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3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售房部、临时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的;
(二)位于城乡规划中明确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
(三)位于消防(车)通道和扑救场地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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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项目临时施工用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临时施工用房除外)和临时售房部,不得占用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临时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用房不得超占规划道路控制线。
第五条
临时建筑(含地下)的总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临时建筑与用地边界的退让应满足本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临时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本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确不能满足的,应征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但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临时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临时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风貌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属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临时建设工程应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放线通知,放、验线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图;不同意的,或放、验线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放、验线阶段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办理期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签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或不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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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批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在作出是否批准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应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批准机关可不受理。经批准延期的,其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只能申请延期1次,工期较长的临时基础设施工程及其施工用房的批准使用期限申请延期的次数可根据工期情况适当增加。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所占用的临时建设用地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十条
需延长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的,申请人须向原批准机关提交申请。原批准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的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延期的,应在批准文件中载明原批准文件的编号及延长期的起止时间;不同意延期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实施临时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也应无条件自行拆除。申请人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后,应负责清理弃渣并整理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临时建设工程便于公众查看的立面显著位置悬挂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期限等内容。
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层数、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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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督管理。
对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违法建设行为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未届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拆除而未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因突发性的抢险救灾而修建的应急性临时设施可不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但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工程,是指铁路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防灾减灾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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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美观、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是指采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的短期性户外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下列活动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第六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设置方案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审批后,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发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发布临时户外商业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明;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批准文件;
(五)彩色广告设计样稿;
(六)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交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发布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举办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及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原则上只在活动涉及的场馆、宾馆周围设置。
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原则上只在举办庆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商铺门前设置。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和发布的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在临时广告右下方标明广告设置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左下方标明广告设置和发布时限。
经批准设置和发布的临时公益广告,不得标注商标标识、商品(服务)名称等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与发布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该活动或会展时间一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活动或会展结束后,应在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由市政府及其部门主办的活动或展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活动,可提前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提前时间不得超过3日,设置总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二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不得妨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景观,不得妨碍城市消防和城市交通,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三条 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做好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持临时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及时维修、更换被污染、破损、有碍观瞻的临时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第三篇: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
2、《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省人大
3、《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
三、办理条件:
1、申请者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效的项目批准文件;
3、所提供的图件符合要求。
四、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见《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具体见《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建筑工程类:
1、永久性建设项目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机构代码(要点阶段、方案阶段己提供的除外):
2)《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筑工程类)》1份(盖建设单位印章);
3)建设项目的正式批准文件1 份(设计要点阶段己提供的、土地出让项目或其他不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除外)
4)出示拟建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设计要点阶段己提供的除外);
5)1:500或 1:1000现势性地形图3份;6)符合设计要点、方案审定意见以及国家设计规范的施工图中的总平面及平、立、剖(需要有檐日大样的尺寸人 基础图2套和电子图光盘一张);
7)己领取基础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申报工程上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供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待审批完毕领取上部许可证时再将原基础许可证退回。
8)《设计方案审定意见通知书》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以上所有报件材料还应该制作成数字又件和扫描文件一并报审。
2、临时性建设项目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首次申报)、机构代码(设计要点阶段已提供的除外);
2)《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筑工程类)》1份;
3)申请报告或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1份(设计要点阶段已提供的除外);
4)1:500、1:1000现势性地形图(可为复印件)3份;
5)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施工图2套,包括总平面及平、立、剖、基础图;
6)出示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或准予使用土地、房屋的有关文件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设计要点阶段已提供的除外);
7)设计要点或方案审定意见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图件。
(二)道路管线类:
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首次申报)、机构代码;
2、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市政管线类工程除外);
3、申报市政工程的,需提供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1份;申报市政管线工程的,需提供1:500或1:1000现势性管线图2份,并在图纸上绘制初步路径方案,附详细文字说明;电力线路工程需要报送现势性地形图2份。
4、《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市政工程类)》1份(盖建设单位印章);
5、出示设计要点通知书或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非首轮施工图审查,需提交上一轮《施工图审查修改意见通知书》;
6、申报市政工程的,需提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施工图3套;申报市政管线工程的,需提供符合国家设计方案的施工图3套;
7、设计部门提供的工程概(预)算书1份;
8、其他有关图件。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还应该制作成数字文件和扫描文件一并报审。
六、办理程序或流程:
1、建设单位报送规定的图件。
2、收件窗口对符合报建要求的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所报项目进入审批环节;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当场或五日内发给《南京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3、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4、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南京市规划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通知建设单位到发件件窗口取件。
七、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期限
1、永久性建设项目:15个工作日
2、临时性建设项目:5个工作日。
九、受理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83号11-14号窗口;
十、电话:83278240、83278241、83278242、83278243
第四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2、法人委托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人章须有法人签名或盖章),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报告;
4、《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以上均为复印件)一份;
5、区、市发改委计划立项批文一份(复印件)、房改办批文一份(复印件);
6、原审批的总平面图或设计兰线图一份(复印件);
7、经我局审批的设计红线图及方案文本(如有)一份(原件),如有多栋建筑共用一份设计红线图或方案且分期申报开工的,原件于最后一批次报建时提交,其他批次可提交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8、施工图纸两套(建施图全套及基础平面图,均为蓝图):如总造价超出5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须经具备相关资质的审图公司审图并加盖技术审定章,同时提供市建设委员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复印件);如属于商品房的建设项目须经具备相关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施工图测绘并出具施工图测绘报告书(原件),同时在施工图纸及报告书上加盖房产局备案章;
9、光盘一份(含全套建筑施工图,格式为T3.CAD);
10、总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须提供工程设计总概算书及合同(原件);
11、住宅项目须提供南宁市管道燃气工程联网的函或南宁管道燃气公司意见(复印件);
12、工业生产性、饮食部门建筑项目须提供环保部门意见(复印件);
13、规划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14、以上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均须提供原件供收件窗口审核,经核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由窗口盖章确认。五.办理程序:(见附表)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㈠.1.收费项目:计算机绘图费 2.收费依据:劳201162-1 3.收费标准:彩色A0:250元/张;A1:200元/张;A2:150元/张;A3:120元/张。
㈡.1.收费项目: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代收)2.收费依据:桂财综2007〔54〕号文 3.收费标准:建设工程总投资额的1.5%。㈢.1.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2.收费依据:南价费〔2008〕21号
3.收费标准:营业性用房或设施1.6元/平方米;工业用房1.2元/平方米;住宅及其他建筑0.96元/平方米;其他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建构筑物按总投资额的0.8‰收取。
第五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
(二)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
(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
(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及其附件(原件,核实完毕退还);
(三)《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含分层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
(四)经市测绘部门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
(五)属于市政工程的,需按设计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
(六)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复印件;
(七)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和材质说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提出规划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批准的建筑效果图基本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七)其他规划条件。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八)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包括:
(一)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
(二)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三)建筑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层数相同;
(四)建筑高度、层高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五)建筑内部功能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六)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七)公建市政配套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八)满足土地出让合同或选址意见书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条件;
(九)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配套工程等其余验收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十)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虽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功能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规划许可的建筑层数及阳台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改变住宅核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不影响邻近建筑物及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二)对建筑工程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调整后仍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的控制规定的;
(三)配套公建项目按批准的报建图纸施工,因设计或施工的误差导致竣工的建筑面积比批准的建筑面积少,但减少后的建筑面积仍符合使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
(四)住宅建筑的厨房、卫生间统一调整位置,但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五)商铺由小开间合并成大开间的;
(六)商铺由大开间分割成若干个小开间,且分割后的小开间面积小于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层高超过4.5米(含4.5米)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由此增加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仍能满足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范围规定的;
(七)非配套公建用房改为架空层、汽车库或自行车库的;
(八)对阳台造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但调整或修改后的建筑立面仍较协调,符合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要求的;
(九)增加外飘窗台或落地窗但符合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规定,且外飘不超过60厘米(含60厘米)的;
(十)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施工,其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但超出比例控制在以下范围内的:
1、本办法施行前报建的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超出比例未超过3%;
2、本办法施行后报建的建设项目,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所有的建筑物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总和应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不含1000平方米),且超出比例按以下要求分段控制: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3%(含3%);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2%(含2%);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比例未超过1%。
(十一)对建筑高度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总建筑高度仍符合城乡规划、有关专业部门的限高要求且调整后各楼层高度仍满足有关设计规划要求的;
建筑物的总高度调整按照下表规定控制,且建筑物每层的层高允许误差应控制在0.1米(含0.1米)以内: 建筑物分类
24M以下(含24M)
24M~50M(含50M)
50M~100M(含100M)
100M以上 总允许调整高度
0.2M以内(含0.2M)
0.4M以内(含0.4M)
0.6M以内(含0.6M)
0.8M以内(含0.8M)
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十二)在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小品、绿化附属工程、无上盖的属绿化水面的游泳(戏水、喷水)池,但不影响绿地率、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建筑间距的。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及标准包括: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一致;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断面尺寸、管(渠)底标高、横向侧距等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四)道路附属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市政环卫等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涉及有关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测量、规划验收内容、规划验收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经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验收。
第十七条 对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