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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98750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5 01:59: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 北 省 人 事 厅

文件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冀人发〔202_〕70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 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 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2_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

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 遗属。四、一些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 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遗属经 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的工作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与在职去世的工作人员一样,补助费由支付工资和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由本人申请,填写补助审批表(单位、遗属各存一份),经死者生前单位群众评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事部门审批。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上述补助费,分别从死者生前单位的行政费、事业费中支付。如果原单位撤销、合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掌握。本《通知》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六月十日

第二篇: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202_-09-15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2_]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直实际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1、202_年市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50元,按高于保障线标准30%计算,居住在市区的遗属,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325元。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按补助标准增加50%计算,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88元。(2)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遗属按补助标准增加30%计算,每人

每月补助标准为423元。

(3)遗属为孤儿、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补助标准增加30%计算,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23元。

上述标准从202_年7月起执行。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2_]129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

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

助。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

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

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

能力;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

能力;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再婚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补助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略高于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2—

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可按高于保障线标准的30%掌握,并随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放外,可另外增加补助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 1、对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50%。2、离休老干部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30%。

3、遗属为孤儿、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30%。

四、有关问题规定

(一)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或者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其子女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

配偶负担。

(二)死者配偶户籍在农村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负 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仅有一个子女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三)夫或妻主要靠配偶生前供养,配偶死亡后,如其子女 有稳定工资收入(含离退休金)或稳定经济来源的,无论子女是否与父母一起居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均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

其子女共同负担。

(四)父母主要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如其他子女有稳定工资收入(含离退休费)或稳定经济来源,无论父母是否与子女一起居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他子女负担。

(五)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单位按规定标准足额发放。

(六)死者生前符合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子女,可按规定给予补助;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子女,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配偶再婚后,其原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子女,仍由死者生

前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补助。

(八)遗属的生活地或居住地发生变化后,生活困难补助费 按户籍变动后所在地的补助标准发给。其中,考录到大中专学校学习但未迁转户籍的,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可参照学校所在地的补助标准发给。

(九)遗属户籍所在地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参照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

(十)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凡已出境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不再

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一)死者属违法犯罪被杀或畏罪死亡的,其遗属不能享受定期生活困难

补助。

(十二)对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各单位要做好登—4—

记核对工作,定期查验相关证明。其中,年满16周岁仍在校学习人员由就读学校按学期出具证明,年龄超过60岁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按出具生存证明。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遗属,单位按时定期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死亡,由单位一次性 发给6个月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并核销供养补助关系。

五、审批权限与列支渠道

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属省直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属市县单位的,由各市县人事局审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在行政、事业费项下“职工

福利费”中列支。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

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doc

第三篇: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2_]129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再婚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补助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略高于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2—

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可按高于保障线标准的30%掌握,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放外,可另外增加补助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

1、对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50%。

2、离休老干部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30%。

3、遗属为孤儿、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30%。

四、有关问题规定

(一)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或者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其子女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

分由死者配偶负担。

(二)死者配偶户籍在农村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负 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仅有一个子女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三)夫或妻主要靠配偶生前供养,配偶死亡后,如其子女 有稳定工资收入(含离退休金)或稳定经济来源的,无论子女是否与父母一起居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均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子女共同负担。

(四)父母主要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如其他子女有稳定工资收入(含离退休费)或稳定经济来源,无论父母是否与子女一起居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他子女负担。

(五)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单位按规定标准足额发放。

(六)死者生前符合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子女,可按规定给予补助;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子女,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配偶再婚后,其原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子女,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补助。

(八)遗属的生活地或居住地发生变化后,生活困难补助费 按户籍变动后所在地的补助标准发给。其中,考录到大中专学校学习但未迁转户籍的,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可参照学校所在地的补助标准发给。

(九)遗属户籍所在地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参照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

(十)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凡已出境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不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一)死者属违法犯罪被杀或畏罪死亡的,其遗属不能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十二)对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各单位要做好登—4—

记核对工作,定期查验相关证明。其中,年满16周岁仍在校学习人员由就读学校按学期出具证明,年龄超过60岁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按出具生存证明。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遗属,单位按时定期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死亡,由单位一次性 发给6个月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并核销供养补助关系。

五、审批权限与列支渠道

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属省直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属市县单位的,由各市县人事局审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在行政、事业费项下“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

第四篇: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范文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202_-09-15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2_]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直实际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1、202_年市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50元,按高于保障线标准30%计

算,居住在市区的遗属,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325元。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按补助标准增加50%计算,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88元。

(2)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遗属按补助标准增加30%计算,每人

每月补助标准为423元。

(3)遗属为孤儿、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补

助标准增加30%计算,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23元。

上述标准从202_年7月起执行。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2_]129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

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

助。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

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

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

能力;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

能力;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再婚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

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补助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略高于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2—

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可按高于保障线标准的30%掌握,并随当地最低生

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放外,可另外增加补助

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

1、对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

员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50%。

2、离休老干部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30%。

3、遗属为孤儿、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30%。

四、有关问题规定

(一)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或者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其子女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

配偶负担。

(二)死者配偶户籍在农村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负 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仅有一个子女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三)夫或妻主要靠配偶生前供养,配偶死亡后,如其子女 有稳定工资收入(含离退休金)或稳定经济来源的,无论子女是否与父母一起居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均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

其子女共同负担。

(四)父母主要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如其他子女有稳定工资收入(含离退休费)或稳定经济来源,无论父母是否与子女一起居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他子女负担。

(五)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

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单位按规定标准足额发放。

(六)死者生前符合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子女,可按规定给予补助;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子女,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配偶再婚后,其原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子女,仍由死者生

前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补助。

(八)遗属的生活地或居住地发生变化后,生活困难补助费 按户籍变动后所在地的补助标准发给。其中,考录到大中专学校学习但未迁转户籍的,在规定

学制时间内,可参照学校所在地的补助标准发给。

(九)遗属户籍所在地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参照遗属户籍所在地

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

(十)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凡已出境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不再

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一)死者属违法犯罪被杀或畏罪死亡的,其遗属不能享受定期生活困难

补助。

(十二)对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各单位要做好登—4—

记核对工作,定期查验相关证明。其中,年满16周岁仍在校学习人员由就读学校按学期出具证明,年龄超过60岁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按出具生存证明。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遗属,单位按时定期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死亡,由单位一次性 发给6个月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并核销供养补助关系。

五、审批权限与列支渠道

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属省直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申请并报主管部

门审批;属市县单位的,由各市县人事局审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在行政、事业费项下“职工

福利费”中列支。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

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费审批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doc

第五篇: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

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为了更好的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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