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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20-55782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4 03:22: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最新版《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河北省科技厅网站 时间:2016-02-25 http://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发展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绩效水平。

第四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进行分类支持。具体如下:

(一)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类自由探索,注重交叉学科、支持研究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我省源头创新能力。原则上主要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二)科技重大专项。主要支持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支持我省重大产业发展、重大民生建设和重大社会需求的重大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强化顶层设计,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原则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股权投入等方式。

(三)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针对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四)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主要支持通过风险补偿、事后补助和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五)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主要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营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支持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资源布局。原则上主要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别,于每年第3季度前分别编制和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中央在湘单位、省属单位项目由在湘一级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

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中央在湘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市州、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能力;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第十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二)具有所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不良记录;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在线申报资料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受理并纳入项目库,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统一出库,3年未出库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严禁库外立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四条 对形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所有项目资金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省科技厅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将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其中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合作单位调整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当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规范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单位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实际支出合理列支劳务费,将项目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范畴。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的总额。

第二十一条 完善间接经费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未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和企业,上述支出也必须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类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科技经费改革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类别、特点和支持方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设臵年限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动终止;到期后确需延续的,在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的《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原2009年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湖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档

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级环保部门依法直接征收及市、州、县按规定比例上解的排污费;

(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

(三)中央因素法切块下达我省的环保专项资金;

(四)其他环保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环保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各地”、“地方”、“当地”、“项目所在地”、“所在地”指各市(州)、直管县(市)。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环保示范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及推广应用项目。

(四)重要的环保立法项目、政策研究项目补助、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及环保普查、培训项目。

(五)环境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及在线监控设施运行项目。

(六)自然生态修复、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补助。

(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排污费资金支出范围限于以上

(一)、(二)、(三)项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并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环境保护 “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较大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按照规定进

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获得批准,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后必须在2年内完成;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所补助的项目资金到位后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初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每年初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支持重点和预算,提出当年环保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及因素法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案。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企业按项目申报指南和规定程序申报。中央在湘和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上报,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组织初审并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有效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

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

(四)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

(五)区域污染防治项目还需提供区域污染防治规划。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

第十二条 各地环保、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实施基础、开工条件、建设方案、工艺流程、环境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及因素法下达两种方式,其中,项目法方式通过拨款补助及贷款贴息方式下达;因素法通过系数、因素测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具体分配方式另行确定)。

在线监控运营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助标准、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地企业按照当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环保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申

请,由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或企业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申报。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专家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并下达资金文件。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初审。省环保厅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专家审查。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审。立项评审包括专业技术审查和财务预算审查。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补助资金项目可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其它项目在专家审查的基础上,也可进行项目答辩或和实地考察。

(三)项目审定。专家组综合对评审项目给予评分排序,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省环保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十五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按照各地上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环保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各地切块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地并明确使用范围。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将根据每年环保重点不同适当调整分配因素所占权重比例。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对于项目法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对中央在湘、省属单位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对其他单位采取将资金拨付到当地财政部门,再通过当地财政部门直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对于因素法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将切块资金下达各地财政部门,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后再将专项资金直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含地方对切块资金二次安排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全过程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各地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条件、资金筹措、建设开完工时间、组织管理等。

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地方部分,各地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指标下达文件,并同时将《**因素法安排省级环保专

项资金情况表》(附件一)及当年项目审核意见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各地财政和环保部门在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二)加盖部门公章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本分别各一份)。

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地方安排、使用及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将作为下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重点是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配套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跟踪监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获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省级环保补助资金的项目,分别由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和预决算评审。

第十九条 环保专项资金应与其它资金统筹安排,并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等。项目完工验收后环保专项资金若有结余的,报经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批准,可继续用于本地区其它污染治理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技术方案、处理规模、配套资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向相关环保、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审核

下达省级补助资金项目的同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及时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论证,做出批复。

第二十一条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环保、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全省大型火电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省属企业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含贷款贴息)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交验收检测报告,否则不予验收。竣工验收项目的验收监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项目竣工验收后,各地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各地环保局、财政局填写《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附件三)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由省环保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财政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或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等有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拨付未拨付专项资金,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篇: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不详

来源: 产业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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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安排原则与支持范围

第三条 节能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围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突出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及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注重实效。重点支持节能效果明显,主要产品能耗大幅下降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的项目。

(三)择优引导。重点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特别是产品单耗指标在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支持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已编制节能规划、开展能源审计、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审(验收)企业的重点项目。

(四)注重创新。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节能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的项目。

第四条 节能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二)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示范项目;

(三)清洁生产审核及示范项目;

(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

(五)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及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六)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资金安排主要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按节能量奖励的方式,同一个项目当年只采取一种方式支持。

第六条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七条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投资总额较大、贷款比重较高的项目。贴息额度根据银行承诺的贷款总额和现行贷款利率具体确定。

第八条 节能量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形成的节能量进行奖励(节能量不易确定的项目除外),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每年底发布第二年项目申请指南,并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及审查工作。

第十条 节能资金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重点用能企业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十一条 节能资金申请单位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

(一)正文包括: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2)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3);企业能源资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能源资源消耗状况;项目拟采用的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达到的实际效果及计算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经省经信委或市州经(工)信委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复印件;贴息项目附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相关技术获得的省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等。

第十二条 节能资金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中央在湘企业、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市州企业及非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市州经(工)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县市工业(经济)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工业(经济)局、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抄报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二)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审查标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清单和节能资金分配方案。

第五章 节能资金的下达与拨付

第十三条 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资金应当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和验收制度。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一般项目承担企业应自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重大项目承担企业每半年应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交一份项目进度报表(附表4),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达产情况,项目完工后须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负责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投产达产情况等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完工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经验收合格一年后,省财政厅组织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节能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节能资金的,暂停其节能资金申报资格3年;已拨付资金的,省财政厅依法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节能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41号)同时废止。

附表:附表1 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doc

附表2 企业基本情况表.doc 附表3 项目基本情况表.doc

附表4 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表.doc

第四篇: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我省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由省经委归口管理用于支持企业(含民营企业,下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发展循环经济等项目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壮大优势产业、产业集群、优势企业。

(二)项目选择坚持“质量、品种、效益”相结合,围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品结构,促进节能降耗,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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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

(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入,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十大标志性工程”及其配套的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推进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和企业创“四个一流”的项目;

(三)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重点工业园工业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

(五)企业产业技术开发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六)老少边地区加快发展的重点技改项目;

(七)其他促进工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投放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委托参股等方式。

对企业以自筹为主投入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一个项目两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需要以委托参股方式投入的项目由省经委会省财政厅行文具体明确。

第三章申报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规模的资产;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二)项目主要内容介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批文或备案、核准文件;

(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实施情况文字材料;

(六)贴息项目附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据;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附件等;

(八)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的省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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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由本单位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准备,省属项目单位应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具意见。

第九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及支持范围的项目,省属企业项目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行文,递交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应提供的材料,市(州)、县(市、区)属企业项目由企业所在地市州经委会同市州财政局联合向省经委、省财政厅行文,递交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应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项目须经所在地经委会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推荐意见;省属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第十一条 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经委审核汇总,省经委会省财政厅组织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省经委再根据资金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会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办理资金拨付。省属项目单位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逐级下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资金的帐务处理。企业收到项目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予以据实核销;收到的项目贴息资金,冲减帐务费用。

第十四条 当年专项资金的最后一批项目资金计划,在9月底之前下达。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省经委负责拟定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并送省财政厅备案,会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自项目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市(州)经委、财政局和省属项目单位应定期向省经委、省财政厅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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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评价制度。省经委、省财政厅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作出评价,建立技改项目评价信息库,将项目情况记录在案,作为今后是否继续扶持的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并可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专项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五篇: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决定》(湘发[XX]13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引导为主,保证重点,统筹安排,注重效益。

第五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补助全省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可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的旅游规划编制。

(二)旅游项目建设。用于补助全省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当地旅游产业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景区(点)旅游建设项目,其中重点支持国家4a以上(含4a)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建设项目。

(三)旅游宣传促销。用于补助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主题促销、网络促销、重大活动策划、境内外参展、广告宣传、宣传品设计与制作、省内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以及补助重点旅游企业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四)旅游教育、信息化建设及科研。用于补助旅游行业人才培养、旅游信息化建设、全省性的旅游课题调研等。

(五)旅游商品开发。用于补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

(六)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用于补助游客中心、旅游标识、旅游厕所、旅行社营业网点建设等。

(七)入境游及国内游奖励资金。按照《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湘财外[XX]48号)执行。

(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政办函[XX]12号)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九)支持旅行社发展。按照《关于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湘旅联字[XX]2号)执行。

(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按照《湖南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XX]47

号)执行。

(十一)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开发。用于补助“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或旅游扶贫项目。

(十二)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用于补助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湖滨旅游项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十三)其它有利于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管理程序

第六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联合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同时抄报上一级旅游局、财政局备案。省直有关

旅游企业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二)申请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应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本级政府的立项批复和规划编制合同等。

申请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应向省旅游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申请资金用于宣传促销,应向省旅游局提交宣传促销策划方案和财务结算资料。

第七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及省直有关旅游企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交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省旅游局提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下拨到各市

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已拨付的资金由省旅游局追回上交省级财政,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申请

资格。

第十二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如有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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