都可能被非法侵害的巨大阴影之下,如果任其滋长蔓延,不加遏制,将会引发更多危害。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切实维护警察执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二、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有效对策

为进一步做好民警执法权益保障工作,给公安民警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公安事业稳步前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立法活动,为保护警察执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在国家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建立健全保障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制,解除民警正当执法的后顾之忧,消除一线民警“怕到单位闹、怕上访、怕投诉和怕媒体炒作”的“四怕”心理,让民警有力说得清,杜绝“为息事宁人而牺牲民警前途和法律尊严”的做法,让民警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放心大胆的去执法,瓦解少数抗法袭警分子的心理优势。2003年3月,曾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

单独设立这一罪名,能凸现人民警察特的殊执法身份与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实力和不法分子的震慑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法》,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保障民警健康权、休息权、名誉权等方面的内容,既有利于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切实可行,又有利于消除一些由于法律不完备而带来的相关争议。

(二)、加强公安机关领导管理,增强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公安机关应努力作好民警的维权工作,尤其是一线基层的领导,要始终坚持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相结合的方针。民警是公安机关的中流砥柱,各级领导要对侵犯民警正当权益事件引起高度重视。公安机关作为警察的“娘家”,应当成为民警依赖的主要渠道,在“内强管理,外树形象”的同时,对阵对民警的恶意投诉、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和打击,要敢为民警说话,消除民警心理压力,努力调动民警公正执法、敢于执法的积极性。不要再让那些处在与犯罪分子斗争前沿的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内部再受委屈了。

(三)、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

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各级公安机关要想从根本上减少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伤害,就必须有计划的组织学习和培训,使民警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提高法律知识、办案经验、道德素质和实战本领,不断增强现场处置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复杂情况下的应变能力,并加强研究和探索与执法对象进行有效沟通的技巧、方法。要切实增强民警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树立维权意识,切实提高对各种复杂情况的心理承受和应对能力。杜绝“以恶制恶”和“马放南山”的现象,坚持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执法水平。民警的职务行为有执法质量作保证,自然会得以“正名”,得到更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也维护了警察执法权益。

(四)、加快警察职业化建设,明确警察的职责范围

随着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类矛盾比较突出,不少地方政府把公安机关看作是贯彻工作的有力保障,认为只要警察出马,一切问题就能解决。因此,无论是清理“乱摆卖”还是“计划生育”工作,都要求警察出动。这样极易造成警民关系对立,发生民警被辱骂、围攻和殴打的现象。这些都是因为警察职能泛化,才使警察大量地介入非警务活动,成为社会机器的“平衡器”和“减压阀”,做了许多超出职能范围、力所不能及的事,做得越多,问题出得越多,反而引发了群众的诸多不满。

因此,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级机关,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除法定职责外,减少大量非警务工作,把警察的职责严格限定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只有人民警察的职业化程度高了,职责明确了,才能在有限的警力下把公安工作做的更好,使人民群众满意。同时也使人民警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加强公安经费保障,落实从优待警措施

切实保障公安经费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宁的重要基础条件,也是推动公安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要从根本上解决公安经费保障的问题,需要尽快建立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警务保障机制。中国警务保障的改革是推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最佳切入点之一。公安机关应加强与政府、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力争更多政策,以保证各项警务活动经费到位(尤其是警械装备和警察人员的生活待遇保障),以加强公安经费保障机制建设,为公安事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更加良好的经费保障。将警察维权活动同优抚、优待制度结合起来,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密切警民“鱼水”关系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脚步的加快,公安机关的执法也在不断得到规范和完善。然而许多群众的法制观念与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发展还很不协调。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不断增强广大群众法制意识。还可以进行以案释法教育,有选择地宣传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教育广大群众理解执法工作,进而树立公安机关良好的执法威信。

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警察关系建设。通过开展“警营一日”、“警民零距离”、“作风评议”等活动,大力宣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争取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密切新形势下警民关系,夯实公安民警执法的群众基础,努力创造良好的执法外部环境。

(七)、成立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增强民警心理健康

健康的民警心理就是战斗力。近些年,公安民警因为心理健康问题而导致的工作失误甚至犯罪的情况逐渐增多,因此,与医治身体伤痛同样重要的心理健康治疗服务工作也应提上议事日程。作为警察职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应通过面谈咨询、热线电话、网络服务、专题讲座等多种途径和手段,为广大公安民警提供全面、系统、便捷和长期有效的心理保健服务,增强职业心理素质,预防心理疾病,缓解精神压力,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以保障民警身心健康。

2009年6月3日,河北省首个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正式揭牌。这个具有心理训练、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心理研究五大功能的服务中心,将成为民警心理健康的“加油站”。

(八)、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创造良好执法环境 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先进事迹,弘扬正气,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从而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支持民警的执法活动。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公开曝光,防止新闻媒体借个案进行片面宣传和人为炒作,要大力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公民知法守法、民警依法执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执法环境。

(九)、将警察活动同科技强警结合起来,切实维护警察权益

走科技强警之路,使得民警的维权真正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就必须大力推进公安信息化进程,大力抓好科技强警战略,增强基层工作的推动力。全力抓好“金盾工程”二期建设,以建设公安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为龙头,探索建立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的“大情报系统”,并以此为突破口,继续加快公安信息化工程建设和维护,不断推动公安工作的改革创新。同时还要提高民警的科技素质,进一步解决好信息化的活水源头问题,努力使信息警务,网络警务成为基层基础工作的强大推动力。不断推进公安体制机制创新,才能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更好的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有效保障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实践探讨其正当执法权益维护途径

李英娟 公安教育

2007年第4期

【2】警察执法中的权益保护

张立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3】暴力袭警行为的分析与思考

孙希全

天津检察 2009年第2期

【4】论警察执法的安全保障——以暴力袭警现象为缘起

李焱 张建明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2期

【5】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权益保护

黄印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2006年04期

第四篇: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

问 题 研 究

论文摘要:在特殊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不断积聚,公安机关肩负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特殊职责,使人民警察处于群众矛盾的中心,一部分人心态失衡,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袭警案件不断攀升。只有加大对公安硬件、软件的投入,加强对民警技能战术的培训力度,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权益保障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袭警案件的发生,保障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 警察 执法权益 保障

警察执法权益就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具体来说,是指警察执行公务时其人格不容侮辱和侵害;其人身、财产、精神以及其他权益不受侵害;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和执法后不容受到诬告陷害;其家庭和家属不容受到侵扰或打击报复等等。而现实是,随着近年来社会热点问题不断增多,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遭到多方面的不法侵害,特别是基层一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侮辱、诬告,1 甚至遭到不法分子暴力抗拒、围攻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民警的身心健康,而且公然挑战警察执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遏制。

一、袭警案件发生的特点

1、从被侵袭对象看,多为基层一线单位民警尤其是巡逻大队民警。巡逻大队的处警工作是公安机关处臵警情的第一环节,民警到现场后,往往面对的是情绪比较激动的当事人、纷繁复杂的现场情况。根据当前的警力实际,处警民警一般都为两到三人,与当事人相比,人数上往往处于劣势,一旦现场难以控制,而援警不能迅速赶到,处警民警很容易受到侵袭。

2、从侵袭环节看,一般发生在民警接处警的传唤和调解过程中。多为民警处臵纠纷、殴打他人等警情时,个别当事人将激动的情绪发泄到民警身上,由抗拒民警的依法传唤发展至对民警的人身攻击,这些人也由一般纠纷或案件的当事人转化为妨害公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3、从袭警发生的时间来看,具有不确定性。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难以确定违法犯罪嫌疑人袭警的时间,特别是在判断违法犯 2 罪嫌疑人是否存有暴力袭警、阻碍执法意识上,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尽管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小心谨慎,但难免还是会被违法犯罪嫌疑人袭击,造成自身伤害。

4、从袭警人员看,人员成分复杂。既有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不强、自制能力差的人,也不乏对法律知识略懂,恶意攻击民警的人。前者有些是受过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对公安机关不满,对社会报复情绪强烈,一旦和民警接触,情绪极易失控,对民警实施侵袭。还有个别是醉酒人员,酒后失控,对民警的人身造成伤害。后者往往对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比较了解,多采取煽动周围群众或恶意攻击的方式,对民警造成伤害。

二、袭警案件发生的危害:

一是严重侵害国家公权和法律尊严。警察执法权属于国家公权范畴,是实现警察职能、履行警察职责的重要保证。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代表着国家法律尊严。在袭警案件中,被打掉的是警帽,被撕破的是警服,被侮辱的是民警个人,但被亵渎的是法律尊严,更是神圣的国家公权。

二是藐视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尊严和形象。从表面看,袭警是个别不法分子藐视警察个体尊严的行为,但结果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形象在公众心目中大打折扣,甚至被扭曲。袭警案件屡屡发生,不仅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且其他社会成员可能不自觉地仿效挑战执法权威。

三是使公众置疑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袭警案件接连发生,客观上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公安机关的执法威慑力在减弱。如果警察连自己都保护不了,又怎能保护老百姓?怎能给老百姓安全感?人民群众因此受到社会心理暗示,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社会公信力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四是严重挫伤民警的执法积极性。在当前从严治警、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的形势下,基层民警怕媒体曝光、怕群众投诉,对如何应对暴力袭击事件普遍感到束手无策,担心把握不好尺寸会被追究责任,导致一些基层民警“不求无功、但求无过”,执法不作为。

三、袭警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对警察正当行使防卫权的行为存在苛求的现象,严重束缚了警察正常行使自卫权。近年来,随着执法环境发生的根本变 化,法律对警察执法的保护作用显得弱不禁风。我国司法实践是把警察行使防卫权归入正当防卫的理论体系中,但二者之间的区别其实的相当大的。权利行使主体、权利的性质、权利行使的强度以及防卫过当后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的主体都不同。同时,公安机关为了树立人民警察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普遍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如有违背,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以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患得患失、畏首畏尾,一些民警因为担心使用警械出错会受到处罚,为降低风险而放弃使用警械。在遇到不法行为侵害时不敢行使正当防卫权,以致陷入被动执法局面。加之社会上普遍过于强调警察的义务、责任和无私奉献精神,忽视了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这给执法的社会大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积聚,而公安机关则承载了过多的社会矛盾压力。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复杂。社会各类矛盾的集中发生有时会直接反馈到社会治安领域。人民警察处于社会治安管理的第一线,容易受到个别不正当意愿不能得到满足或利益受挫的社会成员的攻击,人民警察成为他们发泄对社会不满的对象。特别是涉及征地拆迁、企业转制、退耕还林、矿产水电开发等触及群众个人利益的问题常常引发社会不安定 事端,甚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肩负的维护社会稳定的 特殊职责,决定了在处臵过程中很容易处于矛盾的中心、冲突的前沿,经常会被群众认为是其对立面,加上一些片面舆论的误导,易引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偏见,将对社会的不满转嫁到公安机关,一旦受到别有用心的人挑拨或是个别人员的过激行动,极易引发袭警察案件。

三是警务行为、装备、训练等方面规范的缺失,民警装备训练不足,是袭警察案件多发的间接因素。“警务法定规范的缺失,在导致警察违法犯罪的同时诱发或者助长了袭警行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说。中国内地在警察的技战术方面少有人研究,缺乏统一的、有法律强制力的装备配臵、执法语言和执法动作方面的具体规范,培训也不到位,致使民警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差。部分民警认为自己是执法者,代表着国家强制力量,缺乏自我防护意识和警惕性,出警时没有携带必要的武器警械及防护装备,加之个别民警警务技能不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遭受攻击受伤的可能性。少数民警素质跟不上尊重保障人权、严格文明执法的要求,以管人者自居,缺乏群众工作技能和方法,易与当事人发生言语冲突引起群众对立,易导致非对抗性矛盾升级引发袭警案件。与此同时,袭警案件查处工作中往往以提供有利证据一方占先,一些民警执法过程特别是袭警过程中缺乏取证意识,导致在案件审理操作中很难真正有效维护民警自身执法权益。

四是对暴力抗法者惩处过轻,在较大程度上助长了袭警案件的发生。当前,我国法律对警察执法权的保护散见于《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等一些法律法规中。《刑法》没有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只是将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为逃避抓捕而暴力袭警作为一个从重情节,或以妨害公务罪处罚,量刑明显偏轻。对其他袭击民警情节轻微的,则依据《人民警察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处罚轻微起不到震慑效果。对无理取闹、侮辱民警及诬告民警行为的处理,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的规定,难以处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与实战相结合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造成许多民警被袭击时不敢轻意使用武器警械,无形中助长了袭警人员的嚣张气焰。

五是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对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的揪打民警、撕扯衣服、谩骂侮辱民警的行为,大多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这实际是一种放纵不管的默许,导致袭警成本过低,达不到震慑暴力袭警犯罪的目的,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安机关的一些承诺,反过来去投诉受到伤害的民警违反规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警面对暴力袭警的执法意志。部分民警缺乏证据意 7 识,在被侮辱和殴打时,未能够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以致无法对袭警者依法处理,不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是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出警或巡逻时人数太少。一些基层办案单位警力严重不足,个别派出所甚至只有民警三四人,遇到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和执行抓捕任务时,无法及时组织有效警力对付,遇到暴力抗拒明显力不从心。基层办案单位一般出警人数为2至3人,有时一名民警带二名协警,在这种“警力薄弱”的状态下,民警经常处于警力劣势,在处臵案、事件过程中难以驾驭和控制复杂的局面,一旦冲突,往往陷于被动,甚至受到伤害。

四、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对策

一要抓好宣传公关,融洽警民关系。公安机关应把宣传公关作为新形势下拓展群众工作、密切警民关系、维护警察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加以创新完善,使之为我所用。一是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唱响执法为民主旋律。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执法为民这个主题,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用足用活新闻发言人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安执法为民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使人民警 8 察为人民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提高公众对警察职业的认同感和理解度,不断增强警察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打牢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二是建立舆论信息收集机制,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公安机关应以开拓开放的心态正确对待媒体监督,主动加强与新闻传媒的协调联系,建立长期的互信、沟通、配合机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信息来源广、反应快的优势,积极进行搜集研判,把握公众诉求的热点、焦点,适时答疑解惑,改进工作作风,形成警民良性互动。三是完善形象危机处臵办法,提高应变能力。媒体的负面宣传对公安工作的破坏性和杀伤力不容低估。为此,要事先制定警察形象危机的公关预案。当发现媒体有损警察形象的失实报道后,要本着诚恳、公开、透明的原则,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全面弄清事实真相,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正视听,表明态度,划清责任,将危机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要强化立法保障,提供有力执法后盾。建议应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对现行法律及规定作出修改或补充解释,在《刑法》中专设袭警罪,明确规定袭警的各种表现形式,制定相应的罚则,加大对袭警行为的惩罚力度。对无故谩骂、侮辱民警等违法行为,适用《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对无故诬告、诬陷正在执行公 9 务的人民警察,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修改、细化武器警械使用标准,出台相关使用手册,明确武器警械使用的具体要求,使之更加适应公安实战需要,保证民警使用武器警械前,能够迅速的判明使用武器警械的合法性,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有力打击,民警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要改善基层装备条件,强化民警个人执法技能和战术训练。要强化对单警防护装备的管理使用。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公安机关警力、经费、装备的投入,配齐单警防护装备以及摄录机、密录设备等现场取证器材,进一步明确武器警械使用的具体要求,鼓励民警对暴力袭警者正确果断使用警械武器,提高民警执法时的自信心和工作效率。开展袭警案件现场取证培训,依法打击暴力袭警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还要针对当前执法环境的变化,加强岗位技能练兵培训.按照“缺什么、练什么”的要求,大力加强一线民警岗位练兵和警务实战技能训练,开展具有实战特点的战术训练、技能训练、体能训练以及必要的心理训练,确保一线民警在接处警、现场处臵、抓捕人犯、执法办案过程中,自觉形成防范暴力袭警的警惕意识,提高预见、处臵和打击袭警行为的能力。技能练兵中要纠正“只练基层不练机关,只练民警不练领导,只练年青民警不练老同志”的误区,切实解决“说不过、追不上、打不羸”的问题,努力提高在一线执法中掌握现场局势的能力。四要完善维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警察维权长效机制。要提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及到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无故谩骂、殴打、诬告、陷害以及其他拒绝、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幅度。要将袭警行为从《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开来,增设袭警罪,严厉打击袭警行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独立的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民警的执法权益。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民警应有的权利,为维护和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护。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共同打击防范袭警事件。健全多警种联动机制,形成公、检、法、司联合机制,建立民警权益保障机制,建立袭警后续处臵机制。坚持依法履职与依法维权并重的原则,教育引导基层民警在热情服务的同时,理直气壮地大胆依法执法。民警执法过程中遭到殴打围攻、推搡辱骂后,政工、法制、督察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步处臵袭警案件,做到既防止民警违法违纪,又保护民警合法权益,从严处理袭警案件的行为人,确保民警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苦可以吐、有冤可以伸、有难可以解。

参考文献:

1、《谈袭警现象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罗卫东、周炳仙 《时代文学》(双月版)2007年第一期

2、《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作者:张飞虎、李志贤 《政法学刊》 2007年第03期

3、《论保障警察正当执法权益》 作者:傅冰钢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4年 第05期

4、《浅谈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问题》 作者:李忠信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第01期

第五篇: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对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思考

目前,我国正步入法治社会的阶段,社会的稳定发展就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队伍——警察部队。可是近期许多暴力袭警案件被媒体报道,暴力袭警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暴力袭警造成的后果是及其严重的,这不仅是对警察个体人身权利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执法环境的破坏,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挑衅。中国已被国际刑警组织称为警察伤亡严重的国家之一,当中广西也是暴力袭警案件的高发地,暴力袭警已经成为危及公安民警生命安全最重要的因素。如何有效减少暴力袭警案件,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亟待题。

一、暴力袭警的原因

1、部分群众法治观念与意识比较淡薄。当前,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警察的办案程序,往往凭主观臆断推测警察执法公正与否,一旦不符自己的想法或达不到预期目的,就认为警察执法不公而进行投诉。有的甚至将警察文明执法视为软弱可欺,肆意谩骂、侮辱警察,更有甚者围攻、殴打警察。

2、立法方面明显滞后。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比,对警察执法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我国法律对警察执法权的保护散见于《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等一些法律法规中。但是,《刑法》没有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论处,只是将行为人实施犯罪后为逃避而暴力袭警作为前罪的一个从重情节处罚,或 以妨碍公务罪处罚,量刑明显偏轻。对其他袭警警察情节轻微的,则依据《人民警察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处罚轻微,起不到震慑效果。对无理取闹、侮辱警察及诬告警察行为的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的规定,难以处罚。此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与实战相结合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造成许多警察被袭击时不敢使用武器警械,无形中助长了袭警人员的嚣张气焰。

3、酗酒滋事严重阻碍正常执法。据了解,人醉酒后,由于神志不清、身不由己,一种原始的冲动使人变得野蛮、愚昧、粗暴异常的兴奋,又能诱导人为所欲为,出现迷离恍惚而洋洋自得的举止。人在喝酒过量后会失去理智的状态,很容易对周围的人进行破口谩骂、动手殴打等,看什么都不顺心或者从事一些莫名其妙、超出常规的破坏活动。

4、警用装备保障落后。目前我国警用装备的保障和使用存在很多问题。

一、基层所队特别是派出所的警力、经费严重不足,出警或巡逻时人数少,装备落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应当配备的枪击、警械和防护装备没有配备或配备不全,在制敌过程中敌我力量悬殊太大,导致民警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一定程度加剧犯罪分子暴力抗法的嚣张气焰。

二、部分警察认为自己是执法者,代表国家强制力量,缺乏自我防护意识和警惕性,出警时没有携带必要的武器警械及防护装备,且个别警察警务技能不高,一 定程度上增加了受伤的可能性。

二、暴力袭警对警察执法权益产生的影响

(一)媒体对警察的宣传与导向发生偏差

其实,每个有过与警察不同程度交涉经验的人,会对杨佳是不是英雄义士有不同的诠释,更重要的是了解人们各种情绪折射出来的问题:中国网民在这事件中对警察的普遍不满,究竟是否反映了真正的民意?没有能力上网的人(无论是受资源或技术限制),到底是否有其他渠道表露心声?有媒体报道称,沪上有民众把杨佳推崇为手托炸药包英勇炸敌堡的战争英雄董存瑞。更多网友则把他等同于在《水浒传》里被上司和官差衙役压制和欺负的林冲,以及“该出手时候就出手”的武松。诚如网民所说的,许许多多市民把警察等同于强拆民宅、暴打上访民众、勾结奸商或收保护费者,也就难怪他们听闻杨佳手刃这么多名警察,不但不怪他草菅人命,还称他是“英雄”、“义士”。媒体恶意炒作以及正面宣传、警务公开的不足,导致群众对警察执法的不理解和不支持。一些新闻媒体从追求新闻“看点、卖点”出发,对公民、组织应该支持和协助警察执行职务以及阻碍执行公务应受到严肃处理往往不予重视,反之热衷于炒作个别警察违法乱纪行为,侧重负面报道,破坏了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另外,在执法过程中,一旦警察与执法对象发生争执,群众或是不理、或偏向执法对象,经常出现舆论“一边倒”现象,使警察为众矢之的。这与警察在法制宣传、警务公开以及公安工作效果宣传上做得不够 有较大关系。

(二)警察因公伤残医疗费得不到保障

据媒体披露,2006年1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发生因公伤残医疗费8717.2万元,其中由国家和单位支付5655.1万元,占64.9%;由警察支付2197.4万元,占25.2%;拖欠医院864.7万元,占9.9%。据统计,河南省每个县级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有4-5名警察因公负伤,许多警察因公负伤后,医疗费无法报销,只好个人承担或由所在单位垫支。如洛阳市公安局巡逻支队李军,处理治安案件出现场时摔伤,成为植物人,一年后死亡,仅医疗费就15万元,无法报销。警察在受到暴力袭击后受伤,没有合理得到国家的保障安置,这样会给警察的身心造成很大的创伤,与此会消弱警察的壮心斗志。

(三)警察的素质和处置能力与暴力袭警的关系

一是个别民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工作中表现为执法不够文明,执法方法简单,存在一定特权思想和“冷横硬推”现象,这样容易与处于非常激动状态的当事人发生冲突。二是公安业务不练。在处置事(案)件中对法律法规的把握不准,宣传解释不到位,处置事件的技巧、手段、措施不灵活,以至于引起群众不满导致阻挠执法事件发生。通过上海警方透露有关杨佳袭警案前的录音记录可知:警察对杨佳进行盘查时,两者之间的对话语气充满火药味,从中看出警察的执法素质不够强,也没有很好的处置当中的矛盾根源。假如当时警察说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那么杨佳心里可能就平衡许多,也不会让他产生报仇心理。从此提醒我们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具有“文明执法,立警为公”的理念和处置事情的能力要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也不会落下上海“杨佳袭警案”的祸根。

三、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

权益指的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警察的权益从法律角度来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警察权益,是指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属于警察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特殊的权利;广义的警察权益,还应包括警察作为普通公民的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近年来,公安部推出许多措施保障警察的权益。但是,我国的理论研究以及制度建设尚存在诸多空白,给警察权益保护带来难度,研究警察权益保障问题成了一大热点。

(一)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特点

一是暴力阻挠民警执法办案、威胁民警人身安全案件增多。部分袭警人员甚至怀有挑衅心理。公然与执法执勤民警相对抗,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故意性。二是受侵害民警以基层民警为多。现在实施的是一名民警带一名协警巡逻处警制度,在处置群体性案(事)中,协警难以驾驭和控制复杂的局面,一旦冲突,警方往往陷于被动、受害地步。三是袭警案件多发生在警方执法办案时。基层民警在处理民事纠纷和打架斗殴等一般治安案件时,遭到不法之徒拒绝、阻碍、围攻的现象日趋增多。四是对醉酒者缺少相应的强制约束措施。据统计部分民警在处理酗酒滋事过程中,发生涉警伤害案件比率也比较高。

(二)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1、过分强调服务功能而削弱执法功能。公安机关近年来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加大了力度,严肃警察的举措、服务公众的社会承诺连连推出,以至于有些人错误地认识警察只是一个服务群体,就应该言听计从,违背了群众的意愿就以告诉你,更有甚者甚至无视乃至挑战警察的执法权威。

2、社会对公安工作的认识与理解有偏差。受现行体制局限,当前公安机关除履行自身业务范围内的职务外,还承担着大量的拆迁、征迁、拆违等现场安全维护,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临时布置的非警务工作。和群众发生矛盾后,他们认为警察是政府机关的一个部门,一旦百姓与政府机关各种原因发生摩擦,警察的立场就是保护政府部门的利益,由此,警察产生了敌对情绪,具体表现为群体性群众闹事,群众与政府部门引起纠纷时,警察在处置时往往作为受攻击的对象。

3、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当前,一些民警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法律素质不高,方法粗暴,以管理者自居,还为转变到服务观念上,在工作上缺乏灵活性,一定程度上容易与当事人产生摩擦;其次,一些民警执法行为不规范,对操作程序没有认真落实,从而产生漏洞,平时疏于训练,证据意识不强,不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随心应手的运用有关技能采取措施。这保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4、社会转型期一些矛盾错综交织,利益格局调整,导致基层组织职能弱化。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社会矛盾错综交织,在处理企业破产改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调节贫富差距等方面。由于一些基层组织弱化,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逐步衍化升级,使各类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多。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常常被推到风口浪尖,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因此,社会转型期的种种不和谐问题,是导致警察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完善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2002年8月在全国公安机关从优待警经验交流会上,公安部提出要在全国公安机关中设立“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通过各级各类职能部门,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共同参与,发挥应有的功效,可使民警的执法维权工作落到实处,真正为民警主持正义,保护执法权威。成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委员会,有“一把手”亲自挂帅其他党委成员参与,设立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局民警维权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对各个涉及的职能部门进一步细化、分解操作执行。同时,制订《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实施办法》,明确维权的职能、范围、操作程序的工作 要求,以制度的形式保障民警执法环境、保障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2、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综合素质。培养民警树立较高的政治觉悟,善于调查社会现象,分析处理问题。加大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练好内功,坚决根除特权思想,确实做到执法为民,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善执法环境。同时,加强技能和业务培训,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保证对所涉及的法律能够理解、熟练运用,提高接处警能力和技巧、盘查和捉捕的方法和技能,学会做群众工作,做到能正确评估现场事态的发展趋势,既严格执法,有灵魂处置,切实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调整并完善公安接处警工作范围,避免民警因超越职权无法解决问题而无辜受委屈。

3、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优化执法环境。公安部门应努力主导公安宣传潮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进一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特别是要结合具体案例,广泛宣传《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其他有关法律,强化对公民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断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使群众能“懂法、维法”。还有公安机关可以利用“警营开放日”等活动载体,加强与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和联系,开展法制教育,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增强民警公正执法的理念,在执法中尊重保障人权,时刻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警察成为人民群众的榜样,树立其警察在 公众中的良好形象,获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对一些暴力抗拒、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通过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以便震慑那些无视法律不惜以身试法的人,同时理直气壮地为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撑腰。

4、完善维权机制。一是成立维护民警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专门机构。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化建立科学有序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运用法律武器从严及时打击,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各级纪检督察部门要在发生袭警案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袭警事件跟踪督办。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和交流,确保袭警犯罪嫌疑人“捕得了”、“诉得了”、“判得了”。二是对民警的不实举报和投诉,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及时澄清事实,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民警的心理压力。对于恶意诬告、诽谤,对民警名誉造成损害的,要支持和帮助民警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过各级媒体如实报导,以正视听,安抚警心。三是积极探索建立民警执法中遭受袭击、伤害的快速救治制度、抚慰金补助制度等。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公安民警因公受伤紧急救济机制,开辟救治“绿色通道”,并落实专门的医疗经费。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多方争取和筹集警察维权资金,当民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予以相应的补偿。通过合理完善维权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们对暴力袭警的原因、影响有了不同层次的认识,在以后公安工作中遇到类似的案件应会科学、合理的处理。制止暴力袭警案件发生必需有系统的保障体制和完善立法系统等,从而保障警察执法权益。我认为:一是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对公安民警使用警械、武器的具体情形或前提条件进行分类明确,使得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能合理科学的处置一些特殊情况,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公安民警因担忧而不敢开枪自卫,以致民警错失良机酿成大错,对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的种类及其处罚的立法更应加以补充完善。通过在立法上的补充与完善,与此同时提高公安民警的各项执法职能,这样有关暴力袭警等案件会随之减少,我们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不远了。

警察权益保障(含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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