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大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扶持办法
【法规标题】 大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扶持办法
【颁布单位】 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字号】 庆工信发〔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3-21
【正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1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引导、规范和创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动全市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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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范围
凡在大庆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社团法人依托产业集群、工业园区或中小企业集聚区建立的,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产品设计、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专利辅导、人才培训、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准公益或低标准收费服务且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的服务机构,均可申请认定。
二、认定原则
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依托产业、资源共享、市场运作、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公共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二)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和与所开展服务相匹配的设施、仪器设备和专业服务人员,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40%。
(三)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公共服务平台在重大问题决策、研究开发课题选择、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四)具备多种公共服务功能,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专利辅导、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交易、检索与查询等服务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研究开发投入。
(五)具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平台规划要与区域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六)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30%,基本实现收支平衡,具有比较完备的运营机制,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认定程序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开展论证、审核、认定等相关工作。申请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
(二)公共服务平台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人员、组织机构、经营场地面积、设施与设备、主要服务企业的类型、服务企业名单等)。
(三)公共服务平台法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科技研发企业的合作协议。
(四)法定代表人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土地房屋使用证(租赁合同)复印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
(五)资金、设备投入证明。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五、扶持及管理
(一)通过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入选市级公共服务平台扶持项目库,对服务业绩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将予以重点支持,并优先申报省、国家公共服务平台认定,争取省及国家级资金扶持。
(二)经推荐晋升为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取得成果、开发新产品获得专利、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及中小企业科技成果应用奖的公共服务平台,将优先推荐争取省和国家级资金扶持。
(四)对有融资需求的公共服务平台,视同成长型中小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支持。
(五)鼓励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申报省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六)鼓励公共服务平台间建立联盟机制,整合社会服务资源联动共建,在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上,实现人才、设备和技术共享。
(七)对人才培训工作业绩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可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培训基地,并给予培训费补助,优先安排相关培训任务。信息化业绩突出的,优先给予信息化资金支持。
(八)公共服务平台每年认定一次。对通过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每2年组织考核一次。对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九)通过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年度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并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业绩作出详细说明。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
附件1:
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吉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10]4号),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产品质量和有关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目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建立在行业、产业、中小企业集聚区、产业集群等服务于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质量管理、设备共享、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应具有开放、资源共享、公共服务等特征,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管理规范有序。加强对“服务平台”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各市(州)工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厅对平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服务平台”应有较完善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服务的企业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区域、产业优势。申报“服务平台”名称须反映其服务特点。
第六条 “服务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服务于产业集群、特色优势产业的中小企业,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团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质量服务能力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四)从事技术服务业务两年以上,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30家,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具有可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经营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有较突出的服务业绩和较强的影响力,用户满意度高,在促进区域中小企业发展作用显著。
(六)对所服务区域、行业、产业的中小企业在提升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品牌创造力等方面有较强的支撑作用。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平台的申报,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填写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向各市(州)工信部门申请,由各市(州)工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市(州)工信部门在确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后,提出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服务机构所在市(州)工信部门的上报文件和意见。2.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3.“服务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4.反映“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服务效果的文字说明材料。
5.“服务平台”服务机构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6.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
7.上公共技术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并上报电子版。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见附件2)。
第九条 考核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被认定的“服务平台”,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和中国中小企业吉林网公示,时间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冠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冠予“吉林
第四章 跟踪指导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运营服务情况和本工作计划,由市(州)工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平台实行动态跟踪,依据平台运营服务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不合格的取消冠名并公布。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名录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和中国中小企业吉林网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服务平台”运营发展情况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对已经冠名的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冠名外,暂停所在市(州)下一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州)工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平台工作。
第十七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创业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附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推动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建设,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示范平台是指在我市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认定,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人才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包括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市经贸信息委委托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注册(或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上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二)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150家,其中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60%,用户满意度85%以上。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相应的服务设施;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Q2424604041;群171078453(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5%以上。
第六条 示范平台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一)综合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财税、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国际化交流合作等公共信息服务。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功能较为完善的信息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和开放的在线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服务企业数量5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20次以上, 结合政府扶持政策,每年开展政策宣讲3次以上。
(二)技术支撑服务。围绕我市重点产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制造业升级、现代物流供应链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提供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撑服务的人员、硬件设施和服务能力;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10次以上。其中,工业设计服务申报单位,近两年需至少获得过一次国际性工业设计大奖,或至少有一位高级工业设计师;检验检测服务申报单位,需具有经认证的检验检测资质或资格。
(三)信息化应用服务。通过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运营支撑,为中小微企业实现信息化提供咨询、系统应用、信息维护与升级等信息应用服务。
服务效果良好,在线客户累计200家以上,其中小微企业占比不低于80%;有可靠性高、高速接入的光纤线路及足够的网络带宽,网络联通率在99.9%以上;系统运行稳定、故障率低,能提供7x24小时全天候网络系统管理维护与技术支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有随时对客户应用的系统进行流量及性能监控的能力,保证客户应用的效果。
(四)创业创新帮扶服务。为创业者、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投融资顾问等创业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战略、人力资源、流程改造、营销与商业模式创新、创新管理等创新服务。
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辅导综合服务能力。建有创业创新项目库、创业创新指南、创业创新服务热线,或建有创业创新服务信息平台;有明确的服务宗旨和服务流程,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或创业者150家(人)以上且成效显著,年开展各类创业创新帮扶活动(专项服务案例)8次以上。
(五)人才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投融资、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创新等领域培训服务。
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在实施市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过程中成效突出者优先。提供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需取得相应的办学资质。
(六)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信息、融资撮合、融资担保等服务。具备功能完善的投融资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和发布系统,具有开放的线上线下服务功能;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持有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元,年新增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30亿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二)法人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
复印件(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三)上一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企业人员社保清单(社保局自助打印)及主要服务人员学历证明;(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六)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证明(合作协议);(七)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资格(资质、体系认证)、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九)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荣誉数及政府资助证明(证书、批复文件);(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发布申报通知,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可以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根据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结果,结合产业政策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拟认定名单经市经贸信息委审定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四章 认定扶持
第十一条 对审定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择优推荐申请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二条 对示范平台进行宣传,提升示范平台社会形象;组织推动示范平台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服务对接。
第十三条 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示范平台进行奖励(已获得市区两级财政资助的平台除外)。对获得市级示范平台称号或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推荐获得省级示范平台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推荐获得国家级示范平台称号的,在省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国家级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示范平台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服务工作总结。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对示范平台的管理,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负责对示范平台做好服务和指导,对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
第三方机构在评审、测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参评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评审、测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每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对示范平台认定申报不予受理,对已获得的示范平台称号予以撤销:
(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被市财政部门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深圳信用网上存在被财政、海关、工商、税务、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年内单笔5万元、3年内单笔50万元以上罚款记录。
(四)3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五)由于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六)经检查或测评不合格的。
(七)被中小微企业投诉侵犯合法权益且被认定属实,累计达到5次以上的。第十九条 被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平台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五)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服务目标。
(七)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
(一)、(三)和
(七)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名单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2.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测评表
第五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简介
南皮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简介
南皮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由县政府批准,南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为主体,沧州惠邦机电产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建,2012年4月经省中小企业局批准为南皮县五金机电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自平台建设以来,得到了县委县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平台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本着边建设边服务的原则先后为全县乃至周边县市多家中小企业实施优质服务,得到了上级部门及企业界的一致好评。
平台按照国家已批复的建设内容以及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理念,以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宗旨,发挥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围绕中小企业重点服务需求及特点,统筹服务资源,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建成资源共享、服务协同、功能完善、覆盖全县、全市乃至全省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平台下设有7个服务机构:南皮县五金机电产业集群模具中心、南皮县五金机电产业集群培训中心、南皮县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南皮县五金机电产业集群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河北昊昱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沧州惠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沧州惠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各个服务机构都配备了完备的设备设施以及可为企业实施服务的各类人才,其中培训中心已购进38台笔记本电脑、80套培训桌椅以及多套办公桌椅;另外,对平台网站机房等服务场地进行了装修;检测技术服务公司已购并安装进超声波探伤仪、电导率测试仪、多角度光泽度仪、便捷式分光测色仪、手持式涂镀层测厚仪、数显液压拉拔式附着力检测仪、百格刀-漆膜划格器、超声波硬度计、微观金相显微镜、微机控制电液伺服万能试验机、全自动金相试样磨抛机、红外测温仪、漆粘度计、粗糙度比较板、灰尘检测套装、钢板温度计摆杆阻尼试验仪、铅笔划痕试验仪、漆膜弹性试验器电脑盐雾试验机、可程式高低温试验箱等仪器设备,总投入已达250.32万元。
为完善服务功能,平台已聚合的服务资源有:河北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河北科技大学材料学院、中科院电子研究所、河北省模具协会、南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惠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南皮县司法局公证处、南皮县法律援助中心、南皮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南皮县计量服务中心、河北省天驰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将这些服务资源和窗口服务平台一体化运营,与省平台及其它窗口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并通过各窗口服务平台共享服务资源、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优势互补,提升平台网络的服务功能和水平。
平台可根据企业需求,及时提供满意的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响应时间控制在2小时内,其它服务24小时内给予回复,48小时内解决窗口服务平台能力范围内的各项服务;对于窗口服务平台不能解决的服务,2小时内及时录入到窗口服务平台系统中,并跟踪省内其它服务资源对该需求的解决过程。同时通过现场咨询、对接推荐、事务代理等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传播、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新技术推广、产学研合作、创业辅导、人员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窗口服务平台无法满足或数量不足的服务需求,服务平台网络发挥资源统筹优势,及时补充调节。
南皮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南皮县五金机电窗口服务平台)办公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